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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训与惩罚 监狱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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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第一部分·第二章 断头台的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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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旧巴黎有两个沙特莱要塞：大沙特莱要塞和小沙特策要塞，前

\*加博耳欧（1832/1833-1873)，法国小说家，有“侦探小说之父”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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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

个位于塞纳河右岸，是巴黎辖区的刑事司法机构所在地，于1802年拆毁。后一个位于塞纳河左岸的上官医院（Hotel-Dieu）附近，是一所监狱。

〔2]供词作为司法证据是在13世纪或14 世纪前后出现的。帕维亚的伯纳尔(Berard of Pavia)没有提到它，但霍斯铁米(Hostiemis)提到了它。克拉特(Crator)的定义很有代表性：“或依法定罪，或自动供认。”在中世纪的法律里，只有由成年人在对手面前做出的供认，小是有效的。见Levy.

〔3]《判决公报》（1837年7月6日)，根据格洛斯特一家报纸的消息，报道了名剑子手的“凶残丑恶”行为。他把一名犯人吊起来后，“抓住尸体的胳膊，猛力地旋转和敲击，并问道：你现在真死吗？然后转身面向人群，放声大笑，做怪样，说下流话。”

[4] Argenxn，241；参见Rarbier，455.在这个事件中最初出现的一个情节很典型地表现了18世纪与刑事司法有关的民众骚动。警察局副局长贝里耶(Borryer)曾抓住了“不肯仟悔的浪荡儿童”。警卫同意“只要拿钱来”就可以把他们交还给家长。当时传言，这些儿童要被送给国王玩乐。群众发现了一个密探，“极其残酷”地杀死了他，“然后用条绳子套着他的脖子，把他拖到贝里耶先生的门前。”这个密探原来是个小偷。他如果不答应做密探的话，他就与自己的同伙拉菲亚特一起被轮刑处死了。他所揭发的阴谋内情对于警察局十分有用。他在“新行当中极受器重”。我们在这里就有了一个可以反映出几种情况的例子：一次因一种较新的镇压手段触发的反抗运动，这种手段不是刑事司法，而是警察。一个在过失犯(delinquents)与警察之间进行技术性合作的事例，这种情况自18世纪起逐渐变成常态；一次民众自己对不公正地逃避了断头台的罪犯施以酷刑的暴动。

(5) 曼德卢(Mandrou)认为有两大典型：卡尔杜什(Cartouche)和曼德兰（Mandrin）。此外还应再加上吉莱里(Guilleri)（见 Mandr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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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在英国，乔纳森·怀尔德(JonathanWild)、杰克·谢爱德(Jack Sheppard)与克劳德·杜瓦尔(Claude Duval) 也在某种程度上扮演着类似的角色。

[6〕这个标题不仅在《特洛伊丛书》中可以看到，而H在《诺曼第丛书》中也有

[7]譬如可参见拉克雷泰尔的论述：“为了满足对这种强烈刺激的需求.为了加深一个重要例子产生的印象，人们允许这些可怕的故事到处流传民间诗人吟咏这些故事，使之传遍人地的每一角落。总有一大每个家庭都会在门前听到用唱歌讲述的自己的女犯罪与被处决的故事”(Lacretelle，106)、

第一部分·第二章 断头台的场面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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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惩 罚

· 第一章 普遍的惩罚

· 第二章 惩罚的温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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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普遍的惩罚

“刑罚应有章可循，依罪量刑，死刑只应用于杀人犯，违反人道的酷刑应予废除。”这是1789年掌玺大臣对关于酷刑和处次的请愿书中的普遍立场的概括（见Seligman以及Desjardin，13一201)。在18世纪后半期.对公开处决的抗议愈益增多。这种抗议出自哲学家和法律学家，律师和法官，立法议员以及民间请愿书。与此不同的惩罚形式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君主与犯人之间的实力较量应该终止了，君主的报复与民众被遏止的溃怒通过受刑者与剑子于的中介而展开的短兵相接的战斗应该结束了。公开处决很快就变得令人无法容忍了。就权力方面而盲，公开处决暴露了它的专横、暴虐、报复心以及“用惩罚取乐的残忍”(Petion de Villeneuve，641)，因此它在颠覆权力。就受刑者方面而言，受刑者虽然已陷于绝望，但依然被指望能够赞关“显然已经抛弃他的苍大及其法官”(Boucher d’Argis，1781. 125)，因此，公开处决是十分可耻的、无论如何，因为它为国王暴力与民众暴力之间的较量提供了一个舞台，所以它是具有危险性的。君主权力在这和残暴竞赛中似乎没有看到一种挑战，这种挑战是它本身发出的、总有天得由它自己来应付，它似乎已经习惯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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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

“看着鲜血流淌”，而民众很快就会学会“血债只能用血来还”(Lacbèe)。在这些成为许多相反力量的介入对象的仪式中，人们可以看到，武装的司法淫威与受威胁的民众的愤怒是相互交织、的。约瑟大·德·迈斯特(Joseph de Maistre)”认为这积联系包含着专制权力的基本机制之一：刽子手是君主与民众之间的齿轮，他所执行的死刑和在沼泽地修建圣彼得堡的农奴因瘟疫造成的死亡别无致，这是一种普遍原则。死亡若出于专制君主的个人意志，就成为运用于一切人的法律，而每一个被消灭的肉体则成为国家的砖石。在此儿乎谈不到有什么被害的尤辜者。相反，18世纪的改革者认为，在这种危险的仪式化的暴力中，双方都超出了正当行使权力的范围。在他们看来，暴政面对着叛乱，二者互为因果。这是一种双重的危险。因此，刑事司法不应该报复，而只应该给予惩罚。

排除酷刑的惩罚，这种要求最先被提出来，因为它是出自内心的或者说是出于义愤的呼喊。即使是在惩罚最卑劣的凶手时，他身上至少有一样东两应该受到尊重的，亦即他的“人性”。在19世纪，这个在罪犯身上发现的“人”将成为刑法干预的目标，改造的对象以及一系列“犯罪科学”和奇特的“教养”实践的领域。但是，在启蒙时代，将人与野蛮的公开处决对立起来，并不是实证知识的主题，而是一种法律限制，是惩罚权力的合法性界限。这里所说的不是为了改造人而必须实现的目标，而是为了尊重人而应该不加触动的东西。“不要动我”(Noli me tangere)\*\*。这标志着君主报复的终结改革者所确立的，用以反对断头台的专制的“人”也变成了一种“人的尺度”(manmeasure)，什不是衡量万物的，而j是衡量权力的。\*

德·边斯特（1753-1821），法国保守主义思想家，政治活动家。

\*\*基督复活时说的话，见《约翰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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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便出现一个问题：这种人的尺度是如何用来反对传统的惩罚实践呢？它是如何成为改吊运动的重要道德证明呢？为什么、人们会对酷用怀有普遍的恐怖和强烈要求惩罚应该“人道”？换言之，在所有主张更仁慈的刑法制度的要求中，包含两个因素“尺度”和“人道”，而这两个内素是如何结合在统一的战略中呢？这些因素十分必要但义十分不确定，既与以前一样搅动人心，又结合成同样暧眯的关系，因此，今天只要提吕关于惩罚体制的问题，人们就会发现这两个因素。看来，18世纪的人揭示了这种体制的危机，为了解决这个危机，提出了个基本法则，即惩罚必须以“人道”作为“尺度”，但没有对这一原则规定明确的含义这一法则被认为是不可超越的，因此，我们必须描述这种扑朔迷离的“仁慈”的起源和早期状况。

人们对“伟大的改革者”怀有敬意：他们是贝卡里亚（Beccaria）、塞尔万(Serven)\*、迪帕蒂(D)upaty）、拉克雷泰尔(Lacretelle)\*\*\*、杜波尔(Duport)\*\*\*、帕斯

第二部分·第一章普遍的惩罚

83

此处涉及希腊哲人普罗塔哥拉斯的名言；“人是方物的尺度”。

塞尔万，法国大革命时期国民公会议员，曾介古伦特派内阁国防大臣

\*\*·拉克雷泰尔（1766\~1855），法国历史学家和新闻记者，曾皇家检查

\*\*杜波尔（1759\~1798)，原巴黎高等法院法官，后为法国大革命初期君主立宪派领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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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

托雷(Pastoret)、塔尔热(Target)\*、帕尔加斯(Bergass:)、“陈情书”的作者以及制宪议会。他们将这种仁慈强加给法律机构，强加给18世纪末依然振振有词地反对这种仁慈的“古典”理论家（参见穆雅尔·德·沃格朗〔Muyart de Vouglans〕反对贝卡里亚的论点〔Muyart，1766〕）。

但是，我们应该将这一改革置于历史学家最近通过研究司法档案所发现的那种历史过程中：18世纪刑罚的放宽过程。更准确地说，这是一种双重运动。在这一时期，犯罪的暴烈程度似乎减弱了，惩罚也相应地不那么激烈，但这是以更多的下预为代价的：人们注意到，实际上，从17世纪末，凶杀案以及一般的人身侵犯大幅度减少；对财产的侵犯似乎超过了暴力犯罪；偷窃和诈骗似平超过了凶杀和斗殴；最贫因阶级的广泛而频繁的偶尔过失被有限仙“熟练”的犯罪所取代；17世纪的罪犯是“饱经苦难的人，因饥寒交迫而容易冲动的季节性罪犯”，18世纪的罪犯则是处于社会边缘的“诡计多端”的罪犯(Chaunu，1962，236及1966，107\~108)。最后-点是，犯罪的内部组织发生了变化。大型犯罪集团（小股的武装劫匪，袭击税务人员的走私集团、呼啸于乡间的遣散十兵或逃兵集闭）趋向于解体。由于受到更有效的追捕，为了不被人发现，他们被迫以更小的团体为单位，往往不超过五六个人，进行更鬼鬼崇祟的活动，更少地使用武力，尽量不冒流血的风险：“由于大的匪帮受到强力的摧毁或由于组织分裂，……这就给个人或很少超过四人的抢劫和偷盗小集团役犯财产的犯罪活动留下了自山天地”(1e

\*帕斯托宦，法国大革命时期活动家，曾当选为五百人院议员。

\*塔尔热，法国大革命初期制宪议会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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