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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而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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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00 | PRINTED_PAGE=196

15义是除了諸事物于物質及公式上均各合一者，悉成为别；若此，則你与你的鄰人应謂各別。“別”之第三义就是上述数理对象諸例。①所以每一事物对另外的每一事物均可以“同”或“别”为云謂，—但这里为同为别的兩事物均須是現存事物，因为这样的  
20“别”持不与“同”相反<矛盾>；因此非現存事物不以别为云謂（“不相同”可以为非現存事物的云謂)。“別”是一切現存事物的云謂；每一現存事物于本性上各自为一，也就各成为互别。“别”与“同”的对反性質就是这样。但“異”与“别”又不相同。  
25所謂“别”与“别个事物”并不必需在某些特定方面有何分别(因为每个現存事物总是或同或别)，但說事物相“異”必需一事物与另一某事物之間具有某些方面之差異，所以凡相異者必須在其所公認的相同方面求其所以为異。此所謂公認的相同处卽科屬或品种；而所謂相異亦卽在同科屬上的品种之異，在同品种上的个別之異。  
30凡事物无共通物質，而不能互为創生者(亦即屬于不同范疇者)，謂之“科屬有異”。如同在一个科屬之内，則謂之“品种有異”(“科屬”的命意就指說兩个相異事物<品种>間主要的“相合之处”)。

35 相对事物皆属相異，对成性为“異”的一个种类。归納可以証明我們这个假定是真实的。凡事物不仅互别而更别于科屬者，又1055a事物之相别而仍隶于同一云謂系列者亦即在科屬上相同者，均可表現为有所相異。我們已在别篇③說明了什么样的事物为“于屬相同”或“于屬有別”。

章 四

事物之互異者，其为異可大可小，最大的差異我称之为“对

13

1054b

①見于1054a35一1054b3。兩直綫或兩四边形虽相同相等，但各别为雨綫兩图形。

②見于986323 脚註。

③見卷△，章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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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01 | PRINTED_PAGE=I 4 / 197

反性”。最大差異之为对反性可由归納来說明。事物之異于科屬者  
5难于互相接近，它們之間距离太远也无法比拟；事物之異于品种者，其发生所开始之兩极就是对成的兩端，兩极間的距离为差異之最大距离。但每一級事物間差異最大的那一端，也就是成为完全的  
10一端。到这里再沒有超越它的事物，而不为它物所逾越者这就完全。各級差異的系列，溯到其全異处便抵达这系列的終点(这与其它以达到目的为完全者其义相类)，終极以外，更无事物；一切事物尽包于兩极之間，故以終为全，而称为“全”，便无所仗于它物  
15了。这样，可以助白，对反性卽最大差異；所称为“相对”的数义，其分别就在这些相对所达到那完全差異的不同距离，不同程度的对差就成为相应的各式“对成”。

若然，則这也可明白，每一事物只能有一事物为之对成（因为20极端之外无它极，而在同时間内也不能有更多的极端)，而一般說来，如以差異論对成，則差異以及完全差異必須是兩个事物之間的差異。

又，大家所承認的其它諸相对公式也必需是真实的。(一)所謂完全差異（因为我們不能在这差異范圍以外为事物之“于屬相異”  
25 或“于种相異”者另寻差異，这曾說明过①在科囑之内任何事物不能与科屬以外事物比論差異)，(甲)不仅应是同品种事物之間的最大差異，也該（乙）以同科屬内事物之具有最大差異者为相对（这里所謂完全差異是同科屬事物間的最大差異);以及(二)容受材料  
30相同亦卽物質相同的事物間，其差異最大者为相对；与(三)归屬子同一职能<学术門类>的事物，其差異最大者为相对(一門学术处理一級事物，这里所謂完全差異就是同职能事物間的最大差異)。

1055a

I 4

①見于本頁1055a6。此支句辞意与1054b27-30，35各句有不符合处。其一意假定科屬之上更有統轄各科屬之总类，另一辞意則科上更无統率。

197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02 | PRINTED_PAGE=198

基本对成由“持有”<正〉与其“闕失”〈負〉相配合—可是，闕35失有数項不同命意，幷非每一闕失均可与其正面狀态配为基本对成，只有完全闕失才可以。其它对成都得比照于这些基本对成，有055b些因获得这些，有些因产生或势必产生这些，另有些則因佔有或失去这些基本对成或其它对成而成为对成。現在，对反式若以“相反”〈矛盾〉、“闕失”、“相对”与“相关”四类論列，其中以相反为第一，相反不容許任何間体，而相对則容有間体，相反与相对显然不同。闕5失这种类近于相反；凡一般地，或在某些决定性方面遭受關失的事物就不能保有某些秉賦，或是它在本性上所原应有的秉賦今已不能保持。这里我們又說到闕失之数种不同命意，这會已在別处列举过了。①所以闕失是一个具有决定性的或是与那容受材料相应的矛盾或无能。相反不承認有間体而關失却有时容許間体；理由是10这样：每一事物可以是“相等”或“不是相等”，但每一事物并不必然是“等或不等”，若然如此，那就只有在容受相等性的范圍之内才可以这样說。于是，适在进行創变的物質若由諸相对开始，或由这形式的获得或由这形式的褫夺进行，一切对反显然必涵有闕失，而一

15切闕失拜不必然为对反(因为遭受關失，可有几种不同方式);如变化由那兩极进行这才会发生諸对反。

这也可由归納为之說明，每組对成包涵一个闕失为它兩項之一項，但各例拜不一律；不相等性为相等性之闕失，不相似性为相20似性之闕失，另一方面惡德是善德之闕失。闕失各例之如何相異曾已敍及；②關失之一例就是說它遭受一个褫夺，另一例則是說它在某时期，或某一部分(例如某年龄或某些主要部分)，或全时期或全部分遭受褫夺。所以，在有些例中可出現一个折中現象(有些人

J4

1055b

①見卷△，章二十二。

②見 1055b4—6.

198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03 | PRINTED_PAGE=1 5 / 199

25不算好人也不算坏人)，在另一些例，却拜无折中(一个数必須是奇或偶)。又，有些对成主题分明，有些則不分明。所以，这是明白了，“对成”的一端总是闕失；这至少在基本对成或科屬对成，例如“一与多”，是确乎如此的；其它对成可以簡化为这些对成。

章 五

30 一物既然只有一个相对，我們要問“一与多”如何能相对，“等”-与“大和小”如何能相对。“抑或”一字只能用在一个对論之中，如“此物是白抑或”黑或是“此物是白抑或不白”(我們不会这样发問，“此物是人抑或是白”)，至于因为先有所預拟而詢問“来者确是克  
来翁抑或苏格拉底”一这兩者就并不同屬任何一級必須分离的事物；可是在这里也成为不可同时出現的对反；我們在这里假定了兩者的不并存，于是才作出“来者是誰”的詢問；照这假定，倘說兩  
56a者都来到，問題就成为荒謬了；但兩者若真的都来,这还是同样可以納人“一或多”的討論之中，問題改变为“他們雨人都来抑或其中一人来”：于是說“抑或”必須是有关对反的問題，而我們却問起了“这个是較大或較小抑或相等”，“等”与其它雨項所对反的是什么？5“相等”与兩者或兩者之一都不相对；“等”有何理由說是該与“較大”相对或說是宁与“較小”相对？又，說是“等”与“不等”为对反。所以“等”与“較大”、“較小”相对，这样一事物就不止与一事物相对了。如“不等”之意併指較大較小兩者，那么“等”就該可以与兩者  
10都成相对(这一疑难支持了以“不等”为“未定之兩”的主張)，①但这引向一物与兩物相对的結論，那是不可能的。又，“等”明显地是在“大和小”的中間，可是并沒有人看到过对反可以处于中間；在定义上，对反也不能于中間；虽对成兩項間常容有某些事物之間15体，然对成各項若自己处在中間，它就不得成为完全的对項了。

1056a

1 5

①这是一条柏拉图学派教义；参看卷N，1087b7。

②参看1055a16

199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04 | PRINTED_PAGE=200

余下的問題是“等”所以与上兩者相反的是“否定”，抑为“闕失”。这不能于大小兩者仅否定或褫夺其一；为什么这可否定或褫夺“大”而不能否定或褫夺“小”呢？这必須兩都予以褫夺性的否定。为此故，“抑或”就兩涉而不能單引其中之一（例如，“这是較20大抑或相等”或“这是相等抑或较小”)；这里就得常用三个“或”。但这又拜不是一个必然闕失：因为这拜非每一不較大不較小的事物就必然相等，只有具备着相当屬性的某些事物才可引用三“或”来相較。

于是“等”，非大亦非小，却又自然地可大亦可小；这作为25一个褫夺性的否定，与兩者俱为相反(所以这也就是間体)。至于非善<佳>又非惡〈劣〉之兩反于善惡者則幷无名称；这类事物往往每个都有粉歧的涵义，而且含受此义的主題往往不是純一；可是那非白又非黑的顏色恰也是較可能作为一色的。虽則照这样，闕失性云謂的否定所可引到的顏色已进入有限的范圍之内，但就30 是这色仍还未能确定为那一名称〈的色>;因为这可能是灰色、或黄色或其它类此之色。所以那些人將这类短語随意应用，因为不善亦不惡的是善惡之間体，就說非一鞋又非一手的事物为鞋与手的間体——好象在一切例上均必須有一間体——这就产生了不真确的評断。但这不是必然的論証。因为前一語确屬兩相反間的粽合否定，〈兩反>在这一类的对反間存在一个自然段落，一个間156b体；在后一語中，鞋与手兩者之間則拌无“差異”①存在；这一综合否定所反的兩物屬于不同的門类，其〈所含受的材料〉底层井非一律，〈所以不能屬对，也不能为兩者找一間体>。

章六

5 我們于“一与多”也可以提出相似的問題。假如“多”絕对相反于“”，这將导致某些不可能的結論。“”將成为“少”或“少些”，①因为“少”恰正也相反于“多”。又，因为“倍”是由二得其命意的乘数，倍为多，“二”亦当为“多”；于是“一”就必須是“少”，除了一以外，各数与“二”相比时又誰能作为“少”而与“二”相对呢？

15

1056a

①参看1055a6,26。

200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05 | PRINTED_PAGE=16 / 2C1

10沒有更比“二”为“少”的了。又如長与短为同出于長度一样，若以“好多与少些”为同出于“众”，而所謂“好多”原也与“多”相同(只在无定界延續体②上这兩字有些分别)，这里“少些”或“少”均將成为众。因此，倘以二为多，“一”恰正成了少；而“一”若作为“少”，也就

15可轉成为“众”。只是說“多”与“好多”为义相同时，也得注意到一点分别：例如水，只能是“好多”不能說“多”数。“多”应用于可区分的事物；“多”之一义即为众，那是絕对的或相較的有所超逾(至于“少”相似地亦为“众”，那是有所不足的众)；“多”之另一义则为数，

20只在这專称上，“多”才与“一”相对反。因为我們說“一与多”恰和說“一与若干一”或“一个白物与若干白物”一样，这也与用一計量来計量若干事物一样。所謂乘数也正是这样的命意。每一数为若干一所組成，也就可用一为之計量，因而均称为“多”；所以“多”与“一”相对反，不与“少”相对反。在与一相对这命意上，虽“二”亦

25足为“多”可是“二”之称“众”在絕对或相較的意义上均頗为不足；故“二”之为“众”只是一个起碼的“众”。但全称之“二”则正是“少”；因为这是一个有所不足的起碼之“众”，(为此故阿那克薩哥拉于此題所作論述“万物混合”，其为众与为小悉无尽限③盖未免

1056b

16

①6lγmoλ/γa，前一“少”單数，后一“少”多数語尾，故英譯作 a little or afcw，中文可譯“少或若干少”，茲作“少些与少”。少些用于液体等物。本書中zo譯“好多”与πolù譯“多”情况相似。

②“无定界延續体”指液体：見于下文第16行。

③見于“殘篇”1。这里亞里士多德于原語中偏取-θe:xaiμxρiττ(众与小)为一个錯誤对成，而作成别解。阿那克薩哥拉意指万物均由无限小无尽数<众>的相似微粒組成，并不以此兩詞为对成，“古典評論”第三十卷42一44頁菩曼(Bwman)此旨甚詳。参看卷A，章三984a12—16。

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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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有誤，一彼于“为小”一短語宜若“为少”；而少拜非无尽，)照有些人的主張，一不作为少，以二作为与它数相較的最少。

35范圍内成为对反，是由相关詞項轉化起来的。我們在别处①列举过“相关”二义：（一）作为对成，（二）作为对于可知事物之相关知

1057a識，一項被称为与另一項相关，是因为另一項关联到这一項。沒有人阻“一”不許它比某些事物，例如“二”，为較少；但說是“較少”就不必然是“少”。“众”出于“数”所系屬的那一級事物；数就是可以一为計量的“众”，而“一”与“数”之所由为对反者，不因于“相

5对”而因于“相关”;相关兩項之作为对反者就在其一項为計量而另一項为可計量。所以拜非一切成一者皆可称之为数；凡事物之为不可区分拜不是說这已成为一数。但知識虽則也相似地为与可知事物的相关，这关系却不是与計量完全相似地造成的；佟可將可知

10物当作被計量物，用知識为之計量，实际上一切知識皆可知事物，而拜非一切可知事物竟成知識，知識的另一涵义恰正是用可知事物作为計量。

“众”在若干命意上，不与“少”(“多”与“少”确乎相对，多为众之超逾，少为众之不足)，也不与“一”为对成；但在一个命意上，如

15前曾述及者，这些是对成，因为众是可区分的，而一〈單>不可区分，另一命意上說以“一”作为計量，众作为数則它們仅是相关，如知識之与可知事物的相关一样。

章七

因为相对容許間体，而且有些例中确有間体，間体应該是諸相20对組成的。(一)所有間体与它們所由为之居間的对成隶于同一科屬。事物进行变化时必先变入于間体，例如我們若要經过各个音

1 8

10578

①見于卷Δ，1021a26—30。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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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从高音絃轉到低音絃时，必然会先触及中間音符，这个我們称之为間体；于顏色而論，我们若要从白轉到黑，我們必然先指向灰色25或暗紅；它例类此。但从一科屬<門类>轉向另一科麝〈門类）例如由顏色轉到图形，除了偶然而外，这是不可能的。这样諸間体必須与它們相应的諸对成同隶一个科屬。

69 但（二）所有間体站在某些对反之間；只有出于本性之变化才能在这些对反之間进行。非相对的事物間不能有間体；因为这样的事物发生变化时，拌不能由一极进达另一极。于諸对反式中.相反<矛盾>不容許有中項；(这样才真是矛盾一一这一类对反，其雨35 极端必有所厘定，間体是沒有的，）其它諸对反，有些是相关，有些是闕失，另一些是相对①相关各項之未轉成相对者亦无間体；理由是这样：相关之不成相对者当非同一科屬。于知識与可知事物  
57b 之間有什么間体？只在“大与小”之間有一个。(三)如上所述諸間体倘在同一科屬，必站在对成之間，也必須为諸对成所組合。諸对成或是（甲）包涵于一个科屬之内，或是  
5(乙)不包涵于同一科屬内。（甲)假如有这样一个先于诸对成的科愿，則组成这科屬中品种对成的差異，也將先于品种；因为品种是由这科屬与这差異组合起来的。（例如，假定白与黑为对成，其一为穿透色，另一为耐压色，②一一“穿透”与“耐压”这些差異是先于  
10的，这样在对成而論亦为先于。)但，具有相反性差異的兩品种才真是品种对成，其它中間品种必須是科屬与它們各自所具的差異所細成。（例如白与黑間一切諸色就当說科屬，即色与其色差所細成。可是这些差異不会成为基本相对；否則所有一一切的顏色均  
15將成为相对的或白或黑了。所以这些差異与基本对成不同；它們

10572

17

①1057a36—37萊比錫印本雨行，在第杜校訂本上删去。

②穿透色(δχρrx γρua) 与耐压色或压缩色(σuνρx %pμa)，参看拍拉图“蒂迈欧”67E全节。

203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08 | PRINTED_PAGE=18 / 204

处于基本对成之間；基本差異則是“穿透”与“耐压”。)

于是，(乙)我們必須詢問不在一个科屬内的諸相对，其間体由20何組成。（因为在同一科屬中的事物必須或以科屬要素与各項差異相复合来組成，或是沒有差異复合。）对成，凡不互涵，而为差異复合者，这才能成为第一原理；至于間体則应全是复合或沒有一个是复合物。現在，事物由对成进行变化时每易先过渡于某些复合物，(这些复合物具有雨对成或多或少的性質，)然后再引向相对的25一端；这些复合物就处于兩对成之間，兩对成在这間体上消長。那么一切所謂間体便应是这些复合物(一事物在消長之中，或多或少地具有某兩事物的各不同素質，就該說是某兩事物在某种程度的复合)。又因为另无它物更先于諸对成而与間体相匀和，所以間体必須是由諸对成复合起来的。因此一切次級相对与它們的間体也30当是基本相对所复合起来的。①

于是，清楚地，諸間体是(一)全都包括于同一科屬，而(二）站在对成之間，(三)它們都是由諸对成复合起来的。

章八

35 “于种有别”是說“一事物”“于某事物中”有别于“某事物”，这就該是那相別的兩事物所共同归屬的事物；②例如动物之“于种有別”均屬动物。因此，別于品种之事物必隶同一科屬。我所举“科  
58a 屬”一字的命意，在物質上或其它方面着想，为兩品种的共同云謂，也就包涵着非出偶然而确实重要的差異。在这科屬以内不仅各物具有通性，例如兩必同为动物，而又必各具有其个别种性，例如其一为馬性，另一为人性；这通性，在每一动物上所表現的，超于种5性之别。于是某一动物可由彼自性而成为某种动物，如一匹馬，而别的則成为别种动物，如一个人。所以这差異必須是科屬以内的“别性”。我將“異于科屬”一語加之另一“别性”，使科屬本身成为互别。于是，这將是一个“对反”(这也可由归納子以說明)。一切  
10事物因相反，所以分离，而諸对成則已証明为共隶于同一科屬，①因为对成已經說明②是完全差異。而一切品种上的差異是“在某事物上”对于某事物的差異;所以这个某事物于它們兩事物实为所共通，这也就是它們的科屬。（由此而論，一切于屬无異而于种有異的相对是在同一云謂系列之中;③而达到最高度的互相为“别”-一  
15这差異是完全差異，——就不能同时存。）所以这差異是对反之一式。这样，“于种有别者”就該是在同科屬内凡不可区分而具有一个对反的事物(不可区分物之不具有对反者将为“于种相同”)；我們所以要註明“不可区分物”，是因为在区分过程中，中間阶段上未  
20达成为不可区分物时，亦可引出对反。于是，对于所謂“科屬”而言，“一科屬内各品种”显然沒有一个可与科屬論同或論別，（这样的比喻可以适用；物質〈在綜合实体上〉因否定〈取消形式>而得以显明，科屬作为事物本性的一个要素也就是它的物質底层，〈品种則类于綜合物体的形式;>但这里若以赫拉克利特氏族为一科屬名  
25 詞，則其含义便与此喻不符④)。于不在同科屬内的事物而言，这于科屬有異，便也不論品种之別：这里，所論为科屬之別。而在同科屬中的事物則論品种之別。別于品种之事物，其差異必須是一个“对反”；这只有同科屬事物才能有这样的差異。

18

1057b

①自1057b2一30題旨見于34行，而行文不甚曉暢；括弧内語似皆为后人插入詮註。

②此句原文中可將下举各实例代“事物”：“人于动物中”有别于“馬”，动物实为 人与馬所共通之科屬。事物必有所同而后可以在所同之外求其所異；此所同者卽科 历。如絕无所同，兩物便无可比拟。参看上文1054b25—28及下文1058a7—8.

204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09 | PRINTED_PAGE=205

1058a

I8

①見本卷第四章。

②見于1055a16。

③参看1074b35；井卷A，980a23脚註。

参看卷Δ，1024a31-36，1024b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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