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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今天我们是否可以准确地说,这两种在现代性的数个世纪中始终并肩而存、共同发展的权力观,到了今日已趋向于融合,表现为同一范畴了呢?我们觉得事实也许确实如此,而且在后现代的时代,权利观又一次需要从帝国概念的角度加以把握。不过,既然我们的大部分探究都将围绕着这个问题,并把我们带向各种困惑和疑虑,所以我们也不要急于得出确定结论,哪怕我们的分析仅限于权利观。不过,我们已经可以确认出一些帝国概念复活的迹象—这些迹象在历史中作为逻辑性刺激物出现,不容理论忽视。
举例来说,迹象之一就是人们对于“正义战争”这一概念重新产生了兴趣,并且这一概念也因此重新获得了效力。这一概念同古代帝国的秩序有着有机联系,其丰富而复杂的发展谱系至少可上溯至《圣经》的传统之中。近年来,它再一次作为各种政治讨论中的中心叙事而出现,这在海湾战争之后显得尤其明显。①传统意义上的这一概念基本上基于这样一种思想之上:当一个国家发现它面临入侵的威胁,而且这个威胁已危及它的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时,它有权发动战争。②在重又兴起的对“正义战争”概念(现代性,或者说现代世俗主义曾竭力把这一概念从中世纪的传统中除去)的关注中确实有些成分令人感到不安。传统的正义战争概念涉及对战争的庸俗化和把战争美化为一种伦理工具的做法,而这两点是现代政治思想和由民族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所坚决拒绝的。然而在我们的后现代世界中,上述两个特点再次出现:一方面,战争的地位被弱化为一种警察行动;另一方面,能够合法地通过战争发挥伦理功能的新力量被神圣化。
政治学前沿系列·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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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今日的正义战争概念远远超出了对古代和中世纪概念的简单重复。今日,这一概念的内容中已有了一些根本性的创新。从任何意义上讲,正义战争都已不再仅限于自卫或抵抗,虽然从圣奥古斯丁到反宗教改革运动中的经院派基督教传统曾那样界定它,把它视为“世俗之城”保障自身生存的需要。它已变成一种自已为自己提供合法性的活动。在正义战争这一概念中融入了两种鲜明的成分:首先,只要有伦理依据,军事设施就具有合法性;其次,以军事行动去取得欲求的秩序和和平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做法。这两种成分的合成物确实可成为一个关键性要素,它将决定帝国的基础和新传统。在今天,敌手像战争一样,同时被庸俗化(被贬低为警察力量进行日常压制的对象)和绝对化(被视为普遍意义上的敌人,对伦理秩序的绝对威胁)。关于正义战争概念的这种新认识,或许海湾战争已向我们提供了第一个明白无误的例证。①正义战争概念的复活或许还只是帝国将要出现的一个迹象,可这个迹象本身影响是何等之巨大,含义又是何等之深刻!
第一章 世界秩序
① 读者可参阅 Michael Walzer 的专著Just and Unjust Wars(New York; Basic Books, 1992)。“正义战争”概念在20世纪90年代的复苏在一系列文章中得到体现,这些文章收录在JeanBethke Elshtain 主编的论文集 Just War Theory(Oxford;Basil Blackwell,1992)中。
② 在这甲,读者应当正确区分“jus ad bellum”(发动战争的权利)和“jus in bello”(战争中的法律)两种概念。请参阅 Walzer 的专著 Just and Unjust Wars,第 61- 63,9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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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的权威模式
我们必须避免仅仅用排除法去界定向帝国的跃进,即仅仅说帝国不是什么,比如说,仅仅说帝国这一新的范式是由民族国家的衰落、国际市场摆脱管制、国家主体间抗争的终结等等来界定的。如果新范式的构成要件仅限于此,那么它的结局将是真正的混乱。权力既惧怕又鄙视真空,米歇尔·福柯并非指出此点的惟一之人。新的范式已经可以加以正面的定义—它也必须如此。
新的范式既是网络系统,又具有等级结构。它既以集权形式构造常规,又在广阔的区域内生产合法性。它四处伸展,包容世界。它的初始模型是一种具有动能和柔韧性的系统化结构,这种结构在水平方向上发展联结。在思想上走一点捷径,我们可把这种结构构想为尼克拉斯·拉赫曼(NiklasLuhmann)的系统论同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的混成品。②有人称这种状况为“没有政府的统治”,以此来指明它的结构逻辑。它的效力有时不可察觉,但始终存在,而且与日俱增,最终将所有角色扮演者席卷入整体的秩序之中。①在全球秩序中,系统总体性占据了支配性位置,它坚决地打破先前存在的一切辩证对立,发展出一种呈线性和自发的角色融合。与此同时,在这一秩序的最高权威下形成的共识显得越来越有效力,所有的危机、争端和分歧都有效地推进交融过程,也以同样的效力呼唤一个更集权的权威的出现。所有事物都导向和平、平衡和妥协冲突的价值观。全球系统的发展(首先表现为帝国权利的发展)就如一部机器的发展,这部机器一刻不停地把契约化程式施加到世界之上,最终引导世界达到系统的动态平衡—这是一部不断产生出对权威呼唤的机器。这部机器似乎早已预设了权威要发挥作用,行动要横跨整个社会空间。每个运动都是固定的,只有在系统之中以及在与系统相应的等级关系之中,它才能找到自己的预定位置。这种运动的预构性界定了新的范式—帝国世界秩序的构成过程的实质。
政治学前沿系列·帝国
①关于海湾战争和它的正义性,读者可参阅 Norberto Bobbio 的专著Una guerra giusta?Sulconflitto del Golfo(Venice:Marsilio, 1991), Ramsey Clark 的专著 The Fire This Time: USWar Crimes in the Gulf(New York: Thunder's Mouth Press, 1992),Jürgen Habermas 的专著The Past as Future(Lincoln: University of Nebraska Press,1994);以 JeanBethke Elsh-tain 主编的论文集 But Was It Just? Reflections on the Morality of the Persian Gulf War(New York:Doubleday,1992)。
②关于 Niklas Luhmann的系统论对国际法律理论的影响,读者可参阅 Gunther Teubner的一系列文章,这些文章收录在 Gunther Teubner和 Alberto Febbrajo合编的论文集 State,Law, and Economy as Autopoietic Systems(Milan:Giuffrè,1992)。Charles R. Beitz在他的专著 Political Theory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9)尝试对John Rawls的伦理一正义理论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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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范式在质上区别于过渡时期内各种各样界定国际秩序的尝试。②先前的视角还处于移动之中,它的聚焦点在于能够导向新秩序的合法动力;而在新的范式下,一切就如新的秩序业已构成。从最初开始,就从概念上确立了力量的获取权与运用权不可分割,这一点被视为整个系统有效性的先决条件。尽管新的集权力量同它的各个规则应用领域的契合无法达到尽善尽美,或者更准确地说两者间始终存在着时间上和空间上的断裂,但这并不会导致危机或瘫痪,仅仅会迫使系统把它们的影响最小化,并克服它们。简而言之,要实现向新范式的转向,就必须(至少在开始阶段)建立并确认一种超乎民族国家之上,相对摆脱民族国家主权限制的力量,这种力量要能够起到新世界秩序核心的功能,有效地向新世界秩序之上施加它的规则,必要时,向它施加强制。
第一章 世界秩序
① James Rosenau 在其论文“Governance,Order,and Change in World Politics”介绍并表述了这一概念,该文收录在 James Rosenau 和 Ernst-Otto Czempiel 合编的论文集 Governancewith Government(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中。
② 在一个极端,请看编入 V. Rittenberger 主编的论文集 Beyond Anarchy: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Regime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中的一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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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结果是:就如凯尔森所希望的那样,一种法律实证主义决定了新的法律秩序的形成。①实际上,系统的实际形成过程已预设了它的形成能力。不仅如此,形成过程,以及这一过程中的行为主体都被预先扯向一个界定明确的中心,这种扯引力变得不可逆转,它不仅源自中心向四周施力的能力,更源自处于中心之中,构造、系统化总体的形式力量。在这儿我们又一次遇到了拉赫曼和罗尔斯的混合。但在这两位之前我们还能找到凯尔岑这位不由自主、自相矛盾地发现了帝国权力之魂的乌托邦思想家。
古代的帝国概念再次帮助我们更明晰地表述这一正在形成之中的世界秩序的本质。修昔底德、李维、塔西佗在他们的著作中(也包括马基雅维利对他们的著作的评述)教导我们,帝国形成的基础不仅包括武力本身,更包括将武力展现为服务于正义和和平的能力。帝国军队的一切干涉行动都是在卷入既有冲突中的一方或多方的诉求下才做出的。帝国并非自愿,而是应召唤而产生的,它解决冲突的能力就是构成它的基础。只有当解决既有冲突的国际共识已形成,且帝国已经嵌入这种共识之链中,帝国才会形成,才会在法律上获得合法性。回到马基雅维利,帝国的扩张扎根在它所要解决的冲突的内在运动轨迹之上。②因此,帝国的首要任务就是扩大支持它的力量的共识区域。
古代的模式为我们提供了第一幅帝国的近影,但如果我们要表述出今日正在运行之中的全球权威模式,我们尚需走得更远一些。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权论、契约论和制度实在论、形式主义和系统论分别能解释这个模式的某些方面:法律实证主义强调了在标准化过程的核心保存强有力的力量的必要性;自然法权论凸显出帝国可提供的和平与平衡的价值;契约论将共识的形成请上前台;制度实在论阐明了适合于共识和权威的新维度的制度的形成过程;系统论提供依据和功能组织形式;而形式主义则为系统论提供逻辑上的支持,强调这一过程的总体化特征。然而,有哪种法律模式能够抓住所有这些新的超国家秩序的特征呢?
政治学前沿系列·帝国
①参阅 Hans Kelsen 的专著 Peace through Law(Chapel Hill: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Press, 1944)。
②关于马基雅维利对罗马帝国的解读,读者可参阅 Antonio Negri 的专著Ilpotere costituente (Milan:Sugarco,1992)第 75-76页。英文读本则有Maurizia Boscagli 的著作Insurgencies: Constituent Power and the Modern State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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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性向后现代性的跃进中,一系列新特点界定着国家内部秩序,而新的超国家秩序同那些特点有着明显的对应关系。①在初次尝试对新的超国家秩序进行界定时,认识到这一点就不错了。我们要认识到,这种对应关系(可以说它是凯尔岑式的,不过现实多了)并非“由内及外”,以内部秩序推演出国际体系,而是“由外及内”,以超国家秩序推演出国家内部的法律体系。两种体系的基本特点都包含着霸权,它体现在如司法程序、预防手段等法律行为中。规范、禁忌、压制由此而生,跟随着程序的发展而成形。国内法律和超国家法律的新功能之所以会有相对的(也是有效的)契合,其原因首先来自于这样一个事实:它们都作用于一个相同的领域—危机。然而,正如卡尔·施密特所言,危机体现在法律应用之上时,我们应将关注聚焦到法律的产生时刻的“例外”行动之上。②国内法或超国家法都由自身的例外而得到界定。
在此,“例外”起到了十分重要的功能。为了控制和支配这样一种完全处于流动之中的情形,就必须赋予进行干预的权威以某些权力。首先,要使权威有能力在“例外”时界定对干预的需求;其次,使其有能力发动用于应付危机时期繁杂众多情况的军力和设施。因此,这里以干涉的例外性的名义,产生了一种实为警察权的权利。新权利是在以重建社会平衡为目的的对阻止、压制和修辞力量的运用中形成的,这一切正符合警察的行为。这样,我们就可以根据警察的行动和警察创造、维持秩序的能力识别帝国权利的起源和固有来源。帝国秩序的合法性支持着警察权力的运用,而同时全球警察力量的活动证明了帝国秩序的真正效率。这样,控制“例外”的法律力量和运用警察力量的能力成为了两个定义帝国权威模式的初始坐标。
第一章 世界秩序
①关于从现代性到后现代性在法律上的转变,读者可参阅 Michael Hardt 和 Antonio Negri的合著Labor of Dionysus : A Critique of the State-Form (Minneapolis:University of MinnesotaPress,1994)的第六和第七章。
②很奇怪,在这场国际主义的论争中,Carl Schmitt被用到的惟一一部著作是Der Nomos derErde im Vølkerrecht des Jus Publicum Europaeum(Cologne:Greven,1950)。实际上,他在这方面更为重要的著作是Verfassungslehre(Berlin:Duncker&Humblot,1993)。他首先试图界定什么才具有政治性,正义的生产又是什么,在此基础上他发展起自己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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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价值观
到此时,我们或许会发问,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中,我们还应该用“权利”这个法律术语吗?权利已成了建立在永久性例外和警察武力基础之上的一系列技术手段,所谓权利和法律都已被简化为纯粹的效用问题。我们怎能把权利(尤其是帝国权利)称为这样一系列技术手段?要解答这些问题,首先我们应当更仔细地审视帝国的构成过程(今日,我们正在目睹这一过程)。从一开始我们就要强调它的实在性不仅仅体现在它所引起的国际法的改变上,同时也体现在它所造成的单个社会和民族国家内部,或者说全球社会的行政法令、法规的改变上。①通过改变当代的超国家法律,帝国的构成过程趋于或直接,或间接地渗透、重构民族国家的内部法律,因此超国家法律有效地支配了国内法。
政治学前沿系列·帝国
①要很好地理解这一进程,读者只需读一读国际法学和国际经济学这两门学科中的一些经典书籍,并把它们的观察和诊断联系起来就足够了。尽管这些观察和诊断出自不同学科,有着不同的结构,但它们都带着某种新现实主义。更确切地说,它们都带着一种霍布斯意义上的现实主义。读者如果需要这方面的例证,可参阅 Kenneth Neal Waltz 的专著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New York: Random House, 1979);以及 Robert Gilpin 的专著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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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这种改变最显著的一个迹象就是所谓“千涉权”这一概念的发展。①这种权力通常被视为在世界秩序中居支配地位的主体,为了防止或解决人道主义灾难,保障协调,施加和平,可进入到别的主体的领土内进行干涉。在《联合国宪章》赋予联合国以维持国际秩序的全套机制中,干涉权的地位十分突出,但当代对此种权力的重新塑造表现出一种质的飞跃。这种权力不再像处在旧的国际秩序下那样,仅仅被民族国家或超国家机构(联合国)用来确保或施加自行形成的国际协同。现在超国家机构可因任何紧急事态或以伦理价值之名展开干涉,这种行动的合法性不是受到法律权利的首肯,而是为国际共识所支持。在这种干涉行动之后不仅是永久的紧急事态和例外状态,而且这种紧急事态和例外状态更因对正义的诸种根本价值的诉求而得到合法化。换句话说,普遍价值观使警察权力合法化。②
既然这种新的干涉权的基本功能朝向解决各种紧急的人类问题这一目标,我们是否就应认为它建立的基础是普遍价值观呢?我们是否应把这种运动读解为一种过程,它的基础根植在构成历史框架的各种不断波动的因素之上?由于受到普遍正义观、和平观所具有的力量的驱动,这种过程开动起一部构造机器。这样,我们所处的境况是否很接近传统所界定的帝国,那个古罗马一基督教式的帝国构想呢?
鉴于我们的探寻工作还处在早期阶段,在此时就对上面提出的一系列问题作出肯定性答复有点操之过急。把正处于发展之中的帝国力量解释为一门以正义战争行为为基础,以解决各种不断出现的紧急事态为目的的警察制度科学,这种界定很可能是正确的,但也同样可能不是的。正如我们所见,新的世界秩序的各种现象的决定因素存在于一种不断波动的状态之中,如果从危机和战争的角度去表述它们的特点也同样正确。一方面,这种新秩序因其预防和警察功能而合法化;另一方面,危机和战争的事实又质疑这样一种正义观的根源和它的合法性。如何才能调和这相互矛盾的两个方面呢?正如我们已提过,这些和其他一些类似的技术性问题标志着我们正在目睹一场新全球秩序的物质构造过程,以及它的行政机器被强化和全球空间内的新统治阶梯被生产的过程。那么,谁能够在整个构成过程之中,横跨所有活动领域,决定如何界定正义和秩序呢?谁能去界定和平的概念呢?谁又能够既悬置起历史,又称这种悬置为正义呢?围绕这些疑问,帝国的问题领域是开放,而非封闭的。
第一章 世界秩序
①要初步涉足就这一话题而产生的浩如烟海,又常常混乱繁杂的文献,读者可以参阅GeneLy-ons 和 Michael Mastanduno 合编的 Beyond Westphalia?State Sovereignty and InternationalIntervention(Baltimor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95), Arnold Kanter 和 LintonBrooks 合编的论文集 U. S. Intervention Policy for the Post-Cold War World(New York:Norton, 1994), Mario Bettati 的专著 Le droit d'ingérence(Paris: Odile Jacob, 1995); 以及Maurice Bernard 的专著La fin de l'ordre militaire(Paris: Presses de Sciences Politiques,1995)。
②关于国际关系中的伦理学,除了前面我们已经引用过的 Michael Waltz 和 Charles Beitz 的著作,读者还可以参阅 StanleyHoffmann 的专著Duties beyondBorders(Syracuse: SyracuseUniversity Press, 1981),以及 Terry Nardin 和 David R. Mapel 合编的论文集 Traditions ofInternational Ethic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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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新的法律设施这一问题以其最贴近的形象展现在我们眼前:它是一种全球秩序、一种正义、一种权利。这种权利还是虚的,但它已实实在在地应用在我们身上。我们越来越受到压力,感受到我们参与了这一发展,被要求对这一发展的未来担负起责任。我们的公民地位及我们的伦理责任皆存在于这些新的维度之中——一我们是有力或是无用也在此得到衡量。我们可以以康德式口吻说,当我们的内在道德品质和社会秩序面对并受到帝国检验时,它倾向于被它的伦理、政治、法律范畴所决定。或者,我们也可以说只有在帝国的框架之内,每个人、每个公民的外在道德表现才具有通约性。这一新框架迫使我们面对一系列爆炸性变化,因为在这个新的法律化和制度化的世界之中,我们所有关于正义的思想和行为以及我们获取希望的各条途径都面临疑问。对价值各种私下的、个人化的理解方式将统统消散;随着帝国的出现,我们将要面对的不再是普遍性在地方的中介,而是实实在在的普遍性本身。价值因国而异,这曾是一道屏障,价值在它之后展现其道德实质;它也曾是一个限度,抵御着外部入侵。可现在,它消失了,我们都被推到各种绝对问题和极端抉择之前。在帝国之中,伦理、道德及正义都被投入到新的维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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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研究的全过程中,我们发现我们始终面对着一个政治哲学的经典题域:帝国的衰败与没落。①在解决帝国的初始构成的同时,又去关心那样一个问题,未免有点纠缠不清。但各种条件使帝国的出现将成为现实,也还是那些条件将导致帝国走向衰败和没落。今天,帝国正作为一种中心出现于世界,它支撑起生产全球化之网,试图把所有权力关系都置于它的世界秩序之下。可同时,它又运用强有力的警察功能,压制威胁到它的秩序的新野蛮入和具有反抗意识的奴隶。帝国权力看来服从于地方权力的力学波动,同时也服从于法律秩序构造行为,这种行为不断变化,也缺乏全面公正,它试图凭借行政程序的例外性将一切引归常态,但这种努力永远不会全面奏效。恰恰是这些特点决定了古罗马帝国的衰败,也令启蒙时期众多古罗马帝国的仰慕者们感到痛心。我们不应期待在构建新的帝国权利关系的过程中,复杂性会得到解决。相反,各种过程仍互相矛盾,而且将一直如此。如何界定正义和和平这一问题不会得到真正的解答,新的帝国的宪法力量也不会构建在由大众所表达的共识之上。帝国的法律提案所使用的术语完全没有确定性,尽管它们仍是具体的。帝国在诞生之始就表现出了自身的危机。那么,我们是否应像孟德斯鸠和吉朋那样,把帝国描述成衰败呢?或者以古典的方式,把帝国理解成败坏,这样理解是否更恰当一些呢?
在此,我们应首先理解败坏不仅有其道德意义,也有其法律和政治意义。根据孟德斯鸠和吉朋,无论何种政府,只要它不是坚实地建立在共和制的基础之上,它就不可避免会走上败坏之途,共同社会也将被撕裂。①其次,我们也要理解败坏的形而上意义:无论在哪里,只要实体、本质、效用和价值不能寻得共同认可,在那里所发展出的就不会是生成,而是败坏。②后面,我们将回到这几条帝国的轴线上,作详细探讨。
第一章 世界秩序
①在这里,我们提到的是两部经典:Montesquieu的 Considerations on the Causes of the Great-ness of the Romans and Their Decline(New York: Free Press, 1965);和 Edward Gibbon 的三卷本 The History of the Decline and Fall of the Roman Empire(London: Penguin,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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