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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资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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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70 | PRINTED_PAGE=247

在1844年的马克思和1857年的马克思之间存在有趣的对比：在1844年，马克思将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都视作劳动条件从工人中异化的一般范畴；而在1857年马克思关注的是明确区分资本主义与前资本主义诸形式，理由是资本主义下工人在找工作时受到私人所有者决定的支配，而封建主义中生产的公社体系先于并包含直接生产者。现在如果我们思考1857年的这个不同，我们就会看到，在苏联“共同体”是先于劳动的，正像在封建主义中一样，工人必须工作却不会被开除。因此，梅扎罗斯将“分离”这个术语包含在上述定义中就是错误的。严格说来，不存在工人和生产条件之间的分离苏联的管理者与工人是分不开的，正如封建财产包含农奴一样。马克思在1844年将封建主义视为劳动条件于其中控制工人的另一种体系，而在1857年他则坚持认为资本主义不同于封建主义，因为在封建主义中工人被假定为与条件相统一，而在资本主义中工人与条件相分离并“寻找工作”。现在很明显，苏联与封建模式相一致。即使生产条件控制工人，如下一点仍是真实的：存在预先被假定的共同体，既迫使人们去工作又据说确保了工作。正如在封建主义中那样，直接生产者的无权力(powerlessness)以政治的方式奠基于苏联，而非建立在与生产条件的经济“分离”上。更可能的是，他们是这些条件的一部分。

梅扎罗斯最强有力的观点是劳动对资本的实际从属在苏联被保持。最初，这是在资本生产价值的兴趣(interest)上被组织起来的，于是就出现了资本对节省时间的迷恋以及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并将之从直接生产者中征用。但当工厂与价值调节者相分离并进入新生产关系中时，如经验研究所表明的就会出现这种“控制”的显著丧失，然而梅扎罗斯却正确地将“支配”视为资本关系的必要条件，并希望“把支配劳动的资本从社会新陈代谢过程中完全清除出去”①。他使用一些给他观点增色的引语支持他自己，特别是《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的一段，在那里马克思认为，巨大的客观权力“归人格化的生产条件即资本所有”②。这对梅扎罗斯的整体观点来说是一个关键。我的观点则相反：生产条件对劳动的巨大权力(power)是由于它作为资本形式的物质化，在其中，资本的人格化产生于价值所获得的独立性以及更具体地说自我增殖的价值作为形式的控制力(客观条件被形塑为它的内容)。工厂组织的“巨大权力”通过增殖的强制性而形成，并因而成为资本的物质化。尽管工厂体系是为剥夺工人的主体性而量身定做的，但执行控制力的反主体(counter-subject)却是自我增殖的价值而非它的物质外表。当劳动条件被资本形式地决定时，将问题的根源确认为工厂而非它们的社会形式就是错误的。但那种从社会形式中抽取出来的组织没有扩张的内在动力。这种观点错误地假定它能起作用的唯一方式是它被设计出的那种方式，并因而就它的恰当人格化来说产生了对私人资本家的取代。所以，如果它以在资本主义中相同的方式起作用的话，那么我们也就可以说它是资本了。这是梅扎罗斯似乎要设想的东西。

第10章没有弹簧的钟表：苏联的墓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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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71 | PRINTED_PAGE=248

在最深的哲学层次上，梅扎罗斯过于泛化(overgeneralise)主客体翻转(subject-objectreversal)的观念。“最初看来”，主体是生产者，客体是生产条件包括工人使用的工具。如果人们只是颠倒(invert)这一点，那么工人成了要“被控制”的客体而主体则变成“人格化的生产条件”—这清楚地表明梅扎罗斯是如何理解资本的。但尽管马克思在他的一些评论中为这种解读提供了依据，但这是对实际地发生于资本主义中的事实的错误解释。因为，值得注意的是在1867年马克思早在讨论生产之前就将资本定义为“主体”①了，他明确地将之建立在“流通领域内表现出来的资本总公式”即M—C—M'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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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资本论》

①I. Mészáros，Beyond Capital，1995，p. 619.[英]梅扎罗斯：《超越资本—关于一种过渡理论》下，742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244页。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72 | PRINTED_PAGE=249

实际上，当梅扎罗斯深入探讨资本如何建立自身时，他并不关注流通形式而是关注生产层面。尽管说工人将生产条件当作异己力量是正确的，但实际上他甚至也把自己的劳动当作异己的了，这是误导，因为真正的主体即资本不是人格化的生产条件，而是由MC—M公式定义的自我增殖的价值，当这种流通进入生产中并成为M—C…P…C—M′时，它才构成对工人来说异己的劳动条件。

梅扎罗斯试图在不深入考虑“发达流通”的情况下就从劳动(那是异化劳动)进入到资本中，因此将苏联的异化劳动确认为资本统治的道路就向他敞开了，因为他将资本等同于劳动的物质条件与工人相疏远。既然这种异化在苏联持续存在，那么他就错误地将苏联认作建立在资本的基础上了。他认为在资本中，生产的物质条件的自主性才是问题，然而实际上价值的自主性以及自我增殖的价值强加于生产上才是这个问题的根源，工厂组织只是资本的物质化。

梅扎罗斯一次又一次地论证说，资本会继续存在，直到被另一种有机体制即社会主义代替为止。②这里缺失的是某种事物被延迟的可能性，即不是资本之扬弃的资本之否定(因而这是一种既存矛盾)。因此准确地说，它是不具有有机一致性因而缺乏再生产的任何内在动力的体系。但没有超越资本的对资本的否定必然是远远落后于资本的对资本的否定(因此苏联工人被认作奴录，并且他们对市场的最初热情被视为一种解放）。

梅扎罗斯正确地指出，社会主义革命不只是政治力量转换或再分配的问题，而且也是改变由资本所建立的基本社会新陈代谢的问题。这意味着改变物质生产结构并废除劳动的等级分工。他正确地指出，后资本主义社会形式无法实现这种积极超越，“官僚主义”的出现主要在那个基础上获得解释。他根据“资本”在“资本主义”之后仍然继续存在这一点而概念化这个问题是最有趣的。然而尽管我们看到苏联的“资本要素”，但我所称作资本的物质化的东西却被梅扎罗斯等同于资本本身。在某种东西从先前时代之后仍继续存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的观点有重合，我与他的解释的区别在于继续存在的是什么。这产生了与相关概念有关的有趣问题。梅扎罗斯将资本的社会新陈代谢等同于物质交换体系，他关注工厂体系。这听起来是彻底唯物主义的，但在我看来社会新陈代谢的这个层面不能被理解为具有自身的有机一致性和动力。它只能作为理想新陈代谢(即构成资本生命的价值交换)的承担者并服从于这个理想新陈代谢才是可理解的。因此我批评梅扎罗斯的主线是他没有充分关注资本的价值形式以及资本对利润的寻求中固有的扩张假定。

第10章没有弹簧的钟表：苏联的墓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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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180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223页。

②I. Mészáros，Beyond Capital，1995，p. 617，622.英]梅扎罗斯：《超越资本关于一种过渡理论》下，741、746页。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73 | PRINTED_PAGE=250

我的观点是资本的物质化会继续存在，而梅扎罗斯的观点是资本会继续存在，这种区别只是语义学上的区别吗?不是的，因为我的观点能更好地解释苏联的解体。

结论

我认为在苏联，资本的新陈代谢在缺乏有待建立的另外选择时是混乱的，这种制度缺乏有机一致性，一旦革命流动、恐怖或战争的意外条件消失，它将无法继续存在。苏联不得不被看作社会主义在社会主义内部的否定，并且有倾向性地重建资本主义正如实际发生的那样。这是因为社会所有制的利益仅仅在自我管理下才是可能的，但在物质化的资本得以保持却没有资本主义经济形式引导它的地方，是不存在激励效率的，自愿主义、强制和激励都不起作用，于是就出现了对资源的低效使用、大量的浪费、有缺陷的产品等慢性危机以及最终的解体。当然，如果资本于其中物质化自身的工厂体系能继续保持，我们就不能谈论社会主义；反之，如果通过资本主义竞争得到强化的价值规律不再起作用，那么我们就拥有了一个没有弹簧的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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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资本论》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74 | PRINTED_PAGE=251

第10章没有弹簧的钟表：苏联的墓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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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75 | PRINTED_PAGE=NOT_DETECTED

谁的理性？谁的革命？

有一个大写字母“R”的“理性”(Reason)一词没有什么作用，它不进行斗争，不产生行动、争论、解释或证明。理性被物质主体(materialsubject)运用，正是物质主体才进行思考、行动等，并且它的理性在思想中和实际中被其他理性存在者所评定。因此这里产生的哲学问题不仅是由逻辑所处理的形式上的问题，而且也是本体论的问题，后者关乎能够进行思考的存在者之本质和处境或从谁的立场来运用理性(例如我认为马克思从无产阶级立场进行思考)以及他们与其他这些主体的关系。在这里，我关注的是提出特别敏感问题的实践理性(practicalreason)，也就是说，我关注的是确认能够理性地决定做什么的物质主体的问题。问对我们(us)而言做什么是理性的，和问对我(me)而言做什么是理性的，是否同等明智或同等不明智?这个问题的衍生问题将在有关社会主义建设的例子中予以讨论。首先，我会审视一下个人不得不在一系列社会制度(institution)中行动的情况。我认为，无论在哪里，如果与制度(system)相一致的规则与对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基本自我确证相冲突，且它只能在最低程度上不确定地满足弱势群体的需要，那么，理性就根本不能言说(reason cannot speak with a single voice)。这种制度也许会被认作“非理性的”。所以接下来我将提出关于作为整体(whole)的制度的合理性或不合理性的判断这种判断与关于在其中被定义的行动的合理性(therationality of acts)的判断相对立—这个问题。通过区分具体理性和抽象理性，我认为，这种(总体的)立场仅仅在与阶级主体实践的统一中才是理性的。我将思考赋予革命阶级的利益和实践以历史形式和有效性的诸条件。最后我将谈谈确保其阶级认同(class identity)的诸中介。

第11章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76 | PRINTED_PAGE=253

个人与制度

在一系列行动只有通过先前存在的制度性实践才能被确认的地方，一个行动也只有通过那种实践才能被证明是有效的：“我还了钱，因为我欠他钱”是合理的并被各种信用制度接受为完全的解释。然而，实践本身的有效性却是另一个问题。

就社会制度使某些目的和手段成为可能而言，它们将以能排除其他手段和目的的方式被组织起来；只要存在股票交易，那么一个人就可以靠股票交易投机过活。因此我们将“制度的合理性”(rationalityof the system)作为这个特征的简略表达，此即是说，制度合理性是对它所允许的目的和手段的一种描述，也是对它安排利益以及为它们的满足提供方法的一种描述。“理性经济人”模式在资本主义合理性的情况下说明了这一点。资本主义合理性要求人们针对英镑进行投机而无视政府的官方意见投机是不爱国的表现。另一个例子是：一个领取养老金的老人需要一台电视机，但这个需要(need)无法被商品体系所认可，除非它被转换成(货币)“需求”(demand)。

在转向我的主要问题之前，我想思考一下个人违反社会生活法则的合理性。当个人想在一系列社会制度中满足他们的需要时，这些制度决定了每个人行为(独立于有待研究的个人所选择的描述)的意义。生活在某种财产制度中的人也许会说他们有阅读的基本需要，并把他们的某种行为描述为那种需要提供条件的活动，但在这样做时他们就在从他们所遭遇的制度环境中进行抽象。如果他们的行为无法与当时规范书籍分配的制度相一致的话，那么他们就很有可能发现他们的行为被定义为偷窃，而他们自己则被视为偷书贼。当然，在以某种方式规范书籍分配的制度环境之外，一个人是不可能被描述为偷书贼的，从图书馆里偷书与从书店里偷书相比，具有一套略微不同的标准。

第11章谁的理性? 谁的革命?

253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77 | PRINTED_PAGE=254

我想强调的要点是，仅与制度合理性相关的既存规范是具体地普遍适用的。康德非常正确地指出，一个人的行为如果是无原则的(unprincipled)，那他就缺乏任何道德的完整性，但康德却无法确定什么原则是正确的。当然，当职业盗贼自己的家被盗时他气愤地报警这是有些奇怪的，但这却与财产权的完全缺失的观念没有任何不一致。被用来补充康德形式准则的具体内容，是由体现在共同体生活的习俗形式中的“理性”提供的。偷窃在抽象上不是错误，它之所以错误是因为人们居住在依据私有财产体系(framework)而再生产自身的共同体中。

现在我们看到，这不是全部事实(wholestory)。一些社会制度对部分人口的基本需要是如此的漠不关心，以致部分人口没有任何资源而成为不法分子。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制裁没有威慑力，道德要求似乎也显得空洞和伪善。自我保护对行动而言成为无可指摘的充分理由。然而即使这种极端情况被忽略掉，只要我们能证明理性的自我利益和社会规范所捍卫的公共利益是冲突的，那么理性还是根本不能言说。当制度的合理性强化不平等时，这一点将特别明显。

尽管接受这种二元性，但在这里我想驳斥一种在违法行为上的特殊伪革命假象。我回到偷书的例子上。在图书馆和书店里，当我所需要的书籍被那些被我称作“失业革命家”(Lumpen-revolutiona-ries)的人偷走时，我经常是很沮丧的。①这些人与小偷是不同的，因为他们以积极的口吻将他们的行为称作“撕破制度”(rippingoffthesystem)。他们并不以他们所遭遇的某种个人困难为“撕破制度”做辩护，因而也不默默地接受当前规范物品分配的实践中奉行的诸规范的合法性。相反，他们否认任何恶行，并要求因他们对既存规范的革命反抗而获得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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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资本论》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78 | PRINTED_PAGE=255

我认为，这种推理存在某种非常抽象的东西。说私有财产制度是分配物品的非理性和不公平方式并指出需要在所有权和交换的当前制度下只能得到无效率和不稳定的满足，是一回事；在当前制度下从书店里拿走书籍而不付款，则是另一回事。为了形成关于另一种制度该制度作为对当前制度下诸行为的直接合法性证明的相对优势的信念，就要表现得好像诸行为是独立于它们的制度环境并由自由选择的规范来评定的一样。偷书贼无法避开如下事实，即这种行为的社会环境将之视作偷窃。这种行为尽管具有对财产的否定形式，但却不意味着财产制度的重建，它只是社会规范的抽象否定。因此，它的社会意义实际上是由制度决定的。因而，捍卫这种行为就是要捍卫如下命题“偷窃是对的”。通常的康德主义观点现在是适用的：并不是所有人都靠偷窃生活，因为那样的话就没有人会去生产被偷窃的东西了。偷窃不能改变社会现实，相反，它逻辑地和物质地寄生于既存制度中。只要不能以所提及的方式得到理性的证明，这种行为的反社会后果就不能被忽略。书店也许由于净亏损而被迫倒闭。无论犯罪行为的理由是什么，总的结果是助长了不安全。甚至在制度继续存在的地方，必要的安全措施也降低了服务的质量。

第11章 谁的理性？ 谁的革命?

255

①这并不是个新问题：克鲁泡特金(Kropotkin)不得不写一篇关于“无政府主义道德”的说教，因为一位在英国经营商店的无政府主义者发现他在运动中的朋友全部都是私有财产的强烈反对者并将拿走东西而不付钱视作完全正确。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79 | PRINTED_PAGE=256

我说过，一个人不能因为不存在(non-existent)的另一种行为据说具有优越性而直接证明对既存(existing)社会行为的冒犯具有合法性，因为对实践目的而言，它是既存制度内部的行为的意义，这种既存制度决定这种行动是什么。然而，沿着结果证明手段的合法性的路线，将理想和这些冒犯行为间接联系起来是非常理性的。偶然的剥削比如大量没收物品并将它们分发给穷人，在促使人们注意既存制度无法平等地满足需要方面具有宣传价值。集体拒交租金或费用以及宣传能满足社会需要的其他计划，可增加人们在改变制度的力量(power)方面的自信。

回到要点上来：我已经表明，一方面是遵守制度的合理性，另一方面是对制度规范的特殊否定(由部分弱势群体的自我确证行动构成)，它们是同等有效的；并且，如果这种矛盾表达了物质状况的结构的话，那么它无法在理论上获得解决。因此，只有那种现实的实践转变才能解决它。①因而在下一部分，我将提出这是谁的“理性”这一问题，该问题体现在这种转变性实践中。

个人与阶级

从制度固有的合理性标准这个角度考虑事情，判定个人在制度内的行动不得不依据它们在制度中的效力(efficacy)，即它们有多紧密地切合制度的合理性：“惯例”(donething)既是描述性的(descrip-tive)，又是规范性的(prescriptive)。然而与此同时，由于其他安排的可能性，人们也许会说，从某种“更大的”立场看，既存社会制度本身是“非理性的”。这产生了一个关键要点，即在谴责整体社会结构是非理性的并提倡它的转变时涉及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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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资本论》

①当施蒂纳把(他的)利已主义与(共产主义者的)无私对立起来时，马克思和恩格斯回复道：共产主义认识到，利已主义有时是自我确证的必要形式。自我确证与自我牺牲之间冲突的物质基础必须被理解，他们主张并寻求对这些冲突的物质上而非思想上的替代。[德]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265\~2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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