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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讨论了两种合法化概念:经验主义的概念和规范主义的概念。前者可以应用于社会科学,但不甚令人满意,因为它乃是从关于有效性的系统论根基中抽象出来的;后者应用于社会科学故然令人满意,但有累于自身被嵌入其中的形而上学背景,也很难立住脚跟。有鉴于此,我打算提出合法化的第三种概念,这种概念我称之为“重建性的”。
我想从这个假定开始:陈述“X是合法的”与陈述“X存在于一般利益(或公共利益)之中”具有同样的意义,这里,X可以是一个行为,也可以是一个行为规范,甚至是一个规范系统(在当下场合,则指一个统治系统)。“X存在于一般利益之中”意味着与X相联系的规范的有效性要求被认为已得到了确认。竞争中的各有效性要求的可证实性决定于可能的证明系统,一个单独的证明则被称为一种合法化。给定合法化的重建首先可以存在于对某证明系统S的发现中,该系统允许把给定合法化作为在S中有效或无效来评价。“在S中有效”仅仅意味着,任何接受S—一种神话,一种宇宙学或一种政治理论—的人也必须接受在有效的合法化中给定的基础。这种必要性表达着某种由证明系统的内在关系引起的相容性连结。
第五章 现代国家中的合法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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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把证明推进到这一点时,我们已经解释了合法性中的信仰并验证了它的相容性。然而,仅仅沿着这条释义学的路子走,并没有达到对被相信的合法性的判断,那种合法性中的信仰与已确证的制度系统的比较也没能使我们前进得更多。假如观念和现实并非相互分离,真正需要的则是被重建的证明系统自身的进化,这就把我们引回到实践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中。在现时代,这已经作为一个程序和先决条件——在此条件下,证明将具有构造交感的力量——的问题被反思性地提了出来。我已提到过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他曾考察初始情境怎样不得不被制度化,以利于一种关于基本决策和基本社会结构的理性交感的产生;P·洛伦赞(Lorenzen)则检验了言语实践所具有的排列有序的规范,正是这些言语实践使理性交感在上述实践课题中成为可能:最后,K-O·阿佩尔通过诉诸实践论辩的普遍、必然的——也就是说,超验的——先决求件,使这个问题更趋于根本化,交往之普遍的先决条件的规范性内容也就因此而被认为形成着言语的普遍伦理学的核心。这是一个聚焦点。以此为指向,那些试图更新实践哲学的努力,在今天似乎正在刻意奋斗之中。
尽管我们赞同这些论点,下列异议仍然很容易浮上脑际:每一种一般的证明理论在与合法性统治的历史形式相联系时,都特殊地保留着某种抽象性。如果人们把哲学推论式的证明标准强加在传统社会上,人们就是在一种历史的“不公正的”方式中行为着。那么,是否有这样一种取代物,它一方面取代了一般理论的历史不公正性,另一方面又取代了仅仅是历史解释的无标准性呢?我所看到的唯一有希望的方案就是这一理论:它能结构性地澄清各种不同证明水平的、具有历史可观察性的序列,而且能把这一序列作为一个发展的、逻辑的联结加以重建。那种已得到很好证明并已经通过这种方式重构起道德意识之个体发生学模型的认知发展心理学,至少可以作为一个颇具启发力的向导和一种鼓舞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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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释
“英语本序”注释
1.参见“关于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哲学讨论的文献报告”〔“Literaberbericht zur Philosophischen Diskussion um Marx und den Marxismus”],载《哲学周报»[Philosophische Rundschau]5(1957),Pp165\~235;重 载于《理论和实践》[Theorie und Praxis](Neuwied,1963),PP261\~335。
2.参见“哲学与科学之间:作为批判的马克思主义”[“Between Philosophy and Science: Marxism as Critique”〕载 《理论与实践[Theory and Practice] (Boston,1973),PP195\~252。
- 参见“与社会哲学相联系的古典政治学说”[“The Classical Doctrin eof Politics in Relation to Social Philosophy"],载«理论与实践, PP4ì\~81.
4.同上,P79。
5.《文献》,P310。
6.“关于社会科学逻辑的文献报告”〔“Literaturbericht zurLogik der Sozialwissenschaften”],载《哲学评论》(Beiheft,5,1967);重载于《为 了社会科学的逻辑》[Zur Logik der Sozialwissenschaften](Frankfurt,1970),PP71\~310;《认识与意趋》[Erkenntnis undInteresse](Frankfurt,1968),英译为《认识与人的意趋》[Knowledge and Human Interests (Boston,1971)。
7.《为了社会科学的逻辑》,PP251\~290;英译为“对伽达默尔《真理与方 法》—书的评论”[“A Review of Gadamer's Truth and Method”],载 F·道尔麦和T·默伽塞主编的《理解与社会探究>〔Understanding and Social Inquiry)(Notre Dame,1977),PP335\~363.
本注释据英译本注释译出,为方便查找,凡文章标题、书名、杂志名称第一次出现时皆在译文后附上原文,用方括号括起。出版地址则一律不译。一中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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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认识与人的意趋》,第10章到第12章。
9.“释义学的普遍性要求”“Der Universalitätsanspruch der Hermeneutik”,载K·O·阿佩尔等《哲学释义学和意识形态批判»Hermeneutik und Ideologiekritik] (Frankfurt,1971),P138。
10.《认识与人的意趋》,P269。
11.《为了社会科学的逻辑》,PP164\~184,305\~308;还可参见“社会理论 还是社会技术论?与N·卢曼的争论”〔“Theorie derGesellschaftoder Sozialtechnologie?Eine Auseinandersetzung mit Niklas luhmann"), 载《社会理论还是社会技术论-—-系统研究提供了什么?》〔Theorieder Gesellschaft oder Sozialtechnologie-Was Leistetdie Systemforschung?)(Frankfurt,1971),PP142\~290。
12.<为了社会科学的逻辑》,PP181\~182。
13.同上,PP176\~177。
14.参见《为了社会科学的逻辑》1970年版“序言”。在这篇“序言”中,哈贝马斯警告不要把“自我理解过程与它们的结果”相混淆,并声称他将要(1970)在另一个方向上继续展开此处提供的“讨论片段”。在“《认识与人的意趋》跋”(载《社会科学的哲学[Philosophy of the Social Sciences),1973,PP157\~189)中,他又提醒我们,这里试图提出的仅仅是一个“绪论”(P159),尽管他仍然想“坚持本书的系统性概念”,但当某些必要的改进已经作出时,“这个观念就呈现出不同的情形”(P158)。
15.这篇演讲作为附录,载于《认识与人的意趋》,PP301\~317,此处引自P314.
16.这里有一个重要例外,即关于论辩的观点和与此相联系的“理想言语情境”的概念。参见“走向一种交往资质理论的准备性意见”“Vorbereit-ende Bemerkungen zueiner Theorieder Kommunikativen Kompeten-z”],载《社会理论还是社会技术论》,PP101\~141;“真实性理论”〔“Wahrhe-itzs theorien”],载《现实与反思:W·舒尔兹纪念文集》[WirklichkeitundReflexion: Festschrift für Walter Schulz](Pfullingen, 1973), PP211\~265:或参见T·默伽塞J·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The Critical Theoryof Jürgen Habermas (Cambridge,Mass,1978),第4章第 2 节和第 3 节。
17.参见“社会化理论概说”C“Stichworte Zur Theorie der Sozialisation”〕,载《文化与批判»[Kultur und Kritik],PP118\~194;“角色资质概念 札记”[“Notizen Zum Begriff der Rollenkompetenz",同前书,PP195 \~231;R·道伯特、J·哈贝马斯、G·努纳尔-魏克勒主编的《自我的发展》 [DieEntwicklung des Ichs)的“导论”,(Köln,1977);还可参见默伽塞«J· 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第4章第4节。
注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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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历史与进化”[“Geschichte und Evolution”],载《历史唯物主义 的重建》[Zur Rekonstruktion des Historischen Materialismus)(Frankfurt,1976),PP200\~259,这里引自P250。
19.《合法化危机》[Legitimation Crisis)(Boston,1975)。
“什么是普遍语用学”注释
1.迄今为止,“语用学”这个术语一直被用于分析语言运用的特殊关联域,而不是用于对语言运用(或在话语中运用语句)之普遍特性的重建。我虽引入了“普遍的”语用学以便区别于“经验的”语用学,但已不再满意于这个术语,“规范语用学”—作为“规范语义学”的延伸—-可能更合适一些。“规范语用学”(“Formalpragmatik”)乃是F·舒兹(Schütze)在<社会学发生角度的语言》[Sprache Soziologisch Gesehen(第2卷,Munich,1975)中提出的一个术语,参见该书摘要PP911\~1024。
2.我想集中讨论这样一类理想化了的交往行为类型,即“交感性相互作用”。在其中,参与者同享某种传统,他们的倾向性亦被规范式地统一到这样一种程度,即他们都从同一种情境界定出发,而且不存在对他们相互满足的有效性要求不予认同的现象。下列图表给出了交感性相互作用在一个拥有不同社会行为类型的系统中的极端情形。以这个分类为基础,剩下的问题则是参与者将提出哪些范畴的有效性要求并对之作出响应。
这些行为类型可以根据它们与言语的有效性基础的关系被区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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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战略行为相对应的交往行为。在交往行为中,相互认可的有效性要求的基础是预先设定的,这与战略行为中的情形完全不同。在交往性态度中,有可能达到一种倾向于有效性要求的直接理解;而在战略性态度中,正好相反,只有以限定性标示物为媒介的间接理解才是可能的。
(2)与交感性行为相对应的以达到理解为指向的行为。在交感行为中,对隐含提出的有效性要求的认同可以根据共同的情境界定被预先假定为一种背景性交感,这样种认同被认为能在以理解为指向的行为中实现。对以达到理解为指向的行为来说,战略因素能够被使用——这当然是以它们乃是达到直接理解这一目的的手段为前提。
(3)与论辩相对应的行为。在交往行为中,隐含提出的有效性要求可以被兑现(或通过间答而直接体现)这一点,乃是一个自然的假设。与此不同,在论辩中,关于陈述和规范的有效性要求则被当作假说用括号括起,并受到主题性检验。和交往行为中的情形一样,论辩的参加者也保持着某种合作态度。
(4)与系统扭曲了的交往相对应的操纵行为。在系统扭曲了的交往行为中,至少有一个参与者就下列事实作出了自我欺骗,那就是交感行为在这里只是表面地被维持着。另一方面,操纵者又就他自己的战略性态度至少欺骗了其它参与者中的一个,在这种战略性态度中,他乃是以一种伪交感的方式蓄意而行的。
3.K-·阿佩尔“言语理论与超验语用学——伦理规范问题”〔“Sprechakttheorie und Transzendentale Sprachpragmatik—Zur Frage Ethischer Norman”],载K-O·阿佩尔主编的<语用学与哲学》[Sprachprag matik und Philosophie)(Frankfurt, 1976),PP10\~173。
4.在德国新康德主义西南学派的框架内,E·拉斯克很早就把“超主体的有效性”概念(该概念与语言表达的意义、陈述的真实、以及词汇艺术的完美相联系)作为应被认可的价值加以重新构建。拉斯克的有效性哲学把许多人的主张结合在一起,如洛兹(Lotze)、布伦坦诺、胡塞尔、李科(Rickert)等。“真正的价值B是被认可了的价值,即认可-价值,它应该受到遵从,应该被归功,因而亦被需要或要求。有效的是价值、需求、规范……,所有这类术语如‘价值’、应该’、“归功’、‘需求’等都是相互关连的概念,它们都指向相应于有效性的主体行为—一该有效性应该通过一定的方式被处置,它需要一定的行为。”E·拉斯克“逻辑系统”[“ZumSystem derLogik”],载著作集·卷3»[Gesschriften)(Tübingen,1924),P92。
注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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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Y·巴-希莱尔在他对我的批评(见“关于哈贝马斯的释义学语言哲学”[“()n Habermas's Hermeneutic Philosophy of Language"], 载《综合>杂志[Synthese]<1973>:PP1\~12)中没有能看到这一点。他的批评是建立在篇我已表明其临时性的文章基础上的(指我的“对一种交往资质理论的初步说明”-文“Vorbereitende Bemerkungen zu einer Theorie derKommunikativenKompetenz”],载J·哈贝马斯和N·卢曼《社会理论还是社会技术论》(Frankfurt1971),PP101\~141)。我感到,Y·巴-希莱尔对我产生误解的地方是如此之多,以至于在细节方面作出答复将毫无意义。我只能希望在目前这篇概略文章中,使我的观点(它仍然带有强烈的方案性质)甚至对这样一类读者——他们带有敌意的倾向,且不乏释义学的、而非特殊的直率——显得更清晰些。
6.例如,可以参见K-O阿佩尔的《哲学的转化·卷2»〔Transformationder Philosophie Vol、2〕(Frankfurt,1971),P406,或“—种超验语用学观念的纲要性述评”[“Programmatische Bemerkungen zur Idee einerTranszendentalen Sprachpragmatik”),载B·奥萨·托姆丛书126(Tuk-u, 1973),PP11\~35。
9.Y·巴-希莱尔“索引性表达”[“IndexicalExpressions”],载《语言诸方面»[Aspects of Language](Jerusalem,1970),PP69\~88,以及“语义学和交往[“Semantics and Communication”],载H·海德利希《语义学和交往[Semantics and Communication)(Amsterdam,1974),PP1\~36。把Y·巴-希莱尔的观点当作出发点,A·凯舍尔也提出一种把语言表达置于超语言情境中的规范性理论,见“走向语言施行理论的一步”“AstepForwardto a Theory of Linguistic Performance”],载Y·巴-希莱尔主编的《自然语言的语用学»[Pragmatics of Natural Languages)(Dordrecht,1971),PP84\~93;还可参见R·C·斯泰尔纳克“语用学”[“Pragmatics”],载达维森和哈尔曼合编的《自然语言的语义学[Semantics of Natural Languages](Dordrecht,1972),PP380\~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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