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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与社会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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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尔伯格把可以合理重建的道德意识的发展定义为六个阶段。道德意识最初是在与道德相关的行为冲突的判断中表达出自身。我把那些可以通过交感方式解决的行为冲突,称作“与道德相关的”。行为冲突的道德解决排除了明显的力量运用和“便宜的”妥协办法,它可以被理解为交往行为—即以达到理解为指向的行为一—的某种继续,并且是运用推论的手段。这样一来,唯一可允许的解决方式是:至少危害一个被卷入或被影响群体的利益。然而,允许被卷入利益的可传递的调整,这种卷入是从作为可交感性而被接受的角度一—一种理想而公正的生活角度——出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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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限定制裁于失败的场合(惩罚、羞耻、内疚)。

请对照图表Ⅰb中柯尔伯格关于道德意识诸阶段的定义。正如图表2所表明的,不同的制裁及有效领域与这些阶段是相对应的。

图表 lb 道德诸阶段定义

  1. 前习惯水平

在这个水平上,儿童能对文化规则以及好与坏、对与错之类的标准作出响应。但他们对这些标准的理解,或是依据行为(惩罚、奖赏、礼物的交换等)的物质和享乐性结果,或是依据发布上述规则与标准的人所拥有的物质力量。前习惯水平又被划分为两个阶段;

阶段1:惩罚与服从的倾向。行为的物质结果决定着它的好与坏,而不管这些结果的人文意义或价值。避免惩罚与对力量的无条件的服从,都是根据他们自己的是非标准,而不是根据对惩罚权威由以支撑的基础性道德规约的遵从(后者属于阶段4的情形)。

阶段2:工具相对主义倾向。正确行为乃由那种可以工具性地满足自已的需要、偶然情况下也满足他人需要的行为所构成。人类关系被看作类似于市场交换关系,公平互惠、平等共享等要素都被包容于其中。但它们总是在某种物质实用主义的方式中被译解,互惠乃指“你为我搔痒,我就为你擦背”,并无忠诚、感激与正义可言。

I. 习惯水平

在这个水平上,维护个体家庭、集团、国家的期望,作为可在自已的权力中予以评估的东西被接受,而不管其直接的、显而易见的结果。此时的态度不再是仅仅遵从于个人期望与社会规则,而是对社会规则的忠诚,并积极维护、支持它,替它辩护,以至于与卷入其中的个人与集团同一化。习惯水平亦被划分为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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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3:人际和谐或“好儿童”倾问。好的行为乃是帮助他人,使他人愉快并得到他人赞许的行为,并存在着对成年、“自然”行为的立体映象的强烈遵从。行为经常根据意向被判断—“他想得很好”第一次成为重要的东西。一个人由于“心地是美好的”而赢得赞许。

阶段4:法律和秩序倾向。存在着一一种朝向权威并固定化了的规则,以及对社会秩序维护的倾向。正确的行为乃是由克尽职守,尊重权威,为了社会而维护既定社会秩序所构成。

夏.后习惯性的、自律的、或原则化的水平

在这个水平上,明确出现某种为界定道德价值与原则的努力。除提出这些原则的集团或个人的权威、以及个体自身对这些集团的认同以外,这些道德价值与原则亦拥有有效性和适用性。这一水平同样可以区分为两个阶段:

阶段5:社会契约条文主义倾向。功利性色彩很重,正确的行为被倾向于按照已经社会全体批评式检验并认可的个体权力及规范加以界定。存在着关于个人价值与意见相对性的明确意识、以及对达到交感之程序规则的相应强调(而不是像在阶段4“法律和秩序”中那样,把它冻结起来)。在法律领域以外,自由协定与契约则是义务的约束性要素。

阶段6:普遍伦理原则倾向。正确行为是由与诉诸逻辑可领会性、普遍性及连贯性的自我选择伦理原则相一致的良心决定所定义。这些原则不是类似于摩西十诫那样的具体道德规则,而是抽象的、伦理性的(黄金规则,范畴化命令),是在内心深处存在着的关于正义、人类权力的交互性与平等性以及对作为个体的人的尊严之尊重等等普遍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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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来源:1·柯尔伯格“从是到应是”,载T·米切尔主编的<认知发展与认识论》(纽约、1971),PP15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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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上述得到经验支持的、关于道德判断表述的分类,满足了呈示道德意识发展诸阶段的理论要求。如果我们要承担起为这种分类提供证据的责任——柯尔伯格自己没有真正做到—就要自我保证能表明道德类型的描述性系列代表着一种发展-逻辑的关系[在福莱维尔(Flave11)的意义上〕,我想通过道德意识与角色行为的一般性限定的相互联结,来达到提供分类证据这一目标。下面所述的三项步骤,都服务于这个目的:(1)我将通过这样一个系列来引入可能交往行为的结构,在其中,主体经由儿童成长并进入到符号化普遍性阶段;我还要将交往行为的基本结构与儿童必须获得以便能在社会环境的各种水平上活动的认知性能力或资质相协调,即儿童先参加不完整的相互作用,继而参加完整的相互作用,最终参加到交往中来,参与交往要求从交往性行为到论辩的转变。(2)我试图(至少是暂时的)从发展-逻辑的角度审视有关角色行为的一般限定系列。(3)从各种相互作用性资质的阶段中推出道德意识的诸阶段。

首先必须论及交往行为的基本概念,它对于道德冲突的感知来讲,乃是必备的前提条件,包括:(1)具体的行为期望及相应的意向性行为;(2)彼此间相互连结的、一般化了的行为期望,即由以调整行为的社会角色与规范;(3)能服务于证明或导出规范的原则;(4)与行为相联结的情境要素(例如行为后果)或与规范相联结的情境要素(例如作为应用条件或作为边际效果);(5)彼此就某事进行交往的行为者;(6)作为动机而对行为发生影响的行为指向。我将采用由米德(Mead)创始继而由帕森斯(Parsons)发展了的行为理论框架,不打算接受习惯角色理论(在图表3中,我已从成长过程中的儿童的社会化角度,将这些组成部分一一列定)。

水平Ⅰ。对于在认知方面仍处于前操作性思维阶段的学龄前儿童来说,他的与行为相切合的符号化普遍性部分,仅仅是由个体的、具体的行为期望与行为、由能作为奖励或惩罚而理解的行为结果所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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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Ⅱ。一旦儿童学会进入社会角色,作为一个有能力的成员去参与相互作用,他的符号化普遍性部分就不再仅仅由表达具体意向的行为所组成了(例如,希望或希望的满足),他已把行为作为现实性一般化了的行为期望(或作为对它们的违犯)来理解。

水平。当青年已经学会提出社会角色的有效性以及行为规范一类的问题时,他的符号化普遍性部分再一次得到了扩展,开始出现这样的原则,根据该原则,对立方面的规范也能被判断。通过这种判断去处理假说性有效要求,或要求将强制性行为暂时悬置起来,或要求进入这样一种论辩:通过争论,实践问题可以得以澄清。

行为者及其需要在上述三种水平的递进中上升着,达到进入符号化普遍性。在水平,指导行为的指向在这样一个程度内被完成:它们可以在愉快、痛苦的侧度中一般化。只是在水平Ⅱ,需要的满足才是通过基本涉及者的符号化奉献,或是通过如下方式由扩大了的集团中的社会性认可加以中介的:它解除了奖励的自身天秤的自我中心束缚。在这种方式中,行为动机要求某种文化化了的需要形式,而行为动机的满足则依赖于随之而来的、为社会认可了的期望。在水平Ⅲ,需要转译的半自然过程—这种过程届时将依赖某种非控制的文化传统及其在团体系统中的变化—可以自身提升为推论式意志形成物的对象。在自身提升中,除已经文化化了的需要以外,关于需要转译的批判与证明也获得了使行为定向的力量。

儿童由以成长并进入交往行为一般结构的诸阶段,已经被推进到这样一点,在这点上,开始出现相应于行为者(也就是相互作用的支撑主体)感知与自我感知的表征物。当儿童越过共生阶段领域而成为可以从道德基点—首先是从惩罚与服从的角度—去感知的主体时,他就已经学会了把自己和自己的肉体与环境区分开,尽管他还没有作到把环境中的物理对象与社会对象直接区分开;他已经因此而获得“自然”同一性,并把这种同一性归因于自已肉体—作为维持主体边界的有机体——征服时间的能力。植物和动物已经是环境中的系统,它们不仅对我们来说拥有某种同一性(与观察者的同一),而且拥有与它们自身的同一,就像运动中的肉体所作的那样。所以,在水平Ⅰ上,行为者还没有进入符号化世界,那里只有自然的代理人(那种可领会的意向就被归因于此),而没有这样一种主体:人们可以根据一般化了的行为期望,要求他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只是在水平Ⅱ上,同一性才从行为者的肉体外象中被剥落出来。就儿童先是被其家庭环境中若干基本角色的符号化一般性所同化,继而又被扩大了的集团的行为规范所同化而言,他的自然同一性通过被某种符号化支持的角色同一性得到了改造,诸如性别、体质、年龄等等一类肉体特征,也被并入符号化定义之中。在水平上,行为者作为角色-依赖的涉及者出现,然后又作为无个性特征的角色承担者出现。只有在水平上,角色承担者才转变为这样一种个体:他能够宣称他的同一性独立于具体角色和特殊的规则系统。在这里,我们假定青年人在获得规范之间的区分的同时,也获得了由以衍生规范的原则,从而也就获得了根据原则进行判断的能力。他意识到传统的、平静如水的生活方式,可能被证明为仅仅是某种惯性,是某种无理性的东西。如此,他不得不把隐藏在所有特殊角色与规范之后的他自己的自我夺回,并通过下述抽象能力使其稳定化:在任何情境中,他都作为可以满足连贯性要求(甚至是在面对着不相容的角色期望的情况下,或者是在传统的生活时代的序列中)的一个人来呈示自身。角色同一性被自我同一性所取代了,行为者作为个体与他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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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客观关联域发生了交合。

到此为止,我们是把自己的注意力直接集中于符号化普遍性的组成成分上,这种组成成分在儿童成长的若干阶段获得了现实性。如果采用某种心理学的态度,把注意力转向行为主体必须获得、以便能在交往行为结构中自如运动的能力,我们就将碰到构成相互作用资质的角色行为的一般性限定。对交往行为一般结构的日益增长的掌握以及相关的行为主体独立于关联域的成长来说,存在着相应的、分为若于层次的相互作用资质,这种资质可以在三种侧度中被列定(正如图表3的右半部分所表明的)。假若从这些侧度中引发出来、并用某种规范性观点加以处理的决定物,能构成一种层次阶梯,以致能证实三种水平中存在着相互作用的发展-逻辑连结关系的断言,我们就足以卸下提供证据这付担子了。

第一个侧度把握的是对于角色限定的认知性成分的感知,行为者必须能理解并遵从另一个人的个体行为期望(水平Ⅰ),必须能理解并服从(或违犯)反思性行为期望一角色和规范(水平),必须能理解并运用反思性规范(水平Ⅲ)。三种水平是根据反思程度加以区分的:第一种水平那种简单的行为期望在第二种水平上成为反思性的—期望本身可以被相互期望;第二种水平上的反思性行为期望,在第三种水平上再次成为反思的—规范本身可以被规范。

第二个侧度相关于一般角色限定的动机性成分的感知。首先,自然因果性还没有同自由因果性区分开强调规则不论是在自然中,还是在社会中,都是作为具体希望的表达来理解(水平1);尔后,行为者必须能区分义务行为与单纯意愿行为(责任和偏好),即能区分规范的有效性和单纯意志表达的事实性(水平Ⅱ);最后,他必须能区分他律与自律,也就是说,能理解仅仅属于传统的(或强制的)规范与通过原则证明为正当的规范之间的区别。三种水平是根据抽象程度与变异程度加以区分的:指导行为间的指向变得越来越抽象——从具体需要到责任、再到独立自存的意志。与此同时,对于与行为规范相联系的所谓正确(或“公正”)的有效性要求,三种水平指向亦变得越来越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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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侧度则专注于对一般角色限定中这样一种成分的感知,该成分预先假设了其它两者,并同时拥有认知性与动机性两个方面。首先,行为与被感知的行为者乃是依赖于关联域的,是具体的——这里仅仅存在着特殊(水平Ⅰ);在水平Ⅱ上,符号化结构必须被区分为一般与特殊两者—与规范相对的个体行为和与角色承担者相对的个体行为;在水平Ⅱ上,必须有可能从一般化能力的角度去检验特殊的规范,以使特殊规范与一般规范的区分成为可能。同时,行为者亦不再被理解为角色标志的结合物,而被认为是个体化了的主体。通过原则的使用,他们中的每一个都能构成一部清晰晓畅的个人传说。换言之,在这个阶段上,个性与“一般性自我”(ichüberhaupt)必须被区分开。这里,三种水平的划分是根据一般化的不同程度进行的。

上述关于图表3所列内容的简短讨论,已经表明角色限定可以从(a)反思性、(b)抽象和变异,以及(c)一般化这三个规范角度被置于某个确定的层次阶梯中,它为下列推测,即为某种较深入的分析在皮亚杰理论的意义上使发展-逻辑模式同一化,提供了初始基础。在目前情况下,我不得不使讨论依仗于这种推测。如果它是对的,那么,就这些阶段可以从角色资质的不同水平导出而言,同样的推测也适用于道德意识诸阶段。关于这种导出,这里同样只能给以粗略地说明。

我将从下列假定开始这个说明:“道德意识”意味着运用相互作用资质去自觉处理与道德相关的行为冲突的能力。行为冲突的交感式解决要求某种对舆论是公开的观点,借助于这种公开观点,冲突中的利益的过渡性调整才能够建立起来。但是,有能力的执行者对于这样一种基础性观点的认同(该认同具有独立于社会原点、传统、基本姿态等等东西的、偶然的共同性)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有可能:这种对舆论是公开的观点恰恰是从可能相互作用的结构中生发出来的。行为主体间的交互性正是这样一种观点,在交往行为中,一种至少是不彻底的交互关系乃是通过被卷入各方之间的人际联系得以建立的。两个人在下列意义内是处于不彻底的交互关系中:其中一人可以作、或期望于X作,仅仅是在另一人可以作、或期望于Y作的程度上(例如:教师与学生;家长与孩子)。但如果双方在可比较的情况下能够作、并期望同样的事情,他们的关系就是彻底交互性的(X=Y,例如民法规范)。在一篇现今十分著名的论文中,A·古尔德纳(Gou1dner)曾主张交互性规范构成全部相互作用的基础。这种表达并不完全贴切,因为交互性并不是一个规范,而是被固定在可能相互作用的一般结构中的东西,这样;交互性观点严格说来,是属于言说和行为主体的相互作用知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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