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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哀悼的总义应该对每一个人都是明白无误的。其仪式的每个因素都应能揭示和重中罪行,使人想起法律,显示惩罚的必要性,证明惩罚的适度性。应该散发和张贴告示,标语和象征物,让每-个人都能了解其意谓。关于惩罚的宣传不应具有肉体恐怖效果,而应是打开了一本供人阅读的书籍,勒-佩尔帝埃建议,让民众每月参观一次犯人,“在悲惨的囚室里,他们将看到门楣的醒日文字,即犯人的姓名、罪名和刑罚”(1Peleter,329-330)儿年后,贝克松(Bex)根据简单的军事化的帝国仪式,设想了一整套刑罚标去:“押送死刑犯赴刑场的闪车,将裹「或涂上黑红二色;如果他是卖贼,他将穿着前胸后背都写着叛逆’字样的红袍:如朵他足狱父或弑君者,他的头部将被黑纱罩住,他的衫上绣看他行凶用的匕首或其他凶器;如果他是投毒考,池的红色衬衫上则绣着毒蛇和其它有毒动物”(Bexon、24-25. 该设想是呈递给巴伐利亚国王的).
这种形象易懂的教训,这种仪式化的符码灌输,应该尽可能地经常重复。惩罚应该成为·个学校而不是一个节日,成为一本永远打开的书而不是一种仪式。时间的持续能使惩罚对犯人生效,也对观众有教益。后者应该能够随时查阅这本关一犯罪与惩罚的永久性词典。秘密的惩罚是事倍功半的惩罚。应该让儿童参观执行刑罚的场所。他们在那里会学到公民学。成仨人应定期重温法律。让我们把惩罚场所设想为星期日供家庭游览的“法律公园”。“我认为,如果不时地向民众的头脑灌输关下维护社会秩序、关于惩罚的效用的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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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克松(1748-1784),法国博物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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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成人还是儿童都会走向矿山和工厂,并默默思索那些犯人的可怕命运。这种朝圣会比土耳其人到麦加朝圣更有神益”(Brissot)。勒·佩尔蒂埃也认为,这种惩罚的能见性是新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某些特殊时刻,民众的出现往往会使犯人感到差愧,因犯罪而处于悲惨境地的犯人的存在会给予民众的心灵以有益的教训”(LcPcletier,322)。早在罪犯被视为科学研究的对象之前,他就被视为一种用于教育的资料。过去,人们对犯人做慈善性探视,分担他们的痛苦(这种做法是在17但纪兴起的,或者说是重新兴起),而现在,人们则主张让孩子们去了解法律制裁犯罪的益处—一这是秩序展览馆中的生动课程。
- 这将有助于在社会中扭转关于犯罪的传统话语。怎样小能消除罪犯亨有的那种令人担忧的荣耀?这是18世纪法律制定者们.亟待解决的一件大事。怎样才能抑制历书、传单和民间故事对重大罪犯的冒险活动的颂扬?如果重新灌输惩罚符码的工作做好了,如果哀悼仪式搞得恰如其分,那么犯罪就只会显得是一种不幸,罪犯也只会显得是一个应该放在社会生活中重新教育的敌人。能够取代那些把罪犯颂扬为英雄的赞美歌的,只有障碍一符号。这种符号通过利害权衡而产生对惩罚的恐惧,从而遏止犯罪欲望。这种符号将在人们的话语中流传。这种正面机制将充分地在日常语言中运作,而日常语言则不断地用新的理由来加强它。话语将变成法律——普遍重新灌输符码的经常性原则——的载体。民间诗人最终会与那些自称“永恒理性的传教士”联合起来,变成卫道士。“由于头脑中填满了这些恐怖形象和健康观念,每一个公民都会把它们传播给全家人。子女们围在他身旁,出神地听他有声有色地讲述这些故事,他们的年轻头脑将不可磨火地接受犯罪惩罚的观念,尊重法律和热爱祖国、尊敬和信赖行政长官的观念,乡野鄙夫也会目睹这些榜样,在茅舍之问加以传播,追求高尚美德的趣味将在这些粗俗的心灵中扎根。那些歹徒会因看到公众其乐融融而灰心丧气,害怕四周都投求故视的日光,从而放弃即刻便能招来杀身之祸的图谋”(Servan,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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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人们应该设想一个惩罚之城十字路口、公园、正在修缮的道路或桥梁两侧,将会有数以百计的小型惩罚剧场。每一种行都有针锋相对的法律,每-个罪犯都会受到应有的惩罚、这种惩罚将是公之于众的,具有解释、自我证明和昭示罪行的作用。告示,有标记的各种颜色的帽子、标语,象征物、文字读物等,不断地重复着有关的符码、背景、立体性、视觉效果、逼真图像有时放大了这种场面,使之比真实情况显得更可怕,但也更清晰。从观众的位置看,可能会认为那里有某些残忍的事情,而实际上却没有,但是,关键问题在于,根据一种严格的经济学,不论惩罚是真的还是想像中的那般严酷,它们都应给人们个教训,任何一个惩罚都应是-则寓言。此外,在与高尚的楷模直接相对的另-端,人们应每时每刻都能见到邪恶者不幸的活生生场面。看到这些道德“表象”后,小学生会向老师靠拢,成年人会学会如何教育自己的后代。那种盛大的公开处决的恐怖仪式逐渐地让位给这种严肃的戏剧—后果的场景丰富多彩,更具有说服力。而且,公众的记忆将会以传闻的形式复制法律的严峻话语。但是,在这些众多的场面和记叙之上,或诈有必要放置针对最恐怖的罪行的惩罚的重要符号,作为刊法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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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拱顶石,韦梅伊就曾设想了和高于所有的日常惩罚活动的绝对惩罚场景:这是人们唯一不得不追求无限的惩罚的场合、在新的刑法体系中,这种惩罚相当于旧体系中杀父者所受的惩罚。犯下这种罪行的人,应该被剜掉眼睛,关在一个铁笼中,悬挂在公共广场的高处。他的衣服应被剥光。应该用铁圈套住他的腰,把他锁在铁笼的栏栅上。临死前,只喂给他面包和水。“这样,他将饱受严酷的气候之苦,有时他被冰雪蒙面,有时他被烈口烤灼。正是从这种与其说是延长了生之痛苦不如说是延长了死之痛苦的、威力不息的酷刑中,人们将真正认识到,这种恶棍应该饱受自然之苦,他应被判定再也不能仰望他所亵渎的苍天,再也不能生活在他所玷污的大地”(Vermeil. 148\~149)。这个铁蜘蛛高悬在惩罚之城上空;根据新刑法而受到这折磨的罪犯是弑父者。
在此有一整套形象化的惩罚。马布利说:“应该避免使用同样的惩罚。”统一的刑罚,即仅仅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加以调节的观念,被抛弃了。更准确地说,在这些具体的、可见的和“触目惊心的”刑罚方案中,从来没有把监禁作为一般的惩罚形式提出来过。人们想到了监禁,但仅仅把它视为刑罚中的一种。它是对某些罪行——如侵犯了个人自由(如劫持)或滥用自由(如骚乱、暴力行为)—所专设的惩罚。它也被视为执行某些惩罚(如强制劳动)的条件。但是,它并没有以它的时间性作为唯一的调整原则来涵盖整个刑罚领域。相反地,关于刑事监禁的观念受到了许多改革者的公开批判。因为它不能与罪行的特点相对应。因为它不能对公众产生效果。因为它对于社会不但无益,其至有害:它的开销太大,它使犯人无所事事,它使犯人恶习增多(见《议会档案》,XX,712),因为对这种刑罚的执行很难监督,有可能使囚犯受到看守的任意摆布,因为剥夺个人的自由和对他进行监视,是一种专制活动。“你们是在要求让你们中间有怪物存在;而如果这些面目可憎的人存在的话,那么立法者们可能必然会把他们当作凶手看待”(Mably,338)。把监禁作为一种万能的刑罚,是与刑罚一效果、刷罚一表象、刑罚一般功能、刑罚一符号与活语这一整套技术格格不入的。监狱是隐匿晦暗的、充满暴力的可疑之地“这是一个晦暗之处。在这里,公民的眼睛无法清点受刑者,因此,作为儆戒的数字也就无处寻觅。……相反,如果能够既不增加罪行的种类而又增加惩罚的儆戒作用,那么就能最终使惩罚变得不那么必要了。实际上,监狱的晦暗性变成了公民挑衅的一个对象,他们很容易猜想,在那里有各种不公正的事情发生…个为公众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非位没有引起人们的感激之情,反而继续激起人们的不满,那就肯定有问题”(Dufriche de Valazó, 344 - 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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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禁应该像今天这样涵盖介于死刑和轻微处罚之间的整个惩罚领域,这种观念是当时的改革者还不能很快认识到的,
问题是,在很短的时间里,拘留就成为基本的惩罚形式。在1810年的刑法中,它以各种形式占据了介于死刑和罚款之间的儿乎整个惩罚领域。“新法律所接受的刑法体系是什么呢?是表现为各种形式的监禁。确实如此,可以将刑事法與中所保存的四种主要刑罚做个比较。强制劳动是一种监禁。苦役船是一种露天监狱。对轻罪的拘留、软禁、监禁在某种意义上只是同一种惩罚的不同名称”(Remusat,185):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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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帝国立即决定,将法律所规定的这种监禁,按照一种完整的、刑法的、行政的和地域的等级付诸实施。最低级别是监禁于市镇治安所,任何一个治安官均可决定:在县一级,则设拘留所;在省一级,设教养所;在全国,设若干关押长期囚犯或破判一年以上监禁的轻罪犯的中央监狱;在几个港口,设苦役船。一个宏大的监狱体系设计出来了,它的各种级别将严地与中央集权的行政管理的各种级别相吻合。断头台(在那里,受刑的罪犯的肉体听凭通过仪式表现出来的君主的力量摆布),惩罚剧场(在那里,惩罚的表象能长久地对社会产生作用),被一种庞大的、封闭的、复杂的等级结构所取代,而这种结构则被整合进国家机器之中。种全然不同的实体,一种全然不同的权力物理学,一种全然不同的干预人体的方式出现了。在复辟时期和七月王朝时期,除了个别例外的时刻,法国的监狱里总是关押着四十万到四十三万名囚徒(大约平均600名居民中就有1名闪犯)。这种高墙不再是保护性的围墙,不再是象征着权力和财富的高墙,而是被仔细地打上封印记号的,无懈可击,无缝可钻的高墙,是由当时相当神秘的惩罚工程所封闭起来的。它将变成处于19世纪城市边缘甚至中心的、惩罚权力的单一形象。这种形象既是物质的又是象征性的。早在执政府时期\*,内政部长就曾授命调查研究已经发挥作用并能用于不同市镇的各种“安全场所”。几年后,为了修建这些维护新的社会秩序的新城堡,使之符合它们所体现和维护的权力、拨出和分配了大笔钱财。而拿破仑帝国实际上把它们用于另一种战争(见Decazes)、在整个19世纪,肖在修建它们,其方式不那么招摇,但坏更坚定持久。
\*复辟时期指1815年\~1830年法国波旁王朝复辟时期。七月王朝系1830年--1848年法国奥尔良七朝。
\*\*执政府,1799年-1804年的法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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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在二十年间,制宪议会明确阐述的原则—即刑罚应是特定的、适当和有效的,应在每一次实施后都对一切人有所教益——转变成除必须以死刑制裁的罪行外应用于—切违法行为的拘留的准则。18世纪所梦寐以求的、能够对公众的心灵产生重大影响的惩罚剧场,被这种庞大统一的监狱机器所取代。由巨大的监狱建筑所组成的网络很快就遍布法国和欧洲。但是,对于这种魔术来说,20年的时间或许太长了。可能会有人说,这几乎是在一瞬间发生的。对此,人们只需看一看勒·佩尔蒂埃提交给制宪议会的刑法草案。该法案一开始就阐述了其原则,即需要建立“犯罪性质与惩罚性质之间的严格联系”:使用暴力的罪犯应受皮肉之苦,游惰者应服苦役,灵魂堕落者应受到羞辱、然而,法案所提出的严厉刑罚实际上是二种拘留形式:首先是“黑牢”(cachot),在这种形式中,监禁的刑罚是通过各种措施来加重的(单独监禁、剥夺光明、限制食物);其次是“管制”,在这种形式中上述辅助措施逐渐减轻,最后是单纯的监禁。人们原来郑重其事地指望着的多样性刑罚,最后被化简为这种单调的统一的刑罚。实际上,由于没有建立犯罪与惩罚之间的自然联系,而是采纳了另一个全然不同的方案,当时就有一些代表表示惊讶:“这样,如果我背叛了祖国,我将被送进监狱,如果我杀死了我的父亲,我将被送进监狱。也就是说,对于任何可以想像得到的罪行都用同一种方法来惩罚。人们会看到一个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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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用同样的方法来医治所有的疾病”(Chabroud,618)。
这种急遽的变化并不仪限于法国。在其他国家也能在不同程度上发现这种情况。在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惩罚》的论者发表后不久,叶卡捷琳娜二世(CatherineI1)\*就对授权草拟“新法典”的委员会做了指示,当时,贝卡里业关于刑罚应具有特定性和多样性的教导尚未被遗忘。叶卡捷琳娜一世的指示几乎逐字逐句地重复这一教导:“当利法根据每一种罪行的特殊性质规定不同的刑罚时,公民自由使取得了胜利。在这种情况下,一切专横都销声匿迹了。刑罚不会受制于立法者心血来潮的想法,而是取决于事物的性质。侵犯人的不再是人,而是人自己的行为”(第67条),几年后,贝卡里亚的一般原贝又被当作托斯坎尼法典和约瑟夫世(JosephI1)为奥地利颁布的法典的基础:但是,这两部法典都使监禁根据时间长短来调节,并在某些情况下用打烙印或火烙来加重惩罚——儿乎成为统一的刑罚:对图谋弑君罪、伪造钱币罪和抢劫杀人罪至少处以30年监禁,对故意杀人罪和武装抢动罪处以15年监禁,对于单纯盗窃罪处以个月至五年监禁,等等[3]。
然而,如果说刑罚被监禁所垄断令人感到惊讶,那是因为监禁并小是如人们所想像的已经在刑罚体系中被确定为仅次于死刑的惩罚,也不是自然而然地占据了因公开酷刑的消失而留下的空白。实际上,许多国家与法国的状况一样,监禁在刑罚体系中仅仅占据着有限的、边缘的位置。这可以从各种文献中得到证明。1670年法令并没有把监禁纳人“身受刑”或重人剧罚中,尤疑,在某些地力习俗中包括终身或暂时监禁(见(oquille)、但是,同时代的记述者都认为.它已经同其它酷刑一起正被废弃不用:“在法国,有些旧日的刑罚已不内使用,如将对犯人的处罚写在脸上或额头上以及终身监禁等 这种情况正如人们已入再把罪犯交给野兽或送人矿井”(Rousseaud doIa Combe,3)实际,可以断定,监禁作为对某些不太严重的犯罪的惩罚,在地方习俗中一直顽强地存在着.在这个意义上,苏拉Ⅱ谈到1670年法令没有提到的“轻微刑罚”:“谴责、训诚、驱逐、向受害者赔偿,短期监禁。在某些地区,特别是那此保留地方司法特点最多的地区,监禁依然很普遍:但是在不久前被兼并的鲁西永省,监禁就难以实行。”
叶卡捷琳娜二批(1729\~1796),俄国女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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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有这些差异,法学家仍坚决主张,“监禁不应作为种刑罚而列人我们的民法”(Serpillon,1095,然而,人们发现在Scpillor的著作中有这样一种观念:严格的监禁是种刑罚的起点)。相反,监禁的作用在于把人当作抵押品求扣留,正如那句谚语所说的:“是为了扣留,而不是为了惩罚”在这个意义上,对嫌疑犯的监禁类似于对负债人的监禁。通过监禁,人们就有了某个人的抵押,而不是对他进行惩罚。[4]这是当时的普遍原则。虽然有时甚至在重要案件中,监禁被当作一种刑罚来使用,但它实质上是一一种替代方式,替代妇女、儿童和残疾人所无法服刑的划船苦役:“有期或终身监禁的判决等同于发配到苦役船上”[5]在这种等同中,人们能够相当清晰地看到一种联系的可能性出现了:但是,由于这种替代,监禁必然改变了自己的法律地位
当时还需要克服另外一个障碍一—至少在法国是一个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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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大的障碍。监禁之所以不能胜任那种重大角色,是由于监禁在实践中是直接与专横的君主意志和无节制的君主权力联系在一起的。“监禁所”、总医院、“敕令”或治安长官的命令,显贵人上或家族获得的盖有国王印章的密札,构成了-一整套与“正常司法”相平行的,往往与之冲突的镇压实践。这种超司法的监禁逐渐受到古典法学家和改革者的批判和否定。监狱是君主制造出来的,一位类似塞尔皮雍的传统主义者借法官布伊耶的名义如是说:“虽然君主为了国家利益,有时倾向于使用这种刑罚,但是普通司法从不做出这种判决”(Serpillon.1095)。改革者们在连篇累牍的论述中把监禁描述为专制主义的个形象和一种特权手段:“这些秘密监狱是君主制度的司有精神所召唤出来的,主要是为哲学家和那些高傲不驯的灵魂准备的。大自然把自已的火炬交给了前者,他们敢于照亮自己的时代。后者对于自己祖国的遍体疮痍敢于正视和直言,而非噤若寒蝉。这些监狱意味着什么呢?这些监狱的大门是用密札打开的。它们总在吞噬着不幸的受难者。关于这些密札,这些暴政的精巧杰作又能说什么呢?它们废除了每一个公民都应享有的当面听到判决的权利,它们对人类的危害超过法拉里斯的发明一千倍………”[6〕(Brissot,173)。
毫无疑问,这些出自不同人的抗议并不是针对作为合法刑罚的监禁,而是针对“非法”地滥用不明确的拘禁。然而,一般来说,监禁被视为带有滥用权力的印记。因此,许多陈情书都反对它,认为它与健全的司法是水火不容的。有些陈情书是以古典司法原则的名义:“在法律上,监禁不是用于惩罚,而是用于扣押罪犯的人身作为担保……”(Desjardin,477)。有些陈情书是根据监禁的效果,认为监禁惩罚了那些尚未定罪的人,监禁使它应该防范的邪恶得以交流和传播,监禁惩罚了整个家庭从而与刑罚个案化原则冲突:有人说“监禁不是一种刑罚。根据人道原则应该反对这种可怕的思想,即认为剥夺一个公民最宝贵的东西,使他屈辱地陷人罪恶渊薮,抢走他所珍视的一切,使他儿乎陷于灭顶之灾,不仅剥夺他的而且剥夺他的不幸家庭的全部牛存于段,这还不算是一种惩罚”(Desjardin,483).有些陈情书要求废除这些“拘留所”:“我们认为,应该把监禁所夷为平地。………”[7]1790年3月13日法令要求释放“根据词工密札或行政机构的命令而人担在城堡、修道院、监禁所、治安所以及其他任何监狱的一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