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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思考数字资本主义?当代社会批判理论下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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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2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中,已经为研究当代数字技术和智能技术中凸显的伦理问题,给出了指导性的意见,其中明确地将“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①,作为当代科技伦理治理的五项原则。这五项原则对于进一步治理数字虚拟空间,为数字虚拟空间、元宇宙技术的开发和运行提供了明确的原则和指导性的方向。对此,我们需要进一步结合数字技术、通信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元宇宙技术等领域的具体现象,从人们使用和探索新的数字空间和元宇宙的实践中,立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建构数字空间的道德原则。

如何思考全球数字资本主义?

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www.gov.cn/zhengce/2022-03/20/content\_56801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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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云秩序的构成:数字伦理学的历史前提

德国法学家卡尔·施米特(CarlSchmitt)在探究西欧是如何走向现代社会的问题时,认为欧洲真正奠基性的技术革命并不是工业革命,而是16—17世纪的造船业的革命,施米特说:

一项重要的技术成就出现在这一转折时期。此时荷兰人仍然处于领先地位。1600年左右,在造船业领域他们是无可争议的领航者。他们发明了新的船帆技术和新的帆船类型。这些发明取代了船桨,并且使得那种与新发现的大洋相匹配的大规模的海上航行成为可能。①

卡尔·施米特之所以如此关心造船技术的革命,并不是简单地将造船业置于其他产业之上,认为造船业是17世纪欧洲的发展的核心。相反,施米特关心的是,正是由于造船业的技术革命,让原来视为不可能的空间,即远洋探索的空间成为可能。在古代和中世纪的欧洲历史上,尽管有了以人力船桨的大型船舰制造技术,这使得当时以地中海为中心的欧洲,海洋不过是陆地空间的延伸,海洋空间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则,在陆地上的人,无法想象海洋的边界,也无法设想将海洋视为一种权力空间。不过,随着大航海时代的来临,海洋的商路和贸易自然会取代以君士坦丁堡为枢纽,在神圣罗马帝国和法兰西帝国之间的陆地贸易,取而代之的是西班牙、葡萄牙、荷兰、英格兰等依赖于海洋贸易和掠夺为核心的海洋国家的兴起。当然,海洋国家的兴起,并不代表欧洲大陆诸国地位的没落,相反,当时的神圣罗马帝国和法兰西帝国仍然在欧洲大陆上具有极强的统治力。而海洋国家真正带来的冲击是,原先没有被视为权力空间的海洋空间,一下子具有了霸权地位,甚至这种霸权超越了陆地道桥山川的权力。换句话说,大航海时代带来的是一个全新的海洋空间的概念,这正是施米特如此关心造船技术革新的原因,因为造船业和航海业不仅造就了跨大洋的贸易和新大陆的探索,而且也在抽象上缔造了一个海洋空间的概念。施米特继续指出,这是“一个如此令人瞠目结舌、史无前例的空间革命……当时一个崭新的、似乎是无限的空间展现在欧洲人面前,他们争先恐后地向那些遥远的地方蜂拥而去,把那些被他们发现的欧洲以外的、非基督教的国家和民族当作无主之物,认为它们应该从属于他们这帮第一批欧洲掠夺者”①。也就是说,航海业的出现,让欧洲人看到了陆地统治者之外的世界是可能的。陆地空间是有序的,受到王权、法律、宗教和伦理传统的制约,与之相反,这个新的海洋空间,作为许多下层欧洲人梦想的空间,是充满自由的无序空间,他们可以用自己的暴力,让西方人眼中的无主之地变成了他们探索和冒险的空间。

第七章 云秩序与物体间性的数字伦理奠基

①[德]卡尔·施米特:《陆地与海洋》,林国基、周敏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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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的《论海洋自由》正好诞生于这个时期,1609年,格劳秀斯之所以撰写这本小册子,恰恰是因为远在亚洲的马六甲海峡,荷兰的东印度公司和葡萄牙的“凯瑟琳”号商船发生了法律冲突,而此时的格劳秀斯正供职于荷兰东印度公司,为他们担当代理律师。而《论海洋自由》显然是格劳秀斯站在荷兰的立场上,对西班牙人和葡萄牙人在海洋的主张进行了驳斥,尤其是葡萄牙人试图将荷兰人的势力驱逐出马六甲海峡海域。有趣的是格劳秀斯的辩护策略。在驳斥了葡萄牙人以教皇和习俗为理由将马六甲区域视为独占性领域之后,格劳秀斯显然悬置了一切有限的实在论经验论证,而转向了对新空间进行架构的抽象论证,即“贸易自由是基于国家的原始权利,它有着自然和永久的原因;因此,该权利不能被消灭,或在任何情况下不可以被消灭,除非经所有国家的一致同意。因为可以确信,没有哪一国可以任何方式正当地反对其他两国彼此间的贸易”①。从政治哲学角度来看,格劳秀斯驳斥葡萄牙人的成功之处在于,他并不以经验来反对经验,而是抽象地构建了一个高于经验的原则,格劳秀斯将这个原则诉诸自然法传统,但从根本来说,这并不是欧洲传统意义上的自然法,毋宁是在一个空洞的抽象空间中建构出来的新的空间秩序,即海洋自由法。历史已经将葡萄牙人的措辞淹没在沧海桑田之中,但格劳秀斯的《论海洋自由》却成为了现代欧洲法律研究的经典之作,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也正好与格劳秀斯的辩护策略是对应的,即格劳秀斯不再诉诸传统的欧洲大陆经验,诉诸传统的欧洲伦理和宗教,而是转而诉诸一个空洞的空间秩序的道德建构——海洋自由。而海洋自由的道德和法律辩护的历史原因恰恰在于,海洋空间是一个不同于传统欧洲大陆的空间,故而对海洋空间的秩序的思考,需要对传统的大陆经验性秩序进行悬置,由于这种悬置,海洋秩序成为了一种道德建构的抽象秩序,而海上贸易的自由原则成为现代欧洲的伦理和道德诞生的历史前提。

如何思考全球数字资本主义?

①[德]卡尔·施米特:《陆地与海洋》,林国基、周敏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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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云秩序与物体间性的数字伦理奠基

①[荷]格劳秀斯:《论海洋自由》,马忠法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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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阅读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奠基》,就会发现其道德哲学的奠基,或多或少与格劳秀斯为海洋自由辩护的策略相类似,例如,康德指出:“一切道德概念都完全先天地在理性中有其位置和起源,而且无论是在最普通的人类理性中,还是在最高程度的思辨理性中,都是如此,这些概念不能从任何经验性的,因而纯属偶然的知识中抽象出来;它们的尊严正在于其起源的这种纯粹性,使它们能够充当我们的最高实践原则,任何时候,人们添加多少经验性的东西,就也使它们的真正影响和行为不受限制的价值蒙受多少损失,从纯粹理性汲取它们的概念和法则,纯粹地、不加掺杂地予以阐述,甚至规定这全部实践的或者纯粹的理性知识的范围,亦即规定纯粹实践理性的全部能力,这不仅当问题仅仅在于思辨的时候在理论方面具有极大的必要性,而且也具有极大的实践重要性。”①在康德提出悬置经验性道德推理的时候,其实,也试图在理性推理上建构起先验的道德原则,其中的基础,非常类似于格劳秀斯的推理,即在传统的经验性原则之外的空间是可能的,而这个外在于基督教和传统世俗传统的道德原则形成的历史条件,在一定程度上与大航海时代是密切相关的。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将海洋空间理解为一个具体的依赖于蓝色大洋的空间,而是说在当时欧洲的人的心目中,那个通过航海技术和造船技术形成的空间,恰恰悬置了欧洲大陆的传统道德范式,从而让当时的欧洲思想家可以在更为抽象的层面为道德哲学设定基础,这也是先验主义的道德哲学的一个重要根源。

如何思考全球数字资本主义?

①[德]康德:《康德道德哲学文集(注释版)(上卷),李秋零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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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米特对陆地法和海洋法的关注焦点并不在于,造船技术和航海技术带来的大航海时代建立了陆地和海洋的二分,而是海洋空间的出现,让之前在陆地空间之中行之有效的一系列秩序和法则遭到质疑,所以,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一个更高阶的空间来思考道德和法律秩序问题。与其说海洋空间建立了与陆地空间对立的海洋法原则,不如说,为了建立海洋空间的秩序,必须在更高级、更抽象的层面上将两种空间的秩序统合起来,建立一个既可以适用于海洋,也可以对应于陆地的法则。这也就是施米特强调“它克服了迄今为止陆地与海洋两种元素的区分,创造出崭新的空间概念,崭新的尺度和维度,以及由此引发的崭新的空间秩序”①的原因所在,我们需要的不是专门发明一种秩序,将之应用于海洋,而是需要形成一种共通性或普遍性的秩序,同时适用于陆地和海洋,从而构成超越陆地和海洋之分的新秩序。之后,在这个空间建立起来的道德原则和法律秩序,不再是具体的陆地秩序或海洋秩序,而是康德所谓的“普世秩序”(universalorder)。

第七章 云秩序与物体间性的数字伦理奠基

①[德]卡尔·施米特:《陆地与海洋》,林国基、周敏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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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们今天是否面对着施米特所描述的同样的状况呢?如果说施米特关注的是造船技术和航海技术,那么今天的数字技术、通信技术和智能技术等新技术的出现,是否意味着另一场空间革命,而这场空间革命进一步为我们带来了新的道德原则和秩序的变革呢?尽管今天我们不再可能用大航海开辟出新的海外,今天的航天工业也不至于让人们充分涉足外太空建立新的空间秩序,但是今天的数字技术和通讯技术正在虚拟界面上缔造着一个新的空间类型:数字空间。美国思想家本杰明·布拉顿在他的《堆栈》(The Stack)中,十分明确地指出,继施米特谈到的海洋空间的拓展之后,数字空间的拓展成为人类的生活世界的第二次重大拓展,不过不同于第一次在地缘上的拓展,今天的数字空间的拓展,是由类似于TCP/IP这样的协议来组成的,布拉顿说:“堆栈通过占据空间来制造空间;它通过勘察抽象,吸收它,并使之虚拟化来做到这一点,这就是为什么它甚至有可能考虑它是否根本就表达了一个秩序(Nomos)。”①布拉顿提到,尽管这种由数据堆栈构成的空间,并没有可见的土地,但是,它与传统的陆地和海洋一样,正在以一种全新的方式构筑着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世界之间的关系,而在这个关系基础上形成了特定的云空间。最初人类对陆地和海洋的探索是按照人类涉足的地域,将世界的不同区域按照一定的秩序(Nomos)划分成领土和领海,而今天数字空间的形成,正在带来一种新的主权空间的类型,我们可以称之为“领云”(Clouds-territory)。与领土和领海一样,领云在诞生之初,是一个缺乏规则的领域,对于云空间的秩序,尤其是道德秩序,我们需要在悬置了传统空间的经验性规则之后,才能对其进行思考和建构。也就是说,和海洋空间的出现必然会悬置陆地空间的法则,并建构新的普世性规则一样,云秩序的出现与构成,成为今天在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基础上重新悬置传统空间秩序法则的历史契机。一些在地理空间上适用的道德规则和原理,是否可以简单地推延到云空间领域?而云空间的道德秩序的建构,是否可以简单套用传统空间的法则?对于这样的问题,似乎不能简单地从近代以来的伦理学和道德哲学的理论给出答案,这需要我们在更高的层次上来理解和把握构成伦理学和道德哲学的基础。

如何思考全球数字资本主义?

① Benjamin Bratton, The Stack, Cambridge, MA: MIT Press, 2016, p.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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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主体间性到物体间性:数字空间中的伦理拓展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指出“人天生是政治的动物”,他的意思并不是说,人需要在一个共同体中生活,而是通过政治的方式,让人们可以追求更好的共同体而生活,换言之,伦理学和道德哲学,从一开始,就旨在建立一个更好的共同生活的体系。在一定程度上,道德秩序不是一种自然秩序,而是通过人们在实践之中的行为建立起来的秩序,它旨在形成一种良性有序的方式,让人们能够更好地生活。于是,我们可以看到,尽管伦理学和道德哲学的主题是“善”,但它的实现,不纯粹是依靠对“善”的概念的理解和认识来完成,而是需要在现实的生活世界的秩序中建立一定的行为模式,这些行为模式之所以是“善”的行为,并不是出自个体,而是出自彼此间的交往和行为,从而可以在共同体的内部形成良善的秩序,从而达到更好的政治生活的目的。

第七章 云秩序与物体间性的数字伦理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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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在启蒙哲学时期,道德哲学的这一目标仍然没有改变。尽管康德试图在认识论上重新塑造先验形而上学的基础,但是在道德哲学上,他仍然为现实的实践秩序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在他的《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他强调了道德哲学的目的是建立一个真正自由、以理性的人为主体的王国,康德指出:“我所说的一个王国,是指不同的理性存在者通过共同的法则形成的系统结合。”①与康德在其他地方强调道德哲学的基础在于每一个理性的人心中普遍恒定的道德律不同,康德所谓的自由王国,或者合目的的王国,并不是由孤立的个体的组成的,而是由不同的理性存在者构成的“系统结合”。系统结合这个词,康德并不是特别常用,但是,康德已经看到了每一个理性存在者是自由的,他们之间的道德共同体,不可能是按照完全一致的行为来完成的,所以,不同的理性的人之间需要有一个互相协调的原则,这个互相协调的原则显然也是符合理性的,但是,它起到了在不同的主体间进行构成和协调的作用,这种作用避免了将道德主体架构为千篇一律的模式,康德的说法是:“其意志的原则是:不按照任何别的准则采取任何行动,除非该准则是一条普遍法则这一点能够与该准则相容,因而只这样采取行动,即意志能够通过其准则同时把自己视为普遍立法者。”①总而言之,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有一条普遍法则将所有意志自由的理性主体协调成为共同体的王国。但是,这个普遍法则是高度抽象化的原则,在具体化为现实行为中的参照时,存在一定的难度,所以,对于启蒙道德哲学中的理性主体,其道德原则与其说是一种外在的义务,不如说是基于先验假设的内在约束,只有在假定内在约束有效的情况下,道德共同体才能建立起来。于是,康德之后的先验论道德哲学的困境就在于,必须依赖于主体的内在约束,外在义务尽管可以凭借暴力和法律的形式存在,但无法真正形成合法性,来约束个体的外在行为。

如何思考全球数字资本主义?

①康德:《康德道德哲学文集(注释版)》(上卷),李秋零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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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克福学派的哈贝马斯从主体间性角度部分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和美国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罗尔斯一样,哈贝马斯试图从主体间的对话和交流,来重塑道德秩序。哈贝马斯指出:“道德论证有助于通过双方同意的方式解决行动冲突。规范引导的交流领域中的冲突可以直接追溯到规范共识的某些破坏。恢复一个有效性要求的主体间承认,或确保主体间性可以共同承认性的有效性要求,以替代以旧的有效性要求。这种协商表达了共同的意愿。然而,如果道德论证要产生这种一致意见,个人仅仅反思他是否可以同意一个规范是不够的。甚至每个人都这样反思,然后登记投票是不够的。所需要的是有关个人合作的真实’论证过程。只有达成理解的主体间过程才能产生具有反思性的协议;只有它才能让参与者知道他们已经集体相信某事。”①我们注意到,相对于康德的内在确证的道德原则,哈贝马斯加以一定的修正。一方面,哈贝马斯希望通过主体间的商谈伦理(discursiveethics)来处理彼此间的沟通和交流问题,但与此同时,在另一方面,哈贝马斯很快指出,这种经过主体间交流和协商的协议,不仅得到了内部的同意(agreement),也得到了合法性的论证(justification),而这种主体间的合法性的证成,才是从外在约束主体间行为模式的基础,也只有这种约束,才能让参与协商和交流的每一个主体的行为在协议之后,变得可以合理和可以预测,在主体间形成的道德规范的运作过程中,道德规范不再仅仅是一种内在约束,而且成为主体间的共同约束,也形成了一种高于每一个体的集体权威,所以,哈贝马斯指出:“这种综合出现在更高层次的超越个人命令的概念中,其中表达了共同意志的主体间权威。”②

第七章 云秩序与物体间性的数字伦理奠基

①康德:《康德道德哲学文集(注释版)》(上卷),李秋零等译,北

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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