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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认为,就像显微镜把人体分解为细胞一样,“抽象力”揭示出,“对资产阶级社会说来,劳动产品的商品形式,或者商品的价值形式,就是经济的细胞形式”①。但是,“这个”经济的细胞形式在这里以表面看来不同的方式得到规定。然而,马克思认为:
自然形式上的劳动产品,就是使用价值的形式。因此,劳动产品要再具有价值形式,它就会具有商品形式,也就是说,会表现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对立的统一。可见,价值形式的发展是同商品形式的发展一致的。②
基于这些情况,我们赞同雅鲁斯·巴纳奇(J.Banaji)具有独创性的观点,他的观点是,《资本论》有双重起点:产品的商品形式是分析性的起点,从这个起点我们分离出价值和使用价值,而这个价值又形成上述分离的综合性起点,以便在寻求如何为作为商品纯粹普遍本质的价值提供基础的过程中,形成更复杂的关系。③
对于所有马克思主义者来说显而易见的是,资本的正式定义是一种货币形式,即可以产生货币的货币。同样显而易见的是,货币在本质上是商品交换的媒介。因此,他们得出结论:商品应该作为起点。他们常常忽略的一点是:如果这些形式要成为价值形式,那么内在关系的颠倒序列也必须予以保留。如上所述,因为价值概念不能被令人信服地假定为仅在简单商品关系层面上客观确立的,因而它必须被理解为资本主义生产的最抽象表达。
体系辩证法中运动方法应建立在如下基础上,即注意到临时确认的特征(在这里是作为商品普遍性的价值)能否在有待考察的(这里是交换)发展阶段上客观地建立起来。它被很好地证明是如下情况:这些关系的(价值)规定性产生了一个矛盾。这反过来导致了超越矛盾并因而产生更复杂的关系集合价值更充分的现实化可被归入这些关系集合的内在必然性。因此,在体系辩证法中叙述以下述两种方式发展自身:一是通过对矛盾的超越;二是通过提供比前期抽象规定更具体的基础,即存在条件。①
第2章辩证发展对抗线性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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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8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164\~16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③ J. Banaji, “From the Commodity to Capital: Hegel's Dialectic in Marx's Capital", 1979, pp.28, 36,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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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商品通过不可避免地与货币和资本相联系而被假定为一种价值形式,我们也就获得了一个可用以讨论的非常不同的商品,这个商品与我们在经验直接性中作为尚未被理解的总体的一个方面所最初掌握的商品是十分不同的。为了阐明这个观点,我们简要谈谈从商品发展到货币再到资本的价值形式。
对价值形式之间这些关键转变,马克思处理得最好的是《资本论》第1章,即从商品过渡到货币。这里,他表明价值不能在偶然的交换中实现,而是要通过确立一般等价物而形成商品世界的统一。马克思从商品的简单关系开始,阐明仅仅内在于商品关系中的那种东西就是商品的普遍性质,并表明这种阐明的努力本身所具有的“缺点”(defect)或“缺陷”(deficiency)。②
通过把价值形式二重化为商品和货币,此即是说价值隐蔽地存在于商品中而明确地存在于货币中,上述矛盾得以解决。因为,作为一种纯粹的内在性,价值在商品关系中的这种抽象必须建立在明确假定了价值的某物基础上,该物即是货币,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的话说即是“自为存在的价值”③(valueforitself)。然而,货币转而又陷入如下的矛盾中:为了在自主形式中实现价值概念,货币作为自为存在的价值,必须区别于仅仅在自身中相互关联的那些价值(value in themselves)并与商品流通有某种程度的对立。但是,如果它从流通领域退出并贮藏起来,作为自主价值保存自身,那它将不再是货币,而是退回到作为纯粹自然对象的黄金形态。当黄金在流通中被使用时,黄金才是货币。因此,货币不能实现价值概念,由于如下矛盾的存在,即当它试图成为自为存在的价值时,它必须以异化的方式存在,而不能本真地存在。解决这个矛盾的方法是把它自身变成流通的对象,异化自身以实现更多的货币。也就是说,通过辩证的发展,货币形式转变成新的价值形式,即在资本形式中作为交换目标的剩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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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资本论》
① G. Reuten and M. Williams, Value-Form and the State, 1989, p. 22.
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77\~80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4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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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贮藏者通过竭力把货币从流通中拯救出来所谋求的无休止的价值增殖,为更加精明的资本家通过不断地把货币重新投入流通而实现了。”在贮藏的情况下,不存在货币形态的价值与商品形态的价值之间的“冲突”。①
最后,从流通转向生产的关键一环,是由于马克思想要令人满意地解释剩余价值的规律性生产而做出的。因为一个新的矛盾呈现出来了:剩余价值的来源必须产生于流通形式中,不能产生于等价交换的运行假定中。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指出这一矛盾:“资本不能从流通中产生,又不能不从流通中产生。”②这一矛盾的解决方案在于价值生产者即劳动力的购买与使用。那一节的标题是“总公式的矛盾”。无须指出,这一矛盾的产生和解决与连续渐进方法没有任何共同之处。马克思没有说“让我们通过把劳动力当作商品而把事情复杂化”;相反,他指出,资本概念需要劳动力作为商品。
因此,如果资本作为一种自我增殖的价值,其目的是实现自身的话,那么价值的运动就必然不会出现在纯粹的流通中,而只能出现在更复杂的流通形式中,它必须“同时是把交换价值作为前提创造出来,生产出来的运动”。现在可以以一种新观点来看待流通现象,作为一种直接性,它是“纯粹的假象”,但对建立在生产基础上的流通来说,它是表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必要形式。①尽管从简单直接性即商品开始是正确的,但在整个体系中高于一切的要素是产业资本,因为它是整个体系再生产的动力之源。尽管在推演过程中产业资本是作为结果出现的,但其实它才是真正的前提。起点必须以使我们能够证明结果才是真正基础的方式得到描述。尽管产业资本位于所讨论问题的中心地位,但在转向生产之前,掌握作为发展了的总体的流通也是重要的,因为生产不能在一种确定形式中被研究,并且只有当它所包含的意向性即自我增殖被理解为从这些形式中发展起来的时候,生产的运动规律才能够被理解。一旦资本的价值形式即M—C—M被理解为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的构成性生产(constitutingproduction),我们就能在生产力增加用以解释实际积累的劳动生产率这个物质潜能层面将生产视作关键要素。资本形式解释了价值增殖的动力,但是它却不能在自身中即作为纯粹形式产生这一动力。因此,马克思得出结论,最好是把生产看作一个“起支配作用的要素”②。但这并不是把生产看作外在于其他“要素”和与其他要素有着有效因果关系的“要素”。这种生产是为流通所中介但同时又使流通形式内在化的生产。因此,从方法论上说,马克思的叙述描述了一个循环:商品流通(价值形式)反映在生产中的流通(价值增殖)—作为生产的要素的流通(价值实现)。
第2章辩证发展对抗线性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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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178\~180页。
②同上书,1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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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把这个辩证推理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当我们从交换中得出价值概念时,我们必须考虑这是否仅仅是“我们的抽象”①。但是,在详细考察之后,马克思说道:“在我们的叙述过程中已经说明:价值表现为一种抽象,而只有在货币已经确立的时候才可能表现为这样的抽象;另一方面,这种货币流通导致资本,因此,只有在资本的基础上才能得到充分发展,正如一般说来只有在资本的基础上流通才能掌握一切生产要素。”②通过这个观点,辩证推理向我们展示价值作为生产的结果。总结一下:价值,抽象地、隐蔽地存在于商品关系中,明确地存在于货币中,作为目标存在于资本中,并且在资本主义生产中自我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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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资本论》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211页。
②同上书,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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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没有一种关于价值的既定的简单定义,因为它只有在其发展的诸形式中并通过它们的辩证假定,才能被理解。这里的关键在于,没有关于价值存在的证据建立在简单商品关系的第一阶段之上(物物交换以及简单商品生产无论是作为历史存在还是作为一种模型都非常不适合这一研究),但可以说,只有当后来的发展被反映于其上时,价值的存在才有其依据。价值规律并不是最初就存在的无论是逻辑地还是历史地,它是在资本主义总体的形式规定性之中生成(come to be)的。③
不能把《资本论》的起点看作历史假定或简单模型,而应将之视作复杂总体的暂时的和未成熟的抽象要素。而作为叙述起点的商品不得不在观点的每一个阶段上被重新概念化。作为从产生它的现实中得来的抽象,当它直接被给定时,它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重新概念化的第一步是它被叙述为价值形式,接下来它被描述为资本的产品。据此,它被假定为剩余价值的容器并因而成为资本积累循环中的必需要素。最后它被区分为大量产品,这些产品的互补性——其中一些是生产手段,一些是消费手段——保证了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价值概念只有在被理解为通过资本主义体系的内在动力而再生产出来的时候,才算是完成了,换句话说,价值概念需要《资本论》的全部三卷!价值形式的这种展现,揭示出每一阶段上深层的本质规定性,它不需要关于术语的固定定义,而需要把形式的体系叙述(exposition)为一个总体而非独立阶段的集合。基于总体及其再生产规律,“产品的商品形式”获得必然性的特征,而不是偶然地展现在经验中①,并且,“商品的价值形式”作为具体的普遍规定性也开始实际地建立起来。
第2章 辩证发展对抗线性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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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437页。
②同上书,180页。
③一般来说,尽管诸要素(商品、货币、资本)在资本主义社会之前就存在,但由于它们并不是由总体形成的,所以它们的本质、功能以及规律与它们后来在资本主义之中获得的本质、功能以及规律并不相同。我对于这点的讨论可参见C.J. Arthur,“Engels as the Interpreter of Marx's Economies”,1996,pp. 195-198 或者 C. J. Arthur,“Engels,LogicandHistory”, 1998, pp.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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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资本论》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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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价值与否定性
本章在关于价值理论的几个关键争论中占有特殊地位。尽管主流马克思主义者更多的是在技术性层面上解读诸如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抽象劳动等概念,但我还是坚持日益增长的少数派的立场,把注意力放在社会形式的概念上,并认为所有这些范畴只能在资本主义生产与交换的特定社会形式内得到解释。20世纪70年代,苏联学者鲁宾关于马克思价值理论的精辟的解读著作(《马克思价值理论论文集》)被重新发现,这一重新发现对我们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然而,不得不指出,鲁宾将其关注的焦点过多地放在交换诸形式上。在此我深化社会形式范畴,使之包含作为本质上矛盾的资本关系形式对主要价值诸范畴的影响。
鲁宾开启了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价值形式”范式之先河。许多主流马克思主义者忽视马克思的告诫:之前的劳动价值论都没能理解价值形式作为资本产品所获得的社会表现的重要性。许多马克思主义者仍然将价值简单地等同于劳动。鲁宾指出,这样做没有为劳动与价格之间的中介(mediation)留出任何余地。他正确地看到价值既不同于劳动也不同于交换价值:价值既与先于它并作为它的内容的抽象劳动概念有关,又通过它的形式而与后于它的交换价值概念有关。①这一点对我接下来的观点是重要的,我要表明:劳动和价值不是在实证的意义上(positively)彼此等同的,而是辩证地相互渗透的对立面。
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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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章的末尾我提出对《资本论》的新解读。我不认为《资本论》是根据它第一章中提出的所谓“简单商品生产”的“模型”组织起来的,所谓“简单商品生产”这一术语是马克思去世后由恩格斯发明的,这一术语根本没有出现在《资本论》中,《资本论》第一句话也清楚地表明其前几章所讨论的商品与货币的流通就是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商品与货币的流通。《资本论》一开始研究的对象是资本主义总体,一开始对这一总体的把握是非常抽象的,之后越来越具体。正因为如此,《资本论》第1章中的所有概念都带有抽象的特点,而《资本论》的叙述则通过将这些概念充分奠基于被理解的整体之上而发展这些概念的含义。在前面的章节里我论证了,只有当商品是资本的产品时,价值才能被具体地确定。在此,我注意到劳动构成其价值的诸形式。
如果第1章的这些概念必然是高度抽象的,那么结果就是,这些概念的某些含义会丧失,而更具体的规定性则会被忽略。具体说来,我认为价值理论中类似“抽象劳动”(解决所谓价值质的问题)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解决所谓价值量的问题)②这样的核心范畴,在先于任何生产过程讨论的简单流通语境下作为价值前提而提及时,是不能被充分地概念化的。这些概念的含义是不确定的。例如,马克思一开始宣称劳动显现为价值是毫无问题的。但是,随后我们发现,这只是在使劳动屈从于资本的斗争成功时才会出现的结果。既然前几章所讨论的商品流通事实上是资本主义所生产的商品之间的流通,那么,商品的价值以及劳动的相关规定性就只有在资本关系中才能具体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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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资本论》
①I.I. Rubin, Essays on Marx'sTheory of Value, 1972, p. 122.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456\~457页。P.M.Sweezy,TheTheoryofCapitalistDevelopment,1970,p.25.[美]保罗·斯威齐:《资本主义发展论》,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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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本章提出一种对“剥削”的新解释。有关这一概念的正统解释建立在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被无偿占有的基础上。甚至许多强烈反对劳动价值论作为对价格与利润的解释的人,仍然认为“剩余”是为了解释劳动剥削而设计出来的。无论是正统观点,还是“剩余方法”,在这种长期的争论中,都是在相同的背景即为“收获之后”的剩余(无论怎样被度量)的分配而斗争下解释剥削的。我的观点如下:剥削主要植根于生产之中,正是资本“创造”了价值,但是资本创造价值仅仅是通过不断“汲取”工作日中的劳动服务,“社会必要剥削时间”(sociallynecessaryexploitation time)决定价值量。
一个新的抽象劳动概念
尽管使用价值是商品交换的条件,但商品在价值形式中才能获得交换价值,这一新规定性抽象地抹平了商品在使用价值上的任何不同,并表明它们作为价值是完全等同的(identical)。这种价值形式颠倒了作为具体自然物体的商品所具有的特殊性和作为商品可交换性的一般的社会规定性之间的关系,因为商品的自然存在仅仅是它价值的“承担者”(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
就这一点而言,通过商品交换的中介,相关劳动也就平等地沦为它们自身的抽象。然而,如果相关商品被看作资本的产品,那么这种推理就暗示了劳动概念作为资本关系本身内部的抽象。①但是,这里有一个文本问题需要考虑。在《资本论》中,对抽象劳动的谈论仅限于第1章。在那里,劳动作为抽象之规定性的内容显然是在交换行为部分。毫无疑问,这应被视为由资本主义所生产的商品之间的交换,但这并不能改变如下的事实,即交换的特点是商品存在商品是从具体劳动中产生的相互区别的产品—中的“真实抽象”,而这种抽象才是相关决定因素。当马克思转而讨论资本关系和类似价值增殖过程的问题时,这一术语就不再出现了。然而,我的观点的文本支持并不在《资本论》,而是出自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的一段论述:
第3章劳动、价值与否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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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克劳迪奥·拿破仑尼(C.Napoleoni)赞同这种观点,他是第一个注意到如下所引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这一重要段落的人。C.Napoleoni,Smith,Ricardo,Ma-rx, 1975, pp.10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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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资本相对立的劳动方面,还应该注意的最后一点是:劳动作为同表现为资本的货币相对立的使用价值,不是这种或那种劳动,而是劳动本身,抽象劳动;同自己的特殊规定性决不相干,但是可以有任何一种规定性。当然,对于构成一定资本的特殊实体来说,必须有作为特殊劳动的劳动与之相适应;但是,因为资本本身同自己实体的任何一种特殊性都毫不相干,并且它既是所有这些特殊性的总体,又是所有这些特殊性的抽象,所以,同资本相对立的劳动在主体上也自在地包含有同样的总体和抽象。例如,在行会的、手工业的劳动条件下,资本本身还具有有限的形式,还完全局限于一定的实体,因而还不是资本本身,那时劳动还只是表现为局限于它的特殊规定性的东西,而不像同资本相对立的那种劳动那样表现为总体和抽象。也就是说,劳动虽然在每一个别场合是一定的劳动;但是资本可以同每个一定的劳动相对立;从可能性来说,同资本相对立的是所有劳动的总体,而究竟哪一种劳动同资本相对立则是偶然的事情。
另一方面,工人劳动的规定性对于工人本身是全无差别的;这种规定性本身是工人不感兴趣的,只要是劳动,并且作为劳动对资本来说是使用价值就行。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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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辩证法与马克思的《资本论》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2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