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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构成 结构化理论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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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性约束

源于物质世界特性及身体生理特性的约束

(负面)制约

源于某些行动者对其他行动者惩罚性反应的约束

结构性约束

源于行动的情境性,即结构性特征相对于处在具体情境中的行动者而言的“既定”性的约束

那么,什么是结构性约束?如果予以彻底的审视,一旦抛开源于制约的约束不谈,涂尔干的其他论点都可以归为一点。社会在任一特定时刻都先在于它每一位个体成员的生命,这种说法只是确定了约束的源泉之一,即社会的先在性以某种方式限制了它的个体成员能够获得的可能性。而强调个体在跨度大小不等的社会关系中都有自己具体的情境定位,并揭示这一点如何限制了个体的能力,也无非只是指出了约束的又一个源泉。在这两种情况中,约束都来自个体行动者无法改变的结构性特征的“客观”存在。至于制约的约束性特征,则最好将其描述为在某一既定情境或情境类型下对一个或一群行动者的选择范围有所限制。

我们不妨援引涂尔干提供的例子。涂尔干以契约性义务或劳动合同这种特定契约类型的执行为例。该例中的契约当然包含了明确限定的法律制约,但我们姑且先在概念上将这一因素撇除。现代工业的契约性关系使个体面对一系列限制其行动可行选择的情况。马克思说,工人“必须”向雇主“出卖自身”,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这里的“必须”,体现出来自工人所面对的现代资本主义企业这一制度秩序的某种约束。一无所有的工人只能有一种行动路线,那就是将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也就是说,由于工人想要维持生存,在这种动机的驱使下,只能有一种行得通的选择。此处的所谓“选择”可被视为单个或多重的可能性,即一个工人在劳动市场上可能有机会选择不止一种工作。但马克思所说的关键在于,这些选择实际上没有什么差别。就雇主提供给工人的报酬及工人一雇主关系的其他方面属性而言,所有雇佣劳动其实都是一样的,而且,随着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这种趋势会日渐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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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个体行动者而言,社会系统的所有结构性特征都具有类似的“客观性”。这些特征在多大程度上构成约束性特征,取决于任一既定行动序列或互动链条的具体情境与实质内涵。换句话说,提供给行动者的选择可能比劳动契约的例子中那种情况要多。我想再次确认这条原理:社会系统的所有结构性特征都兼具约束性与促动性。资本主义劳动契约给予雇主的条件较之工人或许远为优厚,但工人一旦成为无产者,就不得不依靠雇主提供的资源。虽然说,资本一雇佣劳动的关系会非常不对等,但双方都得凭借它谋生。

社会科学家或历史学家经常在不诉诸行动者的理由或意图的情况下,就开始奢谈“社会力量”。我上面的分析并不是想要全盘否定他们在这种视角下所提出的主张。在制度分析中,以某种“不涉及个人”的方式,确立某些规律化的关联,这是可以接受的。例如,假设我们只考虑技术变迁与企业管理组织模式之间的关系,我们会认为集成电路工艺的推广应用将部分瓦解那些较为严格的等级权威关系。可我们不能把这里所包含的“社会力量”等同于某种自然力。社会科学中的因果概括总是假定,在行动的意想后果与意外后果之间,存在某种具有代表性的“混合”,其基础是行为的理性化过程,无论其“进行”是在话语意识层面还是实践意识层面。技术变迁的发生势必关联着行动者对技术的应用,关联着典型的技术创新方式等等。令人不解的是,许多结构社会学家完全能够接受技术不能自身发生变化(这怎么可能?)的说法,却似乎看不到,同样的道理也完全适用于将技术变迁与管理等级制之类的现象联系起来的社会力量。假定技术变迁确实与管理等级制之间存在某种真正的因果关系,不管是主要出于有意识的计划,还是多少出乎那些参与者的意图,行动者都以某种方式改变着自己及他人的行为,乃至重塑权威关系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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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些社会力量看起来似乎是“不可避免的”?这是因为,在这些情况下,提供给相关行动者能够合乎理性行事的选择机会很少,这里所谓的“合乎理性”,实际上指的是不管什么行为,要使动机与行为的最终后果相对应。也就是说,行动者对自己之所为抱有“恰当的理由”,而对于结构社会学家来说,则更有可能含蓄而不是明确地将这些理由加在那些行动者的头上。由于这些恰当的理由所体现的,是从极其有限的可行备选方案中作出选择,所以,这些行动者的行为会表现得像是由与某种自然力相仿的无情力量所驱使的。有许多社会力量是行动者所“无力抗拒”的(就该词的丰富意涵而言),就是说,他们对这些力量无可奈何。但是,如果我们考虑到隐藏在这些行动者行动之下的动机或目标,这里的“无力”是说他们没有能力做什么事,而不是说一味遵从他们面对的趋势。

我认为,上面论述的主要意涵是:社会科学中不存在某种独特的“结构性说明”这样的实体。所有的说明都至少会间接诉诸行动者有目的和运用理性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与行动者所处社会情境及物质情境的约束性和促动性特征之间的相互关联。这一观点尚须加上两点限定条件,一是有关约束的随历史条件而变的特征,另一点则涉及物化(reification)现象。

  1. 约束与物化

约束的内涵会随历史条件而变化,人的行动的具体情境性所产生的促动性特征也是如此。所谓变化,不仅取决于活动的物质环境与制度环境,还取决于行动者对这些环境所拥有的认知能力的具体形式。马克思主义思想的主要成就之一,就是认识到这一点,而没有滑入客体主义。而当这种思想陷入客体主义之时,在方法论上就只不过是结构社会学的又一翻版而已,对社会分析中理应认识到的约束的多重意涵缺乏敏感。为什么会缺乏敏感?我想答案很清楚。有些社会思潮认定,社会科学的目标就在于揭示与自然科学法则地位相同的社会活动法则,上面所说的缺乏敏感就总和这些思潮牵扯在一起。寻找“结构性约束”的源泉,多少等于说是寻找限制自由行动范围的受法则支配的条件。许多论者认为,正是在这一点上,“社会学”确立了自己作为一门独特事业的角色,屹立于社会科学之林。然而,根据此处包含的观点,它也导致某种形式的物化话语,与人类行动者的真实特征并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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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理论的文献中,对于“物化”已经有了各种各样的理解方式。在形形色色的用法中,有三种典型意涵最为常见。其一是万物有灵论的观点:社会关系在此被赋予人格化的特征。这种观点的一个版本可见于马克思对“商品拜物教”的著名论述。他将商品关系领域比作“披着雾纱的宗教世界”,因为在宗教中,“人的头脑的产物是作为被赋予生命的独立存在进入彼此之间及与人类的关系的”;而在“商品世界”中,“人的双手的产物”情况也是如此。[13]人们经常使用物化这一用语的第二种意涵,指的是这样一些情况,其中的社会现象被赋予自身其实并不具有的物性特征。马克思又一次被公认为这种用法的始作俑者:“在交换价值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联被转换成物与物之间的某种关系……”[14]。最后,“物化”有时被用来描述某些社会理论的特征,它们把概念与概念所指称的对象视为一体,将对象的属性赋予那些概念。

我将采用上述第二种意涵,但不接受目前这种说法,因为它等于说我们已经无须进一步阐释,所谓的“物性”特征究竟意味着什么,也没说清楚物化是一种话语观念。只要考虑到定位在情境之中的具体行动者,就不能简单地认为,这一概念指的是那些“客观既定”的社会系统的特性,而应该把它理解为指称某些话语形式,它们用与自然现象相同的方式,把这类特性处理为“客观既定”的。也就是说,物化话语指的是社会现象相对个体行动者而言的“事实性”,而不考虑这些现象是如何通过人的能动作用被生产和再生产出来的。[15]因此,我们不应该把这种意涵的物化解释为“物性”,而应把它看成这种思考方式的结果,不管这种思考是由那些自称社会科学家的人还是由作为常人的社会成员作出的。应将“物化形态”视为话语的某种形式或风格,在这种形式或风格中,社会系统的特征被认为具有与自然法则相当的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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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结构性原则的概念

本章以上各节有关内容可概述如下:结构性约束并不像结构社会学家所认为的那样,体现为无情的因果形式。结构社会学家正是在这样一种理解下,才会不厌其烦地强调“结构”与“约束”的联系。结构性约束并不是独立于行动者对自己所为提出的动机与理由而展开运作的,所以,不能拿这种约束和像地震摧毁市镇及其居民这样的效果相提并论,因为在那种情况下,居民们对所发生的事态毫无可为。在人的社会关系中,个体行动者是唯一的活动对象。他们有意无意地通过应用各种资源,来推动事情的发生。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并不会以某种类似于自然力的方式作用于行动者,或者说对他们“施加影响”,“迫使”他们依某种特定方式行事。(可参见边码第304\~310页结合经验研究的有关问题而进行的进一步探讨。

不过,要在社会分析中谈论“结构”,还需要对许多相关观念进一步作具体探讨。我打算依次讨论以下问题:首先,应该如何充实“结构性原则”的概念?其次,在考察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时,可以区分出哪些抽象层次?第三,各种不同的社会系统如何在社会性总体中关联到一起?

要确定结构性原则,必须从形式上的探讨转向更具实质性内容的讨论。我首先回顾一下第一章中介绍的结构化理论的主线。在结构化理论里,“秩序问题”体现为社会系统如何能“束集”时间与空间,包容并整合在场与不在场。而这又密切关系着有关时空伸延的问题意识,即社会系统沿循时间和空间的“延展”。所以,我们可以将结构性原则理解为某种组织过程的原则,该过程以社会层面一定的整合机制为基础,产生相当持久的时空伸延形式。我参考了一系列历史比较研究[16],将社会分为如下三种类型:

第四章结构、系统与社会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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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在《历史唯物主义当代批判》一书里,更详尽地阐述了这个图式,所以在此就很粗略地勾勒一下。[17]在部落社会或小规模的口传文化中,占主导地位的结构性原则的运作中轴将传统与亲属关系联系在一起,将自身嵌入时间和空间。在这些社会里,社会整合与系统整合具有共同的媒介,几乎完全依赖具有高度在场可得性的场所情景下的互动。当然,在这一总类下,还可细分出许多种不同的社会子类型。必须强调的是,我并不想把这种分类体系弄成暗含进化论的图式。不应该把口头文化理解为系统整合“尚未”摆脱社会整合的那些社会。在人类历史的绝大部分时光里,人类都是在部落社会中度过的,迥异于各种各样的“文明”,这一点列维一斯特劳斯解释得最清楚不过。书写的发明与国家和阶级的形成,这两方面的关系极为密切,从而通过某些方式改变了作为体验的时间的性质,并同时导致时空伸延的程度不断拓展。

在阶级分化社会中(当然它也包括许多子类型),占主导地位的结构性原则的中轴是将城市地区和它的乡村内地联系起来。所谓城市,远不止是一种物质环境。它充当着行政管理资源的“储存容器”(storagecontainer),而农业国家就是围绕这些资源打造起来的。虽说社会整合与系统整合的分离正是通过城市与乡村的分化才得以实现的,但它们却并不一定同时发生,因为城乡之间的共生关系也许会有多种形式。[18]在阶级分化社会里,传统的实践活动和亲属关系,甚至包括部落身份的认定,始终发挥着显著的作用。国家无法深入渗透到地方化的习俗中去,政府官员要想“牵制/容纳”(contain)那些直接行政控制极其薄弱的边远地区,主要得依靠赤裸裸的军事力量。不管怎么说,上文区分的四大制度领域(参见边码第33页)彼此之间相对分离,这正是阶级分化社会的标志。政治实体及其官员相对脱离于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存在形式化的法典和惩罚条款;以书面文献为基础的符号协调模式,这些都促成了这几个制度领域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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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资本主义并不是①“文明”的一种类型,并不标志着从阶级分化社会“脱胎而出”的一个进化发展阶段。它作为历史上第一种真正具有全球意义的社会层面的组织形态,发轫于西方发展过程中的某种双重断裂(doublediscontinuity)。在前后大约两千年中,与其他各主要“文明”相比,西方世界的形成过程呈现出长期的分化趋势;欧洲维持着某种“国家体系”,罗马帝国解体之后,在它内部再也没能重新建立起一个主导性的帝国中心。然而,就在这种广泛的分化状态中,自18世纪以来,政治革命与工业革命彼此交织,促成了一系列脱离于其他社会类型的浩大的断裂趋势。现代资本主义阶级社会的国家与经济制度在维持相互关联的同时,发生了彼此脱嵌的过程(disembedding),这正体现了这种社会特有的结构性原则。人们对配置性资源的利用以技术革新为总体趋势,产生出惊人的经济力量,国家的行政管理“范围”也相应迅猛扩张。国家对有关属下人口行政管理的信息一一加以编订,并通过各类行政官员对属民进行直接的监督。监控成为推动系统整合脱离社会整合的一种关键机制。条文化的行政管理程序渗透进日常生活,在这种影响下,传统的实践活动趋于消散(当然尚未完全消失)。构成共同在场情境下的互动场景的场所也经历了一系列重大转变。某种制造出来的或者说“人造”的环境疯狂扩张,取代了旧有的城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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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结构、系统与社会再生产

①原文如此(is not),根据上下文,似应为“只是”(is just)。——中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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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参考上述的社会类型分类,至少宽泛地对跨社会系统进行如下分类:

必须指出,这种分类方法与历史编年并不是一一对应的。要论规模,部落社会体系是最小的一类,但在时间跨度上,它绝对是最长的。不过,由部落社会构成的跨社会系统总是比较零散的,因为它们的时空构型(configurations across time-space)总会受到限制。尽管在绝大部分人类历史中,它们始终居于主宰地位,但却从未形成过沃勒斯坦(Wallerstein)所说的“世界体系”[19]①。也就是说,虽然各种各样“文明”的发展形成了影响波及全球较大范围的权力中心,激发起社会迅猛变迁的“热潮”,但不管怎么说,帝国世界体系在它存在期间,与多种形式的部落社会之间的关系始终不太安定,时常遭受来自后者的攻击或压力。早期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体系是一个历史过渡阶段,持续不超过两个世纪。但正是在这个阶段里,彼此有所关联的社会,其类型之多可谓是空前绝后。这是因为,自那以后,逐渐上升的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凭借其只有国家社会主义社会[20]才可与之匹敌的工业与军事力量,无情地腐蚀或摧毁了部落社会和阶级分化社会,后面这些社会或许将从地球表面永远消失。在当代世界体系中,空间上的不在场对系统协调不再构成障碍,这在人类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我想我们无须再次强调,世界民族国家体系的发展与统合或共识的扩展,这两个过程从时间上来说并不一致。这些发展促成了民族国家这一具有现代特色的社会形式,促成了民族国家卷入新型全球体系的过程,同时也导致了某些分裂。在核时代的今天,这些分裂正威胁着整个人类的生存。[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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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译文据[德]奥斯瓦尔德·斯宾格勒:《西方的没落》,3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中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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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结构与结构性特征

前文我已经强调过,可以用某种更一般的技术性方式使用结构这个概念,把它理解成规则与资源,循环往复地体现在社会系统的再生产之中,成为结构化理论的总体基础。如果采用较为宽泛的说法,可以将结构看作是指社会的制度化特性(结构性特征)。在这两种用法里,“结构”都是一个通用的类属范畴,包含在以下各个结构性概念之中:

(1)结构性原则:社会性总体的组织过程的原则;

(2)结构丛:社会系统的制度关联所涉及的规则一资源系列;

(3)结构性特征:跨越时空的社会系统的制度化特征。

制度分析最全面的层次,在于确定结构性原则,确定这些原则如何在跨社会系统中形成关联。也就是说,分析结构性原则,等于是分析跨越“最深远”的时空范围的制度分化与制度关联的各种模式。而考察结构丛(structuralsets,or structures),则是指分离出各种转换/中介关系所构成的独特“聚合”。确定结构性原则时已经间接蕴示了这些分析对象。结构丛的形成取决于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包含的规则与资源的相互可转换性。我们在分析时,可以把结构丛与表意、合法化和支配这三个结构化维度一一区分开来,或者与后三者在整体上作一区分。对此我在别处已经有所说明[22],但在此还想进一步展开。我将以马克思在分析现代资本主义时谈到的私有财产为例。

试看下面这一结构丛所包含的要素:

$$
3 . 2 \textcircled { + } 1 2 0 0 ^ { 2 } : 3 5 0 0 : 3 5 0 0 = 3 5 0 0 0 ^ { 2 } : 3 5 0 0 = 3 5 0 0 0 ^ { 2 }
$$

这里所指出的结构性关系,凸显出了资本主义兴起过程中最根本的转型之一,也因此对系统的整体结构化过程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在封建制(在我的术语体系里,它是阶级分化社会的一种类型)里,生产工具方面的私有财产基本上是以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后者在可让渡权方面受到许多限制。即使这些转换关系还算是在维持作用,也不过限于经济体系的边缘。而资本主义的情况则与此相反,生产工具的私有制具有一种不同的形式,生产过程中动员的资源种类很多,土地只是其中一种,许多物品开始可以自由让渡。马克思主张,这一进程的关键是商品形式的普遍化,它的前提是某种充分发育的货币经济。他认为,货币是“所有其他商品的魔幻变形,是它们的普遍异化的结果”[23]①。货币一方面可以代表某种待售商品,另一方面,它本身又是一种等待被购买的商品。从货币到商品是一种购买活动,但与此同时,从商品到货币又是种售卖活动:“一种商品最终的变化形态便是另一种商品最初的变化形态”,或者,就像魁奈(Quesnay)在其《农业国经济统治的一般准则》(Maximesgénérales)中所称的,“卖即买”。商品分化为商品与货币之后,商品与商品之间在物质上的差异并未消除;而是像马克思所说的,发展出一种妥协方式,“一种可以彼此共存的形式”[24]②。

第四章 结构、系统与社会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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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一货币一商品”,这是最简单的商品流通形式,是资本的起点。资本不同于封建制下的地产,它首先表现为货币的形式,即商人和高利贷者的资本。货币与资本之间的差别最初只是包含不同的转化关系,后者体现为“货币一商品一货币”,该公式揭示了货币向商品的转化,以及后者转化回货币,即为售卖而购买。通过这一转化,货币就变为资本。“货币一商品一货币”与其他关系类似,也包含两个相互关联的转化阶段。在第一个阶段中,货币转化为某种商品;在第二个阶段中,该商品又转化回货币。但马克思指出,这些阶段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单一的瞬间”。在这一瞬间,某种商品被出于售卖而购买。这似乎只是货币与货币的交换,交易越是成功,情况似乎就越是如此。但是,当货币转化为资本之后,它就经历了某种“独特的原始运动”,与一个农民用卖粮食得来的钱去买衣服的行为相比,完全是两种类型。与“商品—货币—商品”的转化相比,“货币—商品—货币”的转化绝不仅仅是交换“方向”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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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因为作者所据《资本论》是英文本,而中文本系根据德文本翻译,参照了俄文本,有较大差距,故有关引文我们只能根据英文译出,尽量参考中文本,中译文参见《资本论》第1卷,130\~13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以下皆据此本,不再另行注明)。——中译注

②参见中文本130、123页。——中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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