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克的藏经阁 · MinerU 解析内容

马克思价值理论研究

401 个 PDF 物理页 · 本页显示文件第 241–250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40

文件中的第 241 页 · 印刷页码:194

调和这些观点并不难。

问题是,在研究交换和生产的关系问题时,两种交换概念没有被完全区分开。我们必须区分作为再生产过程社会形式的交换和作为这个再生产过程独特阶段的交换,后一种交换和直接生产阶段相交错。

初看起来,交换似乎是与再生产过程无关的阶段,我们看到的是先有直接生产过程再有交换阶段。在这里,交换独立于生产,且是它的对立面。但是交换不仅是与再生产过程分离的阶段,它还把自己的特征印在了整个再生产过程之中。交换是社会生产过程的一个特殊社会形式,生产建立在私人交换之上—马克思经常用这些词表明商品经济的特征。从这种观点看,“产品作为商品的交换……是社会劳动或者说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①如果我们关注这个事实,即交换是生产过程的社会形式,这种形式把自己的特点印在了生产过程之中,那么马克思的很多论述就会完全清楚明白了。马克思经常说抽象劳动只是交换的结果,这表示抽象劳动是生产过程中既定社会形式的结果。生产过程取得商品的生产形式,即建立在交换之上的生产,在这种意义上,劳动取得抽象劳动的形式,劳动产品取得价值形式。

于是交换主要是生产过程的形式,或者说社会劳动的形式。因为交换事实上是生产过程的主导形式,它就把自己的特点印在了直接生产阶段上。或者说,由于一个人的生产是发生在他参加交换活动之后,参加下一次交换活动之前,直接生产过程就取得了一定的社会属性,这种属性对应于基于交换的商品经济的组织形式。尽管在某个时间商品生产者还在他的工作场所,并没有和其他社会成员交换产品,但他依然感觉到了市场上来自购买者、竞争者等方面的压力,归根结底是来自所有社会成员方面的压力。直接在交换中实现的这种经济关系和生产关系甚至在既定的具体交换活动结束之后还施加着它们的影响。这些活动在个体和它的劳动产品上留下了明显的社会印记。在直接生产过程中,生产者已经表现为商品生产者,他的劳动具有抽象劳动的特征,他的产品具有价值的特征。

马克思价值理论研究

①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三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39.

194

PDF 物理页索引 241

文件中的第 242 页 · 印刷页码:195

然而,有必要注意到下述错误。很多作者认为,由于直接生产过程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社会属性,这意味着在直接生产阶段,这些社会属性逐步塑造了劳动产品和劳动,并且这些属性在交换阶段也塑造着它们。这种假设是错误的,因为尽管两个阶段(生产阶段和交换阶段)紧密相关,但这并不意味着生产阶段已经成为交换阶段。两个阶段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也有不同之处。或者说,我们认为,当交换成为社会劳动的主导形式并且人们专门为交换而生产的时候,应当考虑在直接生产阶段劳动产品作为价值所具有的特征。但是劳动产品作为价值所具有的这种特征还不是它在现实中与货币交换时取得的特征,按照马克思的说法,也就还不是当它的“观念”价值化为“现实”价值时所具有的特征,还不是当商品的社会形式被货币的社会形式所取代时而具有的特征。

第二部分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

195

PDF 物理页索引 242

文件中的第 243 页 · 印刷页码:196

这对于劳动也适用。我们知道在商品生产者的生产活动中,他们要考虑直接生产过程期间的市场和需求状况。他们生产产品只是为了交换货币,为了把他们的私人具体劳动转化为社会抽象劳动。但是把个体劳动纳人整个社会运行机制中去只是预备性的、臆想性的,它还需要在交换过程中经受艰苦的证明,这种证明对于商品生产者来说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于是正如马克思说的,在生产阶段商品生产者的劳动活动是直接的私人的具体劳动,它间接地、潜在地是社会劳动。

于是当我们阅读马克思的著作,特别是他对交换如何影响价值和抽象劳动的论述时,必须经常自问,马克思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生产过程形式的交换或作为和生产阶段相对的独立交换阶段—指的到底是什么。马克思研究的是作为生产过程形式的交换,在这种意义上,马克思清楚、明白地表明,没有交换,也就没有抽象劳动,没有价值。劳动仅仅随着交换的发展才获得抽象劳动的特征。当马克思说交换是相对于生产的一个独立阶段时,他的意思是甚至在交换过程之前,劳动和劳动产品就拥有了一定的社会特征,但这些特征只有在交换过程之中才能实现。在直接生产过程之中,劳动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抽象劳动,它还必须成为(werden)抽象劳动。我们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可以发现很多类似的论述。我们从《政治经济学批判》中引用两段:“事实上,只有当这些特殊使用价值按照它们包含的劳动时间的长短的比例实际上彼此交换的时候,表现在这些使用价值上的个人劳动,才变成一般劳动,并且以这个一般劳动的形式变成社会劳动。社会劳动时间可以说只是潜伏在这些商品中,只是在它们的交换过程中才显露出来。”①在另外一处,马克思说,“商品作为二重存在而互相对立着,实际上作为使用价值,观念上作为交换价值。现在,它们彼此把自己所包含的劳动的二重形式表现出来了,因为特殊的实在劳动作为它们的使用价值而实际存在着,而一般的抽象劳动时间则在它们的价格上取得想象的存在。”②

马克思价值理论研究

196

PDF 物理页索引 243

文件中的第 244 页 · 印刷页码:197

马克思认为,商品和货币并不会由于每件商品必须转化为货币而失去它们之间的差异:一个在现实中是另一个想象上所是的,而这另一个在想象中是第一个现实中所是的。所有这些论述表明我们绝不能只在字面上考虑问题。我们不认为,由于在直接的商品生产过程之中生产者通过生产关系直接和其他生产者相互联系,于是他们的产品和劳动已经具有了直接的社会特征。现实并不是这样的,商品生产者的劳动是私人的和具体的,但是它在一般抽象的社会劳动形式中取得附加的“想象”或“潜伏”的社会属性。马克思总是嘲笑乌托邦主义者,他们幻想着取消货币,相信这个教条,“商品中的私人特殊劳动直接就是社会劳动”①。

第二部分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一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438.

②同上,第463页。

197

PDF 物理页索引 244

文件中的第 245 页 · 印刷页码:198

现在我们必须回答这个问题:抽象劳动作为纯粹的“社会实体”是否有量的规定性,也即是否有一定的量?显然,从马克思的理论观点看,抽象劳动有一定的量。正是由于这一点劳动产品不仅获得了价值这种社会形式,而且有一定量的价值。为了理解抽象劳动在量上进行界定的可能性,我们必须再次比较抽象劳动和社会主义共同体中的社会等同化劳动。让我们设想,社会主义共同体中的机构把不同类型和不同个人的劳动等同化。比如:一天的简单劳动是一个单位,一天的复杂劳动是三个单位;有经验的工人A劳动一天等于没有经验的工人B劳动两天。依照这些一般的原则,社会核算机构知道工人A在生产过程之中花费20个劳动单位,工人B花费10个劳动单位。这是否意味着A的工作时间在现实中是B的两倍?答案是完全不是。这种计算更不表示A在生理意义上的耗费是B的两倍。从他们工作的实际时长释,A在劳动过程中于生理意义上的耗费可能比B少。然而,A耗费的“社会劳动”量要比B耗费的多。这种劳动表现的是纯粹的“社会实体”。这种劳动单位是由社会机构计算并等同化的同质的社会劳动单位。同时,这种社会劳动有完全确定的量,但(人们不能忽视这一点)这种量的特征纯粹是社会的。A耗费的20个劳动单位并不表示一定数量的工作时间,也不是实际上在生理意义上耗费的力量之和,而是一定数量的社会劳动单位,即社会量。抽象劳动正是这种类型的社会量。在自发的商品经济中,抽象劳动扮演着社会等同化劳动在有意识地组织起来的社会主义经济中所扮演的角色。马克思一再提醒我们,抽象劳动是“社会实体”,它的量是“社会量”。

马克思价值理论研究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一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480.

198

PDF 物理页索引 245

文件中的第 246 页 · 印刷页码:199

只有通过对抽象劳动的这种社会学解释,我们才能理解马克思的核心命题,即抽象劳动“创造”价值或者说在价值形式中获得表现。抽象劳动的生理学观念很容易导向价值的自然主义观念,导向和马克思的理论完全矛盾的观念。根据马克思的观点,抽象劳动和价值是由相同的社会性质区别开来的,表现了纯粹社会的量。抽象劳动意味着“劳动的社会规定性”,意味着价值,意味着劳动产品的社会属性。抽象劳动以人们之间一定的生产关系为前提,它创造价值,而不是物质技术或生理意义上的劳动创造价值。①抽象劳动和价值之间的关系不能视为物理原因和物理结果之间的关系。劳动在商品经济中拥有特殊的形式,即抽象劳动,而价值则是社会劳动的物质表现。这意味着价值是“凝结的”劳动,“人类劳动力耗费的单纯凝结”,劳动的“社会实体的结晶”①。从这些论述中可以看出,马克思总是批判和谴责价值理论的“自然主义”建构。但是这些论述只有和马克思的商品拜物教理论、社会关系“物化”理论相对照才能得到合理解释。马克思的首要公设是人们之间的社会生产关系表现在物质形式之中。由此可知,社会(即抽象)劳动表现在价值形式之中。于是价值是“物化的”“物质化的”劳动,它同时也是人们之间生产关系的表现。如果人们考察生理上的劳动,价值的两种定义是相互矛盾的;但是如果人们考察社会劳动,它们则是相互补充的。抽象劳动具有社会的而非物质技术的或生理的性质。价值是劳动产品的社会属性(或社会形式),正如抽象劳动是“社会实体”,而这种实体则是这种价值的基础。正如它创造的价值一样,抽象劳动不仅有质的一面也有量的一面。它有一定的量,在相同的意义上,社会主义共同体中的机构核算的社会劳动也有确定的量。

第二部分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

①这就是为什么斯托茨曼错了。他认为:“如果所有经济事件的意义和特征源自于它们的‘社会职能’,为什么这不适用于劳动,为什么劳动没有在它的社会职能中获得它的特征,也即在当前经济秩序中属于它的职能之中,而这种秩序是需要解释的?”(斯托茨曼.国民经济的目的[M]. 1906:533。)事实是,马克思并不认为创造价值的劳动是生产的技术要素,他是从劳动组织的社会形式考虑问题的。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劳动的社会形式不是在真空中:它和生产的物质过程紧密相关。只有通过完全曲解在马克思体系中劳动具有的社会形式,才有可能认为“对于马克思来说,劳动只是生产的技术要紧”(普罗科波维奇,通向对马克思的批判[M]. 1901:16),或者认为“马克思用劳动解释价值的根本错误在于他忽视了不同劳动形式(作为生产要素—魯宾注)有不同的评价”(盖希尔.要素价格学说的基础[J]. 国家社会期刊,1899(03):447)。甚至马歇尔也认为马克思的错误在于他忽视了“劳动的质”(马歇尔.经济学[M]. 1910:503)。间题是我们是对劳动的社会属性还是技术属性感兴趣。马克思感兴趣的是在商品经济中劳动的社会形式或社会性质,这种形式表现在抽去不同劳动形式技术属性的活动之中。

199

PDF 物理页索引 246

文件中的第 247 页 · 印刷页码:200

为了解决抽象劳动量的规定性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说明一个可能引起的误解。初看起来,如果抽象劳动是通过劳动产品的等同化而实现的劳动社会等同化的结果,那么两种劳动耗费等同或不等同的唯一标准就是在交换过程中等同或不等同的事实。从这种观点出发,在通过交换实现的劳动社会等同化过程之前,我们不可能谈论两种劳动耗费是等同还是不等同。另外,如果在交换过程中这些劳动耗费已经在社会意义上被等同化了,我们就必须把它们视为等同的,即使它们在直接生产过程之中并不等同(例如:在劳动小时数上)。

马克思价值理论研究

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51.

200

PDF 物理页索引 247

文件中的第 248 页 · 印刷页码:201

这种假设导致了错误的结论。它使我们不能正确地说明在交换过程中相等的劳动量或者不相等的劳动量(例如:复杂劳动的产品交换简单劳动的产品,或者在资本主义经济中通过市场价格而进行的产品交换)是在社会意义上被等同化的。我们将不得不承认在交换过程中劳动的社会等同化独立于直接生产过程中劳动在量上的特性(例如:时长、强度、获得某种技能所需的培训时间等),于是社会等同化缺乏任何规律性,因为它只是由市场的自发性决定的。

显然,之前阐述的抽象劳动理论和刚刚提到的错误观点没有共同之处。我们要再次回到社会主义共同体的例子之中。社会主义共同体中的机构确认工人A对20个小时社会劳动的权利,工人B对10个小时社会劳动的权利。这些计算是由社会主义共同体中的机构完成的。另外,这些计算依据的是生产的物质技术过程之中劳动的独特属性(例如;时长、强度、产品的量等)。如果社会主义共同体中的机构只采用一个决定性的标准,用工人在生理上耗费的量(我们假设心理生理学的研究能够确定这种量)来决定每个

第二部分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Ⅱ

201

PDF 物理页索引 248

文件中的第 249 页 · 印刷页码:202

马克思价值理论研究

工人在量上的配额,那么我们要说劳动社会等同化的基础是劳动的这些属性,它们是在生理的意义上而非物质技术的意义上形成的。但是这不会改变问题。在两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说两种劳动耗费的社会等同化活动是在那些外在于等同化活动的特性的基础上实现的。但是由此并不能在任何意义上得出,建立在生理等同性基础之上的两种劳动耗费的社会等同性是和它们的生理等同性同一的。虽然我们假设社会劳动的两个量(20个小时社会劳动和10个小时社会劳动)的数量表达和生理力量的两个量(20个生理力量单位和10个生理力量单位)的数量表达完全一致,但是在社会劳动的性质和生理力量的耗费之间,在劳动的社会等同化和它的生理等同性之间仍然有本质区别。在这样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即社会等同化不是由一种而是由所有因素调节,而这些因素又是从物质技术方面或生理方面塑造劳动的。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意义上的等同劳动不仅在量上不同于生理上的等同劳动,而且第一种劳动的量的规定性只有作为劳动社会等同化的结果才能得到解释。劳动社会等同化发生在生产过程之中,不分析这种生产过程的社会形式,社会劳动的质和量的性质就无法理解。

这正是发生在商品经济中的情况。两个抽象劳动量的相等意味着它们作为社会劳动的构成部分是相等的——这种相等只有在劳动的社会等同化过程中通过劳动产品的等同化才能建立起来。于是我们确信,在商品经济中,两种劳动耗费的社会等同性或它们在抽象劳动形式中的等同性是通过交换过程建立起来的。但是这不能阻止我们查明一系列量上的因素,它们在物质技术和生理方面把劳动区别出来,它们发生在交换活动之前并且独立于交换活动,影响抽象劳动量的规定性。在这些因素中,最重要的有:(1)劳动耗费的长度,或者说劳动时间量;(2)劳动强度;(3)劳动技能;(4)单位时间内生产的产品数量。我们简要地考察一下这些因素。

202

PDF 物理页索引 249

文件中的第 250 页 · 印刷页码:203

马克思认为工人耗费的劳动时间量是决定劳动量的规定性的基本因素。这种根据劳动时间规定劳动量的方法是马克思社会学方法的独特之处。如果我们在心理生理学实验室中研究劳动在量上的规定性,我们就必须把耗费的一定数量的生理能量看作一个劳动单位。但是当我们研究在个人之间以及在生产部门之间社会总劳动的分配时——这种分配在社会主义共同体中是有意识完成的,在商品经济中是自发完成的不同的劳动量表现为不同的劳动时间量,因为马克思总是用劳动时间代替劳动,把劳动时间视为物质化在产品中的实体。进而马克思把劳动时间或“劳动的外延量”看作劳动的基本尺度。①另外,马克思还加入了劳动的强度,“劳动的内涵量”(即“一定时间内耗费一定量的劳动”)作为第二位的补充因素②。例如:一个小时高强度的劳动被认为等于一个半小时的正常劳动。或者说,高强度的劳动等于更长时间的劳动。强度被转化为劳动时间单位或者说强度是作为长度计算的。把劳动强度转化为劳动时间清楚地表明在什么意义上马克思把劳动的生理属性置于社会属性之下,这种社会属性在劳动的社会分配过程中扮演着决定性作用。

第二部分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

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593.

②同上,第594页。

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