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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支配性的时间形式,抽象时间的“发展”与作为一种生活形式的资本主义的“发展”息息相关。随着商品形式逐渐在之后几个世纪中成为支配性的社会生活结构形式,抽象时间也日渐盛行。只有到了17世纪,当惠更斯发明了钟摆之后,机械时钟才成为一种可靠的度量工具,抽象数学时间的概念才被公开地构造出来。尽管如此,我所勾勒的14世纪早期发生的变化依旧具有重要的结果。定量时间单位的均等性与可分性抽象于白昼、黑夜与四季的感官现实,成为都市日常生活的特质,正如价值的均等性与可分性表达在货币形式中,并抽象于各种产品的感官现实:这两者是相关的。在日常生活的对象一事实上,是日常生活本身的各个方面—变得越来越抽象化与量化的过程中,时间与价值是其中的两个方面,它们在改变社会意识方面,可能扮演了一个关键角色。譬如有人指出,随着时间被赋予了新的意义,在14世纪的欧洲,算术的重要性越来越高②;同时,巴黎学派对冲力说的发展,亦开启了现代力学科学。③
抽象时间形式与新的社会关系结构相关,它同时表达了一种新的统治形式。由钟楼[clocktower,它常常树立在教堂的钟楼(belltower)对面]所公告的新的时间是与一种新的社会秩序相连的时间,这一秩序由资产阶级所主宰,他们不仅在政治上与社会上控制了城市,同时还试图从教会手中夺走文化霸权。①与教会的具体时间不同,抽象时间这一由社会机制所公开控制的时间形式,和资本主义社会统治的其他方面一样,都是“客观的”。然而,我们不应认为这种“客观性”不过是一种伪装,掩盖了资产阶级具体的特殊主义的利益。正如本书所考察的其他范畴性社会形式,抽象时间也是随着资产阶级统治的发展而历史地出现的形式,它为这一阶级的利益服务;但是,它同时也历史地促成了这些利益的构成(也即构成了“利益”这一范畴),同时,它表达了一种超越了阶级统治的统治形式。我将表明,时间的社会形式具有它自己的生命,它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所有成员来说,都是强制性的—尽管这种强制在物质上对资产阶级有利。资本主义的时间尽管是社会地建构起来的,却施加了一种抽象的压迫形式。正如阿龙·古列维奇(Aaron Gurevich)所说:
第五章 抽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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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G. Billinger, Der bürgerliche Tag (Stuttgart, 1888), pp. 226-231, cited in Kazimierz Piesowicz, "Lebensrbythmus und Zeitrechnung in der vorind ustriellen und in der industriellen Gesellschaft," p. 479.
② 兰德斯提到了这一点,但他仅仅关注时间的等量性,这被他归因于机械时钟本身。(见RevolutioninTime,pp.77-78。)因此,他忽视了新出现的商品形式的其他维度。我已经指出,马克思的范畴性分析对一种社会历史知识理论具有其他意义。思考社会关系形式和主体性形式之间的关系,不应局限于思想形式,它可以扩展至主体性的其他维度以及主体性形式的历史变化。随着商品形式日渐占据支配地位,日常生活过程变成一个抽象化和抽象量化的过程,与之相关的合理性形式也日益普及。要对其后果进行考察,也可以去看一看现代早期出现的学校的形式,以及对童年的规定的变化。(见Philippe Ariès, Centuries of Childhood [New York],1962。)对主体性的历史变化的其他维度的考察,可以依据对资本主义文明的范畴性分析来进行,譬如同一时期内的心理和社会习惯的改变,包括诺贝特·埃利亚斯(NorbertElias)在《文明的进程》(NewYork,1982)中所描述的羞耻的界限的降低,或是马尔库塞的论题中所指出的,表演原则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现实原则的特殊历史形式(Erosand Civilization [New York, 1962])。一般而言,在我看来,社会形式理论可以用来在心理结构或生存方式的层面上,分析主体性的社会与历史建构,以及思想形式的建构。
③ Le Goff, "Labor Time in the 'Crisis,'" p.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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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主宰了它自已的时间……就是说,时间脱离了教会的控制。但同样真实的是,恰恰是在城镇里,人们不再是时间的主宰,因为现在,时间自由而独立地流过每一个人与每一件事,建立它自己的暴政,人们对它俯首称臣。②
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时间的暴政是马克思的范畴性分析的一个核心维度。在我迄今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范畴的思考中,我已经说明,它不仅仅描述了制造一件特定商品所花费的时间,同时,经由普遍社会中介的过程,这一范畴规定了生产者所必须花费的时间量—如果他们想要获得他们的劳动时间的全部价值的话。换句话说,作为普遍社会中介的结果,劳动时间的耗费被转化为一种时间规范,它不仅抽象于而且超越并规定了个体的行动。正如劳动从个体的行动被转化为整体性的异化普遍结构(它统摄了个人),时间的耗费也从行动的结果被转化为一种对行动的规范性尺度。尽管,我们可以看到,对社会整体而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量是一个应变量;但就个体活动而言,它是一个自变量。这里,人类活动的一个具体的应变量,变成了一个抽象的自变量,而控制着这一活动。这一过程是真实的而非虚假的。它内在于由劳动引发的异化的社会建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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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劳动与社会统治:马克思的批判理论再阐释
① Le Goff, "Labor Time in the Crisis,'" p. 46; Bilfinger, Die mittelalterlichen Horen, pp. 142. 160-163; Gurevich, "Time as a Problem of Cultural History," p. 241.
② Gurevich, "Time as a Problem of Cultural History,"p. 242. 又见Guy Debord, Society of the Spectacle (Detroit. 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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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指出,这一时间异化形式包含了时间的性质本身的转变。不仅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被构造为一个“客观的”时间规范,而对生产者施以外在强制,时间本身也被构造为绝对的与抽象的。规定了单个商品的价值量的时间量是一个应变量。然而,时间本身却独立于各种活动一不论是个体的活动、社会的活动,还是自然的活动。它成了一个自变量,由定量的、连续的、可公度的、可替换的惯用单位(小时、分、秒)所度量,这些单位成为绝对的尺度,度量着运动和劳动耗费。普遍意义上的事件与行动,以及特殊意义上的劳动和生产,现在都发生在时间之内,为时间所规定这一时间已经成了抽象的、绝对的、均质的时间。①
由商品和资本的形式所建构的时间统治并不限于生产过程,它延伸入所有生活领域。吉登斯写道:
时间的商品化…是理解随资本主义的出现而产生的日常社会生活的最深刻变化的钥匙。这些变化既与生产组织过程的关键现象有关,又与“工作场所”以及日常社会生活经验的内在机理有关。①
第五章 抽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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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卢卡奇也将抽象时间视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物。在他看来,这种时间在本质上是空间的:“由此,时间蜕去了其质性的、可变的、流动的本质;它凝固为一种具有明确界定的、可量化的连续体,充满了量化的物’……简单地说,它变成了空间。”(History and ClassConsciousness, trans. RodneyLivingstone[London, 1971]. p. 90.)卢卡奇的分析的问题在于,他将抽象时间的静止性和历史过程对立了起来,好像后者本身代表了一种非资本主义的社会现实。然而,我将在第三部分指出,资本主义的特征不仅在于不变的抽象时间,也在于一种超越人类控制的历史动力。这种历史过程不应被对立于资本主义。卢卡奇的立场表明他对资本范畴的理解是不充分的,这与他把黑格尔的主一客同一体等同于无产阶级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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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书中,我不会讨论这一时间的统治对日常生活经验的机理的影响。②相反,我将讨论我们目前对时间的考察所具有的社会认识论意涵。随后,在第三部分,我将回到资本主义社会中时间的社会建构问题,我将考察资本主义深层社会形式的时间的二重性,并以此基础,勾勒马克思的范畴性理论所内含的历史的概念。
抽象时间与具体时间相对立,资本主义社会的时间与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时间相对立,这两组对立有重合的部分,但并不等同。当然,资本主义的兴起导致了抽象时间取代了先前的具体时间形式。譬如说,根据E.P.汤普森(E.P.Thompson)的描述,任务导向的时间标记法支配着前工业化社会,随着工业资本主义的发展,它被劳动计时法所取代。③在前者中,劳动是时间的尺度;而在后者中,时间是劳动的尺度。我选择具体时间和抽象时间的说法,是为了强调这里所涉及的是两种时间,而非仅仅是两种度量时间的方式。此外,我将在第八章中阐明,抽象时间不是资本主义社会唯一构建的时间形式,它还构建了一种特殊的具体时间。我们将看到,资本主义的辩证法,在某个层面上,是资本主义社会中所构建的两种时间的辩证法;因此,仅仅将它理解成抽象时间对所有具体时间形式的取代,便是不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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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劳动与社会统治:马克思的批判理论再阐释
① Giddens, A Contemporary Critique, p. 131.
② 戴维·格罗斯在很多方面和卢卡奇一样,他也根据“思想与经验的空间化”来思考抽象时间对日常生活的影响,其含义是“一种将时间关系压缩为……空间关系的趋势”(David Gross,“Space,Time,and Modern Culture,”Telos 50[Winter 1981-1982], p. 59)。格罗斯认为,这一空间化具有极其负面的社会后果,它导致了历史记忆的失落,以及对当代社会中社会批判之可能性的渐进式破坏(pp.65-71)。格罗斯的批判性描述具有启发性,但他并未依据资本主义特有的社会关系形式,来分析“空间化”的历史建构的原因。相反,因为他将这些关系仅仅理解为阶级关系,他试图将空间化归因于都市化和技术本身的发展(p.65),以及统治精英们的利益(p.72)。然而,我试图表明的是,抛开社会关系形式而仅仅考虑前者,这是不充分的;譬如说,它无法充分解释抽象时间的起源。此外,仅仅考虑统治阶层的利益,也无法解释那些建构并服务于这些利益的形式的起源、本质和社会效应。
③ Thompson, "Time, Work-Discipline, and Industrial Capitalism," pp. 5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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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社会中介形式与意识形式
在我的阐释中,马克思对价值量的规定表明,时间是社会地建构起来的,它是一个自变量,是均质的、绝对的数学时间,它开始在我们的社会中广泛地组织社会生活。我试图将抽象数学时间及其概念与社会关系的商品性形式联系起来,这一尝试是本书所呈示的社会历史知识理论与主体性理论的一个例子。在这一理论的分析中,社会主体性与社会客体性都是由历史特殊结构化实践形式所社会地建构出来的。这一理论转化了主一客体关系这一经典认识论问题,给出了对问题本身的表达方式的批判,并将其重新概念化。
主体建构了知识对象这一观念,对康德的“哥白尼式转向”具有核心意义。其中,他从对客体的考察转向了对知识的主体条件的思考,而根据传统的看法,这一转向发生在他阐明了由主一客体问题所产生的二律背反之后。康德依据主体的建构作用来理解建构。他主张,现实本身,作为物自体,是无法成为人类知识的。他坚持,我们关于事物的知识,源于我们组织知觉时的超验的先验范畴的作用。也就是说,由于我们的知识和知觉是由这些主体范畴所组织的,我们便共同建构了我们所感知到的现象。然而,这一建构过程不是行动的结果,并不指向客体;相反,它是主体的认知结构的结果。在康德看来,时间与空间正是这种超验的先验范畴。
在对康德的批判中,黑格尔认为,康德的认识论导致了一种两难境地:它要求关于认知官能的知识作为知识的先决条件。①黑格尔采用了另一种关于主体建构知识对象的理论,以此,他试图通过证明其内在关联来克服主一客二元论。我已经讨论过,他如何将一切现实,包括自然,处理为实践的建构—处理为世界历史主体的外在化、产物和表达:绝对精神在其自我展开过程中,将客观现实建构为自身的特定对象化形式,它反过来影响了自我意识的特定发展。换句话说,绝对精神在建构客观现实的过程中建构了自身:它是主一客同一体。在黑格尔看来,如果范畴是充分的,它们就不会像在康德那里那样,表现为有限认知的主体形式和事物的表象;相反,它们会将主体与客体的同一把握为绝对知识的结构。绝对精神是主一客体范畴的统一体;它表达自身,并占据了个体的意识。黑格尔试图解决由主体与客体、意识与现实之间的可能关系所带来的认识论问题;在这一尝试中,主一客同一体的观念具有核心意义。他关于客体性与主体性之建构的理论,避免了这样的两难:人们必须在开始获得知识之前,就具有关于认知官能的知识。
第五章 抽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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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见 Jürgen Habermas, Knowledge and Human Interests, trans. Jeremy Shapiro (Boston, 1971), p.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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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同样试图建立客体性与主体性之间的内在关联,在他的理论中,两者都是由实践所建构的。然而,由此所建构出来的世界是社会的。不同于黑格尔,马克思拒绝了绝对知识的理念,否认自然本身是被建构的。马克思的实践建构论是社会的,但它不认为一种人类的历史主体建构了社会客体性的世界。相反,这一理论讲的是,人类建构的社会中介形式反过来建构了社会实践的形式。因此,如我们所见,尽管马克思认为,被黑格尔认定为是历史主体——也即一种主一客同一体——的东西存在于资本主义中,他却将它指认为由资本的范畴所表达的异化社会关系形式,而非一种人类主体,不论其是个人的还是集体的。由此,他将知识的问题从“客观现实”和个人或超个人主体的知觉与思想之间的可能关系,转向了对社会形式之建构的思考。在他的分析中,社会客体性和主体性不是两个具有本体论差异但必然联系着的领域,而是社会生活形式的内在相关的维度,这些形式由他的诸范畴所把握。这一焦点转换改变了理解建构和理解建构性实践的方式,由此将知识问题转化为一种社会理论问题。
举例而言,我已经表明,马克思对价值量的规定内含着一种关于绝对的数学时间的出现的社会历史理论,这一时间既是一种社会现实又是一个概念。换句话说,被康德阐释为一种超验的先验知识条件的结构化前知识层面,在马克思那里被处理为一种社会建构。①马克思的社会建构论试图克服黑格尔在康德的超验认识论中发现的循环困境—(关于认知官能的)知识是获得知识的前提—并同时避免诉诸黑格尔的绝对知识的观念。马克思的理论隐含地认为自我认知的条件(也即为了能够获得知识,人们必须已经具有知识)是社会的,并对其加以分析。它将这种前知识把握为一种关于意识的前意识结构,它是社会地形成的;同时,他既不将其假定为一种普遍的、超验的先验,也不将它建立在一种假定的绝对知识的基础上。这一社会历史知识论并不限于考察知觉和知识的主体条件的社会与历史规定。尽管马克思的批判理论否定了绝对知识的可能性,然而,它并不指向一种在社会与历史上被相对化了的康德式的认识论,它试图将社会客体性形式的建构和与之相关的主体性形式一起加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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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劳动与社会统治:马克思的批判理论再阐释
①勒高夫也给出了一个类似的关于三维空间的社会建构的论述:见“Merchant'sTime,”p.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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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批判并不包含一种本来意义上的知识论,相反,在其中,历史特殊社会形式的建构,同时建构了社会客体性形式和社会主体性形式。在这一理论框架内,理解世界和行为规范的范畴被认为是互相关联的,因为它们最终都根源于社会关系的结构。这一阐释表明,在马克思的理论中,认识论被激进化为社会认识论。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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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对马克思理论的认识论内涵的这种阐释,与哈贝马斯的阐释不同,我将在第六章对后者加以勾勒。在一个更一般的层面上,我对马克思的范畴的阐释一它们表达了社会存在与意识的历史形式的内在关联一隐含地将客观效力的概念从任何绝对的观念中区分了出来,并对其加以历史相对化。然而,由于这一立场将客体维度和主体维度同时加以相对化,它便否认了历史相对性和客观效力的对立这一观念。后者的标准是社会的效力,而非绝对的效力。因此,马克思可以说:“这种种形式恰好形成资产阶级经济学的各种范畴。对于这个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即商品生产的生产关系来说,这些范畴是有社会效力的因而是客观的思维形式。”(Capital,vol.1,p.169.)
在这里,我们无法充分处理批判现存物的标准问题。然而应当清楚的是,在马克思的路径中,批判的源泉与标准同样必须源于现存社会现实的形式。可以说,将历史相对性理解为“什么都可以”,这一观念本身就是下述假设的产物,即客观效力需要一个绝对的基础。在这个意义上,两者的对立可以认为类似于抽象理想主义和怀疑主义之间的对立。在这两个例子中,借由一种社会理论,我们都可以阐明对立双方的内在关系,同时指出它们并未穷尽世界的可能性,并转化问题的框架。维特根斯坦对这种抽象对立的根本假定的有力批判不同于本书的批判,但两者是一致的。见LudwigWittgenstein,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 trans. G. E. M. Anscombe (New York, 1958).
当然,关于批判标准的社会理论的问题是很难处理的。然而,马克思的路径确实给出了一种以具有认识论一贯性的方式反省理论自身的可能性,由此,它避免了其他批判性社会思想形式的缺陷,它们似乎是以一系列外在于它们的社会世界的标准,来看待社会的因此,它们无法解释自身。事实上,马克思的路径意味着,面对那些将批判的基础置于社会外的、不变的领域(自然法理论的经典传统正是如此)的尝试,我们可以依据将它们呈现为非社会、超历史之物的那些社会形式来对它们自身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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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克思的《资本论》中被范畴性地把握住的社会形式的展开过程,是对他早先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提出的社会实践理论的完整阐述:
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
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
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①
马克思的成熟期批判根据社会中介的形式、特定的建构性及建构化了的社会实践来分析客体性和主体性的关系。应当说明,马克思所说的“实践”不仅是革命实践,而且是作为社会建构活动的实践。劳动建构了为马克思的批判范畴所把握的那些社会生活形式。然而,这一社会建构性实践无法依据劳动本身——也即一般的具体劳动——而得到充分理解。创造了马克思所分析的世界的,并非具体劳动本身,而是劳动的中介性质。它建构了异化的社会关系(这一关系的特点在于其为一个抽象的、普遍的、客观的维度和一个具体的、特殊的维度两者的二律背反),尽管它已经将自身对象化为了产品。这种二重性带来了资本主义中一种统一的社会存在领域。一种主一客同一体(资本)作为一种整体性的历史主体而存在,在马克思看来,它可以由一种单一的范畴展开而来,因为社会生活的两个维度—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在资本主义中合并在了一起,因为两者都是由劳动所中介的。这一合并在资本主义中既形塑了生产形式,又形塑了社会关系形式,同时将两者内在地关联了起来。由于这一现实的合并,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诸范畴便以一种单一的、统一的形式(尽管依旧具有内在矛盾性)表达了社会生活的两个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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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劳动与社会统治:马克思的批判理论再阐释
①"Theses on Feuerbach, "in Karl Marx and Frederick Engels, Collected Works, vol. 5: Marx and Engels: 1845-1847 (New York, 1976), pp.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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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时间的成熟期批判理论,是关于劳动对社会形式的建构的理论;这些社会形式中介了人们与他人以及与自然的关系,同时,它们也是存在与意识的形式。这是一种关于特定的、结构化形式的社会与历史建构理论,它既包括社会实践形式,又包括塑造了行动的社会知识、规范与需求的形式。尽管马克思所分析的形式是由社会实践所建构的,它们却不能仅仅在直接互动层面被把握。马克思的实践理论是一种关于社会中介形式的建构与可能的转型的理论。
对马克思理论的阐释转化了关于劳动与思想之关系的传统问题,它被结构为由劳动中介的社会关系形式和思想形式之间的关系,而非具体劳动与思想之间的关系。我已经指出,正如社会建构并不单单源于具体劳动,在马克思的分析中,社会实践对意识的建构,也不应仅仅根据个人主体或社会群体和他们的自然环境之间由劳动所中介的互动关系来理解。这甚至可以应用于对自然现实的理解上:它们并非仅仅在与自然的斗争与转化中以实用主义的方式获得,相反,正如我试图表明的,它们同样根植于结构了与自然间的这种互动的特定社会形式的性质。换句话说,作为生产活动的劳动本身并不赋予自身意义;相反,如我所指出的,即使是劳动,也是从它所身处的社会关系中获得意义的。这些社会关系由劳动本身所建构,同时,劳动以一种“世俗的”形式存在,并且可以被分析为工具性活动。
要理解劳动具有社会建构性这一观念,就不应将马克思的社会实践简化为作为物质生产的劳动(其中人与自然的互动成为互动的典范)。①如果马克思将实践理解为“劳动”,那么上述说法就是对的。但是,在他的成熟期作品中,马克思将劳动理解为一种社会建构实践;与这一概念相关,他分析了劳动对社会生活各维度的中介。而在其他社会中,这些维度并不是如此中介的。在马克思看来,这一分析是对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中特定的社会关系形式、生产形式、意识形式进行充分的批判性理解的必要条件。上述资本主义社会生活两个维度的合并,使马克思得以根据一种实践形式(劳动)来分析社会建构,并依据一套结构化实践的范畴来考察社会客体性和主体性的内在关系。可以想见,在另一个社会中,如果生产与社会关系没有被一种单一的结构性原则建构为一个整体性的社会客体性领域,那么,单一的结构性实践形式这一观念就必须被修正,同时,意识形式和社会存在形式的关系,也必须以不同的方式来把握。
第五章抽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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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和阿尔弗雷德·施密特也曾指出,马克思的分析引出了一种关于社会主体性和社会客体性之建构的理论。尽管他们对马克思的实践建构理论的评估非常不同,但他们两者都仅仅根据“劳动”—也即作为具体劳动结果的外部物理世界的转化,以及人类自身的相应转化——来思考这一建构过程。②
劳动的社会建构性仅仅源于它作为一种生产活动的功能,这一传统观念被错误地归咎于马克思。然而,马克思的批判可以依据资本主义社会形式的特殊性来对这一观念本身做出解释。我们已经看到,尽管商品性劳动具有一个独特的、历史特殊的维度,但对理论家和社会行动者来说,它似乎都可以被视作“劳动”。劳动作为社会实践所具有的认识论维度同样如此。譬如我曾坚持认为,必须区分人与自然的关系中的两个层面:一是自然、物质和环境的转化,它是社会劳动的结果;二是人们对自然现实性质的理解。我指出,后者不应被解释为前者本身的直接结果,也即由劳动中介的人与自然的互动的直接结果。我们必须同时考虑到这些互动所发生其中的社会关系形式。然而,在资本主义中,人与自然之关系的这两个层面都是劳动的结果:由此,具体社会劳动对自然的转化,貌似可以决定人们对现实的观念,尽管意义的来源是由劳动中介的与自然的互动本身。结果,未加区分的“劳动”观念有可能被当作建构的原理,而关于自然现实的知识,也有可能被认为直接随着人类支配自然的程度加深而发展。这一立场正是霍克海姆1937年所持的立场,而它却被归诸马克思。这一误解部分是源于传统社会主义工人阶级政党对“劳动”的肯定,部分是由于马克思的内在论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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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阿尔布雷希特·韦尔默在他的文章中给出了这一批判,见Albrecht Wellmer,“Communication and Emancipation: Reflections on the Linguistic Turn in Critical Theory, " in John O'Neill, ed., On Critical Theory (New York, 1976), pp. 232-233。
② 见 Habermas, Knowledge and Human Interests, pp. 25-63; Alfred Schmidt, Der Begriff der Natur in derLehre von Marx (Frankfurt, 1971), pp. 107-128。施密特的立场和霍克海姆在《传统理论与批判理论》(收于 Critical Theory, trans. Matthew J. O'Connell et al. [New York, 1972]) 中的立场很接近。他强调了具体劳动在建构人类主体的知识能力以及经验世界两者时发挥的作用。当然,他赞同地引述了阿诺尔德·豪泽(ArnoldHauser)、布洛赫和马克思的说法,以证明自然的概念也是社会结果的产物(p.126)。然而,这一立场并不是他的论点的有机组成部分。在讨论自然科学时,施密特关注了实验与应用自然科学,排除了对自然现实的范式的思考(pp.118-119)。我已经指出,后者无法仅仅从具体社会劳动中推衍出来,它必须依据其出现语境中的社会关系形式来加以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