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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通过他的《精神现象学》解决了康德的认识论问题,也确立了“实体即主体”的基本原则。如果说在黑格尔那里,《精神现象学》完成的是人类精神“从现象到本质”的认识过程,那么可以说现在黑格尔着手进行的是“从本质到现象”,即从《精神现象学》的成果回过头来重新解释我们的世界了。
三、逻辑学
黑格尔在《逻辑学》第一版序言中指出,近25年以来——按时间推算应当是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二版出版以来,“那种被叫做形而上学的东西,可以说已经连根拔掉,从科学的行列里消失了”;“科学和常识这样携手协作,导致了形而上学的崩溃,于是便出现了一个很奇特的景象,即:一个有文化的民族竟没有形而上学就像一座庙,其他各方面都装饰得富丽堂皇,却没有至圣的神那样”①。虽然康德批判形而上学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清除而是为了重建形而上学,但是由于他对形而上学的批判影响太大了,以至于重建形而上学不仅对康德而且对他的后继者们都构成了一个难上加难的难题。现在,历史的重任就落到了黑格尔的肩上。于是在《精神现象学》之后,黑格尔便着手写作《逻辑学》。
黑格尔的《逻辑学》与他的《精神现象学》一样是一部前无古人、独一无二的哲学著作,不过它所体现的是黑格尔完全不同的另一种风格。如果说《精神现象学》是一部才气喷涌、充满激情的作品,那么可以说《逻辑学》则是一部简洁明快、推理缜密的著作。在《精神现象学》中,不仅我们甚至黑格尔本人的思想航船都在辩证法之强力的推动下身不由己而一发不可收拾。而《逻辑学》在某种意义上则是远离激情的:“学习这门科学,在这个阴影的王国中居留和工作,是远离感性直观和目的、远离感情、远离仅仅是意见的观念世界的。”②显然,不仅是因为《逻辑学》所处理的对象不同于《精神现象学》,而且此时的黑格尔对于辩证法的使用也已经得心应手、驾轻就熟了,他冷静地处理面前的对象,恰如其分而且有条不紊。
①[德]黑格尔:《逻辑学》,上卷,1、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
②同上书,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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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以《精神现象学》为其前提:“意识,作为显现着的精神,它自己在途程中解脱了它的直接性和外在具体性之后,就变成了纯知,这种纯知即以那些自在自为的纯粹本质自身为对象。它们就是纯思维,即思维其本质的精神”①。所以,《精神现象学》乃是“纯科学概念的演绎”,而《逻辑学》便以这些“纯科学概念”作为它的研究对象。
在黑格尔哲学中,“逻辑学”相当于传统哲学中形而上学或本体论的地位。
(一) 历史与逻辑
黑格尔的逻辑学与通常意义上的逻辑学不同。对他来说,逻辑学就是本体论。
表面看来,黑格尔把逻辑学等同于本体论,与通常的观念大相径庭,然而实际上他的思想却的确符合形而上学的内在精神。在近代哲学中,通常逻辑学亦即形式逻辑所研究的只是单纯主观的思维形式,而古代哲学却有所不同。古代的形而上学主张“唯有通过思维对于事物和在事物身上所知道的东西,才是事物中真正真的东西;所以真正真的东西并不是在直接性中的事物,而是事物在提高到思维的形式、作为被思维的东西的时候。因此,这种形而上学认为思维及思维的规定并不是与对象陌生的东西,而毋宁是对象的本质,或者说,事物与对事物的思维”,因而“思维在它的内在规定中,和事物的真正本性是同一个内容”②。作为形而上学的创始人,亚里士多德从范畴入手来解决存在问题,通过以实体(ousia)为中心的十个范畴确立了“存在之网”或世界的逻辑结构。后来经过中世纪哲学的改造乃至到了近代哲学那里,实体才从范畴体系中独立了出来,成了本体论所研究的最高对象。康德对亚里士多德的范畴体系做了调整,提出了四组十二个范畴作为知性为自然立法的根据,以将范畴主观化、内在化的方式,有条件地确立了世界的逻辑结构。现在黑格尔要做的工作就是恢复亚里士多德哲学的传统,重新赋予范畴以客观性的意义。
黑格尔的逻辑学不仅与本体论是同一的,而且与认识论、辩证法也是同一的。
逻辑学讨论的是思维规律和纯粹的思想规定,因而也可以说就是认识论。然而对黑格尔来说,所谓思维规律或者纯粹的思想规定不仅仅是主观范围内的事情,它们同时亦是事物的客观规律和本质规定。另一方面,无论逻辑学还是认识论从根本上都是以辩证法为其基本形式的。所以,黑格尔与众不同之处就在于,他以独特的方式将所有的哲学部门熔为了一炉。
①[德]黑格尔:《逻辑学》,上卷,5页。
②同上书,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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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精神现象学》之后,黑格尔首先做的一项工作就是建立世界的逻辑结构,亦即对纯粹本质性的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以期为哲学奠定基础。这些就构成了他的《逻辑学》的内容。当人类精神达到了“绝对知识”之后,整个认识过程便纯化成了范畴,《逻辑学》就以此作为它的对象。在黑格尔看来,人类精神对绝对的认识是一个艰苦漫长的过程,这个过程亦是一个由浅入深、从简单到复杂、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而哲学史恰恰就是这一过程的最高体现。在哲学史中,每个哲学体系都有它自己独特的哲学原则,它们都代表着人类精神认识绝对的一个阶段。因而看似相互对立、杂乱无章的哲学史实际上乃是“二个”哲学的发展过程。这就是说,只有一种哲学而没有许多种哲学,不同的哲学体系不过是这一种哲学在不同阶段上的表现,它们独特的哲学原则就凝结为范畴,构成了范畴体系上的诸多环节。所以黑格尔主张历史与逻辑是一致的,他所做的工作无非是将人类精神认识绝对的哲学史纯化为一个有着内在联系的、有机的范畴体系。
(二) 阴影的王国
如果说《精神现象学》是黑格尔哲学的导言,那么可以说《逻辑学》就是黑格尔哲学的基础。黑格尔的逻辑学既不同于形式逻辑,也不同于康德的先验逻辑:它所研究的既不是空洞的思维规律,也不是主体的先天认识形式,而是事物的纯粹的本质性因素纯思想规定。因此,黑格尔的逻辑学与康德的先验逻辑一样都是具有认识论意义的逻辑,但是它同时亦消解了康德先验逻辑的单纯主观性和静态结构的局限性,因而不仅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且具有本体论的意义。黑格尔说:“逻辑须要作为纯粹理性的体系,作为纯粹思维的王国来把握。这个王国就是真理,正如真理本身是毫无蔽障,自在自为的那样。人们可以说,这个内容就是上帝的展示,展示出永恒本质中的上帝在创造自然和一个有限的精神以前是怎样的。”①根据这段话,人们完全有理由认为黑格尔哲学是极其荒谬的,他似乎主张绝对精神在外化为自然和人类精神之前,首先在某个地方进行着逻辑推演,然后才由这种纯粹的思想规定产生出自然和人类精神来。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作为一个唯心主义者,而且是有史以来最大的形而上学家,黑格尔所讲的“以前”并不是时间意义上的在先,而是逻辑意义上的在先。从时间上讲,黑格尔承认自然在人类精神之前就已经存在了。但是从逻辑上讲,就本质而言,精神则是真正在先的,因为它所体现的乃是决定世界之为世界、自然之为自然的本质和根据。当然,黑格尔把本质性的东西看做是精神性的存在归根到底是错误的。
①德]黑格尔:《逻辑学》,上卷,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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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的逻辑学虽然以纯思想规定为其研究的对象,然而他并不认为脱离现实脱离具体内容的“纯粹思想”是某种现实的存在。正如他所说的,“逻辑的体系是阴影的王国,是单纯本质性的世界,摆脱了一切感性的具体性”①。实际上,逻辑学是从“一个方面”即本质的方面来展示真理,因而逻辑的理念还只是“幽灵”而不是活生生的灵魂,或者说,还不是现实的真理。
逻辑学以纯思想规定为其研究的对象,也就是以范畴作为它的研究对象。当我们说范畴是具有本体意义的本质性因素的时候,这并不意味着范畴是什么高不可攀的神秘的东西,其实它就存在于我们的思想和语言之中。黑格尔说:“思维形式首先表现和记载在人的语言里。人兽之别就由于思想,这句话在今天仍须常常记住。语言渗透了成为人的内在的东西,渗透了成为一般观念的东西,即渗透了人使其成为自己的一切;而人用以造成语言和在语言中所表现的东西,无论较为隐蔽、较为混杂或已经很明显,总包含着一个范畴;范畴的东西对人是那么自然,或者不如说它就是人的特有本性自身。”②所以,哲学不需要特殊的术语。然而这并不是说逻辑学是一项十分容易的工作,其困难之处乃在于如何使“熟知”纯化为“真知”,亦即将人们日常使用的语言纯化为哲学的概念。
黑格尔的逻辑学是一项前所未有的崭新的事业。他一方面要总结人类精神对于绝对的认识史这已经由他的精神现象学完成了,另一方面要把人们的日常语言纯化为崭新概念,另外还要改造传统的逻辑学,使概念“流动”起来,使“逻辑的枯骨”通过精神成为有血有肉的实在。通过黑格尔的努力,他终于将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观念付诸实现,为世界确立了一个十分完善的逻辑结构。
(三)世界的逻辑结构
黑格尔的《逻辑学》(大逻辑)分为“客观逻辑”和“主观逻辑”两大部分,其中“客观逻辑”分为“存在论”和“本质论”,“主观逻辑”是“概念论”。《哲学全书》中的逻辑学部分(小逻辑)则没有区分“客观逻辑”和“主观逻辑”,而是直接划分为“存在论”、“本质论”和“概念论”。
按照黑格尔的观点,“客观逻辑”部分地与康德的先验逻辑相一致,而更重要的是它取代了传统的形而上学或本体论的位置。康德的先验逻辑本身就是“内在形而上学”,因为它有条件地以范畴体系确立了世界的逻辑结构,而黑格尔所要做的就是在此基础之上重新恢复形而上学的客观性原则。“主观逻辑”所讨论的是传统的形式逻辑的内容,当然经过了黑格尔的改造。不仅如此,这一部分甚至处于逻辑学的最高阶段,因为在黑格尔看来,“概念”乃是“存在”和“本质”的真理。显然,黑格尔的逻辑学仍然给形式逻辑留有一席之地,那种认为辩证逻辑排斥形式逻辑的看法是错误的。黑格尔其实并不否认形式逻辑在认识中的作用,他只是认为形式逻辑是有局限的,仅仅停留在此不可能把握事物活生生的生命。
①德]黑格尔:《逻辑学》,上卷,42页。
②同上书,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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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客观逻辑”包括“存在论”与“本质论”,“主观逻辑”就是“概念论”。因此逻辑学的具体内容划分为三编:
第一编“存在论”研究的是直接性的认识阶段,在这一部分中范畴推演的特点是“过渡”,亦即从一个直接性的东西过渡到另一个直接性的东西。在这个阶段,概念还处在“自在的”或潜在的阶段,其内容是尚未展开的。“存在论”包括“规定性(质)”、“大小(量)”和“尺度”三个阶段,它以“存在”范畴作为开端,从一个范畴过渡到另一个范畴,最后扬弃了自身的直接性而进入到了间接性的领域,由此而过渡到了“本质论”的领域。
第二编“本质论”研究的是间接性的认识阶段,在这一部分中范畴推演的特点是“反映”(Reflexion),亦即成双成对的概念既相互对立又相互映现自身,这是“自为的”或处于展开过程中的阶段。“本质论”包括“作为反思自身的本质”、“现象”和“现实”三大阶段,反思概念以在他物中映现自身的方式展开自身,最终扬弃了直接性与间接性之间的矛盾,成为一个统一的概念的诸多环节,从而进入了“概念论”的领域。
第三编“概念论”研究的是直接性与间接性的统一、自在与自为的统一,相互对立的概念现在消融为一个概念,在这一部分中范畴推演的特点是“发展”,这是逻辑学的最后也是最高的阶段。“概念论”包括“主观性”、“客观性”和“理念”三大阶段,黑格尔在此讨论了概念、判断和推理,机械性、化学性和目的性,以及生命、认识的理念和绝对理念,最终扬弃了一切差别和对立,将所有的范畴融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这个整体就是“绝对理念”。
黑格尔在正式进入逻辑学的内容之前,首先说明了科学为什么以“存在”作为开端的理由。由于他的逻辑学就是形而上学或本体论,因而巴门尼德的“存在”理所当然地成为了逻辑学的开端。在黑格尔看来,他的逻辑学所确立的范畴体系并不是他自己的独创,而是对哲学史这个关于绝对的认识史的概括和总结,所以他的工作就是以所有哲学的基本原则亦即范畴为“原料”形成一个统一的逻辑系统,而所有这些范畴作为“绝对”的诸多环节都被安排在恰当的位置之上,由此而形成的即是一个完整的“绝对”。当然,这里所说的“绝对”还不是现实的绝对精神而只是绝对精神的“骨架”或结构,只有到了“精神哲学”之中绝对精神才真正成为现实,所以黑格尔称之为“绝对理念”。不仅如此,由于人类精神对于“绝对”的认识就是“绝对”对其自身的自我认识,因而“绝对”的范畴体系实际上并不是我们推演的结果,而是它自己扬弃自己、自己推演自己的自我运动。众所周知,黑格尔逻辑学中的范畴推演不乏牵强附会之处,不过从总体上看的确具有极其严整的逻辑必然性。只要我们从它的第一个范畴“存在”开始进入这个逻辑系统,立刻就会身不由己地融入其中,感受到辩证法那种不可抗拒的强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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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哲学是西方哲学史上公认最富于内在逻辑性、形式上最完善的哲学体系,他的逻辑学尤其如此。然而黑格尔自己并不认为他的逻辑学已经完善了。在他看来,这是一项新的事业,因而需要长时间的研究探讨。黑格尔不仅曾经在课堂上反复尝试过不同的范畴推演方式,而且在临去世之前还在修改《逻辑学》。在去世前一个星期,1831年11月7日,黑格尔在《逻辑学》第二版序言中说,想到柏拉图曾经七次修改《国家篇》,一部现代包含着深刻内容的哲学著作就应该修改七十七次才对。由此可见,黑格尔始终没有停止过对其哲学体系的探索。
四、哲学全书
通常我们所说的黑格尔的哲学体系就是《哲学全书》的体系。黑格尔对于哲学体系的思考由来已久,因为这乃是康德、费希特和谢林试图解决而没能最终解决的难题。在他看来,哲学是科学,而唯有当它是一个体系的时候才真正称得上是科学。所以在黑格尔出版发表了《精神现象学》和《逻辑学》之后,如何将哲学构成为一个科学的体系就成了摆在他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哲学全书》
1816.年当黑格尔在海德尔贝格大学准备讲课的时候,他不想像康德那样使用现成的教材而希望使用自己编写的教学纲要,因为没有任何一部现成的教材适合他的哲学体系。于是黑格尔一边以口授的方式讲课,一边着手编写新的教学纲要,这就形成了《哲学全书》。在1817年这部教学纲要出版之时,黑格尔写道:“为了适应我的哲学讲演的听众对一种教本的需要起见,我愿意让这个对于哲学全部轮廓的提纲,比我原来所预计的更早一些出版问世。”①与此同时,黑格尔强调说,由于该书采取的是纲要形式,因而它不仅未能依照理念的内容予以详尽发挥,而且它的系统推演的发挥也是特别浓缩的。所以作为纲要,《哲学全书》一方面是对哲学体系之轮廓的概括,另一方面亦表明其内容的发挥还有待于口头的讲授。
①[德]黑格尔:《小逻辑》,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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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全书》于1817年出版了第一版,1827年出了第二版,内容比第一版增加了一倍,1830年第三版问世,虽然篇幅增加不多,但文字的改动数以千计。显然,黑格尔在此下了很大的工夫。黑格尔去世之后,人们在编辑他的著作时把学生听课的笔记补充进去作为该书的“附释”,对于人们一般地理解黑格尔的思想很有帮助,然而专家学者们却宁愿让这本书保持原样,把那些学生笔记依时间的顺序整理出版,后来《黑格尔全集》出版批判版的时候就采取了这样的方式。
我们通常所说的黑格尔的哲学体系就是这个《哲学全书》的体系。就此而论,我们既不应该因为它只是纲要而忽视其意义,同时也不应该认为《哲学全书》的体系就是黑格尔定了型的哲学体系。显然,比较这本书的不同版本我们就会发现,黑格尔哲学体系的框架大致如此,而内容和细节则始终处于变化之中。
(二)逻辑、自然和精神
《哲学全书》分为三大部分:“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逻辑学”是研究理念的自在自为的科学,它讨论的是纯粹的本质性因素亦即纯思想规定或范畴;“自然哲学”是研究理念的异在或外在化的科学,它讨论的是理念外化自身而成为自然亦即理念的外在表现;“精神哲学”研究的是理念由它的异在返回它自身的科学,它讨论的是理念通过人类精神重新获得自己的形式,从而成为真正的现实的过程。
《哲学全书》中的“逻辑学”部分(小逻辑)基本上是《逻辑学》一书(大逻辑)的概要,虽然它们在形式、内容和细节等方面有许多差异。在“逻辑学”的结尾处是从“逻辑学”到“自然哲学”的过渡。从本体论上说,当逻辑理念在“概念论”中达到了“绝对理念”亦即自在自为的真理之时,“按照它同它自己的统一性来看,就是直观,而直观着的理念就是自然”①。这就是说,“绝对理念”扬弃了一切差别和矛盾而实现了自身统一性,这个直接的统一性就是一个简单的事实,一个消解了所有间接性的现成的东西,这个东西就是“自然”。从宇宙论上看,这个达到了自身统一性的直接性(直观)的理念由于返回自身而享有绝对的自由,因而它便自由地决定将自身中的特殊规定和诸环节“释放”出来,将其自身作为它自己的反映,自由地外化为自然。换言之,现在“存在”在这里成了“存在着的理念”;而存在着的理念也就是“自然”。显然,从逻辑理念到自然的过渡具有某种神秘主义的色彩,不过这里的“过渡”不应该理解为时间意义上的过程,而应该看做是逻辑上的关系:逻辑理念是自然的本质性因素,自然乃是逻辑理念的外化和表现。
①[德]黑格尔:《小逻辑》,4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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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近代哲学机械论的自然观不同,德国古典哲学的自然观将自然看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以渗透于自然之中的内在的精神活动来解释自然的运动,将自然理解为历史性的运动发展的过程。这种思辨的自然哲学经过谢林的发扬光大,在当时的科学家们中间曾经引起了热烈的反响,他们在谢林的自然哲学中发现了一种不同以往的理解和说明自然的新的方式。与谢林相比,黑格尔的自然哲学显然更系统更完善,但是当他建立自己的自然哲学的时候,由于思辨的自然哲学已经为科学家们所厌倦,所以其影响反而没有谢林大。
在黑格尔看来,“自然界是自我异化的精神。精神在自然界里一味开怀嬉戏,是一位放荡不羁的酒神。在自然界里隐藏着概念的统一性”①。绝对外化它自己而成为自然,自然不过是绝对的表现。然而也正是因为如此,绝对还不是现实的它自己,换言之,绝对还不是绝对精神。因此,黑格尔给自然哲学提出的课题是“扬弃自然和精神的分离,使精神能够认识自己在自然内的本质”②。他把考察自然的方式规定为“概念的认识活动”,它是理论态度与实践态度的统一,其目的是把握事物的内在本质。在这种认识活动之中,我们强迫像希腊神话中那位千变万化的海神“普罗丢斯”一样的自然界停止它的变化,在我们面前显现和说明自身。
黑格尔把自然界划分为三个领域,这就是“力学”、“物理学”和“有机学”。“自然哲学”中的第一篇“力学”考察的是空间和时间、物质和运动以及天体的运动。“自然哲学”中的第二篇“物理学”考察的是表现为必然性纽带的隐蔽概念,在差别和对立中相互反映的个体性,分为“普遍个体性”、“特殊个体性”和“总体个体性”。在总体个体性中的“化学过程”中,无机自然界达到了最高的顶峰,向有机界这个更高的领域过渡。“自然哲学”中的第三篇“有机学”考察的是达到了其实在性的概念,作为充实的、自我性的、主观的总体,这就是“生命”。生命有机体划分为“地质有机体”、“植物有机体”和“动物有机体”,其终点就是精神的诞生。
“自然哲学”以从自然向精神的过渡作为它的终点。自然发展到了这样的阶段,它在有生命的东西中得到了完成。因此,“精神是在自然界中发展出来的。
①德]黑格尔:《自然哲学》,2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②同上书,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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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界的目标就是自己毁灭自己,并打破自己的直接的东西与感性的东西的外壳,像芬尼克斯那样焚毁自己,以便作为精神从这种得到更新的外在性中涌现出来”①。因此,精神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两者在根本上是统一的:精神是自然的本质,自然是精神的异化或表现。所以精神既可以说在自然之后,也可以说在自然之前:精神是从自然界中发展出来的,因而自然在时间上是在先的;然而就精神是自然的本质,精神是自然的真理性和最终目的,是理念的真正现实而论,精神则是真正在先的。“自然并不是一个固定的自身完成之物,可以离开精神而独立存在,反之,唯有在精神里自然才达到它的目的和真理。同样,精神这一方面也并不仅是一超出自然的抽象之物,反之,精神唯有扬弃并包括自然于其内,方可成为真正的精神,方可证实其为精神。”②于是,我们就从自然哲学进展到了精神哲学。
“精神哲学”是黑格尔哲学全书体系中的最高阶段。如果说绝对理念在“逻辑学”中是潜在的,在“自然哲学”中是异在的,那么可以说它在“精神哲学”中则是现实的。因而“精神哲学”中所讨论的精神的发展过程既是人类精神认识绝对的过程,也是绝对成为绝对精神的过程,这两者是同一个过程。正是通过人类精神等于绝对的认识过程,绝对达到了自我认识从而成为了真正的现实。
“精神哲学”划分为三个阶段:“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当精神还只是处在它的尚未展开的概念中,还没有使它的概念成为有客观性的东西的时候,精神就是“主观精神”,也就是个体精神。“主观精神”分为“灵魂”、“意识”和“自我规定着的精神”三个环节,分别是“人类学”、“精神现象学”和“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其结果是“自由意志”的形成。“客观精神”以自由意志为前提,它是个人之内在精神的外部表现,也就是现实的人类精神所创造的社会、国家、政治法律制度、风俗习惯和伦理道德等等的世界,所以它讨论的是普遍的精神。“客观精神”的三个发展阶段是“抽象法”、“道德”和“伦理”。精神在“抽象法”阶段表现为抽象的自由,自由意志尚处在外在化、客观化的阶段;“道德”所体现的是主观的自由,内在的良心;而“伦理”所体现的则是自由的充分实现,达到了内部与外部、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统一。这一部分主要体现了黑格尔的法哲学和历史哲学的思想。
在某种意义上说,黑格尔可以看做是历史哲学创始人之一,许多人了解黑格尔都是从他的历史哲学开始的。从“实体即主体”的原则出发,黑格尔主张世界历史是一个合理性实现自身而成为现实性的过程,也就是自由成为现实的过程,因为自由乃是精神的本性:“世界历史无非是‘自由’意识的进展”,整个世界的最后的目的就是精神对其自身的自由的意识,亦即自由的现实。①然而,自由毕竟只是内在的观念或原则,就其本身而言还不是真正的现实。所以内在的观念必须通过外在的手段加以实现,而驱使人们行动的原动力就是人们的需要、本能、兴趣和热情。于是黑格尔提出了著名的“理性的狡计”理论:就个人的行动而言,需要等等是他的直接动力,而观念和原则则是间接的动力。换言之,精神、观念和原则是通过利益、需要和热情来决定人的行动的。表面看来,每个人都是为自己的需要而行动的,而实际上他们的行动所实现的乃是理性自身的原则。显然,黑格尔看到了在个人行动背后的历史动因,以唯心主义的方式表达了历史规律的决定作用,但是他的历史哲学看似提高了个人在历史中的作用,但实际上将个人的行动当做了理性实现自身的工具和手段。这种过分强调整体性、普遍性原则的思想在现代哲学中尤其受到了人们的批评。
①德]黑格尔:《自然哲学》,617页。
②[德]黑格尔:《小逻辑》,212\~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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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哲学”的第三部分也是它的最高阶段是“绝对精神”。“绝对精神”经过了“艺术”、“宗教”和“哲学”三个阶段。在黑格尔看来,艺术、宗教和哲学都达到了无限性的境界,它们都以“绝对精神”作为认识的对象,所不同的是它们把握“绝对”的方式。“艺术”在直接性中把握“绝对”,它以感性形象化的方式把真理呈现于意识,因而是对绝对精神的具体的直观。“宗教”以表象的方式把握真理,它通过人对上帝的认识而呈现“绝对”。至于“哲学”则是“艺术”与“宗教”的统一,它以概念的方式把握真理,其形式是绝对精神的自由思想,从而真正使绝对精神成为了绝对精神。
(三) 哲学体系
《哲学全书》虽然是黑格尔哲学思想最成熟时期的作品,但是它毕竟只是供教学使用的纲要,还有待他去展开和发挥。虽然体系的框架有了,但是黑格尔在世之时并没有以哲学著作的形式全面详尽地阐发他的哲学体系,我们不知道如果他写作了这样的哲学著作,其内容和细节会有怎样的改变,因为即使是教学纲要,《哲学全书》亦始终处于变化之中。譬如哲学体系的开端问题。哲学究竟应该以什么作为开端?在黑格尔看来,哲学不像一般科学那样总有其假定的前提,它是一个自己证明自己,自己创造自己的对象,自己返回自己的“圆圈”,因而哲学没有一般科学意义上的起点。
通常我们把黑格尔哲学体系的顺序理解为“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实际上在黑格尔看来,他的哲学体系不仅这一种排列方式,作为自我运动的“圆圈”,哲学可以从任何地方开始。在《哲学全书》的结尾之处(第575、576、577节),黑格尔分别以逻辑、自然和精神为“中项”提出了三个推论:
①参见[德]黑格尔:《历史哲学》,57、5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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