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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差别提出了更多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关于纯粹事件的性质,关于它们与发生的特定事情或那些事件的实体化具有的关系的性质。事件既是独一的又是重现的实体,必须把事件看作相同的事件,即使它们从一时到下一时会发生变化。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是无限制的、不确定的理想事物,以德里达意义上的“可重复性”为特点。照此看来,比如在《签名,事件,上下文》中,他谈到签名这一“纯粹事件”,它可以在不同时刻被重复、被识别,但同时却不能简化为数量确定的此类时刻(Derrida 1972,391;1988,20)。德里达对发生的特定事情和“纯粹事件的纯粹可重复性”进行的区分反映了德勒兹和瓜塔里对历史事件和纯粹事件的区分,历史事件是具现于身体和事态中的事件,而纯粹事件只能不完全地现实化于历史的线性时间之中:“(大写的)历史所把握的事件是它在事态或生活经历中的实现,但是处于生成中的事件,具有其特殊容贯性的事件,其概念是自我设定的事件逃避历史。”(QP10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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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勒兹概念:哲学、殖民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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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殖民就是这样一个纯粹事件。对这一概念的连续重复表明,在世界不同地区,殖民的对象、方法、理性解释和目的有着重要的不同。作为一种初步的描述,让我们说它是一种反复出现的、不对称的遭遇,发生于土著社会和被组织为主权国家形式的更强大的民族之间。这已经将殖民与入侵、劫掠和其他形式的攻击区分开来,后者都是未被组织为邦国的游牧民族或其他民族进行的。从历史上说,殖民往往涉及殖民国家吞并或至少是征服某一领土及其人民和资源。欧洲国家在16世纪和17世纪之间殖民了美洲、非洲大部分地区和东南亚的部分地区。吞并和征服是捕获的形式,捕获是纯粹的事件,德勒兹和瓜塔里据此来界定主权国家地位:“国家是主权。但主权只能统治它能够内化的东西,只能统治它能在当地占为己用的东西。”(MP445,360)欧洲的民族国家是这样形成的,即占领某地的领土,并将它们变成基本上一样的土地和人民。他们所说的捕获具有的根本要素是构成一个进行比较的广泛空间,建立起一个占用中心。土地、劳动力和人民是相同的,这是榨取租金、利润和税收的根本条件,正是它们为现代民族国家的发展提供了财政基础。欧洲以外的新殖民地就像国内的领土一样,通常会受原住居民羁绊,他们具有自己独特的社会组织,与地球及其产物具有独特关系。这些一般都包括德勒兹和瓜塔里所说的某些“界域性”社会机器,它们与产生了欧洲资本主义的独裁机器和公理机器截然不同(AO163-227,153-210)。就其本身而言,在能够被再辖域化为相关欧洲国家的独立殖民地之前,它们需要被“解域化”。新“发现”的地区同时发生的解域化和再辖域化表现为各种不同的形式:在接触的初期阶段,经济的、技术的、情感的、致病的以及政治的变化接连出现。
第五章 殖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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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与时间
《意义的逻辑》对历史时间和“事件时间”(永存)进行了区分,该区分进一步加强了德勒兹对纯粹事件及其在特定情况中的现实化进行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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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时间是事件在其中发生的时间(克罗诺斯),而“事件时间”不能简化为历史时间。纯粹事件与其现实化的区分进一步支持了下面这一观点,即事件本身在某种意义上“逃避历史”。然而,这仍是事件这一概念最令人困惑的一个方面。首先为什么进行这一区分,而在做了这一区分之后,相应的不合时宜的或“处于历史时间之外的”①事件概念如何阐明决定着我们现在的和未来的可能性的历史事件?②为了弄明白殖民这一事件如何有助于说明德勒兹关于事件具有的不合时宜性或“处于历史时间之外”性的观念,让我们思考一下他区分历史时间和事件时间的原因。
《意义的逻辑》的开篇段落提出的第一个原因与事件的悖谬性有关,这是从日常时间的角度来看的。德勒兹从刘易斯·卡罗尔那里选取了一个例子,说明事件表明事物具有的矛盾特性,在一定程度上,这在线性时间中无法想象。当我们说爱丽丝长高时(她变高了),这意味着她长得比以前高了。然而,同样,她变得比她现在矮了(假定她继续长高)。虽然说她同时高了和矮了,这说不通,但我们可以说她同时变高了和变矮了,因此展现了“生成的同时性,而生成的特点性质就是逃避现在”(LS9,1)。由此可见,对德勒兹而言,事件与生成同延,若不进一步说明这一时间角度—我们从这一角度研究它们——那么生成就表现出矛盾特性。从爱丽丝正在长大的那个更小的自我来考虑,她长大了。从爱丽丝那个更大的自我来考虑,她变得比她现在更小了,虽然小得越来越少。举另一个例子,思考一下水在0摄氏度时发生了什么:水变成冰,或冰变成水,这取决于温度是升高还是降低。换言之,我们是看到水结冰还是看到冰融化,这取决于我们观察生成的时间方向。①
第五章 殖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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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本书作者保罗·帕顿教授在给译者的电子邮件中这样解释这个词的意思:这是法国作家夏尔·佩吉创造出来的一个新词,是指完全处于时间之外的物。德勒兹认为这个词和尼采的“不合时宜的”(untimely)意思一致,指“处于历史时间之外”,与自己的与线性历史时间相对的“事件时间”概念意思一致。——译者注
②不合时宜的这一概念来自尼采,而“处于历史时间之外的”这一概念来自佩吉(参见第4章,第93~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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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里达后期的著作中,纯粹事件——比如正义、好客、宽恕或未来的民主——的悖谬性是一个突出的主题(参见第二章,第79~80页)。他认为其中每个事件的“无条件”形式都是不可能的体验。德勒兹对事件、生成和问题的理解还让人们注意到与它们的纯粹形式相关的悖论。比如,在《差异与重复》中,他认为社会这一纯粹事件是个悖谬事件,它无法在现实的社会中被经历,但“必须在并且只能在社会动乱这一要素中被经历(换言之,总是隐藏在旧秩序的残余和新秩序最初的成果中的自由)”(DR250,193)。在这些革命性的社会动乱时期表达出来的自由是悖谬的,该悖谬性会在我们进行如下考虑时显露出来:如何可以从旧秩序来看认为它是陷入一片混乱中,或是从新秩序来看认为它是必要的混乱,而新的秩序形式有可能会从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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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这个例子来自尤金·霍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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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成被殖民者的土著居民的境况提供了许多说明这些矛盾特性的例子。比如就他们是服从于法治的人民而言,他们从一个法治国家进入一个完全没有法纪的国家,同时从一个完全没有法纪的国家进入一个法治国家,这取决于我们是从固有法和固有习俗还是从殖民者的法律来看待这一事件。就加拿大而言,约翰·博罗斯指出从土著居民的角度来看,英国对主权的宣示运用的是独断权力。它既未征求意见也未征求同意就宣示了主权。结果,如果认真对待法治是防止独断和压迫的壁垒这一原则,那么英国主张拥有主权的要求就会失效,并且这会支持土著居民继续拥有主权:“如果运用法治直到双方通过协商解决这一情况,那么应该宣布加拿大的法律无效,虽然可以施行。”(Borrows 20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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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世纪早期的澳大利亚殖民地,人们普遍认为光靠欧洲人定居下来就实现了殖民。根据关于“扩展的无主之地”的第18条和第19条声明,欧洲列强就可能获得“原始”民族居住的领土的主权。这些“原始”民族根据习俗生活,严格来说,不能将这些习俗视作法律。因此,新建殖民地内部的土著居民具有的法律地位存在着很大的矛盾空间。殖民者不由地会看到土著居民依照他们自己的习俗生活,但他们可以否认这些习俗是法律,认为它们“只是与一种异乎寻常的黑暗和无理性的迷信这一状态一致”①。一方面,根据在殖民地强制实施的英国法律,土著居民被看作英国的国民,因此受到保护,即是说对他们犯下的罪行应该不会不受惩罚。另一方面,因为他们被认为是不能宣誓的野蛮人,因此法庭不一定会考虑他们可能提供的证词。施行“保护”原住民的法定制度最终解决了这一不正常的状态。这样的法定制度赋予原住民一种特殊的法律身份,让他们丧失了几乎所有的国民权利和义务(Chasterman and Galligan1997,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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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这些是贾斯汀·波顿在1836年新南威尔士的案件RvMurrel(62)Reynolds 1996中描述固有法时使用的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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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居民的财产权利发生了类似的悖谬变化。考虑一下殖民造成的后果,现在是根据加拿大或澳大利亚法律规定的原住民或土著民土地权这一原则来阐明这些后果。臣服于不列颠王国政府既要失去根据原住民法才有的那些权利,同时又获得了根据普通法才有的权利。殖民地法庭提供的一些法律表述反映了下面这一事实固有的悖论,即原住民变得一无所有,同时却又拥有了普通法规定的原住民土地权。比如在才将原住民土地权这一概念引入澳大利亚法律的马博案件中,有一个法官认为原住民土地权是一个跨越了固有法和普通法的概念。①就其本身而言,它是这样一个概念,它表达了德里达的“非概念”的悖谬逻辑,“非概念”既是相同的又是不同的(延异),既是在场的又是缺场的(踪迹),或既是毒药又是解药(药)。贾斯汀·布伦南说:“原住民土地权虽然被普通法承认,但还不是普通法的一条基本原则。”(Barlett 1993,42)就这样,他在普通法和固有法律制度之间的边界处表达了这一概念的特殊性质。同样,在1997年的德尔加目库案中,加拿大最高法院最终解决了一些与原住民土地权的性质和界限有关的问题,法院采取了下面这一观点:原住民土地权自成一类,它起源于普通法和预先存在的固有法体制之间的关系。①他们提出原住民土地权在宣示主权时“成形”(Persky1998,101),他们试图通过这样做解决原住民同时变得一无所有却又拥有了什么这一悖论。可以认为,在努力理解殖民这一法律事件的过程中产生的这些表述表明了这一事实,即不管在哪里发生,它都是这样的时刻之一,用德勒兹的话说,在这些时刻“生成突围而出进入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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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Marbo v Queensland (1992) 175, CLR 1; 66 ALJR408;107 ALR 1. 今后可参考Barlett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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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Delgamuukwv Britsh Columbia (1997) 3 SCR 1010.今后可参考Persky 1998。就像在上面这个澳大利亚的案例中,加拿大法官认为原住民土地权是这样一种财产形式,它出现于两种法律制度的遭遇之中。贾斯汀·拉默酋长提出原住民土地权的特征“不能完全参照普通法关于不动产的法规或在原住民法律体系中找到的财产法规来解释。就像其他的原住民权利一样,必须既参照普通法又参照原住民的视角来理解它”(Persky1998,86)。亚历山大·列斐伏尔这样讨论德尔加目库一案,认为它证明了以下两个观点:一是德勒兹认为法律概念是创造出来的;一是认为判决就像思想一样,当它涉及创造问题时是最好的(Lefebvre2008,207-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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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考虑在历史时间中确定事件发生的确切时间时,区分“事件时间”和“线性时间”的第二个原因出现了。假如我们选取事件之前的一个时间和事件之后的一个时间:一系列时刻具有的无限可分性表明事件的每一边都有两个越来越接近的系列,但两个系列却并不在任何时刻汇合。因此,从历史时间的角度来看,事件发生的现在时刻并不存在。德勒兹在《意义的逻辑》中表达了这一点:“纯粹事件具有的令人苦恼的一个方面是,它总是并且同时是刚刚已经发生了的某事和即将发生的某事;从不是正在发生的某事。”(LS79,63)
对新领土的殖民占有正是这样令人难以捉摸。英国对澳大利亚的殖民发生在什么时候?是库克船长在进行探险旅行之时,特别是在下面这个确切的时刻,即当他1770年在约克角城北角外的一个小岛上升起英国国旗并以国王乔治三世的名义宣称拥有对澳大利亚一半大陆的主权时?后来,好像是为了强化这一所有权,他将这块露出的石头命名为“占领岛”(Day 1996,27)。如果我们承认库克升起英国国旗和命名仪式有效地强制实施了英国的主权,那么为什么菲利普总督在第一批罪犯船队于1788年1月26日到达悉尼湾海岸后,不是一次而是两次重复了这一仪式?(Day1996,38)事实是,此类独一无二的事件,若单独来看的话,不足以实现甚至是法律上的殖民事件。就像宣战或宣告独立一样,这些事件只有在预计到紧随其后的过程和被建立起来的殖民地时才有意义。这又让我们看到事件发生的确切时刻具有的难以捉摸性。在库克或者甚至是菲利普举行升旗仪式的时刻,说殖民已经发生为时尚早。在那之后的任何一个时刻都可以说殖民已经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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