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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而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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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190 | PRINTED_PAGE=186

些与三角一边的平行綫划出来，凡見到图的人就会明白。①何以半圓形内的角无論在何处均成一直角？假如兩綫为底綫与中心垂直的一綫，三綫相等一人們倘已知前項几何定例，結論就可以一瞥30而知了。②所以明显地，潜在的图解因实行分划而发見；理由是几何学者的思想是一个“实現”，由实现酝成为潛能；迨进行繪划而大家得以明曉图意，虽則这末一实現是后于相应的潛能；但这潛能却35是由那个几何学者的前一实現发展起来的。

1051b “是”与“非是”这兩名詞最先应用于有关范疇，其次有关这些范疇的潛能或实現，或是它們的无潛能与非实現，第三則应用于真实与虚假。真假的問題依事物对象的是否联合或分离而定，若对象相合者認为相合，相离者認为相离就得其真实；反之，以相离者5为合，以相合者为离，那就弄錯了。这样，所謂真假何时存在，何时又不存在呢？我們必需考虑这些名詞的实义。

拜不因为我們說你臉是白，所以你臉才白；只因为你臉是白，10所以我們这样說才算說得对。于是，假如有些事物常合而不能离，另些事物常离而不能合，再有些事物是可离亦可合，則合而为一者i

①在C点上划CE綫与AB平行。

$$
\begin{array} { r l } { \cdot \ } & { \angle A B C = \angle E C D , } \\ & { \angle B A C = \angle A C E , } \\ { \therefore } & { \angle A C B + \angle B A C + \angle A B C } \\ & { = \angle A C B + \angle A C E + \angle E C D } \\ & { = \mathbb { E H H } \mathbb { E } \mathbb { 1 } } \end{array}
$$

②ED垂直綫与 BD 及 DC 相等。

$$
\begin{array} { r l } { \cdot } & { \angle A C E = \angle A B E } \\ & { \angle A C B + \angle A B C } \\ & { \qquad = \angle E B C + \angle E C B , } \\ { \therefore } & { \angle B E C = \angle B A C = \angle \sharp \sharp _ { \bullet } } \end{array}
$$

③几何图解例这一节似可移屬第八章(二)1049b18—105032。

10

105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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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成为“是”，多而不合者为“非是”。关于未定事件，同一意見或一說明可成为真实也可成为虛假，一时說对了，又一时这却說錯了；15但于有定事件，意見就不会一时为真，又一时为假，同一意見要就是常对，要就是常錯。

但在非組合事物，又如何謂之是或非是与真或假呢？这样一类的事物无租合，那就不能以合为“是”，以离为“非是”(如說木  
20料是白的或說对角綫是不可計量的；)这里的真假方式当異于上述各例。实际，真假不同于前例，是非也当不同。（甲)真假可由这样来鑑定一一填实是接触①与証实（証实与肯定幷不相同），不接触就是不認識。有如“这是何物”一类問題，除了屬性偶然之例外，  
25 就不会发生錯誤；②非組合本体亦然如此。这些都不是潜在而是实現的存在；如其不然，它們將有生灭与成坏；可是这些自身均无生灭；它們若有創生过程則它們就得由另一些事物来造成。因此，凡怎是与实現均不可能有假的，問題只在于我們認識或不認識它  
30們而已。但是我們还得实际加以研究以求明了它們是否确乎具有如此或如彼的性質。

(乙)关于符合真实的所謂“是”与符合虚假的所謂“非是”，其一例为：<主題与屬性>兩項确乎結合为一者真，不合一者假，另一35例为：事物只是个别地存在，如果沒有这样个别性，它就全不存在。真实就在認識这些事物；在这里，虚假是沒有的，錯誤也不会有，所1052a有的只是无知〈不認識〉——这无知与目盲持不相似；因为目盲全无視觉，类于全无思想机能，〈无知則是有思想机能而不能認識可認識的事物。>

这也是明显的，关于不因时而变化的事物也是不会有錯誤的。

1051b

10

①亞氏用“接触”(θ)指直接而确切的認識类于“直覚”之意。

②“这是何物？”一問题并沒有甲与乙結合方为存在的情况。这里就不会有离合联系之錯誤；要是甲存在，这就只是甲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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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例如我們若假定三角沒有变化，則我們就不該設想它們的三内角有时等于，有时又不等于兩直角(因为这样就承認了变化)。可是，这可能設想在同一級事物中，有的具有某一屬性，而有的沒有这屬性;例如我們“可以”設想所有偶数均非素数，也“可以”設想有些偶  
10数非素数而有些則是素数。但是碰到單独一个数目，这样类型的錯誤就不可能发生；这里我不能說这一屬性或有或无；我們的判断可以或对或錯，事实确总是那一个事实。

0 10

105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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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I)十®

章一

15 我們前在詞类集释中②曾說明“二”有数义；元一虽为义甚广，凡事物之直接由于本性，不由屬性而为一者，可粽归为四类。（一)延續的事物，其所为延續或是一般的或以專指“那”出于本性的生長，非由接触，或被捆紮，而成一者；在这一类中，其活动較單純而  
20一致的，应是更严格更优先地合乎“”的命意。（二)成为整体而具有一定形式者为較高級的“一”，在这类中，其延續之原因当以出于自性，不以膠粘或搭釘而合成者为重。这一类事物的活动在空間与时間上均屬一致而不可区分；因此，明显地，如一事物具有基本运动(卽空間运动)中的基本型式(卽圓运动)，这事物基本上就是一个空問量体。于是，有些事物就因其延續或整体而成“一”，另有些則因其公式为一而成“一”。这类事物在思想上是一，是不可区分的；所謂不可区分就是說这事物在形式或数上不可区分。（三）  
30 于是，个体之在数上为不可区分的，与(四)在形式上，其理解与認識为不可区分的，所有这些足使本体成为一者，便当是基本命意上  
35的“一”。这些就是“元一”的四义——自然延續之事物，整体，个别与普遍。所有这些，有的是在活动上，有的是在思想或公式上不可  
52b 区分，因而都成为“一”。

①本卷論涉哲学主题，可次于卷(N)十四之后，为本書之結束。前数章由元一主題轉到对反，再由对反轉到第八章至第十章論品种之別，进而揭出通式之不能独立为不灭坏事物，其間思緒可以延接。但末三章行交与前后不基贯串，第十章所用γevs(类級)与eiδo(形式)兩字与它卷各章所用兩雨字字义不一致。似此章与其它各章非同时所作，而为在后增补者。

②見于卷△，章六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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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那一类事物称为一”，“何以成一”，“其定义如何”，我們应注意到这些都是不同的問題。“元一”具有这些命意，每一事物得δ有元一諸义之一者，就可称为一；但“成为一”，有时是成为具有上述各义的諸事物，有时則另指①一些事物，那些事物較近于一之通义，而具有上述各义的諸事物則較近于一之实旨。这于“元素”或“原因”亦复如此，人們可用以实指事物，也可用以表征这名詞的通10义，火之一义是一种元素（“未定事物”或其它相似事物之因其本性而为元素者亦然)，但另一义則不是元素；作为火与作为一元素并不是同一回事。火只在火的本性上作为一特殊事物时，此火乃为元素，“元素”这名詞則指事物之有如此屬性者：卽構造实物的基15本組成。“原因”与“一”以及类此的諸名詞亦复如此。

也为此故，“成为一”就是成为不可区分，而主要的是成为一“这个”，可得在空間或在形式或思想上隔离开来；也許可說是成为不可区分的“整体”；但特为重要的还应是成为各类事物的基本計20度，而最严格的說来則是在量上成为計度；由量引伸，然后及于其它范疇。量必因計度而后明；量之为量或以“一”，或以某一数为計，而一切数又必因單位之“一”而后知。是以一切量之为量，皆因“”而得知，量之最初被認識必由“本一”。这样“一”是数之为数25的起点。在其它谷級事物也悉凭“計量”而最先为大家所認識；各級計量各为一單位一于長度，寬度，深度，速度均各有其單位。(重度与速度这类名詞包括輕重与快慢各对成的兩端，—重度指錙銖之微，也指万鈞之鉅，速度指蝸步徐移，也指迅若馬馳；运动虽30慢必具速度，称量②虽輕，必具重度。)

于是，所有这一切，計度与起点总是那不可区分的一，譬以綫

Ⅰ1

1052b

①参看下文1052b16—19。

②πns(称量)原义为天平上因重量所引起之“偏傾”，假作物理上的“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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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們說一脚①長，卽是以一脚作为不可区分的單位。我們到处寻求某些“不可区分的一”，以为各級事物的計度，这計度当是在上为純質，或在量上为純量。凡精确的計度不能增一分亦不能减一分，(所以数之为量是精确的；我們制定“單位”使之无論在那  
53a方面均不可区分；）在其它一切事例上，我們都做效这类計量。于一斯丹第或一泰倫②或为量較大的其它任何單位，比之較小單位、其微增微减吾人較易疏忽；所以无論于液体或固体，为重度或容积，在作計量时，吾人必竭視覚之所能及，使所計量数絕无可为增5减；人們得知如此計量所得之量度或容积等，便自謂已得知事物之量。自然哲学家于运动亦以簡單而短促的移轉为运动之計量；这些运动單位就是佔时間最短的运动。在天文学上这样的“二”（运动單位>也是研究与計量之起点(他們假定天体运动最快速而均  
10有規律，故用以为一切运动之比照)。在音乐上則以四分之一音程为單位(因为这是最短音程)，在言語上則为字母〈音注)。所有这些計量單位在这里的含义都是“”而这“”就只是頃所陈述的各事物之計量，幷不通指所有以一为云謂之事物。

15 但計量單位拜不常限于一个一有时可以有几个；例如四分之一音程有二③(这是耳所难辨而是凭乐律来为之調节的)；我們計量言語的單位也不止一个字母；以及正方的对角綫需用兩种計量来測度，①一切类此的空間量体亦然。因为我們將本体于量或类上作成区分，由此区分得知本体的要素，所以“一”是一切事物的计量。正因为各級事物之基本组成是不可区分物，“二”〈單位〉亦不可区分。但每个“二”，例如“一脚”与一之为不可区分物，不尽相同，“二”是各方面都不可区分，而“一脚”只是象我們上面所涉及的，②在視覚上姑定为不可区分而已—每一延續的事物本是可以进行区分的，但在未加区分而在視覚上成为一时，我們姑定为一个不可区分之單位。

35 35 1053a

1053a

11

①“脚”(o)，古希臘人以脚及肘等为長度之計量。“脚”(略当中国一尺)，不列顛度量沿用至今。

②σrádtov“斯丹第”，希臘長度，用以計量跑道，訂为125步，实当現行625英尺(約190公尺)。τúλαrTov“泰倫”，原义为一个天平，以后轉为重量單位。古时希膨或希伯来各城市于商業上应用这重量單位各有不同，或当今日之720英雨，或当2.000英兩。此重量單位用以称金銀，卽作为貨币單位。

eosδéo，“四分一音程有二”。亞里斯托克色奴(Aristcxenus)音乐著作Ⅰ,21与II.51兩节論及希腊乐器調合有全音程卽1/4音程，变体牛音程，以及牛音程以下的变調，一个半全音程等各种乐律。一个半全音程卽3/s音程，其比律为125:128，在和乐中，目可見乐器上之鍵移，耳不能辨其異調，如現代和声中Ab代换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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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計量与所計量的事物总是同性而相通的；空間量度之計量亦必为一空間量度；分別言之，則長以一長度为計量，闊以闊，重以重，声音以声音，众單位以一單位为計量。（我們于上列情况必需这样敍述，可是我們不能說列数以一数为計量；于数而論，引用上列敍述，大意是符合的，但不确切—因为数是众“一”所合成，所  
30以說列数以一数为計量就等于說众單位以众單位为計量了。)

凭同样的理由，我們称知識与視覚为事物之計量，因为由于这些我們得知事物—实际上与其說它計量事物，毋宁說是被事物所計量。可是，我們以知識或視覚評估事物，也正象人們用曲肘来測量我們时，我們看到了曲肘，就說自己多少肘長一样。但普罗塔哥拉說人是一切事物的計量，③其意亦卽指說那能知或能見的人，就可凭其理知与感觉計量事物。这些思想家似乎道出了天下之至理，这些名言实际不足为奇。

11

1053a

20

35 1053b

对角綫分为兩部分計量。一部分以其一边为單位作計量。超过一边所余的部公只能用另一單位計量，同一單位就沒法計量。

参香1052b33,1053a5。

⑧“戎篇”1。此語另見1062b14。普罗塔哥拉此語原意为現象依于各人之祝覚与認識。人各以自己所見，测忖事物。弗·培根“新工具”(Nov.Organum)卷一，41—46。又卷五，第四章输“氏族偶象”(idola tribus)，指摘“人神”观念(anthropomorphism)卽依凭此語立論。参看103ib23。又参看菩納見(Burnet)“希腊哲学”卷一，97节。亞氏此章所論証与普罗塔哥拉此語本旨不全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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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地，于是，我們如把元一在字义上作最严格解釋，这就是5一个計量，主要是量的計度，次要为質的計度。有些事物以在量上不可区分者为一，另一些則是在質上为不可区分；所以“一”的不可区分应别为兩类，或者絕对是一，或当作是一。

章

关于元一的本体与本性，我們該詢問这究屬存在于兩方式的10那一方式中。这恰正是我們在列敍疑难时①所举的一題；“一”是什么，我們必须怎样設想这“二”；我們应否將元一作为本体(毕达哥拉斯学派先會这样說过，在后柏拉图也这样主張)；或者我們毋宁由元一的底层别求其本性，象自然哲学家們所認知者，或以元一15为“友〈爱〉”，或以元一为“气”，或以元一为“未定”。②

于是，照我們在先討論本本与实是时所曾言及，③假如普遍性<共相〉均不能成为本体，而普逼实是本身，凡其命意为“与諸是相拟”④而为是者，亦不能成为本体(因为这还是与“多”相共通)，而只能作为一个云謂，則“一”也显然不能成为本体；“是”与“一”原为20一切云謂中最普遍的云謂。所以一方面諸科屬不能脫离其它事物而成为某些实是与本体；另一方面，实是与本体不能为科屬，“”同样也不能成为科屬。

又，元一的本性在各范疇中均必相似。現在，“一”然具有与

1053b

12

①見卷B，1001a4-b25。

②所举自然哲学三家之說为恩培多克勒、阿那克西米尼与阿那克薩哥拉。

③见于卷Z，章十三。

④xaoàτàπolλa，“与多相比拟”或作“与多同在”，或作“由多分离”解：其实义为 “普遍之是”，相对于“个别之是”。此章論一之共相与殊分相应于普遍性与个别性。 “普遍”云謂見“釋文”17a31。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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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是”同样多的命意；在質的范圍内，“二”是某些为类有定的事物，在量上相似地为某些为量有定的事物，我們也必須象詢問何謂实是一样，在每一范疇上詢問“一是什么”；仅說这在本性上为实是或元一，这还不够。但在諸顏色中“一”是一色，如白，于是观察它

30色，一一由白与黑生成，而黑是白的闕失(如无光則成闇)。于是，假如一切現在事物均为顏色，諸現存事物就該各是一个数，但应为何物的数？当然是为各色的数；而一就該是特殊的某一色，卽白。相似地，如果一切現存事物均为乐調，它們也該各是一个数，这些

35音程的本体并不是那些数，而却是些“四分一音程”这样的数，于是这里的單位之“一”，將不是那些“一”，而是那些“四分一音程”。又

1054a相似地，如果一切現存事物均为言語，它們就該各是一些字母〈音注>的数了，这里的“一”就該各是一个元音。又相似地，如果一切現存事物均为直綫图形，它們該曾是一些图形的数，而“图形之一”該是那三角形。同样的論点适用于一切科屬〈种类〉。所以，当在

5被动，在質，在量，在运动各范疇上各有其数、各有其單位时，在所有各例中，数都該是某些事物的各数，而“一”則为某些事物的特殊之一，这些殊一的本体不必恰合于普逼之一；于各范疇各事例的各数与諸本体，論点也相同。

10 于是，这“一”〈殊一>在各类事物中均为一确定的事物，显然在它本性上沒有一例恰是“元一”〈普一>；但在諸色中我們所必須寻取的本一卽是“一色”，类乎如此，在諸本体上，我們所必須寻取的“本一”就該是“一本体”了。由于“一”的某一命意在各范疇上分別相符于各范疇之是，元一遂与实是相合，而“一”却幷不独自投入任

15何范疇之中，(“一”不入于“事物之怎是”，也不入于質的范疇，但与实是相联系而存在于諸范疇中);說是“一人”与說“人”，在云謂上几无所为差異(正象实是之无所离異于本本或質或量一样)；成为“一”恰如成为“某一事物”。

12

1054a

194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199 | PRINTED_PAGE=195

章 三

20 “一与多”在几方面相反。其一为不可区分与可区分的“單众”;凡已区分或可区分的称为众〈多歧性〉，不可区分或未区分的称为單〈統一性>。現在因为对反有四式而这里諸对反之一，取  
25义于闕失，它們就不是对反<矛盾〉，也非相关，而应为相对①不可区分的單<>其取名出于其对反，卽可区分的众<多〉.其解释亦对反互为詮註，因为可区分的众，較之不可区分的易于为人所見：因此，凭视觉情况来說，“众”在定义上先于“一”。  
60 我們曾在分别对成时，②于“二”的統系内表列有“相同”，“似”与“相等”。于“众”的統系有“相别”，“不似”与“不等”。“同”育数义；(一)有时为“于数相同”；(二)我們于事物之公式与数皆合者称之为同，例如你与你自己“形式和物質”均合一;以及(三)假如  
35其本体的公式合一者，例如相等直綫与相等四边形与等角四边形  
54b均称“相同”，此类甚多，这些凭其相等性而謂之同。事物择非絕对相同，（一）而在它們綜合本体上論則择无差異者謂之“相似”，这些在形式上实为相同；例如大正方形与小正方形  
5相似，不等直綫亦相似为直綫；它們相似而不是絕对相同。（二)相同形式諸事物原可能有程度上的差異者，如不明見此差異亦謂之相似。（三）事物具有同一素質者，例如“白”一其白度或稍强或稍弱而其为色式則一亦謂之相似。（四)各事物之諸素質-  
10或为一一般素質或为重要素質一相同者多于相異者，亦謂之相似，例如錫，于白而論，似銀，又如金，于黃赤而論，似火。

于是，明显地，相别与不似亦有数义。“别”之一义为同的对反·(所以事物于其它各物不为同則为别，不为别則为同)。别的另

35 1054b

1054z

I 3

①四种对反中“相对”与“闕失”这兩項并不絕对互斥，而可看作某一形式雨端之活長如阴缺則阳盛，阳缺則阴盛。参考看卷Γ，1004b27，卷I，1055b26。

⑨曾見卷Γ，1001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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