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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方哲学史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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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00 | PRINTED_PAGE=193

不过，即使在最好的政体之下，也只能保证社会的成员达到世俗的目的。“但是，人在尘世的生活之后还另有命运；这就是他在死后所等待的上帝的最后幸福和快乐。………人类社会的最终目的不会与个人的最终目的有何不同。因此，社会生活的最终目的将不仅是德风广播，而且还要通过有德行的生活以达到享受上帝的快乐的目的。”④由于这种最终目的是仅仅依靠人类的天然德性所无法达到的，因此，世俗的统治者在这方面显得无能为力。只有神的统治才能指引我们达到这个目的。这样的统治只能属于那既是人又是神的君主，即耶稣基督。基督又把它委托给了使徒彼得及其继承者历任罗马教皇。因此，“基督教世界的一切君主都应当受他的支配，像受耶稣基督本人的支配一样”⑤。至此，托马斯完成了他对封建等级制和教权至上论的论证和辩护。这些思想代表了罗马教会当时在与皇帝和各国国王争权夺势的斗争中的利益，后来成为罗马教会要求基督教世界最高统治权的理论依据。

既然有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区分，那么，法作为统治的重要手段就成为托马斯注目的一个中心问题了。托马斯认为，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动和不做其他一些行动的准则和尺度，是从属于理性的东西。“它不外是对于种种有关公共幸福的事项的合理安排，由任何负有管理社会之责的人予以公布。”①由此出发，托马斯把法划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并分别对它们的基本特征及相互关系进行了探讨。

①[意]托马斯·阿奎那：《论君主政治》，1。

②同上书，1，2。

③[意]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2\~1，105，1。

④⑤[意]托马斯·阿奎那：《论君主政治》，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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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认为：“宇宙的整个社会就是由神的理性支配的，所以上帝对于创造物的合理领导，就像宇宙的君王那样具有法律的性质…这种法律我们称为永恒法。”②此法之所以永恒，乃是因为神的理性是超越一切时间的。正因为永恒法产生自神的理性或曰神的智慧，所以，它“不外乎是被认为指导一切行动和动作的神的智慧所抱有的理想”③。它是上帝创造世界、统治世界的范本。地上的统治者作为上帝的部属，其法律必须从永恒法产生，必须与永恒法或曰真正的理性相一致。因此之故，凡是符合真正的理性的人法，就具有法的性质；凡是违背真正的理性的人法，就被称为非正义的法律，就不具有法的性质。

在上述的意义上，世间的一切事物都是受永恒法支配的。不过，人作为一种有理性的动物，却以一种非常特殊的方式受永恒法支配。人拥有上帝所赋予的理性，不仅支配着自己的行动，而且也支配着其他动物的行动，从而成为神意本身的参与者。“所以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分享神的智慧，并由此产生一种自然的倾向以从事适当的行动和目的。这种理性动物之参与永恒法，就叫做自然法。”④自然法涉及人所天然爱好的一切行动，其根本原则就在于行善避恶。在原则上，自然法对所有的人来说都是一样的，也是不会发生变化的。

人的这种自然倾向虽然是天然具有的，但却只有通过“某种锻炼”才能够臻于完善。为此就需要人们互相之间的帮助。对于那些禀性善良、有教养、由于神的帮助而自愿想过有德性的生活的人，只要有父辈的指导和劝告就够了。而对于那些性情乖戾、易于作恶的人，为了引导他们避恶行善，为了保证社会上其余的人享受太平生活，就必须用压力和恐吓手段使他们不再做坏事。这就需要制定法律，即人法。人法是从自然法推演出来的。就像科学的结论是从不言自明的原理出发推论出来的一样，“人类的推论也必须从自然法的箴规出发……达到其他比较特殊的安排。这种靠推理的力量得出的特殊的安排就叫做人法”⑤。正因为如此，人法是从属于自然法的。“一切由人所制定的法律只要来自自然法，就都和理性相一致。如果一种人法在任何一点与自然法相矛盾，它就不再是合法的，而宁可说是法律的一种污损了。”①由于人法只不过是从自然法推论出的特殊的安排，因此，它既不是普遍的，也不是不变的。

①[意]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2\~1，90，4。

②③同上书，2\~1，91，1。

④ 同上书，91，2。

⑤同上书，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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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认为，除了永恒法、自然法和人法之外，还有神法，具体地说，就是基督教所谓上帝启示的“摩西十诫”。神法之所以必要，在托马斯看来一共有四条理由：（1）人注定要追求一个永恒幸福的目的，这超过了与人的天然才能相称的目标，因此，人必须不但接受自然法和人法的指导，而且还接受神所赋予的法律的指导。（2）由于人们对于人类活动往往做出极不相同的判断，由此产生不同的甚至相反的法律。因此，为了使人确凿无疑地知道他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就有必要使他的行动受神所赋予的法律的指导，因为神法是不会犯错误的。(3)由于人法所涉及的是可以加以法律判断的事实，即只涉及显而易见的外表的活动，不足以指导和规定人的内心活动，因此，就有必要加上一种神的法律。(4）人法不能惩罚和禁止一切恶行，因此，为了纠正这种弊端，就必须有一种可以防止各式各样罪恶的神法。

托马斯的法律学说自永恒法始，至神法终，其中心思想在于强调神法高于人法，把基督教上帝的十条诫令抬高到规范人类生活的最高准则的地位，以便树立和保证罗马教会对世俗国家的优越地位。

在伦理学问题上，托马斯吸取了亚里士多德关于至善的理论，但把至善和上帝联系在一起。他认为，人是一种有目的的动物，人的一切行动乃至整个人生都在追求着某种目的、幸福或者善。伦理学的任务就是研究人生的理想和目的，即如何追求至善，获得最高的幸福。但是，至善和最高的幸福决不在物质世界中，也就是说，不在于财富、名誉、地位、权威之中，因为这些东西纵然是对人们有益的，但只能部分地满足人们的愿望，只能是有限的善。至善和最高的幸福甚至也不在科学知识或者理论知识中，因为一方面，知识只能实现人格的一部分，满足人的某些愿望。另一方面，知识本身也是有限的。人的至善和最高幸福只能是精神上的满足，只能在于对无限的真善美的追求中。这种无限的真善美只存在于上帝之中。因此，人的至善和最高幸福就在于承认上帝、信仰上帝、认识上帝、分有上帝。

由此出发，托马斯认为，人们的道德行为之所以受到称赞，是因为它们导向幸福。传统的“伦理德性”即柏拉图的四主德智慧、正义、节制、勇敢是四种最基本的德性，它们超越了其他一切德性，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规范。

①[意]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2\~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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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03 | PRINTED_PAGE=196

但是，由于它们是基于人的自然本性的，必然具有某种局限性，不能指导人们追求存在的最终目的，即超出人们自己的存在的上帝。因此，在四种“伦理德性”之上，托马斯特别强调三种“神学德性”，即“信、望、爱”。在他看来，“神学德性”高于“伦理德性”。因为“神学德性”不仅也注重培养人的良好社会习性，而且通过信仰上帝、把希望寄托于上帝、爱上帝，可以使人升华到道德的最高境界，达到至善，获得最高的幸福。

当然，在托马斯那里，三种“神学德性”之间的关系也不是完全平等的。“从产生的顺序来说，信仰先于希望，希望先于爱。但是，从完善性来说，爱比信仰和希望优越，因为它是一切德性的形式和根源。”①于是，对上帝的爱成为基督教伦理学最崇高的德性，是一切德性的源泉和基础，一切德性都在对上帝的爱中完成和实现。没有对上帝的爱，就没有任何德性。只有爱上帝，才能使人生充实，人格完善，才能实现对最高幸福的追求。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托马斯的社会政治伦理学说完全是围绕着上帝和人以及社会的关系展开的。上帝是人以及社会的创造者、统治者，是人的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追求的最终目的。遵从上帝的律法、信仰上帝、爱上帝，成为人类社会生活的最高准则。因此，尽管托马斯的社会政治伦理学说和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思想有极深的渊源关系，因而带有一定的理想主义色彩，但在本质上却是以上帝为核心，以对上帝的信仰为最高哲学原则建立起来的。在这一点上，托马斯和奥古斯丁之间没有根本的区别。

托马斯以其大胆革新的精神和渊博的学识，为基督教建立了一个百科全书式的哲学体系，确立了亚里士多德主义在教会神学中的地位，对后世的神哲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过，托马斯主义真正取得胜利，却是在他死后半个世纪的事情了。随着教会权威日趋没落，托马斯的地位却不断上升。1323年，他被封为圣徒，1567年又被封为圣师。1879年，教皇利奥十三世正式规定托马斯学说为罗马公教会的神哲学原理。直到20世纪，亦有新托马斯主义流行于世。

第三节 经院哲学的解体

托马斯所代表的理性主义的胜利使经院哲学达到了空前的繁荣，但是这种胜利对于经院哲学来说却无异于饮鸩止渴。威尔·杜兰曾把亚里士多德哲学比做希腊人留给基督教的“特洛伊木马”，就此而论，正是托马斯把这匹木马拖进经院哲学。随着欧洲文明的进一步发展，经院哲学的衰落已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还在托马斯时代，罗吉尔·培根就以其卓越的实验科学思想和哲学思想预示了新时代的曙光。后起的司各脱主义和奥卡姆主义则一方面发扬了唯名论思想，另一方面企图恢复奥古斯丁时代宗教的纯洁，把理性从神学中排斥出去，从而在客观上导致了理性的独立。而在德国，以艾克哈特为代表的神秘主义思潮则以另一种形式宣告了经院哲学以理性论证上帝这种企图的失败。所有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再加上14世纪由意大利发端的文艺复兴人文主义运动，导致了经院哲学的衰落和解体。

①[意]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2\~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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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罗吉尔·培根

罗吉尔·培根（RogerBacon，1214—1292年）出生于英国的一个富有家庭，起初在牛津，后来在巴黎学习哲学、神学、医学、数学、法学等当时科学的几乎所有学科，并参加了弗兰西斯修会。1252年他回到牛津任教，并从事各种科学实验。1257年，他因异端思想被逐出学校，开始受到修会迫害。1278年，培根以60多岁的高龄被关进监狱，在14年的囹圄生活中受尽折磨，释放后不久即离开了人世。培根一生酷爱自然科学，积极从事科学实验。他的主要著作都是写给教皇克莱门的，有《大著作》、《小著作》、《第三著作》和未完成的《哲学研究纲要》。

(一)认识的四种障碍

培根是托马斯的同时代人，也是托马斯的激烈反对者。他的矛头直指经院哲学无视科学和经验、一味强调烦琐空洞的推理的思想方法。他首先指责托马斯就亚里士多德写了许多大部头著作，却不懂亚里士多德写作所使用的希腊文。他认为，过去的翻译，包括《圣经》的翻译，都是错误百出无法使用，应当立即统统烧掉。因此，当务之急不是讨论逻辑学和拉丁文法，而是抓紧学习希伯来文、希腊文和阿拉伯文。其次，培根指责托马斯等人对数学不够重视，而数学是一切科学的基础，是极其重要而且有用的。最后，培根指责托马斯等人把一切问题诉诸权威，通过死板的逻辑演绎来解决，而完全忽视了作为一切科学之源泉的经验。

最使培根著名的，是他提出了掌握真理方面的四种障碍，即“屈从于谬误其多、毫无价值的权威；习惯的影响；流行的偏见；以及由于我们认识的骄妄虚夸而来的我们自己的潜在的无知”。“从这些致命的流毒造成了人类的一切罪恶。”①人们丝毫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无知，反而千方百计地进行掩饰。“最坏的是：他们虽然在错误的最浓密的阴影里，却自以为是在真理的充分照耀下。”①他们把真理看做是谬误，却反过来宣扬那些虚假的东西，在那些毫无价值的东西上花费自己的精力。因此，为了消除愚昧，认识真理，“首先必须认清这四个原因的暴行和毒害的一切罪恶，谴责它们，并将它们远远地排斥在科学考察之外”②。这是时代的头等大事。“危险莫大于愚昧……最有价值的事莫过于研究清除愚昧黑暗的学问，全世界的幸福都取决于此。”③罗吉尔·培根关于掌握真理方面的四种障碍的学说，显然是他的同姓人弗兰西斯·培根关于四假象的学说的先驱。

① [英]罗吉尔·培根：《大著作》，1。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2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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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知识的三个来源

培根认为：“知识有三个来源：权威、理性和经验。但是，如无理性作基础，权威是不完全的，没有这个基础，它会引起误解，而只是根据信仰接受〔真理〕，我们相信权威，但不是通过权威来了解事物。而理性〔或抽象的推论不能单独区别辩论与真正的论证，如果它不能以经验证明自己结论正确的话。”④

盲目崇拜权威虽被培根列为真理四障碍之首，但培根并不简单地否定权威。他否定的是专横跋扈、沽名钓誉的权威，是没有理性的人诡辩的权威，总之，是有名无实的权威。对于教会和《圣经》的权威，培根强调了自己的信仰。他承认有一个完善的智慧，这个智慧就包含在《圣经》中。但他认为《圣经》的翻译错误百出，主张通过学习希伯来语，运用数学、地理学、历法进行研究。此外，培根还承认那些源于某些圣徒、完善的哲学家和其他科学家的个人的优越和尊严的权威。例如在哲学家中他列举了亚里士多德、阿威森纳、阿威罗伊等。不过，培根认为对于权威只能信仰，而不能通过它们来了解事物，这实际上是对权威作为知识来源，尤其是对经院学者们所宣称《圣经》已经穷尽了真理的说法的否定。因此接下去培根就抛开了权威，明确指出“获得认识有两种方法，即通过推理和通过经验”⑤。推理也就是理性。至于经验，培根认为有两种：第一种是外部经验，它是经由我们的外部感官获得的，包括直接的经验、借助人有目的地制造工具而获得的经验和来自他人的经验。但培根认为，单有这种经验仍不能对于事物的有形的方面给予充分的说明，而且又根本没有触及事物的精神方面。因此还需要有内部经验。它来自内在的启发，共分七个阶段：来自“纯粹和科学有关的启发”、“德行”、“圣灵的七种礼物”、“至福”、“精神的感官”、“效益”、“极乐”。培根把科学、伦理学和宗教信仰混为一谈，显示了他思想的混乱。但值得注意的是他关于理性和经验之间关系的阐述。他认为，一方面，认识“只有推理是不够的，还要有经验才充分”，“没有经验，任何东西都不可能充分被认识”①。另一方面，自然的经验是不完善的经验，运用自然经验的是工匠，而不是科学家。科学家必须掌握进行实验的本领，这种本领高于一切思辨知识和艺术。培根这里所说的实验，也就是以特定的目的和手段进行的科学实验。他认为：“凡是希望对于在现象背后的真理得到无怀疑的快乐的人，就必须知道如何使自己献身于实验。”②培根自己也正是这样做的。他一生进行过许多次物理学、化学尤其是光学试验，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给人以启发的科学设想，例如望远镜、轮船、潜水艇、机车、飞机等，成为近代实验科学的一位先驱。总的来说，培根在认识起源问题上的思想是混乱的，包含有不少糟粕，但他重视对自然本身的考察，重视科学实验在认识中的地位，从而以粗糙的形式体现了认识论的辩证法，这在一切知识以启示和信仰为准绳的中世纪是难能可贵的。

①②英]罗吉尔·培根：《大著作》，1。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286页。

③转引自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中古部分)，220页。

④ 同上书，221页。

⑤ [英]罗吉尔·培根：《大著作》，6。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2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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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根不同意“双重真理论”的提法。他不仅认为神学不妨碍和限制科学的认识，而且坚持哲学为神学服务，为神学作论证。哲学的意义就在于经过认识创造物而认识造物主。因此，没有哲学作根据，神学就无能为力了。值得一提的是，培根虽然主张科学为基督教信仰服务，认为基督教高于其他信仰，但他又认为基督教并不排除其他宗教，基督教只是各种信仰中的一种。这种思想无疑是近代宗教宽容精神的前驱。

（三）对教会和封建社会的批判

在《哲学研究纲要》的《普遍的腐败性》一文中，培根激烈地抨击了教会和封建王公们的腐败。他写道：“在我们这个时代，充满了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都严重的罪孽。圣位成为不义的人们欺骗和虚伪的牺牲…傲慢成风，贪欲泛滥，妒忌吞噬着一切。放纵玷辱了整个教廷，奢侈统治了一切。……上层如此，下边又如何呢？看看那些高级教士们吧。看他们怎样搜刮财物，不关心人们的灵魂，提拔自己的亲族和其他俗界朋友以及那些出主意毁灭一切的狡诈的讼棍。…新修会也完全丧失了原来的尊严，整个教界都只热衷于纵欲、傲慢和贪婪。”俗界的状况也是如此。“诸侯王公和骑士们互相压榨，使其臣民们背上了无休无止的战争和赋税的沉重负担。人民痛恨折磨着他们的诸侯，只是被迫才向他们表示忠诚。上行下效，他们也互相压榨、欺瞒，这些我们到处都可以亲眼看到。他们完全沉湎于纵欲和奢侈，堕落得难以名状。至于商人和手工业者则根本无法说，因为他们的言行中充满了虚伪、欺骗和奸诈。”培根充满感情地谈到了古典时代：“古代哲学家们尽管没有鼓励人们追求永恒生活的礼仪，但无论就其可敬的生活方式来说，还是就其对世俗以及一切情趣、财富和荣誉的蔑视来说，都无可比拟地优于我们。任何人都可以在亚里士多德、塞涅卡、图利乌斯、阿威森纳、阿尔·法拉比、柏拉图、苏格拉底等人的著作中看到这一点。”社会普遍堕落的根源就在于教会的堕落。因此培根的结论是：“必须纯洁教会，没有一个聪明人会对此有丝毫的怀疑。”①培根把纯洁教会的希望寄托于统治阶级上层，认为需要公正的教皇和公正的国王一起，用物质的剑和精神的剑一起来纯洁教会。

①英]罗吉尔·培根：《大著作》，6。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287页。

②同上书，2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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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培根的思想中，我们看到了新旧思想的奇特结合，一些似乎无法相容的观点被他强行综合在一起。这一点吸引了后世史家的注意：究竟是培根本人思想混乱，还是他有意用假象掩饰自己新思想的锋芒？看来，这二者可能兼而有之。但无论如何，培根的思想动摇了基督教神学的原则，对后世哲学思想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一点当是不争的事实。

二、邓斯·司各脱

随着托马斯主义日渐取得正统地位，坚持奥古斯丁主义的弗兰西斯教派曾一度遭到严重的挫折，这就导致在该教派中普遍产生了排斥理性以纯洁信仰的情绪。这种情绪在邓斯·司各脱的哲学中获得了理论形式，以至于后世史家称以邓斯·司各脱为代表的晚期弗兰西斯教派为司各脱主义。

邓斯·司各脱（Johannes Duns Scotus，1274—1308 年）出生于苏格兰，在牛津大学受到高等教育，年仅23岁就成为牛津大学教师，后来又到巴黎和科隆等地执教。他因博闻强记、思维敏捷、论证有力而获得“精明博士”的称号。司各脱的重要著作《牛津论著》、《巴黎论著》等都是由其学生根据讲课笔记整理发表的。

(一)哲学与神学的关系

司各脱反对用理性来思维上帝，他认为上帝不是形而上学的主题。他从数学出发，对证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认为人们不能把适用于创造物的概念通过组合或类比加在上帝身上。我们通过理性只能知道上帝是一切原因的原因，一切本质的本质，知道上帝是永恒的。至于上帝在时间中创造世界，上帝以其预知鉴临一切，三位一体等等只能是信条，只能根据《圣经》和教会的权威信仰它们。如果我们要用理性思考上帝，那就会陷入不可解决的矛盾。一个定理在哲学看来是真的，但在神学看来就可能是假的，反之亦然。但哲学和神学不应该存在对立。神学并不是一门思辨的科学，而是实践的学科，它的使命是帮助拯救人的灵魂。我们虽然不能认识上帝，但可以信仰上帝、爱上帝，信仰和爱高于认识。司各脱是一个忠诚的基督徒，他意识到了理性对信仰的威胁，因此认为放弃通过理性证明信仰的企图更为明智，力图限制认识为信仰保留地盘，但在客观上却为哲学摆脱神学束缚创造了条件。

①转引自美]威尔·杜兰：《人类文明史》，德文版，第7卷，187～188页，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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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意志与理性

与托马斯把理性看做是灵魂的本质相对立，司各脱认为意志是灵魂的本质。固然，司各脱也承认意志是“盲目的能力”，承认只有当理性指明了目标时，灵魂才能有所意欲。但他认为最初的思维是通过灵魂与外界事物的共同作用，也就是通过外界事物的影像实现的，因而是混乱的、不定的。只有当意志注意到这些混乱的影像，使其变得清晰，它们才能成为一定的表象。因此，最终决定权属于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是一切行动的唯一原因。思维仅是意欲的偶因，是意欲的仆人。在上帝那里也是如此，上帝的意志高于上帝的理性，上帝的活动全凭其意志决定，上帝愿意怎样做就怎样做，否则他就不是全能的了。上帝可以创造一个世界，也可以不创造一个世界，也可以创造一个完全不同的世界。世界的善完全在于上帝的意愿，只要符合上帝的意愿，什么事情都可以成为好事。正因为如此，上帝的本质是不可认识的，最高的善也不在于认识上帝，而在于信仰上帝、爱上帝。

（三）物质与思维

司各脱认为，上帝是最高的本质，而质料（物质）是最低的本质。原初质料意味着一种最初存在于一切事物中的取得了更高形式的可能性，形式则是事物的个体性原则，是使一事物成为该事物的原则。除了上帝之外，一切被创造的实体，包括精神实体，都是形式与质料的结合。因此，灵魂不是什么纯粹的形式，在灵魂中包含有作为基质的物质。在此基础上，司各脱进一步提出了“假如上帝是万能的，他能否赋予物质以思维的能力”这样的问题，引起了马克思的高度重视。他写道：“唯物主义是大不列颠的天生的产儿。大不列颠的经院哲学家邓斯·司各脱就曾经问过自己：“物质能不能思维？””但他马上又指出司各脱并没有跳出神学藩篱，“为了使这种奇迹能够实现，他求助于上帝的万能，即迫使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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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本身来宣扬唯物主义”①。

(四) 个体性原则

在司各脱看来，质料是普遍的基础，而形式则是事物的个体性原则。他区分了一般的形式—“什么”（quiditas）和使个体互相区别的特殊形式—“这个”(haecceitas)。司各脱赋予个性以更重要的地位。个体是完善的存在，是自然的目的，是直接的、独立的实在。因此，完善的知识不是一般的知识，而是个别的知识。知识起源于个别的感知，普遍的概念来自人类能动理智的抽象活动。司各脱也承认共相的客观存在，共相存在的基础就在于精神从类似的对象那里抽象得到的共同的本质，这种本质必定存在于个体之中，否则我们就不能通过感知和抽象得到它们。由此可见，司各脱的观点很接近于阿伯拉尔的“概念论”。

司各脱英年早逝，但他从经院哲学内部给予经院哲学的打击却是致命的。在他死后，由他的信徒、学生形成的司各脱主义仍同托马斯主义进行了长期的斗争。

三、威廉·奥卡姆

威廉·奥卡姆（William of Occam，一译奥康，约 1285—1349 年）出生于英国，早年加入弗兰西斯修会，后在牛津大学学习和任教，因在辩论中机智敏捷而获得“不可战胜的博士”的称号。1324年，奥卡姆因受指控讲授异端哲学而被召至阿维农教廷囚禁。1328年他逃往比萨，接受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巴伐里亚的路德维希的庇护。据说他曾对路德维希说：“你用剑来保护我，我用笔来保护你。”事实也的确如此。在这位皇帝的庇护下，奥卡姆写了许多为王权辩护的文章。他的重要哲学著作是《箴言注疏》和《逻辑大全》。

(一)唯名论思想

奥卡姆是唯名论的复兴者。他批判了唯实论者从共相出发推论出个体存在的思想方法。在他看来，个体而且只有个体是真实的存在。共相没有单独的存在，甚至在上帝的精神中也不存在“在物之先”的共相，否则上帝从无中创造了世界的教条就难以维持了。共相也不能“在物之中”。因为倘若共相是现实地存在于个体之中，又不同于个体，那么共相本身就应当是单一的物。但一种单一的物又怎能同时存在于许多物之中呢？因此，共相并不是一种实在的东西，并不是既不存在于灵魂中，也不存在于事物中，而有其独立的客观存在的东西。共相是一种设想出来的东西，它仅仅存在于灵魂中。共相在物之后，是存在于理智中的一般概念，是符号，现实中没有与这种符号相应的实在的对象。现实中没有独立的联系，只有相互联系的事物，联系仅仅存在于人的意识之中；也不存在一个单独的多，而只有多的事物。在相互联系的事物之外设定一个联系，在多的事物之外设定一个多，只能使科学毫无意义地复杂化。这是违背逻辑和一切科学的基本原理的。在此基础上，奥卡姆提出了他的著名论断：“能以较少者去完成的事情，若以较多者去做，便是徒劳”。后人把它概括为“如无必要，勿增实体”。从这一原则出发，他认为像“实体形式”、“隐蔽的质”、“影像”之类都是多余的东西，都应当加以抛弃。哲学史上把奥卡姆这一思想形象地称为“奥卡姆剃刀”。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卷，16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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