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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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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来就該是“数”与“图形”)。但在各个个体之間其一不是先于,另一也未必是后于。又,凡一事物較优,而另一事物較劣,則較优者常为先于;所以在这些事例上也沒有科屬能够存在。

15 考虑了这些問題以后,似乎那些說明个別事物的品种才应是原理,不宜以科屬为原理。但这仍难說,品种是在怎样的命意上作为原理。原理与原因必須能与其所指的那些事物一同存在,而又能脫离它們而独立存在;但除了統概一切的普逼原理之外,我們又
20能假設什么原理能与不可再分割物一同存在?假如这理由是充分的,那么,毋宁以較普遍的为合于原理;这样,原理还該是最高科屬。①

章四

(七)与这些相联的,有一个疑难等着我們加以討論,这是最不易解决而又是最应該考查的一个疑难。在一方面講,脫离个别,事物就沒什么可以存在,而个别事物則为数无尽,那么这又怎能于无尽数的个别事物获得認識?实际上总是因为事物有某些相同而普遍的性質,我們才得以認識一切事物。

30 若說这有必要讓某些事物超脫于个体之外,那么科屬—无論是最低或最高科屬——就該脫离个体而存在;但我們方才討論过,这是不可能的。②又当我們講到以物質为云謂的事物时,假如充分承認粽合实体之外存在另一些抽象事物,那么在一系列的个
19b体之外,就必須是(乙)这一系列中每一个体皆存在有另一事物,或一部分存在着有而另一部分沒有,或(甲)全沒有。③(甲)倘在各个个体以外,全都沒有另一抽象事物存在,那么所有事物就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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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998b14—999a23答案参看卷 Z,章十二,1038a19 与章十三。这一节与上节的問題参看1059b21—106031。

②見本卷第三章。

③此句末一短語原文与全句开始时“假如”子句的辞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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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覚对象而世上就不会有理知对象,所謂知識就只是感覚,感覚之外便无知識,①又,永恆与不动变的事物就也不可能有;因为一一切可感觉事物皆在动变而悉归灭坏。但,如果全无永恆事物,創造过程也不会有;一物必由另一物生成,在这生生不息的創造系列上.必須存在有一原始的非創造事物;万物总不能由无生有,因此这創造与动变的发展也必須有一个初限。每一动变必有一目的,沒有

10无尽止的动变。凡創造之不能达到一个目的,完成一个事物者,这种創造就不会发生;一个动变达到之頃正是一个事物完成的时候又,因为“物質”总是不經創变便已存在,物質所由以成就为本体者,卽“怎是”,也就存在,这可算是合理的;“怎是”与“物質”若兩不

15存在,則一切事物將全不存在,而这是不可能的;所以综合实体二外,必須另有事物,卽“形狀或通式”。②

但是,(乙)假定了我們承認粽合实体之外另有抽象事物,这还难决定,那些事物可有,那些没有,因为明显地,这不会一切事物都可有抽象存在;我們不能說在若干幢个别房屋以外,另有一幢房20屋,

此外,所有个体,例如全人类中的各个人,是否只有一个怎是?这也是悖解的,因为一切事物,如其怎是相同,它們將成为一。那么該有許多的怎是么?这也不合理。此外,物質怎样成为每个个体?粽合实体又怎样能拌包〈物質与通式>兩个要素?③

(八)再者,关于第一原理,人們可以提出以下一問題。如果諸25原理只于种类为一則其数便不得为一,虽是本一与本是也不得为一。在全系列的諸个体中,若全沒有一些共通的事物,这將怎样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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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这里听提是普罗塔哥拉学說(柏拉图“色埃德托”152E—153A)。

⑨999b5一15一节可参看“物学”卷六章五。

999a24—b24,参看1060a3—27,b23—28。其答案見·于卷Z章八,十三,† 四;卷Λ章六至八;卷M章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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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

然而若說有一个共通要素,在数量上为一,諸原理也各自为一,不象可見事物那样,相異事物各有相異原理(例如一个音节在种类上到处都是一样,拼成这个音节的字母在种类上也是到处一30样;但在各个書卷中音节与字母的数量就不同了),若說原理在数量上为一,不是在种类上为一,則諸要素以外就再沒有别的原理(因为在数量上成为一与我們所称个体的意义正相同,而我們所称1000a“普遍”則用为諸个体的共通云謂)。那么原理倘如拼音字母一样,为数有定限;世上的言語將被限于ABΓ,因为同种类的更多的字母与音节是不能有的。①

5 (九)有一个与其它任何問題一样重大的疑难常为古今哲学家所忽視,—可灭坏事物与不可灭坏事物原理相同或有異?若說:相同,何以有些事物归于灭坏,有些則否,其故何在?希蕭特学派和一切神学家的思想頗有自得之意,而未必切中我們的疑难。他
10們將第一原理寄之于諸神,誕衍于諸神,他們說,万物初創付,凡得飲神酒,尝神膏②者,均得長生不死;他們所用的言語在他們神学家之間誠已互相嫻习,默契于心,可是如欲凭彼等所递傳之神話为
15我們闡述宇宙因果,我們总难聆会其旨。倘諸神欢欣鼓舞而酣飲取食于神酒神膏,酒食之供应固非諸神所由得其生存之源,若諸神还須靠酒食以維持其生存,則这样的神祇何得謂之永生?对于神
20話学家的机智我們无須認真加以研究。可是对于那些用实証来講話的人,就必須加以严格考查而最后提出这样的詢問,何以由同样要素組成的事物,有些灭坏,有些却得到永存的性質。这些思想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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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999b24—1000a4,参看1060b28—30。其答案見于卷Z章十四;卷 Λ章四,五;卷M章十。此节末,特来屯尼克(Tredennick)英譯本添入如下一句,“其它現存事物与其原理也将如此。”

② τoū vextαρos xaì τīs àμβpoσias,“涅克泰”为神酒,“安勃洛西”为神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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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此未能有所說明,照他們所說,也无以解释事物的常理;万物25 的原理与原因显然不全相同。虽是大家公認为說得最週到的恩培多克勒,也不免于此誤;他主張毁灭的原因在于斗,然而“斗”.除了不能产生“”以外,似乎也能产生任何事物;除主神而外所有事物都从斗发生,至少,他說过:一

一切过去、現在和將来的万物都从此始①。—

由以孕育了男女,和开花的草树,

以及鳥兽和水中的魚,

还有長生的神祇。②

1000b卽便在字里行間,道理也很明白;照他說来,“斗”若不见于事物,事物便归一致;事物正在結集,斗就站到外边。③跟着他的理論說来,最有福的神还当是較不聪明的;他不曾尽知所有要素;他自身5沒有斗;而知識却是同类事物的感应。④他說:

因为我們具有士,所以能見土,因水見水,

因清阴的气見气,因火而見熾烈的火,

因爱見爱,因阴暗的斗也見到了斗,⑤

但—这就算是我們的起点——照他所說,斗爭是分裂而毀灭的10原因,同样也是生存的原因。相似地,友爱也并不專是生存的原因;因为將事物結集于元一,这也毁灭其它一切事物。同时,恩培多克勒沒提到动变自身的原因,他只說过事物的所以如此,出于自然。

然而当斗爭最后在斯法拉<球)的肢体中長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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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此节亚氏所云宇宙原始之“”(εvò)与“种”(θeós)在恩培多克勒为“球”(σφαiρas)。亞斯克来比旧註謂恩培多克勒詩句含混,亞里士多德固执而說之,未必恐如原旨。

②“殘篇”9-12,21,23。

③“凌篇”36。

④同声相应同气相感意,可参看柏拉图“蒂迈欧”。又恩比里可“反数学”(SextusEmpiricus, Contra Mathmatica) 第 113章。

⑤“殘篇”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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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站起来要求应得的光荣,时間已經来到,

这曾由一个严肃的誓言,規定了他輪值的次序。①

15这詩末行暗示了动变是必然的;但他沒有說出所以必然动变的原因。可是,在这里只有他说得最週到了;因为他并不說有些事物可灭坏,有些事物永不灭坏,他只說除了元素以外,其它一切事物均
20可灭坏。②而我們現在的疑难則是,事物苟由同一原理支配,何以有些可灭坏,有些不灭坏。关于可灭坏与不灭坏事物必須有兩种不同原理,我們的說明暫止于此。但若說原理真是兩別,問題又来了,灭坏原理也跟着事物灭坏,不灭坏原理也跟着不灭坏?假如它們是可灭坏的,它們仍还是
25由元素組成的事物,因为一切事物之灭坏就是那物体解消而复归于組成它們的各个元素;这样說来,在这些可灭坏原理之先必然还另有其它原理。但这又是不可能的。是否这样的追溯將以达到某一定限为止,抑將是进行至于无穷?又,可灭坏原理若归消失,則可灭坏事物如何还能存在?若說原理永不灭坏,何以有些依此原
30理組成的事物却仍归灭坏,反之依别的原理組成的事物却幷不灭坏?这些或不尽然,但是其然或不然,总得費很大的勁来进行証明。实际并沒有人真的坚持“可灭坏与不可灭坏事物出于各别的
11a 原理”这样的主張;大家都認为同样的原理可以应用于一切事物。他們將我們上面所提的③疑难当作一些碎屑,囫匾嚥了下去。④

(十)最难解而又是最需要研究的真理还在“是与一”是否即事5物的本体,是否各极其本,一为一,是为是,而幷无别义,抑或“一与是”另还涵有其它相依的性質。有些主于前說,有些主于后說。柏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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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疫篇”30。

②参看第尔士磊“先苏格拉底”第三版,卷一,209,11—21。

③見于1000a5—b21。

④1000a 5—1001a3 参看1060a 27—36。其答案見于卷 Z 章七至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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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与毕达哥拉斯学派認为“是与一”拜无别义,这就是它們的本性,
10它們就只是“是与一”而已。但自然哲学家們引向另一綫的思緒;例如恩培多克勒一—似乎他是想使人們对于“二”更易明了——或問一是什么?他答复說一是友〈爱〉:-一切事物只是为了友〈爱>
15 的原因才合成为一。其他的人又說一切事物所由以組成的这个“一与是”为火,另有些人說是气②。还有那些人說明元素不止一种;这些人的观点仍还相似,亦卽說“一与是”恰真与他們所說的諸原理相符。
20 (甲)如果我們不以“元一与实是”为本体,其它普遍將沒有一个是本体;因为兩者都是一切普遍中最普遍的。若无“本一”与“本是”則在其它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有脫离个体的任何事物了。又.
25“一”若非本体,“数”也显然不能作为具有独立性質的事物;因为数是若干單位,“單位”就是某种类的“一”。

(乙)若承認有本一与本是,則元一与实是必然为它們的本体;因为普遍地說明事物之所以成是与成一者,不是别的,就是元一与实是。但假定有了一个“本是”与“本一”以后,要提出其它的种种事物又有很大的困难。—事物之为数怎么又能超过一。照巴門尼德的論点,万物皆一,一卽天下之实是,因此事物之異于实是,亦即異于一者,不会存在。

这兩論点都有謬誤。无論說元一不是一个本体,或者說确有所謂“本一”,数总归不是一个本体。假定元一不是本体,应有的結論,我們已經說过;③若說是本体,則与实是論上相同的困难又將引起。④“本一”之外將何来“另一”?这必然是一个“非一”了;但-切事物只能是“一”或“多”,而“多”却是积“一”所成,〈不是“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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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謂希巴索与赫拉克利特。

②謂阿那克西米及与第欧根尼。

③ 1001a 24-27.

④1001a 31-1001b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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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照芝諾的定理,①本一若为不可分、則將成为无是。他認为凡增之而不加大,損之而不减小的事物,均非实是,这样,他所謂10实是显然都得有量度。如有量度,这又將是物体;实是之具有物体者,具夸各个量向<長短,闊狹,深淺>;其它数学对象,例如一个面或一条綫則在某兩个或某一个量向可以增損;在其它量向是不能增損的;②而一个点或一个單位則是全沒有量向的。但他的理論不

15算健全,(不可分的事物相并时,虽不增益其量度,却可增益其数)。而且不可分物这样的存在就在否定他的理論,一一个量度怎能由这样一个或多个不可分物来組成?这就象是說一条綫是由点制成的一样。

20 即便作出这样的假定,依照有些人的說法,数出于“本一”与“另个非一的某物”,我們还得提出这样的疑問:如这“非一”就是“不等”,③与“本一”同为数和量度之原理,何以“本一与不等”之产物,有时为数,有时又为量度。这可不明白,怎么量度可以由“二”
25与“这个原理”得来,也可以由某些“数与这个”原理得来。④

章 五

(十三)与此相联的一个問題是“数”与“体与面与点”是否为本体一类。若說不是,这使我們迷惑于事物的本体究是什么,实是又是什么。演变,运动,关系,趋向,比例似都不足以指示任何事物0的本体;因为这些都可为主詞的說明,却都不是“这个”〈事物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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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看第尔士編“先苏格拉底”第三版卷一,170,16—38。埃利亞人芝諾(Zeno,約公元前461),巴門尼德弟子。

②例如綫与綫相接則其綫引长;然綫与綫相井則并不加暖。

③指柏拉图的数理哲学,参看卷M1081a24。

④1001a4—b25答案見于卷Z1040b16—24;卷I,章二。“一与这个”卽“一与不等”,“数与这个”郎“数与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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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实是者>。事物之最能指示本体者宜莫过于水与火与地与1002a了,四者万物之所由組成,而热与冷以及类此者則是它們的演变.不是它們的本体;只有那在如此演变着的物体才是一些常存而实在的事物,也就是本体。但在另一方面来說,体較之于面,面較之于綫,綫較之于点与單位确然更遜于本本,因为体由面来包持,无面不能成体,而无体时面却还自成立.《面于綫,綫于点亦然》。所以大多数哲学家,其中尤以早期諸先哲为甚,認为本体与实是应即为事物之实体而其它只是实体的演变,因此实是的基本原理就是10物体的基本原理;而較近代,也是一般認为較聪明的哲学家①.却想到了应以数为基本原理。我們已說过,这些若不是本体,世上將絕无本体亦絕无实是;至于这些本体的屬性就不該冒称为实是。

15 但是,如果承認綫点較之体更为本体,我們看不到它們將屬之于何种实体(它們不能存在于可見体中),这就无处可覓本体了。又,这些显然是体的分解,-一其一为闊狹,另为深淺,另一为長
20短。此外,立体之中扑无形狀;石块里是找不到赫尔梅〈艺神〉象的,正方立体中沒有半立方体;所以面也不在体内;若說面在体内,半正方立体的面也將是在正方立体内了。于綫与点与單位也始
25此。所以,一方面講来,立体是最高級的本体,另一方面講来く面綫点与單位>这些有胜于立体,却不能举作本本的实例;这真令人迷惑,究屬何謂实是,又何謂事物的本体。

除上述各节外,生成与灭坏問題也使我們面对着好些疑难。30如本体先未存在而現时存在,或是先會存在而以后不存在,这样的变化就被認为是經历了一个生灭过程;但点綫面的一时存在,一时不存在挂不能說也已經历了一个生灭过程。因为当各体相接触或被分割,它們的界面在合时則雨界成一界,在分时則一界成兩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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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意当指毕达哥拉斯学派与柏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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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b这样,在合併对一界不复存在;归于消失,而当分离时則先所不存在的一界却出現了(这不能說那不可分的点被区分成为雨)。如果5界面生成或消失了,这从何生成〈或消失>?相似的講法也可用之于时间的当前一瞬;这也不能說对間是在一个生灭过程之中,却又似乎没有一刻它不在变異;这显示时間不是一个本体,明显地这10在点綫面也是如此;因为它們的定限或区分都与时間相同,可以应用同样的論点。①

章 六

(十四)我們最后可以提出这一問題,在可感覚事物与間本之間,②何以我們必得覓取另一级事物,即我们所谓通式。数理对象
15与可感觉事物虽有些方面不同,至于同級事物可以为数甚多,这于兩者却是一样的,所以它們的基本原理为数不能有定限(正如世上全部言語的字母,其种类虽有定限,为数則无可为之定限,除非你
20指定了某一个音节,或一句言語,那为之拼音的字母才有定数;間体也如此;同类間体为数是无定限的)。若說可感觉事物与数理对象之外,幷沒有象所主張的一套通式存在,則其数为一而其类亦为一的本本將不存在,而事物之基本原理也就只有定类,不能有定数
25了:若然如此,这也就必須讓通式存在。支持这样論点的人往往执持其旨而不能明晰其义,他們总是說通式之为本本就因为每一个通式都是本体,沒有那一个通式是由屬性来成立的。

30 但,我們若进而假定通式存在,并假定原理为数則一,为类不一,我們又得接触⑧到那些必然引致的不可能的結論。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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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答案見于卷M,章一至三(1090b5—13尤重要),章六至九;卷N,章一至三:章五至六。第(11)和(14)問題参考1060a36—b19。

②参看卷A 987b 14—18.

③見 999b 27—1000a 4。

④第(14)题1002b11—31,与(4)(7)及(13)(次序依第一章听列編排)各题相近。本卷第一章未列此第(14)题。第(14)题亦可併于(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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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与此密切相联的問题,元素是潜在,抑以其它狀态存1003a在?如果以其它狀态存在,那么世界应还有先于第一原理〈諸元素>的事物。作为原因而論,潛能先于实現,而每一潛在事物拌不必需都成現实事物。但,若以元素为潛在,則現存各事物就可能全不实現。有实現可能的也許現时尚未存在,但,現未存在的却可能5在后实現其存在,至于原无实现可能的,那你就不能望其出現。①

(十一)我們不应仅以提出第一原理为已足,还得詢問原理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它們倘是普遍的,便不該是本体;凡是共通的云謂只指說“如此”,不能指示“这个”,但本体是“这个”。倘以其共10通云谓来指示“这个”,指示某一个体,則苏格拉底将是几种动物—“他自己”,“人”,“动物”,这些都各指一体,各自为一“这个了。若以原理为“普遍”,所得結果就該是这样。

若說原理的性質不是“普遍”而是“个别的”,它們將是不可知15的;任何事物的認識均凭其普遍性。那么,若說有諸原理的知識,必將有其它原理先于这些个別性原理为它們作普遍的說明。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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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1002b32-1003a5答案見于卷章八,卷章六、七。

②1003a5—17,参看1060b19—23,其答案见于卷Z章十三、十五,卷M章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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