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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J·哈贝马斯《为了社会科学的逻辑》,PP184ff。
27.H·G·伽达默尔在他的《真理与方法»[Truth and Method](NewYork,1975)一书中强调指出了这一点。
28.G·赖尔«心的概念»》[The Concept of Mind](London,1949)。参见E·Von·萨威尼在《规范语言哲学》Die Philosophie der normalenSprache](Frankfurt,1974)中的解释(该书 PP91ff)。
29.R·卡尔纳普与W·施泰格缪勒《归纳逻辑与或然性》〔Induktive Logik und Wahrscheinlichkeit](Wien,1959), P15.
30.D·冯特利希《语言学的基础》[Grundlagen der Linguistik](Hamburg,1974),P209.
31.指关于在合理重建意义上一种解释意味着什么的分析,参见H·施纳岱尔伯赫《反思与讨论》[Reflexion und Diskurs](Frankfurt,1977)中关于“解释性讨论”〔“Explikativer Diskurs”的一章,PP277\~336。
32.N·乔姆斯基《句法理论概观》[Aspects of the Theory of Synt-ax](Cambridge,Mass, 1965)。
33.冯特利希《语言学的基础》,PP210\~218。
34.R·P·鲍萨《语言学假说的证明》,PP75ff,其中,在内在的语言学根据与相对应的外在语言学根据的联系中谈到这一点。
35.冯特利希《语言学的基础》,P216。如果我没有理解错,希耐尔在《语言哲学与语言学»[Sprachphilosophie und Linguistik)(Hamburg, 1973)中对这种语言学变体的理论模型给予了某种经验性解释,见该书PP82\~114。
36,鲍萨(《语言学假说的证明》,P224。鲍萨认为:一个言说者不但可以错误地报道一个正确的语言直觉,而且还可以有错误的直觉;但是对前理论知识的构造却不允许这种可能性的存在。我认为,从下列观念出发,鲍萨的断言是有意义的,这就是语言直觉可以是“错误的”,只有在它们来自无能力的言说者的时候才有可能。另一个问题是在句子的可接受性之扩散性判断的形成中,语法性的与非语法性的(例如感知性)认识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为何,即是把语法性规则意识的表达分离出来,还是把真正的语言直觉分离出来。
37.在这种联系中,U·奥沃曼曾经指出它与皮亚杰反思性抽象概念之间的一种十分有趣的平行关系。也许合理重建程序仅仅是一个类型化了的东西,并似乎控制着儿童的反思性抽象的形式——例如,当这种程序在儿童的工具性行为中“读出”构成其行为基础的方案构架时。
38.W·J·M·莱费尔特《语言学与心理语言学中的规范语法Form-al Grammars in Linguistics and Psycholinguistics), 卷1~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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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sterdam,1974)。
39,莱费尔特《语言学与心理语言学中的规范语法》,卷3,PP5\~7。
40.同上,PP14ff。
41.为了回答鲍萨提出的关于“清晰例证原则”的质疑(见他的《语言学假说的证明»》,P224),我想引证J·J·卡兹和B·G·贝福尔在一篇批评经验主义的文章中对类似怀疑的论驳。该文的标题是“经验主义的兴衰”〔“TheFal1 and Rise of Empiricism"(未发表,Ms Feb 1974), 在PP38\~39有这样一段文字:
这种理论……试图根据语音构成理论去解释与语音性质相互联结的直觉;根据句法构成理论去解释与句法性质相互联结的直觉;根据语义构成理论去解释与语义性质相互联结的直觉。而语法理论则根据在某种语法模式中表达出来的系统关系,最终去寻求对不同类性质间相互联结之直觉的解释—该语法模式在语言中,把一个单独一体化了的声音-意义关系理论中的各构成部分连在了一起。
当然,这些议论旨在描绘一种理论理想。但是既然该语法理论在推进这个理想方面已经走了一步,它就不但为语法的构建确定了界标,为语法结构提供了更丰富的解释,而且还表明了远为宽泛的语法性质类别及其联系。在这样作的时候,它呈示出一个语法特性领域,此领域远较在原始直觉基础上所能作的更清晰、更独特,也更可靠。正如弗德尔(Fodor)颇具洞见地指出过的那样,这样一种理论乃是在自身不断进步的过程中界定自己的对象物:“如此,就有一种非常重要的含义,科学必须在其中发现其底蕴。科学通过对下列情形的发现来作到这一点,这就是它为解释某类现象而使用的定律和概念可以十分有效地用于解释其它类型的现象。从而只有在回溯中,我们才能说,所有那些由一个单一理论框架所包容的现象都正是我们所意味的,例如,这样一些前系统性术语物理事件’、化学反应’、或行为’,就这些术语或其应用乃是新词创造而言,它们的应用确由这样的洞见所导致:一个成功的理论可以提供非常深刻的相似性,以此构成诸多从表面看来似属异质的事件的基础”(J·A·弗德尔《心理学解释»)[PsychologicalEx-planation],New York,1968,PP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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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221\~239,重载于罗森伯格和特雷弗斯主编的《语言哲学研究》Readingsin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Englwood Cliffs,N• J• 1971), PP614\~628;“奥斯丁论以言表意行为和以言行事行为”〔“Austin on Locut-ionary and Illocutionary Acts"],载<哲学评论»77(1968),PP405\~424,重载于<语言哲学研究》,PP262\~275;<言语行为》[SpeechActs〕](London,1969);“语言学与言语哲学”[“Linguistik und Sprachphilosophie”],载巴什和威诺曼主编的《语言学与相邻科学》,PP111\~126。
其它资料包括:W·P·阿尔斯顿《语言哲学》[Philosophy of Langua-ge〕和“语言行为”[“Linguistic Acts”],载《美国哲学季刊》〔AmericanPhilosophical Quarterly〕1(1964),PP138\~146;L·J·柯亨“是否存在以言行事力量?”[“Do Illocutionary Forces Exist?"],载《哲学季刊»[Phi-1osophical Quarterly]14(1964),PP118\~137,重载于罗森伯格和特雷弗斯主编的《语言哲学研究》,PP580\~598,“言语行为”[“Speech Acts”],载《语言学的当前趋向[Current Trends in Linguistics)12(1970);R·M·哈里“意义与言语行为”[“Meaning and Speech Acts”],载《哲学评论>79(1970),PP3\~24,“奥斯丁关于以言表意行为与以言行事行为的区分”“Austin'sDistinction Between Locutionary and Illocutionary Acts"),载哈里<实践推理》[Practical Inference)(London,1972);D·霍德克劳弗特“施行性和陈述”[“Performatives and Statements”〕,载<精神》杂志〔Mind]83(1974),PP1\~18;P·F·斯特沃森“言语行为中的意向和惯性”〔“Intentionand Convention in Speech Acts"),载«哲学评论»73(1964),PP439\~460,重载于罗森伯格和特雷弗斯主编的《语言哲学研究》,PP599\~613;S·色沃“埃贝蒂克与以言行事行为间的区别”[“The Distinction Between Ebetic andIllocutionary Acts”),载<分析>杂志[Analysis〕32(1972'73),PP177\~183;C·特雷弗斯“一种衍生的言语行为理论”〔A Generative Theory ofSpeech Acts”〕,载罗森伯格和特雷弗斯主编的《语言哲学研究>,PP629\~644;G·J·瓦尔诺克“哈里论意义和言语行为”[“Hare on Meaning andSpeech Acts”],载<哲学评论>80(1971),PP80\~84;冯特利希<语言学的基础>,PP309\~352。
59.乔姆斯基《句法理论概观》,PP3ff。
60.这些限制条件请参看后面关于塞尔的可表达性原则的讨论。
61.P·F·斯特沃森<论个体Individuals](London,1959);M·杜姆特《弗莱格与语言哲学Frege,Philosophy of Language〕(London,1973);E·图根哈特语言分析哲学导论讲座》[Vorlesungen Zur Einf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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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ung in die Sprachanalytische Philosophie)(Frankfurt, 1976)。
62.关于意向性和意向表达的分析,请参见W·斯莱尔“经验主义和精神哲学”[“Empiricism and the Philosophy of Mind”],载«形而上学》(Metaphysics](London,1968);W·斯莱尔和R·柴斯霍尔姆“意向性和心智”“Intentionality and the Mental”],载明尼苏达研究»[MinnesotaStudies],卷1(1963),PP507\~539;W·斯莱尔<科学和形而上学》[Scienceand Metaphysics](London,1968);E·图根哈特“现象学与语言分析”(“P-hānomenologie und Sprachanalyse”],载《伽达默尔讨论集》[Festschriftfür Gadamer〕卷2(Tübingen,1970),PP3\~24;J·辛蒂伽《知识与信仰>[Knowledge and Belief)(Ithaca,1962);C·泰勒“解释行为”,载《探究》杂志13(1970),PP54\~89。关于可表达性言语行为的分析,参见P·M·S·海克尔《洞见与幻想》[Insight and Illusion](Oxford,1972),第7、8、9章。
63.参见B·B·斯坦伯格和雅克鲍威茨主编的《语义学》〔Semantics〕(Cambridge,1971),PP157\~484;H·E·布克《语义学》[Semantik](Mu-nich,1972).
64.在这方面,P·W·阿尔斯顿的著作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65.F·Von·库舍尔《语言哲学》[Sprachphilosophie〕(Munich,1971),PP117\~161;H·史纳尔《言语哲学与语言学》,PP190\~240;冯特利希《语言学的基础》,PP238\~273。
66.P·瓦兹罗维克、J·H·贝温,D·D·雅克逊“人类交往语用学》[Pragmatics of Human Communication](New York,1967)。
67.一个试图重建以达到理解为指向的行为之条件的交往理论要求某种基本分析单位,该单位不一定必须是成对的互补性言语行为—也就是那种相互施行并接受的言语行为—但至少是一个言说者的话语,它不但可以被理解,而且至少能为另一个言说与行为主体所接受。
68.D·冯特利希“言语行为中的惯性”〔“Zur Konventionalität vonSprechhandlungen”],载D·冯特利希主编的<语言学的语用学》[Linguisti-schePragmatik),P16;还可参考该文提出的语言特征化的标准形式以及冯特利希在《基础》一书中提供的有关分析,见该书PP349ff。
69.这方面的异例见之于呈示性言语行为,当这类言语行为被明确表达时,也可以采取否定形式,例如“我并不想(特此)隐瞒于你……。
- 与通常应用相背离,我并不认为通过下列方式把陈述与断言区分开是可取的,这就是所谓陈述确实是通过被断言而被嵌入某个特定言语情境中,但却又没有从那里得到断言性力量。我认为,一个陈述的断言性力量不能被重建,除非是因为任何处在有能力言说者位置的人都会提出自已的有效性要求(这个要求是为了它并在对它作出断言时提出的)。这样一个要求是否能够——如果必要的话——被推论式证实,也就是说,该陈述是否为“有效的”(真实的),这要看它是否满足了一定的真实性条件。确实,我们能够独自式地看待一个陈述,即把它视作某种带有抽象的真实价值的符号结构而没有涉及言说者。但这样一来,我们恰恰是在言语情境中进行着抽象,在这个情境中,一个陈述性内容—归功于它乃是作为一个陈述被断言的事实——承受了某种与现实的关系,也就是满足了或真或伪的条件。这种抽象自然暗示着自身(而且经常甚至避开逻辑学家的眼晴),因为由育说者加以满足的真实性要求乃是普遍的,即恰恰具有这种性质:虽然它是在某种特定环境中提出来的,却能够抵御来自任何人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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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S·康格塞尔“语义学和语用学概览”[“Aspekte zur Semantik und Pragmatik”],载<语言学报道》[Linguistische Berichte)24(1973),PP1\~ 28,这里所引见P5。
- 冯特利希《基础》,PP337ff。
- 参见前注释2 中的图表。
74.I·多恩巴赫<灵长类的交往[Primatenkommunikation)(Frankf-urt,1975)。关于儿童语言发展中不同类型言语行为的早期分化,可参见M·米勒的拓荒性论文“早期语言发展逻辑”“Die logik der frühen Sprach-entwicklung"),(Univ of Frankfurt,1975)。
75.在一封给我的信中,G·戈莱温多弗引证了下列反例:签定一个合同,请愿,等等。这些同时性行为使相应的以言行事行为客观化了。但是只有如下选择才似乎是可能的:①合同的签定乃是借助于施行性话语的帮助才得以合法地实现,在这种场合,根本不存在客观化的问题;②非语言性的合同签定行为由下列陈述所伴随:“S签署了合同X”,在这种场合,则是有两个独立的以言行事行为平行地得到实现(这里通常有一种角色分工:政府官员签署合同,报道者报道合同的签署)。
76.L·J·柯亨“是否存在以言行事力量?”,P587。
77.W·P·阿尔斯顿“意义和应用”[“Meaning and Use”〕,载罗森伯格和特雷弗斯《语言哲学研究》,P412“我没能发现这样的情形,在其中,意义的相同不是有赖于以言行事行为的相同”。
78.对于个体发生学研究来说,我认为把皮亚杰学派关于与操作对象相联系的认知发展图式的意义理论(参见H·G·弗斯《皮亚杰与认识Pi-aget and Knowledge]Englewood Cliffs,N·J.1969) 和米德学派关于与相互作用相联系的概念发展的意义理论(参见阿贝斯格卢普、贝利费尔德、索什罗根主编的《常识,相互作用和社会现实>[Alltagswissen,Interaktionund gesellschaftliche Wirklichkeit)卷 2, Hamburg 1973) 结合在起,似乎是颇有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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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B·理查滋反对这一点,他在“塞尔论意义和言语行为”〔“Searle onMeaning and Speech Acts"](载<语言的基础»[Foundations of Lang-uage〕7(1971),P536)一文中争辩说:“奥斯丁认为像这样一种语句Ra(我许诺我将在一年之内付钱)绝没有断言任何事情,它或许为真,也可为假,即它绝没有断定陈述。我们对此表示同意,但这并未推翻下列主张:R。无论如何是表达了一个陈述……一个关于R的陈述。”在这里,理查兹没有把言语行为的陈述性内容R,与从属性语句“我将在一年之内付钱”的陈述性内容等同起来,而是与客观化了的言语行为R,的内容等同了起来,而这却必须被嵌入一个进一步的言语行为R,中,例如:“我告诉你,我已经向他许诺我将在一年之内付钱。”我把施行性语句与陈述客观化了的语句之间的混淆看作是一种范畴错误(这种错误减弱了理查兹反对塞尔的可表达性原则之论证的价值,特别是在反对塞尔的下列建议方面,这个建议就是要根据在言语行为中使用的句子的意义去分析标准形式的言语行为的意义)。
- 正是从这个建议出发,每一种普遍语用学的子理论,也就是关于以言行事行为的理论和基本语句理论(以及意向表达理论),都能为意义理论作出独特的质献。在奥斯丁对意义和力量这两个术语的选择中,仍然反映出一种描述主义的偏见—它是一种如果不是始于洪堡(Humboldt)至迟也是始于维特根斯坦的早已过时的偏见——根据这种偏见,基本语句理论(它可以澄清含义和参考依据)能在意义理论中要求某种垄断地位(自然参考语义学也是从这种偏见出发的)。
- 奥斯丁《如何用词作事>,P132。
82.同上,PP147\~148;塞尔《言语行为>,PP64ff。
83.奥斯丁“施行性话语”,P248。
84.奥斯丁《如何用词作事》,P144。
85.同上,PP145ff。还可参考“施行性-断言性”一文的 P31:
在开始时,事情很清楚:如果我们确认一个施行性话语并非是不愉快的,即作者已经愉快地施行了他的行为并带有全部真诚性,它仍然不足以逸出批评所能达到的范围,总是有各种侧度可供批评者选择。例如,假定在所有情境都是适当的、所有进行此事的条件都已满足时,我对你说“我劝你作这件事,”事实上我已在劝你去作它,而不是在作出陈述—它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虚伪的—即我在劝你,也就是说,这是一个施行性话语。然而,这里仍然出现一个问题:这个劝告是好还是坏呢?不错,我是带着全部真试来说此言的,我相信这样作将符合你的利益。但是,我的判断正确么?我的信心在这些情境中验证过么?或者是否在事实上、或事情的发展将表明,这样作正是你的利益所在,虽然这个问题也许较少疑问。这里存在着我的话语与情境间的对抗以及情境与已提出的着眼点之间的对抗。我可能已被充分地证实,但我是对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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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奥斯丁《如何用词作事》,PP144\~145。
87.J·哈贝马斯“对一种交往资质理论的初步说明”,PP111ff。
88,奥斯丁“施行性话语”,PP250\~251。
- 同上,P251。
90.奥斯丁“施行性-断言性”,PP31\~32。
91.塞尔《言语行为》,P63。
92.冯特利希关于规劝之一般关联域条件的分析则是这样的(见基础,PP349ff):
S使下列情形成为可理解的(也就是,S给H的规劝,只有在下列条件已获得,且H亦相信他们已获得这些条件时才有意义):
- S知道、相信并假定(根据过去的交往):
1)H发现自己处于某种不愉快的情境Z;
2)H打算或希望达到其它的、更好一些的处境Z′≠Z;
- H不知道Z′如何能达到;
- H正在作h。
2.S 相信或假设:
- H已经不愿作h;
6)H能通过作h、而不是通过任何其它的行为h'达到更愉快的情境(相对适意的情境)。
3.S知道或相信,下列义务对H来说当是绝无问题的:如果上面所列从1)到6)诸项子条件中的一项没有获得(或者更精确地讲,如果H知道、相信、或假设它没能被获得),那么H将通过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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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常方式使S理解这一点。
93.D·霍尔德克劳弗特忽略了这种差别(见“施行和陈述”〔“Perform-atives and Statement”]《精神»杂志83(1974),PP1\~18),并因此得出错误的结论,即只有那些我们称之为团体化约束的言语行为才在语句意义上受到习惯的调整:“一个语句类型是施行性的,如果、而且仅仅如果它的文字以及一系列话语能够组成一个行为的施行,这种行为施行是根据习惯作出的,而该习惯并非仅仅是语法性或语义性的习惯。”
94.在冯特利希对规劝的分析中,他的条件B4一6构成了义务的内容。
95.H·达尔修斯“自我逻辑陈述的真实性特征”[“Zum Wahrheitscharakter egologischer Aussagen”],载布罗克曼和豪弗主编的《费解的实在 性》 [Die Wirklichkeit des Unverständlichen)](The Hague,1974), PP 38\~77。
“道德发展与自我同一性”注释
1.R·道勃特和G·诺纳尔-辛克莱“晚近资本主义社会中冲突与倒退的 潜势”“Konflikt-und Rückzugspotentiale in Spätkapitalistischen Gesellschaften”],载《社会学杂志[Zeitschrift für Soziologie](1973), PP301\~325;R·道勃特和G·诺纳尔-辛克莱《青春期危机和同一性的形成 [Adoleszenzkrise und Identitätabildung](Frankfurt,1975)。
2.J·哈贝马斯“释义学的普遍要求”“Der Universalitätsanspruchder Hermeneutik”]载《文化与批判》 [Kultur und Kritik](Frankfurt,1973),PP264\~301。这篇文章的一部分已被译成英文,标题是“论系统扭曲了的交往”“On Systematically Distorted Communication”〕载《探究》杂志,13(1970),PP205\~218。
3.H·马尔库兹“精神分析理论的过时”[“Das Veralten der Psych-oanalyse"],载文化与社会[Kultur und Gesellschaft]2 (Frankurt,1965),PP96\~97,英译为“弗洛伊德人的概念的废弃”〔“The obso1escenceof the Freudian Concept of Man"],载«五次讲演》 [Five Lectures](Boston,1970),PP44\~61。
4.T·W·阿道尔诺“社会学与心理学的相互关系”〔“ZumVerhaltnisvon Soziologie und Psychologie”],载«社会学»[Sociologica)(Fran-kfurt.1955),P43,英译为“社会学与心理学”[“Sociology and Psycholog-y”),载《新左派评论》[New Left Review],46(1967), PP67\~80和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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