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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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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贬低理性的一个原因是对语言之于哲学的重要性的一种误解。由于语言是人类的一种实践,相互不同的文化产品,并有着复杂的历史,因此,那种对我们的知识、思想和理解的深层分析必须借助语言分析的观念,就逐步导致了这样一种关于什么是最基本的心理学主义,后者则又常常导致相对主义。①这是分析哲学的一种堕落,从它的原点掉了下来,其原点主要表现在弗雷格对于逻辑基本重要性的坚持,他把逻辑视为是对独立于精神的概念的分析,对一种较纯粹理解的发展的考查,并对它们作出更为清楚的表达。

语言本身就是哲学的一个重要主题,语言的研究常常可以被看成对我们最重要的概念作出澄清的一个最好场所。对确证与证实的条件我们也可作出同样的论断。但在此所真正涉及的并不是作为偶然性实践的语言,而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是指逻辑这样的概念系统,它使得思想成为可能,对此,任何有思想的人所能使用的语言也都必须与之相符合。人们偶尔提及的特定的偶然性语言本质上只是思想的一种工具:就与基本问题的关系而言,它的功能就像是几何中的图像,算术中的数字;这对于思想的陈述、回忆与传播都有着明显的帮助。理解它是思想的一种形式,但这并非是思想借以得到构造的那种材料。就像图像对于几何的不可或缺性一样,语言对于许多类型的思想也是不可缺少的;但其与我们思想内容的关系却常常是相当含糊的。任何一个人都可依据他自己的经验证实这一点;但这一点在哲学中显得特别明显,即思想常常是非语言性的,表达不过是事后诸葛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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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语言是因思想及其交流的需要而产生的,因此它将反映出它所表达的东西的性质:但这里的解释次序是从事物的基本性质到语言,尽管某些条件下理解的次序也可能完全相反。尽管确实存在这样一些概念,它们仅仅是某种特定语言的产物,从而就带有纯粹地域性的根源,但对于哲学中所使用的最重要的概念而言,情况并非如此。特别是,对于最普遍的推理过程形式,情况也并非如此。它们并不依赖于任何一种特定的语言,任何一种适用于理性思维的语言,它必须提供一种表达它们的方式。

我知道这些都是异端邪说。但在我看来比起那种认定语言的社会现象是任何事情的基础这样一种观点来说,它更为合理,即使没有关于思想是什么的肯定性理论,这种否定性的论题也是可以接受的。我们不可能用关于语言实践的一种自然主义的描述去解释理性,因为,就语言充当推理过程的载体这方面而言,它并不允许自然主义的,或心理学的,或社会学的分析。就语言的实践向我们展示的推理过程的原则,或是向我们表明,如,算术命题的性质而言,这并不是因为逻辑是一种语法,而是因为语法必须服从逻辑。②没有任何一种在其中三段论并不是有效的推理,或在其中等同关系不具有可传递性的语言,可以被用于表达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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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的权威

①对于这一倾向的一个很有意思的反驳是(JerroldKatz)的以下主张,即认为这是对于语言的一种误解,因为,语言不仅仅是一种心理学的偶然,毋宁说,更像是一种柏拉图式的抽象对象。见 Language and Other Abstract Objects (Rowman andLittlefield, 1981)和 The Metaphysics of Meaning (MIT Press, 1990)。

② 更不用提及这样一个事实,即语法规则是由逻辑所决定的。参见W.V. Quine,"Truth by Convention"(1936), 载 The Ways of Paradox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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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偶然性语言实践解释思想类型的又一实例是R·M·黑尔将伦理学奠基于道德语言的分析之上的努力。他发现普遍规范主义原则的最终基础在于这样一个偶然的事实,即“应当”这一词语是以一个特定方式得到应用的。①这不仅使我们超越伦理学的范围去寻找伦理学的最终基础,也把我们引向一个不那么基本的层面—引向偶然性的、经验的可确定的语言实践。就此而言我认为最一般的回应是:无论黑尔的实质的道德理论有何种价值,就基础问题而言他完全是找错地方了。但伦理学中对于解释性价值的其他一些形式的颠覆正在变得流行起来—如社会学的、文化人种学的和进化生物学的种种观点。

在一个语言共同体的实践之中去寻找逻辑必然性的最终解释,无论这是多么的根本和自发,恰是用不那么基本的东西去解释更为基本的东西的一个重要实例。这种颠倒性的普遍模式正是我所希望加以批评的;就这一模式借助于不同的社会因素作为最终解释的各种各样的表现而言,它已经变成了一种文化的范式。我并不是想否认语言是一个惯例的系统,或语言用法的正确性需要与相应的语言共同体的用法相一致。我所否定的仅仅是这样一点,即语言使我们能够表述,甚至说拥有的思想的有效性取决于这些惯例和用法。

毫无疑问,纯粹的习俗可能引发关于客观正确性的强烈信念,但这看来要与那些处于它的真实渊源之中的偶然的惯例区分开来。任何一位经历过英语语言的变化,看着它戏剧般地从错误到滚雪球般增长直至演变成为规范这一过程的人对此都会有清楚的认识。用“无偏见的”(disinterested)去代替“无私利的”(uninterested),以及用“极度”(enormity)去代替“巨大的量”(enormous size),就我而言,这或许将永远是实质上的错误,即使我活到这样一个年代,此时已不会再有人将这看成是错误的。但就用法的这些实例而言,这是与有效性直接相对立的,我们必须认识到客观性实际上并不能与共同体的实践相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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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R. M. Hare, Moral Thinking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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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就与词语的意义相对立的思想的内容而言,却并非如此。用法的偶然性使得“和”(and)这一英语词汇被用作了联结词,这一事实暗示着它与“p和q蕴涵了p”的真值状态没有任何关系。一组语句的意指关系到了惯例,但一组前提能推出什么则与此无关。这恰恰是相对主义与所分析的判断的内容不相一致的又一实例。

我也不想否认共识有时对于决定一个概念的外延有着重要的作用—但这只是一些特殊情况。在“加二”这样一个指令与“捡起所有成熟的草莓”,或“不要邀请任何没有幽默感的人”这样的指令之间存在着区别。的确存在一些概念,就像幽默这个概念,它的外延是由其在某些人中所引起的反应的共识所最终决定的(这并不必然地局限于同一种语言的使用者)—但我们不可能以同样的方式去考虑“加二”。当我们考虑自己与这样一个人的区别时,后者在被告知持续加二的时候,他所说的是,“996,998,1000,1004,1008,1012………”正确的做法并不仅仅是称我们只需要机械地和不加思考地进行加法就行了,或者说在这里,我们只需要按照每次加二来无穷地扩展这一数列就行了。正确的说法应当是:如果这个人并没有以一种明显的方式简单误解我们的话,那么他的做法就是可以得到纠正的,否则他就是有毛病,或只是在发出一些声音而并不是在表达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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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的可能性的确会要求某一层面上的关于判断与语言实践的自发的一致:对语言的用法与他的对话者有很大差异的人根本就没有这个概念。但并非所有的概念存在于这样的一致,就像我们借以去识别某个对象的感性经验并不能穷尽这一对象的概念一样。毋宁说,就人们学习算术而言,他们必须在一定的时候去把握“加”与“二”等概念,这就表明它的正确性并不取决于共识这与诸如发音的规律正相反。他们的语言实践将会表明他们是否真的掌握了这些概念,但这并非存在于这种实践——换句话说,意义并不仅仅是用法除非我们以一种已经暗含着意义的规范去理解“用法”。

2

我之所以有上述信念的一个重要原因,也许听上去有点奇怪,正是来自维特根斯坦关于规则的论证。不管他的观点可能是什么(对此我将在以下作出论述),我认为他的观察非常清楚地表明了思维是不可能仅仅通过在纸上画出记号、发出声音、操纵物体,甚至个人头脑中的某些想象得以确定的—无论对这种解释又添加了多少情境性的内容(包括共同体的实践)。维特根斯坦的杂货商,如果仅仅具有那个标为“苹果”的箱子、彩色曲线图与一系列的数字,那只是一个空的外壳。①这些描述并不能解释“词语具有意义”是什么。在此也许还可提及另外一个经典的例子:任一关于“加二”的思维是由什么组成的还原论解释,无论它是行为主义的、人类学的,或是其他什么的,都不可能是正确的,因为它们都不可能单纯凭自身去指明在无穷多的案例中,哪些是符合的,哪些是不符合的。

三 语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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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说,意向性不可能得到自然主义的分析,也不可能被赋予自然主义的充分条件。它是不能用物理学或现象学的描述所完全捕获的。但是,谈及当我听到“加二”这一指令时什么都没有发生,即确定对任意一个整数实行这一指令的正确方法,取决于我们把关于“发生了什么”这一观念限制于从它的意向性的内容所能抽象地得到描述的东西,然后再要求从这一被剥光了的素材中重新恢复相应的意向性内容—而这当然是不可能的。这一谬误在于就思想而言,我们不可能超出“加二”这一思想“之外”,并将这看成一个自然地得到描述的现象。但这是不可能的。思想要比任何关于心智活动的图像或我们所发现的它是如何自然地进行的事实都要更为基本。这是一个错误,即通过对“加二”这一思想本身去提出问题,观察相应的词语或与其内容相分离的相伴而生的心智活动的图像,然后再去问它们的意义是由什么构成的。这是这一魔术中的关键一步。

从而,在我看来,就如其他的一些著名论证—例如,芝诺悖论,或休谟的关于没有任何一种其倾向会与理性相对立的论证—一样,维特根斯坦的论证也具有归谬这样一种作用。但是,又和芝诺一样,在此归谬的对象不是立即就能认识到的。问题就是要找出那个应对不可接受的结论负责的关键性假设。就维特根斯坦的情况而言,那个不可接受的结论,在我看来就是指思想的不可能性。我认为,那个错误的假设等同于认为思想或言说是在某些适当的场合与适当的环境之中去做某些事,对此我们无须详细地涉及它的意向内容就可加以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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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 (Blackwell, 1953), Sec.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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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一关于意义的自然主义解释都是与这一概念直接相冲突的这一结论,就是克里普克所论及的维特根斯坦的悖论①的一个结果。当我依赖于克里普克论证时,我现在怀疑维特根斯坦关于意义的正面观点的正确性结论。依据克里普克的分析,维特根斯坦不仅相信没有任何有关我的自然事实能使我意指的某些事成为真的—他也进一步认为这一概念根本不能依据真理的条件,而是应该依据可断言性的条件来解释。我现在也倾向于认为这一论证也要比维特根斯坦本人所愿意的具有更强的还原论的色彩。也许这一论证所确立的仅仅是这样一个负面的结果:即任何一个依据非意向而对意向作出的分析都不可能获得成功—事实上,任何关于思想的分析都是不应尝试的。

这一论证可以简单地表述成,我用一个表达式去意指一个特定的数学函数—例如,用“加”去意指加法—都不可能由任一关于我的行为、我的思维状态或我的头脑的某个事实所组成,因为,任何这样的事实都一定是有限的(我也是一个有限的存在),从而就不可能具有这一数学函数的无限的规范性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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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Saul Kripke, Wittgensteinon Rules and Private Langua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2), pp.73 -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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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在这一单纯的词语之中再加上些什么,即如关于某个像我这样的物理和心智的人的更多的事实,都不足以指明任何两个整数的和的正确与错误解答之间所存在的区别。

克里普克最初是就过去的情况提出这一问题的:就我在过去的某个场合用“加”去意指加法而言,对我而言发生了什么?结论是:没有任何事情。从而就我用“加”意指什么而言,没有任何的事实。但就过去而言没什么特别的,因为相关的结论完全是普遍性的:

如果说在过去不存在像我意指“加”而不是quus(一种替代的功能)这样的事情,那么在今天也就是同样的情况。当最初给出悖论时,我们必然会使用语言,并将其现在的意义作为一种前提。正像我们所希望的那样,现在我们看到这种假设性的退让事实上并无必要。在任何时候,就我用“加”或别的什么词语意指什么而言,都不可能有任何的事实。我们最终必须踢开这一梯子。①

这表明这一论证是一个真正的悖论—这即是指,它的结论是完全不可接受的。我们并不能将这一特殊的梯子踢开;而如果真的这样做了,我们就不可能表述出这一悖论式结论的论证。

这一问题事实上早已包含于最初关于过去的论证之中,就在克里普克以下的论述中:“我们必然会使用语言,并将其现在的意义作为一种前提。”但这在某种意义上仍可由结论中看出,这时我们可以认为,就我用“加”或别的什么词语意指什么而言,都不可能有任何的事实。因为在这一思想背后仍然隐藏着这样一种观念,即关于我的任何事实都不足以决定在各种可能的意义之中究竟何者是真的。对于“事实”、“词语”、“意指”与其他的一些词语又是什么情况呢?我们仍然“必然”需要应用语言以“表明”它的不可能性。这并非是一个自洽的立场:这一悖论是非常极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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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Wittgenstein on Rules and Private Language, p.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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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关于我用我的词语来意指这些事的这一思想是一个笛卡儿式的思想—这种思想就是,如果没立即发现这个怀疑是不可理解的话,那么我就不能试图去怀疑。正像我无法怀疑我是否存在,我也无法怀疑我的任何一个词语是否具有意义,因为,为了使我产生怀疑,为此所使用的词语就必须有意义。实质上,这一论证使我得出了我可能并没有想到的这样一个结论—但这显然是对于笛卡儿式的思想的一个不可能的否定。

发现我所习惯使用的某些词语事实上没有任何意指,这并不是不可能;但是,为了对这一可能性作出思考,我必须用到其他的一些词语,如“词语”等,它们确实是有所意指的。从而关于维特根斯坦的悖论的论证就是完全普遍的:如果其有效的话,则就不会留下任何东西,包括它自身。从而这就不可能是有效的。这当然并没有向我们表明其中究竟是什么错了。这正是它们为什么是悖论的原因。

我的回应并不是针对关于意义的哲学问题的解决方案。但我认为,由于我现在用“加”意指加法,我无疑也可在过去作出同样的意指,而且,如果在过去不存在这样的关于我的事实,在其中并不包含关于我的意指的具体说明,可借此表明我在此所意指的是加法的事实,我们也就可以由此而引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关于用“加”去意指加法是由什么构成的这样一个问题不存在任何非循环的解释。任何复杂的意义可以用较简单的意义去分析,但不存在用普遍意义的自然主义的词语—行为主义的、倾向性的、心理学的或生理学的—所作出的非循环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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