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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往与社会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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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什么是普遍语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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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言语的双重结构

再回到言语的双重结构特征这个问题上来，它可以脱离言语行为的标准形式来考察。显然，“以言行事的”和“陈述性的”彼此是极为独立的，我们能在恒定保持一个陈述性内容的同时，采用不同类型的言语行为。从被直陈陈述中抽象出陈述内容，它显露了人类语言的一项基本成就，这就是陈述被区分了的言语将人类从已被人类观察到的其它灵长类动物的符号性中介的相互作用中区别了出来。这种相对于恒定陈述性内容的言语行为，可以举出无数例证，如对于“贝蒂正在抽烟”这一陈述性内容，就可举出下列不同的表达：

“我断定你(贝蒂)在抽烟。”

“我请你(贝蒂)抽烟。”

“我问你(贝蒂)抽烟吗？”

“我对你(贝蒂)抽烟提出警告。”

从发生学的角度看，相对于恒定陈述性内容的言语行为，是在言语的形成和转化中，因以言行事成分和陈述性成分分离而出现的。这种分离对于言语双重结构的区分，对于言说者和听者必须立于其上、以同时达到理解(如果他们想把自己的意向传达给别人)的两种交往水平的区分来说，乃是一个条件。我要区分的是：(1)主观际性的水平。在这个水平上，言说者和听者通过以言行事行为建立起达到相互理解的关系；(2）陈述性内容的水平。它是可传达的。相应于每个话语都可以在其中分析的关系和内容方面，存在着(在标准形式中)言语行为的以言行事成分和陈述性成分。以言行事行为使被运用的陈述性内容的含义得到了固定，行为-补充物则决定着那种在已确定的交往性功能中“作为某物……”而被理解的内容（释义学上的“作为”可以在两种水平上加以区分：对于陈述“P”，一个可认同的预先设定的对象可以作为某物，例如作为“红的”、“柔滑的”或“理想的”对象而被表征；在与以言行事行为的联结中，即通过被嵌入某个言语行为内，这种陈述性内容又可以作为某物，例如，作为一个命令或断言而得到言说)。语言内在的反身性这个基本特征联结着言语的双重结构，对于直接或间接地提及言语来说，标准化了的可能性只是使一种已经在每个言语行为中获得的自我参照(self-reference)更明晰了。在使语言的双重结构不断丰满、充实的过程中，对话的参与者同时在两种水平上进行着交往，他们将内容的交往和角色的交往(在这种角色中，被交流的内容得到了运用)结合了起来。这里，关于“……的交往”这种表达可能给人以误解，因为它可以和元语言相联系并在大脑中引发某种涉及语言水平的联想，根据这种联想，在每一个较高的水平上，都可以作出次级较低水平上的对象语言的元语言学的陈述。但是，这种语言层次概念乃是为规范语言所采用的，规范语言恰恰缺乏普通语言所具的反身性。不但如此，在元语言中，人们总是诉诸存在于行为者判断事实或观察事件时那种客观性态度之中的对象语言，形成元语言学的陈述。与此不同，在主观际性的水平上，人们选择陈述性内容在其中运用的以言行事角色，这种含义的交往(在其中使用带有陈述性内容的语句)，要求一种代表这些交往的施行性态度。这样一来，自然语言特殊的反身性就首先依赖于两种交往的结合，即内容的交往(在客观性态度中被实现）与涉及该内容在其中得到理解的关系性方面的交往(在施行性态度中被实现)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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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研究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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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什么是普遍语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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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73 | PRINTED_PAGE=44

当然，对话的参与者通常具有使作为另一个继起的言语行为的内容而施行以言行事行为的选择自由。对于前一个言语行为的以言行事成分，他们可以采取一种客观性态度，并将该成分转换到陈述性内容的水平。自然，只是在实施一个新的言语行为、并该言语行为又依此具有某种非客观化的以言行事成分时，他们才能够这样作。对言语的直接和间接的提及，使明确表达自然语言反身性特点的可能性标准化了。一个发生于Tn的言语行为在主观际水平上的交往，可以在发生于Tn+i的某个进一步的断言性言语行为中、在陈述性内容的水平上被描述。但同时去实施和客观化一个以言行事行为，则是不可能的。

对于其至连语用学理论都成为其捕猎对象的描述主义谬误来说，这种选择有时提供了一种机会和场合。我们可以仅仅在客观化态度中分析言语结构，就像分析任何其它对象那样。在这样作的时候，实际伴随的以言行事成分不可能成为unoacto的对象，这种情形导致了许多语言理论家的一种错误认识，认为交往过程只是在一个单独水平、即内容或信息传递水平上发生着。结果，事情的关系方面失去了相对于内容方面的独立性，话语的交往作用失去了自身的构成性意义并被填加到信息内容之中，陈述的语用学操作—它在形式化了的呈示过程(例如符号逻辑)中呈示着话语的以言行事成分——也因此不再作为达到陈述性内容之理解的特定方式来译解，而被错误地解释为被传递信息的一部分。

与上述观点相反，我认为普遍语用学的任务乃在于言语双重结构的合理重建。以奥斯丁的言语行为理论为出发点，我想在与意义和有效性等问题的关联中使这个任务更加精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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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研究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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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的普遍-语用学的范畴

奥斯丁关于以言表意行为(locutionary act)和以言行事行为的对比，引发出了一场广泛的讨论，使意义理论得到某些澄清。奥斯丁限定意义这个概念为“带有陈述性内容的语句的意义”。他运用力量这个概念，则仅仅是在言说带有陈述性内容之语句的以言行事行为的场合。所有这些导致如下两组配合关系：

意义：含义和参照，以言表意行为。

力量：试图达到某种领会(uptake)，以言行事行为。

奥斯丁指出这样一个事实：带有同样陈述性内容的语句可以用不同类型的言语行为来言说，即运用不同的以言行事力量。然而，他对意义和力量的区分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如果人们仅仅是在语言学含义上，作为语句的意义而引进意义概念(在其中，或是句子的意义作为词汇意义的功能来接受，或是像弗莱格所认为的那样，词汇意义作为可能的句子意义的功能来接受)，那么，将该意义限定于言语行为的陈述性成分就并非有理。很显然，言语的以言行事成分也具有一种语言学含义上的意义。在清晰的施行性话语的场合，被使用的施行性动词拥有某种词汇意义，并使被构造的施行性语句拥有某种在一定程度上和带有陈述性内容的、非独立的语句相似的意义。“那种被奥斯丁称为话语的以言行事力量的东西，就是它的意义方面，话语的意义或是被它的清晰的施行性前缀所传达(如果它确有前缀的话)，或是可能已经被这样一种表达的应用所传达。”

然而，上述论辩忽略了一个事实：力量乃是这样一种东西，在特定含义上，它仅仅属于话语而不属于语句。因此，人们可能首先生发出保留“力量”于内容的想法，该内容对于句子来讲，乃是通过自身的被言说、通过自身被嵌入到言语结构中而产生的。当然，我们可以把通过在话语中使用句子而发生的意义现象和纯然的语句意义区别开来；可以在语用学含义上讨论话语的意义，就像我们在语言学含义上对语句意义所作的那样。因此，奥斯丁已经把同样的言语行为可以用不同语句来施行的事实当作承认语用学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优先于语言学意义的理由，根据意义应用理论，他建议语句意义和词汇意义乃是它们在其中被运用的言语行为意义的功能。⑦这项建议的困难在于，它没有充分考虑句子意义的相对独立性，即一个句子在不同关联域中被应用时，意义可能发生偶然性变化。进一步说，句子的意义与话语的意义相比，它显然更少依赖于言说者的意向。

第一章 什么是普遍语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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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一个语句在应用时经常带有不同的意向，而且处于使意义发生语用学转换的关联域中，它的语言学意义却没有变化。那么，当一定的社会角色规定某命令要用请求的方式来言说时，该话语的语用学意义(作为命令)就不会改变被言说句子的语言学意义(作为请求)。对于之所以要确立一个清晰的言语行为的语用学意义并确立在该言语行为中所运用的语句的语言学意义由以符合的标准条件来说，这乃是一个附加的理由。然而，恰恰是在处于标准形式中的清晰的言语行为的场合，那种起初用于陈述性语句之表达的意义与以言行事力量的意义(以及被表达意向的意义)之间的范畴性区别，就显露了出来。这表明，联系句子的语言学意义与话语的语用学意义间的差别，来解释意义概念与力量概念的相对性的作法是没有意义的。

关于句子意义的语言学分析，乃是从句子与现实的一定关系(句子一旦被言说，就马上进入了这种关系).以及从句子本身由以处置的有效性要求的抽象中得出的。同时，一个坚实的意义分析又不可能不顾及可能应用的某些情境。每一个语言学表达都可以用于形成陈述，甚至以言行事短语、包括初始性的意向表达，都能成为陈述性语句的-一部分。这说明，对于语言表达意义的语言学分析来讲，可以通过把它与它在每一个场合中所构造陈述的可能贡献相联系，从而获得某种确定的统一。但这仅对能在言语的陈述性成分中单独出现的表达来说，才是有意义的。施行性表达的意义，要通过诉诸它们对形成以言行事行为的可能贡献来呈明；初始性意向表达的意义，则需要诉诸它们对形成表达愿望、感觉、意向等等的第一者语句的可能贡献来澄明。例如，对“许诺”意义的语言学解释，就应该围绕着这个词对构造语句的贡献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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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研究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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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特此向你许诺……”

而不是

2.“他正在向他许诺……”

相应的，对“讨厌”意义的解释，也要诉诸于句子：

1a.“我讨厌你。”

用以取代下面的句子：

2a.“他讨厌他。”

只是因为、并且只要意义的语言学分析对陈述形式2或2a有利，用话语(以及言说者意向)的以言行事力量的意义来补充陈述性语句的意义就是必要的。毫无疑问，正是这种情形促使奥斯丁在意义和力量之间作出了区分。但我认为，下列作法可能更好一些：区分表达的语言学意义要根据它们对形成不同类型的言语行为(以及言语行为的不同成分)的可能贡献来进行。让我们考虑这样两个例子：

3.“我告诉你，父亲的新汽车是黄色的。”

4.“我问你，父亲的新汽车是黄色的吗？”

对这两个不同的以言行事行为的理解乃受制于其它的前提条件，而并非它们一致的陈述性内容。只要一回到某些情境必须满足的条件，这种区别就是可感觉的了。“父亲的新汽车是黄色的。”一个听者可以在这样陈述的条件下理解带有这种陈述性内容的语句的意义，该条件是他已经学会在如下直陈句中正确地运用陈述性语句：

第一章 什么是普遍语用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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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告诉你，父亲的新汽车是黄色的。”——以便于去报告一个观察结果：父亲的新汽车是黄色的。具有这种或相似经验的能力必须是预先设定的。在5中，一个陈述性句子的适当运用，至少对言说者提出下列要求：

a，前提条件的存在—有一个、并且只有一个对象，对它来说，“父亲的新汽车”这一表征可以适用。

b.可认同性能力的预先假设——“父亲的新汽车”这一特征化中包含着的(指示性运用的)陈述内容，在一个给定的关联域中，对去选择那个(也只能是那个)该特征由以应用的对象的听者来说，乃是一个足够充分的表征。

c.论断性行为——谓词“黄色的”可以归于被指示的对象。

相应的，对包容于5中的陈述性语句的意义的理解，也要求听者：

1).享有言说者的前提条件a。

2)，满足言说者的预先假设b，也就是说，实际认同那被诉诸的对象。

3).承担对他说来的论断行为c。

此外，它还带有话语的以言行事成分3和4。听者可以在后面所述条件下理解询问的意义，该条件是听者已学会参加下列类型的成功的言语行为：

6.“我(特此)告知你……”

7.“我(特此)问你是否……”

这就是说，听者已经学会去承担(行为中的)言说者和(合作中的)听者的双重角色。一个以言行事行为的施行不能作为陈述性语句可能的应用服务于某项观察的报道，而且，这里也没有对那种感觉能力作出基础性的预先假设。相反，言语行为的实施乃是经验可能性的条件，这里的经验指听者接受包含在已给出的言语行为中的内容，并且深入到被要求的和言说者联结时所拥有的交往性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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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理解5预先假设了知觉经验(亦即这样一种类型的经验：观察)的可能性，理解6和理解7自身都呈示了交往性经验(其经验类型是“参与观察”)。

存在于初始性以言行事意义和初始性陈述意义(奥斯丁所说的力量和意义）之间的区别，可以上溯到可能认识情境方面的区别。我们仅仅是在言语行为参与者的施行性态度中，来认识以言行事行为的意义。与此不同，我们认识带有陈述性内容这类语句的意义，却是在观察者(该观察者在陈述中正确报道了他的经验)的客观性态度中获得的；我们所获得的初始性以言行事意义与我们在深入到主观际性的水平、并建立人际关系的过程中所拥有的交往性经验相联系；我们所获得的初始性陈述意义却是在报道世界发生的某些事情时实现的。当然，尽管存在着上述区别，在施行性态度中获得的意义，也可以出现于带有陈述性内容的语句中：

8.“我向你保证昨天他告知我……”

9.“我告诉你昨天他问我是否……”

这个事实可以解释为什么两种意义范畴间已被表征的区别，常常为人们所忽略。然而，在陈述性内容的语句里，我们可以将表达的意义(它可以在某种施行性态度中运用）和词汇的意义(它仅被允许作为带有陈述性内容的句子的意义成分而存在)区分开来。例如，在8和9中，“告知”和“问”两个词就带有这样一种意义的暗影：该意义来自于它们只在以言行事角色——像6和7——中才拥有的力量。

我们可以在力量和意义这两个意义范畴的含义上，保留奥斯丁所作的区分。这样，力量就代表表达的意义，表达在与以言行事行为的联结中首先得到运用；意义则代表那种最初与陈述相联结而被运用的表达的意义。如此，我们对力量和意义作为两个意义范畴的区分，就既涉及了人际关系之建立的一般语用学功能，又涉及了事实之呈示（意义的第三个范畴，则相应于表达功能，也就是说，相应于言说者愿望、感觉、意向等等的揭示。在第一人称语言中，我暂且把它搁置旁，尽管这样-一种反思一一它类似于在考察以言行事为时被贯彻到底的那种反思一一也同样适用于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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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强调下列结果：

1.为言语行为的陈述性成分而保留语义学内容的概念，或仅仅用语用学操作(它代表某种特定的以言行事力量)去说明以言行事成分之意义的特征的作法，都是不足取的。

2.下列作法也不能令人满意，这就是在重建施行性语句的意义时，采取与重建带有陈述性内容之语句的意义完全相同的方式；言语行为的以言行事成分既没有表达一个陈述，也没有涉及陈述性的内容。

3.同样不能令人满意的是，把以言行事力量和意义成分(它通过话语行为增加了句子的意义)混为一谈。

4.从普遍语用学的观点看来，语言表达的意义可以根据下述情况加以范畴性的区分：看它是否能仅仅在具有呈示性功能的语句中出现，或者，它是否可以特定地服务于建立人际关系或表达意向。@

有效性要求的主题化(thematization)和交往模式

奥斯丁关于以言表意行为和以言行事行为的区分具有非常的重要性，这不仅是对于意义理论而言，有关言语行为类型和语言的基本模式的讨论也集中在这对概念上。首先，奥斯丁试图用这样一种方式勾画出范围：“施行性应该是作某事，以有别于仅仅说某事；施行性乃是愉快或不愉快的，以有别于真实或虚伪的。”由此出发，可以得出下列关系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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