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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至十八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 第3卷 世界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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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9年的一项账目告诉我们,这笔最初的投资后来既未退回,又未增加,约等于64吨黄金。246只要谈到荷兰东印度公司,那就势必要涉及巨额数字。

因此,对于荷兰东印度公司在创纪录的1657和1658年运往远东价值200万弗罗林的金银,247我们不会感到惊奇。我们同样也不会觉得意外,当我们知道荷兰东印度公司在1691年至少拥有100条船;248法国一份严肃的资料甚至认为达160多条(1697年),每条船装备30至60门炮。249平均按每条船有50名船员计算,250船员总共可达8000人。此外再加上驻防的士兵,其中包括“携带武器的许多本地人,荷兰人打仗时总让他们打头阵”。东印度公司在战争期间还能给自己的军队增加40艘大船:“欧洲不止一个皇室难以做到这一点”。251让-比埃尔·里卡尔(1722年)亲眼见到,仅“阿姆斯特丹商行”一家就在工场内使用1200多人,“不但为了造船,而且为了装备船上必须的一切”,他对此十分钦佩。一项细节使他吃惊:“有50人一年到头只干拣择和清筛香料的工作”。252当然,如果我们能掌握总体数字,那会更好。约翰·劳原来的秘书让-弗朗斯瓦·默隆(1735年)253告诉我们说:“并非所有这些大企业都雇佣80000人”,似乎80000人不是一个惊人的数字!实际的数字无疑会更高些:1788年前后,公司几乎因人员冗多而难以为继,据俄国驻阿姆斯特丹领事奥尔特考普254认为,其职工总数达150000人。总之,一项广泛展开的调查255得出了以下的结果:17和18世纪共有100万人乘坐东印度公司的船只,平均每年为5000人。从这些数字出发,很难想象出荷兰在亚洲的人数,但它肯定比葡萄牙16世纪在亚洲的人数(总共约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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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从账目看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命运

一些荷兰历史学家(布律恩、肖弗尔、加斯特拉)已开始通过账目研究17和18世纪荷兰东印度公司的活动。从上面的图表看来,1680至1690年间,荷兰东印度公司在远东使用的船只数量开始减少,表明印度洋贸易有所衰退。图表用实线显示荷兰运往亚洲的贵金属,用虚线显示运返本土的货物(按离岸时的价格计算,计算单位为百万基特)。贸易不断在扩展,但两条曲线的比例关系暂时却很难确定,因为从本土运出的货物以及从印度洋贸易中所得的金属货币均未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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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256高得多;此外还应加上为葡萄牙人或荷兰人充当辅助人员或仆役的大批当地土著。

据说荷兰东印度公司的红利很高,平均达20%。根据萨瓦里的计算,1605至1720年间为22%。257但是有必要再深入一步进行研究。1670年有大批财富随船返回荷兰,在打败望加锡国王后,东印度公司为欢庆胜利进行了红利“分配”,利率高达40%。股票牌价在交易所一下猛升到“510%”,100为1602年荷兰东印191度公司创建时的股票平价。这次上涨幅度确实不小,因为蓬博纳指出:“从我到这里以后,股票牌价没有超过460。”但据这位向我们提供情况的人认为,“尽管有这次分红和这些新的好处,如果把三十年来的股票价格和各次分红平均算起来,股东们从他们的资金所得的利息约在3%和4%之间”。258为把这句模糊透顶的句子弄清楚,必须牢牢记住,红利分配的依据并不是股票在交易所的市价,而是平价,即每股3000弗罗林。我有一张股票,该股票于1670年价值15300弗罗林,我按“老本”支取一张40%的息票,即1200弗罗林,息率相当于股票市价的7.84%。股票的市价在1720年为36000,如仍按“老本”支取40%的红利,这一年的红利仅相当于股票市价的3.33%。259

这就意味着:

1.东印度公司失去了增资带来的好处。为什么不增资呢?我们得不到任何答复。难道为了不扩大始终被撇在一边的股东们的作用?这有一定的可能。

2.1670年前后,根据交易所的牌价,股本总额约在3300万弗罗林左右。难道因为这笔资金本身,对放手大搞投机的荷兰人来说显得过分微薄,因而不必转到在阿姆斯特丹广泛展开的英国有价证券的投机方面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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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后,如果650万原有资金平均取得20%的利润,股东们每年就可收入一百多万弗罗林。历史学家和当时的观察家异口同声地告诉我们,分发红利(有时用香料或用国家证券支付)对荷兰东印度公司不是一个太重的负担。然而,如果公司的利润确如人们所说的那么低下,这一百多万弗罗林却也为数不小。

症结的确是在这里。公司的利润究竟有多少?问题似乎不好回答,不仅因为有关的研究还很不够,一些资料已经散失;不仅因为保存至今的账本不符合目前结算规范,在资产和负债这两方面都遗漏一些重要项目(如固定资金,出海航行的船只、货物和现金以及股东的资金等260),尤其因为会计制度本身不允许编制资产负债一览表,因而也就不能确切算出真实的利润。由于一些实际困难(距离很长,货币兑换困难等),公司账目始终处于结构性的两极化状态:照格拉曼的说法,一方面有荷兰商行的账目,下属六个部门,每年都作一总决算;另一方面又有巴达维亚政府的账目,该政府接受远东各商行的账册,并对海外活动作出年度决算,两种分开的账目的唯一联系,就是一方的债务可由另一方支付,但每一方并不知道对方的内部活动情况以及造成盈亏的真实原因。

17世纪末年任荷兰东印度公司董事长的若昂·许德261完全意识到这个问题,因而着手全面修改会计制度。他的努力没有取得成功。原因很多,其中包括不少实际困难。但可能还因为,公司的董事们并不十分愿意向公众交出清楚的账目。“十七董事”与股东之间确实从一开始就有冲突,股东们要求清理账目,认为分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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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英国东印度公司曾因这类要求而陷于困境(股东不愿出钱支192持亚洲的军事行动,要求偿还股金),荷兰东印度公司则相反,始终能说一不二。股东们若要收回资金,除在交易所市场上卖掉股票外,没有其他办法。总之,荷兰东印度公司董事会建立的账目也许存心就要掩盖公司许多方面的活动。

经过对历年决算的研究,我们极其惊奇地看到,在商业经营最顺利的一个世纪——17世纪—所得利润却是十分微薄。本书作者历来坚持认为,“远程贸易”是商人兴业发家历史上的一个高级阶段。这一认识有什么错的吗?本书作者认为,远程贸易能使少数幸运儿得以实现巨额利润的积累。那么,在没有利润或利润不多的情况下,个人还能有兴业发家的机会吗?关于这两个问题,我们隔一会再谈。

如何解释18世纪的破产?

旺代尔·欧台尔墨伦1771年根据今天业已散佚的资料对某些年份的账册进行了计算,262从而向我们提供了对这个问题最好的总结。1612至1654年中有22年实现的利润总共为970万弗罗林,每年的平均利润不高,略低于44.1万弗罗林。东印度公司的收益竟比股东少三倍,这是可以想象的吗?1674至1696年间的总利润为1900万,年平均利润为82.6万。1696年后,利润开始下降,1724年前后竟降到零。随后,公司不断负债,但仍满不在乎。公司不惜通过借债,向股东发放红利;这是以破产相拼的穷途末路。到了1788年夏季,局势越发变得不可收拾:“东印度公司以期票形式向国家借款1500万弗罗林,过四五年后偿还,暂时渡过难关。其实这无非使公司的债务从9000万弗罗林提高到10500万弗罗林而已。”263荷兰东印度公司为什么会遭遇如此严峻的财政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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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虽然可能不止一种,但唯有克里斯托夫·格拉曼提出的解释264看来才合乎情理:印度洋贸易有所下降,或至少是从这一贸易中所得的利润渐趋减少。确实,巴达维亚一端债台高筑,“十七董事”暂时依靠“尼德兰商行”蒸蒸日上的商业收入(部分地受惠于物价上涨)弥补亏空,后来又听任自己的债务逐渐增加。但“海岛贸易”(inlandsehandel)的减少应该怎样解释?18世纪下半叶,贸易全面上升,荷兰东印度公司处境的恶化不能仅仅归罪于经济形势。克里斯托夫·格拉曼265认为,原因首先在于其他公司的竞争(特别是英国东印度公司),以及巴达维亚的负责人不理解交易和市场的急剧变化。“十七董事”苦口婆心想让这些负责人懂得不经南洋群岛转口直接开展对华贸易的优越性,竟是白费唇舌。英国公司的竞争肯定因此得到很多方便。266

贸易衰退的原因还在于,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商业代理人往往营私舞弊。与英国东印度公司不同,荷兰公司不给其商业代理人自行从事印度洋贸易的权利。于是,荷属东印度公司历来存在的贪污受贿行为便泛滥成灾。能否认为公司初期雇用的人员特别出色?雷纳尔教士267在其名著《欧洲人在东西印度的贸易机构的哲学和政治史》(1770年)中指出,1650年以前,从没有人因欺诈枉法而发财致富,在这最初的几十年里,荷兰人的克己奉公举世无双。这是可能的吗?让-巴蒂斯特·塔维尼叶于1640年就对此表示怀疑,人们至少知道1624年泽兰驻台湾的要塞司令彼得·奈依斯的典型情况,这个蠢笨贪贿之徒竟坦然声称,他前来亚洲,并非甘心充当有财不发的傻瓜。268总之,到了17世纪下半叶,奢侈和腐化已畅行无阻。官方文书指出了这一现象(1653、1664年)269。丹尼尔·勃劳姆在1687年的报告中有点吞吞吐吐。但他毕竟谈到“公司的下属人员行为不端”,并羞羞答答地指出“其他商人”的竞争,指出不可能阻止“个别人对公司贸易的损害”,因为南洋群岛沿海港口众多,交通便利,“巨额利润更使他们热衷于各种可能的欺诈行为”。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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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这里既有起因不明的经济形势的变化,也有远在荷兰千里之外的殖民地的社会变化,很可能还有殖民地社会与阿姆斯特丹寡头统治之间的冲突。一方面是权高位重、坐享其成的食利者,另一方面是平民出身的、在殖民地生活的商业代理人,这些地位较低的人组成一个成分混杂和以四海为家的社会集团。阿姆斯特丹和巴达维亚在联合省殖民布局中既是经济的两极,又是社会的两极。朱泽培·帕巴诺在其出色的简论271中正确提出:二者不但隔绝,而且对立。抗命、走私、半独立、骚乱在南洋群岛不断发生,那里的荷兰侨民当然过着阔绰的生活。巴达维亚高级住宅区的奢侈铺张在17世纪已很普遍,后来更逐年变本加厉。金钱、酒色征逐以及成群的仆役和奴隶,巴达维亚重演果阿那种纸醉金迷的奇特场景。272毫无疑问,在巴达维亚,荷兰东印度公司的一部分亏空正悄悄地转化成私人财富。

在链条的另外一端,黄金时代的荷兰保持勤俭持家的社会风尚,但舞弊行为不也同样存在吗?关键是要知道谁购买从远东运回的货物和以什么为条件。东印度公司出售货物或者依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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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在货栈中拍卖,批量很大,买主通常为批发商辛迪加。273“十七董事”无权加入买主的行列,但买主往往属于他们的社会集团或者他们的家族。尽管股东们竭力反对,与各商埠富商巨贾有着密切联系的商行董事长(bewindhebbers)均不受以上禁令的影响。在此情况下,人们也就不会感到奇怪,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同时许诺停止售货一两年时间(保证买主能稳定地控制市场),或许诺向印度定购一定数量的某种货物。如果公司有某种产品供应,而阿姆斯特丹一大批发商拥有可观的存货,看似凑巧,没有别的买195主上门,最后便由批发商开出自己的条件,把公司供应的产品买下。值得人们深思的是,在与公司往来密切的客户中,相同的批发商反复出现。“十七董事”动辄训斥股东,自己却是大商人兼资本家的走卒,而且早在公司初期便是如此。维奥莱·巴布尔和克里斯托夫·格拉曼举出了许多例子。这些商人(如大富商兼商行董事长科内留斯·别克274)于17世纪不论胡椒、香料、棉布和丝绸,统统都收购,而且同时在俄国、西班牙、瑞典和勒旺地区进行贸易,这就证明他们并不单搞一项;到了下一个世纪,他们逐渐专门化,这就表明商业活动的现代化。尽管如此,这丝毫改变不了我们的问题:凡在商业垄断开始获利的地方,东印度公司的活动便告停止。

“十七董事”对股东们的这种巧取豪夺已为当时的人所洞察。1629年,泽兰商行为反对刚签订的购货合同,并抗议商行董事长加入买主辛迪加,拒绝把存放在米德尔堡的已售货物交出。泽兰代表在联省议会断然声称(但未获胜诉),在这一政策中,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均未得到重视。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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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只在出岛停泊累月,荷兰人枯坐无聊,便召请艺妓,借以消愁解闷。美酒自然不可缺少。日本格局的居室,地上铺着榻榻米,但桌椅却是西方式样。

以上种种与我前面谈到的远程贸易的“资本主义”效应不但不相矛盾,相反却是殊途同归。系统地查找这些大买主的姓名,就能开列出长期操纵荷兰经济的大亨名单。这些经济大亨是否还是联合省的真正主宰,276国家的有效决策人?这是可供调查的一个极好题材,虽然其结果事先已经知道。

有限的成就:尼德兰在新大陆遭到失败

尼德兰在新大陆的失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供一种解释。我曾一度想到,开发美洲必须先进行建设,而建设自然仅为西班牙、法国、英国等人口众多、食品充裕和物产丰富的资源强国力所能及。荷兰这种寄生植物在美洲的土地上不会繁殖得好。这种认识本来似乎还能言之成理;但是,联合省的人群拥向远东,葡萄牙在巴西的成功,都与这种认识背道而驰。荷兰本可以在美洲进行建设,但有一个条件,那就是它必须愿意这么做,并减少向东方移民。这也许是不可能实现的条件,荷兰在巴西的挫折对它无疑是个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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