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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瓦尔特·本雅明着手暴力批判时所秉持的精神。本雅明进行区分辨别的标准是暴力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我们在世界中所体验到的主导性的暴力形式就是与法律紧密相关的暴力,它们主要服务于两个职能:立法职能和护法职能。国家的各种机器(警察、军队、法院等)都服务于其中一个或全部两个职能,而很多对抗国家或者与国家目标不一致的暴力形式也是如此。这些形式的暴力试图确立法律,即便新的法律意味着摧毁已有的法律。“所有作为手段的暴力要么是立法性的,要么是护法性的。如果它宣称还有其他目的,那它就不具有任何可信性。”(《暴力批判》[“Critique of Violence”],第 287 页)将这种暴力形式进行正当化的逻辑需要将手段与目的、原因与效果结合起来。本雅明这里所指的并非全部的因果性形式,而是特定的外在(external)关系—外在于其原因的效果,外在于其手段的目的。这种类型的暴力需要在行动(暴力)及其表征(法律)之间确立起外在的关系。本雅明将这种立法和护法暴力命名为神话(mythical)暴力,利用神话的观念来把握表征的主导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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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如何认识和确立与支持法律的暴力有所不同的暴力类型,显然这对本雅明来说也是问题。我们如何理解如下暴力—这种暴力并非外在于其目的的手段?我们如何能理解一种非表征性的或不可表征的暴力?本雅明在论述最开始提出了关于革命运动的区分,一边是旨在掌控国家的革命运动概念,另一边是旨在摧毁所有国家权力并且拒绝与法律全部关联的运动(第291-292页)。第二种形式的暴力即革命暴力,是“纯粹的”(un-alloyed)或者说“直接的”(immediate),因为它并没有为了效果而寄希望于外在于自身的任何内容,寄希望于任何表征。然而这种作为替代性的暴力形式的无政府主义主张只是提出了一种消极的定义。本雅明试图从神圣暴力的角度来把握第二种形式的暴力。“神话暴力是为了自身利益而对区区生命(merelife)所行使的血腥权能,而神圣暴力则是为了生者(theliving)的利益而对所有生命所行使的纯粹权能。”(第297页)神话暴力执行法律,因此表征了其对区区生命的统治;神圣暴力以非中介的方式,在法律之外,以生者的形式,在自身中表达了生命。“我们必须拒绝所有的神话暴力,立法暴力,或许可以将它们称为治理暴力(governingviolence)。我们也必须拒绝护法暴力,服务于治理行为的被治理暴力(governed violence)。神圣暴力……是神迹和封印,但从来不是神圣执行的手段。”(第300页)我们将这种神圣暴力称为创构力量。
诸众的创构实践并不是什么目标的手段,而是其自身的力量。这种实践不是表演;它不指望自己的表征会造成效果,也不将精力全部聚焦于传递信息。这个另类实践在与表征的平面完全不同的平面上进行运作。(于是创构实践为我们提供了最为强大的工具,来批判恐怖主义的表演以及表征性政治的整个平面。)德勒兹也许会说,这种构成性实践确立了一种内在于—而非脱离——其能力的力量;目的和手段被置于动力因果性(efficientcausality)的内在关系中。创构实践所遵循的唯一逻辑就是诸众力量的扩张性节奏。这种实践之所以是神圣的,恰恰是因为在斯宾诺莎的意义上,其野蛮的行动摧毁并构成了存在。①它是纯粹且不可表征的,肯定着自身的力量。构成性实践正是我们之前在共产主义的现有前提中所看到的新出现的要素。诸众从国家秩序的束缚中所展开的出走就是不可表征的共同体的征途。通过技科学的、非物质的和情感的劳动,社会工人的生产性协作创造出了激发创构能力的自我价值增殖网络(我们会在《创构性主体的谱系》部分对这个主题进行深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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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德里达在阐释本雅明的“神圣暴力”过程中,试图将神圣与人类相分离,用完全神秘的术语来对前者进行描述,如“对人来说完全不可理解的”“全然他者性的”(《法律的力:权威的“神秘”基础》“Force of Law:TheMystical Foundation of Authority'”],第 55,57页)。但是在我们看来,将本雅明的神圣解读为渗透人类世界的领域或许更有裨益。如果我们接受德里达颇为有趣的提议,即应该首先将神圣暴力理解为一个犹太教的观念(与具有希腊特征的神秘暴力相对立),那么我们所遵循的就不是列维纳斯的犹太教—如德里达所推崇的,而是斯宾诺莎异端的犹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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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现代国家在规范方面的发展和巩固
我们已经深入阐发了当下已经出现的共产主义选项的潜能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基础,现在我们可以再度回到对当下国家一形式的分析中。后现代国家将自己呈现为现代性、规范性(norma-tivity)与主权之间的辩证概念所产生的突发性(paroxysmal)形象。在其克服永恒危机的努力过程中,它表现为对现代性的升华。
在对后现代国家悖论的分析中,我们已然强调:(1)正当化的概念如何被引向集权化的向心的主权准则和规范的生产,(2)政治代表的概念如何被化约为模拟代表(simulated representation)的范畴,以及(3)责任的概念和行为如何变得愈发功能化—它们由系统论所强行推行。在对后现代性的社会基础(以及既能阐释后现代性同时也为其所生产出来的后现代国家)的分析基础上,我们现在可以大胆提出如下命题,即后现代国家将分离绝对化,以作为宪法的基本规范,作为其现实的正当化和功能性基础。后现代国家表现为现代性辩证概念的突发性形象,其原因在于在规范性和主权中,它通过自身升华的虚构,即自身的压制,将辩证法的断裂推至极端:后现代国家组织了国家从社会中的分离过程,同时假装这种分离并不存在。我们之前提及的市民社会的消亡恰恰是这种结缔组织(connective tissue)的消亡,后者是将国家与生产性的社会力勾连在一起的调和网络。随着市民社会的衰落,这种分离势所难免。这种分离的实施,同时还有分离并不存在的虚构,这两者的结合定义了后现代性的范畴和后现代国家。
构成后现代性的物质基础就其是政治性与治理性的现实而言,源自资本不再与社会生产存在任何关系这一事实。就其与社会生产的关系而言,可以将后现代国家的概念定义为通过命令而进行的商品生产。换言之,用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术语来说,后现代国家超越了对现代国家的一般定义(通过对劳动的剥削而进行的商品生产),一如它超越了对凯恩斯主义国家的定义(通过经济计划和调节、供求平衡、工资和投资的平衡以及资本主义国家与有组织的劳动力之间的改良主义关系,而进行的商品生产)。后现代国家作为外在的观察者而在社会生产中确立自己的利益,并且只关注如下事实,即自主的社会生产可以再生产出(或者被迫再生产出)命令的前提,或者说再生产出作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具有完全自主的处置权力的国家和资本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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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现在从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范畴转向国家一形式批判的范畴,并且批判性地考察后现代国家的结构所出现的变动,那么我们就能清楚地认出已然出现的趋势。新的国家形式或者说,对国家与社会分离的实质关系的新的形式构成—在如下领域中以在趋势上具有同质性的方式得到表征:国际法、从社群的角度对市场进行的新的秩序安排、国内的宪法和社会法。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出现的趋势都表现出了同样的形式上的特征。
国际法被展示为一种新的秩序。全球支配的统一化进程——这个过程主要通过经济规范的推广(主要是通过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而得以发生,最开始是在第一和第三世界的资本主义国家—在现实存在的社会主义危机之后,已经真正在全球范围展开。俄国和苏联加盟共和国为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接受,这意味着问题得到最终解决。对第一、第二和第三世界的经济支配现在可以被呈现为全球性的政治支配。一旦对经济规范的应用有效地弱化和规避这种支配,那么被视为形式上平等的主体的权利的国际法就可以完全被推翻。一旦通过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力而得到展示,并且伪装在政府和非政府项目(如进步联盟①)的人道主义利益背后,资本在全世界范围进行干涉的权利现在就可以被确立为一种法律权力。国际关系所具有的契约结构被带回到法律生产的单一渊源,在这个渊源中,法律支配/命令可以同时对资本主义的逻辑和战争手段的最大化积累进行组织。资本的中央集权化支配与人民的政治和社会组织的进程、与斗争与创构力量的独一性表达之间的分离,在这里处于极端状态。国际法的基础和新的世界秩序的逻辑一方面由资本主义安排世界市场的必要性所表征,另一方面由核武器的致命力量(对所有人类来说是致命的)所表征。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世界得到了一体化。启蒙运动的梦想——哎,结果的异因生成(het-erogenesis of ends)②!—令人激动地实现了。“通过命令而实现的商品生产”的范畴从未得到如此完美的实现。通过在全球的支配,国际秩序再生产了对生产的组织和全球范围的劳动分工。此前这个过程从没有在法律上得到调节,成为警察的工具和行政机构。核能代表了神圣性,对生死的最终裁决,以及主导新的世界秩序的权力。权力与带有社会的辩证法的分离程度从未如此之大。单一治理体系的正当化、代表性以及责任和单一宪法只有联系它们在新的世界秩序中的位置,才能进行定义。法律上的基本规范的置换定义了各个方面的法律秩序安排—无论是形式的还是实质的的新的空间性,并且通过对如下分离的绝对主导地位而对其特征进行定义:支配与自我价值增殖,国家与社会,资本与无产阶级。这个事实引发了一系列意义重大的后果,这些后果在多元性的国际和国内的法律安排中得到定义。处于中心位置的总是对支配与生产性社会分离进程的统治,这是强制性越来越突出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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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系1961年8月由美国与22个拉丁美洲国家于乌拉圭所签订的一项国际经济发展方案,旨在确保拉丁美洲国家的民主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达成,提高国民所得,进行土地改革并稳定出口及国内价格。——译注
②这个概念的德文是Heterogonie der Zwecke,由德国心理学家威廉·冯特(1832—1920)所提出,指的是目标导向的活动通常会导致修正原本动机模式的结果。——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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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体对市场的确立变得越来越关键,不仅体现在已经在欧洲发展非常成熟的超国家性(supernationality)的历史进程中,而且也体现在苏联正在展开的超国家实体的重构和美洲的自由贸易区的构建中。然而,这些“自由市场”的确立并没有带来经济支配的广泛扩散或者去中心化。从支配新的国际秩序的框架的发展视角来看,共同体性的市场被视为不可或缺的对话者以及全球组织中必不可少的等级制层级。定义这些新的国际主体之间关系的政治和法律上的等级和关联由中央集权化的支配所决定。这些合作计划得到确立的形式已经由中心所预先决定。这种支配所采取的形式是技术专家统治性质的调节和工具理性,这种形式推行民主的政治规范,同时却拒绝任何让规范得到施行的可能。难以改变的技术专家统治性质的机制主导着共同体性质的市场中事先存在的政治现实和经济结构一体化进程。技术专家统治性质的规范性优先于任何一个民主正当化的机制,或者说排斥了后者。资本家的利益取代了民主正当化;法律的有效性或可欲性领域从属于其可行性和效率;技术专家统治性质的期望得到正当化,并且排斥了全部的民主性质的政治控制。简言之,技术专家统治性质的规则替代了政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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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的宪法领域,我们发现了类似的现象,这种现象再生产新的国际秩序的至高无上地位和新的技术专家统治性质的资本主义统治。越来越清楚的是,议会正在成为人民主权被转让的场所:人民越来越明显地感到失去了决断权,这些权力越来越多地集中在政府的行政职能和形象中。事实上,法律的这种形象正在得到修订,同时执行与行政过程的至高无上地位被置于保障主义的(guarantist)、一般的和抽象的规范定义之上。从这两个不同的视角我们可以看到,议会的行动受到限制,而行政机构的行动得到扩张。首先,我们可以注意到就与政治的、经济的和军事的权力关系来说代表的决议的依赖性或从属性。由技术专家的权力和新的世界秩序的警察力量所决定的新的规则主导了共同体团体的内部运作。其次,政府系统越来越受到行政和执行对具体事务干预的影响,在某些特别的案例中,这就使得抽象的和一般的规范的生产受到边缘化。大众代议的机构越来越受两种持续增加的压力的制约和主导:一种来自外部,来自新的世界秩序;另一种来自内部,来自行政的要求(在美国的情况是,这两种压力有所重合)。我们不能在演绎的、严密的法律概念框架中处理这两种压力。法律生产的渊源与人民主权的场所越来越远,尽管高度复杂的冲突偶尔也会通过诉诸技术性的规范、行政连续性的规则以及世界市场的主权决断,而得到简化和解决。两个例子就足以说明问题: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公共支出的危机,这个危机首先出现在大城市的资产负债表中,继而出现在福利国家的全国预算中;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第三世界债务危机。在这两种情形下,通常在国家议会中得到广泛代表的民主的、大众的力量受到了决策场所转移的手段的压制,这种手段一方面青睐世界市场的规则和国际干预的机构,另一方面将关于压制性规范的决策(如削减公共支出和重组[reordering]债务)置于调节社会劳动的行政机制的权威下。规范性和法律性决策的地位得到了提升,其应用范围也得到了全面的扩张,同时其有效行动就像毁灭性的阴影,笼罩于行政干预最为精细的机制上。委托给大众代议和持续生产宪法秩序安排的场所不断为支配的约束性逻辑所渗透,剩下的只不过是空洞的躯体,而在传播上对“民主媒体”的传播模拟(communicative simulation)还试图以美学上的装束来对其进行掩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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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在社会法中,后现代国家的新形式,或者说国家与社会分离的现实关系的新的形式构成呈现为这些压制性发展的集中,但同时也呈现为新的潜能的场所。事实上,这其实是一切得以诞生、一切得以回归的场所:社会斗争与阶级斗争的场所,现代国家找到其发展手段并遭遇危机的场所,同时也是不同主体因为与权力、劳动分工和财富分配相关的根本性决策而产生冲突的场所。这里技术规范和权威是一方,社会集体谈判是另外一方,两者之间的对立达到极端。在这里“社会契约”的两个方面—联合的环节(associative moment)和权威主义的环节—以最为清晰的形式分离开来。最为根本的问题是通过否定劳动力的活动是社会财富的一个源泉,而否定市民社会(被视为劳动社会)。在后现代国家,劳动—正如在马克思之前的时代—再度成为市民社会的谜题。资本对劳动的实质和完全吸纳对整个社会关系的体系都有所影响——例如,遮蔽社会关系,表现为剥削关系的崩溃或耗尽。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资本主义再生产的法则就其最为抽象、最为正常的方面来说,已变得自然而然。金钱替代了法律规范。市民社会变为行政机制,变为对纯属技术性的协作所进行的再生产性补偿体系——其目的是对现有社会关系进行再生产。具体来说,法律被呈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作为调节再生产过程规范性的程序性规范,一种是再次稳定生产过程规范性的一系列例外性规则。在程序性和例外性之间,市民社会的法律存在及其在作为正当权威形成手段的法律机制中的参与被否定了。在后现代国家,在谁服从与谁命令的问题上,社会构成性条款的分离是彻底性的,正如古代和传统对权威的定义那样(在这方面后现代性看起来很像前现代性,这未免让人吃惊)。现代国家从未实现这样彻底的分离,也从不存在成熟的合适的规范性条件来推行它。凯恩斯主义国家的法律创新—从承认社会主体为法律层面上直接具有当事人地位的主体到对规范关系的程序化——都因为紧急政策和例外干预的冲击而遭到破坏并最终被废止。这些政策和干预将制定和执行法律的程序性技术有效地从社会场域和契约场域转移到了行政的、国家的场域。社会主体的觉醒与对社会行政安排的推行携手并进,这种觉醒虽然表现为程序性的,但实际上是系统性的。在社会法中,后现代国家越来越像是一个名副其实的警察国家,而警察看起来则像是至高无上的行政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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