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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思考数字资本主义?当代社会批判理论下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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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从陆地空间延伸到海洋空间的问题,我们能更好地理解主体间性的商谈伦理学对于道德秩序的空间拓展的意义。在海洋空间的崛起过程中,之所以需要悬置之前的陆地王国的宗教、伦理、法律等一系列的秩序,正是因为海洋空间的主体在实践活动中不能完全适用这些规则,如果在海洋主体和陆地主体相遇和交流的过程中,我们不能通过遥不可及的抽象的先验道德原则来解决实践中的问题,那么,最直接可靠的方式,恰恰是彼此间的对话和协商,这正是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的基础。也就是说,当海洋主体拓展出新的普遍性空间时,所需要的道德秩序的延伸和扩展,恰恰在于主体间性的协商和证成,主体间性成为在普遍空间中交流的共同体的道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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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Jürgen Habermas, Moral Consciousness and Communicative Action, trans. Christian Lenhardt & Shierry Weber Nicholsen, Cambridge, UK: Polity, 1990, p.67.

② Ibid., p.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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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哈贝马斯的主体间性原则,还留下一个问题,即是否所有主体都可以随意地参与交往和对话,这种商谈伦理学是否需要一个前提?哈贝马斯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在对于英美实用主义语言哲学进行分析之后,哈贝马斯认为“在交往行为中,言语的有效性基础是预先设定的,参与者之间所提出(至少是暗含的)并且相互认可的普遍有效性要求(真实性、正确性、真诚性)使一般负载着行为的交感成为可能”①。简言之,哈贝马斯需要的不仅仅是交流和协商,这种对话交流的前提是,每一个主体拥有共同可以交流的语言界面。哈贝马斯提出,这种共同的语言界面—言说对话的有效性基础是预先设定的,即有了一个共同的语言界面之后,对话才能成为可能。我们可以换一种说法,让主体间性的商谈伦理学成为可能的不仅仅是主体间的对话和交流,而且,他们作为主体,必须能将自己还原回同一个对话语言的界面,这个语言界面(即预先设定的界面)并不是直接给予的,而是在具体空间中被建构起来的。一言以蔽之,现代社会的道德秩序的基础,恰恰在于语言秩序。所谓的主体间性的基础,必然是在这种语言界面和秩序基础上的主体间性,一个主体唯有将自己还原为一个可以在语言界面上言说的主体,他才能发出声音来,才能被其他主体所听到,相反,如果主体不拥有沟通的语言界面,即便他喋喋不休地发出声音,他仍然不能作为一个有效沟通主体进入到主体间性的空间场域。

第七章 云秩序与物体间性的数字伦理奠基

①[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1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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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的主体间性对于数字空间的拓展,究竟有什么意义呢?在哈贝马斯的道德秩序的设定中,语言秩序起到了奠基性的作用,只有在有效的语言秩序的基础上,主体间性的道德秩序才是可能的。在数字空间之中,这种语言秩序仍然存在,但是,语言秩序让位于一个更为根本的秩序。正如布拉顿分析指出,我们参与数字空间的前提是有一个可以参与数字空间的设备,这些设备可以是电脑,可以是手机,也可以其他智能终端,但是,有一个东西必不可少的,即我们必须加入OSI或TCP/IP之类的协议,才能在数字空间中进行交往和对话。①

这意味着,在数字空间中,我们首先不是一个主体,而是通过一个数码协议,被转化为一个数字对象进入数字交换的场域,与其他的对象进行交流。由于不再从属于哈贝马斯意义上的语言学系统,这势必意味着,我们可以与OSI和TCP/IP下的任意对象进行交流和互动,甚至在那个交流对象的背后,或许不存在所谓的主体。试想一下在网络游戏中游戏玩家与NPC玩家的互动,甚至与由人工智能操纵的类玩家(quasi-player)的互动,最重要的是,在数字空间的道德秩序,也没有要求我们一定只能与真实的人类主体进行交流,这样,由于我们被数字协议转化为具体的数字对象(如我们的用户账户、游戏账号和角色等等),只能以这种数码化的方式与其他对象进行交往,我们根本无法实现哈贝马斯意义上的主体间性体系。如果需要给数字空间中的交往行为做出一个界定和描述的话,这就是我们前文提出的“物体间性”,换言之,在数字空间中的道德秩序建构的基础不再是主体间性,而是以数字协议为基础的数字对象化的物体间性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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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Benjamin Bratton, The Stack, Cambridge, MA: MIT Press, 2016, pp.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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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许煜指出:“对物体间性的分析,意味着主体间性的转移,从以主体为中心的话语转向以物为中心的方法:以我思,为特征的笛卡尔主体与说出我比较’的休谟主体在技术发展中的缓慢消失并作为技术系统的功能集成在一起。”①当我们将生活世界从传统空间延伸到数字空间,从传统道德秩序拓展为云秩序时,我们势必会遇到人与人、人与物,甚至物与物之间的交往问题,这种交往不再是通过话语和语言的方式实现的,而是直接通过各种协议背后的数字交换来实现的,这样,物体间性取代了主体间性的原则,成为了数字空间中道德秩序奠基的最重要的原则,在物体间性的基本原则之下,人与人之间的主体间性只是这个巨大的交换场域的一小部分而已。若要真正让数字空间中形成良序运行的共同体,那就不仅需要我们将道德秩序从传统空间拓展到云空间,更需要从主体间性原则拓展为物体间性原则。

第七章 云秩序与物体间性的数字伦理奠基

①许煜:《论数码物的存在》,李婉楠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1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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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走向虚体主体:理性的非实体的伦理学

正如海洋空间是陆地空间的拓展一样,数字空间的云秩序也是现实空间的规范秩序的拓展。因此,哈贝马斯的主体间性和我们在此提出的物体间性概念,不应当被视为一个二元对立的范式,而是说,作为数字空间伦理学的云秩序,是对哈贝马斯的主体间性秩序的拓展。我们知道,笛卡尔式的现代主体是一个现代范畴,它与之前的施米特提到的大航海时代的空间革命密切相关,也就是说,现代抽象主体或以理性为核心的主体,实际上是一个数学上的并集秩序。为了建立现代伦理学,那么现代理性和自主的主体,必然是悬置陆地经验和海洋经验的主体,而以这样的主体建构起来的主体间性伦理学,就是西方文明在推进大航海革命之后的伦理学,现代社会的道德秩序恰恰依赖于这种理性的自主的主体,而这种主体之所以变得普遍且可以通行,正是因为它是悬置了具体个体经验,从而用合取(conjunction)的方式获得的伦理法则。我们设原有的陆地(L)空间秩序为 $\Gamma _ { \mathrm { ~ L ~ } }$ ,那么新生的海洋(S)空间秩序为 $\Gamma _ { \mathrm { ~ s ~ } }$ ,那么,我们可以得出,现代(M)空间秩序的公式为: ${ \Gamma } _ { \mathrm { ~ M ~ } } \to { \Gamma } _ { \mathrm { ~ L ~ } } \cup \ { \Gamma } _ { \mathrm { ~ S ~ } }$ 。在合取运算的过程中,诞生了现代主体,而伦理和道德秩序就是由主体之间的交往规范和尺度构成的。而现代伦理学恰恰是在这种经过合取运算得出的理性的自律的主体基础上推理而来的。

我们可以用这样的方式来思考物体间性的道德秩序如何可能。正如查尔斯·埃斯(CharlesEss)在思考数字在线的伦理学的时候,将伦理学界定为:“伦理学是一个理性和非实体(disembodied)的自主主体的问题,而不是一个社会存在物(socialbeings)的问题。”①埃斯的这个界定实际上来自他与弗洛里迪等人一起草拟的《在线生活宣言》(The Onlife Manifesto),换言之,埃斯所谈到的伦理学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伦理学,而是一种数字空间的伦理学。对于埃斯的解释,我们需要理解三个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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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个关键词是理性。当埃斯将理性作为在线生活的数字伦理的关键词时,意味着数字空间的伦理学并不是对启蒙以降的现代伦理学的背弃,而是一种合取运算,它与现代伦理学之间合取了一个最大值,保持了数字伦理学与现代伦理学之间的连续性。换言之,我们今天面对的是另一个合取运算,即现代空间秩序与数字(D)空间秩序的并集: $\Gamma _ { \mathrm { ~ M ~ } } \cup \Gamma _ { \mathrm { ~ D ~ } }$ 。我们看到,弗洛里迪和埃斯等人,不仅没有摒弃理性的限定(prescription),也保留了自主(autonomous)的概念,这样,现代伦理与数字伦理仍然保留了理性和自主的主体概念。这样,当我们谈物体间性的伦理学的时候,这并不意味着它摒弃了人,摒弃了主体,而是需要在数字在线生活中重新塑造与云空间秩序相互契合的新主体。

(2)埃斯加上的第二个限定词,即非实体化(disembodied)。对此其实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在现代伦理学的范畴中,非实体化意味着摆脱具体的身体性经验。典型的康德主义解释认为伦理学或道德哲学并不是从某个具体化的原则出发对伦理主体给出的限定,但是它的问题在于,这种解释下的主体需要一种内在的先天给定的约束力,让主体臣服于一种看不见的抽象原则。不过,由于埃斯面对的是数字化的在线生活的伦理原则,我们就不能将它还原为18世纪的道德哲学,而是需要在当下的数字空间中来思考非实体化的问题。显然,对于数字生活而言,我们不可能拥有具身化的经验,我们已经虚体化了,我们总是需要通过一定的算法将我们变成一个数字化的“用户”进入数字空间中,并以这种用户的方式建立起新的数字化生活的原则。经过前文分析我们得知,走向数字时代的伦理秩序,必然意味着它合取现实生活的伦理秩序与数字在线生活的秩序的并集,这样,我们就不能以现实生活秩序中的具体化经验来规定和描述伦理学和道德哲学,为了与数字空间的伦理秩序共通,采用非实体化的主体就成为了一种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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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Charles Ess, "Commentary on the Onlife Manifesto", in Luciano Floridi, ed, The Onlife Manifesto, Being Human in a Hyperconnected Era, Heidelberg: Springer Press, 2015, p.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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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容易产生误解的是第三个关键词,“不是一个社会存在物”。如果按照某种流俗理解,这里涉及的社会和个体的二元对立,即伦理是个体的,而不是社会的,伦理是自主自我的,而不是受到社会约束和限定的,似乎是在用自主性理性主体来反抗社会对个体的约束和管制。不过,在《在线生活宣言》中,弗洛里迪和埃斯等人坚持认为:“二元论已死”,即我们不能从个体和社会的二元对立来理解伦理学。如果我们能结合《在线生活宣言》的另一个表述,这句话就更清晰易懂了,弗洛里迪指出:“实在和虚拟的边界已经模糊,人类、机器和自然界的区分也变得十分模糊。”①那么,埃斯在这里谈到的社会存在物,显然不是从与个体对立的层面上来说的,而是现实社会越来越不构成我们生活秩序的全部,虚拟的数字空间正在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这种非实体化的主体构成了联通现实社会和数字空间之间的桥梁,在这个意义上,伦理学不再是仅仅由现实社会存在物构成,非实体化的理性自主主体才是我们伦理生活的主要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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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Luciano Floridi, ed. The Onlife Manifesto, Being Human in a Hyperconnected Era, Heidelberg: Springer Press, 2015,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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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数字空间中的伦理学是什么,或者说非实体化的理性主体如何在其中实践自己的伦理行为呢?对于这一点,《在线生活宣言》中给出了另一个解释:“从信息匮乏逆转为信息过剩”①。的确,前数字时代,各种信息渠道有限,人们能够获得的相关认知和信息相对稀少,在这种情况下,主体的自主性变得十分关键,因为理性主体需要运用自己的推理能力来完成实践上的行为选择。康德的实践理性,也可以理解为运用先验理性原则,对实践行为的伦理推理和选择。一旦发生了逆转,今天我们能获得的信息不再稀缺,那么我们是否还存在着利用实践理性推理来选择行为的问题?例如,在自动驾驶技术中,自动驾驶的辅助系统帮助驾驶汽车的司机主体观测周围的环境,可以帮助司机及时避开司机都没有注意到的危险行为,如遇到正在过马路的老人,辅助驾驶就自动选择了减速。也就是说,数据的搜集和分析,帮助人类主体提前预判了行为,从而避免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弗洛里迪曾经在他的《信息伦理学》一书中提出,面对数字空间中的伦理学,即信息伦理学应该是这样:“由于一整套信息与通信技术基础设施,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与生活方式的信息社会成为可能,作为技艺最充分的表达,信息社会中产生了基础性的伦理问题。如今,一个急迫的任务是表述一种信息伦理学,它能够把数据、信息以及知识的世界当作一个新环境即信息圈来对待,而生活在其中的人类作为信息化有机体,可能会迎来繁荣。”①弗洛里迪看到的是一个充满着各种信息和数据的空间,在他所谓的“信息圈”(info-sphere)里,信息和数据是过剩的,而不是缺乏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互动依赖于各种数据和信息的高度丰富的交流,这构成了一个数据和信息极大丰富的社会状态,而数字空间的伦理学必然是以大量信息和数据过剩为基础的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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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Luciano Floridi, ed. The Onlife Manifesto, Being Human in a Hyperconnected Era, Heidelberg: Springer Press, 2015,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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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种数据分析也会造成恶劣的结果,如数据杀熟问题。假设某个电子商务平台通过平常收集到的用户数据和信息,可以判断出哪些用户更喜欢不问价格直接消费某类商品,那么在推荐给该用户的界面下,不会提供相对应的折扣信息,这样,对于这一类用户,他们自然会用更高的价格去消费与其他用户一样的商品。在一些打车和订酒店的应用中,由于数据分析得出的用户绘像(profiling)不同,在他们看到的应用页面上,对于同一款车型,或同一个酒店房间的价格也相应有所差别,这就是数据滥用的后果。

由此可见,无论在数字空间中,还是被数字化中介的智能环境(包括未来的智能驾驶、智能家居、智能城市的建立),主体和主体之间的交往都逐渐让位于数据流量在数字空间中的交换和控制。不过,在数字空间的伦理学中,主体仍然是理性的,但也是非实体化的,我们生活的数字空间,让人与人、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交流必然建立在过剩的数据交换的基础上,我们每一个人都是被数据中介化的主体。这正是《在线生活宣言》所担忧的情境:“在身份日益中介化,收集个人资料、定向广告或数据杀熟之类的算法互动逐渐加强的环境中,对公共领域中的自由、平等和他者的经验,都会变成巨大的问题。原来主体间的相互监督变成了横向的数据监控,越来越多的社会控制进一步破坏了公共领域的特征,这不一定比‘老大哥’的监控更好,越来越多的网络欺凌正在说明这一点。”①的确,对于数字空间的伦理学来说,不能简单地将主体的地位移交给无所不在的数据和算法,而是需要在新的基础上重新思考构建主体和生命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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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意]弗洛里迪:《信息伦理学》,薛平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8年版,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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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数字空间的伦理学的基础是数据交换的物体间性,那么,当我们希望在数字空间中构成一个面向未来的伦理秩序时,必然意味着我们需要在虚体,即由数据构成的用户对象基础上,重新来思考伦理行为的可能性。我们的行为不再仅仅是现实生活中的对话和握手,那些用户在数字空间中的行为,如留言、购物、游戏、刷屏,同样构成了主体行为的一部分,而这种主体已经流溢为一种数据化的虚体主体,一种非实体化的、在我们身体之外的主体,这种主体与我们的具身化的主体一样,构成着自我的同一性,同时虚体主体也是我们参与数字空间伦理秩序的起点。虚体主体的伦理学,或者说以物体间性为基础的伦理学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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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Luciano Floridi, ed. The Onlife Manifesto, Being Human in a Hyperconnected Era, Heidelberg: Springer Press, 2015, p.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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