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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内涵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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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平台具有规模、数据、算法、技术、资本等诸多优势,在市场竞争中容易占据优势地位。

(一)互联网平台经济中垄断的表现及社会福利损失

1.互联网平台经济垄断的类型

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主要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等。目前,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较为典型,受到反垄断执法机构重点关注的垄断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第一,数据滥用。一是互联网平台滥用非公开数据识别潜在竞争对手,例如脸书通过收购虚拟专用网Onavo,并将其收集的消费者对各类应用程序的使用情况和花费时间等非公开实时数据作为“早期预警系统”,从而识别、跟踪可能威胁脸书市场地位的潜在竞争对手。二是“大数据杀熟”,例如国内酒店预订平台、外卖平台、售房平台等均曾被媒体曝光,存在利用大数据杀熟的歧视性定价行为。

第二,掠夺性定价。主要指互联网平台通过交叉补贴等方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服务,将客户锁定在平台的生态系统中,从而挤压竞争对手并占领市场。例如,亚马逊为了应对竞争对手Diapers.com在母婴与个人护理产品市场的崛起,大幅降低其自营相关产品的价格,仅在一个季度内就亏损2亿美元。当亚马逊成功吸引足够的消费者并确保其在相关市场上的主导地位后,便转而提高价格或取消相应补贴。国内的典型案例是,2021年3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多多买菜”低于成本定价予以处罚。掠夺性定价的危害之处在于,它凭借资本的力量摧毁了中小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可能性,且通常只是在同质竞争、价格竞争,与创新关联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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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拒绝交易。主要表现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平台拒绝与第三方开展业务,从而剥夺市场参与者的竞争可能。2021年9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举办的一场“屏蔽网址链接问题行政指导会”上,参会的国内主要互联网平台企业被要求在9月17日前必须按标准解除屏蔽,否则将依法采取处置措施。9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发言人指出,保障合法的网址链接正常访问是互联网发展的基本要求,无正当理由限制网址链接的识别、解析、正常访问,影响了用户体验,也损害了用户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

第四,限定交易。主要表现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平台限定他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交易,从而排斥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例如,国内电商平台“二选一”的行为,通过迫使平台内经营者(合作方)站队,放弃与其他平台合作的机会,直接损害了其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竞争者)和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交易机会和经济利益,也明显影响了消费者的选择机会和消费利益。

第五,搭售。例如,谷歌滥用在安卓操作系统市场的支配地位,通过签订具有排他性的合同,强制智能手机制造商预先安装谷歌搜索引擎和谷歌Chrome浏览器,并将其设置为默认应用状态,阻碍了应用市场中的其他竞争对手进入市场。

第六,自我优待。主要指互联网平台通过操纵算法等行为,增强自有商品或服务的竞争优势,扭曲平台内的竞争。例如,谷歌在2007年推出了“通用搜索”,向用户展示整合了谷歌各种自有资源的搜索结果,包括谷歌图片、谷歌新闻等。谷歌通过调整搜索算法,自动提升自有资源的搜索排名,致使竞争对手的流量大幅降低。

第七,扼杀型并购。大型企业以防止未来竞争为目的,收购初创、有快速增长用户群和巨大业绩增长潜力的企业。有数据表明,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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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谷歌、亚马逊、苹果、脸书、微软共收购175家企业,这些企业的平均年龄为4.05岁,其中105家企业在收购一年内被关闭,约占总数的60%。通过直接消灭竞争者,平台企业提高了竞争壁垒,损害了市场创新。

2.互联网平台垄断造成的福利损失

(1)增加消费者剩余的损失

当垄断造成参与竞争的企业数量减少时,产品和服务的提供量会减少,但企业的收益会增加,增加的部分是原有的消费者剩余,即垄断造成了竞争下降,带来了消费者剩余的损失,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例如,2015年以前的“滴滴”和“快的”两个出行平台,为吸引客户竞相发放优惠券,在2015年2月合并前合计占据打车软件的99%以上,是典型的“双寡头垄断”。最终双方走向合并的表面原因是其宣传“双方的所有投资人共同的强烈期望”55,但最核心的原因还是合并能获取更高的垄断利润。合并后,消费者不仅没有了优惠券,而且在高峰时段需要加价才能打到车,这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出行体验。再如,2020年12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认为阿里巴巴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使被迫“二选一”的平台商家商品销售受到影响,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和合法利益遭到损害。

(2)增加生产者剩余的损失

先入市场的企业具有先占优势,会对后入企业形成挤压,提高行业的准入门槛,从而限制新企业的入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十二条对这种不公平价格行为的定性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早在2017年,我国移动支付领域里阿里巴巴和腾讯就合计占据了94%以上的市场56,二者不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可以轻易阻止新数字平台来扩大移动支付领域的市场份额。2021年7月2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宣布依法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做出责令解除网络音乐独家版权等处罚。腾讯与主要竞争对手合并后实体占有的独家曲库资源超过80%,对相关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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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互联网平台经济中垄断所带来的问题

上述这些互联网大型平台特别是超级平台所出现的一些垄断行为,涉及的用户庞大,与社会的很多行业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因垄断而产生的反竞争问题、侵害同行及消费者利益等问题不仅涉及企业之间的竞争,而且对整个数字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其中暴露的数据安全问题更有可能威胁到国家安全。这些问题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平台垄断导致平台生态的环境恶化

互联网企业通过烧钱等手段获得市场规模优势,实现赢家通吃和流量垄断,对用户或消费者收取高昂的平台费。过度关注流量导致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甚至倒逼制造业“劣币驱逐良币”,损害实体经济发展。

2.平台垄断出现扰乱市场秩序、违背公平竞争的苗头,损害社会公平

部分平台企业滥用市场地位,限制竞争性交易,导致依靠互联网平台的生产经营者失去了与平台企业谈判议价的权利,存在互联网平台“二选一”、限制弱势企业发展、屏蔽和拦截第三方网址链接阻碍平台间互联互通、网络资源(如知识产权等)的垄断、违规合并获取市场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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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优势等问题,扰乱了市场秩序。

部分平台企业依托包括资本、技术等在内的要素资源优势,形成围绕“流量”的全新资本竞争模式和估值体系,依托互联网平台进行资本积累,通过平台资本补贴压缩市场参与者的利润空间,提高行业壁垒,限制公平竞争。

3.平台过度挖掘数据侵犯个人隐私,损害公众合法利益

部分平台企业形成绝对垄断后,采用“大数据杀熟”、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过度挖掘和滥用个人数据、数据泄漏、数据非法转售等手段,独占用户个人敏感数据并肆意处置,侵害个人隐私权。

部分平台企业将公开的原始信息当作私人财产处置,拒绝他人接入关键数据库,制造数据孤岛,排除或限制竞争等,损害了公众的合法利益。由于市场初期失信和违约成本低,消费互联网企业利用人性的弱点设计各种产品来获取流量,损害消费者利益。如通过打擦边球的图片和视频、噱头标题吸引用户点击。

4.平台垄断阻碍新兴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某些平台企业由于流量池封闭、遏制竞争对手带来了相对“轻松”的收入模式,让其无须增加基础科技投入即可获得超额利润。这类企业往往习惯于商业模式创新,而忽视了底层核心技术的攻关,容易受到国际竞争对手“卡脖子”威胁,影响国际竞争力。

5.加大收入分配差异,影响社会公平

某些互联网平台企业充分享受了我国超大规模市场红利,快速积累的资本使它们往往通过高薪模式争抢人才,这种争抢模式如果不加以监管,不仅会拉大与其他行业的收入差距,而且会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长远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从另一个角度看,互联网平台在开发数据要素价值时,是在数据要素市场还不完备的时候,数据拥有方的利益并没有得到体现,所以其利润水平也将随着数据市场的规范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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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缺乏监管的数据聚集带来各种安全隐患

国际上,少数互联网平台借助数据优势,开始强有力地扩张到社会其他领域,力图改变这些领域的既有秩序。如2021年1月22日,谷歌抵制向新闻机构内容付费,威胁澳大利亚政府将关闭搜索服务;2021年2月17日,脸书屏蔽澳大利亚所有媒体的新闻内容,同时限制该国用户分享和获取海外新闻的权限;2021年2月23日,澳大利亚政府妥协,将对此前通过的新法进行修订,脸书宣布将解除针对澳大利亚的新闻封禁。超级互联网平台因为实际掌控海量用户、实时数据和巨额交易,已经大大超越了传统跨国公司的实力与能力,其数据资源的使用必须得到有效监管,否则会带来各种安全隐患。

(三)互联网平台经济垄断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般而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垄断问题不是单一平台企业的问题,而是数字经济在开发数据要素过程中,数据红利期必然带来的现象。垄断问题的成因是既有社会经济系统不适应数字生产力发展,是多方位的、系统性的因素叠加而成。

1.资本的无序扩张是垄断的根本原因

资本是互联网平台生存、发展的根本动力。互联网平台的稳定性、容量、技术底层并无较高的门槛,在发展初期企业无法形成明显的技术优势。对于消费者来说,需求高度同质化且单一,选择互联网平台的关键因素在于便利和价格优势。多数企业采用“先免费,后获利”的方式发展,在平台企业进入市场初期,以免费提供服务的方式吸引供需双方入驻和使用平台。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形成用户规模化之前,不可避免地要经历“烧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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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追求的就是局部性的垄断,以保持市场地位。资本具有逐利的天性,资本投资的目标是寻求更高的回报。当平台企业形成规模化或是有形成规模化趋势的时候,更容易吸引资本的目光。拥有足够资金支持的平台,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价格优惠,以保持或扩大市场优势。资本助推的垄断性还表现在垄断平台的“投行化”,拥有大量资本的平台通过投资并购形成垄断生态圈,仅在2020年,三家主要互联网平台企业腾讯、阿里巴巴、百度对外投资收购项目(次数)分别为43、16、13,总投资金额分别达到1 110.30亿元、619.86亿元、423.38亿元,涉及领域十分广泛,不断扩大并加强了其生态圈。<sup>57</sup> 因此,资本是平台不断发展和扩张的推手,促使强者恒强。

2.单纯以流量为核心的商业模式容易形成数据垄断

从1994年我国接入互联网开始,消费互联网经历了流量瓜分阶段、流量垄断阶段、流量挖掘阶段,以流量为核心的商业模式无法掩盖平台上诚信体系的缺失,并开始脱离“实体”经济。1994—2019年,消费互联网迅速发展的核心是利用网络广覆盖的快速传播,在不同人群关注领域获取流量,再用各种所谓互联网创新的方式把流量变现。以流量为核心的商业模式无法为社会提供足够可信的交易环境,这一方面会带来一定程度的“劣币驱逐良币”问题,另一方面片面追求流量也会导致企业逐渐走向数据垄断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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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加约束的技术与算法创新会进一步推动垄断

随着数据收集、存储、分析等技术的进步,互联网平台在运营中可以更便捷、更低成本地获取用户数据,并通过海量数据对用户进行分析,做出更精准的人群画像,对于不同人群推行更精准的产品、促销活动。各平台都非常重视算法研究,凭借排他性数据优势,平台可以与传统产业形成单方向的“破坏性算法创新”。这些算法已经开始上升为平台内部的公共管理权限,算法可以强制要求商户不与竞争对手进行交易。同样凭借这种管理权限,平台可以向平台内的经营者收取费用,压制其竞争对手的发展。一旦算法侵占了平台的公共属性,平台就变成一个垄断者,就会出现滥用算法权力的现象。

4.政府在互联网平台领域监管能力不足助长了垄断

互联网平台在发展初期,政府普遍采取了鼓励的态度,但在对新生事物的监管上缺乏手段。互联网平台强大的渗透力和影响力使消费者、经营者和政府对平台产生了事实上的依赖,这也使得大型互联网平台在监管盲区中获利颇丰。这种鼓励的政策在互联网平台发展初期起到了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作用,但同时也会助长某些平台在监管不完善情况下肆意扩张、形成垄断。

(四)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对策

依据《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意见》,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必须处理好发展和安全、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国内和国际四个关系,坚持基于技术的监管规范和促进创新发展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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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并重、两手都要硬。

总体而言,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要从规则、数据、技术、资本多个角度出发,统筹运用市场政策调节、法律法规调节、文化观念调节,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互联网平台反垄断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市场政策调节依靠供求关系的变化对资源配置自发地调节,避免垄断,是“无形之手”。法律法规调节依靠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等对资源配置直接或间接进行调节,是“有形之手”。文化观念调节依靠道德力量、文化力量对资源配置进行调节,是一种共同价值观塑造的过程。

1.市场政策调节

一是要界定平台业务范围,不能借助新技术工具无序扩张市场边界,要在自身业务上做精做专。无论是消费互联网平台还是产业互联网平台,都要摒弃一味做大流量的惯性思维,而是要界定企业的业务范围,明确自己的核心业务,在企业的核心技术能力上下功夫、做精做专。更不能借助资本力量,盲目向不熟悉的民生等领域扩张,不能触碰国家数据安全的底线。

二是鼓励平台企业瞄准互联网发展的技术趋势,投身于未来科技的研发。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充分利用数据、资金、人才、用户和技术等资源优势,瞄准互联网发展的技术趋势,加大创新投入,提升技术水平,组织核心技术攻关,投身于“卡脖子”技术、未来科技的研发,用技术储备能力筑高企业的竞争壁垒。

三是鼓励平台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构建网络空间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作为一个大国的努力目标。中国互联网平台企业要有广阔的国际视野,在网络空间中为全人类探索全新的服务模式。因此,市场政策要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到全球数字经济竞争中,一方面便于互联网平台企业继续做大做强,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企业也能在国际竞争中不断磨炼自己,逐渐成为全球相关技术的领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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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鼓励平台企业积极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建立可信、规范的市场环境。消费互联网平台企业虽然遇到了一些问题,但这些问题大多数还是发展中的问题,随着我国平台经济政策的完善,这些问题都是可以解决的。互联网平台的发展趋势,一定是向着更公平、更规范、更高质量的方向发展,所以相应企业必须要顺应大势,积极参与我国数字经济的总体布局,把平台逐渐建设成可信、规范的数字经济平台,成为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要组成部分。

2.法律法规调节

一是要加快推进数据立法,适时推出《数据资产法》,注意数据立法和反垄断法的一致性。在保护个人隐私、保护企业商业机密、保护国家数据资产安全的前提下,要积极探索多种数据所有制,推动数据资产的确权、数据资产进入财务报表,并在条件成熟时推出《数据资产法》。数据立法要与反垄断法的要求相适应,2021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正草案提出进一步完善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包括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排除、限制竞争,建立“安全港”制度;建立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停钟”制度,明确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等。这些反垄断的法律要求都是数据立法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是要加强监管技术平台建设,用技术手段尽量做到事前监管。可信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为相关部门提升监管水平提供了工具,政府要加强监管技术平台等监管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如金融领域的监管沙箱等,用技术手段增强对平台企业的监管能力。把垄断问题消灭在苗头阶段,尽量避免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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