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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他們說了些什么,所說的内容其实义又如何。
那些專主于数而于数又主于数学之数的人,必須在后另論;①但是关于那些相信意式的人,大家可以同时观測他們思想的途徑和他們所投入的困惑。他們把意式制成为“普遍”,同时又把意式当35作可分离的“个别”来处理。这样是不可能的,这曾已为之辩明。②那些人以本体外离于可感覚事物,他們就不得不使那作为普遍的本体又自备有个体的特性。他們想到了可感覚世界的形形色色,86b尽在消逝之中,惟其普遍理念离異了万物,然后可得保存于人間意識之中。我們先已說过③苏格拉底會用定义<以求在万变中探取其不变之真理,〉启发了这样的理論,但是他所始創的“普逼”幷不与5“个别”相分离;在这里他的思想是正确的。結果是已明白的了,若无普遍性則事物必莫得而認取,世上亦无以积累其知識,关于意式只在它脫离事物这一点上,引起駁議。可是,他的繼承者却認为若要在流行不息的感觉本体以外建立任何本体,就必需把普逼理念10脫出感覚事物而使这些以普遍性为之云謂的本体独立存在,这也就使它們“成为普遍而又还是个别”。照我們上述的看法,这就是意式論本身的惩結。
章十
讓我們对于相信意式的人提出一个共有的疑难,这一疑难在15我們先时列举諸問題时會已說明。④我們若不象个別事物那样假定諸本体为可分离而独立存在,那么我們就消灭了我們自己所意想的“本体”;但,我們若將本体形成为可分离的,則它們的要素与它們的原理該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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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指斯泮雪浦,参看卷N,1090a7—15,20-b20。
②参看卷B、1003a7—17。
③見于1078b17—30。
④B,999b 24—1000a 4, 1003a 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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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假如諸本体不是普遍而是个别的,(甲)实物与其要素將为数相同,(乙)要素也就不可能得其認識。因为(甲)試使言語中的音节为諸本体,而使它們的字母作为本体的要素;然諸音节不是形式相同的普遍,不是一个类名,而各自成为一个个体,則βα就只能有
25一个,其它音节也只能各有一个(又他們<柏拉图学派>于每一意式实是也認为各成一个整体)。倘諸音节皆为唯一个体,則组成它們的各部分也將是唯一的;于是α不能超过一个,依据同样的論点,
30也不能有多数的相同音节存在,而其它諸字母也各只能有一个然而若說这样是对的,那么字母以外就沒有别的了,所有的仅为字母而已。(乙)又,要素也將无从取得其認識,因为它們不是普逼的.而知識却在于認取事物之普遍性。知識必須依凭于实証和定义,
35 这就是知識具有普遍性的說明;;若不是每一个三角的諸内角均等于兩直角,我們就不作这个“三角的諸内角等于兩直角”的論断,若
7a不是“凡人均为动物”,我們也不作这个人是一个动物的論断。
但,諸原理若均为普遍,則由此原理所組成的諸本体亦当均为普遍,或是非本本將先于本体;因为普遍不是一个本体,而要素原理却是普遍的,要素或原理先于其所主的事物。
5 当他們正由要素組成意式的同时,又宣称意式脫离那与之形式相同的本体而为…个独立实是,所有这些疑难就自然地跟着发生。
但是,如以言語要素为例,若这并不必需要有一个“本α”与10个“本β”而尽可以有許多α許多β,則由此就可以有无数相似的音节。
依据一一切知識悉屬普遍之說,事物之諸原理亦当为普遍性而不是各个独立本体,而实际引致了我們上所述各論点中最大困惑15者,便是此說,然此說虽則在某一涵义上为不合,在另一涵义上講还是真实的。“知識”类于动字“知”,具有兩項命意,其一为潛能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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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实現。作为潛能,这就是普遍而未定限的物質,所相涉者皆为
20无所專指的普遍;迨其实現則为一有定的“这个”,这就只能是“这个”已經确定的个体了。視覚所見各个顏色就是顏色而已,視覚忽然見到了那普遍顏色,这只是出于偶然。文法家所考察的这个个别的α就是一个α而已。假如諸原理必須是普遍的,則由普遍原理所推演的諸事物,例如在論理实証中,①亦必为普遍;若然
25 如此,則一切事物將悉无可分离的独立存在〈自性>—亦卽一切均无本体。但明显地,知識之一义为普遍,另一义則非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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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罗斯註釋:“論理实証”(aπodeξs)必須在第一格(“解析后編”卷一,第十四章),在这格中普遍前提应作出普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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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N) 十四
章一
关于这类本体,我們所述应已足够。①所有哲学家无論在自然
30事物或在不动变事物均以諸对反为第一原理;但在一切第一原理之先,不該另有事物,所以这不該是第一原理,而又从某事物得其演变;若从此說,如以“白”为第一原理,便应以白为白,无复更先于白之事物;可是这白却預拟为别一事物之演变,而这一底层事物
35又得先于“白”,这是荒謬的。但一切由对反所演生的事物例皆出
1087b于某一底层;那么諸对反必得在某处涵有此底层。本体拌无对反.这不仅事实昭然,理知的思考也可加以証实。所以-切对反不能严格地称为第一原理;第一原理当異乎諸对反。
可是,这些思想家把物質作为兩对反之一,有些人②就以“不
5等”(他們認为“不等”卽“众多”的本性)为元一之对反,而另一些人③則以众多为元一之对反。前者引用“不等之兩”卽“大与小”.来制数,后者則引用“众”来制数,惟照兩家之說,均以一为怎是而由此制数。那位哲学家說“不等与元一”为要素时,以“不等”为“大与小”所組成的一个“兩”,其意盖以“不等”或“大与小”为一个要
10素,④并未言明它們是在定义上为一而不是于数为一。他們于这些称为諸要素的原理,論敍頗为混淆,有些人①列举“大”与“小”与“元一”三者为数的要素,二为物質,一为形式;另有些人②列举“多
15与少”,因为“大与小”的本性只可应用于量度,不适于数;又一些人③列举“超过与被超过的”——卽大小与多少的通性。从它們所可引起的某些后果上看来,这些各不相同的意見拜无分别;他們所提供的說明是抽象的,他們所发生的后果也是抽象問題,而各家
20所求以自圆其說者亦仅在避免抽象的疑难,——只有一点相異处是:若不以大与小为原理,而以超过与被超过为原理,則此类要素将先于2而制成列数;因为“超过与被超过”較之“大与小”为更普
25遍,列数也較2为更普逼,但他們只說其一义而不承認其另一义
①此句語意应表示第十四卷另起論題,但第十四卷所論題旨与第十三卷井无明显差異。故敍里安諾不用此句为开卷語,別以第十三卷1086a21句为第十四卷开始。这兩卷于柏拉图学派意式論与数論之批評,各章編次欠整齐,亦不无复沓;故后人推論亞氏先草成第十四卷,以后又扩充为第十三卷;后世兩为編录。
②指拍扫图
③大約是指斯件雪浦。
④“大与小”,柏拉图意中为一物,亦为一原理,印未定数。亞氏在这里承認此义,使之与元一相对;但他在其它章节中又将大与小当作兩物而加以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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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些人④以“異”与“别”为一之对成,另有些人⑤以“众”凶 一〈單>之对成。但,照他們所說“事物皆出于对反”而論,“不等”应 为“等”之对,“異”应为“同”之对,“别”应为“本”之对,那么仍当以 20“众”对“一”为宜,然众一之为对犹不能尽免于訾議;因为多之对为 少,众为多性,則其所对应是少性,这样“一”恰就轉成为“少”了。
“一”显然是一个計量。⑥在每一事例上必各有一个,本性分明35的,底层事物,例如音乐(音阶>的單位为四分音程,量度的單位为一指或一脚⑦或类此者,韻律的單位为一节拍或一音节。相似地,就1088a重力而論其單位为确定的某一重量。一切事例均由相同的方法以質計質,以量計量。(計量是不可区分的,于前者以級类論,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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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包括柏拉图在内。
②不能肯定是那一位柏拉图学漏。
③似指毕达哥拉斯学派。
④似指某些毕达哥拉斯学派。
⑤似指斯件雪浦。
⑥参看卷△章六;卷Ⅰ章一。
⑦δóxtλo:原义为“手指”,用于計量时一指約当今四分之三寸。釋法云“朝露名义集”数量篇述古印度度量:一弓合四肘,一肘合二十四指节;一肘合一尺八寸;則“指节”亦为四分之三寸。此与希古度量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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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以感覚論。)“一”本身不是任何事物的本体。这是合理的;一为众之計量,而数为已計量了的众,亦卽若干的一。所以这是自然
5 的,一不是一个数,計量單位也不与諸計量混;因为計量單位与均为計算的起点。計量必常与其所計量之一切为相同事物,例事物为馬羣則其計量必为“馬”,若为人羣則亦必以“人”为計。假如他們是一人,一馬,与一神則其計量也許是“活物”,而他們的計
10数將是三个活物。倘事物为“人”,为“白的”,为“散步”,这就不能成数,因为这些同屬那个主題,这主題其数只一,可是这些〈以不同类別的云謂而論>也可計算其类別之数,或其它名称的数。
15 那些人以“不等”为一物,以“雨”为“大与小”的一个未定的释合,其立說殊不可能,也不足为概然的事实。因为(甲)多与少之于数,大与小之于量度,犹如奇与偶,直与曲,粗糙与平滑,只是数量度及其它事物之演变与屬性,幷非那些事物之底层。又,(乙)际
20了这一錯誤以外,“大与小”等必須相关于某些事物;但关系范疇后于質与量,作为实是或本体只算是其中最微末的一类;我們已說过,这里所相关的不是物质而只是量的一个屬性,因为事物必須保持某种显明的本性,才能凭此本性物質对于另一些事物造成一般
25关系,或与另一些事物之部分或其类别造成关系。凡以或大或小、或多或少与另一些事物建立关系者,必其本身具有多或少、大或小,或一般与另些事物肇致关系的本性。关系为最微末的本体或
30实是,其标誌可以在这里見到,量有增减,質有改換,处有移动,本体有生灭,只是关系无生灭,无动变。①关系沒有本身的变化;与之相关的事物若于量有所变更时,一事物,本身虽不变化,其关系便将一回儿“較大”,一回儿“較小”,又一回儿“相等”。(丙)每一事
35物,也可說每一本体,在各自涉及的范疇上其物質必然为潛在;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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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看卷K,章十二1068a7--9一句,亞氏于十范疇中只举其七。这里只举共五,作用与被作用复被略去不論,差以这兩范嗜与动变相合,不须别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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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8b关系不潛在地也不实現地成为本体。
于是,这是奇怪的,或宁是不可能的,硬把非本体先于本体而且安置为本体内的一个要素;因为所有各范疇均后于本体。又(丁)要素,不是自已为之要素的那事物之云謂,但多与少无論分开
5或合攏,均表明为数,長与短之于綫,闊与狹之于面亦然。現在倘有一众<相当多的一个数>,其中常函有“少”这一頃,例如2(2不能作为多,因为,倘?算作“多”則1应將是“少”了),而这数又須另有相对的一項代表絕对的“多”,例如10(若更无較10为大的数).
10或10,000。从这方面看来,数怎能由少与多組成?或是兩者均表明这数,或是兩都不該;但在事实上,一个数只能指称兩項中的这一項或另一項。
章二
我們必須研究永恆事物可否由諸要素組成。若然,則它們將
15具有物質;因为一切由要素組成之事物,均为物質与形式的复合体。于是事物虽拟之为永恆存在,若彼會有所組成,則无諭其久已生成或現在生成,均必有所組成,而一切組合生成之事物必出于其潛在之事物(如它原无此潛能就不得生成,也不会包含这样的諸要
20素),然潛在事物可实現亦可不实現一这虽已实現成永恆的数,但含有物質,便当与一切含有物質要素的事物一样,仍是可能不存在的;由茲而言,任何年代古老的数可能失其存在,生存了一天的数也可能失其存在;那么不管其存在时間可以无限止地延長,
25凡可能不存在的,就总可以失其存在。那么,它們就不能是永恆的,我們會已有机会在别篇中①說明一切可能消失的均非永恆。我們現今所說倘普遍地是真确的——凡非实現的本体均非永恆——假如要素为本体底层之物質,一切永恆本体之内,均不能存有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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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看卷,105Cb7全节。此处称“别篇”,似指ZH这三卷,原先可別有独立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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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要素。
有些人①列敍与“元一”共为作用的要素是“未定之兩”,幷以此責难“不等”之說引起迷惑,其所持理由可謂充分;可是他們虽因此得以解除以“不等”为关系,以“关系”为要素所由引起的疑难,但这些思想家們用那些要素来制作数,无論这是意式数或是数学数,还得于其它方面遭遇一样的誹議。
許多原因使他們导向这样的解释,尤其是他們措置疑难的方式太古老了。他們認为若不違离而且否定巴門尼德的名言,一切現存事物均应为“元”,亦即“絕对实是”。
“非是永不会被証明其存在为实是”
他們認为事物若确乎不止于“一”,这就必須証明非是为是;因为只5有这样,諸事物才能由“实是”与“另一些事物”租合而成“多”。③
但,第一,实是若具有多項命意(因为这有时是本体,有时指某一素質,有时指某一量,又有时指其它的范疇),而非是若被假定为不存在,則一切現存事物所成之一將是什么一类的“一”?是否
10以諸本体为一,或以諸演变和相似的其它范疇为一,或各范疇合而为一——这样,“这个”与“如此”,与“这么多”以及其它諸范疇,凡指称某一級实是的,悉归于“一”?但这正奇怪或竟是不可能的,世上出現了單独的一物〈非是〉竟就帶出了这么多的部分,其一部分
15为一个現存的“这个那个”,又一部分为一个“如此如彼”,又一部分为一个“那么大小”,又一部分为一个“此处彼处”。
第二,事物究竟由那一类的“非是与是”来組成?因为跟着“是”一样“非是”也有多項命意;“不是人”意指不是某一本体,“非直”意指某素質之非是,“非三肘長”意指某一量度之非是。于是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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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似指齐諾克拉底。
②见第尔士編“戎篇”7,井参看柏拉图“色埃德托”180E。
③参看柏拉图“詭辯家”237A,241D,256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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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的“是与非是”之結合才使事物得成众多?这一思想家①以之与“是”相結合而使現存事物得其众多性之“非是”为虚假与虚假性。这就象几何学家將“不是一尺長”假定为一尺長,而举称这就是我
25 們必须将一些虚假作成为假定的理由。几何学家不以任何虚假事物为假定(因为前提与推断不相及),事物所由創成或化人的“非是”也不是这样命意。但因“非是”在諸范疇中为例便各有不同,而且除此之外,虚假与潛能均屬“非是”創造实际出于潛在性的非是;
30人由非人而潛在地是人者生成,白由非白而潛在地是白者生成,至于所生成者为一为多殊无与乎非是。
明白地,問題在于其命意为本体之实是怎样成为多;因为創的数与綫与体,原就有許多。可是这正奇怪,于实是之为“什么”就可以專要考詢其安得成多,却不考詢实是之为質为量者又安得成多。当然“未定之兩”或“大与小”不会是白有雨种,或色,味有多种,1089b形狀有多种的原因;若說这些也出于“未定之兩”或“大与小”,那么色、味等也將成为数与單位了。但,他們若研究到其它这些范疇,也就可以明白本体的众多性之原因何在了;各范疇諸实是的众多性之原因,正是这相同的②或可相比拟的事物。在寻取实是与5元一的对反以便由此对反和实是与元一共同生成事物,他們进入相同的迷途而指向于那个相关詞項(卽“不等”),“关系”并非实是与元一的对成,也不是它們的否定,而只是象本体与素質一样,为
10实是之一个类別。他們应該詢問这一問題,何以相关詞項有許多而不止一个。照說,他們已研究到何以在第一个1〈原一>之外还有許多1,却拜不进而考詢在这“不等”之外另有許多“不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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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指铂拉图:参看“詭辯家”237A,240。柏拉图以虚假为“非是”,亚氏所举諸非是不尽符柏拉图原义。
②参看卷Λ,章五;此处所指为“物質”或潛在,与下文1089b16行相符;又与29行相符,亦指“底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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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他們逕就应用了这許多“不等”而常說着大与小,多与少(由此制数),長与短(由此制綫),闊与狹(由此制面),深与淺(由此制15体);他們还說着很多种类的关系詞。这些关系事物的众多性又由何而来呢?
于是,在我們来說,这必須为每一有所是的事物預以其各有所潛在;持有了这样主張的人还須宣称那个潜在地是一个“这个”,也潛在地是一个本体的,却拜不由本身而成为实是一一例如說这是“那个关系”(犹如說“那个質”),这非潛在地为元一或实是,也不
20是元一与实是的否定,而仅是諸是中的一是。照我們已說过的意見,①他若要考詢实是之何以有許多,不必更考詢同范疇中实是之成多一-何以有許多本体,何以有許多素質一一他应該考詢全部的实是何以有許多;有些实是为諸本体,有些为諸演变;有些为諸
25关系。在本体以外各范疇,还有另一問题涵存于众多性中。因为其它范疇不能脫离諸本体,正因为它們的底层为多,所以質与量也成为多;于每一級实是这就該具有某一些物質;只是这物質不能脫离本体。如果不將一事物看作一个“个体”又看作-一般性格,②这
30可能在各个个别本体上解釋明白“个体”之何以成多。諸本体何以不止是一而确乎为多,从这問題上所引起的困惑就在这里。
但,又,个体与量若有所不同,我們还沒有知道現存事物如何成多以及为何成多,他們只說了量是怎么的多。因为一切“数”意35指于量,一除了作为計量,或在量上为不可区分以外,其义亦为数。于是,假如那个量与“什么”〈本体〉各不相同,誰也还沒有把那个“什么”何由成多与如何成多的問題向我們交代清楚;而若說那个1090a“什么”与量相同,那么他又得面对許多不符事实之处了。
关于数,他們也可以把注意力放到这問題上,相信了这些是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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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看上文1089334。此节“他”指拍拉图或柏拉图学派。
②参看1086b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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