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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的问题并不仅仅在于物理的或心理学的状态的有限性与意义的无限意涵之间的不一致性,而且也像克里普克所指出的那样,在于非规范性与规范性之间的间距。①意义暗示了在正确与错误的答案或应用之间的不同。行为主义的、倾向性的或经验性的事实并不具有这样的意涵。从而前者就不可能存在于后者之中。这正是休谟关于“是”与“应当”之间间距的一个直接例子。②
关于规范的自然主义说明在伦理学中也是不可能的,对此我们将在之后作出适当的讨论。在此则仅限于主张这样一点:维特根斯坦的悖论已经清楚地揭示了以下做法的错误性,即是认为一个人用一个词语去意指某个东西可以被看成关于他的一个自然的事实,并且这一事实可用非规范性、非意向性的词项去作出分析。“意指并不是一个伴随有某个词的过程,因为没有一个过程可以具有意指的结论。”③我确实用“加”去意指加法;这在一个十分确定的意义上是关于我的一个事实。但在回应“什么事实?”这一问题时,除去为某个可能不很熟悉“加法”的人进一步去指明它的定义以外,任何解答的企图都是一个错误。试图逃离规范与意向的习语而遁入另一在不同的、还原的意义上是“事实性的”的空间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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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的权威
① Wittgenstein on Rules and Private Language, pp. 22– 23.
② 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 book 3, part 1, sec. 1.
③ Wittgenstein,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 p.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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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来由真值性条件的领域进入可断言性的条件的领域也不是进步。就这些是自然主义的描述而言,也即借助于人们是何以发现它是自然地得以前进的,以及什么是他们不需要作进一步辩护而一致同意“盲目地”去做的,我无法理解它们何以能够被视为是对意义的现象提供了一个充分的说明。作为对于一个有限的存在何以能够理解像“加法”这样的具有无限意涵的概念这样一个问题的解答,这明显是不够的,即声称这仅仅是这一词项的公共用法的一个部分,对此我们只是通过将这一无限性的概念归结到了一个与公共实践相一致的方式,在有限的适当场合对此进行使用的做法而得到了保证。我不相信这就是维特根斯坦的观点;在我看来这就与关于意义的有限的、自然主义的真值性条件的相应理论一样是还原论的。就真理超越可断言性的可能性而言,赖特清楚地强调了这一立场的极端性质:
除非在真理的内容中所体现的规则为了赋予它真值,世界必须满足的条件可以被允许,这么说吧,想象为将自身延伸到我们不可能遵守它的领域,在那里,它在没有任何来自我们或我们反应本性的附加物的条件下,决定了遵守它的某个确定的事态,否则一个语句怎么可能是不可检测地为真?①
三 语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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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Truth and Objectivit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p.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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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斯特劳森也曾十分有效地表明了对于“维特根斯坦式”的故事的反对:这是关于我们语言的一种“外在主义”的观点,从而就是与现象不相符的。
作为思想者和言说者的我们,面对着关于维特根斯坦式的图像穷尽了现象,已经说尽了所有可说的这种主张,我们会发现它是难以相信的:我们会禁不住说:对我们最为明显的经验来说它完全不是真的;因为,我们所经验的并非仅仅是一种强制的力量,而只是感到这样说十分自然,其他人通常也是这样说的(对此我们可以观察到),或是对此表示同意或是提出异议;恰恰相反,我们对我们所说的和听到的意义有着充分的理解,以致至少在某些时候,在人们的言说中能对相矛盾的地方以及对被认为应当仅仅归结于所说的意义的各个结果,作出识别。①
3
我希望能以这样一种坚决的反还原论的方式去理解维特根斯坦的立场,从而就不会给此类的反对意见留下任何余地。麻烦则在于他的某些被经常引用的评论似乎鼓励我们超越这样一点,对此他认为已没有任何更多的话可说;从而我们就必需对这为什么是一种误解作出解释。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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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的权威
① Skepticism and Naturalism: Some Varieties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83), pp.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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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如何能够遵守一条规则?”—如果这不是一个关于原因的问题,那么它就是关于我以我的方式遵守这一规则作出的一种辩护(justification)。
如果我已穷尽了所说的辩护,我就到了尽头,已亮出了我的底牌。这时我就倾向于说:“这就是我所做的事。”
“所有这些步骤事实上都已采取了”意味着:我不再有选择的余地。规则,一旦被赋予了一个特定的意义,就反映了它如何被遵守的全部过程。但是,如果事情真的就是这样,它又有什么帮助呢?
不;我的描述只有在象征性地理解时才有意义。我本来应当说:它在我看来就是这样的。
当我遵守一条规则时,我并不作选择。
我盲目地遵守规则。①
这是真的,即辩护必定在某一点处终结,在此我会直接引出结论而不再作进一步辩护。我不需要进一步的辩护,因为我已被告知做什么。但是,“这就是我所做的事”与“我盲目地遵守规则”这样两句话提供了一个错误的图景,我认为它是与维特根斯坦的意向不相一致的。②这暗示说,例如关于我在做加法时究竟在做什么的一个最终和正确的概念是,我只是在以一种就我而言最为自然的方式作出回应,这是这一场合下我不得不这样做的(包括我以某种方式被教着这样做的场合)。但这样想就是以一种与之相矛盾的方式超越了我的算术思想。我最终的判断必定仅仅是算术的,而并非“这就是我所做的事”的这样一个思想。
三 语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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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Wittgenstein,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 Secs. 217, 219.
②关于类似观点的一个很有启发性的表述可见StanleyCavell的“TheArgument of theOrdinary",载ConditionsHandsome andUnhandsome(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90)。他特别强调了这样一个容易被忽视的事实,即Wittgenstein只是说他倾向于说:“这就是我所做的事。”他没有直接这样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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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盲目地遵守规则”这句话也许可以这样去理解:它可能是说,如果我认为所做的事是我不得不做的,我就并不真的在盲目地遵守加法的规则。盲目地遵守这一规则可以被理解成简单地去引出它所规定的结论,但除去这是正确的解答以外并没有提供进一步的解释。
这使得维特根斯坦不再具有关于意义或蕴涵的一个正面理论,但考虑到其关于哲学目的的大量言论,这也许并不是什么坏事。我们可以理解他的这一主张:在用法与判断上一定程度的赞同正是意义以及能够作出关于正确与错误的区分的一个必要条件——但这不能变成一个充分条件——或是真值性条件或可断言性的条件。这事实上就是接受了维特根斯坦在第242节中所提供的如下保证:“如果语言是交流的一种手段,就必须不仅在定义上的一致,而且也在判断上的一致(尽管后者听上去让人感到奇怪),这似乎要废除逻辑,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这使得这一观点更加平凡,但这确实要求我们拒绝这样一个问题:“用加’去意指加法究竟是什么?”因为对此我们无法给出一个不平凡的解答。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利用维特根斯坦这一名字去支持相对主义的立场也就是徒劳的了。
巴里·斯特劳德曾十分有效地谈到了这样一点,即所有失败的意义理论,包括那些也许是错误地归于维特根斯坦的理论,都是对于这样一个根本不可能的要求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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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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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我们必须找到某些事实,对它的认识无须要求我们已经在谈论和理解一种语言,以及这样一些规则,后者将告诉我们,在掌握了所说的事实以后,说什么就是正确的。我们所熟悉的关于一个特定表达的意思的日常表述不可能起到这样的作用。它们实质性地用到那些已经“具有了生命”的词语,它们已经有了意义,从而它们就不可能以一种正确的方式去解释任何一个词语是如何获得意义的,或是如何被理解的。①
我们应当找出某种办法去克服想要超出我们的思想这样一种永久的愿望,十分清楚的是,对维特根斯坦的最好的诠释已经为我们提供了这样做的某种途径。科拉·戴蒙德是提出过这样一种主张的一个诠释者,她对维特根斯坦关于传统的哲学研究的立场作了如下的解释:
促使我们作出哲学解释的要求源自这样一种立场,在此我们似乎是居高临下地去看待我们与某种实在,某种事实或真实的可能性之间的关系。我们认为我们用关于它的问题意指某些事。我们的问题是用日常生活中的记号构造起来的,但我们通常提出与解答问题的方式、我们的实践、我们的兴趣、我们的推理与探究的形式所采取的都是一种“破布”(rags)的立场。我们自己的语言构造,在摆脱了它们的日常功能的限制之后,欺骗了我们:这种错觉的一个标准形式就是将哲学看成是一个探究的领域,并对此按照我们所熟悉的意义去加以理解。①
三 语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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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Wittgenstein on Meaning, Understanding, and Community", R. Haller and J. Brandl, eds. , Wittgenstein — Towards a Re-Evaluation: Proceedings of the 14h International Wittgenstein-Symposium (Hölder-Pichler-Tempsky, 1990), p.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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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这正是维特根斯坦的意向,那么他用以观察语言实践的详细情况的方法在我看来就不具有他所希望的效果。至少我感觉到在此必定有多得多的东西—一种关于这些实践远远超出它们自身的认识。
这也许看上去并非自洽的。我如何能够形成关于我们的语言实践超越“它们自身”这样一个思想?这看上去就像我将我的词语从它们的日常功能中分离了出来,并认为它们仍将继续有效—例如,我有了加法这样一个概念,它独立于关于这一词的应用的普通条件,而且关于这些条件如何能使我们把握它仍是一件神秘的事。这并非是一个荒谬的问题:“像我们关于加法”这一词的日常应用这样的有限实践能使我们赋予加法无限的功能吗?”后者归根结底地说也只是我对于这一词的一个应用。我不可能应用一个概念去怀疑其应用的规范性条件!
但事情要比这复杂得多。当应用的规范性条件看上去不足以支持一个强有力的概念的内容时,我们就可能对这一概念作出错误的诠释,但也可能是我们误解了应用的条件。我想这很可能就是在我们用人类学的观点去看普通的计算实践如加法时,所发生的情况。它们丧失了自己的意义。但当我用“加法”这一词时—当我在算术之中—它的范围很明显属于与维特根斯坦看来想推荐的那类关于语言实践的详细观察(他希望借此克服那种超越性的哲学冲动)所揭示的完全不相同的另外一个层次。这一明显荒谬的问题清楚地揭示出,从语言内部去看与从语言外部去看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巨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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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的权威
① The RealisticSpirit (MIT Press,1991),Pp. 69 - 70. 所谓的“破布”是在Philoscphical Investigations第52节中所提及的:“如果我倾向于假定老鼠是从灰破布与灰尘(ragsanddust)中自发生成的,我将对这些破布作十分仔细的考察,以发现老鼠如何可能隐藏于其中,它是如何钻进去的等等。但我如果确信老鼠并非是由这些东西产生的,这种研究也许就将是完全多余的。但我们首先必须学着理解,是什么东西在哲学中阻碍着这种对细节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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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戴蒙德在说“什么是必须接受的,给予(thegiven)是—从而人们可以说是—一种生活形式”时,我确实在很大程度上信服于他的主张。①维特根斯坦并不打算建议一个传统意义上的“给予”,借助于它,我们必须尝试着去理解其他一切东西的哲学意义。但是,对于我们生活形式的详尽关注如何能使我们从这样一种信念中解脱出来呢,即:我们的生活形式是如何使我们有可能谈及所有并非是我们生活形式的组成部分的那些事情,这是一个有待解释的问题(即使我们无法对此作出解释)?
一个表达式的意义的普通解释并没有说明意义是如何可能的。戴蒙德相信维特根斯坦已经表明我们必须将这种解释看成是一种想入非非而加以放弃—而并非仅仅看成是某种不可能达到的东西。
哲学中的实在论最困难的,就是要清醒地(open-eyedly)去放弃这样一种说明的追求,即关于我所意指的是什么的哲学说明将会指明如何去确定它,确定在所有可能的延续中、在某些真实的语义中,什么是我意指的。清醒的,这即是指,不只是停止,而且认识到这种追求依赖于想入非非。①
三 语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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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 p.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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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除去在我们对这些表达式的普通理解中已包含的东西以外,并不存在关于意义边界更为深刻的理解。但这样一来,理解就无法在维特根斯坦推荐的作为去神秘化工具的关于我们的实践的事实性描述中得到充分的表述。我倾向于说数学语言的无限边界只能通过参与这种生活形式从它的内部去理解。这意味着甚至就生活形式而言我们也不能通过从外部去描述它的实践从而达到理解。这种解释的次序与维特根斯坦通常的诠释(或误解)的次序恰好相反:我们语言共同体的遵从规则的实践只能通过我们思想的实质内容得到理解—例如,算术的实践。不然的话,这就是无用的仪式。我们不能通过将其看成自然的历史中的对象来理解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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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的权威
①The Realistic Spirit, p. 69. 她所暗示的是Wittgenstein 在Remarks on theFoundations ofMathematics(Blackwell,1956)第325页上的一段话:“哲学中没有经验主义和实在论,这是最困难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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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