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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价值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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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我们在本书第一部分中说明的,商品拜物教理论的思想光芒并不在于说明政治经济学所展示的物质范畴背后的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而在于说明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人与人之间的这些生产关系必然获得物质的形式并只能通过这种形式实现。这种理论的简要表达就是商品价值决定于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者一般来说,劳动隐藏或者说包含在价值之中:价值等于“对象化”劳动。价值理论更为准确的表达则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人们之间的劳动生产关系必然获得物的价值的形式,并且只能以这种物质的形式表现出来。社会劳动只能表现在价值之中。在这里,研究的出发点不是价值,而是劳动;不是市场交易,而是商品社会的生产结构,人们之间生产关系的总体。市场交易是社会内部结构的必然结果,它们是社会生产过程的一个侧面。劳动价值理论并不是建立在对交易的物质形式的分析之上,而是建立在对表现于交易中的社会生产关系的分析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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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马克思价值理论的基本特征

在开始详细研究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之前,我们认为有必要描述它的主要特征。如果不这样做,价值理论的不同部分和各个问题可能掩盖这个理论的基础并渗透到这个理论每一部分的主要思想中。我们在这一章展现的马克思价值理论的基本特征会在随后的几章中得到充分发展和阐释。

正如我们看到的,政治经济学的所有基本概念表现了人们之间的社会生产关系。如果我们从这种观点开始研究价值理论,那么我们的任务就在于证明价值:(1)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2)它采取了物质的形式;(3)它与生产过程相关。

初看起来,价值以及政治经济学的其他概念似乎是物的属性。通过观察交换这种现象,我们看到在市场上每个物品可交换一定数量的其他物品,或者在发达的交换条件下可交换一定数量的货币(金),人们可能用它在市场上购买任何其他物品(当然有总额限制)。一定数额的货币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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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的价格由于市场的波动几乎每天都在变化。今天市场上缺少衣服,它的价格涨到每阿尔申(旧俄制长度单位,约等于71厘米——译者注)3卢布20戈比。在一周内,市场上衣服的供应量超过了通常的需求,价格就会降到每阿尔申2卢布75戈比。长期考察后会发现,每天价格的这些波动是围绕平均值(即平均价格)浮动的,比如这个平均价格是每阿尔申3卢布。在资本主义社会,这种平均价格不和产品的劳动价值也即不和生产产品的必要劳动量成比例,而是和所谓的“生产价格”一致,这种价格等于某种产品的生产成本加投资资本的平均利润。然而,为了简化分析,我们不考虑衣服是资本家在雇佣工人的帮助下生产的。正如我们看到的,马克思的方法包括区分并分析每种生产关系类型,而它们只有作为整体才是资本主义经济的完整图景。现在,我们只关心人们之间的这种基本生产关系类型,即在这种关系中人们作为商品生产者在形式上是相互独立的。我们仅仅知道,商品生产者生产衣服并把它们拿到市场上用于交换或者卖给其他商品生产者。我们研究的是商品生产者的社会,它可以被称为“简单商品经济”,与更复杂的资本主义经济相对。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产品的平均价格是和它们的劳动时间成比例的。或者说,价值表现了一个平均水平,市场价格围绕它波动。如果社会劳动成比例地分配到各个生产部门,价格将与价值一致,进而各个生产部门实现均衡状态。

每个建立在发达的劳动分工基础之上的社会,必然设定了在各个生产部门之间某种分配社会劳动的方式。一种劳动分工的体系同时就是一种分配劳动的体系。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或父权制小农社会或社会主义社会,为了完成一定的任务,某个经济单位的参与者的劳动是事前有意识地分配的,并且这种分配依据的是团体成员的需要和生产率水平。在商品经济中,没有任何人分配不同生产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劳动,没有哪个制衣者知道在某个时间社会需要多少,或者所有制衣企业在某个时间生产了多少。衣服的生产不是超过需求(生产过剩),就是落后于需求(生产不足)。或者说,花费在衣服生产上的社会劳动量不是过多就是过少。衣服生产部门和其他部门之间的均衡总是被打破。商品经济是一个不断打破均衡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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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是这样,那么作为一个不同生产部门联合体的商品经济如何能够继续存在下去?商品经济能够存在只是因为均衡的每个扰动引起了重建均衡的趋势。重建均衡的趋势是通过市场机制和市场价格实现的。在商品经济中,没有哪个人可以指挥另一个人扩大或压缩生产。通过他们与物的关系,一些人影响另一些人的劳动活动,诱使他们扩大或压缩生产(尽管他们自己没有意识到这点)。衣服的生产过剩和随之而来的价格低于价值诱使制衣者压缩生产,相反的情况会出现在生产不足时。生产过剩和生产不足通过市场价格偏离于价值这种机制而得以消除,国民经济某个生产部门重建均衡的趋势建立了起来。

两个不同的商品根据它们各自的价值而进行的交换对应于两个既定生产部门之间的均衡状态。在这种均衡中,劳动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流动停止了。如果情况如此,那么显然两种商品根据它们各自价值而进行的交换将扯平两个生产部门中各个商品生产者所拥有的有利条件,消除它们从一个行业转向另一个行业的动机。在简单商品经济中,不同生产部门生产条件的这种均等化,意味着国民经济不同领域的商品生产者使用的一定数量劳动提供了具有相等价值的产品。商品的价值直接与它们的必要劳动量成比例。如果在既定的技术水平下(花费在原材料上的劳动、生产工具等也应考虑在内),3 个小时是生产1 阿尔申衣服的平均必要时间,9个小时是生产1双鞋(假设制衣者和制鞋者的劳动有相同的熟练程度)的平均必要时间,那么3阿尔申衣服交换1双鞋就对应这两种劳动的均衡状态。3小时制鞋者的劳动和1小时制衣者的劳动是相等的,每个都代表在各个生产部门进行分配的社会总劳动中的一个相等的份额。创造价值的劳动不仅表现为在量上进行分配的劳动,也表现为从社会角度进行均等化(或平等化)的劳动,或者简单说,“社会”劳动应该被理解为整个社会中同质的、相等的劳动的总体。劳动不仅在商品经济中,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也具有这些社会特征。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劳动计算机构以约定的社会劳动单位,事先考察作为社会劳动统一体组成部分的个人劳动。然而在商品经济中,劳动的社会化、均等化和分配的过程是以不同的方式实现的。个体劳动并不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它只是由于与其他劳动的均等化才成为社会的,劳动的这种均等化是通过交换实现的。在交换中,具体的使用价值和劳动的具体形式被完全抽象化了。进而我们之前所考虑的社会的、均等的、在量上分配的劳动,现在在质和量上获得了一种独特的性质,这种性质只存在于商品经济之中:劳动表现为抽象的、社会必要劳动。商品的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即抽象劳动的量决定的。

第二部分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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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价值是由生产一单位产品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的,那么这种劳动量相应地随劳动生产率而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降低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每单位产品的价值。例如:采用机器使生产一双靴子所需的必要劳动时间由9小时下降到6小时。通过这种方式,它的价值就由9卢布下降到6卢布(如果我们假定制靴者1小时的劳动是平均劳动,创造1卢布价值)。便宜的靴子开始充斥乡村,驱逐了皮凉鞋和自制的靴子。于是,鞋子的需求增加了,生产扩大了,在国民经济中生产力的再分配也得以实现。通过这种方式,改变整个价值体系的推动力来自生产的物质技术过程。生产率的提高表现在生产中平均使用的具体劳动量的减少上。结果(因为劳动具有具体和抽象的双重属性),这种“社会的”“抽象的”也即作为同质的社会总劳动一部分的劳动减少了。生产率的提高改变了生产产品的抽象必要劳动,它导致了劳动产品价值上的变化。劳动产品价值上的变化进而影响社会劳动在不同行业间的分配。劳动生产率一抽象劳动一价值—社会劳动分配,这就是商品经济的图景,在这其中价值发挥着调节者的作用,在不同的行业间建立社会劳动分配的均衡状态(伴随有不断的偏离和干扰),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均衡规律。

第二部分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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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理论分析交换规律和市场上物品的均衡规律,只要这些规律与商品经济中劳动的生产和分配规律相关。任何两个商品之间的交换条件(我们考虑的是平均交换条件,而非偶然的市场价格)对应于生产这些商品的行业的劳动生产率水平。分布于不同行业且作为社会总劳动构成部分的不同具体劳动形式的均等化是通过物的形式实现的,也即通过具有价值的劳动产品实现的。现在有些人把价值理论仅仅限制在物的交换关系上,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价值理论的目的是发现隐藏在物的均衡规律(在交换过程中)背后的劳动均衡(配置)规律。有人认为马克思分析的是劳动和物之间的关系,这也是错误的。劳动和物的关系涉及既定的具体劳动形式和既定的具体物。这是技术关系,它本身并不是价值理论的主题。价值理论的主题是在它们的分配过程中不同劳动形式的相互关系,它是通过物即劳动产品的交换关系建立的。因而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完全与他的经济理论的一般方法论假设一致,也即他分析的不是物与物之间的关系,也不是物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这些人是通过物联系在一起的。

到目前为止,我们主要是从量的角度考察价值。我们认为,价值量调节着社会劳动在不同的行业之间所进行的量上的分配。在这种分析中,我们触及了抽象劳动,同样我们主要研究它的量的方面,也即作为社会必要劳动的那一面。现在我们必须简要地研究价值质的那一面。根据马克思的观点,价值不仅调节着社会劳动的分配,它也表现了人们之间的社会生产关系。从这种观点来看,价值是一种社会形式,劳动产品在人们之间的一定生产关系下获得了这种形式。我们必须从把价值视为一定的量,过渡到把价值视为具有一定质的社会形式,或者说,从“价值量”的理论过渡到“价值形式”(Wertform)的理论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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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在商品经济中,价值调节着劳动的分配。价值的这种作用源自商品经济的技术特征还是社会特征,也即源自生产力状况还是人们之间的生产关系?要想回答这个问题,就要站在商品经济社会特征的基础上回答。社会劳动的每种分配形式并没有给予劳动产品价值形式,这种情况只发生在劳动分配不是由社会直接组织起来,而是通过市场和物品交换的间接调控方式完成的时候。在原始共产主义社会或者封建社会,劳动产品具有效用意义上的“价值”,即使用价值,但它没有“价值”。产品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获得价值,即产品是专门用来交换的,它在市场上获得客观准确的评估,这种评估把它和其他商品均等化(通过货币),并给予它可交换其他商品的属性;或者说,一定的经济形式(商品经济)、一定的劳动组织形式通过独立的私人企业建立起来。劳动本身没有把价值给予产品,而是一定社会组织形式(商品经济形式下)下的劳动给予的。如果生产者作为经济活动中形式上独立的组织者与自发的商品生产者相互联系在一起,那么在市场上他们劳动的价值就相互表现为“价值”。作为独立经济单位的组织者、交换生产关系的承包商,商品生产者的平等表现在具有价值的劳动产品的平等上。物的价值表现了人们之间一定的生产关系类型。

第二部分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

①我们所说的价值形式不是指这些形式,在其中价值是在发展进程中被设定的(例如:简单价值形式、扩大的价值形式等),而是指从社会形式的观点出发所设想的价值,即作为形式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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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产品只是在一定的社会劳动组织形式中才获得价值,那么价值并不代表劳动产品的“属性”,而是代表一定的“社会形式”或“社会职能”。劳动产品作为独立商品生产者的连接器,作为人们之间生产关系的“中间人”或“承担者”,实现了这种职能。因而初看起来,价值似乎是物的简单属性。当我们说“一张着色的、圆形的橡木桌子的价值是25卢布”时,这句话告诉了我们这张桌子的四个属性。但是如果我们细想一下,我们将会确信桌子的前三个属性根本不同于第四个属性。这些属性把桌子描述为一个自然物,我们也是通过这些属性知道了木匠劳动的一些技术信息。一个了解桌子这些属性的人可以获得生产的技术图景,他可以知道原材料、配件、技术方法,甚至木匠的技术能力等方面的知识。但是不管他研究桌子多长时间,他也不知道桌子生产者和其他人之间的社会(生产)关系。他不知道桌子是由一个独立的手工业者、一个技工、一个雇佣工人或一个社会主义共同体成员生产的,或是由二个制造桌子自用的业余工匠生产的。用“桌子具有25卢布价值”表达的产品特征拥有完全不同的性质。这些词语表明桌子是商品,它是为市场生产的,它的生产者通过商品所有者之间的生产关系而与其他社会成员联系在一起,经济具有一定的社会形式,即商品经济的形式。我们并不知道生产的任何技术方面的内容或物本身如何,我们知道的是生产的社会形式和其中的人。这意味着“价值”并不是物的特征,它表现的是人们之间的关系,物就是在其中生产的。它不是物的属性,而是物获得的社会形式,因为人们之间的一定生产关系是通过物建立的。价值是“表现为物的社会关系”,具有物的属性形式的生产关系。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或社会劳动“对象化”或“结晶化”在劳动产品的价值之中。这意味着劳动组织的一定社会形式是与劳动产品的特定社会形式一致的。“生产交换价值的劳动则相反,它是劳动的一种特有的社会形式”,①它“造出财富的一定的社会形式即交换价值”。②价值表现了人们之间的生产关系,这种定义与我们之前把价值规定为抽象劳动的表现并不矛盾,差别仅仅在于这个事实:之前我们是从量的方面(作为度量)分析价值的,现在我们是从质的方面(作为社会形式)分析的。与这一点一致,之前抽象劳动是从量的方面说明的,现在则是从质的方面说明的,也即把它看作具有特殊形式的社会劳动,并且以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生产关系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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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一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429.

②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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