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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科学译丛]德勒兹概念 哲学,殖民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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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勒兹对法理学的理解说明了他反对像人权这样被抽象思考的空洞一般概念是什么意思。这样的一般概念毫无用处,因为它们是固定不变的、非历史的,不能根据特定情况的要求逐渐发展。芒格有充分的理由忽视了这些还有其他一些关于法理学的评论,因为这些评论表明了德勒兹不是反对权利本身,而只是反对下面这一观点,即存在着一套确定的人权,它们以人性具有的某种承载权利的特征为基础。在第307页的注释中引用的德勒兹与贝卢尔和埃瓦尔德的访谈中,他指出权利由法理学创造,指出这“是从奇点出发进行”(P 210,153)。这样理解的权利没有任何非自然因素或理想主义因素,认为存在这样的权利和将社会关系理解为权力和欲望关系,这二者之间也没有什么冲突。尼采将权利界定为得到认可的、受到保障的权力程度,这为思考权利提供了一种自然主义框架(Nietzsche 1997,67)。虽然他主要是就那些处于和他人不平等的权利关系中的人的权利来谈论权利之起源,但他的界定也同样适用于民主国家中的公民,在这里,权力以所有人的名义施于每个公民。那么权利就是所有公民愿意留给他们自己和他们同胞公民的权力程度。此外,在一个实际上的民主自治国家这样的理想情况中,保证给所有公民的权利不会是简单妥协的结果,而是源于公众赞同的关于何为正当和正义的观念。从根本上说,这些观念立足于罗尔斯所说的相关民众“固定不变的”或“经过深思熟虑的信念”(Rawls2005,8)。社会选择将这些权利载入宪法还是其他奠基性的法律文献之中,这将取决于相关社会。但是,要建立起在其中施行民主决策和法治的框架,就需要有某种关于基本权利的体系。在这一框架内,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或者新的社会或技术发展,以某些方式发展法理学。公民甚至也可以根据集体关于何为公平和正义的观念发生的变化重新思考基本权利本身。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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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采的例子表明德勒兹赞同法理学和创造权利,这与他反对超验性的态度完全一致。他更喜欢对具体事例进行具体分析以阐明权利,这很难与他对普通民众的命运嗤之以鼻的反民主态度协调起来,尤其是,比如当他在与耐格里的访谈中提出在这样的情况中,最高上诉法院应该是受到最直接影响的民众时。就为当代生物学创立一套法系这一提议而言,德勒兹说我们需要的不是“由所谓合格的博学之士组成的伦理委员会,而是权利享受者群体”(P230,169-170)。诉诸法理学,要创造出反映那些受生物技术影响之人的利益的权利,这与德勒兹的反民主形象不太相符。

第八章 德勒兹与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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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关于探究权利起源之内在性历史理解的相关方法,参见Patton2004,4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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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显然他更喜欢法理学而非宣告主权或者是将主权载入法典之中,这表明他更喜欢进行中的和永无止境的创造过程,这些过程将会导致人们修改现行法律或创造新权利。就其本身而言,这与他赞同的在哲学中进行的那种概念抽象类似。正如哲学通过创造概念对问题做出回答,所以当我们通过法律手段对特定情况做出回应时,我们就参与到法理学之中,这意味着创造性地修改现有的法律原则或创造新的法律概念以适应特定情况。在法律中就像在思想中一样,这一具体事例具体分析的方法是这样一种手段,它将运动引入抽象概念之中,因而更严密地探讨生活状况:

为自由而行动,生成革命的,是要在求助于司法制度时在法理学中采取行动…这就是创造法律……这不是应用“人权”的问题,而是创造新的法理学形式的问题……我总是迷恋法理学、法律……如果我没有研究哲学,那么我就会研究法律,但恰恰不是“人权”,更确切地说我会研究法理学。生活就是如此。没有“人权”,只有生命的权利,因此,生命是接二连三地展开的。(ABC,G commeGauche)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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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民族与小民族

芒格还有第二个论据证明德勒兹的政治哲学具有所谓的反民主倾向,该论据依赖于《千高原》中对大民族和小民族进行的区分。德勒兹和瓜塔里强调大民族地位和小民族生成存在着质的差别,并且伴随着该差别,强调他们更青睐小民族政治。他们表明当代社会中存在着一种大民族“事实”,即存在着这样一种标准,所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是根据该标准来衡量:

第八章 德勒兹与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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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我在 Patton 2004,43—61 中联系法律在殖民中的作用讨论了德勒兹对法理学的兴趣。丹尼尔·史密斯对我的讨论和在 ABC访谈中的某些段落进行了评论(Smith 2003,312一317)。亚历山大·列斐伏尔在讨论德勒兹的法理学概念时也评论了这些段落(Lefebvre2008,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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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假设说常量或标准是普通的、讲一口标准语言的、异性恋的欧洲成年白人……显然“男人”是大民族,即使在数量上他比蚊子、儿童、女人、黑人、农民、同性恋等要少。那是因为他出现了两次,一次是在常量之中,一次是在变量之中,常量是从变量那里抽取出来的。大民族表现为一种权力和统治状态,而不是相反。(MP133,105)

同时,他们指出这是“无人(nobody)的分析性事实”,并将之与“人人生成一小民族的”进行对照(MP134,106)。生成一小民族的指的是个人或群体背离标准的潜能。它表达的是这个意思,即个人和社会永远不会完全符合大民族标准,而是存在于持续变化的过程中。正是从在政治上更偏爱小民族生成这一创造性过程的角度,他们提出“问题从来不是获得多数”(MP134,106)。芒格立足于这一说法,支持他关于下面这一点的最强烈的表述,即德勒兹的政治态度从根本上说反民主。他是这样论证的:民主从本质上说是多数主义的。德勒兹支持一种小民族政治观,该政治永远不想获得多数。那么对德勒兹而言,这就意味着“民主明确地、因为原则原因遭到拒绝和激烈的谴责”(Mengue 200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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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德勒兹和瓜塔里的小民族生成政治来说,大民族和小民族具有的质的差别至关重要。但差别不等于反对,并且重要的是不要夸大该差异造成的后果。用政治话语来说,这就是以下两者的差别:一是通常通过民主和法律手段改变大民族标准,二是与标准不一致的持续过程,不管该标准如何改变。大民族标准的空洞性与抽象人权的空洞性一致:它不代表任何人。大民族事实的空洞性表明对代表(representation)的批判,它既可以用于小民族身份也可以用于大民族身份。德勒兹的微观政治指的是一种不同的政治活动,就此而言,它表示的是简单地背离代议政治。该政治并没有提供替代形成大民族意志政治的政治形式,而是伴随着民主审议领域或在民主审议领域之下发挥作用。如鲍拉·马拉蒂所言:“其目的是世界的生成,这是一种创造新生命形式、不同存在方式的可能性。”(Marrati 2001,214)

芒格提出大民族地位本来就反对小民族的创造性,因而将该差别变成了反对:大民族的民主政治不可避免地“镇压”创造性的生成(Mengue 2003,102)。根据这一观点,采取大民族立场总是要摒弃不合时宜的、创造性的立场,而代之以国家的、既定的价值。这是对德勒兹和瓜塔里观点的歪曲,也是一种令人难以置信的民主政治观。近些年许多民主国家采取的立法措施已经扩大了该标准,将非白人和非男性包括了进来,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允许同性恋伴侣享有平等的权利。这些措施表明,民主政治不但不像芒格说的那样“镇压新事物”,而且具有自己的创造性形式。无疑,这些措施是为了应对已经出现的微观政治变化才实施的。有鉴于此,威廉·康纳利提醒我们,为了应对要求改变标准的新主张,需要赋予民主政治生活一种进行批判性参与的公共精神(Connolly 1999,51)。对德勒兹和瓜塔里而言,不同的生成小民族形式推动了社会和政治制度层面的变革,但只有当大民族发生了改变、吸收了新东西之后,才会发生这种变革。当他们说小民族的力量“不是通过他们进入大民族体系或让自己在大民族中被感受到的能力来衡量,甚至也不是通过他们颠覆必然是重言式的大民族标准的能力来衡量”(MP 588,471)时,他们的意思是大民族并不决定变革潜能的界限(MP 588,471)。他们并不是想说小民族不进入大民族,不对大民族产生影响。相反,他们强调既定大民族在形式和内容上出现的这些零星变化非常重要,认为如果分子运动和逃逸线没有反过来影响社会组织的克分子形式,并“扰乱其各部分,打乱它们关于性别、阶级和党派的二元区分”,那么它们在政治上就根本不重要。(MP 264,216-217)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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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勒兹和瓜塔里强调小民族生成具有变革潜能,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拒绝民主政治,更不意味着他们拒斥民主原则。大民族和小民族具有的质的差异不可缩减,这让他们与民主平民主义的支持者们坚定地站在了一起,比如康纳利。对康纳利而言,开放式民主过程的关键在于以下两方面之间存在的“创造性张力”:一方面是大民族的统治、权利和认可,另一方面是诸种形式的小民族生成(Connolly 2002,172)。对德勒兹和瓜塔里而言,正是那些被大民族他们被一套特定的公理界定排除在外的人可能承载着变革那套公理的力量,不管是向着一套新的公理变革,还是向着一种全新的公理系统变革。这些人是小民族生成的源泉,而小民族生成有可能创造新的地球和民众,它们与我们在现有民主国家中看到的民众并不相同。

第八章 德勒兹与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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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在别处,他们用公理集合论的语言重新描述了小民族和大民族的不一致性,之后他们写道:“这并不是说公理层面上的斗争不重要;相反,它是决定性的(在最多种多样的层面上):女性争取选举权、流产权和工作权的斗争;地区争取自治的斗争;第三世界的斗争。”(MP588,470—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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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政治和意见

芒格用来支持德勒兹和瓜塔里政治哲学具有反民主性的论据还有第三个层面,这依赖于他们认为哲学和意见对立。芒格认为,民主政治是调解各种不同的意见以做出关于公共政策的集体决定。这意味着寻求共识,或者至少是大多数共同的或部分相同的意见。这必然是通过在各种不同的讨论会中交流意见进行。相形之下,德勒兹的哲学对交流意见或共识没有兴趣。芒格指出一些话来证明他的结论,即德勒兹的政治不可能是民主的,比如:“关于讨论,至少可以说它们不会推进手头的工作,因为参与者讨论的从来不是同一件事……哲学痛恨讨论。”(QP32—33,28-29)

然而,该批评混淆了在德勒兹和瓜塔里对哲学、意见以及这二者与民主政治实践之关系的理解中成问题的许多问题。将民主与意见联合起来,然后将二者与被理解为创造概念的哲学对立起来,这还不够。哲学不是政治,并且当德勒兹和瓜塔里明确拒绝交流意见是创造概念的一种途径这一观点时,我们不会从中得出关于在公共领域中进行意见交流这一点的任何结论。理清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究德勒兹和瓜塔里在民主、意见和哲学之间确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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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德勒兹哲学观的角度考虑一下哲学和意见的差别。芒格认为,因为民主立足于民意和共识,而德勒兹的哲学坚决反对表现为各种形式的意见,那么因此可以断定其哲学反对民主。然而,在《什么是哲学中?》对意见的大部分批判涉及的是意见与哲学的差别,而非意见在政治中的作用。德勒兹和瓜塔里之所以批判意见,是因为他们坚持一种尼采式的思想形象,即作为创造的思想。他们认为,不管是发生于艺术、哲学还是科学中,一切思想都是从混乱中产生秩序的方式。秩序保护我们不受混乱影响。秩序让我们认识自己,认识彼此,认识我们居住于其中的世界。根据康德的看法,如果没有知性的纯粹概念给我们的知觉带来秩序,那么我们面对的就只不过是杂乱的、多种多样的知觉。我们的感觉和概念之间的秩序不仅让我们生存下去,而且让我们构想和追求赋予我们的生活以意义的事业。然而,秩序也能将我们囚禁于固定不变的思想和行动模式之中,因此抑制创造力或变化。德勒兹和瓜塔里引用了一篇D.H.劳伦斯所写的关于诗歌之源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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