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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价值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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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抽象劳动。

我们在这里不研究第一种形式的劳动,我们要解释的是第二和第三种劳动之间的区别。

在一个有组织的经济中,人们之间的关系是相对简单和明了的。劳作取得了直接的社会形式,即存在某种社会组织或机构在社会个体成员之间分配劳动。每个个体的劳动作为带有具体物质属性的具体劳动直接加入社会经济之中。每个个体的劳动是社会的,正是由于它不同于共同体中其他成员的劳动,它相当于对别人劳动的一种物质补充。在它的具体形式中,劳作是直接的社会劳动,也是被分配的劳动。劳动的社会组织在于在不同的社会成员之间分配劳动。反过来,劳动分工建立在一些社会机构决策的基础之上。劳动同时是社会的和被分配的,这意味着在它的具体物质技术或有用形式中,劳动拥有这两种属性。

这种劳动也是社会等同的吗?

如果我们不考虑在性别和个体上极端不平等的集团,而是考察一个有劳动分工的大共同体(比如:南斯拉夫的大家庭共同体),那么我们可以看到等同化的过程必须或者说至少应当在共同体中发生。这样一个过程在更大的社会主义共同体中将更为必要。没有不同形式和不同个体的劳动的均等化,社会主义共同体的机构就无法决定为了生产某种物品而花费一天复杂劳动或两天简单劳动,花费个体A一个月的劳动或个体B两个月的劳动,哪个更有效。但是在一个有组织的共同体中,劳动的这种等同化过程根本不同于发生在商品经济中的等同化过程。让我们设想某种社会主义共同体,劳动分工发生在共同体成员之间。一个既定的社会机构把不同个体之间的劳动等同化,因为没有这种等同化,一个较为广泛的社会计划就不可能实现。但是在这个共同体中,劳动的等同化过程是第二位的,是劳动的社会化和分配过程的补充。劳动首先是社会化的被分配的劳动。我们在这里也可以把社会等同化的劳动的质中派生、附加的特征包括进来。劳动的基本特征是社会性和被分配的,派生附加的特征则是作为社会等同化劳动这种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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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让我们考察发生在我们共同体的劳动组织中的变化,如果我们不是把这种共同体视为有组织的实体,而是视为私人商品生产者的不同经济单位的统一体,即商品经济。

我们在有组织的共同体中发现的劳动的社会特征,也可以在商品经济中找到。在这里,我们也看到了杜会劳动、被分配的劳动、杜会等同化的劳动。但是,所有的这些社会化、等同化以及劳动分配过程采取了不同的形式。这些属性的结合完全不同。首先,在商品经济中没有社会劳动的直接组织者。劳动不是直接社会的劳动。

在商品经济中,独立个体的劳动和各个私人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并不是直接由社会管理的。这样,在它的具体形式中,劳动并不直接加入社会经济中。劳动在商品经济中成为社会的劳动只是当它取得了社会等同化的劳动的形式的时候,也即每个商品生产者的劳动成为社会的劳动,只是因为他的产品和其他生产者的产品等同化了。于是特定个体的劳动和社会其他成员的劳动以及劳动的其他形式等同化了。在商品经济中,并没有其他属性决定劳动的社会特征。这里没有为了社会化和劳动分配而事先设计的计划。表明特定个体的劳动被包含在社会经济体系中的证据仅仅在于这种劳动产品和其他产品所进行的交换。

第二部分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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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比较一下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共同体,可以发现社会劳动的属性和社会等同化劳动的属性似乎变换了位置。在社会主义共同体中,作为等同的或等同化的劳动的属性是生产过程的结果,是社会机构生产决策的结果,这样的机构把劳动社会化并加以分配。在商品经济中,只有在劳动与其他形式的劳动变得相等的意义上,只有劳动在社会上被等同化的意义上,劳动才成为社会的。社会的或社会意义上被等同化的劳动在商品经济的独特形式中可以被称为抽象劳动。

马克思的著作确证了我们的观点,我们可以做一些引用。

最引人注目之处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之中,马克思在那里说劳动“变成社会劳动”,因为它采取了“抽象一般性的形式”①,即与其他劳动形式等同化的形式。“抽象的和在这种形式中的社会劳动”马克思经常用这些描述表明在商品经济中劳动的社会形式。我们也可以引用《资本论》中的名言,在商品经济中,“独立的私人劳动的独特的社会性质在于,它们作为人类劳动而彼此相等”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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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一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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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在商品经济中,劳动社会属性的重心从其社会特征转移到了劳动作为等同的或在社会等同化的劳动这个特征上,并且等同化是通过劳动产品的等同化实现的。在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中,劳动等同的概念发挥着核心作用:在商品经济中,劳动因为具有被等同的属性而成为社会的劳动。

在商品经济中,社会劳动以及被分配的劳动的特征在劳动的等同中有其根据。在商品经济中,劳动分配并不是与事前确定的需求相一致的有意识的分配,而是受生产均衡原则调节的。劳动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是以这种方式实现的,即通过耗费相同数量的劳动,所有生产部门的商品生产者获得相同的价值。

我们可以看到,抽象劳动的第一种属性(即在商品经济的独特形式中已在社会意义上等同化了的劳动)包含这个事实:只有当它是等同的时候,它才成为社会的。它的第二种属性包含这个事实;劳动的等同化是通过物的等同化实现的。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劳动的等同化过程和物(劳动产品)的等同化过程都是可能的,但却是相互分离的。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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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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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价值理论研究

产和不同劳动形式的分配计划制订出来的时候,社会主义社会完成不同劳动形式的某种等同化,并同时从社会有用性的立场出发等同化物(劳动产品)。“诚然,就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也必须知道,每一种消费品的生产需要多少劳动。它必须按照生产资料来安排生产计划,这里特别是劳动力也要考虑在内。各种消费品的效用(它们被相互衡量并和制造它们所必需的劳动量相比较)最后决定这一计划。”①当生产过程完成的时候,当产品在各个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完成的时候,为了分配的目的而对物做的某种等同化,对这些物的社会有意识的评价,可能是不可或缺的。②显然,在物和生产中耗费的劳动精确成比例的均等化过程中,社会主义社会没有必要评估物。由社会政策目标指引的社会可能有意识地给予满足大众文化需要的物以较低的估价,而给予奢侈品较高的估价。但是即使社会主义社会按照耗费的劳动准确评价物品,对物等同化的决策也是和对劳动等同化的决策分开的。

然而在商品社会中就是另一回事了。在这里没有对劳动进行等同化的独立的社会决策。不同劳动形式的等同化只能在物—劳动产品的形式中通过物的等同化实现。在市场上,物在价值形式中的等同化影响劳动的社会分工,它影响生产参与者的劳动活动。在市场上商品的等同化和分配与在社会生产中劳动的等同化和分配密切相关。

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九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27.

② 我们这里说的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第一个阶段,社会仍然在各个成员之间调节产品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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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经常指出,在商品经济中,劳动的社会等同化只能在物质形式中并通过商品的等同化实现,“人们使他们的劳动产品彼此当作价值发生关系,不是因为在他们看来这些物只是同种的人类劳动的物质外壳。恰恰相反,他们在交换中使他们的各种产品作为价值彼此相等,也就使他们的各种劳动作为人类劳动而彼此相等。他们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但是他们这样做了。”①劳动的社会等同化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它只能通过物的等同化实现。这意味着,劳动的社会等同只能通过物实现。“产品作为商品的交换,是劳动的交换以及每个人的劳动对其他人的劳动的依存性的一定形式。”②“人类劳动的等同性,取得了劳动产品的等同的价值对象性这种物的形式。”③“把不同种劳动的相等这种社会性质,反映在这些在物质上不同的物即劳动产品具有共同的价值性质的形式中。”④

对于这些观点最为错误的解释是,物作为价值的等同只是表现了人类劳动的不同形式在生理学意义上的等同(参见后面“抽象劳动”一章)。这种物质机械观念和马克思是没有关系的。他说的是不同劳动类型等同时具有的社会特征,说的是对于每一个建立在广泛的社会分工基础上的经济体来说不可缺少的劳动的社会等同化过程。在商品经济中,这个过程只有通过具有价值的劳动产品的等同化才能实现。在物的等同化形式中,这种社会等同化过程的“物质化”并不意味着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的物质对象化,即它在物(劳动产品)中的物质积累。

第二部分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

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91.

②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39.

③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89。在德文第一版中,马克思没有说“价值实体”(即劳动),而是说“价值对象性”(Wertgegenstäindlichkeit),或者简单说价值(这就是这个术语在经马克思校订的《资本论》法译本中的用法)。在俄译本中,这个术语经常被错误地翻译为“价值实体”(即劳动)。

④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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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个人的劳动,只要表现为交换价值,就有相同性这种社会性,而且也只有作为相同的劳动同所有其他个人的劳动发生关系,才表现为交换价值。”①在这些用词中,马克思明确表达了在商品经济中,劳动的等同化过程和具有价值的商品的等同化过程是相互联系、互为条件的。这也解释了在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中,交换过程作为劳动价值产品均等者所扮演的独特作用。劳动的等同化和分配过程是与价值的等同化密切相关的。商品价值量的变化依赖于耗费在商品上的社会必要劳动,并不是因为没有耗费在商品上的劳动的等同,物的等同化就不可能(根据庞巴维克的观点,这就是马克思理论的基础),而是因为在商品经济中劳动在社会意义上的等同只能在商品等同化的形式中实现。价值理论的关键不在于交换活动本身,不在于拥有价值的商品的物质等同化,而在于在商品经济中劳动被等同化、被分配的方式。我们再次得出了这样的结论:马克思通过对商品经济中“劳动”的分析揭示了“价值”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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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一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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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表明了如下观点,即马克思只是在交换行为在再生产过程中扮演独特角色的范围内,在它与这个过程密切相关的范围内才研究交换行为。马克思在与“劳动”,在与生产劳动的等同化和分配的关联中研究商品“价值”。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并不研究物的每一个交换,而只研究发生在如下情况下的交换:(1)在商品社会中;(2)在自发的商品生产者之间的;(3)当它在一定的方式下与生产过程相关时,代表再生产过程的一个必经阶段。在生产中劳动交换与分配过程的相互关系驱使我们(为了理论分析的目的)关注劳动产品价值(与自然物相反,他们可能有价格。参见第五章),进而关心可以再生产的那些产品。如果自然物(比如土地)的交换是商品经济的正常现象,与生产过程相关,那么我们必须把它纳人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范围。但是我们必须把对它的分析和对劳动产品价值现象的分析区别开来。不管土地价格如何影响生产过程,它们之间的联系不同于劳动产品价值和社会生产中劳动分配过程之间的职能的联系。土地价格,以及一般来说数量不能增加的物品价格,并不是劳动价值理论的例外,而是处在这个理论的边缘,处在其边界上——这种理论自己划定边界,作为一种社会学理论,它分析决定价值变动和在商品社会的生产过程中价值角色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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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马克思没有分析物的每一个交换,而仅仅分析商品的等同化。借此劳动在社会意义上的等同化在商品经济中实现了。我们分析的是作为“劳动在社会意义上等同性”的表现的商品价值。我们必须把“劳动在社会意义上等同性”的概念和劳动在个体形式中的均衡概念联系起来。“劳动的等同性”对应生产劳动分配的特定状态,即理论上设想的均衡状态,在这里,劳动不再从一个生产部门转移到另一个生产部门。显然,如果由于经济的自发性,劳动的按比例分配经常被扭曲,那么劳动的转移将经常发生并且也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劳动的转移正是为了消除这种扭曲,消除对于平均值的偏离,这个平均值是理论上设想的各个生产部门的均衡状态。当刺激商品生产者从一个部门转向另一个部门的动力消失的时候,当不同生产部门获得相同的有利条件的时候,(理论上的)均衡状态就达到了。不同部门根据价值进行的劳动产品交换,不同类型的劳动在社会意义上的等同,对应社会生产的均衡状态。

从质的方面来考察,这种均衡规律对于简单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来说是不同的。这一不同可以由以下事实来解释,即在社会劳动的分配中客观均衡是通过竞争、通过劳动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的转移实现的,这种转移和商品生产者的主观动机相关。①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商品生产者的不同角色产生了在分配劳动时不同的均衡规律。在简单商品经济中,不同生产部门的商品生产者的相同有利条件是通过商品交换实现的,这种交换根据的是生产这些产品所需的必要劳动时间量。S. 弗兰克怀疑这个命题。他认为“不同经济部门相同的收入倾向假定了产品价格与生产者的耗费成比例,这样一定的收入将来自一定的生产耗费。然而,这种比例性并没有假定生产者耗费的社会劳动和他在交换产品时得到的劳动量相等”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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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弗兰克没有问对于简单商品生产者来说生产耗费的内容是什么,如果它不是耗费在生产上的劳动的话。对于简单商品生产者来说,两个部门生产条件的不同表现为它们参与劳动的条件不同。在简单商品经济中,比如一个制鞋部门10小时的劳动交换另一个制衣部门8小时的劳动,这必然导致(如果制鞋者和制衣者有相同的资质)两个生产部门获利上的不同,使劳动从制鞋部门转移到制衣部门。在商品经济中,假定劳动有完全的流动性,生产上每一个多少有点明显的差异就会产生一种趋势,使劳动从并不有利的生产部门转移到更为有利的生产部门。这种趋势会持续下去,直到并不有利的部门面临经济崩溃的直接威胁,并且由于产品在市场上不利的销售条件,已经不可能继续生产了。

第二部分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

①波特凯维茨做了这样的评论:“价值规律就会悬在半空中,如果人们并不假定为市场而生产的生产者尽其所能用最少的花费获取最大的优势,如果人们并不假定他们也改变他们的职业。”(波特凯维茨。马克思体系中的价值计算和价格计算[J]. 社会科学和社会政治文库,1906,23(1):39。)但是波特凯维茨错误地认为这个命题是希法亭解释马克思理论时的根本矛盾所在。希法亭并没有忽视竞争,也没有忽视需求和供给之间的关系,但是这种关系“是由市场价格调节的”,(希法亭、庞巴维克对马克思的批判[M]. 71。)希法亭明白,经济活动是通过经济参与者的动机实现的,但是他指出:“只有建立经济关系等同性的趋势能够从经济参与者的动机中得出,这种动机反过来是由经济关系的本质决定的。”(金融资本:俄文版[M]. 264。)这种趋势是解释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现象的前提,但不是唯一的解释。“资本主义生产参与者的动机必须从既定生产方式中经济活动的社会职能那里得出”。

② S. 弗兰克,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和它的意义 [M]. 1900:137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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