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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勒兹根据一个问题与其多个答案的关系来理解这样的纯粹事件与其多种现实化的一与多的关系。在《差异与重复》中,他写道:“问题属于事件。”(DR244,188)在《意义的逻辑》中,他认为事件是“产生问题的,是进行问题化处理”(LP69,54)。他在这里用“问题”指一种潜在结构,对其条件进行的任何特定说明或限定永远不会完全表达出其性质。从这个意义上说,他将理念事件与其在时空中的现实化之间的差别与问题本身和对问题的限定的差别这样联系起来,从而使得某种答案成为可能。照这些说法来看,他可以谈起社会这一产生问题的理念,它先于任何一系列确定的生产和交换关系,或者谈起语言本身这一产生问题的理念,它先于任何确定的语言(DR 240-241,186;262-265,203-206)。我们同样可以补充说,人们可以说起政治共同体这一产生问题的理念,它先于任何特定的政治组织形式。要想提供特定的答案,必须进行详细说明,但是纯粹的事件一问题并不会因此而被消解或穷尽,因为总是存在着进行其他说明和提供其他答案的可能性。这是强调经验事件和问题一事件存在着差别的一个原因:经验事件是对问题的特定限定,而纯粹的问题一事件仍是“非物质的、非实体的、不可体验的:纯粹的储备”(QP148,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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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勒兹概念:哲学、殖民与政治
①在这里,德勒兹提到尼采认为不合时宜的思想“违背我们的时代,因此对我们的时代产生影响,让我们为了一个未来的时代而满怀希望”(Nitzsche 1983,60)。参见第四章,第153-1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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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创造的概念不是根据其真伪来评价,而是根据它们在何种程度上是“有趣的、非凡的或重要的”(QP80,82)来评价。当概念表达新问题或已经被提出的问题的新答案时,它们是有趣的、非凡的或重要的。但是,哲学要探讨的问题的条件在事物的经验现实中找不到,就像它们对科学而言那样,而是在概念自身具有的“容贯性之强度条件”中找到的。照这些说法来看,德勒兹提出如果概念是个答案,那么“哲学问题的条件是在该概念预设的内在性平面上找到的”(QP78,80—81)。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问:“殖民这一概念为之提供答案的问题是什么?这一问题的条件是什么?对这些条件的更好理解如何可以帮助我们重新表述现有的殖民概念?”
第五章 殖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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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民的问题
进行殖民的欧洲国家认为自己服从于客观的法治,在欧洲殖民这个例子中,殖民这一问题最重要的要素之一是法律要素。就主权国家宣称对所说的领土具有无可非议的法律所有权而言,殖民被认为合法。这反过来表明该领土的非实体转变,将它变为统一可供私占的、可被剥削的资源,而新的主权国家对这些资源保留着分配土地所有权的权利。由此可见,殖民的一个根本问题是宗主国借以强加控制外国领土和原住民的法学途径的问题。
世界上不同的地区采取了不同办法解决这一问题。这些办法无非是将原住民的主权让渡给殖民主权国家的不同法律途径。它们包括条约和购买大片土地,还有在下面这些情况中简单地私占土地,即认为那里没有具有任何合法所有权的居民(无主地)。所有这些手段具有的一个共同特征是“优先购买权”,这为主权国家保留了从土著居民那里购买土地的权利。再加上主权国家具有分配土地所有权的权力,这确保了构成一个由潜在不动产形成的统一的平滑空间,而之前这里只有外国领土和外国人,他们具有自己的习俗和法律。出售土地通常提供了一种方法,以资助建立殖民政府以及随之而来的殖民地开拓。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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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都不会杜绝对这些殖民占领体制进行反抗的可能性。相反,以法律的形式将殖民暴力制度化,这一事实意味着其他力量可以对殖民制度本身进行重新投注。解决法理问题有各种办法,采用哪种办法决定了殖民主权的基础,随后与原住民达成的协议的法律形式,以及对这些法律协议进行重新阐释以使被殖民者具有更多自由的种种可能性。照这些话来看,有些国家有受奴役的原住民,这些国家在当代为废除内部殖民的法律和政治制度做出了很多努力,可以将这些努力理解为尝试回到该问题的原初条件。这些国家试图将殖民社会这一问题的现有答案进行问题化处理,以找到新的答案。
考虑一下近些年来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关于法律对原住民土地所有权的承认发生的法理学变化。有些领土是根据国际法中“扩展”的无主地原则获得的,根据该原则,可以为了法律目的将领土看作空地,即使是当有人居住于其中时。在这些领土中,人们长期以来认为原住民从不具有任何土地权,因为在殖民时,土地成了不列颠王国政府的财产。支持这一观点的部分理由是所谓的野蛮人假说,根据该假说,在殖民时代没有公认的合法土地所有者,因为原住民被认为在文明化程度上太低等了,因此不能被看作具有任何法律权利。加拿大法院已经开始从1973年的考尔德案开始废除这一特定的法律占领形式。①在澳大利亚,直到1992年的马博案,高等法院才判定这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对,判定根据澳大利亚原住民的传统法律和习俗,他们保留有一些土地所有权。此后,澳大利亚法律承认一种原住民土地所有权形式,虽然根据普通法,这跟财产所有权相比是一种次要的所有权形式。对土地所有权提出要求的可能性取决于一系列其他的限制条件,包括提出所有权要求的人要与土地存在着不间断的联系,以及王国政府不会有任何可能会废除争议土地的原住民所有权的行为。虽然有这些限制,但这一划时代的判决表明澳大利亚法律与19世纪关于原住民之社会性质的假设决裂,与一贯不承认固有法和固有习俗的做法决裂。
第五章 殖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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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塞洛·斯维尔斯基提供了一个令人信服的论据,表明犹太复国主义者对巴勒斯坦的殖民涉及一种新的无主地形式:欲望的一种独特的集体组装,它试图造成“他者有效的、渐进的消失”(“TheProduction of Terra Nullius and the Zionist-Palestinian Conflict" in Bignall and Patton 2010, 22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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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Calder et al v Attorney-General of British Columbia1973SCR313。关于这个和其他重要的加拿大案例,参见Kulchyski 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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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内在于主权权力和本国法院之关系的原因,马博一案的判决并没有做出任何事情削弱最初的主权主张的法律基础。①但就殖民这一更宽泛的历史哲学事件而言,人们广泛认为它已经推翻了无主地原则,该原则支持强制施行英国主权。现在人们认为这一原则由某些具有种族偏见的假设造成,在从殖民地法院一直到枢密院的早期判决中,这些假设根深蒂固地存在着。当前澳大利亚全国关于原住民和非原住民的和解展开了讨论,马博一案是在这一背景中做出的判决,这大大提高了马博一案的历史政治重要性。该判决产生了这样的效果,即将公共讨论扩大到财产和土地的问题之外,将与以下两方面有关的基本问题包括进来:一方面是法治,一方面是发生了大量的历史不义之后对正义的要求。该判决发动了一个司法和立法过程,这些过程有效地改写了殖民在澳大利亚发生所依据的法律条款。接下来的案子包括重新考虑19世纪的畜牧契约,和重新考虑很多土著居民与他们的传统土地一直具有的关系。①虽然这些案件的结果并非总是有利于提出所有权要求的相关土著居民,但可以说它们重新协商了最初据以解决殖民之法理学问题的那些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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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 Asch 1999; Patton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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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德勒兹对不同于现实历史过程的纯粹事件的理解,我们可以认为有关马博一案的政治法律事件是从对殖民社会的一种限定转向另一种限定。就其本身而言,它是这样一个过程,我们在其中看到原住民群体和殖民者群体有可能具有一种截然不同的关系,其前提是互相认可、互相平等,而不是吞并和征服。这一过程是不稳定地、缓缓地推进的,是由我们接触到某个未来事件的一部分即殖民者和被殖民者的公平和解引起的。它表明这一可能性,即这一事件—现实的殖民形式表现的是对这一事件的特定限定一不是吞并事件,而是彼此大体上互相陌生的人民与文化之间的遭遇事件。可以说马博判决这一意想不到的法律事件让澳大利亚回归殖民这个问题——该判决从中产生,这不仅是为了重新协商澳大利亚土著居民的土地和土著居民据以受英国王国政府管辖的那些条款,而且最终是要质疑殖民遭遇是否一定要采取强制实施主权的形式。这就是澳大利亚人民普遍要求下面这样一种和解协议或其他的和解文件的意义所在:它们会承认澳大利亚土著居民的自决权和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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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Wik Peoples v Queensland (1996) 187 CLR I; YortaYorta Aboriginal Community v Victoria (2002 ) 194ALR538.关于这些和澳大利亚其他重要的土地所有权案件,参见 Strelein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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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加拿大政治理论家詹姆斯·塔利提出的下面这一论点的意义所在,即历史提供给我们欧洲民族国家和原住民之间的遭遇可以据以发生的其他原则。这些原则包括认可、同意和连续性原则,它们早已形成欧洲以及北美的洲际关系或国际关系的基础(Tully 1994,169-180;1995,116—139;1998)。塔利提出的关于根据宪法而建立起来的公平、公正的联盟之原则和原住民提出的协约关系要求让我们有理由认为那个问题—殖民为之提供了一个答案—的纯粹形式不是占领问题,而是遭遇问题。对整个现代时期的欧洲殖民者来说,这个问题是在非欧民族属于较低的文明等级这一看法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改善那些低等人生活状况的义务与兼并其领土的权利密不可分。但是,如果摒弃了这一看法,该问题的纯粹状态就表现为不同民族共存的条件这一问题。在由国家统治的欧洲社会和根据领土统治的原住民社会这一划分两边,存在着许多不公平现象,但他们之间的遭遇没有必要采取合法吞并的形式,而这种遭遇经常采取这些形式。殖民这一事件可能会以平等者之间的互相尊重和互相合作为基础展开。它可能是这样一种遭遇—这也是一种在很大程度上彼此陌生的民族和文化之间的和解事件。像这样重新用概念来思考事件是这样来反实现殖民这一历史过程:它呼吁新的民众,呼吁他们在共同拥有的土地上建立新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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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切《耻》中的生成一动物与纯粹的生命
虽然德勒兹并没有提出任何系统的文学哲学,但从《普鲁斯特与符号》到《批评与诊所文集》,他整个一生都与文学作品有着密切关系。如罗纳德·博格提出的,他的大部分著作是“伴随着文学作品的思考,是探讨与文学文本的遭遇产生和揭示的哲学问题”(Bogue2003,2)。《什么是哲学?》将文学看作一种思想方式,该方式同哲学一样有价值,因为它致力于反抗现在、日常的奴役、不可忍受的和可耻的状况这一哲学使命。哲学和文学凭借其呼吁新地球和未来的民众的特定方式,以不同但类似的方式服务于这一使命(QP 104,108)。哲学通过创造概念破除日常的意见,而文学通过表现迄今为止尚未被认识到的感知和感受破除日常的感觉和情感。从这个意义上说,小说家是“预言家”,他体验了各种新的“生成”(QP161,171)。在《文学与生命》中,德勒兹提出伟大的文学总是一种世界一历史的谵妄,是沉湎于永远的生成一革命之中的人们的集体表达。这种文学的“最终目的”是“在谵妄中释放这一对健康的创造,或对某个民族,也就是对一种生命可能性的创造”(CCxx,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