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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资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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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130 | PRINTED_PAGE=107

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区分指明了克服纯粹物物交换中偶然性的可能性。因为如果存在价值尺度，那交换就将具有有序性和确定性的特征。这里比较难理解的事情是，尽管确定性测量的可能性是有根据的如果价值是商品本质的话，但这一本质却只能实现于可通约过程的发展中。正是这一可通约过程才首先将商品假定为价值量。价值的现实性及其表达或尺度是同时形成的。交换关系不得不被理解为同时构成了价值的东西，并充当了价值的表达。对于一个商品来说，它不能在自身中表现它的价值，因为价值只有在商品之间的关系中才能获得现实性。马克思说，价值“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①，此即交换价值。亚麻的价值不能通过亚麻表现出来，但如果另一种商品作为其等价物，那么，商品的这两个方面的区别直接呈现在它自身形状上的使用价值和通过等价商品的形状的中介显现出来的价值就会在现实中表现出来。

实际上，价值尺度与其测量手段(measure)同时形成。这说明价值尺度甚至比空间还要抽象，因为长度在统一的测量体系产生之前就可以让我们感受到。通过把两个物体并列放在一起，我们可以说它们一样长而不需要给出它们每一个的尺度(尽管在这种表现形式中可以假定这种测量是可能的)。不过我们看到，长度自然地内在于所比较的两个物体。然而，就价值尺度的现实性仅仅是商品在它们作为可交换物的抽象等同性中统一的理想性而言，价值尺度只拥有纯粹潜在的存在。

如果交换价值要成为真正的尺度，那么，“自在的价值”就必须为可通约性的事实提供基础。然而，只要我们通过将商品反映在其自身中得出这个结论，那么我们也就假定了“价值”的范围，在该范围中，作为本质的价值与作为表现形式的交换价值是有区别的。

第5章马克思的《资本论》与黑格尔的《逻辑学》

107

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61页。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131 | PRINTED_PAGE=108

因此，价值现在必须反映到交换价值上，此即是说，使交换价值成为价值的表现形式。就本质的现实性只能完成于其表现形式中而言，表现形式也可被称作被给予了基础的基础。

我们知道，孤立的商品只能表现出使用价值。如果价值的规定性获得了独立表达，那么商品就能二重化为使用价值和价值。但是在每一次交换中价值的规定性都不能获得独立表达吗？当然，对于一次“偶然”的交换关系，马克思说过，“一个商品的简单的价值形式，就是该商品中所包含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对立的简单表现形式”①。

简单形式要建立这种对立面的“不充分性”(马克思语）明显地在于简单形式逻辑地假定了对称性，它可以在任一角度上被解读在测量与被测量之间、在内在价值与其表现之间，因此很难固守极性的关系②；这种关系分解为价值的内在等同性，而非价值的明确基础。而且，虽然使用价值和价值之间的内在区分在任何一个二元关系中都会表现出来，但物物交换的结合却并不能组成统一的同质性价值体系③。因此，我们必须前进至价值的更丰富的相对形式，即扩大的形式，在其中商品在不同商品的完整序列中表达它们作为价值的等同性。这就把那种形式下的商品确立为具有价值表达的某物这种价值表达在诸关系的这个总体中与商品相遇。这些表达中的恰当数目说明价值表达与任何特定等价物都是不相关的。因此马克思才说，我们可以假定在一系列交换价值中存在着某种不变的连续性的量。

这种“缺点”(马克思语)是指由于每一种表达都是排他性的，因而并不存在某种表达的“单独的、统一的表现形式”。尽管没有统一的价值表达，但是，解决办法仍然内在于这种形式，因为某种行为使一种商品在其中以扩大形式建立其价值，而该种行为也会将该商品假定为其余商品的等价物。在翻转的表达形式中，价值的一般形式出现了。在这里，一般等价物仅仅发挥了所有不同商品作为价值的抽象等同性的化身的作用。作为诸差异的这种统一，它清晰地表达了价值尺度的职能，这一职能对于保持商品脱离它们所有者偏好的独立地位而言是必要的。在这样的统一形式中，价值(作为“力量”是活跃的）获得一致的表达。我们想要再次重申的要点是，这不是价值本质的表面发展。这些形式的现实性是价值范畴获得任何真正意义的恰当条件。马克思说：“因此，只有这种形式才真正使商品作为价值互相发生关系，或者使它们互相表现为交换价值。”①

108

新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资本论》

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77页。

②同上书，84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155\~157页。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132 | PRINTED_PAGE=109

马克思说过，商品作为价值的等同性并没有写在它们的额上。②诚然，简单交换关系将等价物假定为它在相对表达中价值的承担者，但是关系中的对称性却表明，价值是空洞(empty)的抽象。在扩大的价值形式中，价值诸表达的多样性不可避免地表明存在某种等同性内容，但是只有当所有商品在一般等价物的形式中以相同的尺度统一起来时，我们才可以说价值形式在作为内在内容的自在的价值与作为它外在表达的自为存在的价值之间给出了一致性的明确区分。

一个有趣的翻转(reversal)事实上已经发生了，因为最初看来好像是，每个商品所拥有的交换力量将其自身表达在作为其消极物质的等价物中，并且商品通过假定仅仅作为其等价物的另一商品而积极地将它的价值与其自身区别开来。但是，由于一般等价物的形成，它就所有其他商品在其中表现它们自身的价值而言才获得了直接可交换性的力量。现在看来似乎是这样的：其他商品获得了价值，仅仅是通过商品在一般等价物此一般等价物征求着商品对它的征求中得到承认从而将价值赋予在商品自身上。在力量的这种相互作用中，价值与其表达经常互换位置。

第5章马克思的《资本论》与黑格尔的《逻辑学》

109

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82页。

②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价值没有在额上写明它是什么。”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91页。译者注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133 | PRINTED_PAGE=110

虽然对一般等价物的纯形式假定对价值尺度的功能而言是足够的，但价值只有在一般等价物获得直接存在时即变成货币时才能拥有现实性。价值在货币形式中—与在商品中不同获得真正的实体，并能作为支付手段、流通手段和贮藏手段(它们在下文中将是重要的）起作用。

岔开一下话题。注意到如下一点是重要的：将货币阐述为“实体”，是与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章中将劳动视作价值的实体时对“实体”术语的使用非常不同的。这里，我们关心的是作为实体的价值(对应于马克思在后来章节中对这一术语的使用，他在后来章节中将运动中的价值称作“自行运动的实体”)。①马克思对这一术语的第一次使用等同于“材料”或“物质”，可以说价值就是由之构成的，或者可能更好的说法是，它们组成了价值。这里，在价值形式的发展中，辩证法产生了变得更具体和复杂的价值的诸范畴。所以，作为商品，价值看起来似乎可以说是存在于作为其准属性的使用价值中的。但作为货币，情况却是相反的：价值本身就是实体，而特定的使用价值(比如黄金)不过是这一实体的变形外壳。关于资本，我们将表明，价值变成主体。②（活劳动作为价值的源泉处于价值诸形式的这种自我指涉体系之外。③)

让我们继续分析：马克思的货币理论与李嘉图主义经济学和新古典主义经济学传统都是不同的。他的“一般等价物”不是简便的计价物(numéraire)，重要的是它具有现实性(actuality)。从商品中价值的内在直接性和它在一般等价物中的中介转变到货币的现实性（reality)是必要的，因为（我们必须总是提醒自己这一点）我们所关注的诸形式并不是纯粹的思想，而是被物质即商品所承载的东西。因此，这些商品形式中的统一必然不止于思想，它必须以实践的方式被假定，因而就出现对一般等价物之物质承担者的必然性，即货币的必然性。

110

新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资本论》

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181页。

②同上书，180页。

③恩里克·杜塞尔(E. Dussel)也强调这一点。E. Dussel，Towards anUnknown Marx,2001.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134 | PRINTED_PAGE=111

货币也会使尺度明晰起来。因为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被假定为自为存在的价值后者区别于价值在其他商品外表下的内在存在，所以，货币可作为商品的尺度应用于商品之上。采用广为人知的说法：货币不仅解决了提供为价值所共有的尺度的量的问题，而且也通过将作为价值的商品相互联系起来而解决了建立诸商品可通约性的质的问题。马克思认为，物品作为商品（即作为价值）彼此之间是不冲突的，但作为使用价值却彼此冲突，直到在实践中出现一般等价物为止：正是通过诸商品之间的“社会行为”，一种特殊的代表其他所有商品价值的商品才会被分离出来。“由于这种社会过程，充当一般等价物就成为被分离出来的商品的独特的社会职能。这个商品就成为货币。”①

货币作为价值表达即作为价值尺度的存在形态，其第一个职能是充当价值的测量手段。实际被测量的是什么呢?将货币与其他测量手段比如格尺和称作类比是很具有误导性的，因为货币在统一体中构成价值，而非充当商品所拥有的、先于它们可通约性的某种属性的典范。货币是可交换性的“外在”尺度，而价值是其内在尺度。但是就价值到目前为止被确定为纯粹形式而言，在尺度上并不存在任何(类比于质量或长度）实质性的东西。（我们强调，商品在我们的叙述中尚未被确定为产品，因此我们在这里对诸如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内在规定性其实是一无所知的。)

第5章马克思的《资本论》与黑格尔的《逻辑学》

111

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106页。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135 | PRINTED_PAGE=112

就货币统一商品世界而言，它具有了直接可交换性的形式。尽管货币在抽象上与其测定的商品具有“相同的价值”，但它还是成功地实现了价值被假定的内在性，即实现了隐藏在等价交换表面背后的本质，并因而使价值在它的直接存在和确定性尺度下显现出来。货币，用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的话说，即是“自为存在的价值”①。

因此，从特殊的意义上说，在货币形式中，价值以自身为标准而测量自身。可交换性用可交换性来测量。这种自我等同性要想获得充分形式需要将价值二重化为商品和货币，即自在的价值和自为存在的价值。因此，价值在自身中、靠自身、为自身而测量自身。作为所有商品的直接等价物，货币通过其创造潜在空间即价值尺度的纯粹理想性而解决了价值的质的问题。马克思说：“商品的价格或货币形式，同商品的价值形式本身一样，是一种与商品的可以捉摸的实在的物体形式不同的，因而只是观念的或想象的形式。”②

格尺和货币都承认某种统一的可通约性。但是，如果一个格尺本身被延长了，长度上的等价关系还是会跟从转换性、对称性和自反性的逻辑。说标准米测量一米本身并不奇怪。但是货币却不能测量它本身的价值，因为货币事实上就是测量手段本身(measureassuch)。货币没有价格：货币本身就是价格。

商品所拥有的自在的价值现在在共同表达中即在作为自为存在的价值的货币中得到清晰地表达。在硬币的例子中，价值实际上“写在了它的额上”。认识到价值的这些内在要素和外在要素的相互规定性是重要的。我们的观点从现象层面下降到作为共同基础的价值，通过价值诸形式再一次上升，从而表明价值在完善形式中仅仅作为货币表现自身。这意味着，货币本身就是价值世界的“本质”，并且货币为价值的这种假定领域得以现实化的可能性奠定基础，同时它自身也根植于潜在价值实体的简单直接性中。这里，讨论如下问题是毫无用处的：谁是因谁是果，价值是否产生作为它可见形式的货币，或是否只有货币才首先产生作为潜在现实性的价值尺度。辩证观点认为，每一个都以其他问题为中介。价值要成为现实的，就要求货币和商品的这种二重化和相互作用。

112

新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资本论》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452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115页。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136 | PRINTED_PAGE=113

(3)资本

但在价值形式的这种二重化中，仍然存在一种直接性和中介性之间即商品和货币之间未被中介化的统一。普遍性(价值的货币形式）和特殊性（商品）在此分离了。实际上，它们是相互联系着的：每一个都仅在与另一个的关系中获得意义。但是如果价值要具有概念上的一致性，那么它必须扬弃其规定性的这种二重化，并进入可分离的如果相关的话表现形式中。就价值将自身假定为商品和货币两者却又不是它们中的任何一个而言，它的整体的单一性即它的真正概念就形成了。事实上，它不过是我们已经谈论过的那种联系。价格形式将它假定在一种判断形式中：“一蒲式耳的玉米值多少钱?两英镑。”(或者说：“我用两英镑可以买多少玉米?一蒲式耳。”）价值既不是特殊性(玉米）也不是普遍性（货币)，两个定义的结合才是通过将这些要素理解为总体①而得出的唯一结论(Schluss)。

但这个概念上的统一是纯粹主观、纯粹形式的。当我们理解价格表是什么的时候，即当我们掌握这两方面的统一时，我们就开始思考这一点。下一步就是要阐明价值的这一概念客观地决定自身的条件。这始于交易结束之时。(有趣的是，黑格尔《逻辑学》中用来表示推论或演绎推理的术语与市场交换中结束一次交易所使用的术语是相同的，都是德语词Schluss，就像英语中表达“一个观点是决断性的”和“一次交易结束了”所使用的术语是相同的一样。）马克思在这部分对商品流通变形的讨论就完成了。

第5章马克思的《资本论》与黑格尔的《逻辑学》

113

①黑格尔《小逻辑》（中译本)一般将totality译为“全体”。为了与本书前后文一致，我们在此将之译作“总体”。——译者注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137 | PRINTED_PAGE=114

在销售价格中，价值的特殊规定性和普遍规定性分散于商品和货币之间，它们的等同性仅仅是形式上的。但是在商品的变形中，价值表现的诸形式（商品和货币）之间的对立进入运动之中并且它们的统一建立在流通的流动性上（每一个借此都进入另一个之中），就此而言，两种规定性得以被表达为整体的诸要素。自我同一的价值二重化为存在的不同形式，有时是商品，有时是货币，有时再次成了商品。但是通过货币中介的商品流通（概念化为C—M—C'）不具有必然性，因为流通的动力是外在于这个过程本身的，后者是由于链条的末端离开了流通。因此，流通的更新取决于需求和供给的持续性。关于流通中短暂断裂的可能性，有趣的是，货币作为价值贮藏手段的规定性现在出现了；一旦货币在手，只待需要时或条件有利时，流通更新的可能性就是存在的。从货币开始产生了MC—M′的运动过程，随之而来的是，在货币和商品的交织中体系性的发展也成为可能，此即是说，在连续性和自我再生产的可能性上，M—C—M′循环要大于C—M—C'循环。价值现在内在于交换活动中。它本身就是客体，而不是其他动力的结果或中介。在资本形式下，价值成为它自身的结果而非其他关系的中介。此即是说，有了资本，我们也就有了个体性的“主体”。①

114

新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资本论》

①帕特里克·默里持有一个类似的观点：“在资本概念中，实体[价值]将自身展现为自我运动，即主体。”P.Murray，Marx's Theory of Scientific Knowledge，1988,p. 216.对比 G.W.F. Hegel，Hegel's Logic，§213，1975。[德]黑格尔：《小逻辑》，§213,399\~402页。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138 | PRINTED_PAGE=115

在M—C—M循环中，极端现象在价值增殖螺旋中被统一起来。货币从C—M—C′循环中的消极中介发展成M—C—M′循环中有着动态统一性和起始作用的因素。马克思说：

在WGW循环中，始极是一种商品，终极是另一种商品，后者退出流通，转入消费。因此，这一循环的最终目的是消费，是满足需要，总之，是使用价值。相反，GWG循环是从货币一极出发，最后又返回同一极。因此，这一循环的动机和决定目的是交换价值本身。①

我们现在看到，资本产生于商品和货币的循环。下面的段落让我们想到黑格尔的“概念论”：

简单的商品流通—为买而卖是达到流通以外的最终目的，占有使用价值，满足需要的手段。相反，作为资本的货币的流通本身就是目的，因此只是在这个不断更新的运动中才有价值的增殖。因此，资本的运动是没有限度的。②

价值不断地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在这个运动中永不消失，这样就转化为一个自动的主体。……价值在这里已经成为一个过程的主体，在这个过程中，它不断地变换货币形式和商品形式，改变着自己的量，作为剩余价值同作为原价值的自身分出来，自行增殖着。既然它生出剩余价值的运动是它自身的运动，它的增殖也就是自行增殖。①

第5章 马克思的《资本论》与黑格尔的《逻辑学》

115

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175页。有关简单商品流通和资本总公式的记法，《资本论》英译本和中译本存在差别。英译本将之分别记作C—M—C和M—C—M，而中译本则将之分别记作W—GW和GW—G。考虑到两种记法只是表达方式的不同而非实质的差别，因而我们在翻译时同时保留了这两种记法：翻译本书正文时，我们遵从《资本论》英译本对简单商品流通和资本总公式的记法；翻译本书的引文时，我们遵从《资本论》中译本对简单商品流通和资本总公式的记法。—译者注

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178页。关于资本的“无限性”，见本书第7章。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139 | PRINTED_PAGE=116

在研究资本形式时，马克思把M—C—M'视作“过程中的价值”。但是这种“自行运动的实体”不仅假定了商品和货币的形式，而且可以说它“同它自身发生私自关系”，因为它“作为原价值同作为剩余价值的自身区别开来”，仅仅当两者被结合成新资本时，它们才扬弃这一区别，并再一次“合为一体”。②可以说，这是“绝对形式”③(黑格尔语)。

在思想中，我们将概念分析至诸要素，比如，我们在一个事物内部区分普遍规定性和特殊规定性（一方面是我的人性，另一方面是在你面前的这个人）。从经验上说，这些不是可察觉的区别，它们是真实存在的纯粹抽象要素。但是价值形式的自我发展“分析”现实中的价值概念；在货币中普遍性要素起决定作用，而在商品中特殊性要素起决定作用。如果我们把研究定位为价值形式分析，那么，我们现在就要认识到，当无休止的资本运动真实呈现出分析本身时，我们仅仅是在旁观!资本使价值在如下意义上即它现在拥有把自身假定为其结果的形式成为现实的。也就是说，在资本形式下，我们拥有个体性的“主体”(马克思语)，这一主体明确渴求其规定性的总体化，并在其有效性中包含它存在的所有条件。迄今为止我们试图阐明价值存在诸条件的叙述，其主旨现在变成形式本身了。

(4) 生产

黑格尔通过谈及绝对理念及其通过完美的自由行动令人困惑地、“非转向地”转向现实世界，结束了《逻辑学》。对辩证法的这种唯心主义扭曲在这里应被严格地拒斥。资本的逻辑形式无论如何都不是绝对的，它在保持自身方面是完全地非充分的，并且它需要转向由形式所控制的、对它而言并不是非本质的现实领域。资本不能在它的概念内自由地发展，它必然会遭遇到作为自我增殖的纯粹概念的自我持存缺乏的问题。

116

新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资本论》

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179\~180页。

②同上书，181页。

③G.W.F.Hegel，Hegel's Logic，§164，1975.[德]黑格尔：《小逻辑》，§164，337页。

下一段：[继续读取](https://workshop.closeclaw.top/api/ai/read/44d73a0d-6bfb-41d9-850e-a0b0cd3fe629.md?start=140&limit=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