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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训与惩罚 监狱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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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70 | PRINTED_PAGE=265

1. 监狱的首要原则是隔离。使犯人与外部世界、与促成犯罪的切事物、与促成犯罪的集团隔离开，使犯人彼此隔离。刑罚不仅应该是因人而异的，而且应该使犯人个人化(有两种方式)。首先，监狱应该被设计成本身就能消除由于将不同的犯人集中在同一个地方所产生的有害后果．能够消灭阴谋和造反，防止将来（在犯人获释后）形成受胁迫的集团关系，应该成为许多“神秘组织”的道德败坏行为的个障碍。总之，监狱应该把它所集中起来的坏人变成一批相同的和柜互依赖的人：“这个时刻在我们中间存在着一个有组织的罪犯社会。……他们在一个大民族中组成了一个小民族。这些人几乎全部在监狱中见过面或几次相见。我们现在必须打散这个社会的成员”(托克维尔《致议会的报告》，转引自Beauront &Tocqueville，392\~393)。其次，单独因囚禁能够使人反省，随后肯定会产生悔恨。因此单独闪禁是一种积极的改造手段：“使犯人陷人孤独，他就会反省。由于他单独面对自己的罪行，他就会逐渐痛恨这一罪行。如果他的灵魂还没有被邪悲泯灭，那么在孤独状态中悔恨就会来侵扰他”(Beaumont&Tocqueville，109)。单独囚禁能够实现某种刑罚的自我调节，能够造成一种惩罚的自动个人化：越是有反省能力的犯人，越易于犯罪。但是，他越易于悔恨，单独囚禁对于他就越痛苫。然而，当他真心痛改前仆后，孤独就不再使他感到难以忍受了。“因此，根据这种令人赞叹的规训方法，每一种理智和每一种道德本身都具有一种惩罚的原则和尺度，它的失误和人的错误并不能改变事物的确定性和永恒不变的公平。……这不的确像是种神圣正义的标志吗？”(Aylies，32-133)。最后，也许最重要的是，隔离犯人能够保障以最大的强度来对他们使用权力，这种权力将不会被任何其它影响颠覆。隔离是实现彻底服从的首要条件。夏尔·卢卡(CherlesⅠucas）在谈到狱长、训导员、牧师和其他“慈善人员”对被隔离的犯人的作用时说：“不难想像人们的言语介入可怕的沉默惩戒时对心灵，对人的力量”（Lucas，1，167)隔离造成了犯人与施加于他的权力之间的亲密交流。

第四部分·第一章 彻底而严厉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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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在这一点上，产生了关于美国两种监禁制度即奥本(Auburm)和费城的监禁制度的争论。实际上，这场影响厂泛、旷日持久的争论[6]仅仪集中于应该以何种方式实行隔离，而隔离则是为各方都接受的。

奥本模式规定，夜问使用单人囚室，白人劳动和进餐都在一起，但要保持绝对安静，犯人只能在得到看守的同意后小声地与看守说话。这显然是模仿修道院模式，也是模仿I厂的纪律。监狱应该是一个严格符合下列标准的微观社会：每个人的道德生活都是隔绝的，他们组成一个严格的等级序列，彼此没有横向联系，只能上下沟通，奥本制度的鼓吹者认为，它的优点在于，它是社会木身的一个复制品。它的强制性的保障是物质手段，但首先是一种人们必须学会遵从的统治，而这种统治的保障是监视与惩罚。对待犯人，与其“像对待笼中的野兽那样用锁和钥匙”来控制，不如把他们集中起来，“用有益的活动把他们聚在起，强迫他们养成良好的习惯，通过活跃的监视来防止道德污染，通过沉默的统治来维持犯人的反省。”这种统治使犯人习惯于“把法律视为神的戒律，违反它将导致公正合理的惩戒”（Mittermaier，载《法国人和外国人的立法观》，1836)。因此，这种隔离、不准交流的集中以及由不间断的监督所保证的法律的实施，应该把犯人恢复为社会的人。这种操作应把犯人训练得适应“有益而顺从的话动”(Gasparin)。它应使犯人恢复“友好交往的习惯”(Beaumont&Tocqueville，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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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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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费城监狱实行的是绝对隔离。按照人们的设想，使犯人获得新生的不是某种习惯法的运用，而是个人与自己良心的关系。(7]“犯人被单独关在囚室里，他被交给了自己。在一片沉寂之中，他情欲俱灭而沉浸于自己的良心。他扪心自问，感受到作为个人的绝不会彻底泯灭的天良在觉醒”（《经济学家杂志》，Ⅱ，1842)。因此，对于犯人起作用的不仅仅是外在的对法律的尊重或对惩罚的恐惧，还有良心本身。这是一种深刻的征服，而不是一种表而的驯服；这是一种“道德”的转变，而不是态度的转变。在宾夕法尼亚监狱里，唯一的教养改造机制是良心和它所面对的沉默的建筑。在樱桃山(CherryHill)监狱，“高墙就是对犯罪的惩罚。单人囚室使犯人与自己对质。他被迫倾听自己的良心说话。”因此，在那里劳动更具有慰藉性质而不是义务。巡视员不必使用强力—这是由事物的物质性决定的因而他们的权威也会被承认：“在每次巡视时，这张可信赖的嘴里就会吐出一些慈的盲语，使犯人口衷地产生感激、希望和慰藉。犯人爱戴看守，这是因为看守是耐心的和迫情达理的。高墙是可怕的，但人是好的”(Blouct)。在这种均闭的囚室里，在这种人间坟墓巾，复活新生的迷思（myth)很容易产生。在黑夜和沉寂之后，就将是新的生活。奥本是还原为基本要系的社会、樱桃山则是死而复生之地。天主教很快就把公谊会的这种技术吸收进自己的话语中。“我看你的囚室尤异于个可怕的坟墓。不是蛆虫，而是悔恨与绝望在呐蚀你，把你提前打入地狱。然而，……它对于-一个渎神的犯人是—个坟基，个可憎的埋骨瓮，但对于个真诚的基督徒犯人则是幸福永生的摇篮。”[8]

第四部分·第一章 彻底而严厉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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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这两种模式的对立产生了一系列的各式各样的争论：宗教争论(信仰转变应该是教养的主要因素吗？)、医学争论(彻底隔离会使犯人精神失常吗?)、经济方面争论（哪种方法花费更少?)、建筑学和行政管理方面争论（哪种形式能保证实现最充分的监督？)。无疑，这就是为什么这场争论旷日持久的原因。但是，争论的核心，也是争论之所以产生的原因是这种“监狱”机构的主要宗旨：通过中断所有不受权力当局监视的或不按等级排列的关系，强制地实行个人化。

2. “除用餐外，工作伴随着犯人直到晚祈诗。然后一次新的睡眠使他有一个不受任何胡思乱想干扰的愉快休息。每周六天时间就这样度过。继之而来的一天完全用于祈祷、受训和有益身心的冥思。每周、每月、每年就这样度过。犯人在刚进来时是一个反复无常的人，或对自己的反常执迷不悟、要用各种恶习毁灭自己的人。然后，他会逐渐养成一种习惯。这种习惯开始纯粹是外在的，但很快就变成第二大性。他会熟悉工作并享受工作的乐趣。如果明智的教育能使他的灵魂深感悔恨，那么当他最终恢复自由时，他会更坚定地面对各种诱惑”(Julius，417一418)。工作同隔离一起被确定为监狱改造的有效平段。早在1808年法典中就对此做了规定：“虽然法律施加的刑罚以抵罪为其目的，但刑罚也旨在改造犯人。万恶的游惰使犯罪者走进监狱，并在监狱中与他重逢。它控制了他，使他彻底堕落。如果能够把犯罪者从游惰中解救出来，这双重目的也就实现了。”[9〕工作既不是拘留制度的补充，也不是对它的矫正。不论是涉及到强制劳动，还是涉及到幽禁或监禁，这位立法者认为工作必须与之相随。但是，这里所考虑的必要性完全不是18世纪改革者们所说的那种必要性。后者是希望监禁成为一种对公众的儆戒或者是对社会的有益补偿。在监狱制度中，工作惩罚的关系则是另一码事。

268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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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辟时期与七月王朝时期发生的几次辩论，揭示了犯人劳动的功能。首先，关于工资问题有过一次争论。法国犯人的劳动是有报酬的。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监狱中的工作是有报酬的，那么这种工作实际上就不是刑罚的一部分；因此犯人就可以不去完成它。此外，工资是对工人技能的奖赏，而不是对犯人进步的奖励：“最恶劣的犯人几乎总是最灵巧的工人。他们获得最高的报酬，因此他们也是最放肆，最不肯悔过的”(Marquet-Wasselot，转引自Lucas，324)。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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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拿破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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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

面的争论从木完全停息过，在19世纪40年代初又激烈起来。当时正值经济危机，工人骚动，工人与犯人的对立也开始叨朗化、工人举行罢工，反对监狱工厂，当时肖蒙（Chaumont）的…个手套制造商在克莱尔沃（Clairvaux）监狱成功地组建了一个工厂工人对此表示抗议，宣称他们的劳动蒙上了耻辱。他们占领了工厂，迫使雇主放弃了初衷（见Aguet，30一31）：工人的报纸也展开了一-场宣传战。第--个主题是，政府鼓励犯人劳动是为了压低“自由”上资。第二个主题是，监狱工厂的弊端对于妇女更为明显。妇女因此而失去工作，被迫卖淫，然后因此而进监狱。当这些妇女自山时，她们不能工作。她们进了监狱后又与那些仍在工作的妇女竞争（《上厂报》，第3年，第4期，1842年12月）。第三个主题是，犯人获得了最保险的职业—“盗贼在温暖安全的条件下从事制帽和制造家具的工作”，而失业的制帽工则被迫“到人类屠宰场’做铅白（有毒的含铅白色颜料。—中译者注)，每天挣两个法郎”（《丁1报》，第6年，第2期，1845年11月)。第四个主题是，慈善事业对犯人工作条件的关心胜过对自山工人作条件的关心：“我们敢说，如果犯人工作时与求打交道，科学界会非常关注，其热心程度远超过设法保护工人不受水银气的危害。有些人会惊叹这些可怜的犯人’，他们对镀金工人则儿乎不置一词。然而，你又能期待什么呢？人们只能以杀人或抢劫来唤起同情和关心。”最主要的主题是，如果监狱愈益倾向于变成厂，那么不如趁早把乞丐和失业者送到那里，从而改造法国的“总医院”或英国的劳动院。此外，还有许多请愿书和信件，在1844年法令颁布后更是有增无减，有一份被巴黎议会驳回的请愿书“发现有人竞残忍地建议用凶手和盗贼来做今大数千之人赖以生存的1作。”“议会宁要巴拉巴斯（Barrabas)，也不要我们”(《工广报》，第4年，第9期，1844年6月和第5年，第7期，1845年4月；另参见同时期的《温和的民主》)。印刷工人听说要在默伦(Melu)监狱里建记个印刷广时，向大臣递交了一封信：信中说：“你是在受到法律公正惩罚的罪人与为了养家糊口和国家繁荣省吃俭用、诚实劳作的公民之间做出了抉择”(《上广报》，第5年，第6期，184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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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这些宣传的答复大同小异。犯人劳动不能被指责为造成失业的原因：它的范围有限，产品很少，不可能对经济产生全面的影响。它本身确有价值，但不是由于它是一种生产活动，而是由于它对人体机制具有作用。它是秩序和规律化的个要素：通过它所提出的要求，它令人难以察觉地传递了一种严厉的权力。它使肉体屈从于有规律的运动；它排除骚动和涣散；它确立一种等级体系和一种监视，这种等级和监视已愈益被人们所接受，也更深人地铭人犯人的行为举上中，因为它们是它的逻辑的组成部分：实行了工作制度，“在监狱里就确立了统治。这种统治毫不费力，无须使用任何压追和暴力手段。通过安排犯人活动，人们就培养了他的守秩序和服从的习惯，人们使懒汉变得勤奋而活跃……随着时间的推移，他就会在有规律的监狱生活中、在他所从事的体力劳动中找到………某种医治他的胡思乱想的秘方”(Bérenger)。犯人劳动应该被视为把狂暴躁动、不动脑筋的犯人改造为循规蹈矩的角色的机制。监狱不是工厂。它是而且按其本性应该是一台机器，犯人一工人既是它的部件，又是它的产品。它“不停地占据着他们，唯一的目的就是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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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

满他们的时间。当肉体被刺激起来、思想关注于某个特定对象时，那些胡思乱想就会消失，灵魂会重归于平静”（Danjou，180)。说到底，如果说监狱劳动有某种经济效益的话，那么这是因为它按照工业社会的一般规范制造出机械化的个人：“1作是现代人的天命。它取代了道德，填补了信仰留下的空白.它被视为万善之源作应该成为监狱的信条。对于一个机器社会，需要有纯粹机械的改造手段”(Faucher，64；在英国，“踝踏车”\*和手摇泵就提供了一种没有终极产品的、规训犯人的机械化方式)这是在制造机器人，也是在制造无产阶级。实际上，当人们只有“两只从事任何有益工作的手”时，他们就只能“通过从事某种职业，靠自己劳动的产品生活，或者通过盗窃，靠别人劳动的产品生活”。然而，即使监狱不强迫犯人工作，它似乎也被再次纳人这种体制，只不过是间接地通过征税，使某些人占用其他人的劳动：“游惰问题(在监狱里)与在社会上毫无二致。如果犯人不靠自已的劳动生活，那么他们就靠别人的劳动生活”（Lucas，Ⅱ，313\~314)。劳动使犯人能够自给，同时也把盗贼变成了驯顺的工人。这就是给犯人劳动付酬的功利所在，它把“道德的”工资形式做为犯人生存条件加于犯人。工资灌输着对工作的“热爱和习惯”(Lucas，I，243)；工资使这些不懂得“我的”和“你的”的区别的恶人有了私有财产观念“人们靠自己的汗水挣来的东西”的观念(Danjou，210\~211；另参见《工厂报》，第6年，第2期，1845年11月）；工资还使那些胡乱挥霍的人懂得节省和计划（Lucas；犯人日薪的三分之一被扣留，到他离开监狱时发给他)。最后，由于工资是按工作数量计算的，因此它能够从数量上体现犯人的劳动积极性和改过自新的进步(Ducpetiaux，30\~31)。犯人劳动的工资不是对生产的奖励，而是对犯人改造的鞭策与衡量手段。它是一种法律虚拟，因为它不表示劳动力的“自由”转让，而是一种被假定为有效的教养技术的谋略。

\*踩踏车，系用脚操作的机器，工作单调，用于惩罚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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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犯人劳动的价值是什么？不是利润，甚至也不在于培养某种有用的技能，而在于建立一种权力关系，一种空洞的经济形式，一种使个人服从和适应某种生产机构的模式。

监狱劳动的典型形象就是克莱尔沃的女犯车间。这种人性机器的安静与严密使人联想到管束严格的女修道院：“在一个高座上坐着一名妇女，座位上方是一幅耶稣受难图。在她面前有两排犯人在完成她们的任务，因为基本上都是做针线活，所以要不断地维持绝对的安静。……在这些大厅里，似乎空气也在忏悔和赎罪。人们会被自然而然地带回到这个古老地方的久远时代，会想起那些自愿的忏悔者，她们把自己幽闭在这里而告别人世。”人们可以把这种情况与下面这段描述比较一下：“到棉纺厂去，听一听工人的交谈和机器的奏鸣。这些机械运动的有规律性和可预见性与由许多男人、女人、儿童相互接触所产生的观念和道德的混乱形成对照，世上还有比这更鲜明醒目的反差吗?”(Faucher，20)。

3. 监狱以一种更重要的方式超出了纯粹的剥夺自由。它愈益变成一种调节刑罚的工具。它通过执行委托给它的判决，似乎有权至少部分地行使判决的权力。当然，在19世纪，甚至在20世纪，除了有限的形式（通过特赦、假释和组织教养院的间接方式）外，监狱并没有被赋予这一“权利”。但是，应该指出，从开始监狱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就要求享有这种权利，以为它是监狱充分发挥作用的条件，足保证监狱有效地完成法律赋予它的改造任务的条件

第四部分·第一章 彻底而严厉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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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的期限也有同样的情况。它能够准确地量化刑罚，根据情况划分用罚的等级，赋予合法的惩罚某种多少公开的资形式：但是，如果惩罚的期限在判决中被一成不变地确定下来，那就可能不利于改造犯人，徒刑的期限不应该是罪行的“交换价值”的量化。它应该根据犯人在监禁期间的“有效”转变来调整。它不是一种时间标尺，而是一种完成的时间。它是一种运作形式，而不是工资形式。“慎重的医生是根据病人是否达到最住疗效来结束或继续他的治疗同样，在这两种假设中的第一种情况，赎罪也必须结束于犯人的彻底改造、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拘留已变得毫无意义，而且从这时起拘留对于改造好的人是不人道的，对于国家也是一种徒然的负坦。”[10]因此，计算恰当的刑罚期限不仅应根据罪行及犯罪环境，而且应根据刑罚实际发生的作用。这就是说，刑罚应该因人而异，这样做不是基于犯罪的个人、犯罪行为的司法主体、犯罪的责任者，而是基于被惩罚的个人、被监督收造的对象、被关在监狱里、被监狱机构改造或对之做出反应的个人。“这完全是一个改造作恶者的问题。一旦改造完成，犯人就应返回社会”（Lucas，转引自《判决公报》，1837年4月6ヨ）、

拘禁的性质和内容再也不应完全取决于犯罪性质，司法惩罚根本没有作为明确标志犯人性质的符号的价值，根本不考虑犯人是否能被改造。具体地说，虽然刑法承认了犯罪与犯法的区分，并制定了相应的监禁与苦役监禁的区分，但是犯罪与犯法的区分从改造的角度看是没有操作价值的。1836年当司法部进行调查时，各中央监狱的狱长几乎都持有这种观点：“违法者一般来说是邪恶的。……在犯罪者中，有许多是因一时冲动或屈从于一个大家族的需要而犯罪的。”“犯罪者的表现要比违法者的表现好得多，前者比后者更驯从，更努力工作，后者般是些扒手、流氓和懒汉”(11〕因此，人们认为，惩罚的严厉程度不应与犯法的严重程度成正比，不应一次就决定下来。

274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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