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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削是一个社会性(全社会的)现象……因此,剩余价值的数量和剩余价值率首先是社会性的或全社会的,而不是每个工厂的剩余价值和剩余价值率的积累……从每个行业的工资和利润关系开始,以图确定一般剩余价值,这忽视了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本性,忽视了劳动分工的复杂性。实际上,它预设了每个工人独立地生产维持生计的东西。在现实中,每个工人劳动着,并获得了对社会中生产的全部价值的权利。继而,他交换这种权利,反对使用价值的积累,使用价值是所有工人联合起来合作劳动的结果。①
第二,交换使商品价格与商品价值出现系统的差异。结果,利润-工资率有可能不同于生产必需品和生产剩余产品所需要的抽象劳动—马克思称之为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的比例(参见后文)。第三,工资、价格和利润取决于市场价格,不管生产条件怎么变化(尤其是信用体系发展起来以后),它们都有很大的波动。
第四章 工资和剥削
①参见Weeks(1981,pp.64,71-72)。由此可知,“剩余价值率作为社会积累而存在,它不依赖于任何具体的产业。这来自劳动力价值的社会本性,因此,认为剩余价值率随行业的不同而不同,认为剩余价值率是不同行业平均值的累加,这些看法都不正确”(p.170)。与此相反的观点,参见Duménil(1980,pp. 76-77)和 Gerstein(1986,p.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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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看,物质层面对剥削的分析表明了不同剥削方式的共性,但它不能找出每种剥削方式的特性。与之相比,宏观经济层面对资本主义剥削的分析很有用,因为它以经验研究为基础。然而,它关注剥削的某种结果(而非原因),即工人没能力拥有全部净产品;而且它具有潜在的误导性,因为利润-工资率只是衡量剥削的粗略标准。
第三,价值分析能为资本主义剥削的本质下定义,把它与其他剥削方式区分开来,并且有助于经验性研究。价值分析与剩余价值方式有共同之处,它暗示了工人受剥削的原因:工人工作的时间长于生产他们所消耗、所控制的商品所必需的时间。①马克思所说必需品指的是工人阶级占有的货物,它们由必要劳动生产出来,它们的价值是劳动力的价值(参见本章第二节)。与之相比,资本家占有剩余产品,即由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其价值是剩余价值的东西。
必需品和剩余产品的存在,以及社会劳动时间分化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是任何生产方式下的剥削都会有的结果。然而,劳动力价值和剩余价值两个概念以及它们的表现形式—工资和利润(包括产业和商业利润、利息和租金),是资本主义的必要因素;因为在这种生产方式中,唯有剥削是价值关系和商品形式的中介。
马克思的价值:当代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批判
①“剩余价值表现在(实际存在于)剩余产品中,即超过仅仅补偿产品原有要素、因而加入产品生产费用的那部分产品(如果把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合起来计算,这部分产品就等于预付在生产中的资本)之上的剩余产品中。”(Theo-ries of Surplus Value 1, p. 213) 还可 以参见 pp. 389 - 390 和 Capital 1 (pp. 978,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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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一般地说,不同的生产方式是由榨取和占有剩余物的方式区分开来的。必需品与剩余产品的不同完全取决于剥削的存在:
一般剩余价值能够作为客观现象而存在,只是因为它由榨取直接的劳动者而来……没有各个阶级,社会产品的任何部分都不会表现为剩余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对一件剩余产品的推断,必定以剩余产品的物质定义为基础,这种推断必定来自外在于该社会的分析者。因而,一件普遍的剩余产品要么是客观的剥削现象,是社会的可以观察到的物质事实;要么来自外在的观察者的任意的、主观的定义。①
与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比,资本主义剥削并不公然依赖于政治和人际关系。因此,它并非主要取决于个别农场、工厂或公司的生产水平。资本主义剥削取决于社会生产水平,它受市场主导下的劳动及其产品分配的影响。②然而,剥削如何与雇佣工人的自由(即是否跳槽)相契合,如何与资本家的自由(即决定自身生产什么、以何种水平生产)相契合,都不是一目了然的。马克思最重要的成就之一就在于解释了下列现象:无论如何,雇佣工人都无法避免被剥削。
在资本主义下,社会再生产受价值规律或等价交换原则的引导(参见第八章第二节)。在价格机制中,即社会需求与社会产品之间发出信号、有所反应并做出回应的过程中,这一原则是始终一致的。在这个阶段,价值规律的两点含义是有关联的。第一,在等价交换下,商品拥有者只有增加自身产品的价值,才能要求交换更有价值的货物,或者价值转移是可能的,例如投机者能通过贱买贵卖获得利润。然而,有价值的社会产品其总价值是一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每个出售者都能获得这些额外的利润(一个人获得某价值必然以另一个人失去该价值为代价)。在这个层面的分析中,价值规律表明资本主义剥削并不建立在非等价交换的基础上。①
第四章 工资和剥削
① 参见Weeks(1981,p.15)。这个定义暗示剩余产品不依赖于产出的水平和构成。对Wright(1981,p.150)来说,“剥削可被定义为一种社会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剩余劳动之所以被占有是由于对劳动的统治、对剩余产品的占有。由于劳动一旦有所表现就会被物化在劳动产品中,因此,简短地说,剥削就是占有剩余劳动的过程”。还可以参见Chattopadhyay(1994,p.6;2000)和 Lapi-des(1998, p. 181)。
② Postone(1993,p.125)的论证是正确的:“资本主义的社会劳动不仅仅是统治和剥削的对象,它本身就是统治的根基。”还可以参见(1994,p.14)和Milonakis(199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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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资本主义剥削是用工人生产的价值与他们占有的价值之间的差别衡量的。换句话说,榨取剩余价值获得的总利润在质量上是确定的、在数量上是有限的(参见第七章)。更准确地说,工人在市场上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并收到等于其劳动力价值的报酬(参见本章第二节)。这是等价的交换,因为劳动力价值足够高,能让工人阶级再生产自身(并在下一个阶段供给劳动力),但是劳动力的价值又太低,不足以让工人们作为一个阶级威胁到资本主义对生产方式的垄断。
在生产中,工人们依据工作日长度、所受训练和劳动强度,创造相应比例的新价值(参见第五章)。劳动阶级新创造的价值和劳动力价值之间的差别就是剩余价值。剩余价值以利润的方式出现,它是支付生产成本后剩下的那一部分。简而言之,资本主义下工人受到剥削,因为他们创造的价值多于他们控制的价值、多
马克思的价值:当代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批判
① 参见M.Smith(1994a,pp. 52-54),Rubin(1975,pp.67,78,168,251),Shaikh(1982, p. 69)和 deVroey(1981, p.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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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他们收到的工资:
于是,工资的形式消灭了工作日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分为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的一切痕迹。全部劳动都表现为有酬劳动。在徭役劳动下,服徭役者为自己的劳动和为地主的强制劳动在空间上和时间上都是明显地分开的。在奴隶劳动下,连奴隶只是用来补偿他本身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的工作日部分,即他实际上为自己劳动的工作日部分,也表现为为主人的劳动。他的全部劳动都表现为无酬劳动。相反地,在雇佣劳动下,甚至剩余劳动或无酬劳动也表现为有酬劳动。在奴隶劳动下,所有权关系掩盖了奴隶为自己的劳动,而在雇佣劳动下,货币关系掩盖了雇佣工人的无代价劳动。①
剩余价值(剩余劳动时间)与劳动力价值(必要劳动时间)的比率就是剥削率(剩余价值率)。剥削率不能被直接衡量,因为它取决于抽象劳动而非具体劳动。然而这个概念很有用,因为它表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资本主义剥削增加的理由至少有三个:第一,工作更长的时间;①第二,劳动强度的增加,例如,用易受摆布的工人取代不那么顺从的工人,以便增加劳动强度;第三,生产必需品时部门生产率的提升缩短了必要劳动时间。马克思把前两种称为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把第三种称为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②绝对剩余价值的榨取是有限的,因为不可能无限延长工作日、无限增加劳动强度,而且,工人逐渐学会了有效地抵制这种形式的剥削。与之相比,相对剩余价值更加灵活、更难以抵制,因为生产率的增长能把工资的增长远远抛在后面。③
第四章 工资和剥削
①参见Capital1(p. 680)。Weeks(1981,p.45)的论证是正确的:“对无偿劳动的占有,在奴隶制和封建制下一目了然,在资本主义下表现为等价交换;这一平等的外观也反映了私人所有权上平等的外观,并且掩盖了这个事实—工人所拥有的唯一的东西即他(或她)的劳动能力。再者,对工人而言这一异化的所有权’只能出售给资本家。资本主义条件下的交换规律是这样的:资本家按价值交换,并占有剩余价值和积累;工人按价值交换,并上缴无酬劳动。”马克思本人对其剩余价值理论的详细阐述,参见Capital1(pp.263 -270,300 - 302, 317 - 320, 668 - 672), Capital 2(p. 461), Theories of SurplusValue1(pp.45-46,315)和Marx(1988b,p. 85;1998,p.47)。还可以参见 Agli-etta (1979, pp. 46-47), Chattopadhyay (1994, p. 20; 1998, p. 235), Roberts(1996,pp. 206-207) 和 Shaikh(1977,pp. 120-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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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当工人们争取工作日减到原先的合理范围时,或者,当他们不能强迫法律规定正常的工作日,而用提高工资的办法,使工资提高得不仅和被勒索的剩余时间成比例而且还要超过这一比例,来防止过度劳动时,他们只是在对他们自己和他们的种族履行义务。他们不过是对资本的横暴掠夺设置一些限制而已。时间是人类发展的空间。一个人如果没有自己处置的自由时间,一生中除睡眠饮食等纯生理上必需的间断以外,都是替资本家服务,那么,他就还不如一头役畜。他不过是一架为别人生产财富的机器,身体垮了,心智也变得如野兽一般。现代工业的全部历史还表明,如果不对资本加以限制,它就会不顾一切和毫不留情地把整个工人阶级投入这种极端退化的境地。”(Marx1998,pp.60-61)
② 参见 Capital 1(pp. 430 - 437, 645 - 646), Theories of Surplus Value 1(p. 216), Theories of Surplus Value 2 (p. 266), Aglietta ( 1979, p. 55), Foley (1986, p. 50) 和 Lapides(1998,p. 192)。
③“从一定观点看来,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之间的区别似乎完全是幻想的。相对剩余价值是绝对的,因为它以工作日超过工人本身生存所必要的劳动时间的绝对延长为前提。绝对剩余价值是相对的,因为它以劳动生产率发展到能够把必要劳动时间限制为工作日的一个部分为前提。但是,如果注意一下剩余价值的运动,这种表面上的同一性就消失了。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一旦确立并成为普遍的生产方式的情况下,只要涉及剩余价值率的提高,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之间的差别就可以感觉到了。假定劳动力按其价值支付,那么,我们就会面临这样的抉择:如果劳动生产力和劳动的正常强度已定,剩余价值率就只有通过工作日的绝对延长才能提高;另一方面,如果工作日的界限已定,剩余价值率就只有通过工作日两个组成部分即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相对量的变化才能提高,而这种变化在工资不降低到劳动力价值以下的情况下,又以劳动生产率或劳动强度的变化为前提。”(Capital1,p. 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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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力的价值
通常用两种明显不同的方式分析劳动力的价值。①传统方式(参见第二章第一节)是:劳动力的价值是由一定量的货物(即工人的消费篮子)确定的。另一种(参见第二章第二节)方式是:劳动力的价值已经被定义为净产品中的工资份额。虽然这两种思路都很有价值,但它们也有严重缺陷。本小节将批判性地评述这些方式,并勾勒出对劳动价值论的另一种解读。
定量方式也许是对劳动力价值的最著名解读。它自称能得到马克思的支持,例如,
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独特物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生产劳动力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可以归结为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或者说,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占有者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②
虽然有这种文本支持,虽然决定了物质的盈余,但是,出于三个理由,定量方式并不充分:第一,它建立在对马克思文本的极其有限的解读上;③第二,它不能解释货币工资是如何被决定的,不能解释工资水平在劳动市场上各个部门工的差异;第三,这种解读遮蔽了劳动力的商品属性。它彻底否定了工资的货币支付方式,它把工人及其消费的货物混在一起,或者说,它把工人的开销混同于劳动力的“生产技术”,仿佛人类的这种能力之所以被制造出来就是为了利润。在这两种情况下,两个根本性的不同消失了:一方面是雇佣工人与奴隶、役畜、机器或其他任何投入之间的区别,另一方面是劳动力的价值与工人创造的价值之间的区别:
第四章 工资和剥削
① 这一部分利用了Fine(1998) 和 Fine,Lapavitsas and Saad - Filho(2000) 的观点。② 参见 Capital 1(p. 274)。参见 pp. 275- 276,430 - 431,655,Capital 2(pp.290 - 291, 458), Theories of Surplus Value 1 (p. 45), Marx andEngels (1998,pp. 29-30)。还可以参见Bandyopadhyay(1981),Medio(1977,p. 384)和Steedman(1977, p. 41)。
③对这种方式的文本基础的毁灭性批判,参见 Baumol(1992),Lapides(1998)and Lebowitz(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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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现在我们用工人的生活资料来替换资本的可变部分转化成的劳动力本身,那就很清楚,就价值形成来说,这种生活资料本身,同生产资本的其他要素,同原料和役畜的生活资料是没有区别的……生活资料本身不能增殖自己的价值,或者说,不能把剩余价值加到自己的价值上。生活资料的价值,和生产资本其他要素的价值一样,只能在产品的价值中再现。它加到产品中去的价值,不可能多于它原有的价值。①
正如马克思之前预料的,接受定量方式会引导一些人得出这种结论—工人受剥削只是个武断的预设,因为对劳动力价值的这个定义会导向这些相同的结果——玉米、钢铁或能源也在受剥削(参见第二章第一节)。
定量方式的局限性,定量方式对马克思价值理论的破坏性结果,以及价值分析由物质数据向宏观货币关系的研究,共同引导许多人寻求其他解释。在这种背景下,“新解释”对劳动力价值的定义—净产品中的工资份额—流行起来(参见第二章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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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 Capital 2(pp. 290 - 291),还可 以参见 p. 245,Theories of Surplus Value 1(p. 315) and D. Harvey(1999, p. 47)。Lebowitz(1992, p.17) 的主张是对的:“离马克思最远的莫过于这个信念—一定量的必需品。从早年起,马克思就拒绝抽象的人’的概念,并且强调伴随社会的发展,人类的新需求也会随之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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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的价值是指工人因自身劳动力收取的、以货币工资为形式的抽象劳动时间…资本主义社会的工人不要求(也不会收到)一定量的商品作为自身劳动力的报酬,它们收到一定量的货币(即货币工资),继而按自身的意愿去消费……通常的解读……让作为中介因素的货币消失不见。把货币的价值当作随货币的价值而增殖的货币工资,这种解读方式把货币概念引入对资本主义生产体系的基本解释之中,它表明资本主义剥削的特殊性就在于以货币形式对剩余价值的占有。①
这种解读表明工人被支付了他们能够得到的最高工资,并以不受限制的方式去花掉这些工资。这种观点有很重要的价值,尤其是它认可了分配冲突在确定工资率时所起的作用。②
虽然有这些效力,但它也有很大的缺点。第一,马克思明确反对这种方式:
他[工人]的工资多少,不决定于他在产品中所占的份额,倒是他在产品中所占的份额决定于他的工资量。工人实际上取得产品价值中的一个份额。但是,他所取得的那个份额决定于劳动的价值,而不是劳动的价值反过来决定于他在产品中所占的份额。劳动的价值,是由工人再生产他自身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确定的;这是由工人的劳动能力出卖给资本家而确定的。实际上,工人在产品中所占的份额也是由此而确定的。而不是相反,不是先确定他在产品中所占的份额,然后由这个份额决定他的工资的水平或价值。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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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Foley(1982,p. 43)。还可以参见 Duménil(1980,pp.31,77;1984,p. 341),Foley(1986,p. 36)和Lipietz (1982, p. 75)。
②“工资……[是]工人阶级对自身需求的权力,这种权力的程度只取决于阶级斗争。”(Cleaver 1984,p. xxiv)还可以参见D. Harvey(1999,pp. 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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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它在分析上空洞无意义,因为虽然根据以往经验,工人配得上在国民净收入中占有一个份额,但是,它只不过是赘述资本和劳动力两种力量的平衡,而对占有多少份额和购买哪些货物没做任何解释。仿佛劳动力的经济和社会再生产与剥削过程无关,与工资的确定无关。换句话说,定量方式设定了一个特定(但未加以解释)的消费篮子,它在后来被用于价格体系的确定;份额模式从给定(但未加以解释)的价格和工资出发,以便获得工人消费量(其构成也未加以解释)的价值。
第三,份额模式预设了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关系是对称的,在这种情况下,以两大阶级的市场支配力为基础,净产值主要被两大阶级所占有。这是错误的,因为无论资本主义社会分配上的冲突多么重要,为了占有净产值而展开斗争时,利润和工资并非被同时确定的。在现实中,资本家利用工人之前创造的价值提出劳动力的价值,而且资本家保有产品售出后的剩余利润。因此,利润和工资之间的关系从根本上不同于商业利润、利息和租金之间的关系,在榨取工人的剩余价值上,这两种主张是相互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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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 Theories of Surplus Value 3(p. 94),还可以参见 Theories of Surplus Value 2(p. 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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