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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方哲学史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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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90 | PRINTED_PAGE=283

显然，霍布斯将因果性与必然性混为一谈了，他没有认识到必然性与偶然性之间的辩证关系。他以为既然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有原因的，那么一切事物就都是必然的，不存在偶然的东西。至于人们有时把某些事物看做是偶然的，那只是因为他们还不知道这些事物的原因。这种机械决定论在17一18世纪盛行于世，其中霍布斯的思想是很典型的。正是由于这种机械论的缘故，使霍布斯难以将无神论的立场贯彻到底从而走向了自然神论，因为他不得不在世界之外为之寻求“第一动者”，并且认为这就是人们所理解的上帝。

三、公民哲学

哲学的对象是物体。自然哲学研究“自然物体”，公民哲学研究“人工物体”即社会和国家，不过还有处于两者之间的“人”，他既自然物体，又是人工物体的创造者和组成部分。因而哲学思考的逻辑顺序就是从物体到人性，然后是社会和国家，这就构成了哲学体系的三个部分：自然哲学、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由于当时的社会历史背景，政治哲学是霍布斯哲学的中心，也是他对后世影响最大的部分。霍布斯继马基雅弗利和格劳秀斯之后，在人性论的基础之上，依据自然法理论和社会契约论，制订了他的“公民哲学”，包括伦理学和政治哲学两部分。

(一)自然本性与自然法

人首先是一种“自然物体”，因而人的“自然本性”支配着人的思想和行动，决定着社会生活。这种“自然本性”不仅指各种自然的能力，也包括“自然情欲”如自我保存、趋利避害等。霍布斯继承了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者关于“自保”既是物之本性也是人之本性的观点，认为一切福利中最大的福利就是自我保存，因为自然就是这样安排的。人们为了追逐私利，不惜否认真理，甚至连最简单的数学真理也敢于公然排斥。①在他看来，每个人的天性中都包含有造成互相争斗的根源：人们为求利而竞争，为安全而猜疑，为求名而侵犯别人。②

①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77页。

②参见上书，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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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91 | PRINTED_PAGE=284

在霍布斯看来，人的“自然本性”也就是人的“自然权利”。在国家产生之前或在国家之外，当人们在没有公共权力树立绝对权威的情况下完全按照自然本性而生活的时候，这种状态就叫做“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中，由于每个人都要去实现自己占有一切的自然权利，于是就发生了人与人之间的争斗，古罗马的谚语“人对人就像狼一样”就是这种状态的生动写照。因此，“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在这种战争状态下，人人自危，因而占有一切的自然权利和欲望，就不得不让位于更为根本的“自我保存”的本性。于是，理性就指导人们，只有接受那些大家都必须遵守的共同的生活规则即“自然法”，才能避免战争，确保和平。

所谓“自然法”就是理性建立起来的道德法则，它是衡量善恶的一般标准，因而自然法的学说是真正的和唯一的道德哲学。霍布斯从自我保存的本性出发，推演了若干自然法则，例如正义、公道、谦让、慈悲等，总之就是“像我们愿意别人对待我们那样对待别人”①。如果人们要想确保和平和安全，就必须用“自然法”来约束“自然权利”。因而，“自然法”与“自然权利”是相互矛盾的。

（二）社会契约论

然而，“自然法”毕竟只有道德上的约束力，在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公共权力的情况下，它是难以发挥作用的：“虽然有自然界的规律（任何人如果遵守这些规律就可以平安，他就愿意遵守它们，他就会已经遵守了)，如果没有树立起权力来，或者权力之大不足以保护我们的安全，那么任何人就会并且可以合法地依仗自己的能力和技术防御别的一切人。”②由此可见，仅仅依靠自然法，人们还是无法摆脱人人自危的困境。于是，人们为了达到自我保存的目的，便相互约定，把他们的自然权利转让出去，交付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会议，把大家的意志变成一个意志，这种权利的相互转让就是所谓的“契约”。

实际上，当人们用自然法来约束自然权利的时候，那已经是权利的互相转让了，我们可以称之为第一次契约行为。但是由于这一次契约行为还没有建立起公共权力，因而和平仍然没有保障，人们并未真正摆脱自然状态。现在的契约行为则不同了，作为权利的第二次转让即第二次订约，每个人都放弃了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一个人或一些人所组成的会议，于是便形成了一个统一的公共权力，这样联合在一个人格里的人群就叫做“国家”。

(三) 国家

所谓“国家”“是一个人格，一大群人通过相互约定使他们自己每一个都成为这个人格的一切行动的主人，为的是当他认为适当的时候，可以利用他们大家的力量和工具来谋求他们的和平和公共防御”①。霍布斯的“国家”定义表明：国家的产生是通过人们相互之间订立契约，把全部权利交付给一个人或一些人组成的会议而实现的。国家的实质就在于，它是担当起大家的人格的一个人格、集中了大家意志的一个意志，掌握了大家所交付的所有权利和力量的一个公共权力；它可以使用大家的力量和工具来谋求他们的和平和公共防御。因此，霍布斯借用《圣经》中的巨大海兽“利维坦”来比喻威力无比的“国家”，认为只有它才能保护我们，甚至称之为“有死的上帝”或“人间的上帝”。

①②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3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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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DF_PHYSICAL_PAGE_INDEX=292 | PRINTED_PAGE=285

与17一18世纪的社会政治理论相比，霍布斯政治哲学最突出的特点就在于他以社会契约论为专制主义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作论证。国家的政体形式可以分为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其中君主制最为优越。因为权力集中于一人，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强大，防止内乱和混乱状态的发生，所以它是最强有力的统治形式。为了维护统治者的绝对权威，霍布斯主张统治者的权力一经建立就不可转让，人民也不能违背契约而收回权力，未经君主同意不得废除君主制，不得废除君主，将统治权转让他人。原因很简单：契约是由人们相互之间订立的，统治者并不是订约的一方，因此对他来说不存在违约的问题，他不论做什么都是正义的和合法的，他的臣民不能以任何借口不服从统治。霍布斯还坚决反对分权说，认为统治权不能转让，也不能分割，否则就会像英国那样陷入内乱而不可收拾。后来，由于政治形势的变化，霍布斯修改了他的观点。他认为，人民订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这就构成了统治者最根本的职责。如果统治者不能尽职，那么臣民就可以解除对原统治者的服从义务，以便寻求新的保护。不过，霍布斯一再说，人民只要臣服于一个新的统治者，那就必须做一个真正的臣民，不能破坏正当订立的契约。

霍布斯之所以尽心竭力地为专制主义作论证，是与当时英国的历史背景分不开的。在他看来，英国内乱不已的原因就是由于国家的统治权力不够强大。然而，他的政治哲学不仅与革命党人背道而驰，而且也为王党所不容，因为即使是国王的亲信也不能容忍极端化的王权，那同样会危及他们的利益。

霍布斯所制定的以人性论、契约说为基础的国家学说，以冷酷无情的理性分析揭开了笼罩在统治权力之上的“君权神授”的神圣面纱，对当时的社会政治理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且至今仍然是人们研究的课题。在他的政治哲学中，体现了一种极端个人主义与极端专制主义之间的巨大矛盾。专制主义的国家权力被看做是解决个人之间矛盾冲突的唯一出路：由国家将形同散沙的个人集中在一起，以便消解个人之间的争斗，维护人们的安全。

①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4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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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是继培根、笛卡尔之后一位富有开拓性的伟大的思想家。他在近代西方哲学史上制定了第一个典型的机械唯物主义哲学体系，首先提出了鲜明的无神论的思想；同时，他也是近代资产阶级社会国家理论的创立者之一。

第四节 斯宾诺莎

巴鲁赫·德·斯宾诺莎（Baruch de Spinoza，1632—1677年）是17世纪荷兰最伟大的哲学家，唯理论的著名代表之一，原名Bento de Spinoza（希伯来语学名），脱离犹太教会后改以拉丁语拼写，即别涅狄克特·德·斯宾诺莎（Bene-dict de Spinoza)。1632年生于荷兰阿姆斯特丹的一个犹太商人家庭，在一所七年制犹太教会学校接受了早期教育，这所学校的任务是培养犹太教的牧师“拉比”，学习的主要课程有希伯来语、《旧约》和犹太经典。在这一时期，斯宾诺莎认真钻研了中世纪犹太哲学家迈蒙尼德等人的思想，受到了深刻的影响。斯宾诺莎毕业后学习了拉丁语和希腊语，广泛阅读了自然科学和哲学方面的著作，例如布鲁诺、培根、霍布斯特别是笛卡尔的哲学著作，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哲学体系。由于斯宾诺莎产生了对神学教条的怀疑，因而被视为异端邪说，犹太教会用尽了各种手段也不能使他屈服，于是在1656年他24岁时采取了最极端的“大开除”惩处，迫使斯宾诺莎离开了阿姆斯特丹，隐居乡村，并多次迁居，靠磨制光学镜片为生，同时坚持研究和写作。1677年，斯宾诺莎在贫病交加中去世，年仅44岁。斯宾诺莎以道德高尚著称于世，罗素称他是“伟大哲学家当中人格最高尚、性情最温厚可亲的。按才智讲，有些人超越了他，但是在道德方面，他是至高无上的”①。

斯宾诺莎生前只出版了两部著作，一部是《笛卡尔哲学原理》（1663)，另一部是匿名出版的《神学政治论》（1670）。斯宾诺莎去世之后，他的友人和学生将他的《伦理学》、《知性改进论》（未完稿）、《政治论》（未完稿)，以及一部分书信收集出版，名为《遗著集》，不久即为荷兰当局查禁，直到19世纪初才重版问世。另外在19世纪的五六十年代，经过后世研究者的考察、发掘和甄别，又发现了一部他大约写于1662年的早期哲学著作《神、人及其幸福简论》。在这些著作中，斯宾诺莎历经10多年完成的《伦理学》一书是他的哲学代表作。

①[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9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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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宾诺莎深受笛卡尔哲学的影响，他不仅继承了笛卡尔的哲学精神和方法，也继承了他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说，他所面临的问题是如何消除笛卡尔的二元论，以几何学方法构造一个完整严密的哲学体系。

斯宾诺莎哲学具有浓厚的伦理学色彩，其哲学的目的在于道德上的至善，即达到人生最高的完满境界。他的哲学体系由本体论、认识论和伦理学三个部分组成，其中本体论是基础，认识论是手段，伦理学则是最高的目的。因此，斯宾诺莎将他的主要著作名之为《伦理学》。这部著作从定义和公理出发，再到命题，之后还有推论、解说等等，完全按照几何学的方法构造了一个哲学体系，真正使笛卡尔将几何学方法改造成为哲学方法的理想付诸现实，当然也妨碍了他直接提出并充分论证自己的思想。

一、实体学说

对于唯理论哲学家来说，本体论乃是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本体论通常就是关于实体的学说。笛卡尔曾经将实体定义为能自己存在而其存在并不需要别的事物的一种东西，然而他所说的实体—上帝、心灵和物体与其定义是自相矛盾的。于是，斯宾诺莎进一步将唯理论推向前进，以一元论来消解笛卡尔哲学的矛盾，提出了他的实体学说。

斯宾诺莎的实体学说是其哲学的出发点、基础和核心，包括实体、属性和样式三个方面。

（一）实体

斯宾诺莎给实体下的定义是：“实体（substantia)，我理解为在自身内并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东西。换言之，形成实体的概念，可以无须借助于他物的概念。”①这就是说，实体是独立自存的，它自己是自己的原因，是自己说明自己的。从这个定义出发，斯宾诺莎推演出了关于实体的一系列基本规定。

1. 实体是“自因”。所谓“自因”亦即自己是自己的原因，换言之，“它的本质必然包含存在，或者存在即属于它的本性”②。实体独立自存，自己是自己的原因，因而它在本质上就是存在，既不可能由别的东西所产生，也不可能受他物所限制，否则便与实体的定义相矛盾。

①[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②同上书，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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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实体是无限的。由于实体即自因，所以它不可能在某些方面不存在，因而是无限的。如果实体是有限的，那就意味着它不是自因，不是在自身内而是在他物内，因而受别的实体所限制了。另外，说实体是有限的，也就是说它在某些方面是不存在的。但是实体是自因，它本质上就包含着存在，所以否定它的存在是不可能的，给它设定界限也是不可能的。

3. 实体是永恒的。所谓永恒，即存在自身。由于实体即自因，存在属于它的本性，因此实体就不可能不存在，因而一定是永恒的。另外，实体既然是自因，其存在的原因就在自身之内而不可能由别的事物所产生，所以它的存在既没有开端也没有终结，必然是永恒的存在。

4. 实体是不可分的。如果实体是可分的，那么从实体中分出来的各个部分或者仍然保持着实体的性质，或者失去了实体的性质。然而，就前者来说，具有相同性质的实体只能是同一个实体，而后者则是根本不可能的，因为存在属于实体的本性。另外，如果说实体是可分的，那等于说实体的部分是有限的，而这亦与实体的本性相矛盾，因而是不可能的。

5. 实体是唯一的。如果有多个实体，那么众多实体的属性或者相同，或者不同。如果它们的属性相同，实际上就是同一个实体。如果它们的属性不同，彼此之间就会相互限制，因而与实体的定义不符。因此，实体是唯一的。

斯宾诺莎在《伦理学》中经常称实体为神或自然，实际上，实体、神、自然是从三个方面对同一个东西的不同表述。

斯宾诺莎所说的“神”并非宗教神学意义上的人格神，而是以泛神论的方式表述了世界最高原因的统一性。他给神下的定义是：“神（Deus)，我理解为绝对无限的存在，亦即具有无限‘多’属性的实体，其中每一属性各表示永恒无限的本质。”①所以，神与实体是一回事。按照实体的定义，斯宾诺莎认为神是唯一的，宇宙间只有一个实体，除了神之外没有任何实体；一切存在的东西都存在于神之内，神是万物的内因，而不是外因。神只是出于自身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和动作，“万物都预先为神所决定并不是为神的自由意志或绝对任性所决定，而是为神的绝对本性或无限力量所决定”②。因而，所谓神的理智或力量也就是万物存在的原因和自然的规律或法则。斯宾诺莎的思想具有比较典型的泛神论

①[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3页。

②同上书，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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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斯宾诺莎也经常说实体即自然，不过他所说的“自然”有特殊的含义。在《神学政治论》中，他为此特别加了一个注：“注意，我在这里所谓‘自然’的意义，不仅指物质及其分殊，而且也指物质之外的另一种无限的东西。”①因此，他所说的自然指的是包括物质和思想在内的大全。由于实体是自因，因而自然乃是原因和结果的统一。所以，斯宾诺莎像布鲁诺一样，将自然分为“能生的自然”（natura naturans）与“被生的自然”（natura naturata)，它们体现了同一个自然的两个方面：实体即自因，自然既是自己的原因，也是自己的结果。

（二)属性

斯宾诺莎给属性下的定义是：“属性（attributus)，我理解为由知性（intel-lectus）看来是构成实体的本质的东西。”②

所谓“属性”即实体的本质。按照实体的本性，它的属性是无限的，但是“从知性看来”亦即就人的认识限度而论，我们只知道其中的两个属性，这就是思想和广延。因此，思想与广延之间的关系是既相互同一，又相互区别而独立存在。

首先，思想与广延是同一的，“观念的次序和联系与事物的次序和联系是相同的”。因为“凡是无限知性认做构成实体的本质的东西全都只隶属于唯一的实体，因此思想的实体与广延的实体就是那唯一的同一的实体，不过时而通过这个属性，时而通过那个属性去了解罢了。同样，广延的一个样式和这个样式的观念亦是同一的东西，不过由两种不同的方式表示出来罢了”，所以“无论我们借广延这一属性，或者借思想这一属性，或者借别的属性来认识自然，我们总会发现同一的因果次序或同一的因果联系，换言之，我们在每一观点下，总是会发现同样的事物连续”③。例如，就神是一个思想者来说，它是圆形的观念的原因。而就神是一个广延物而言，它亦是圆形的原因。

其次，思想与广延各自独立，是不能相互限制的。因为只有性质相同的东西才能相互限制，不同性质之间不能相互作用。“一个属性不能产生另一个属性，但每一个属性都来自表示这实体的实在性或存在。”④思想和广延是同一个实体的不同类的属性，所以相互之间不能发生直接关系，二者互不限制。“物体不能限制思想，思想也不能限制物体。”⑤身体不能决定心灵，使它思想，心灵也不能

①[荷兰]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9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②[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3页。

③同上书，49～50页。

④ 同上书，10页。

⑤同上书，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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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身体，使它动或静。

由此可见，斯宾诺莎试图通过将笛卡尔的思想实体和广延实体降低为实体的属性的方式，来化解他的二元论。一方面，思想与广延不是两个实体而是同一个实体的两个属性，因而两者是同一的；另一方面，由于两者性质不同，所以又是相互独立，互不限制的。斯宾诺莎以实体一元论来克服笛卡尔的二元论，但是由于他始终坚持不同性质的东西不能相互影响，因而思想与广延之间的矛盾并没有因此而得到彻底解决，仍然存在着二元论的残余。通常人们将斯宾诺莎的上述观点称为“心物平行论”，实际上称之为“心物两面论”或“心物同时发生论”可能更为恰当。①

斯宾诺莎由此出发来解决笛卡尔的心身关系问题。他既不同意笛卡尔的心身二元论，也不赞成他的心身交感论，主张心身两面论或心身同时发生论。他说：“心灵与身体乃是同一的东西，不过有时借思想的、有时借广延的属性去理解罢了。不论我们借这个属性或那个属性去认识自然，事物的次序与联系却只是一个，因此我们身体的主动或被动的次序就性质而论，与心灵的主动或被动的次序是同时发生的。”②这就是说，心灵与身体是同一个体的两个方面，心灵不能决定身体，使之动或静，身体也不能决定心灵，使之思想。但是它们是同一物的两面，所以总是一致的。例如“手抬起来”这一身体活动，与“我想抬起手来”这一观念，相互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它们是“同时发生的”。

（三)样式

斯宾诺莎给样式所下的定义是：“样式（modus)，我理解为实体的分殊，亦即在他物内通过他物而被认知的东西。”③按照他的观点，宇宙间只有一个实体，万事万物乃是这个实体的特殊表现形式，它们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互相制约，构成了一幅千差万别的统一图景。

如前所述，实体是自因、无限的、不可分的、永恒的和唯一的。与之相比，样式则是他因、有限的、可分的、暂时的和杂多的。一切都在实体之内，所谓样式亦即实体的属性的“分殊”，也就是具体存在着的个别事物。世界上的一切事物要么属于思维属性的样式如个别的思想、观念、情绪、情感等，要么属于广延属性的样式如一切具有广延的物质事物。

因此，实体与样式之间的关系，乃是一般与个别、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

①参见洪汉鼎：《斯宾诺莎哲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

②[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100页。

③同上书，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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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斯宾诺莎来说，一般性是根本，个别性则是一般性的具体表现，不过两者又是不可分离的，一般性存在于个别性之中，个别性亦存在于一般性之内。实际上，我们可以把实体看做是“能生的自然”，把样式看做是“被生的自然”。不过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样式是有限的和他因的，它们具有规定性，因而包含着否定性，所以无限多的样式的总和并不就是实体。对样式的认识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就事物本身去认识它，二是就其在实体之中，从更高的原因、更高的必然性去认识它。就事物本身去认识事物，只能认识有限的东西，而从实体的高度去认识事物，才能认识事物的本质，这才是真正的认识。

由于样式是在他物内通过他物而被认知的有限事物，因此样式与样式之间的关系是有限的因果关系。“每个个体事物或者有限的且有一定的存在的事物，非经另一个有限的、且有一定的存在的原因决定它存在和动作，便不能存在，也不能有所动作，而且这一个原因也非经另一个有限的，且有一定的存在的原因决定它存在和动作，便不能存在，也不能有所动作；如此类推，以至无穷。”①换言之，自然之中，无一事物没有原因，因而万事万物都是必然的：“自然中没有任何偶然的东西”，“一切事物都依必然的法则出于神之永恒的命令”，“其所以说一物是偶然的，除了表示我们的知识有了缺陷外，实在没有别的原因”②。

斯宾诺莎一方面将因果性理解为必然性，从而抹杀了偶然性的存在；另一方面由于强调实体的第一性，将万物归一，主张“整个自然是一个个体，它的各个部分，换言之，即一切物体，虽有极其多样的转化，但整个个体可以不致有什么改变”③。因此不仅从万物的普遍联系走向了机械决定论，而且面临着一与多、无限与有限之间的关系等难题。

据说斯宾诺莎曾经对来访的莱布尼茨说：“一般哲学是从被创造物开始的笛卡尔是从心灵开始，我则从神开始。”④由此可见，斯宾诺莎哲学的基本特征是从宇宙整体出发，将实体确立为哲学的基础和核心，通过一元论克服笛卡尔的二元论，以几何学方法来建立完整严密的哲学体系。⑤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说，笛卡尔的哲学理想是由斯宾诺莎为之实现的。不仅如此，在斯宾诺莎哲学中还包含着许多深刻的辩证法思想，例如实体即自因、样式之间的普遍联系，规定即否定等等。但是，斯宾诺莎毕竟不可能超越他的时代。由于他坚持思想与广延的区别，因而不可能彻底克服笛卡尔的二元论。另外，笛卡尔的机械自然观在斯宾诺莎这里呈现为更加系统的特征，以至于从严格的因果决定论走向了宿命论。而且他的辩证法思想似乎也只适用于样式领域，对实体是无效的。例如样式有运动和变化，实体则是不动不变的；“规定即否定”与样式有关，实体是无规定的，不包含否定。这样一来，斯宾诺莎就面临着实体与样式之间关系的难题。

①[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27～28页。

②同上书，29、95、32页。

③ 同上书，61页。

④《西方著名哲学家评传》，第四卷，342页，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4。

⑤ 斯宾诺莎哲学的性质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有人根据斯宾诺莎关于实体即自然的规定，称其哲学为唯物主义的唯理论，显然有欠妥当。因为斯宾诺莎不仅同样强调实体即神，而且他所说的自然不止是物理自然，也包括精神性的存在。实际上，斯宾诺莎的意图是以实体一元论来超越笛卡尔哲学中思想与广延的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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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识论

在斯宾诺莎哲学中，实体是基础和核心，也是认识的对象。认识的目的是通过认识实体而达到至善的最高境界，因而是从有限进展到无限的桥梁。

斯宾诺莎的认识论以实体一元论和心物两面论为其前提。宇宙间只有一个实体，思想与广延是它的两个本质属性，而它们的特殊状态则构成了自然万物。因此，一方面“人的心灵是神的无限理智之一部分”①，亦即有限的理智，因而是能够认识实体及其属性的；另一方面，尽管思想不可能影响广延，广延也不可能影响思想，但是两者作为同一个实体的属性是一致的，所以认识了观念的次序也就等于认识了事物的次序。斯宾诺莎就是以这种方式在思想与广延之间建立了同一性，从而保证了认识的客观有效性。

严格说来，实体是认识的唯一对象。我们对实体的认识有两条途径，一是从神圣的自然必然性去认识，即对实体本身的认识；一是从实体的样式，即具体事物去认识实体。作为唯理论者，斯宾诺莎主张我们的认识应该从最高原则出发去认识具体事物，所以第一种方式是最高的方式，不过他也不排斥第二种方式，因为“我们理解个别事物愈多，则我们理解神也愈多”②。

(一) 知识分类

斯宾诺莎在《知性改进论》中把知识分成了四类：（1）“传闻知识”，即由传闻或者由某种任意提出的名称或符号得来的知识；（2）“泛泛的经验”，即尚未由理智所规定的经验知识；（3）“推论”，这是由于一件事物的本质从另一件事物推出而得来的知识，这种知识并不必然正确，因为推论有可能出错；（4）“直观”，即纯粹从一件事物的本质来考察一件事物。③

① [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54页。

②同上书，255页。

③参见[荷兰]斯宾诺莎：《知性改进论》，2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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