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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原文中为Ereignis,作者有时也用英文event。译为“活动”(尤其指文化类活动)比译为“事件”更恰当。然而,后文中,Ereignis和event会同时出现,在翻译上造成困难。而且“活动”二字似乎有些口语化。故在作者概述得比较抽象的部分,译者选择“事件”这个译法。后文具体谈到这一社会单元时,作者会出现结合实例解释独异性的Ereignis及event有什么特点,那时译者会译为“活动”。——译者注
[14]参见 Michael Thompson, Rubbish Theory.The Creation and Destruction ofValue(Oxford,1979); Beverley Skeggs, Class, Self, Culture( London, NewYork,2004)。
[15]参见 Max Weber, “Vorbemerkung,”in Gesammelte Aufsätze zur Religionssoziologie(Bd.I, Tübingen,1988), pp.1-16。
[18]Authetizität这个德文词可指形容词派生出的名词“真”,即抽象名词的“真”,或指“真”这种性质。在汉语中,“真”在多数情况下是形容词,少数情况下是一个抽象名词。译者在文中,有时将此词译为“真”,有时译为“本真”或“本真性”,其意义内核是相同的,只是根据行文方便选择了不同词类,以免拗口。——译者注
[19]与 Eric Hobsbawm的方式不同,参见其著The Age of Extremes.The ShortTwentieth Century 1914-1991(London, 1994)。
[21]可参见Priya Hays, Advancing Healthcare Through Personalized Medicine(BocaRaton,2017)。
[22]本书中,作者使用globaler Norden和globaler Süden这两个术语,直接翻译就是全球北方和南方,意思就是发达国家为北,发展中国家为南。德文原词并不强调“国家”,因为还有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译者没能查到权威的中文译法,所以暂且按传统的汉语表述,译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译者注
[23]当然,以前的工业社会之外的经济和文化演变另有其形式和节奏。绝不能认为那些只是西方模式的简单副本,而是要想到它们是杂糅的复合的现代性,须逐个地区进行仔细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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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深渊大酒店”是卢卡奇批评法兰克福学派的话,他认为法兰克福学派的文化批评是高高在上的精英主义视角,仿佛一群知识精英坐在深渊边的高级酒店里,向下俯视并评论着苦难苍生。——译者注
[25]米歇尔·福柯持类似的批判观点,参见Michel Foucault,“Was ist Aufklärung?, ” in Eva Erdmann et al., Ethos der Moderne: Foucaults Kritik der Aufklärung (Frankfurt/M.,1990),pp.35-54。
[26]见本书第58—64页。
[27]见Andreas Reckwitz, Die Erfindung der Kreativität.Zum Prozess gesellschaftlicher Ästhetisierung(Berlin, 2012)。
[28]独异性的社会逻辑在现代的条件下经常(甚至总是)与“创新”的统治地位相关联。社会的美学化可以理解为社会文化转向的组成部分。
[29]原文为Kreativitätsdispositiv,而此处Dispositiv这个词应在福柯所提出的理论语境下去理解,有将之译为“装置”。本书参考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饶静对福柯的引用:“装置是‘支持,或为特定的知识类型所支持的力量关系的策略集合’。”具体参见饶静《技术、装置与意义:神话阐释的两条路径》,《文艺理论研究》2013年第1期,第209—216页。——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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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普适与独异两种社会规律之间的“现代”
现代社会中,普适性社会逻辑和独异性社会逻辑在互相竞争。这是本书的基本预设。普适性规律与社会的形式理性化进程联结在一起,独异性规律与文化化进程联系在一起。典型的现代,尤其是工业化现代,普适性占统治地位,独异化和文化化进程表现为它的对立面,并在结构上处于从属地位。而在晚现代,后者成了社会的主导并在结构上塑造着整个社会。同时,理性化也在变换着形式,在很大程度上转变成了独异化进程的背景架构。为了合理解释这一观点,有必要澄清几个概念,并总结出几个历史范式。在本章中,(1)概述典型现代社会中的普适性社会规律及其形式理性化过程;(2)解释独异性这个概念、独异性社会规律及独异性社会实践的特征;(3)要谈到独异化与文化化的关联,以及一种“强”文化概念的新解,其核心是关于“价值”的问题以及赋值的过程;(4)在此基础上,通过回顾社会形态从前现代到晚现代的发展历程,我将剖析总结“文化”这个范畴各演变阶段的范式,展现普适性与独异性的关系在这些阶段中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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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适性的社会规律
现代对普适化的“制造”
现代是什么?现代社会典型形态的核心特征有哪些?在我看来,答案是清楚而确定的:典型现代社会的结构性核心,自它18世纪在西欧形成以来,首要的一点就是普适性的社会规律,它致力于社会所有单位的规范化、程式化和通用化。“现代”彻底变革了长期以来的传统社会,全面改造了它的社会实践、话语和制度体系,并不断地赋予它们新的普适形式。它大规模地——不妨这么说——制造着普适性(doinggenerality)<sup>[1]</sup>。
这样去理解典型的现代社会,可以与一种已有的现代性理论联系起来,并将之提高到抽象的层面上:“现代”首先应被理解为一个形式理性化的进程。形式理性化是指:现代改造了社会,使之在传统的习俗之外形成广泛的、由可测知的规则组成的复杂体系,技术或规范遵从这些规则体系,借助它们,可以对行为方式加以调节。引导形式理性进程的根本目标是优化,其旨归在于有效地利用自然并创造透明的社会环境。如此将“现代”理解为根本的理性化进程,这种思路并非不言自明。如果去问社会学,标准的“现代”有哪些特征,会得到异彩纷呈的回答。经常——尤其在德国的社会学研究中——现代被等同于一个功能细分的过程,其根本特征就是各种专门的功能体系(经济、法制、政治、大众媒体、教育等)各有自成一家的逻辑和机制。尼克拉斯·卢曼对这一观点进行了最为系统的研究,其基本理念却仍可回溯至劳动分工理论。而在国际的学术讨论中,对“现代”的另一种诠释的影响力更大。这一诠释源自卡尔·马克思,它将资本主义理解为现代的核心机制,其表现是一种经济-技术体制,这种体制以资本的不断积累为目标,会带来巨大的财富,同时也造成阶级之间极为不平等的分配。毫无疑问,两种观点都能够抓住现代的重要特征,但两者做得都不够彻底。在我看来,只有从形式理性这个角度着手<sup>[2]</sup>,才能搞清楚现代的构造,马克斯·韦伯在这一点上分析得最清楚<sup>[3]</sup>。格奥尔格·齐美尔(GeorgSimmel)、马丁·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特奥多·W.阿多诺(Theodor W.Adorno)和汉斯·布鲁门伯格(Hans Blumerberg)以及米歇尔·福柯(MichelFoucault)或齐格蒙特·鲍曼(Zygmunt Bauman)也都在作品中以各自的方式对此有所涉及。<sup>[4]</s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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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们必须比以往更加抽象、更加根本地将现代理解为一种理性化进程。因为理性化的背后正暗藏着普适性的社会规律:现代用实际行动对世界进行理性化,也是在努力将普适的形式加诸世界,并以普适形式为方向塑造着世界。从行为学上看,这样一种普适性的逻辑,它的“普化”或曰制造普适性,包含着四种相互关联的社会实践行为,它们之间实际上是开放的关系,即观察、评价、产出和施行(根据并且使世界符合普适化的要求)这四种实践。如果社会性的东西被理性化和普适化,就总是这四种实践在起作用。这里所说的观察世界(通过科学、经济、国家等)的目标明确而简单,就是为了普适性。这就是说,提出普适的概念及范式体系并加以应用,借助它们能够将世界的所有元素(人、自然、事物等)看作普遍模式的个例,对它们可以把握、测量和区分。所谓评价(比如法制或学校)就是说,那些符合上述普适性范式的元素会被作为完全积极的东西加以褒扬,即那些显得“正确”或“正常”的东西。<sup>[5]</sup>产出(比如工业或教育)在根本上是为了制造并普及那些符合普适性范式的——在极端的情况下甚至完全一样或可以互相代替的——成体系的元素(事物、主体、空间等)。与这样被视为标准的、可置换的实体实物及主体就事论事地打交道就是施行,比如就是在与二者打交道时,将客体作为功能、用处的承担者或将主体作为角色、作用的承担者来对待。
然而,将现代完全等同于普适性的社会逻辑及形式理性化,是一种错误的认知,这种认知可能被现代理性主义话语滥用,解释成普适性的泛化。其实这只是现代概念的一半。典型的现代尚且不能完全在普适性的逻辑下去理解,晚现代就更不能了。不过在研究占统治地位的普适性逻辑时,首先还是要研究形式理性“人为的”纯净模式有哪些特征,才能进一步将独异性的社会逻辑与之区别开来。
类型化与理性化
如果说历史上自18世纪晚期现代发端以来,普适性的社会逻辑也同时开始,或者说形式理性化模式是250年前才开始存在的,这当然是一种短视的说法。其实二者的某些方面早在前现代社会就已经存在了,即在远古时代(没有文字的游牧时代)和传统社会(发达文明)。但是要注意区别普适性逻辑的两种模式:类型化和形式理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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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社会组织在一起,总要基于类型化,就是说世界的单个元素要被当作个例,归入普遍的类或型——人、动物、物品、神等,这样才能理解和把握这个世界。如果“日常生活的世界”确实大部分建立在习惯和重复的基础之上,那么前提就是能够用自然语言和抽象知识进行类型划分,这样,人们日常面对的单个事物,通常就都能用普遍概念来涵盖了。<sup>[6]</sup>这里的个例就是普遍的特殊。相比其他历史时期,在人们不断迁徙的远古,即无文字的前现代“冷社会”(克洛德·列维-斯特劳斯语),这样一种类型化逻辑的统治地位尤其明显,当然(晚)现代社会也在用它。但是,类型化所说的普适性一般来说不是理性化的对象,人们没有对之进行系统性的调整和反思。因而,也不能指望类型化模式中的通用概念都是清楚明确的。它们更多的是一种语义学上的分类,描述了“类似”的区块。<sup>[7]</sup>
前现代社会中也产生过一些特有的行为,以目的理性或标准-理性化为目标,这些是偶发的理性化行为。它们的特点是有意识、有目的地按照明确的规则和原则将行动加以体系化。“技艺”就是目的理性的,它的基础是生活实践而不是理论知识。“技艺”是指有意识、有章法地利用自然,由此将自己从世界中抽离并驯化世界。<sup>[8]</sup>至迟在高度文明的帝国出现的时候,行政和法制领域也开始了行为标准的体制化,这样不仅制定了社会规则,还开始了智识上(尤其是宗教)对世界的体系性认知,文字是其重要媒介。
历史上更早时期的理性化逻辑形式与晚些出现的更加精细的理性化逻辑形式有共同的成因:它们可以被理解为社会对“短缺”和“无序”这两个问题的反应。最初的时候,社会与自然的关系中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资源稀缺和匮乏。在目的理性的实践中,社会争取通过节省物资、劳动力、时间和能源在一定程度上应对短缺问题。目的理性的行为因而带有节约的原则,以便减轻短缺的状况,尽可能地满足需求。此外,无序也是一个根本存在的问题,这也涉及社会与外部自然的关系,但主要还是主体之间的关系。自从游牧部落这种社会组织形式被定居和基本的社会分工取代,打破了居住地的边界,这个问题就存在了。规范化理性进程力争——比如通过法制体系——长效地保证社会的协调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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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超越了传统社会这些偶发的标准-理性化做法。现代发端于欧洲近代早期,18世纪末在工业化、科学化、市场化、城市化及民主化的进程中真正形成,它本质上其实就是全部社会实践体系的体制化,这是个范围广大而且不断扩展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行为、生产、物品、主体和知识都经历着系统性的、持续不断的理性化,普适性的社会逻辑随之得以运行。现代是一台既“外扩”又“深挖”的普适化机器。普适化的社会逻辑不再单纯意味着日常相似之物的类型划分(当然这依然还没有消失),它的要旨已经成了世界大范围的体系化,其表现形式为规范化、程式化和通用化。反过来也可以说:这台社会普适化机器的全面铺开,正是我们要称为“现代社会”的东西。其前提是现代社会有了自觉的分寸感,一步步掌控了全部的社会实践,让它们准备好迟早要为了一个明确目的而经历演变,这种演变总的来说只有一个方向:普适性。
从行为学的角度来看,可以认为“理性化”这个概念是在宏观和微观层面上发生着的进程。不是说到某一个确切的时间点,形式理性就一下子确立并从此固定不变了;而是社会的各个要素——客体、主体、集体、空间、时间——都在特定的社会实践中成了理性化的对象,在“制造普适性”的过程中,它们就是通过观察、评价、产出和施行四种社会实践不断地被重新“理性化”。<sup>[9]</sup>这四种分别的理性化实践共同作用,就成了社会整体上的形式理性化。在现代,社会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经历了深度的理性化转型,在现代的理性化事业中,它们追求的目标是优化,也就是体系性的不断变好,语义学上经常冠之以“进步”这个词。<sup>[10]</sup>现代追求优化,仍然是为了应对人在自然面前的短缺问题,或社会的无序问题,但回答方式变得有些主动出击的意味了:不仅要避免短缺和无序状态,而且要系统地对社会所有领域进行理性化,从根本上解决短缺和无序的问题。
规范化、程式化、通用化
自18世纪起,现代社会的全面形式理性化在三个领域,以三种方式进行:“技术”的理性化、“智识”的理性化和“规范”的理性化。每个领域内的实践活动,都在以各自的方式“制造普适性”。
技术的理性化主要发生在制造业及改造自然的产业(机械化农业、原料开采)、投资品和消费品的工业生产以及城市建设和交通系统中。<sup>[11]</sup>技术的理性化是指,为了提高产品生产和分配的效率,并优化此过程中不可缺少的行动协同,而有目的地重新组织行事方式,应用新工艺。这一领域的普适化实践就是规范化。要提高效率,就要将优化协调的行事方式统一在人与机器的配置中,让它们能够均衡一致,而且总要有一样的表现,这样就能依据一个可测的模式对这些行为彼此参照调整。而且这样的一种人机协调能产出规范的、同样的东西,也就是可以无限复制的同样的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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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识的理性化发生在科学领域,以自然科学为主,但也包括行为科学。这一领域的普适化是指知识的普及,其目标就是获得通用的、经过实证验证的理论,用它们能够描述并解释现实世界,因而也就能对现实世界进行技术上的操控。这些通用的知识可以通过教育传达给主体。不论技术的理性化还是智识的理性化,都是要对那个普遍的、通用的东西,那个作为它们的前提并由它们制造出来的东西,进行量化和测量。出于这个原因,规范化和普适化过程就与现代的一种量化理想联结在一起了,这种理想认为一切都必须是可测量的,不管是相互关系、发展进程还是数量。<sup>[12]</sup>
现代规范的理性化是指有目的地调控主体间的秩序,以现代法制在话语体系中的发展和在国家管理中的应用为典型代表。狭义上它可以表现为标准化甚至规范主义。<sup>[13]</sup>普适化实践在这一领域的表现是程式化:在法制中,要尽可能树立普遍的规则,创建可完整推导的规则体系,使得单个的社会行为可以以某种方式得以引导(必要时还可以纠正)。现代法制一方面想使行为变得可测和透明,另一方面还想树立一种公正体制的信念,在这种体制中,同样的东西会得到同样的对待,不同的东西会得到不同的对待。法制以及随之而来的整个现代社会的规范理性化也将法制之外的民间交往和行为道德囊括在内,其目的是社会互动行为的可预测性和相互性。法制与规范理性化的前提是法律上的根本平等,但也要求主体有相似的心智水平,能自我负责,遵守规范。
规范化、程式化和通用化是普适性逻辑制造普适性的三种形式,它们自18世纪末起就相互交织在一起,合力“制造”着现代社会。它们共同造成了诸多影响:社会相对较高的可预测性、秩序和透明度,社会因而显得更容易预测、更容易规划了。与这种逻辑同在的,是主体作为功能承担者具有可置换性,所以主体的功能性可以不受性格、家庭及组织归属状况的影响。同时,普适性的社会逻辑降约了社会的感性。从事某种活动从来都不是为了这种活动本身,而是因为它总是实现某一(另外)目标的手段,比如为了效率、为了征服自然或为了透明地协调社会行为。从这些普适规则中产生了一种客观心态,它是与控制情感和弱化情感分不开的。在这里,社会实践的模式不是情感的活动,而是冷静地遵从规则。即便道德规则也是出于义务,而不是出于偏好。<sup>[14]</sup>现代社会的普适性逻辑最终向往一种大同理想,向往对所有人永恒的有效性。即使这样的大同不可能在各处都实现——比如民族国家的分立就限制了这一点——但它仍然是普适化最终的旨归。<sup>[15]</s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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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适性社会逻辑中的客体、主体、空间、时间和集体
与现代的形式理性一同发展的普适性逻辑,涉及所有的社会元素。“社会逻辑”这个概念应指涵盖一切的结构形式,既涵盖了上述四种社会实践(观察、评价、产生和施行),也涵盖了所有的社会单元。同样,这一点对于独异性社会逻辑也成立。一般来说,要想合理地解释一种社会理论,就必须对社会的所有要素或元素都做出解释。<sup>[16]</sup>我认为(至少)可以分出五种社会元素,它们都被普适性的社会逻辑以特定的方式格式化了:客体、主体、空间、时间和集体。换句话说,社会由社会实践构成,这些社会实践有客体和主体参与,集体在这些实践中组成,以某种方式架构时间和空间。在典型的现代,这五种元素都是“制造普适性”的对象。
对客体(包括物品)来说,就是它们作为一样的(可无限复制的同样的东西)或同样形式的东西(就是同样东西的多种变体)被生产出来并加以利用。<sup>[17]</sup>它们是可置换的。工业机器制造出来的产品就是这种客体的典型例子,它们因一种标准化的使用价值被使用者应用或利用。如果客体之间有区别,那也是有用程度、功效或用处上的区别,但它们都符合通用的客观标准。即使是符号客体比如文字或图像,在这个层面上也是为普适性服务的,也就是为了提供信息。即使客体流通,它们依然是稳定的:它们总是不变的(不会因时间推移而带有文化性),至多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破损。它们是理性化的物体,像工具一样具有工具性——是达到目的的手段,目的一达到或工具不堪使用,它也就消失了。除了工业产品之外,机器也是一个普适性的典型例子。机器不仅会被一个模子似的造出来,它还能再按一个模子造出产品。机器这种客体类型是大规模生产普适性的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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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来谈谈典型现代普适化过程中被制造,并自我塑造的主体。他们统统被训练得要具有同样能力,要有同样的或看上去同样的行为方式。主体的能力和行为方式要服务于形式理性。这种普适化主体的一种型号,就是被道德或功利主义内在驱动的个性,要么遵循原则,要么出于实用的算计。另一种型号即“适应社会的人格”,向大多数人的期望看齐,并且想要“正常”,在一种并非贬义的意义上普普通通。<sup>[18]</sup>第一种型号自带一种静态的、稳定的同一性;第二种主动追求同一性,不断地按社会要求调整自己。两种情况中的主体都是社会规约的对象。偏离标准将受到惩罚,会显得不正常。
典型的现代当然也有有特殊个性的主体。然而这些主体代表的并不是特别意义上的独异性,而只是普遍中的特殊,即普适性秩序中的一些特殊地位。<sup>[19]</sup>一般来说这些要么是专业上的具体差别,要么是业绩上的不同等级。主体被要求发展专门能力或扮演专门角色,这些活动主要在职业训练中得以标准化,并在职业中通过分工相互参照调适。在职业(或培训)活动中,典型现代时期的主体又被按“业绩”这种东西加以评价。在业绩这个层面上,差别被系统性地定义出来,差别能够按照一个质性标准区分好坏(典型例子:学习成绩)或按照量性标准区分多少(典型例子:计划完成度),并依据一个通用的客观标准对之进行偿付。在普适性社会逻辑中也有所谓“个人主义”,但这是指每个人都拥有同等权利和同等义务的个人主义,是每个人为自己行为负责这个意义上的个人主义,它要求每个主体以同样的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满足对自己的要求。普适性社会逻辑中的“个人化”其实是既定标准下业绩差别的个人化。<sup>[20]</sup>
在社会的普适化理性主义逻辑中,空间的形式是相同的,或同样形式的东西不断复制。<sup>[21]</sup>在这个意义上,空间是大片的,成系列的,不论当地情况如何,都是同样的结构在不断扩大,形成相同的系列。理性主义空间观念在某种意义上将集装箱的空间模式转变成了社会现实,其做法就是明确指定哪种活动发生在哪种空间里。这种成系列和集装箱式的空间,其典型范例就是工业化城市。作为“系列建筑”,这些城市的某些部分甚至是一样的,以至于它们的的确确能够互换。<sup>[22]</sup>空间在这里是功能性的,它服从技术理性的指挥(也包括规范理性)。与此相应,空间被严格按照活动类型(工作、居住、休闲等)加以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