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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性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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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140 | PRINTED_PAGE=132

不论发生何种情况，都应该由我自己来决定我应该做些什么—对于这一信念的难以抑制的坚持，就是康德所说的理性的事实(factofreason)。①这从我们所做的决定、而非沉思中可见其端倪—体现在我们用以对动机环境的所有个人的、偶然的特征作出思考的永久能力中，并再次提出这样的问题：“我应该做什么？”还表现在我们力图对此作出解答的永恒的努力中，尽管这十分困难。自由的意义取决于决定并非仅仅源自我的观点。我们不仅需要弄清楚我自己视角的意涵，而且要求使我们的行为符合普遍适用的标准，后者使它们成为一个协调的、整合的体系的潜在部分。从而我就在自身之中发现了普遍标准，它使我能超越我自我。(在康德的例子中，当暴君威胁着要处死我，除非我能提供虚假的证据陷害无辜，我就直接意识到了什么是理性的事实：我知道我能够拒绝作假证无论我是否有足够的勇气因为我知道我应当这样做。)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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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Critiqueof Practical Reason (Lewis White Beck 译, Bobbs-Merrill,1956)，最先收录于Kant著作普鲁士学院版第五卷，pp.31,42。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141 | PRINTED_PAGE=133

此处可以与理论理性的作用作一直接的类比，后者应用了关于信念形成的普遍标准以使我的思想能够与客观信念的相一致的体系相协调，这一体系其他人也是可以共享的—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真理。理性就是努力使自己成为真理的地区代言人、并依此正当地行动。自由要求自己把握自己，并从外在于我们自己的角度，在思想和行动中，为像我们这样高度的偶然的、特定的个人选择这样一个方向，这是从我们内部永远无法达到的。

这一图景与休谟的以下论点直接相悖：将理性局限于思想、并认为它不能直接应用于行动。按照后一观点我们可能超越自我而发展出关于世界是怎样的一种较为真实和较为客观的概念，但这一超越对于我们的行动仅仅具有工具性的影响—表明我们如何能够更加有效地依据始终完全是视角性的动机去采取行动。即使当关于事实的客观性观点将我们引向了与其他人的实际的协调性，相应的动机也完全是个人的。

但是我相信休谟的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即使是像霍布斯所提出来的那类的道德体系，它建立在对共有的自我利益(collectiveself-interest)的理性建构的基础上，肯定了作为其支撑点的自我利益的理性化。这也就使其卷入了与什么是理性的其他概念的竞争之中。

六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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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Critique of PracticalReason, pp. 30,155 –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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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无法回避自身的自由。一旦我们发展出能够认识自己的愿望和动机的能力，我们就面临这样的选择，即是否像这些愿望或动机所驱使我们那样去行事，而且在面对这样的选择时我们也不可避免地面对着评价的问题。即使我们拒绝对此作出思考，对于这一拒绝本身也可作出评价。在这一意义上我相信康德是正确的：道德的概念对于我们的适用性是我们自由的结果这种自由是来自这样一种能力，即通过这种能力加于我们之上的新选择，我们能够客观地看待自己。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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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对于这一问题的看似“主观”的解答—诸如回答说，世界上不存在可以用以决定我们应该做什么的普遍标准，每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其本身也是一个客观的、普遍性的主张，从而也就是一种有限制的道德立场。但是这种立场显然具有很多竞争者：而且那些要求无偏见地考虑每一个人的这样或那样的道德观念似乎都要比它合理得多。现在让我用一系列大致的步骤勾勒出熟悉的主观实践推理过程如何导致这一结论以及对于休谟主义还原论的反驳。

走向伦理学的第一步就是承认实践判断中的普遍性。这事实上就等价于承认理性的存在，因为所谓理性就是只有其他人在同样的情境中(内在的和外在的)具有时，他才能具有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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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关于这一主题的一个颇有启示的论述，可见ChristineKorsgaard，TheSources of Normativi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143 | PRINTED_PAGE=135

当以客观的角度看待我自己时，第一个要回答的问题就是，就上述的普遍意义而言，我是否有任何理由做某件事情，而且，对于这一问题的否定性解答，就像是对于“我是否有理由相信某件事情”这一类似问题的否定性解答一样，几乎同样是不合理的。这两个问题就其本质而言都不是第一人称的尽管它们都以“我”作为开头语—因为，它们的答案被认定是独立于我正在提出这些问题的这一事实的。

与理论理性的相关问题相比，对实践理性的问题给出否定性的解答也许并不是如此的不可能。(请记住：我们所说的否定性解答，是指根本不存在理性这样一种立场，而不仅仅指我没有任何理由去相信或去做某件事情而不是其他的事情这是一种怀疑论的立场，其基础或意涵也都是普遍的。)若某人，在达成了一种反思性的观点后，决定不承认理论理性，再谈论信念就毫无意义了，尽管他可能无法阻止信念的继续。但如果某人否认实践理性的存在，行动却不会同样地变得毫无意义：人仍然可能为冲动或习惯所驱使，而不去思考他所做的在某种意义下是正当的甚至为自己的倾向所驱动—以一种可以予以普遍化的方式。

然而，这似乎是非常不合理的一个选择。例如，这暗示着无论是你的喜好或厌恶，欢乐或苦难、生存或死亡，都不能给你以任何普遍化的理由去做某件事情我们站在客观的立场上唯一所能做的就是观察，或者可能尝试着去预测，你将做什么。将这一观点应用于我自身将是十分古怪的：我无法真的相信我没有理由躲开大街上正在向我冲来的一辆卡车—我的行动是一种并不从属于理性认同的、纯粹的心理反应。很显然，我有理由躲开，而且这一理由是可以予以普遍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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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144 | PRINTED_PAGE=136

通向熟悉的道德领域的第二步是很大的一步，即如何在与能动者相关的(agent-relative)、本质上利己主义的(egoistic)(但仍然是普遍的）理性与某种承认与能动者中立的(agent-neutral)理性之间作出选择①，或是以其他方式承认每个人都有一种非工具性的理性以考虑其他人的利益。可以将这一选择部分地看成是人们用以对自身及自我利益作出评价的方式的一种选择。就这一方面而言它有着很强的意涵。

道德仅适用于那些能以这种方式看待自身的人:即是将自己看成在各种普遍性方面多少是相似的人群中的一个—换句话说，就是能够以他人看待自己的眼光看待自身。当我们认识到尽管我们仅仅持有自己的、而不是其他任何人的观点，这种天底下司空见惯的事情时，我们面临着一个选择。这一选择与价值(我们根据我们自身以及从我们自身的观点来看的命运时自然地认为有价值的东西)和态度(我们从非个人的观点，即我们不把自己看作与其他人相比有任何独特地位，对同样的事情所采取的态度)之间的关系有关。选择之一是：不要将这些从个人立场看与我们相关的价值“转移”到任何形式的非个人的立场。这也就意味着，非个人立场将永远是纯粹的描述性的，而且，我们的生活，以及生活中与我们有关的一切(包括我们所在乎的其他人的生活)，除去它们是我们自己的、或与我们个人相关，其余的一切都无关紧要。这样，我们中的每个人都将有一套以自己的视角为中心的价值体系，并认识到其他人也处于完全相同的情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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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关于这一术语见 The View fromNowher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6),pp.152-153。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145 | PRINTED_PAGE=137

另一种选择就是赋予每一个人的生活以及生活中所发生的一切以某种非个人的和纯粹视角性的价值，后者与我们自己的视角完全无关的。这暗示着每一个他人同样是同类的非个人的价值的主体。

那种个人的所有理由都源自他自己的利益、愿望以及其他的附属物的与能动者相关的立场意味着我没有理由去关心他人身上发生了什么，除非发生在他人身上的事情直接的或工具性的与我有关。这一观点与这样一点是相容的：存在有强烈的衍生理由诸如接受普遍权利的系统的理由等等去考虑他人，但它并不包括那些作为依据的理由。当然，这也意味着其他人也没有理由去关注在我身上发生了什么除非这也以某种方式在情感上或工具性地与他们有关。按照这一理论，我们中的每个人所具有的所有的实践理性都取决于什么对我们而言是有价值的。

由此可以推出我们中的每个人所具有的价值都仅仅是对我们自己以及那些关心我们的人而言的。从非个人的角度去考虑，我们是无价值的，而且不存在任何为他人考虑的内在理由。从而，对于存在有哪些类型的理由这一问题的利己主义(egoistic)的回答，就相当于将一个人，以及其他所有的人，都看成是客观上无价值的。在某种意义上，在我们身上究竟发生了什么是完全无所谓的(除去对我们自己而言)：每个人所具有的价值都仅仅就他自身而言的，而并非是他内在的。

尽管这一判断符合关于理由的普遍性条件，并是完全自洽的，但在我看来却是高度的不合理，并且是很难欣然接受的。难道你真的能够相信，客观上说无论你渴死与否是无关紧要的—而且你倾向于相信这样一点，这只是你的自恋情结的一种错误的客观化?人们当然可以就其他任何人的渴死提出同样的问题，但只有集中于你自己的情况才会激发这样的想象，这也正是基本的道德论证何以会采取这样的形式的原因：“如果别人那样对你，你会作何想？”行动的理性这一概念使我们面对这样一个问题，其内容而言是很难用一种自洽的利己主义的中心的或与能动者相关的方式作出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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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146 | PRINTED_PAGE=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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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步将我们带到与他人相关的(other-regarding)道德思考的基本平台上，进一步前进的道路更加难以辨认了。我们可以承认，一个理性的体系应当给予各个个人以及他们的利益某种既是客观的、同时也是主观的价值;但为了做到这样一点仍有多种不同的途径，并且其中没有一个是明显地正确的；肯定还有其他的尚未发现的途径，它比所已发现的还要更好。作为发现客观的实践理性的努力的最终解释，我想再讨论一下作为客观性价值的解释的两种主要途径之间的熟悉对比，这分别是以功利主义与契约主义(或以权利为基础的)道德理论为代表的。我必须承认，这也正是关于理性的客观性的怀疑论最为合理的地方，根本上是因为实质性的论证并不是决定性的。

问题就在于：如何能对人们不仅具有为其自身、而且也内在于自身之中—从而也就为所有人的价值这一观念给出更为具体的内容。这意味着我们都具有某种用于相互考虑对方的理性，但这究竟是什么呢？从一种客观的立场去对由众多个体的生活所产生的非利己主义(nonegoistic)的理性体系作出思考，什么是正确途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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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147 | PRINTED_PAGE=139

这两种解决途径都试图通过给每一个人以相同的价值来解答这一问题；不同之处在于他们所各自采纳的平等的类型。功利主义对每个人的切身经历，无论是正面的或负面的，都一视同仁：每个人的善都被看成是平等的，都是应当加以发展的。功利主义所分配给每个人的平等的道德价值等同于其价值总体的任一组成部分。这样就有了功利主义道德推理过程所特有的聚合性(aggregative)和最大化的属性。每个人都作为价值增值的一个来源得到了同等的待遇，但这样做了以后，是总体价值而不是平等性成为了最终的目标。功利主义可能并不能被用作衡量相对于组合性目的而言的幸福的一般性尺度，但这肯定是道德推理过程的一个可行方法。若将功利主义看成关于道德的全部真理，那么，权利、义务、平等与其他的道义的因素就都必须得到衍生的解释，也即应当依据它们从长远的角度看能最终提升人类最大的总体性善的工具性价值来解释。规则功利主义(rule-utilitarian)对于这些题材的处理已经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并是为大家所熟悉的。

另一个途径是与社会契约的传统以及康德的绝对命令(categoricalimperative)联系在一起的。它赋予每个人的并不是作为增加价值总量的平等性，而是地位与待遇在某些方面的平等性。它用以承认个人的客观价值的方法是给予每个人某种普遍的实质性保证免受侵犯，并能提供基本需求。从而，与功利主义的道德认同相比，道德地位中的平等性就更接近于契约主义。契约主义用优先等级体系取代总体幸福的最大化作为化解利益冲突的方法。它也能够允许将权利、义务、分配平等看成是道德理性体系中的根本性特征，而并非只能通过其工具性价值而得到确证的衍生性特征。最终形成的体系将包括对于每一个人的某些得到保证的保护，这是以个人权利不受侵犯这样的形式得到体现的，以及最迫切的需要应当最先得到满足，然后再普遍满足不那么迫切的兴趣，尽管其可能涉及了较大数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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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148 | PRINTED_PAGE=140

优先性理论或者说以权利为基础的理论与最大化、聚合性理论之间的矛盾冲突，事实上就是在关于什么是解释无偏见的个体间关注的最普遍要求的最佳方法这一点上的冲突。①这一论题在当前异常令人注目且颇多争议，我不打算进一步讨论它。我之所以介绍它，仅仅是作为道德理论的更大的实质性问题的一个例子，一个坚决反驳主观主义或相对主义的解释的实例：这一问题要求我们去寻找正确答案，而不是依赖于我们的情感或我们的共同体的共识。

一旦我们承认存在某些在应用中是十分普遍的、与他人相关的理性，我们就必须寻找一种能限定其内容及其组合原则的方法。这不是一种第一人称的事业。既然已经认定肯定存在有一些，就一个较大的范畴而言，我们就应努力去找出这些理性—这也正是回答以下问题的一个普遍适用的方法，即“在这样的情境下，怎么做才是正确的？”这只是原先我们所面临的客观判断这样一个任务的继续，即我们从非个人的观点出发，去询问我们是否有任何理由去做任何事情这样一个问题，从而做出了最初的反思时所面临的一个任务。为了回答这一问题，仅仅询问自己的倾向是不够的；我必须尝试着去得出一个判断。这种判断常常采取道德直觉的形式，但这并非仅仅是主观的反应，至少就意图而言：它们是关于什么是正确的一种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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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另一可能的选择见ChristineKorsgaard的论文“The Reasons WeCan Share: An Attack on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Agent-relative and Agent-neutral Values”,Social Philosophy and Policy10, No.1, 1993。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149 | PRINTED_PAGE=141

这里的情形与其他任何基本领域是相同的。关于其内容的一阶思想—对象语言所表达的思想作为对于所有关于它们的心理特征的二阶思想的回应，再次上升成为决定性的因素。可以这样说，它们开始回望观察者，无论多元论、甚至是相对主义显现出它们有多少(客观的)内容的成分，这些一阶思想仍希望成为无限定地有效的。如果是这样，就这样的意义而言，伦理学正是理性领域的一个部分。这就是我们何以只能通过放弃实质性伦理学的元理论以捍卫道德理性的原因。只有一阶的道德思想的内在力量才足以抗衡主观主义的质疑。(它的力量越弱，主观主义就显得越合理。)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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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RonaldDworkin关于这些论题的十分相关的论述可见他的论文“Objectivity and Truth: You’d Better Believe It”, Philosophy &. Public Af fairs25,no.2(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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