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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而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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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90 | PRINTED_PAGE=286

30他們說了些什么，所說的内容其实义又如何。

那些專主于数而于数又主于数学之数的人，必須在后另論；①但是关于那些相信意式的人，大家可以同时观測他們思想的途徑和他們所投入的困惑。他們把意式制成为“普遍”，同时又把意式当35作可分离的“个别”来处理。这样是不可能的，这曾已为之辩明。②那些人以本体外离于可感覚事物，他們就不得不使那作为普遍的本体又自备有个体的特性。他們想到了可感覚世界的形形色色，86b尽在消逝之中，惟其普遍理念离異了万物，然后可得保存于人間意識之中。我們先已說过③苏格拉底會用定义<以求在万变中探取其不变之真理，〉启发了这样的理論，但是他所始創的“普逼”幷不与5“个别”相分离；在这里他的思想是正确的。結果是已明白的了，若无普遍性則事物必莫得而認取，世上亦无以积累其知識，关于意式只在它脫离事物这一点上，引起駁議。可是，他的繼承者却認为若要在流行不息的感觉本体以外建立任何本体，就必需把普逼理念10脫出感覚事物而使这些以普遍性为之云謂的本体独立存在，这也就使它們“成为普遍而又还是个别”。照我們上述的看法，这就是意式論本身的惩結。

章十

讓我們对于相信意式的人提出一个共有的疑难，这一疑难在15我們先时列举諸問題时會已說明。④我們若不象个別事物那样假定諸本体为可分离而独立存在，那么我們就消灭了我們自己所意想的“本体”；但，我們若將本体形成为可分离的，則它們的要素与它們的原理該又如何？

M9

1086b

①指斯泮雪浦，参看卷N，1090a7—15，20-b20。

②参看卷B、1003a7—17。

③見于1078b17—30。

④B,999b 24—1000a 4, 1003a 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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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91 | PRINTED_PAGE=287

20 假如諸本体不是普遍而是个别的，(甲)实物与其要素將为数相同，(乙)要素也就不可能得其認識。因为(甲)試使言語中的音节为諸本体，而使它們的字母作为本体的要素；然諸音节不是形式相同的普遍，不是一个类名，而各自成为一个个体，則βα就只能有  
25一个，其它音节也只能各有一个(又他們<柏拉图学派>于每一意式实是也認为各成一个整体)。倘諸音节皆为唯一个体，則组成它們的各部分也將是唯一的；于是α不能超过一个，依据同样的論点，  
30也不能有多数的相同音节存在，而其它諸字母也各只能有一个然而若說这样是对的，那么字母以外就沒有别的了，所有的仅为字母而已。(乙)又，要素也將无从取得其認識，因为它們不是普逼的.而知識却在于認取事物之普遍性。知識必須依凭于实証和定义，  
35 这就是知識具有普遍性的說明；;若不是每一个三角的諸内角均等于兩直角，我們就不作这个“三角的諸内角等于兩直角”的論断，若  
7a不是“凡人均为动物”，我們也不作这个人是一个动物的論断。

但，諸原理若均为普遍，則由此原理所組成的諸本体亦当均为普遍，或是非本本將先于本体；因为普遍不是一个本体，而要素原理却是普遍的，要素或原理先于其所主的事物。

5 当他們正由要素組成意式的同时，又宣称意式脫离那与之形式相同的本体而为…个独立实是，所有这些疑难就自然地跟着发生。

但是，如以言語要素为例，若这并不必需要有一个“本α”与10个“本β”而尽可以有許多α許多β，則由此就可以有无数相似的音节。

依据一一切知識悉屬普遍之說，事物之諸原理亦当为普遍性而不是各个独立本体，而实际引致了我們上所述各論点中最大困惑15者，便是此說，然此說虽則在某一涵义上为不合，在另一涵义上講还是真实的。“知識”类于动字“知”，具有兩項命意，其一为潛能另

1087a

1086b

M 10

287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92 | PRINTED_PAGE=288

一为实現。作为潛能，这就是普遍而未定限的物質，所相涉者皆为  
20无所專指的普遍；迨其实現則为一有定的“这个”，这就只能是“这个”已經确定的个体了。視覚所見各个顏色就是顏色而已，視覚忽然見到了那普遍顏色，这只是出于偶然。文法家所考察的这个个别的α就是一个α而已。假如諸原理必須是普遍的，則由普遍原理所推演的諸事物，例如在論理实証中，①亦必为普遍；若然  
25 如此，則一切事物將悉无可分离的独立存在〈自性>—亦卽一切均无本体。但明显地，知識之一义为普遍，另一义則非普遍。

M 10

1087a

①罗斯註釋：“論理实証”(aπodeξs）必須在第一格（“解析后編”卷一，第十四章)，在这格中普遍前提应作出普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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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93 | PRINTED_PAGE=289

卷(N) 十四

章一

关于这类本体，我們所述应已足够。①所有哲学家无論在自然  
30事物或在不动变事物均以諸对反为第一原理；但在一切第一原理之先，不該另有事物，所以这不該是第一原理，而又从某事物得其演变；若从此說，如以“白”为第一原理，便应以白为白，无复更先于白之事物；可是这白却預拟为别一事物之演变，而这一底层事物  
35又得先于“白”，这是荒謬的。但一切由对反所演生的事物例皆出

1087b于某一底层；那么諸对反必得在某处涵有此底层。本体拌无对反.这不仅事实昭然，理知的思考也可加以証实。所以-切对反不能严格地称为第一原理；第一原理当異乎諸对反。

可是，这些思想家把物質作为兩对反之一，有些人②就以“不  
5等”(他們認为“不等”卽“众多”的本性）为元一之对反，而另一些人③則以众多为元一之对反。前者引用“不等之兩”卽“大与小”.来制数，后者則引用“众”来制数，惟照兩家之說，均以一为怎是而由此制数。那位哲学家說“不等与元一”为要素时，以“不等”为“大与小”所組成的一个“兩”，其意盖以“不等”或“大与小”为一个要  
10素，④并未言明它們是在定义上为一而不是于数为一。他們于这些称为諸要素的原理，論敍頗为混淆，有些人①列举“大”与“小”与“元一”三者为数的要素，二为物質，一为形式；另有些人②列举“多  
15与少”，因为“大与小”的本性只可应用于量度，不适于数；又一些人③列举“超过与被超过的”——卽大小与多少的通性。从它們所可引起的某些后果上看来，这些各不相同的意見拜无分别；他們所提供的說明是抽象的，他們所发生的后果也是抽象問題，而各家  
20所求以自圆其說者亦仅在避免抽象的疑难，——只有一点相異处是：若不以大与小为原理，而以超过与被超过为原理，則此类要素将先于2而制成列数；因为“超过与被超过”較之“大与小”为更普  
25遍，列数也較2为更普逼，但他們只說其一义而不承認其另一义

①此句語意应表示第十四卷另起論題，但第十四卷所論題旨与第十三卷井无明显差異。故敍里安諾不用此句为开卷語，別以第十三卷1086a21句为第十四卷开始。这兩卷于柏拉图学派意式論与数論之批評，各章編次欠整齐，亦不无复沓；故后人推論亞氏先草成第十四卷，以后又扩充为第十三卷；后世兩为編录。

②指拍扫图

③大約是指斯件雪浦。

④“大与小”，柏拉图意中为一物，亦为一原理，印未定数。亞氏在这里承認此义，使之与元一相对；但他在其它章节中又将大与小当作兩物而加以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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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94 | PRINTED_PAGE=290

另有些人④以“異”与“别”为一之对成，另有些人⑤以“众”凶 一〈單>之对成。但，照他們所說“事物皆出于对反”而論，“不等”应 为“等”之对，“異”应为“同”之对，“别”应为“本”之对，那么仍当以 20“众”对“一”为宜，然众一之为对犹不能尽免于訾議；因为多之对为 少，众为多性，則其所对应是少性，这样“一”恰就轉成为“少”了。

“一”显然是一个計量。⑥在每一事例上必各有一个，本性分明35的，底层事物，例如音乐(音阶>的單位为四分音程，量度的單位为一指或一脚⑦或类此者，韻律的單位为一节拍或一音节。相似地，就1088a重力而論其單位为确定的某一重量。一切事例均由相同的方法以質計質，以量計量。（計量是不可区分的，于前者以級类論，于后

N1

1088a

①包括柏拉图在内。

②不能肯定是那一位柏拉图学漏。

③似指毕达哥拉斯学派。

④似指某些毕达哥拉斯学派。

⑤似指斯件雪浦。

⑥参看卷△章六；卷Ⅰ章一。

⑦δóxtλo：原义为“手指”，用于計量时一指約当今四分之三寸。釋法云“朝露名义集”数量篇述古印度度量：一弓合四肘，一肘合二十四指节；一肘合一尺八寸；則“指节”亦为四分之三寸。此与希古度量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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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95 | PRINTED_PAGE=291

者以感覚論。)“一”本身不是任何事物的本体。这是合理的；一为众之計量，而数为已計量了的众，亦卽若干的一。所以这是自然  
5 的，一不是一个数，計量單位也不与諸計量混；因为計量單位与均为計算的起点。計量必常与其所計量之一切为相同事物，例事物为馬羣則其計量必为“馬”，若为人羣則亦必以“人”为計。假如他們是一人，一馬，与一神則其計量也許是“活物”，而他們的計  
10数將是三个活物。倘事物为“人”，为“白的”，为“散步”，这就不能成数，因为这些同屬那个主題，这主題其数只一，可是这些〈以不同类別的云謂而論>也可計算其类別之数，或其它名称的数。  
15 那些人以“不等”为一物，以“雨”为“大与小”的一个未定的释合，其立說殊不可能，也不足为概然的事实。因为(甲)多与少之于数，大与小之于量度，犹如奇与偶，直与曲，粗糙与平滑，只是数量度及其它事物之演变与屬性，幷非那些事物之底层。又，(乙)际  
20了这一錯誤以外，“大与小”等必須相关于某些事物；但关系范疇后于質与量，作为实是或本体只算是其中最微末的一类；我們已說过，这里所相关的不是物质而只是量的一个屬性，因为事物必須保持某种显明的本性，才能凭此本性物質对于另一些事物造成一般  
25关系，或与另一些事物之部分或其类别造成关系。凡以或大或小、或多或少与另一些事物建立关系者，必其本身具有多或少、大或小，或一般与另些事物肇致关系的本性。关系为最微末的本体或  
30实是，其标誌可以在这里見到，量有增减，質有改換，处有移动，本体有生灭，只是关系无生灭，无动变。①关系沒有本身的变化；与之相关的事物若于量有所变更时，一事物，本身虽不变化，其关系便将一回儿“較大”，一回儿“較小”，又一回儿“相等”。（丙)每一事  
35物，也可說每一本体，在各自涉及的范疇上其物質必然为潛在；但

N1

1088a

①参看卷K，章十二1068a7--9一句，亞氏于十范疇中只举其七。这里只举共五，作用与被作用复被略去不論，差以这兩范嗜与动变相合，不须别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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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96 | PRINTED_PAGE=202

1088b关系不潛在地也不实現地成为本体。

于是，这是奇怪的，或宁是不可能的，硬把非本体先于本体而且安置为本体内的一个要素；因为所有各范疇均后于本体。又(丁)要素，不是自已为之要素的那事物之云謂，但多与少无論分开  
5或合攏，均表明为数，長与短之于綫，闊与狹之于面亦然。現在倘有一众<相当多的一个数>，其中常函有“少”这一頃，例如2(2不能作为多，因为，倘？算作“多”則1应將是“少”了)，而这数又須另有相对的一項代表絕对的“多”，例如10(若更无較10为大的数).  
10或10,000。从这方面看来，数怎能由少与多組成？或是兩者均表明这数，或是兩都不該；但在事实上，一个数只能指称兩項中的这一項或另一項。

章二

我們必須研究永恆事物可否由諸要素組成。若然，則它們將  
15具有物質；因为一切由要素組成之事物，均为物質与形式的复合体。于是事物虽拟之为永恆存在，若彼會有所組成，則无諭其久已生成或現在生成，均必有所組成，而一切組合生成之事物必出于其潛在之事物(如它原无此潛能就不得生成，也不会包含这样的諸要  
20素)，然潛在事物可实現亦可不实現一这虽已实現成永恆的数，但含有物質，便当与一切含有物質要素的事物一样，仍是可能不存在的；由茲而言,任何年代古老的数可能失其存在，生存了一天的数也可能失其存在;那么不管其存在时間可以无限止地延長，  
25凡可能不存在的，就总可以失其存在。那么，它們就不能是永恆的，我們會已有机会在别篇中①說明一切可能消失的均非永恆。我們現今所說倘普遍地是真确的——凡非实現的本体均非永恆——假如要素为本体底层之物質，一切永恆本体之内，均不能存有这样的

N2

1088b

①参看卷，105Cb7全节。此处称“别篇”，似指ZH这三卷，原先可別有独立篇名。

202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97 | PRINTED_PAGE=293

組成要素。

有些人①列敍与“元一”共为作用的要素是“未定之兩”，幷以此責难“不等”之說引起迷惑，其所持理由可謂充分；可是他們虽因此得以解除以“不等”为关系，以“关系”为要素所由引起的疑难，但这些思想家們用那些要素来制作数，无論这是意式数或是数学数，还得于其它方面遭遇一样的誹議。

許多原因使他們导向这样的解释，尤其是他們措置疑难的方式太古老了。他們認为若不違离而且否定巴門尼德的名言，一切現存事物均应为“元”，亦即“絕对实是”。

“非是永不会被証明其存在为实是”

他們認为事物若确乎不止于“一”，这就必須証明非是为是；因为只5有这样，諸事物才能由“实是”与“另一些事物”租合而成“多”。③

但，第一，实是若具有多項命意（因为这有时是本体，有时指某一素質，有时指某一量，又有时指其它的范疇)，而非是若被假定为不存在，則一切現存事物所成之一將是什么一类的“一”？是否  
10以諸本体为一，或以諸演变和相似的其它范疇为一，或各范疇合而为一——这样，“这个”与“如此”，与“这么多”以及其它諸范疇，凡指称某一級实是的，悉归于“一”？但这正奇怪或竟是不可能的，世上出現了單独的一物〈非是〉竟就帶出了这么多的部分，其一部分  
15为一个現存的“这个那个”，又一部分为一个“如此如彼”，又一部分为一个“那么大小”，又一部分为一个“此处彼处”。

第二，事物究竟由那一类的“非是与是”来組成？因为跟着“是”一样“非是”也有多項命意；“不是人”意指不是某一本体，“非直”意指某素質之非是，“非三肘長”意指某一量度之非是。于是那一

1C89 a

N

35 1089a

①似指齐諾克拉底。

②见第尔士編“戎篇”7，井参看柏拉图“色埃德托”180E。

③参看柏拉图“詭辯家”237A，241D，256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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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98 | PRINTED_PAGE=204

类的“是与非是”之結合才使事物得成众多？这一思想家①以之与“是”相結合而使現存事物得其众多性之“非是”为虚假与虚假性。这就象几何学家將“不是一尺長”假定为一尺長，而举称这就是我  
25 們必须将一些虚假作成为假定的理由。几何学家不以任何虚假事物为假定(因为前提与推断不相及)，事物所由創成或化人的“非是”也不是这样命意。但因“非是”在諸范疇中为例便各有不同，而且除此之外，虚假与潛能均屬“非是”創造实际出于潛在性的非是；  
30人由非人而潛在地是人者生成，白由非白而潛在地是白者生成，至于所生成者为一为多殊无与乎非是。

明白地，問題在于其命意为本体之实是怎样成为多；因为創的数与綫与体，原就有許多。可是这正奇怪，于实是之为“什么”就可以專要考詢其安得成多，却不考詢实是之为質为量者又安得成多。当然“未定之兩”或“大与小”不会是白有雨种，或色，味有多种，1089b形狀有多种的原因；若說这些也出于“未定之兩”或“大与小”，那么色、味等也將成为数与單位了。但，他們若研究到其它这些范疇，也就可以明白本体的众多性之原因何在了；各范疇諸实是的众多性之原因，正是这相同的②或可相比拟的事物。在寻取实是与5元一的对反以便由此对反和实是与元一共同生成事物，他們进入相同的迷途而指向于那个相关詞項(卽“不等”)，“关系”并非实是与元一的对成，也不是它們的否定，而只是象本体与素質一样，为

10实是之一个类別。他們应該詢問这一問題，何以相关詞項有許多而不止一个。照說，他們已研究到何以在第一个1〈原一>之外还有許多1，却拜不进而考詢在这“不等”之外另有許多“不等”。然

N2

1089b

①指铂拉图：参看“詭辯家”237A，240。柏拉图以虚假为“非是”，亚氏所举諸非是不尽符柏拉图原义。

②参看卷Λ，章五；此处所指为“物質”或潛在，与下文1089b16行相符；又与29行相符，亦指“底层”。

204

##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99 | PRINTED_PAGE=235

而他們逕就应用了这許多“不等”而常說着大与小，多与少（由此制数)，長与短(由此制綫)，闊与狹(由此制面)，深与淺（由此制15体);他們还說着很多种类的关系詞。这些关系事物的众多性又由何而来呢？

于是，在我們来說，这必須为每一有所是的事物預以其各有所潛在;持有了这样主張的人还須宣称那个潜在地是一个“这个”，也潛在地是一个本体的，却拜不由本身而成为实是一一例如說这是“那个关系”(犹如說“那个質”)，这非潛在地为元一或实是，也不  
20是元一与实是的否定，而仅是諸是中的一是。照我們已說过的意見，①他若要考詢实是之何以有許多，不必更考詢同范疇中实是之成多一-何以有許多本体，何以有許多素質一一他应該考詢全部的实是何以有許多；有些实是为諸本体，有些为諸演变；有些为諸  
25关系。在本体以外各范疇，还有另一問题涵存于众多性中。因为其它范疇不能脫离諸本体，正因为它們的底层为多，所以質与量也成为多；于每一級实是这就該具有某一些物質；只是这物質不能脫离本体。如果不將一事物看作一个“个体”又看作-一般性格，②这  
30可能在各个个别本体上解釋明白“个体”之何以成多。諸本体何以不止是一而确乎为多，从这問題上所引起的困惑就在这里。

但，又，个体与量若有所不同，我們还沒有知道現存事物如何成多以及为何成多，他們只說了量是怎么的多。因为一切“数”意35指于量，一除了作为計量，或在量上为不可区分以外，其义亦为数。于是，假如那个量与“什么”〈本体〉各不相同，誰也还沒有把那个“什么”何由成多与如何成多的問題向我們交代清楚；而若說那个1090a“什么”与量相同，那么他又得面对許多不符事实之处了。

关于数，他們也可以把注意力放到这問題上，相信了这些是存

1089b

N 2

①参看上文1089334。此节“他”指拍拉图或柏拉图学派。

②参看1086b 13。

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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