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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全球化的政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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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世界秩序

资本主义只有同国家权力结为一体,并成为国家本身时,才能赢得胜利。

——费尔南·布罗代尔

他们制造杀戮,还称之为和平。

——塔西陀

从一开始,一个简单的事实就决定了帝国的问题疆域。这个事实就是:存在着世界秩序,而这种秩序表现为一种司法构造。故而,我们的首要任务是把握今日正在成形的世界秩序之构造。不过,我们在工作之始就应该摆明道理,剔除两种现今流行的观念。这两种观念都有关今日的世界秩序,且分居于理论光谱的两极。观念之一:现今的世界秩序是极为异质的全球力量在互动中自发形成的,就犹如一场和谐的音乐会,而协调各种声音的是世界市场那只自然、中立、隐蔽的手。观念之二:世界秩序受控于一个单一的力量和理性中心。这种力量凌驾于各种全球力量之上,按照自身洞悉一切的计划有意识地引导着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这有点儿像一种全球化共谋理论。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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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

在从法律角度探究帝国的构造之前,我们必须在某些细节上分析一下已对核心法律范畴进行了界定的立宪程序,尤其要仔细关注从民族国家的主权(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国际权力)到最初的后现代全球性实体的帝国权力之间的漫长转变过程。作为一种大致上初步的尝试,我们可以把这理解为一条各种司法形式发展的谱系,这条谱系导向了起着超国家作用的联合国及其各个分支机构,并且还将导向更远的地方。

人们广泛认为,至少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之后,欧洲现代性就一而再、再而三地提出的国际秩序观念,现在已陷入重重危机。②实际上,这种观念从来就没有走出危机,而危机却也正是推动帝国出现的动力源之一。或许,如某些学者宣称,这种国际秩序及其危机的观念可上溯至拿破仑战争时期;或许,其起源在于维也纳会议和神圣同盟的缔结。③但无论如何,我们可以毫无疑问地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和国际联盟成立之时,国际秩序及其危机的观念已明确建立了起来。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联合国的成立再一次倡导了处在发展之中的国际法律秩序,并对其进行了巩固和延伸。这种国际法律秩序起初仅仅对欧洲有效,但随着它的不断扩展,最终席卷了全球。实际上,我们可以把联合国看成整个构造过程的顶点。处在顶点之上的联合国既暴露出国际秩序观的局限性,又把人们的目光引向更远处,引向一种全球秩序观。我们当然可以用否定性的言词分析联合国的法律构造,喋喋不休地谈论国际环境中民族国家权力的削弱。但我们也得承认,《联合国宪章》所界定的权利概念也指向一种新颖、积极的、在全球范围内发生效用的立法源泉—一个新的、扮演拥有主权的法律角色的规范立法中心。在从国际法律结构到全球法律结构的谱系中,联合国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方面,联合国的全部概念性构造正是基于对各个独立国家的主权的承认和立法之上,因此联合国牢固地建立在由条约和协议所界定的旧式国际法权的框架之内。但另一方面,只有在将国家主权转移到一个真正的超国家中心时,这一立法程序才能够生效。在这里,我们并不想批评或惋惜在这一程序中存在的严重缺陷和不足(有时,这种缺陷和不足是悲剧性的);就联合国和国际秩序而言,我们的兴趣真正之所在是把它们视为促成向适当的全球体系转变的历史杠杆,而不是把它们自身视为目的。这样看来,恰恰是立法程序中的缺陷和不足使联合国发挥了作用。

政治学前沿系列·帝国

① 早在 1974 年, Franz Schurmann 在其专著 The Logic of World Order: An Inquiry into theOrigins, Currents, and Contradictions of World Politics(New York: Pantheon, 1974)就着重指出世界正在走向一种全球秩序的趋势。

② 关于欧洲缔结的国际和平条约的变换,请参见 Leo Gross之文章“The Peace of Westphalia,1648-1948",该文载于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42,NO.1(1948),20- 41。

③在其专著 Cosmopolis: Prospects for World Government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97) 中,DaniloZolo明确表示了这样一个假设:建立新世界秩序的工程应将其范式重新建立在《维也纳条约》的和平基础上。在许多方面,我们的分析同他的观点相吻合。关于这方面,也可参见 Richard Falk 之文章“The Interplay of Westphalia and Charter Conception of Interna-tional Legal Order”,该文载于 C. A. Blach 和 Richard Falk 合编的论文集 The Future of In-ternational Legal Order(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69) ,1:32 –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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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从法律角度上更仔细地考察这种转变,读一读汉斯·凯尔森(HansKelsen)的著作会颇有裨益。在联合国形成的幕后,他是知识界的一位核心人物。早在20世纪头20年里,凯尔森就提出,国际司法体系应成为各国司法结构和组成的最终源泉。在分析了国家的特有秩序的形式变化之后,凯尔森得出了上述观点。他提出,民族国家的局限性给权利思想的实现设置了一道不可逾越的障碍。对凯尔森而言,民族国家的法律的地方性秩序必然会导向更具普遍性和客观性的国际秩序。后者的出现不仅符合逻辑,且更符合道义,因为它的出现将结束国力不均的国家间的冲突,确定各国间的平等,而平等才是真正的国际社会的原则。在凯尔森所描述的形式发展次序之后,存在着一种真实的、本质性的启蒙现代化驱动力。像康德那样,凯尔森追寻一种可成为“全人类的组织原则,也(将)同最高道德理念合二为一”①的权利观。他希望突破国际关系中的力量逻辑,从而使“各个独立国家在法律上都被视为具有平等地位的实体”,以便出现一个“世界性、普适性的国度”,那将是一个“大同社会,它高于各个独立国家,将各个独立国家包容在自身之内”②。

第一章 世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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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说来,凯尔森后来得以参加在旧金山召开的联合国成立大会,看到自己的理论假设成为现实也就再合适不过了。对他而言,在联合国之中集合了一种理性理念。③它使一种精神付诸实现;它为一种关于超越民族国家的合法权利的先验方案奠定了现实而有效的基础。现在,权利的合法性、有效性得以统一于一个最高法律根据之中,在这些条件下,凯尔森观念中的基本标准将最终实现。

凯尔森构想这一体系的形式性构造和合法性时,脱离了对组成它的物质结构的思考。但在现实中,物质结构必须存在,并且可在物质上加以组织。这样一种体系究竟怎样才能在现实中构建起来呢?也就是在这一点上,凯尔森的思想不能再为我们提供帮助:它始终仅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幻想。形式性概念将司法程序的合法性置于一个超国家的源头之上,而这种概念在物质上的实现同概念本身存在着差距,我们希望研究的转变也恰恰存在于这一差距之中。自其成立之初直到冷战结束,联合国的历史也就是一部由各种思想、妥协、局限性经验构成的历史,而所有这些思想、妥协和经验都或多或少导向了这样一种超国家的秩序。这一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很明显,我们无须再对它们作细节性描述。无疑,在1945一1989年间,联合国在超国家工程的总体框架中起到了支配性作用,而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导致了一些十分反常的结果。然而,所有那些尚还不足以阻挡我们对一个超国家权力组织的努力。①在联合国难置可否的经历中,帝国的法律概念正在孕育成型。

政治学前沿系列·帝国

①参见 Hans Kelsen, Das Problem des Souveränität und die Theorie des Völkerrechts: Beitrag zu einer Reinen Rechtslehre(Tübingen:Mohr, 1920),205页。亦可参见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New York:Rinehart,1952),586 负。

②参见Kelsen, Das Problem des Souveränität ,319 页。

③参见 Kelsen 之专著 The Law of the United Nations(New York: Praeger,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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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相对于这种超国家力量的形成,理论界的反应却显得很不足。绝大多数法理学者并未意识到这一超国家化进程中所包含的新内容,而仅仅重拾起各种过时、陈旧的模式,把它们用在新问题上。实际上,那些曾经促进、控制民族国家诞生的旧模式现在只是被掸了掸灰尘,便又被当作读解超国家力量机制的阐释性解释推了出来。如此一来,“由内推外”就成了分析国际和超国家力量形式的根本方法。②在这一转变过程中,两条思路显得尤为活跃。我们不妨将它们理解为对曾在另一时代支配了欧洲国家主权观念的两种思想—霍布斯式思想和洛克式思想的复活。

霍布斯式思想基本关注国家管理权的转移,认为超国家主权实体的构建是一种契约协定,其基础是各个已存在国家主体的融合兼并。③按这一学派的构想,要建立起一个牢固的国际体系,克服许多主权国家所必然带来的混乱,惟一可行之路就是在军方手中集中起一种新的支配力量。④而洛克式思想则与霍布斯式思想形成鲜明对照。根据洛克式思想,相同的过程(实现超国家主权实体)会以更分散权力、更多极化的方式进行。在这一框架中,在完成了向一个超国家中心的转移时,具有高效机制的地方反制力量网络便会崛起,去抗争并/或支持新的权力体。洛克式思想所提出的并不是全球安全,而是全球立宪。事实上,这一计划已达到构造统一的全球市民社会,从而根本消除国家存在的必要的高度。这些口号意图唤起全球主义价值观,从而引入新的国际秩序,实际上也就是新的跨国民主。①霍布斯式思想强调契约的缔造过程,这一过程将造就一个新的单一的超国家力量;洛克式思想则聚焦于能够激活构建过程,支撑起超国家力量的反制力量。然而,两者都将新的全球力量仅仅展现为古典国家民族主权概念的类比,两种假设都未认识到帝国力量的新本质,仅仅强调了国家构造的旧有继承形式一—对霍布斯式思想而言的君主制国家形式,对洛克式思想而言则是自由主义国家形式。

第一章 世界秩序

① 关于联合国的法律史,请参阅 Alf Ross 之专著 United Nations: Peace and Progess(Totowa N.J.:Bedminster Press, 1966); Benedetto Conforti 之专著 The Law and Pract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Bost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6); Richard Falk, Samuel S. Kim与 Samuel H. Mendlovitz 合编之论文集 The United Nations and a Just World Order(Boulder: Westview Press,1991)。

②要从谱系学和国际正义政治学两重立场上了解“由内及外”这一概念,请参阅HedleyBull之专著The Anarchical Society(London:Macmillan,1977)。此外,无论如何读者也要读一读Hidemi Suganami 的专著 The Domestic Analogy and World Order Proposals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9)。如果读者要了解对“由内及外”这一概念的现实主义批判观点,可参阅 James N. Rosenau 的专著 Turbulence in World Politics: A Theory of Changeand Continuity(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

③参阅 Norberto Bobbio之专著Il problema della guerra e le vie della pace(Bologna: Il Mulino,1984)。

④关于 Norberto Bobbio 在这些论争中的立场,请主要参阅Il terzo assente(Turin:EdizioniSonda,1989)。不过总体而言,关于近年来国际主义思想的流变,以及国家主权论和国际主义两条线路之间的切换,可参阅 Zolo的专著 Cosmopol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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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有以上种种缺憾,考虑到这些理论成型的背景(它们都形成于冷战时期,其时联合国在最好的年景里也只是蹒跚而行),我们必须承认那些理论者们的远见卓识,不过我们也必须指出他们解释不了我们今天正在目睹的这一历史进程的新颖之处。②在这一点上,上述的那些理论可能会产生危害,因为它们不能认识到新的帝国范式运行时加速的节奏以及展现出的动力和强迫力。帝国主权已造成了范式的转向,而这正是那些理论所无法理解的。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实际上,也许没有什么可讽刺之处),只有凯尔森在他的概念中提出了这一问题,尽管他的概念还仅仅限于形式性观点。他提问道:在现有的和可有的政治力量中,哪一种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关系的全球化?要有什么样的法律根源、基础规范和政令手段才能既支撑起新秩序,又避免坠入全球无序的岌岌之危?

政治学前沿系列·帝国

①读者可参阅 Richard Falk 的著作,主要有:A Study of Future Worlds(New York:Free Press,1975), The Promise of World Order(Philadelphia:Temple University·Press,1987), Explora-tions at the Edge of Time(Philadelphia:Temple University Press,1992)。Falk 的话语以及贯穿其中的理想主义、改良主义可追溯到早年 Grenville Clark 和 Louis B. Sohn著名的提议。读者可参阅他们合作的专著World Peace through World Law(Cambridge,Mass.:HarvardUniversity Press, 1958)。

②一些著作者在他们的著作中从后现代的角度对传统的国际关系领域提出挑战。在本书第七章,我们将简要地讨论这些著作者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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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的构造

许多当代理论家不愿承认资本主义生产和市场的全球化在本质上是一个新情况,是一次意义深远的历史转向。比如说,持世界体系论观点的理论家们就提出,资本主义自其发端之日就一直在发挥着一种世界经济的功能,而当今那些叫嚷它的全球化的新颖性的人只不过误解了它的历史。①当然,强调资本主义同世界市场之间绵延不断的本质联系(至少也是一种倾向)和资本主义不断扩张的发展周期很重要。但对资本主义本质中的普遍性和普遍化维度的适当注意也不应蒙蔽我们的眼睛,使我们对当代资本主义生产中和全球权力关系中发生的转向或断裂视而不见。我们相信,这种转向已充分明确地使得今日之资本主义工程完全有可能将政治力量和经济力量结合为一体,换言之,也就是实现完全意义上的资本主义秩序。就其构造机制而言,全球化进程已不再仅仅是一个事实,更成了进行法律定义,以助于推出一个单一超国家政治力量的根源和依据。

其他一些理论家不愿承认全球权力关系发生了重要转向,因为他们认为主要的资本主义民族国家一直在以帝国主义方式支配着别的国家和地区。从这一视角观察,当今世界向帝国靠拢的倾向向我们展现出的并不是什么根本性的新现象,而仅仅是帝国主义的自我完善。我们不应低估这些真实、重要的脉络延续;不过,我们也要注意到这样的现象:过去在帝国主义列强间存在着竞争和冲突,而今天,在许多重要的方面,竞争和冲突已为一种单一力量的思想所替代,这种思想控制、决定了它们的全部,赋予它们一致的结构,并以一种普遍的、后殖民和后帝国主义的权利观对待它们。在我们对帝国的研究中,这就是出发点:毫无疑问是一种全新的权力观,或者说一种对权威的全新刻画,一种保护契约、消除冲突的规范和法律强制工具的全新的生产方式。

第一章 世界秩序

①“从-一开始,资本主义就是世界经济的事务……说资本主义只是到了20世纪才广及世界’,这种说法是对局势的误读。”在其专著The CapitalistWorld-Econom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9)中(第 19 页),Immanuel Wallerstein 这样写道。在这一点上,最完整的论述是Immanuel Wallerstein 的三卷本巨著The Modern World System(NewYork,Academic Press,1974-1988)。读者也可参阅 Giovanni Arrighi的专著 The LongTwentieth Century(London:Verso,1995)。

②读者可参阅 Samir Amin 的专著Empire of Chaos(NewYork:Monthly Review Press,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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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指出的是,我们在一开始就特别注重帝国机制在法律上的表现,这并非出于对法学这一特定学科的特别兴趣—仿佛权利或法律本身作为规范力量能够体现出社会的总体面貌—我们这样做,是因为法律提供了一项有关帝国机制进展程度的有用指数。帝国机制的新法律表现最先向我们显示出世界市场和全球权力关系向集权化和单一化靠拢的倾向,同时也暴露出这一工程所面临的所有困难。法律上的转变有效地指出在世界权力和秩序的物质构造中发生的转变。传统的国际法由各种契约和协定来界定,而今天我们所目睹的转变正在转向界定和构造一个新的具有主权地位的超国家世界力量(以及由此而来的帝国权利观)。尽管这一转变还远未完善,但它为我们读解帝国社会总合化过程提供了框架。法律上的转变实际上是我们的社会正在调整、改变其物质性生态一政治机制的表象。这些改变不仅关系到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也关系到每一个国家的内部权力关系。这样,在研究和批判国际法和超国际法的新形式的同时,我们也被推到帝国政治理论的中心。在那里,超国家主权、它的合法性依据以及它的作用等问题又把我们的焦点引向政治、文化乃至最终的本体论问题上。

要看清帝国的法律概念,我们不妨先来看一看这个概念的发展谱系,这将为我们的探索提供一些预备性术语。帝国这个概念传到我们这里已有悠久的历史,这个传统基本上是欧洲的,它至少可上溯到古罗马帝国时期。那时,帝国的法律一政治形象同欧洲文明的基督教渊源紧密交织在一起,在那时,帝国概念将法律范畴同普遍伦理价值糅合到一起,使它们共同发生作用,如一个有机整体。无论帝国历史是兴是衰,这种一体性一刻不停地生效于帝国概念之内。从某种意义上说,任何一个法律体系都是一套特定价值观的结晶,因为伦理构成了法律的物质性基础的一部分。但帝国—尤其是古罗马的帝国权利传统——之特殊,在于它将伦理与法律的契合性和普遍性推到了极致:帝国境内天下太平,帝国保证所有民族得到公正。帝国概念被发展成一部在单一指挥指导下的全球交响乐,这个单一指挥也就是一种维持社会太平、产生伦理真理的统一力量。为了达到这样的目标,在必要时这个单一力量被授予必要力量发动“正义战争”,在边境上打击野蛮民族,在境内镇压反叛。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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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帝国从一开始就发动起设于它的法律概念核心的伦理一政治机器。这一法律概念涉及两种基本倾向:(1)一种以建立新秩序之名而得到认可的权力观,这种新秩序将包容它认定的文明世界的每一寸土地,包容一个无边无际、四海如一的空间;(2)一种在它的伦理基础之内涵盖了所有时间的权力观。帝国竭尽了历史时间,悬置起历史,将过去与将来统统汇集于它的伦理秩序之中。换句话说,帝国将它的秩序展现为永久的、恒定的、必须的性质。

在日尔曼一罗马传统盛行的中世纪,上述两种权力观挽肩并行。②然而,从文艺复兴开始,随着世俗主义的大获全胜,两种权力观开始彼此分离,各自走上独立的发展道路。一方面,在现代欧洲政治思想中出现了国际权利的概念,另一方面也发展出一种“永久和平”的乌托邦思想。前者在罗马帝国灭亡了许久之后再度找寻它曾许诺的秩序,它类同于民族国家和市民社会用于保障国内秩序的契约机制,试图通过条约机制在各个民族国家之间建立起国际秩序。思想家如格劳修斯和普芬道夫(Puffendorf)都曾从形式上对这一过程进行过理论描述。而就后者而言,“永久和平”这一思想在现代欧洲历史上一再出现,其代表人物如伯纳坦·德·圣皮埃尔(Bernadin de Saint Pierre)和伊曼纽尔·康德。这种思想被展示为一种理念化的理性,它如一道“光辉”,既对权利和伦理展开批判,又将两者结为一体;它又是一种超验性的法律体系,一种理性和伦理理念化的图示。整个欧洲现代性都是在这两个基本概念中或选此,或选彼。界定了现代性成熟期的两种伟大的意识形态亦是如此。这两种意识形态是:1)建立在各种法律力量的和平谐音之上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及其在市场中的对应物;2)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它关注凭借组织化的斗争和对权利的取消实现国际大联合。

第一章 世界秩序

①我们对罗马帝国的分析借助了--些此方面的经典著作,比如说 Gaetano de Sanctis的四卷本Storia dei Romani (Turin; Bocca, 1907-1923);Hermann Dessau 的两卷本 Geschichte derrømanischen Keiserzeit(Berlin:Weidmann,1924-1930),Michael Rostovzeff 的两卷本 Socialand Economic History of the Roman Empire(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26) , Pietro de Fran-cisci 的专著Genesi e struttura delprincipato augusteo(Rome:Sampaolesi,1940)以及 SantoMazzarino 的专著Fra Oriente ed Occidente(Florence:La Nuova Italia,1947)。

②读者ū参阅 Johannes Adam Hartung的专著Die Lehre von der Weltherrschaft im Mittelalter (Halle, 1909), Heinrich Dannenbauer 主编的论文集 Das Reich: Idee und Gestalt(Stuttgart: Cotta,1940);Georges de Lagarde,“La conception médiéval de l'ordre en face de 1'umanisme, de la Renaissance et de la Reforme,"见 Congresso internation-ale di studi umanistici 之umanesimo e scienza politica (Milan;Marzorati,1951)以及 Santo Mazzarino 的专著The End of the Ancient World(New York: Knopf,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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