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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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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种绝对租金的概念做几点评论是必要的。第一，它的有效性经常依附于对所谓的“转化问题”的成功解决（第2章第3节)。有人认为，马克思关于后者所犯的“错误”彻底摧毁了他的绝对租金概念。的确，绝对租金的水平取决于可用的超额利润，但那是在所有相互作用和反馈作用都已经得到考虑之后。我认为，不仅马克思的绝对租金概念远远没有受到干扰，而且他关于绝对租金的思路说明了转化过程应该如何得到恰到的解释。①马克思的目标是识别出剩余价值在社会过程中（特别是在市场交换中）建立了哪些分配规则，并证明这些规则是与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完全分离的，因而双方有可能发生冲突。假如生产与分配之间没有这样一种分离和对立，马克思主义对危机的整个解释就会倒塌。我们现在遇到的是这种对立的一个特定版本。由土地私有制在资本主义之下的社会必要性所导致的分配安排—即占有租金的能力—有可能与持续的资本积累发生冲突。马克思最终试图向我们证明，对农业的“合理”组织是不可能达到的。土地的使用必定是不合理的，这不仅是从满足人的欲求和需要的观点来讲的（因为这几乎是不言而喻的)，而且是从资本通过扩大再生产来进行持续积累的立场来讲的。这是一个根本矛盾，我们将在适当的时候回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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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通过援引马克思在1862年的书信，雷伊（1973，第40页）证明了正是对租金的研究将马克思引向了（与价值相区别的）生产价格的概念，而不是从后者到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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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要点是：绝对租金既取决于地主是否有权力针对利润率的平均化来制造一道障碍，又取决于农业中较低的资本价值构成是否能延续。倘若价值构成变得等于或高于社会平均水平了，绝对租金就会消失（《资本论》第3卷，第765页；《剩余价值理论》第2册，第244、393页)。那么，土地所有权给投资的自由流动造成的障碍在何种程度上阻拦了农业的改进，从而确保了绝对租金的延续所需的基础？马克思只在一个地方略微提示了这样一种可能性（《剩余价值理论》第2册，第112页)，而且这似乎不是他的主要观点。的确，土地上时代错乱的社会结构—例如农民的小土地所有制—是与农业生产力的滞后相关联的，但是马克思并没有将绝对租金与这些结构的延续拴在一起。他反倒是联系到大规模的土地所有制—它是向资本主义农业开放的——来考察绝对租金的。农业中较低的资本价值构成可以更多地归因于这个部门在技术和科学上的滞后，而不是其他任何原因。一旦农业追赶上来—它在某个时刻必须这样做——绝对租金就消失了，土地所有者就只能收取垄断租金，如果有可能的话。①

第11章一租金理论

① 雷伊（1973）将马克思的绝对租金理论描述为一场“惨败”；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正确的，因为马克思就一些终究只是细枝末节的东西提出了许多细致的理论。但是雷伊倾向于从这样一场“惨败”出发来斥责马克思的全部租金理论，而这是严重错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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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地主的权力足以榨取绝对租金，他们为什么不迫使商品价格超过价值、达到一个任意的垄断价格，以便同时获取垄断租金？他们有可能，也经常会人为地使土地退出生产，从而抬高余下土地的租金（《剩余价值理论》第2册，第332一333页；《资本论》第3卷，第757页）。答案是：地主在某些状况下也许的确会这样做。但是后果是根本不同的。就绝对租金而言，地主并没有直接干涉剩余价值的生产。他们只是在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的分配方面进行了干预。垄断租金则主动扼制了剩余价值的生产（尽管在这些租金被加到消费者身上时，当然就不是那样了)，并迫使剩余价值从其他部门再分配到地主手中，而不是再分配到农业当中。两者对资本积累的影响也很可能是相当不同的。

然而，这两种类型的租金都取决于作为生产者的资本家将垄断价格实现出来的能力。因此，生产者之间的竞争同时限制了地主占有绝对租金和垄断租金的能力（第12章将讨论这种竞争的空间方面)。虽然土地所有权有能力凭借对土地的拥有来给投资树立障碍，但这种能力并没有自动假定这片土地的使用者有资格为自己生产的商品索取垄断价格，也没有自动假定作为资本家的生产者愿意支付地主索取的过于高昂的租金。出于这个原因，马克思认为“在正常条件下”，农业中就连绝对租金也索取得很少，不论生产价格与价值有怎样的差别65(《资本论》第3卷，第771页）。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可以更好地解释马克思为什么相当概括地讨论了这个最初对他显得极为重要的问题。绝对租金并不是一个重要的范畴。他发现，真正的理论问题与其说是李嘉图未能承认绝对租金，不如说是李嘉图错误地解释了级差租金。我们现在必须转向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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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级差租金

在较早的著作中，马克思显然认为李嘉图关于级差租金的表述是合理的、不成问题的。但在《资本论》中，他逐渐发现了李嘉图的表述中的问题和疑惑，并概括性地提出了一种相当不同的理论—《剩余价值理论》极少对这种理论做出提示，《资本论》也根本没有对它进行完整的研究。然而，鲍尔和法恩最近的著作逐渐阐明了马克思在那几章里的雄心壮志，虽然那几章看似充满了迂回的论述和细致的算术运算。①

推导级差租金的第一形式（DR-1）所必需的条件已经得到了描述。当土地被用作一种基本的生产资料时，其中的产品的市场价值是由最差的土地上的生产价格来规定的——这种土地之所以具有最高的生产价格，是因为它的肥力和区位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组合。因此，较好的土地上的生产者可以获取超额利润。如果我们假定资本在不同品质的土地上得到了同等的应用，这种超额利润就可以被视为一种永久的特征。它们可以在不影响市场价值的情况下转变为DR-1。换句话说，DR-1是由个别的生产价格之间的差别来规定的，而市场价值是由最差的土地上的生产条件来规定的。这个概念原则上与李嘉图所提出的概念并没有差别。

诚然，马克思修改了李嘉图的看法：他证明了当区位和肥力这两方面的影响都得到了考虑之后，农业就可以轻易地向更加肥沃的土壤扩张，并同样轻易地向更加贫瘠的土壤扩张(这取决于这些土壤所在的位置)，因而李嘉图在总体上的假定—农业中的回报是递减的—是没有道理的。但是十分有趣的是，马克思本人在打造他的论述时又把区位从考察中排除出去了，并仅仅专注于肥力（《资本论》第3卷，第651页)。这种排斥并不是完全无害的。区位优势不仅对于农业十分重要，而且对于工业的某些分支同样重要这削弱了农业的情况的独特性。还会发生一种情况：区位优势的“永久性”处于无休止变动的进程中，造成变动的是对交通的投资以及经济活动的地理分配和人口的地理分配的转变。因此，区位优势会出于同农业本身也许毫无关系的原因而改变，而且这些原因无论如何都是大致处于个别生产者的控制之外的。高度复杂、高度普遍的社会过程导致了变化的发生，尽管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对（所有类型的）地租的投机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但是马克思在他的图景中排除了投机（《资本论》第3卷，第776页）和区位，也排除了不同的用途之间的竞争。我们将在后面第6节谈论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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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租金理论

① 接下来我将高度倚重鲍尔（1977）和法恩（1979)，特别是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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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这些简化的假定，DR-1是很容易解释的。它反映了使肥力的差异变成生产的永久特征所需的物质条件。土地所有权如果占有的是DR-1，就会在市场价值的决定过程面前采取中立的立场，因而就资本积累的滞后或其他任何社会弊病而言，它都可以免受一切责备。

一旦我们在这幅图景中引人了级差租金的第二形式(DR-2)，这种解释就要经历实质性的修改了。我们可以相当轻易地为 DR-2 设立一个脱离DR-1的版本。它不过是表达了资本在肥力相等的土地上的不同应用所产生的结果。但是马克思坚持认为，DR-1必须始终被看作DR-2的基础；他的研究的整个旨趣正是探索这两种租金形式到底是如何“同时互为界限”的“6（《资本论》第3卷，第737页）。最终要紧的是这两种租金形式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是不那么容易理清的。马克思正是在这里最为彻底地离开了李嘉图，并为一般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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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们要从最简单的情况开始。倘若每个地方的土地都有相等的肥力（而且区位是没有影响的），那么DR-1就不存在了。倘若所有生产者投资在自己的土地上的资本都具有恰好相同的数额—这叫作“正常的”资本投资——那么也不会有DR-2了。但若一些生产者所投资的资本多于“正常的”水平，并按照他们所投资的资本的比例赚取了回报，那么他们的个别生产价格就会低于由“正常”资本的应用所规定的市场价值。于是，这个差额的全部或一部分可能就会作为DR-2被地主占有。

我们在这里讨论的资本流动是由将土地用作生产资料的生产者来组织的。我们假定了农业是完全在资本主义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而且“没有一块土地是不用投资就提供产品的”67(《资本论》第3卷，第704页)。于是，我们的问题就是从一些独特的条件出发—这些条件依附于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和土地私有制的现象—来理解资本是在何种逻辑的引导下流入农业的。在构造关于资本主义特有的地租形式的理论时，这显然是我们所面临的所有任务当中最重要的一项。资本它被看作价值的流动—在这里要面对一种独特的情况：它必须主动经过土地本身来流动（土地是为他人所有的），才能作为剩余价值得到实现。

我们可以立刻提出一些评论。资本的流动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资本积累的步伐和资本在农业中的积聚，但它对于信用体系的存在和在资本市场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总体状况也是高度敏感的—“在资本紧迫时期，即使未耕地能给租地农场主……提供平均利润，也不足以”使资本流入农业，而“在资本过剩时期，即使市场价格不上涨，资本也会涌到农业上来”68（《资本论》第3卷，第770页；参见第676、690页)。为了简单起见，我们将使这些外部条件保持不变，尽管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过度积累的倾向（第7章）与固定资本在农业中创造的改良（第8章)可能具有极大的重要性。我们还应该记住，有时会发生地主同时是金融家的情况，而这时有可能出现一些独特的流通形式。在这些情况下，地主所占有的货币租金可能会在流通中直接作为信用回归农业。由此，地主同时收取了租金和利息，生产者的所得则局限于企业利润——在压迫性特别强的状况下，企业利润可能到头来更加类似于管理者的工资。

理论做出了原创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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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对于我们当前的目的更为重要的是考察资本的“正常”流动所发生的转变具有哪些后果。马克思认为，这可以是一种由连续的投资所造成的“逐渐的”变化“新的经营方法一旦普及，成为标准的经营方法，生产价格就会下降”69（《资本论》第3卷，第706页）。因此，DR-2的基础很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遭到侵蚀。由于DR-2是把资本的流动转到土地上所得到的产物，所以它至少在一开始必须同样被看作一种短暂的而非永久的结果。那么，地主如何能有资格占有DR-2？一旦投资创造了永久的改良（因为我们已经看到，连续的投资往往可以相互累积，而不是使对方丧失价值)，最明显的例子就出现了，尽管这个例子也是最无趣的。“这种改良虽然是资本的产物，但起着和土地性质的自然差异完全相同的作用。”70（第707页）但这里发生的事情是：投资破坏了“肥力相等”的假定，从而为占有DR-1创造了基础。肥力最终是社会的产物。DR-2直接转变成了DR-1。

因为DR-2“在任何一定的瞬间，都只是出现在这样一个领域内，这个领域本身又是级差地租Ⅰ的形形色色的基础”71(《资本论》第3卷，第677页)，所以还会出现一些更加有趣的情况。我们在这里会发现，DR-2只有在DR-1的基础上才能被占有。正是后者将前者的原本十分短暂的性质转变成了永久的结果，而这种永久性足以让一种对租金的占有得以发生。让我们看一下这是如何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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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肥力始终意味着“一种经济关系”，所以它会随着“发展水平”而变化（《资本论》第3卷，第651页；前面第336页）。因此，倘若脱离了“正常”资本的应用（以及与之伴随的技术和方法)，就无法识别出最差的土地。但是“正常的”资本也必然会随着土壤的本质而变化（假定生产同样的商品，适用于重黏土的“正常”资本就不适用于轻质壤土）。由于资本在应用时所面对的肥力是五花八门的，所以“正常”资本的概念就变得同样五花八门了。因此，“正常的”情况是资本在肥力并不相等的土壤上得到了不相等的应用。由此，马克思考察了当人们进行额外的资本投资时会发生什么变化。他考察了九种情况，并按照两种方式把它们做成了交叉列表：市场价格是保持不变、上升还是下降；第二次投资的生产率相对于第一次投资是提高了、降低了还是保持不变。只要借助特殊的组合，马克思就能够展示出一些情境，其中“最差的土地”要么退出了耕种，要么仍然是调节器，要么被更加劣质的土壤所取代了。DR-1——我们最初认为它反映了永久的差异一现在变得可变了，而变动的依据是供给和需求的状况（这是由市场价格的变动来反映的）以及流入农业的资本的生产率。进一步讲，我们现在可以看到，即使投资的生产率正在下降，也无法导致市场价格的上涨，除非这些投资是在最差的土地上进行的（第680页）。由于增加的投资在正常情况下会被用于较好的土地，所以生产在较好的土地上的不断积聚完全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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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市场价格的下降和DR-1的减少—甚至在投资会造成回报递减的状况下也是如此因为最差的土壤上的生产彻底停止了（市场价格的调节器由此变成了较好的土壤）。

这一切有两个直接后果。第一，正如法恩（1979，第254页）所说的那样，“我们不能假定DR-1与DR-2的相互作用仅仅是一种相加”。我们更加清楚地看到了这两种租金形式实际上是如何“同时互为界限”的。但出于同样的原因，土地所有者和资本家也都不再可能把这两种租金形式分离开来了，不再可能区分资本的流动所带来的结果与肥力的自然差别所带来的“永久的”结果。对租金的占有所需的真正基础变得隐晦了。最终，土地所有者占有了级差租金，却不知道它的起源。但是土地所有者占有它的确切方式对市场价格和资本积累确实是有影响的。正是在这里，马克思的论述尤为有趣的第二个后果变得明显了。

让我们考察一种情况：生产率递减的追加资本被应用到了最差的土壤上面。“是生产价格平均化为平均价格，还是第二次投资的个别生产价格…变成起调节作用的价格”？这完全取决于“土地所有者”是否能“赢得时间，把在需求满足以前……所得到的超额利润作为地租固定下来”他是按照第二次投资所决定的价格来获取超额利润的”（《资本论》第3卷，第744页)。土地所有权的干预在这里影响了市场价值，而且土地所有者在资本积累面前的中立姿态也削弱了。

让我们反过来考察另一种情况：生产率递减乃至生产率为负的追加资本来到了优质的土壤上，而市场价值始终保持在由最差的土壤上的生产条件所规定的水平。由于没有占有租金，所以“直到最好土地的每夸特的个别平均价格和一般生产价格变得相等……以前，还可以……使用生产率不足的、甚至生产率越来越不足的追加资本”，从而消除了优质土壤上的超额利润和级差租金。然而，“在土地所有权规律的支配下……追加资本尚能按一般生产价格来进行生产的情况形成一个界限。超过这个界限，同一土地上的追加投资就必须停止……这样一来，在生产率不足的场合下，个别平均价格的平均化就遇到阻碍”74（《资本论》第3卷，第735页)。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所有权的干预和对租金的占有似乎就资本积累而言产生了有利的结果。它们妨碍了资本沿着原本不生产剩余价值的渠道（尽管并非不生产利润）来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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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们可以对比一下所有权关系在“自古就从事耕作的国家””与在其他国家的不同影响在前者那里，尚未耕种的土地存在某种“最低价格”，而在后者那里，资本在流动时的唯一阻碍是清理新的土地所花的成本。很明显，后者会产生粗放的投资形式，前者则会产生密集的投资形式（《资本论》第3卷，第672页)。然而，“资本在较小土地上的积聚……会增进每英亩的地租量，而在相同的情况下，资本在较大土地上的分散……却不会引起这个结果”。因此，“如果有两个国家，它们的生产价格是一样的，各级土地间的差别是一样的，所投资本的总额也是相同的，但是其中一国主要采用在有限土地上连续投资的形式，另一国主要采用在比较广阔的土地上并行投资的形式，那么，每英亩的地租，从而土地的价格，在前一个国家就比较高，而在后一个国家就比较低，虽然地租总额在这两个国家是相等的”7(《资本论》第3卷，第692页)。

所有权可以对市场价格、资本积累、生产的分散程度等方面造成积极的、消极的或中立的影响。还有一条附带的结论：级差租金在某些状况下甚至可以在最差的土地上产生（《资本论》第3卷，第44章）。①马克思在早得多的时候就得出了这些一般结论，只是没有用任何证据来加以支撑。他写道：“地租……虽然不能直接决定产品价格，但它决定生产方式；是把大量资本集中在少量土地上，还是把少量资本分配在大量土地上；是生产这种还是生产那种产品。”77（《剩余价值理论》第3册，第515页）在不同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对租金的占有对于资本积累是有社会必要性的、完全是破坏性的，或者是一个无关的问题。这条结论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土地所有权和对租金的占有在资本主义之下自相矛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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