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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感谢卡尔·斯莱纳尔提出了从身体上消灭欧洲犹太人的曲折道路的概念:这条路既不是一个疯狂的恶魔单独构思出来的,也不是在“解决问题过程”的开始由那些煽动思想情绪的头目们做出的一个深思熟虑的选择。相反,它是慢慢地显露出来的,在每一个阶段指向一个不同的目标,针对新的危机发生变化,并且带着“见桥则过桥”的哲学向前迈进。斯莱纳尔的概念最好地概括了大屠杀的历史研究中“功能主义”学派的成果(功能主义者的力量在最近几年内迅速积聚,而放弃了“意向主义”,意向主义也发现越来越难以维护一度占据主导地位的、对大屠杀寻求单一原因的解释——这也就是说,这种解释将种族灭绝归因于它从未有过的一种动机性逻辑和一种一致性)。
功能主义者的研究结果认为,“希特勒为纳粹主义确定的目标是:除掉犹太人,最重要的是要制造出没有犹太人的德国疆域,也就是说,对犹太人进行清洗。’——但是没有明确说明如何实现这个目标。”一旦目标已经确定,一切都将按照韦伯以其惯有的清晰思路所说的那样进行下去:“玩弄政治的能手’会发现在面对行政管理部门那些训练有素的官员时,他们不是处于‘专家’的位置,相反是处于一个外行’的位置。”目标一定要实现;至于如何实现,则取决于环境,而这又通常由“专家”根据
一导论:大屠杀之后的社会学
参看斯莱纳尔,《通往奥斯维辛的曲折道路》(Karl A. Schleuner,The Twisted Road to Auschưitz) ,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1970.
玛鲁斯,《历史当中的大屠杀》(Michael R. Marrus,The Holocaust in Histo-ry), London: University Press of New England, 1987, p. 41。
杰尔斯和米尔斯,《马克斯·韦伯文选》,p.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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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观点和根据行动的其他选择的成本做出判断。因此将德国犹太人迁移出去被首选为实现希特勒目标的实际解决办法;如果别国能更加友善地对待犹太难民,那么德国就将成为一个没有犹太人的德国。吞并奥地利的时候,艾希曼因快速而顺畅地把奥地利犹太人大规模地迁出而第一次受到了嘉奖。但在这之后,纳粹统治的地域开始膨胀。起初,纳粹官僚体系将征服和掠夺准殖民地看做是充分完成元首命令的绝好机会:波兰被占地政府似乎为仍然居住在注定要纯化人种的德国领土内的犹太人提供了一个颇受欢迎的排放地。纳粹在尼斯科地区,即前波兰被占领土的中心地区,为未来的“犹太人王国”划出了一块隔离的保留地。但是,这也意味着给德国官僚机构又增加了管理前波兰反抗地区的负担:而它为了管理本国的犹太人已经不堪重负了。因此,艾希曼花了整整一年的时间来策划他的马达加斯加方案:随着法国的战败,它遥远的殖民地就可以转化成在欧洲没有落实的犹太人王国。但是,这个方案被证明同样行不通,想想那迢迢的路途,必要的船载量,以及公海上英国海军的出没。而与此同时,随着德国占领地的扩张,在其管辖范围下的犹太人数目也相应地不断增加。一个德国统治的欧洲(而不是简单的“重新统一的德意志帝国”)看起来是一个越来越伸手可及的梦想。千年德意志帝国逐渐地也是残酷地,而且是更为独特地凸显出一个德国统治下的欧洲的形状。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犹太人的德国的目标只能跟在这个进程的后面。而几乎是不知不觉地,这个目标一步一步地扩展为没有犹太人的欧洲的目标。这么大规模的野心就算行得通,也是无法通过马达加斯加方案来满足的[尽管根据杰克尔(Eberhard Jackel)所说,有证据证明在1941年7月,就是当希特勒希望在几周之内打败苏联的时候,俄国的阿尔汉格尔斯克一阿斯特拉罕一线以外的广大地域被视为排放居住在德国统治的统一欧洲里的所有犹太人的最终地区]。由于在俄国受挫而难以将计划落实,同时其他的解决方案又无法跟上日益发展的问题,希姆莱在1941年10月1日命令停止所有进一步迁移犹太人的行动。“清除犹太人”的任务已经找到了另一种更有效的实施办法:针对最初的和新近又有所扩大的目的,从肉体上消灭犹太人被选作最可行、最有效的方式。剩下的就是国家官僚体系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问题了;也就是要周密计划、设计合适的技术和设备、制定预算、计算和动用必要的资源等:说白了,都是官僚体系平淡无奇的例行行动。
德国战犯,在二战期间参与纳粹灭绝犹太人的活动,战后逃往阿根廷,被以色列人逮捕并处以绞刑。—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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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从对“通往奥斯维辛的曲折道路”的分析中得到的最让人不安的教训就是——在最后的办法中———选择从肉体上消灭犹太人作为完成清除任务的正确方式是官僚体制的例行程序的产物:这些程序包括手段一目标计算、平衡预算、普遍规则的运用。如果说得更尖锐一点—这个选择就是当连续不断的问题涌现在变动的环境中时,最急切地想去找到一个理性解决方案的结果。它也受到了被广泛提及的官僚体制的目标替代趋势的影响——在所有官僚体系中跟它们的例行化行动一样正常的一种折磨。担负了各种专门任务的下级官员的出现导致了进一步的行动,使原初的目标继续扩张。专家技术再次展示了它的自我推动能力(self-propelling)、它扩张和丰富提供其自身存在理由的目标的倾向。
仅仅是犹太人专家的存在就给纳粹的犹太政策注入了一定的官僚制度的动力。甚至在驱逐出境和集体屠杀过程中的1942年,还颁发了禁止犹太人豢养宠物、禁止雅利安人为他们理发、禁止他们接受德国的体育勋章的法令!这无需自上而下的命令,而只需要这项工作自身的存在来表明那些犹太人专家们跟上了歧视措施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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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屠杀漫长而曲折的实施过程中没有任何时候与理性的原则发生过冲突。无论在哪个阶段“最终解决”都不与理性地追求高效和最佳目标的实现相冲突。相反,它肇始于一种真正的理性关怀,并由一个忠实于它的形式和目的的官僚体系造就而成。我们知道许多离种族灭绝相去不远的残杀、屠杀和集体屠杀,它们都是在没有现代官僚体系以及它所掌握的现代技能和技术以及内部管理的科学性原则的情况下发生的。而如果没有这种官僚体系的话,大屠杀是无法想像的。大屠杀不是人类前现代的野蛮未被完全根除之残留的一次非理性的外溢。它是现代性大厦里的一位合法居民;更准确些,它是其他任何一座大厦里都不可能有的居民。
但这并不表明大屠杀事件是由现代官僚体系或者它所体现的工具理性文化所决定的;更不是说,现代官僚体系一定会导致大屠杀之类的现象。不过,我确实认为单单工具理性的规则无法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在那些规则中没有任何东西可以将“社会工程”采取的大屠杀式的手段视为不适当,或者将在它们作用下的行动视为非理性而加以摈弃。进一步说,我认为官僚制度文化是大屠杀主张得以构思,缓慢而持续地发展,并最终得以实现的特定环境;它促使我们将社会视为管理的一个对象,视为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的一个集合,视为需要被“控制”、“掌握”并加以“改进”或者“重塑”的一种“性质”,视为“社会工程”的一个合法目标,总的来说就是视为一个需要设计和用武力保持其设计形状的花园(一种园艺形态,将植物划分成需要被照料的“人工培育植物”和应当被刈除的杂草)。我还认为正是由于工具理性的精神以及将它制度化的现代官僚体系形式,才使得大屠杀之类的解决方案不仅有了可能,而且格外“合理”——并大大地增加了它发生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的增长与现代官僚体系将无数道德个体追逐任何一种结果(包括不道德结果在内)的行为协调一致的能力之间,存在的不仅仅是偶然的关系。
布朗宁,“德国官僚体系”,p.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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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冷漠的社会生产
艾希曼的辩护律师塞瓦提斯博士在耶路撒冷总结陈词时尖锐地指出:“艾希曼的所作所为是因为:如果他赢了,他将获得勋章;如果他输了,他就得上绞刑架。”这句话明显的意思—当然是这个世纪当中完全不乏震动效应的观点里面最尖锐的一个—是没有什么价值的;当然它也许确实是正确的。但是这句话还有另一层含义,这层含义虽然没有那么明显,但却满含讥讽并更令人担忧,那就是,艾希曼的所作所为同战胜方的所作所为在本质上没有任何区别。行为没有了内在的道德价值。那么他们两方本质上都不是不道德的。道德评价外在于行动本身,不是由引导和塑造行动自身的那些标准来做出裁定的。
塞瓦提斯博士话里的含义非常令人担忧的是—一旦把它从说这话的情境中拿出来,并放在不受个人情感影响的一般条件下来思考——它与社会学一直所讲的东西没有什么截然的区别:或者说,实际上与很少受到质问也更少受到指责的对于我们这个现代理性社会的共同意识是没有区别的。准确地说,塞瓦提斯博士的话正是因此而令人惊悚的。它揭示了我们一直想回避的一个事实:只要值得怀疑的常识性事实被确定无疑地接受了,那么社会学就没有合理的方法将艾希曼的例子弃之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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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值今日,有一点已经成为常识,即将大屠杀解释为天生罪犯、虐待狂、精神病人、社会异端或者其他道德上有缺陷的个体所犯下的一次罪行的最初企图,并没有从事实当中得到任何确认。历史学研究对它们的驳斥到今天也成了定案。克雷恩和拉波波特对历史思考目前的趋势做了适当的概括:
以通常的诊断标准来衡量,只有百分之十的纳粹党卫军可以被认为是“不正常的”。这个观点符合大多数幸存者提供的证词的总的倾向,他们认为在大多数集中营里通常只有一个或最多几个纳粹党卫军因为他们的虐待性残暴丧心病狂地发作而人所皆知。其他一些人也并不总是举止得体,但至少他们的行为在犯人看来是可以理解的……
我们的看法是,绝大多数的纳粹党卫军士兵,无论将领还是普通士兵都能轻而易举地通过一般对美国新兵和堪萨斯州警察进行的心理测试。
进行屠杀的刽子手大多数都是正常人,不管已经有的精神检测之网多么牢密,他们也能顺畅地通过,这在道德上是令人烦忧的。在理论上这也是令人费解的,尤其是把这一点与协调这些正常个体的行为去从事一项种族灭绝事业的组织结构的“正常性”结合起来看的时候。我们已经知道,即使发现对大屠杀负有责任的机构是有罪的,在通常的社会学意义上也不能说是病态的或者是失常的。现在我们知道其行动被这些机构制度化了的那些人并没有偏离既定的正常标准。这样,就有了那么一点微弱的可能,可以带着运用了新知识而变得尖锐的眼光去观察据说已经被完全理解了的现代理性行为的正常模式。我们期望正是从这些模式当中能够挖掘出在大屠杀时期如此戏剧性地显露出来的可能性。
克雷恩和拉波波特,《大屠杀和人类行为的危机》,p.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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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汉娜·阿伦特一段有名的话中,“最终解决”的发起者碰到(也可以说令人惊奇地成功解决了)的最棘手的问题是“如何克服……动物性的同情,这是所有的正常人在看到肉体折磨时都会产生的”。我们知道那些加入最直接地参与集体屠杀事务的组织的人,既不异常地具有虐待性也不异常地狂热。我们可以假设,他们都本能地反对身体折磨的痛苦,当然也就更加普遍地反对攫取生命。我们甚至还知道,例如,在招募特别行动队成员和其他同样与真实的屠杀现场接近的人时,也会格外小心地清除—禁止或开除所有异常急切的、性情中的、意识形态立场过于狂热的人。我们知道个人的积极性不受鼓励,要把大量的精力投入到使得整个任务公事公办中去,并使之严格地居于非个人的框架之中。个人获利和个人动机一般而言是要受到责难和惩罚的。不是听从命令并且以一种组织的形式来杀人,而是出自欲望或者高兴而杀人,这样的行为可能会(至少在原则上会)招致审讯和判刑。希姆莱也曾多次对他众多的、终日参与惨无人道行径的下属们维持心智健全和坚守道德标准表示了深切的,而且完全可能是真心的关注;他也对在他的信仰中,心智与道德经检验都未受到损伤而表示自豪。我们再次引用阿伦特的话来说:“纳粹党卫军依据其自身的‘客观性’,与‘情绪化’类型的人,如演奏员(Streicher)之类‘不切实际的傻瓜’,划分了界限,也与条顿日耳曼党的要人保持了距离,这些人表现得好像他们头上有角、身上生有毛皮一样。”®纳粹党卫军头目(似乎是肯定地)依赖于组织惯例而不是个人热情,依赖于纪律而不是意识形态的沉迷。对血腥任务的忠诚就是——也确实是——对组织的忠诚的一个衍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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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伦特,《艾希曼在耶路撒冷:罪恶之千篇一律性报告》(Hannah Arendt,Eichmann in Jerusalem : A Report on the Banality of Evil), New York: Viking Press, 1946, p.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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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释放其他基本的动物本能是无法获得和达到“克服动物性同情”的效果的;而这些本能的释放如果按照组织能力支配的行动来说完全就是功能紊乱。一大群想杀人复仇的个体是无法与一个规模虽小然却纪律严明、严密协作的官僚体系所产生的效果相匹敌的。因此杀害的本能是否确实曾在成千上万普通职员和专家的内心中出现根本就无法弄清,而仅仅就大屠杀这项事务的规模而言,这些人无法不在行动的不同阶段中被卷入进来。用希尔博格的话来说:
德国的刽子手并非德国人中的特别一类……我们知道,管理计划、司法结构和预算系统的特性排除了将全部人员进行特殊选择和特殊训练的可能。秩序警察部门(theOrderPolice)的任何一员都可能成为一个犹太人隔离区或者一列火车上的警卫。帝国安全总局的每一个律师都被认为胜任领导机动屠杀机构;每一个经济管理总局的财政专家被派往死亡集中营服务都是一个很自然的选择。换句话说,所有必需的行动都是通过周围随手可得的任何类型的
阿伦特,《艾希曼在耶路撒冷》,p.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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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来完成的。②
那么,这些普通的德国人是如何转变为德国集体罪行中的刽子手的?凯尔曼认为,反对暴行的道德自抑(moral inhibi-tions)在三种条件下会受到损害,这三种条件无论单独出现还是放到一起都会起作用:暴力被赋予了权威(通过享有合法权利的部门的正式命令来实现)、行动被例行化了(通过规章约束的实践和对角色内容的精确阐述来实现)、暴力受害者被剥夺了人性(通过意识形态的界定和灌输来实现)。我们将单独说明第三个条件。而前两个条件听起来异常的熟悉。它们在现代社会大多数代表性机构普遍应用的理性行动原则当中被反复地详细说明。
跟我们的问题联系得最为紧密的第一个原则是组织纪律的原则;更确切来说,要求服从上级的指令而排除所有其他的对行动的刺激,要求献身组织福利,这些要求由上级命令来使之明确,高于其他一切奉献和承诺。在这些其他的、“外在”的、阻碍奉献精神并因此带有抑制和灭绝标志的影响当中,个人观点和偏好最为突出。纪律的理想旨在与组织的完全认同这反过来就只意味着要消除个人自己的独立特性和牺牲个人自己的利益(由此可知,这种利益与组织任务不相重合)。在组织的意识形态中,准备做这样一种极端的自我牺牲被表述为一种德行;准确地说,是被表述为注定要取缔其他所有道德需求的德行。因此,用韦伯的名言来说,对这种德行无私地遵从乃是公仆的荣誉:“因为他尽心尽责地执行上级权威下达的命令的能力而被授予公仆的荣誉,就好像这些命令与他自己的信念是一致的。即使当这些指令在公仆看起来似乎是错误的,即使公仆们有所抗议,上级权威仍然会不屑一顾地坚持这些指令。”对一个公仆来说,这种行为意味着“最高意义上的道德戒律和自我牺牲”。通过荣誉,纪律取代了道德责任。惟有组织内的规则被作为正当性的源泉和保证,现在这已经变成最高的美德,从而否定个人良知的权威性。有时这种美德在实践中引起的不安可以通过上司坚持他本人对其下属的行为承担所有责任(当然,只要其下属服从他的命令)得到平衡。韦伯在重点强调“领袖独有的个人责任”当中结束了他对公仆荣誉的描述,“这是一种领袖无法也不应该拒绝和转移的责任”。在纽伦堡审判中,当奥伦多夫被迫解释为什么他不从作为个人他不同意其行动的特别行动队的领导职位上退下来时,他精确地申述了这种责任感:如果为了从他所怨恨的责任中解脱而揭发他的部门所做的事情,那将会造成他的部下受到“冤枉的指控”。很显然,奥伦多夫期望他的上司也对他自己保持他对“他的人”所持的家长式的责任:这可以使他从对自己行为的道德衡量的忧虑中解脱出来—他可以心安理得地将这种忧虑留给命令他去行动的那些人去思考。“我认为,我处的位置不是去判断他的措施……是道德还是不道德的……我迫使我的道德良知接受我是一个军人的事实,因此我只是庞大国家机器中一个相对微不足道的齿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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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尔博格,《欧洲犹太人的毁灭》,p.1011。
® 参看凯尔曼,“没有道德约束的暴力”(Herbert C. Kelman,Violence with-out Moral Restrain'),《社会问题杂志》(Journal of Social Issue), vol. 29, 1973, pp.2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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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尔斯和米尔斯,《马克斯·韦伯文选》,p.95。在审判期间,艾希曼坚持主张遵守的不仅是命令,而且还是法律。阿伦特评论说,艾希曼(当然可能不止他一个人)曲解了康德的绝对律令,以致它不支持个人自主,而支持官僚主义附属关系:“行动得仿佛你的行为准则与法律制定者的准则或本国法的原则相同”,见阿伦特,《艾希曼在耶路撒冷》,p.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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