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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物体的两种性质相对应,在我们心中也存在着两种性质的观念。物体的第一性的质在我们心中产生了体积、广延、形状、运动、静止、数目等简单观念,物体的第二性的质在我们心中产生了颜色、声音、气味、滋味等简单观念。这些观念都是借助同样的途径和方式形成的,它们都是由于物体有一种运动作用于我们的感官,经过神经以及身体的其他部分传达到大脑之中,从而在心中形成了观念。
两种性质的观念虽然产生的途径是一样的,但是它们之间却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第一性的质的观念是对物体性质的真实反映,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原型”与“摹本”的关系。第二性的质的观念就不同了,这类观念尽管也是由物体中的运动刺激感官而产生的,然而在物体中却不存在它们的“原型”,所以只是心灵对物体性质的主观反映。换言之,物体中确实存在着第一性的质,但是并不存在色、声、味等第二性的质,与之对应的是引起色、声、味等感觉观念的“能力”。所以洛克说:“物体的第一性的质的观念是和第一性的质相似的,它们的原型确实存在于物体里面,第二性的质在我们心中产生的观念则根本不与第二性的质相似。并没有什么与我们的观念相似的东西存在于物体本身之中。这些性质在我们用来称呼的物体里面只不过是一种在我们心中产生这种观念的能力;观念中的甜、蓝和温暖,只不过是我们称之为甜、蓝和温暖的物体本身里面的不可见部分的某种大小、形相和运动而已。”①当然,第二性的质的观念像一切简单观念一样,并不是心灵主观、任意的虚构,因为它们的确是由刺激我们感官的一些外界原因而产生的。
洛克关于物体两种性质的观念的学说代表了当时机械论物质观的典型立场,即只承认物体的机械性质,如大小、形状、运动等等,力图用数学和力学的观点解释自然,将物体的本质仅仅理解为量的规定。
①[英]洛克:《人类理解论》,3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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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复杂观念
所谓“复杂观念”就是由几个简单观念所组成的观念。心灵虽然在获得简单观念时完全是被动的,但是它也有自己的作用:它能够以简单观念为材料和基础来构成其他的观念,这样组成的新观念就是复杂观念。
心灵利用简单观念来构成其他观念的能力和作用主要有三种:
(1)组合作用。理智可以把若干个简单观念结合成为一个复合的观念,这就形成了一切复杂观念。如美、感激、人、军队、宇宙等等。
(2)比较作用。理智可以把两个观念(无论是简单观念和复杂观念)并列起来,同时考察,这就得到了关于它们的关系概念。例如父子、兄弟、上下、因果等等。
(3)抽象作用。理智可以把一些观念与其他一切同时存在的观念分离开,这就造成了一切概括的观念,由此形成了一般观念。
由这三种作用而形成的复杂观念不论怎样分合,都可以分为三类:样式、实体和关系。洛克对其中的实体观念的考察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体现了经验论的基本观点。
实体观念是由一些简单观念组合而成的复杂观念。我们的简单观念或是从感觉而来,或是从反省产生。理智注意到有些简单观念是经常在一起的,于是这些简单观念就被认为是属于同一个事物。人们把它们集合在一个“寓所”之中,用一个名词来称呼它,以至于后来就把它当做简单观念看。由于我们无法想象这些简单观念能够自己独立存在,因此就习惯于假设一种“基层”作为它们存在的根据,这就是所谓的“实体”。如果我们仔细考察实体观念就会发现,实体其实只是一种假设,假设一种莫名其妙的东西来支撑能给我们产生简单观念的那些性质。这就像一个印度人一样,他认为世界是由大象支撑着的。当人们问他大象由什么支撑着的时候,他回答说大象站在大龟上。人们再问他什么支撑着大龟,印度人回答不上来了,他只能说,反正有一种东西,不过我不知道是什么罢了。所谓实体也就是我们不知道是什么的东西。
洛克受笛卡尔的影响,认为我们有三种实体的观念:感觉使我们相信有凝固的、广延的实体(物体),反省使我们相信有能思的实体(心灵),追求完满性使我们相信有一个永恒的神明(上帝)。然而与笛卡尔不同,洛克认为这些实体实际上不过是主观的产物。因为所有的实体观念只是简单观念的集合体即复杂观念,而我们的一切知识都是由简单观念而来的,复杂观念则是心灵的组合作用的产物。因此,我们虽然假设有某种东西是简单观念所依托的“基层”,但是这种假设的东西究竟是什么,我们是不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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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唯名论立场还表现在他关于一般观念的学说上。他认为一般观念是人们通过抽象作用而形成的,亦即通过省略掉个体事物的复杂观念中的特殊成分,而保留其中的共同存在而形成的。例如,把“人”和“马”这两个复杂观念中差异的特殊的成分去掉,把它们的共同的地方留下来就形成“动物”这个一般观念。在洛克看来,一般只是主观的东西,客观中不存在一般而只存在着个别。我们的语词之所以成为一般的,只是因为它是一般观念的标记,可以无分别地用到许多特殊事物上,观念之所以成为一般的,只是因为它们代表着许多特殊的事物,而各种事物自身并没有普遍性。不过他也承认,在事物之间有一种相似关系,它是理智借以形成“一般观念”的基础。
在洛克看来,如果我们了解了观念的性质,我们也就可以了解知识了,因为知识就是对于观念之间关系的认识。
四、知识
所谓知识就是理智对于两个观念的契合或矛盾的一种知觉,亦即对于两个观念之间关系的认识。因此,我们的知识只与我们的观念有关,观念是知识的对象。于是,洛克对观念之间的关系、知识的等级、知识的实在性和范围进行了深入的考察。
(一)观念之间的关系
知识是对关于观念之间关系的认识,而观念之间的关系有四类:
(1)同和异。理智在认识时的第一个活动就是知觉它的观念,并且在知觉的范围内来认识各个观念的同一性和差异性,即这一个不是那一个,如白不是黑,圆不是方。这种活动是必需的,没有它就没有知识和思想。
(2)关系。即理智对于任何两个观念之间关系的知觉。每个观念都是与自身同一而与其他观念相互排斥的。如果理智不能比较各个观念,知觉它们之间的关系,发现其契合或矛盾,我们就不可能形成任何肯定的知识。
(3)共存或必然联系。这是关于实体观念的,指的是我们在同一实体中知觉到的共存性或不共存性。例如在黄金观念中,稳定性、金黄色、比重和可溶性等观念是相互联合、共同存在的。
(4)实在的存在。即理智对于观念符合于现实的实在的认知,如上帝是存在的。
按照洛克的观点,理智就是根据上述这四种关系来组合知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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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的等级
理智按照观念之间不同的关系来形成知识,观念之间的关系不同,知识的清晰程度亦有所区别,这就形成了知识的等级。知识有三个等级,它们从高到低排列为直观的知识、证明的知识和感觉的知识。
(1)直观的知识。如果理智对于两个观念是否一致的认识,不必借助于其他的观念,而是直接就觉察到它们的符合不符合,这种知识就是直观的知识。直观知识具有最高的确定性和可靠性,是我们的全部知识的基础,一切知识的确定性和可靠性都依赖于它。离开了直观知识,我们就不可能达到任何知识和确定性。
(2)证明的知识。有些观念之间的关系不能直接认知,必须通过一系列中介观念进行推理来予以证明和确认,这就是证明的知识。这类知识也是确定无疑的,不过其确定性和可靠性都不如直观知识程度高,我们对它的认可也不像对前者那样迅速。证明的知识在其推理的每一步中都必须以直观知识为基础。如果它的每一步都达到了直观的确定性,那么推理的最后结论便同直观知识一样确实可靠。
(3)感觉的知识。按道理说,知识的对象是观念,外界客观事物的存在并不是认识的对象,我们对它们的认识当然达不到直观知识或证明知识的确定性和可靠性。但是,这类知识毕竟超过了单纯的或然性,所以也可以看做是一种知识。
显然,洛克关于知识等级的划分受到了笛卡尔的影响,与斯宾诺莎也大致相同。经验论者洛克在这一问题上之所以与唯理论者一致,一方面可能反映了当时人们普遍的看法,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由于洛克将知识局限在观念的范围之内的结果。
一方面主张我们大部分的观念来源于外部事物的作用,另一方面却强调知识只是关于观念之间的关系,因而将知识限制在观念范围之内,洛克哲学中的这一内在矛盾在知识的实在性问题上终于暴露无遗。
(三)知识的实在性
如果我们的感觉观念来源于外部事物,那么知识的实在性标准就应该是观念与事物真相的契合。然而,由于我们心中只有观念,知识仅存于观念范围之内,我们怎样才能确定我们的知识与它的外部对象是符合一致的呢?当洛克从经验论的立场出发,在承认感觉经验来源于外部事物的作用的同时,坚持认为知识仅存于观念的范围之内时,他不可避免地遇到了这样的难题。“显然,人心并不直接认识各种事物,它必然要以它们所有的观念为媒,才能知道它们。因此,我们的知识所以为真,只是因为在我们的观念和事物的实相之间有一种契合。不过在这里,我们拿什么作为标准呢?人心既然除了自己的观念以外再不认知别的,那么它怎么能知道它们是和事物本身相符合的呢?这里虽然有一层困难,但我相信,有两种观念是与事物相契合的。”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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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切简单观念都是与事物符合一致的。因为它们不是人心自己能够创造的,所以它们一定是各种事物通过自然途径在人心上产生了作用的结果,而各种事物之所以能够产生那些知觉,只是因为上帝凭借其智慧和意志,把它们造得特别宜于产生那些知觉罢了。即是说,由于简单观念不是我们自己想象的虚构,都是外部事物自然地、有规则地作用于我们的感官所产生出来的东西,因此它们一定与外部事物是符合一致的。可见,近代哲学从一开始就建立在心物分离的基础上,因而经验论也难免唯理论的二元论难题,洛克不得不像笛卡尔一样,请出上帝来帮忙。显然,他试图通过感觉产生的客观来源来证明观念的实在性,并由此证明知识与对象的一致性,这未免过于牵强。
(2)除了实体观念之外,一切复杂观念都是与自身相契合的。因为复杂观念是理智组合简单观念时创造的,所以不存在与外部事物是否符合的问题。“因为任何观念如果原来就不表象任何事物,而只表象其自身,则它便不会有错误的表象,它亦不会因为与任何事物不相似致我们陷于错误,而不能有真正的了解。”②我们的一切复杂观念(实体观念除外)都是心灵自己的产物,它们自己就是“原型”,而不是其他什么事物的“摹本”,所以不存在与事物符合一致的问题。因此,我们在这些观念方面所得到的知识都是真实的,数学知识和道德知识就是这样的知识。
以上关于复杂观念的规定之所以不适用于实体观念,是因为实体观念作为复杂观念并非来源于外部事物,在外部事物中不可能有对应物,而是主观制造的东西,但是另一方面它又被人们看做是规定外部事物存在的根据的东西,从而被人们看做是来源于外部事物的简单观念,因而其实在性应该在于与外部事物相契合。因此,实体观念作为复杂观念仅仅与自身相一致是不够的,它应该与外部事物相契合,然而它毕竟不是简单观念,不可能有与之一致的外部事物。所以,一切观念都可以是真实的,唯独实体观念没有实在性。
(四)人类知识的范围
既然我们的知识是关于观念之间关系的认识,而观念之间的关系有四种,那么我们就可以根据观念之间的四种关系来判定知识的范围。
(1)同或异。我们对观念的同一性和差异性能够形成“直观的知识”。从原则上讲,这种直观知识的范围与我们所有观念的范围一样广大,然而这种知识其实没有多大用处,因为它所肯定或否定的东西都是我们已经知道的东西。
①[英]洛克:《人类理解论》,555页。
②同上书,5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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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存或必然的联系。所谓共存关系主要是关于实体观念的。由于集合在一个实体中的诸简单观念之间既没有必然的联系,也没有明显的矛盾,因此不能构成真正意义上的知识。
(3)关系。除了实体观念而外,在观念的其他关系方面,我们有可能达到确定的知识,这是人类知识最大的领域,但是其范围很难确定。它决定于我们能否找到将不同的观念联系在一起的中介观念。显然,与此相关的证明知识不可能遍及一切观念的关系。
(4)实在的知识。我们对于自己的存在有一种“直观的知识”,对于上帝的存在有一种“证明的知识”,对于别的东西的实在存在有一种“感觉的知识”。
由此可见,我们的知识的范围是非常狭窄的。首先,我们的知识的源泉感觉和反省—与广阔无垠的宇宙相比是微不足道的,这两个经验的“入口”太小太狭窄了。从宏观上说,我们所知觉的只是无限宇宙的很小一部分;从微观上讲,许多事物因为太小而隐而不显,而且我们也没有达到事物本质的特殊感官。所以,观念的来源本身就决定了知识范围的有限性。其次,我们的观念比经验的范围更狭窄,因为我们不仅对许多事物没有观念,而且对于观念之间的关系也缺少清楚明白的认识,更不可能考察清楚我们所有全部的观念。最后,我们的知识的范围比观念的范围更狭窄。因为“直观的知识”不可能遍及一切,我们无法考察所有观念之间的关系;“证明的知识”也是如此,在很多情况下难以发现中介观念;“感觉的知识”比前两者更狭窄,它不能超过当下所感觉到的事物的存在。
所以,不仅在知识与事物之间隔着观念的帷幕,而且从经验到观念再到知识,认识的范围越来越狭窄。这就迫使洛克不可避免地走向了不可知论:“我们的少许虚浮的事物观念只是由感官从外面得来的,或是由人心反省它自身中的经验得来的,而且外面除了这些虚浮的观念而外,再没有其他观念,因此,再超过这个界限,则我们便一无所知,至于事物的内在组织和真正本质,则我们更是不知道的,因为我们根本没有达到这种知识的官能”。所以,“科学的知识终究是可望而不可即的”①。固执于经验论的立场,使洛克一方面承认心外有物,另一方面又主张认识只局限在观念范围之内,因而不可能证明心与物的一致性,从而陷入了自相矛盾而难以自拔。当然,洛克在大多数情况下诉诸常识而尽量将上述矛盾降低到了最小的程度,而他的后继者巴克莱和休谟则从他所制定的经验论原则
①[英]洛克:《人类理解论》,286、5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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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走向了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
五、社会政治学说
洛克是英国“光荣革命”时期辉格党人的主要思想家。继格劳秀斯、霍布斯等人之后,他依据人性论,利用“自然法”理论,论述了国家的起源、本质和政府形式等问题,系统地制定了社会政治学说。
(一)自然状态
洛克像霍布斯一样通过自然状态说来解释社会和国家的起源,不过在他看来,人类最初的自然状态并非像霍布斯所说的那样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而是一种人人平等自由的和平状态。虽然没有政府和法律,但却不是放任状态,有一种人人遵守的自然法在起作用。所谓自然法也就是人类的理性,它规定了人的自然权利,如人人都拥有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①谁受到了侵犯,谁就有权报复和惩罚。
虽然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自由和平等的权利,但是这些权利是没有保障的。由于缺乏明确、公认的法律,也没有公共权力充当裁判者并保证正确判决的执行,因而在自然状态中就存在着违反自然法、侵犯别人的自然权利的现象。于是,人们便通过协商,订立契约,建立政府来保护公民的自然权利。国家由此而产生了。
(二)政府的性质
人们脱离自然状态而进入公民社会的唯一途径是同其他人订立契约即达成协议,联合成一个共同体,各自放弃他们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行使;而且要按照社会所一致同意的或他们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②人们订立契约,建立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所以人们并不是像霍布斯所说的那样,将全部自然权利都交给专制的政府或君主,他们所放弃的唯一的自然权利只是维护自然法、惩罚犯罪者的执行权,政府的权力仅此而已,根本没有专断的统治权。按照洛克的学说建立起来的政府是一个以保护公民的自然权利为唯一目的的民主政府。
①[英]洛克:《政府论》,下篇,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② 同上书,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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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与霍布斯也有所不同。霍布斯认为订约是人们把所有的权利,交给了统治者;而洛克则认为人们只出让一部分权利,还保留着生命、财产和自由等不可转让的权利。霍布斯认为,统治者不是缔约的一方,而是被授予权力的人,因而不存在违约的问题,人民永远不能解除对他的服从,而在洛克这里,统治者是参加契约的一方,是从缔约的人们中推选出来的,因此也受契约的限制,如果他们不履行契约,不能保障大家的权益,人民就有权反抗,甚至推翻他们,另立新的统治者。但是,对于一个没有违背人民委托的“合法”政府,是不能反对的,否则就是“叛乱”行为。
洛克在“光荣革命”之后,仍然大力宣扬人民主权的思想,他认为当政府与人民发生冲突时,人民是最高的裁判官。因为政府只是接受人民委托的受托人,其行为是否正当,是否适合于对他的委托,只有委托人即人民才是理所当然的裁判官。
(三)法制和分权学说
洛克认为,一个国家绝不能听任统治者凭个人意志实行专制统治,必须制定人人都要遵守的法律,统治者也只能根据法律进行统治。法律的性质是保障公民的自然权利,其目的不是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为了防止君主专制,洛克提出了政权分散、互相制约、三权分立的“分权”学说,主张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外交权)分由不同的部门掌握,不要集中在政府和君主一人之手。其中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根据立法权的所属,我们可以把政府的形式区分为民主制、寡头制和君主制。大多数人拥有立法权的政府是民主制,少数人拥有立法权的政府是寡头制,一个人拥有立法权的政府则是君主制。作为近代政治思想史上分权学说的主要代表之一,洛克主张一种复合的政体形式。在这种政体形式下,议会掌握立法权,行政权归政府内阁,君主名义上行使外交权,这就是君主立宪制。英国“光荣革命”之后逐步完善起来的君主立宪制就是这一理论的真实写照。后来,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极力推崇这一学说,并且将其修改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说。几百年来,分权制已成为西方民主制度的一种普遍形式。
洛克对西方哲学的最大贡献是他建立了近代哲学第一个完整、系统的经验主义认识论体系。我们虽然不能抹杀培根的历史地位,不过严格说来,洛克才称得上是近代经验论的第一人。他的认识论思想对18世纪英、法等国不同的哲学流派都有深刻的影响。当然,洛克的经验论是不彻底的,他一方面承认心外有物,另一方面受经验论立场的限制将知识局限在观念范围之内,因而又无法证明知识与外部事物是符合一致的,从而陷入了困境。在此之后,巴克莱和休谟都试图消除洛克哲学中的矛盾,不过他们却走上了不同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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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莱布尼茨
莱布尼茨是17世纪末18世纪初德国著名的哲学家和科学家。当时的德国在政治经济等方面与其他西欧各国相比要落后得多。作为宗教改革的发源地之一,新教精神在德国有着广泛而深入的影响,但是尖锐的宗教争端亦给德国带来了无休止的苦难,终于酿成了“三十年战争”(1618一1648)。这场由欧洲主要国家参与的战争被称为第一次欧洲战争,但却是在德国本土展开的,因而给德国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不仅没有形成统一的宗教,反而加深了封建割据,在政治上阻碍着德国的统一,在经济上则阻碍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
虽然德国在政治经济方面非常落后,但是在文化上却并非如此。由于德国在地理及文化上与当时的发达国家英国、法国及荷兰非常接近,在贸易上也有比较密切的往来,因此这些国家的先进思想和科学文化,对德国人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与此同时,德国的落后状态也促使有识之士们向先进的国家学习,由于巴黎作为欧洲科学和艺术中心的地位,使他们与法国文化非常接近。莱布尼茨继承和发展了笛卡尔哲学,他的主要著作都是用法语和拉丁语写成的。
哥特弗里德·威廉·冯·莱布尼茨(Gottfried Wilhelm von Leibniz,16461716年)出生于德国莱比锡,父亲是莱比锡大学道德教授,他自幼就显示出非凡的天才,15岁进入莱比锡大学学习法律,17岁时获哲学硕士学位,后来就读于耶拿大学和纽伦堡的阿尔道夫大学,21岁获法学博士学位。毕业后,他不仅研究哲学和自然科学,而且热衷于社会活动,曾出任外交官、宫廷顾问、汉诺威图书馆馆长。他积极创办了柏林科学院,并且曾力促在圣彼得堡、维也纳和北京建立科学院,可惜这些努力都没有成功。
莱布尼茨是一位具有多方面才能的学者,在许多领域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他在数学上与牛顿同时创立了微积分,在逻辑上提出了充足理由律,改进了帕斯卡尔的加法器,创制了一种手摇式的计算机,提出了二进位制,被人们称为现代计算机的思想先驱。莱布尼茨与当时的许多哲学家和科学家都有交往,如牛顿、惠更斯、费尔玛、霍布斯、马勒伯朗士和波义耳等,也曾到荷兰拜访过列文虎克和斯宾诺莎。莱布尼茨与大多数哲学家不同,除了一些发表在杂志上的文章外,他的许多哲学思想是在与人通信中阐发的,这些作品大多在他去世之后才得以问世。他的主要哲学著作有:《形而上学论》、《新系统》、《神正论》、《论自然与神恩的原则》、《单子论》等。《人类理智新论》是他与洛克论战的一部重要哲学著作,由于考虑到洛克已经去世而无法答辩,因而没有出版,直到莱布尼茨去世后半个多世纪才得以首次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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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莱布尼茨登上哲学的历史舞台之时,17世纪盛行的机械论自然观的局限性已经露出了端倪,经验论与唯理论各自的短长也逐渐明朗化了。他曾经在《神正论》中把哲学所面临的问题归结为两大“迷宫”:一个是自由与必然之间的矛盾,一个是不可分的点与连续性之间的矛盾。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两大难题或直接或间接都与机械论的局限有密切的关系。莱布尼茨哲学思想的发展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新系统》中,他曾描述了自己思想的演变:早年受古代哲学的影响,也曾深入钻研过经院哲学,后来读了近代作家的作品之后,深为机械地解释自然的美妙方式所吸引,但是进一步研究机械论后,又发现仅仅用广延或量的观点看待物质有许多缺陷,需要重新召回经院哲学的“实体的形式”即质的观念,当然必须给予新的解释。于是,莱布尼茨逐渐形成了他的“单子论”,希图一举解决上述两大难题。
一、机械论的局限
在近代自然科学尤其是物理学的影响之下,17世纪的哲学家们大多推崇机械论的自然观,他们将物体的本质规定为广延即单纯的量的规定,并且把物理学中作用与反作用的力学原理引入哲学,以因果关系作为自然界乃至人类社会的普遍规律。这种机械地解释自然的方式固然有其美妙之处,它整齐划一又符合当时的科学,但是当哲学使用这种机械论的实体观解释世界时却遇到了许多困难。
首先,机械论的实体观必然会陷入“不可分的点”与“连续性”之间的矛盾。当时笛卡尔一派认为物体乃广延实体,因而是无限可分的,不存在不可分的原子和纯粹的虚空。而伽桑狄等原子论一派则认为物体是由不可分的原子组成的,在原子之间存在着运动的场所即虚空。前者肯定了连续性而否定了不可分的点,后者肯定了不可分的点,却否定了连续性。在莱布尼茨看来,两者都是错误的:实体的概念必然蕴含着统一性,因而应该既具有连续性,同时又是不可分的。所以,用可分的广延来规定实体与实体的不可分性是矛盾的,而以不可分的原子规定实体则无法说明实体的统一性。因此,无论是广延还是原子都不是实体。
其次,机械论的实体观无法解释许多经验事实,也不能说明生物的运动变化。机械论者所理解的运动只是作用与反作用的位置移动,因而物体不能自己运动,其运动的原因只能在它之外。换言之,所谓广延实体一定是被动的、僵死的东西,而这就与“实体”的概念不相符合了,因为“实体(物质的或非物质的)是不能光就它的没有任何能动性的赤裸裸的本质去设想的,能动性是一般的实体的本质”①。所以说,广延不是实体,它还必须预先假定别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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