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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论为基础的,不过他的观点有其自己的特色。
伏尔泰把自然法看做人为法的基础和根据,认为自然法就蕴含在人性之中。他指出,“一个社会要存在下去,就必须有一些规律。正如每种游戏必须有一定规则一样”①。尽管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中,约定的法律、习惯和风尚不断地变化,而且人类历史充满了种种罪恶,但是基于人性的东西是永恒不变的。任何社会都把遵守他们的法律的人称为“君子”,把违背法律的人叫做“罪犯”,可见无论在什么地方,善与恶都是对社会有利或是有害的行为。确实存在着一些自然法则,它们是社会的永恒联系和根本的法律。因此,人为法越是接近于自然法,社会就越是公正与和谐。就此而言,法律是自然的女儿。
虽然伏尔泰与以往的近代思想家们一样从抽象的人性论出发来解释法律的本性,但是在社会和国家的起源问题上却有自己不同的看法。在他看来,国家并不是由契约而是由暴力产生的。在民族与民族之间必然会发生冲突,在战争中出色的领导人就自然而然地拥有了越来越大的权力,于是君主的权力发展起来,国家就产生了。
按照伏尔泰的观点,一个公正的社会秩序应该建立在自由、平等和财产的基础上。虽然在自然观上,他从机械论的立场出发否认自由而倾向于严格的决定论,但是在社会政治理论上他又把自由看做人的天赋权利。在《哲学辞典》“自由”条目中,他认为自由就是“试着去做你的意志绝对必然要求的事情的那种权利”②。作为天赋的权利,自由表现为人身和财产的自由、言论的自由、信仰的自由等,这种天赋的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它只受合乎自然权利的法律的支配。同样,平等也是人的天赋权利,人是生而平等的,“一切享有各种天然能力的人,显然都是平等的;当他们发挥各种动物机能的时候,以及运用他们的理智的时候,他们是平等的”③。然而,这种平等只是抽象的天赋原则。由于拥有财产是人民群众中健全部分的标志,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们不可能不分为富人和穷人两个阶级,所以“平等既是一件最自然不过的事,同时也是最荒诞不经的事”④。按照伏尔泰的观点,最好的统治应该是各种不同地位不同身份的人都能得到法律平等保护的那种统治。这就是说,社会中存在着不同的阶级是合乎情理的,关键在于建立一种公正而且平等地保护他们的法律。
① 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十八世纪法国哲学》,83页。
②同上书,95页。
③同上书,88页。
④同上书,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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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政体问题上,伏尔泰在大量考察和比较了欧洲各国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制度之后,认为“开明君主制度”是最好的政治制度。伏尔泰坚决反对封建专制,认为专制政体的本性是专断,国王是暴君,为所欲为,人民没有自由,所以是不合理的。共和政体虽然崇尚平等和自由,因而原则上是合理的,但是会引起无政府状态,甚至导致暴政,这种集体的暴政比一个专制君主的暴政还要坏得多。因此,最好的政府形式是开明君主制度或君主立宪制度。伏尔泰像孟德斯鸠一样,将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理想化,以之为一种政治制度的典范。在他看来,开明君主制度保存了专制政体中有用的部分和一个共和国所必需的部分,不仅制定有完善的宪法和法律,而且实行权力分立的制度,能够给予自由和平等以根本的保证。
伏尔泰是法国启蒙运动的泰斗和灵魂,被启蒙思想家们公认为导师,他漫长的一生几乎跨越了整个启蒙时代,利用他崇高的威望、广泛的社会影响和大无畏的斗争精神,推动着法国启蒙运动的发展并使其影响扩展到整个欧洲。
第三节 卢 梭
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年)是法国启蒙运动中最激进的思想家,他的自由、平等和人民主权的思想成为法国大革命中雅各宾派的直接思想武器和战斗旗帜。卢梭虽然是启蒙运动的一员,但是当其他启蒙思想家为理性、文明和进步高唱赞歌之时,他却敏锐地意识到自然与文明的对立,揭示了人类社会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从更深的层次对自然、社会和人生进行了冷峻的沉思。不仅如此,卢梭为克服不平等现象而提出的共和国理想亦对后世产生了不同方面的深刻影响。
卢梭1712年6月28日生于瑞士日内瓦一个流亡的法国新教徒家庭,母亲在他出生几天后就去世了,父亲是一位钟表匠,在卢梭10岁时因与人发生诉讼纠纷而离家出走,他从此便失去了家庭的教养和温暖,走上了流浪的人生旅途。恶劣的环境使卢梭沾染了许多恶习,也使他了解到了民众的疾苦。他当过乞丐、学徒、仆役和管家,在20岁左右才开始涉猎各个门类的知识,阅读了贝尔、笛卡尔、洛克、莱布尼茨、孟德斯鸠和伏尔泰的著作。1742年卢梭来到了巴黎,先后结识了孔狄亚克和狄德罗等启蒙思想家,成为启蒙运动阵营的重要成员。1749年初他开始为狄德罗、达朗贝尔主编的《百科全书》撰写词条。同年,卢梭的论文《论科学和艺术的复兴是否有助于敦风化俗》获得了第戎科学院征文奖,第一次提出了自然与文明对立的思想,1755年他的第二篇论文《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出版,进一步发挥了有关的理论。卢梭由此蜚声文坛,成为法国著名的作家和思想家之一,也因此与启蒙思想家们发生了矛盾,以至于人们常常不把他看做是启蒙运动的成员。1761年至1762年,卢梭接连发表了《新爱洛伊斯》、《社会契约论》和《爱弥尔,或论教育》等三部著作。晚年又写出了《山中书简》、《忏悔录》、《对话录卢梭论让·雅克》和《漫步遐想录》等自传性著作,记载了他一生坎坷的生活经历和思想发展的轨迹,表达了他晚年因颠沛流离的生活而对人生的特殊理解和感悟。1778年7月8日,卢梭在孤寂中离开了人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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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在哲学上的主要贡献是他的社会政治学说,围绕着“社会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与“克服社会不平等的途径”这两个主题,他通过《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与《社会契约论》阐发了独具特色的思想。在某种意义上说,卢梭开始了启蒙运动的自我反思和批判。
一、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卢梭的社会政治学说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揭示了“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之间的矛盾。在他看来,要解决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问题,首先必须回溯到人类的“自然状态”,以展示人的本性,由此才能说明造成不平等的原因所在。当然,要从现代人身上追溯人的原始状态是非常困难的,而且这种“自然状态”也许从来就不曾存在,所以当我们分析这种状态的时候,与其说是历史的事实,不如说是某种逻辑上的“假设”。①于是,卢梭使用抽象的分析方法,把“人所形成的人”即社会人与自然人加以比较,将剔除人的社会性之后所剩下的东西看做人的自然本性,由此来研究决定人的本性的自然规律,说明人类社会的基础和不平等的起源。
按照卢梭的分析,处在“自然状态”中的自然人或野蛮人是孤独的,相互之间没有交往和联系,因而不需要语言;两性的结合是完全偶然的,没有固定的居所,不存在家庭;没有农业和工业,没有战争,除了生理上的差异而外彼此自由平等,因而处在和平状态之中。这样的野蛮人的全部欲望表现为肉体的需要,这就是食物、交媾和休息。在自然人的心灵中有两个最原始的原则:自我保存和怜悯。自然法的一切准则都是从这两个原则产生出来的。人类在不知道社会、私有制和家庭,因而没有“你的”和“我的”的观念的状态下度过了许多世纪。“在这种状态中,既无所谓教育,也无所谓进步,一代一代毫无进益地繁衍下去,每一代都从同样的起点开始。许多世纪都在原始时代的极其粗野的状态中度了过去,人类已经古老了,但人始终还是幼稚的。”①
① 参见[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7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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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后来之所以从平等的“自然状态”进入了不平等的“社会状态”,是因为他有一种独特的“自我完善化”的能力。因此,自然人具有理性、文明、语言、社会生活、道德和进步的潜在能力。动物仅仅服从于自然唯一的支配,人则由于这种能力而具有“自由主动者的资格”。当然,这种“自我完善化”能力只是人类进入“社会状态”的可能性,他自己是不能自发地发展起来的,必须借助于许多外部原因的偶然会合,才能使这种可能性成为现实。由于生存所迫,人们发展了不同的技能,学会了使用火,原本离群索居的个人之间增加了接触,形成了语言,智力越来越发达了,人们也开始定居下来,结成了家庭。更重要的是,导致人类不平等的根源,即私有制终于产生了。
“使人文明起来,而使人类没落下去的东西,在诗人看来是金和银,而在哲学家看来是铁和谷物。”②私有制是人类“自我完善化”能力的必然结果,而引起这一变革的则是冶金术和农业。土地的耕种势必引起土地的分配,首先是劳动使人拥有了土地产品的权利,然后就拥有了土地本身。“谁第一个把一块地圈起来并想到说:这是我的,而且找到一些头脑十分简单的人居然能相信了他的话,谁就是文明社会的真正奠基者。”③当然,私有观念并不是突然之间在人类思想中凭空产生的,一定要取得了很大的进步,获得了许多技能和知识,才能最后达到这一自然状态的终点。总之,正是由于私有制的产生,人类从此便由自由平等的自然状态陷入了没有自由和平等的社会痛苦之中。
卢梭关于私有制是人类不平等的根源的思想是非常深刻的,他认为私有制并不是天赋的自然权利,而是历史的产物,它是人类一切灾难痛苦的罪魁祸首。然而在他看来,正是由于私有制是文明社会的基础,而我们又不可能重新退回到自然状态之中去,所以私有制是不可能被消除的,我们只能限制和约束它。
由此出发,卢梭描述了人类社会不平等的发展阶段。
二、社会不平等的发展阶段
在人类中有两种不平等,一种是自然不平等即生理上的不平等,另一种是社会不平等即精神上或政治上的不平等。人与人之间的自然差异在自然状态下是微不足道的,但是在社会状态下,不仅社会不平等,即使是自然不平等,也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如前所述,私有制是文明社会的开端,一切社会发展的基础,而社会发展的结果就是社会不平等的产生和深化。社会不平等的发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法律和私有财产权的设定是第一阶段;官职的设置是第二阶段;合法的权力变成专制的权力则是第三也是最后阶段。
①[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109页。
②同上书,121页。
③ 同上书,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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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是私有制的产生。私有财产的出现使原来微不足道的自然差异在劳动中产生了不同的结果,有些人富了,有些人则难以维持生活。土地很快被瓜分完毕,大多数人成了没有土地的穷人。于是,富人与穷人便有了不同的性格:富人只想保持自己的财产,统治、掠夺和奴役穷人;而没有土地的穷人则基于自然权利把自己的需要看做是对他人财产的权利,他们被迫不是接受就是掠夺富人的财产。由此,一方面产生了统治和奴役的关系,另一方面产生了暴力和掠夺的关系,社会陷入了可怕的战争状态。富人觉得这场战争对自己不利,终于想出了一个最深谋远虑的计划。他们对穷人说:“咱们联合起来吧,好保障弱者不受压迫,约束有野心的人,保证每个人都能占有属于自己的东西。因此,我们要创立一种不偏袒任何人的、人人都遵守的维护公正与和平的规则。这种规则使强者和弱者同样尽相互间的义务,以便在某种程度上,补偿命运的不齐。”①就这样富人欺骗穷人订立契约,建立了国家政权。终于,富人对穷人的统治被合法地确立起来,他们的财产受到了政治法律制度的保障,这就是不平等发展的第二阶段。人们订立社会契约,建立公共权力和法律制度,目的是保障社会安定。但是,由于法律巩固了所有权,使巧取豪夺变成了合法的权力,结果是富人获得了新的统治力量。随着政治法律制度的发展,权力逐渐被固定下来,人们开始将公共权力托付给私人,这就为个人将国家占为已有创造了条件。政府腐化败坏的结果是合法权力变成了专制权力,统治者把自己看做主人,而将臣民看做是奴隶,这就是不平等发展的第三阶段。
于是,伴随着人类文明进步的是不平等的深化和普遍的道德堕落。“这里是不平等的顶点,这是封闭一个圆圈的终极点,它和我们所由之出发的起点相遇。在这里一切个人所以是平等的,这是因为它们都等于零。臣民除了他自己的意志以外没有别的法律;君主除了它自己的欲望以外,没有别的规则。”物极必反,事物总是向对立面转化,人民必将以同样的手段来还报暴君。暴君一当他被驱逐的时候,他是不能抱怨暴力的。“以绞杀或废除暴君为结局的起义行动,与暴君们前一日任意处理臣民生命财产的行为是同样合法。暴力支持他;暴力也推翻他。”①卢梭关于社会不平等发展阶段的分析中渗透着深刻的辩证法思想,得到了恩格斯的高度评价。②
①[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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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契约论
自由和平等是卢梭社会政治哲学的最高目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探讨了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所关注的则是如何实现社会平等的问题。由于人类不可能回归平等的自然状态,所以卢梭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在社会秩序中,从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着眼,能不能有某种合法的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③。在卢梭看来,“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这种变化是怎么形成的?我不清楚。是什么才使这种变化成为合法的?我自信能够解答这个问题”④。卢梭的目的是寻找一种真正合法的社会契约来取代以往以牺牲人的自由平等为代价的社会契约。
像近代政治思想家们一样,卢梭认为构成一切权利的基础的社会秩序并非源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自然与暴力都不能成为合法权利的基础,契约才是“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⑤。所以,社会契约是合法权利和正常的政治制度的必要条件和前提。我们可以设想,当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超过了个人所能应付的界限的时候,这种原始状态就不可能继续下去了,人类只有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克服这些障碍。若要想既保存自己又不妨害自身,就必须“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⑥。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因此,合理的社会契约其要旨就在于“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⑦。由于这种转让的条件对每个人都是同样的,因而每个人并没有把自己奉献给任何人,反而从所有订约者那里获得了自己转让给他们的同样的权利,所以每个人在订约后仍然只是服从自己本人,而且像以往一样自由。这样的社会契约可以简化为一句话:“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①。所谓“公意”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它是从作为个人意志的总和的“众意”中除掉相异部分而剩下的相同部分,因而永远是公正的。“公意”在具体政治实践中表现为法律。法律就是作为立法者的全体人民对作为臣民的全体人民所作的规定。所以,法律不仅保障公民的权利平等,而且是自由的基石,“唯有服从人们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②。因此,“我们无须再问应该由谁来制定法律,因为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也无须问法律是否会不公正,因为没有人会对自己本人不公正;更无须问何以人们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从法律,因为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③。
①[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145~146页。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3卷,359页。
③[法]卢梭:《社会契约论》,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
④ 同上书,8页。
⑤ 同上书,14页。
⑥⑦同上书,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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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这一契约行为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和集体的“共同体”,即由全体个人的结合而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往叫做“城邦”,现在称为“共和国”。共和国的主权即最高权力属于全体人民。在人民主权的国家中,每个人都具有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双重身份,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在此只有相对的意义。卢梭反对洛克和孟德斯鸠等人关于权力分立的学说,主张人民主权至高无上因而不可分割。为了使社会契约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其中蕴含着这样的规定,即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强迫它服从,对卢梭来说,这就等于说“迫使他自由”④。在近代思想史上,卢梭既不赞成专制制度,也不赞成君主立宪制度,而是独树一帜地拥护民主共和国。在他看来,只有在这样的社会契约之下,人类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所发生的变化才是合理的,“在他们的行为中正义代替了本能,而他们的行动也就赋予了前所未有的道德性”⑤。虽然在社会状态下人失去了许多自然的东西,但是却使人们从中得到了巨大的收获,从一个愚昧的局限的动物一变而成为一个有智慧的生物,一个真正的人。更重要的是,这样的社会契约不但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以道德和法律的平等代替了自然所造成的生理上的不平等,从而实现了人与人之间的真正的平等。
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激烈地批判了现存的社会状态,表现出了一种回归自然的倾向。然而他也意识到,人类实际上是不可能再回到自然状态之中去的。于是,他在《社会契约论》中寻找一种在进入社会状态的时候不至于丧失自由和平等的社会契约,他自认为找到了,这就是人民主权的民主共和国。也正是因为如此,卢梭成了法国大革命雅各宾派的思想导师。在这个问题上,康德似乎比卢梭清醒。按照他的观点,卢梭幻想将立法与守法统一起来从而实现真正自由的政治理想是不可能成为现实的,我们最好把它当做一种道德理想。卢梭还是一位有争议的思想家,例如有人将他看做是反对启蒙运动的浪漫主义运动之父,亦视之为现代专制主义的创始人。①
①[法]卢梭:《社会契约论》,24\~25页。
②同上书,30页。
③同上书,50~51页。
④ 同上书,29页。
⑤同上书,29~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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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虽然卢梭通常被看做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的重要思想家,但是在他与其他启蒙思想家之间确实存在着巨大的分歧。正当启蒙思想家们为理性、文明、科学和进步而高唱赞歌之时,卢梭却敏锐地觉察到了现代社会所隐含的危险,他将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对立起来,揭示了自然与文明之间、道德与理性之间的深刻矛盾。卢梭的这些思想不仅启发了康德,使之更加自觉、深入地开始了对启蒙主义的反思,而且直到今天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第四节 拉美特利
拉美特利(Julien Offroy de La Mettrie,1709—1751年) 是 18 世纪法国唯物主义最早的代表,生于不列塔尼地区圣马洛的一个富商家庭。早年学习神学,后转学医学,1733年获医学博士学位,赴荷兰莱顿大学师从名医波尔哈维,波尔哈维的医学机械论对于拉美特利哲学思想的形成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1735年他回到故乡行医,翻译了波尔哈维的一系列主要著作,并撰写了许多重要的医学论著,在医学界赢得了极高的声望。1742年他来到巴黎,成为格拉蒙公爵的私人医生,并经公爵推荐成为法兰西近卫军团军医。1745年他发表了第一部哲学著作《心灵的自然史》,1747年发表了代表作《人是机器》。这两部著作的出版,使作者遭到了教会的迫害和攻击,被迫逃亡普鲁士,经柏林科学院院长莫泊都依的举荐,拉美特利进入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二世的宫廷,担任国王的私人医生和侍读官,深得国王的宠爱。在所谓开明君主的保护下,拉美特利有了一个宁静的学术环境,先后又发表了《人是植物》、《伊壁鸠鲁体系》和《论幸福》等哲学著作。1751年11月因食物中毒而死。拉美特利英年早逝招致他的论敌的攻击和中伤,他们污蔑唯物主义就是追求物质享受,以至于后来有许多唯物主义哲学家拒绝接受唯物主义的称号。
①参见[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2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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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美特利是一位立场鲜明的哲学家。他明确宣称哲学具有两大对立的阵营,即唯物论和唯灵论,并且公开表明自己是唯物主义者。在宗教问题上,他激烈地批判宗教神学,为自然神论和无神论辩护。他的机械唯物论和无神论思想使之成为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的重要代表。
一、心灵和身体的关系
拉美特利认为,心灵和肉体的关系问题是哲学的根本问题,他围绕着这一根本问题将哲学分为唯物论体系和唯灵论(即唯心论)体系两大类。唯灵论采取的是先天的方法,笛卡尔们、马勒伯朗士们、莱布尼茨们和沃尔夫们从上帝和精神出发的玄想和空谈,对我们没有任何益处。莱布尼茨的单子论将物质心灵化,而笛卡尔的二元论认为人身上有两种不同的实体,就好像他们亲眼所见并曾经好好数过一样,这是十分荒谬的。与此相反,唯物论采用的是后天的方法,即通过经验和观察从人体的器官中把心灵解剖分析出来。只有经验和观察才能作为我们的指导,在这个问题上只有医生才有发言权,所以在那些曾是哲学家的医生们的记录里,处处都是经验和观察;而那些不曾作为医生的哲学家们,一点经验和观察都没有;至于神学家们,他们的晦涩的学问正好歪曲了这个问题,把人们引向了各种偏见和宗教狂热上面去,使人们对于人体的机械作用一无所知。拉美特利本人既是医生又是哲学家,他力图用当时的先进医学知识来论证唯物主义,用生理心理学来说明心灵和身体的关系。
拉美特利试图通过经验的观察表明心灵的特性明显地依赖于身体的状况。在他看来,每个人个性特征的不同是由不同的体质造成的。身体有病,心灵也会出现疾病。他还考察了食物等于人的精神和性格的影响。每当用各种富有活力的养料、各种烈酒去喂一喂躯体,就会使心灵勇气倍增。年龄对于心灵也有必然的影响。因为身体随着年龄变化而变化,心灵随着肉体的进展而进展,年老体衰时,心灵也随之衰弱。气候也能影响人的精神状态,气候环境的改变会使人感到水土不服。拉美特利以此来证明心灵对于身体的依赖关系,从而说明了心和身的统一性。他的结论是:“各式各样的心理状态,是和各种身体状态永远紧密地关联着的。”①
①[法]拉美特利:《人是机器》,25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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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是机器
按照拉美特利的观点,心灵依赖于身体,是肉体的一部分和原动力,因而都是由物质构造的,都服从于机械运动的规律。
拉美特利直接继承了笛卡尔的机械自然观。笛卡尔认为自然界的一切物质事物都服从于机械运动的规律,动物包括人的肉体是一种非常复杂的自动机,以机械的方式对外部刺激做出反应,因而提出了“动物是机器”的论断。但是,笛卡尔又是一位二元论者,他认为人的心灵是一种非物质性的东西,不服从于机械运动的规律。拉美特利反对笛卡尔的二元论,他把机械论的思想贯彻到底,继笛卡尔提出“动物是机器”之后,提出了“人是机器”的思想。
动物和人之间并没有根本的区别,它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人和动物在生理构造上完全相似,人除了拥有语言之外,在性质上和其他动物没有什么区别。从动物到人没有剧烈的变化,两者之间没有先天的区别。动物和人一样有着相似的肌体组织,与人有着同样的活动,同样的情感,同样的痛苦,同样的快乐。它们知道自己的过错和我们的过错,懂得善恶,对自己的行动有所意识。如果说人和动物有什么区别,那只是因为两者在想象能力的大小、神经纤维的粗细和敏锐程度上有所不同罢了。如果我们认识到人和动物的一致性、相似性和共同性,那么从“动物是机器”就可以自然地得出“人是机器”的结论。人是一架机器,它比最完善的动物再多几个齿轮,再多几条弹簧,脑子和心脏的距离在比例上更接近一些,所接受的血液更充分一些,因而就产生了理性。除此之外再没有别的区别。
拉美特利与笛卡尔同样认为人体具有机械性,不过拉美特利更彻底的地方在于他否认有独立的心理实体存在。在他看来,心灵只是一个毫无意义的空洞的名词,当一个思想严谨的人使用这个名词时,它只是指我们身体里那个思想的部分。拉美特利把心灵看做是身体的一个部分,认为它也是物质性的东西。心灵是物质性的与心灵能够思想是不矛盾的,“思想和有机物质决不是不可调和的,而且看来和电、运动的能力、不可入性、广袤等等一样,是有机物质的一种特性”①。拉美特利把思想看做是物质的一种特性,反对非物质的心灵,彻底地坚持了唯物主义一元论。
然而,拉美特利基于机械唯物论对于人的理解具有严重的局限性。首先,他否认了人和动物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区别和剧烈的变化,甚至认为动物也有道德,最终把人等同于动物。其次,他将人的身体运动全部等同于机械运动,没有看到人体中还存在着热运动、新陈代谢、同化和异化、遗传和变异等生物的运动形式。最后,拉美特利还将人的思想、意识活动也说成是机械运动,认为人的大脑之所以有理性活动,只是因为比动物多几个齿轮,多几根发条,脑子和心脏的距离成比例地更接近一些,把人脑也看成是一架机器。事实上,思想是高度发展的物质器官大脑的产物,思维运动是一种最高级的运动形式,人类的思维能力是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形成的,思想的内容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因此思想并不是像钟表一样的机械活动。
①[法]拉美特利:《人是机器》,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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