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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麟全集 精神现象学(上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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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精神现象学作为意识发展史

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运用辩证的方法和发展的观点来研究分析人的意识、精神发展的历史过程,由最低阶段以至于最高阶段分析其矛盾发展的过程。精神现象学可以被认作“意识发展史”这一特点,恩格斯说得最为简单、明白、扼要。恩格斯说:“精神现象学也可叫做同[1]精神胚胎学和精神古生物学类似的学问,是对个人意识在其发展阶段上的阐述[2],这些阶段可以看作[3]人的意识在历史上所经历过的诸阶段的缩影”[4]。

说到这里必须区别开黑格尔对“意识”和“精神”这两个名词的狭义和广义的用法。狭义的意识只是精神现象学的最初阶段,它只是指“关于对象的意识”[5]而言;就意识“关于它自己的意识”[6]而言,则是自我意识。所以狭义的意识不仅和精神不同,而且和自我意识也有区别。但广义的意识则包括一切意识的活动,如自我意识、理性、精神、绝对精神都可说是意识的各个环节。当黑格尔说“意识发展史”,说“意识的诸形态”,或者说精神现象学是“关于意识的经验的科学”时,都是指的广义的意识。至于狭义的“精神”则只是精神现象学中的第四个大阶段所论述的精神,这主要是指社会意识、时代精神、民族意识等群体性的意识而言。简言之,狭义的“精神”一般是指“客观精神”。而广义的精神,则包括意识、自我意识、社会意识、绝对精神等环节在内。[1]广义的“精神”与广义的“意识”在许多地方是可以互用的。

译者导言:关于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

[1]“叫做同”初版作“称为与”。——编者注

[2]“阐述”初版作“描写”。——编者注

[3]“可以看作”初版作“可视作”。——编者注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页。

[5]本书,第111页。

[6]本书,第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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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如恩格斯所说,“伟大的历史感”是“黑格尔思想方法……的基础”(见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人民出版社版,第179页)。黑格尔用历史方法研究意识的发展,把精神现象学当作“意识发展史”来研究,海谋在他的《黑格尔和他的时代》一书中,曾最早提到。海谋指出:“犹如生理学提供由种子发展成果实、由卵子发展成有生命的存在的发展史,同样,精神现象学则企图提供由自然的意识,即类似胚胎的意识提高到高度有教养的、高度成熟的意识一个这样的发展史(Entwickelungsgeschichte)。”[2]在这一点的认识上,海谋和恩格斯的看法很接近。不过海谋由于不懂得精神现象学的历史的东西与逻辑的东西统一的意义,他曾提出了一个错误的然而很著名的批评,他指责黑格尔意识发展史的研究把历史与心理学混淆不清了。他说:“精神现象学是被历史混淆和搅乱了的心理学和被心理学搅乱了的历史。”(同上书,第243页)殊不知,一切心理现象、意识现象都同是意识的经验、经历和历史,都是本质的表现,都在寻求与自己的本质相统一。重要的是意识的经历和历史是有规律的、与逻辑的东西统一的。

黑格尔本人在《精神现象学》的序言和导论中都曾说:《精神现象学》所描述的,就是一般的科学或知识的这个形成过程。”[1]又说:“意识在这条道路上所经历的它那一系列的形态,可以说是意识自身向科学发展的一篇详细的形成史。”[2]这就更明确说出精神现象学所论述的是意识获得科学或知识向科学发展的发展史或形成史。黑格尔又把精神现象学概括为“关于意识的经验的科学”[3]。他在这里以及本书中许多地方所谓“经验”都是指“经历”或发展过程而言。换言之,“关于意识的经验的科学”也可了解为“关于意识的形成史或发展史的科学”。

精神现象学(上卷)

[1]初版此处尚有“贝利的英文译本,把精神现象学’译成心灵现象学’,把德文的Geist(精神)一般译成mind(心灵),意思在于强调精神这名词的广义用法。”句。——编者注

[2]海谋:《黑格尔和他的时代》,第2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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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所以能够发挥出“意识发展史”这门学问也还是在前人提倡号召的基础上提高发展而来的。最早,德国浪漫文艺理论家希勒格尔(Fr.Schlegel,1772—1829)曾提出“对人的精神的真正的发生发展的研究实际上应该是哲学的最高任务”[4]的号召。

席勒在他的《人的审美教育通信集》的第24封信里,把人及人类的发展分为“三个不同的环节或阶段”。他提出这些阶段“既是个人也是整个人类按照一定次序所必须经过的阶段。………由于偶然的原因或由于外部事物的影响或由于人的自由任性,经过这些阶段的期间,有时可以拖长,有时可以缩短,但没有人可以完全躐等越过,而且经历的次序既非自然、也非人的意志可以使之颠倒。”这三个阶段是:“人在他的自然状态中单纯忍受自然力量的压迫;在审美状态中他把自己从自然力量中解放出来;在道德状态中他支配自然力量。”[5]据格罗克纳考据[6],黑格尔在1795年曾读过席勒这书,在1805年冬着手写《精神现象学》的同时,又曾重读这书一遍。席勒这种认个人以及人类都按阶段次序必然发展的看法,显然对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作为人的“意识的发展史”是有所启发的。

译者导言:关于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

[1]本书,第67页。

[2]本书,第107页。

[3]本书,第114页。

[4]转引自荷夫麦斯特本《精神现象学》,出版者导言,第XVII页。

[5]席勒:《审美通信集》,第24封信,见全集本第5卷,第450页。

[6]格罗克纳:《黑格尔,第二卷:黑格尔哲学的发展与命运》,第4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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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希特1804—1805年冬在柏林所做的《当前时代的基本特点》讲演中,把人的“世间生活”或“人类逐渐教养的过程”分为五个时代,也可以说是“理性发展史”的五个时代:“(一)理性无条件地受本能支配的时代:人类天真的状态。(二)理性的本能变成外在的强制的权威的时代,即确立礼教和典章制度的时代,所要求的是强制、盲目信仰和无条件的服从。这是走向罪恶的时代。(三)解放的时代:直接从统治的权威,间接从理性的本能和一般的任何形态的理性权威解放出来。这是对于一切真理绝对漠不关心、完全无拘束、没有任何指导的时代;这是罪恶完成的时代。(四)理性科学的时代:在这时代里人们认识到真理是最高的东西,对真理有了最高的爱好。这是走向善的状态。(五)理性艺术的时代:在这时代里人们以确定无误的步伐正确地实现理性。这是善的完成和圣洁的状态。”1费希特企图描画出人类的教养和理性发展的阶段,其提出的任务与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有相同之处。他的粗疏简略的“理性发展史”也恰好为黑格尔较系统的“意识发展史”开辟道路。

谢林在他的《先验唯心主义体系》里也说过:“全部哲学应看成自我意识前进着的历史……为了确切和充分制订这个历史,主要在于对历史的个别时期及每一时期中的个别环节,不仅要加以明确划分,而且又要表明它们彼此的次序,庶可见得任何有必然性的环节是不可以被躐等越过的,而这样就提供全体以一个内在的联系。”[2]

费希特和谢林都同黑格尔一样曾经揣想到要在唯心主义的基础上提出一个类似“精神现象学”的东西,或者叫做“理性发展的各个时代”,或者叫做“自我意识的前进历史”,或者叫做“意识发展史”。但是,费希特、谢林所以不能完成象“精神现象学”这样的体系,主要因为他们缺乏黑格尔的“历史感”和系统的辩证方法。所以尽管在黑格尔以前或同时,提出要研究意识发展史的任务的人很多,但都没有系统地发挥出来,而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体系的出现,又一次证实了他自己的有名的一段话:“那在时间上最晚出的哲学系统,乃是前此一切系统的总结……将必是最丰富、最渊博1、最具体的哲学系统。”[2]

精神现象学(上卷)

[1]《费希特选集》,莱比锡,1912年,哲学丛书本,第5卷,第405页。

[2]《谢林选集》,莱比锡,1907年,第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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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早在黑格尔以前,近代自然科学家就开始运用历史方法进行研究。黑格尔把精神现象学提出来作为“意识发展史”的研究,也正是就当时德国思想界、哲学界的代表人物所提出的号召和任务给予比较系统的完成。从这一角度来看,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的出现,运用了辩证法,发挥了历史观点,初步地发挥出逻辑的东西与历史的东西统一的理论,完成了当时哲学界提出的任务,是有其进步的意义和重大的功绩的。而且尽管从唯心主义出发的“意识发展史”与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的“社会发展史”根本相反对,但我们还是可以说,在马克思主义以前,“意识发展史”的研究,对于“社会发展史”的研究也有一定的启发作用。还必须指出,直到现在,对于人的意识加以发生、发展的研究也仍然是必要的。不过象黑格尔那样,脱离社会根源、物质基础,从意识决定存在的唯心主义前提出发来研究“意识发展史”,把人的意识发展看成“作为实体的普遍精神”的“自我意识”、“自己发展”和“自身反映”[3],而不是自然的、社会的客观现实发展的反映,这是不可能达到真正有成果的科学的知识的。

译者导言:关于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

[1]“渊博”初版作“赅括”。——编者注

[2]《小逻辑》,商务印书馆本,第66页。(“贺麟全集”本,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70页——编者注)

[3]参看本书第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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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历史唯物主义指导下和社会发展史研究的基础上来作意识发展史的研究才会有正确的方向[1]。黑格尔精神现象学所提供的只是从意识到意识的发展,具体说来,从意识到自我意识,从自我意识到理性,从理性到精神,从精神到绝对精神的发展史,或者象他自己所说,只是普遍精神自己认识自己的自我发展史。精神现象学中所包含的历史发展[2]方法和辩证方法是其合理内核,而它的唯心主义基础是我们所要坚决反对的。

五、精神现象学作为意识形态学

德文“Ideologie”一字一般译作“意识形态”,也常有译作“思想体系”或“观念体系”的。这个字不见于黑格尔的著作中。但是精神现象学中所最常见的一个术语,就是“意识形态”(dieGes-talten[3]des Bewusstseins,形态二字常以复数出现,直译应作“意识诸形态”)这一名词。每一个精神的现象就是一个意识形态,因此,“意识形态”可说是“精神现象”的同义语。从意识发展阶段来说,意识发展过程中的每一个阶段都可说是一个意识形态。因此精神现象学也就是意识形态学,它以意识发展的各个形态、各个阶段为研究的具体对象。用辩证方法从发展观点来研究意识形态,这样就把意识形态学与意识发展史结合起来了。脱离了辩证法和发展史当然也可以用现象罗列的方式,根据心理的事实来研究意识形态,但这就不成其为“现象学”。这样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既不是孤立地、现象罗列地研究诸意识形态,也不是单纯从时间上去研究人的意识或心理生活的历史,而找不出它发展过程的阶段性和独特典型的形态。在这个意义下,“意识形态学”所研究的意识现象既是独特的、个别的,又是典型的、有代表性的、体现了许多个人意识的共性。因此每一意识形态(gestalt)也就是一个典型的、代表一个类型(typus)的意识形态。或者象恩格斯所指出那样,意识形态“可视作人的意识在历史上所经过的诸阶段的缩影”。“缩影”二字生动地表明了每个意识形态的典型性。这种对于精神现象、意识形态和发展阶段的辩证的历史发展的研究,也就是历史与逻辑(辩证法)相结合、相一致的研究,使得精神现象学不同于单纯研究意识形态和意识现象的心理学,也不同于一般的心灵生活的历史研究。但是精神现象学必须取材于心理学和历史,特别是哲学史的资料。(据传记材料,我们知道黑格尔在撰写《精神现象学》那一年内,同时第一次在耶拿大学讲授哲学史的课程。)所以书中谈到意识发展的形态和阶段包含有不少心理学材料,也[1]利用了不少哲学史和历史的材料,由于贯穿着辩证的、历史的方法,就自成精神现象学的体系。因此我们不能同意海谋的批评,说黑格尔把心理学和历史搅乱了。

精神现象学(上卷)

[1]初版此处尚有“和丰富的成果”等字。——编者注

[2]初版此处无“发展”二字。——编者注

[3]有时也用Gestaltungen一字,意思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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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自己在许多地方明确谈到意识形态是精神现象学研究的对象,我们可以引证来说明问题。在“序言”里黑格尔写道:“精神自身既然是在这个意识因素里发展着的,它既然把它的环节展开在这个意识因素里,那么这些精神环节就都具有意识的上述两方面的对立〔指认识的主体与对象的对立],它们就都显现为意识的形象。叙述这条发展道路的科学就是关于意识的经验的科学”[2]。这就是说,精神现象学就是“关于意识的经验的科学”,而意识经验学的任务就是叙述精神的各个环节或者意识形态的发展和开展的道路。而且这表明精神发展或展开其自身的每一环节。每一个阶段就是一个意识形态。所以黑格尔说:“[精神发展过程的]全体的各个环节就是意识的各个形态”[1]。在“导论”里黑格尔又指出:“意识在这条道路上所经历的它那一系列的形态,可以说是意识自身向科学发展的一篇详细的形成史。”[2]从这句话看来,精神现象学作为“意识形态学”和作为“意识发展史或形成史”就结合起来了。

译者导言:关于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

[1]初版此处尚有“自由”二字。——编者注

[2]本书,第73—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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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还说道:“这个意识形态系统,作为精神生命依次排列的整体〔即上面所提到的精神发展各个环节的全体],就是我们在本书中要考察的那个系统”[3]。

现在我们有了充分的材料可以肯定地说,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所研究考察的是意识形态、意识形态的系统,也就是精神发展的诸阶段或诸环节。现在问题是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里所研究考察过的有多少种意识形态或者有多少个精神发展的阶段呢?它们辩证发展的次序怎样呢?我们可以说:第一,有一些地方黑格尔自己也弄得不很清楚;第二,研究精神现象学的人,意见也很不一致。我们拟采取如下的分法:

第一,精神现象学可分为五个大阶段:(一)意识,(二)自我意识,(三)理性(以上三者属于主观精神的三个环节),(四)精神(即客观精神),(五)绝对精神(绝对精神在本书中只有宗教和绝对知识两个环节,但按照《精神哲学》则绝对精神有艺术、宗教、哲学三个环节)。这个分法的好处,第一在于基本上符合精神现象学原来的分法;第二,把“精神现象学”的五阶段与“精神哲学”中的三阶段的分法,大体上结合起来了[1][2]。困难只在于同黑格尔自己所制订的精神现象学目录表小有出入。因为目录表上既未出现主观精神、客观精神、绝对精神三大阶段,而且又把宗教和绝对知识与理性、精神平列起来[3]。但是从黑格尔阐述精神现象发展的线索,并结合他较晚的“精神哲学”来看,我们这个分法,同这书的具体内容和逻辑发展的线索是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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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书,第114页。

[2]本书,第107页。

[3]本书,第2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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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谈到“宗教”这一阶段或意识形态时,黑格尔概括前面各意识形态的发展阶段时说:“在前此所讨论过的诸〔意识〕形态里,这些形态大致区别为意识、自我意识、理性和精神,无疑宗教也曾经出现过作为绝对本质一般的意识。”[4]从这段话里,可以明确看出黑格尔认为在“宗教”这一意识形态出现以前,精神发展的阶段主要是(一)意识、(二)自我意识、(三)理性、(四)精神(即客观精神)四大阶段。以后,他一方面把宗教和绝对知识当作精神发展的最后两个阶段或形态,另一方面,他又把宗教和绝对知识当作体现或实现绝对精神的两个环节。他说,宗教是绝对本质一般的意识,又说,在宗教里“表象的内容是绝对精神”[5]。这意思是说,宗教是通过表象(表象包括想象、神话、象征、形象思维等)去把握绝对精神,绝对精神只是通过表象体现在宗教里,而绝对知识、哲学则是通过纯概念去把握绝对精神,或者说,绝对精神是通过概念体现在绝对知识或哲学里。所以黑格尔写道:“精神〔这里应了解为绝对精神]的最末一个形态…就是绝对知识。绝对知识是在精神形态中自己认识自己的精神。”[1]因此我们有充分材料足以表明黑格尔认为,精神发展的最后一个阶段是绝对精神,而宗教和绝对知识是体现绝对精神的两个环节或形态。在这里,逻辑或哲学所研究的中心内容或对象绝对知识也仍然是精神现象学所描述的意识形态之一。

译者导言:关于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

[1]请参看M.Φ.奥符襄尼科夫著:《黑格尔哲学》,1959,莫斯科版,第52页;及1959年俄文本《精神现象学》IO.H.达维多夫序,第xxx页。

[2] 初版此处尚有“我们这个分法基本上和苏联近来研究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的同志相一致”等字。——编者注

[3]必须指出黑格尔的目录表,有许多麻烦和费解的地方。他用(A.)、(B.)、(C.)标明意识、自我意识、理性三阶段。同时又用(AA.)来标明理性本身,用(BB.)、(CC.)、(DD.)分别标明作为精神的理性,作为宗教的理性,作为绝对知识的理性。这样也有一定道理,即把理性当作精神现象学的中心,把后三者,都当作从属于理性的环节,但却不能表达在这里潜伏着的、在“精神哲学”中明白提出的客观精神与绝对精神的阶段性和差别性。拉松及荷夫麦斯特多少看出了这种困难,他们在所校订的版本中,除沿用黑格尔所用的拉丁字母标章节外,又用拉丁数目字Ⅰ.Ⅱ.Ⅲ.…Ⅷ等标成八章。(本册译本的目录表也还是照样译过来。)把两种不同的标章节的方式兼采并用,在我们看来,也还是有困难。因此,我们这里划分阶段不纯以目录表为准。

[4]荷夫麦斯特本《精神现象学》,第473页。

[5] 同上书,第5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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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精神现象学主要分为五个大阶段后,至于每个阶段中又分作若干环节和意识形态,黑格尔自己也有分辨得不够清楚的地方,而且有的详细,有的简略,有的重,有的轻,也很不平衡。而且他于描写这一意识形态到另一意识形态的过渡也多矫揉造作的地方。解释黑格尔的人也从来没有一致的看法。布洛赫(ErnestBloch)在他的《主体一客体》[2]一书中,勉强机械地把精神现象学分成十四个发展阶段,依次一一加以列举,也无可取之处,我们现在也暂不去细究。现在只谈三点:(一)黑格尔在《小逻辑》里,明白指出:“哲学知识须以意识的许多具体的形态如道德、伦理〔属于客观精神的形态]、艺术、宗教〔属于绝对精神的形态]等为前提。”[3]足见道德、伦理、艺术、宗教等都被黑格尔认作意识形态,都被认作可以导致哲学或绝对知识的前提。至于“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何以没有把艺术提出来作为“绝对精神”的三个环节之一,这有两个解释:第一,从“精神”的最末阶段道德过渡到宗教,逻辑上和文化发展上比较顺便;第二则因黑格尔在耶拿时期还未发挥出他的美学思想。直至1817年在海得堡时,他才第一次讲授“艺术哲学”。(二)第一阶段“意识”的发展有感性确定性、知觉、知性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固然可以被认作三种意识形态,但它们却与后面各种意识形态如道德、伦理、宗教等很不相同,因此黑格尔很少称它们为“意识形态”,而称为“意识的诸方式意谓、知觉和知性”[1]。(三)《精神现象学》书中描写某些意识形态特别突出鲜明,对于矛盾的分析也较成功,如对相等于奴隶社会的“主人与奴隶”关系的转化的分析,对中世纪宗教出世思想“苦恼意识”的分析,对代表近代思想的如浮士德式的追求快乐的意识形态(“快乐与必然性”)、对唐吉诃德式的改革家的意识形态(“德行与世界行程”)的分析。此外如对自身异化的精神的分析,象狄德罗在《拉摩的侄儿》小说中所描写的分裂意识以及对启蒙运动的意识形态的分析,都是比较著名的篇章,值得特别注意。

精神现象学(上卷)

[1] 荷夫麦斯特本《精神现象学》,第556页。

[2]布洛赫:《主体—客体》,1952,柏林,第72—100页。

[3]《小逻辑》,中文本,第104页。(“贺麟全集”本,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05页——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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