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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些方面看来,布劳的观点是很有个人特色的,但它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体现了“结构社会学”的总体雄心。他简洁有力地表达了许多学者始终抱持的信条:社会学可以而且必须与其他相近学科尤其是心理学—分清界限。他坚定地指出,社会学的独特性来自它关注的特定问题,这不仅仅是指它以社会结构为考察对象,而且,它还关注结构的约束性特征是如何影响了个体的行为方式。布劳认为,无论是构建结构分析,还是提出结构说明,都无须诉诸“价值观或规范”。在这一点上,他似乎与涂尔干分道扬镳;但在其他方面,他所说的无非是某种涂尔干式宣言的新翻版。如果我们对他立场的局限作一番探讨,既能重申前文所述的结构化理论的特点,又有助于突出我对“结构”与“结构性特征”这些术语的特性的理解。
布劳有不少观点颇有启发,令人回味。他避开了功能主义,避免将结构分析看作“作为整体”的社会对其个体成员所具有的某些未经阐明的影响。他也承认,社会并非铁板一块。这就是说,结构性研究的目标之一,就是精确地揭示各种社会群体内部及它们彼此之间分别具有的整合层次。不过,这种“结构社会学”的观念还是存在一些明显的局限。
一方面,是要求区分结构性特征的影响与对行为的心理学说明;另一方面,是主张可以脱离“价值观”“规范”“文化传统”来确定结构参数,而布劳的视角则混淆了这两方面。在他的方案里,“无须诉诸文化价值与心理动机”,即可揭示出“某一社会或共同体中社会位置的结构对社会关系施加的独立影响”[61]。然而,还原为心理概括并不能等同于用文化价值观或意义来阐述理论。后者可为描述社会时必不可少的解释学任务提供参照点,因为社会描述必须依附于行动者的观念,正是后者协助构成了这些描述。我们可以从两种不同的意涵出发,来理解与“主体性”相对的结构性特征的“客观”性,而结构社会学的拥戴者一个常见的误解,就是将这两种意涵混为一谈。我们之所以说布劳所界定的结构参数是“非主体性”的,是就其不能通过个体性的谓词来描述而言的。但这些参数不可能是“非主体性”的,因为我们在概括它们的特征时,不可能完全脱离“文化传统”(如果这个概念指的是行动者的意义的话)。因此,布劳认为亲属关系范畴是“结构”的,但这些范畴显然依赖于行动者所采用的概念和亲等区分。社会位置和“结构参数”的其他所有方面一样,都只是在行动者根据赋予他人的特定身份,在自己的行为中有所区别对待时,才能说它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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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认为,对结构参数的考察是社会学的独特属性。这种观念也许颇有些道理,其前提条件是存在某些与之相关的因果特性,可以使“社会学说明”与“结构性说明”相吻合。但我们确定发挥作用的因果关系经常是含糊不清的,尽管说它们显然会以某种方式发挥作用,并超出行动者就其所为能给出的理由的范围。因此,布劳才会提出这样一个概括性准则,即一个组织的规模越扩大,就会产生越多的内部分化,从而提高它所包含的行政管理人员的比例。在他看来,“无须考察组织中个体的动机”[62],就可以把握这种关系。然而,随着布劳对这一命题的推演,它就逐渐走向了谬误。如果这种概括命题意味着理论工作者可以设定某些具有典型意义的动机,并在必要时予以详细说明,那么这种判断还是站得住脚的。但这并不是布劳的原意。他明确指出,在他看来,动机(及理由或意图)的确定与概括所涉及的因素其实并无关系。可实际情况根本不是这样。恰恰相反,要想阐明因果关系,必须确定动机。只有在行动者将自己所看到的情况视为组织规模的增加所带来的新问题、新议程,并对此有所反应的时候,管理人员比例的增长才会凸显出来。[63]
倘若我们更进一步细察,就会发现,布劳所给出的“结构”概括,其实就是行动者用来产生布劳自己所展示的后果的程式。行动者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抱有一定的信念,如果我们对此一无所知(因为在布劳这样的学者看来,这种信息不是分析结构效应时应该考察的因素),那么,我们就无法对情况的可能性作出评定。管理组织的那些人对这些问题自有一套实用理论,事实上,他们还可能会十分熟悉有关这方面的学术文献。我们不妨再来看看这一命题:随着组织中权威的去集中化,各个行政等级之间的非正式交往也会增加。和关于规模与内部分化之间对应关系的概括性准则一样,这一命题也许是假定了后果的合意图性,即行动者对产生什么后果抱有理由;要不就正好相反,后果在相当程度上属于意外。对社会研究者来说,要能说清楚正在发生什么,关键是要分辨出这事情属于哪一类情况。至少有那么一部分行动者,是在布劳所确定的概括性准则的指引下行动的。人们之所以采取一项去集中化的举措,很可能就是为了增加不同行政等级之间的某些非正式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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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评论告诉我们,社会科学的某种“结构视角”不能脱离对社会再生产机制的考察。社会不仅仅是个体行动者的创造物,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较之个体的生命更具持存性,我们强调这一点,当然是完全正确的。然而,只是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存在跨越时空的连续性这一点上,我们才说存在结构、结构性特征或“结构参数”的。而诸如此类的连续性的存在场所和展现渠道,又只是置身于具体情境之中的行动者受反思性监控的活动,这些活动可以具有各种合乎意图以及意图之外的后果。我再说一遍:不存在什么与众不同的“结构性说明”这类东西,而只有对不同形式的约束影响人的行动的不同模式所作的解释。我们这里所说的“影响”并没有什么玄秘的意涵。以“高流动率增进结构变迁”的概括性准则为例。也许我们可以假定,高流动率在很大程度上并非出于意图,其所导致的变迁后果也是如此,虽说也可能相反,比如已经制定出旨在增进流动的教育政策,从而所发生的事情便成为反思性监控过程的一部分。但不管怎么说,倘若所考察的是妇女的上向职业流动的意外后果,而且它所增进的“结构变迁”是离婚率的上升(或下降),那么我们只有通过了解那些有关的人妻子、丈夫及其他人的动机与理由,才能去探究这会是什么因果关系在发挥影响。也许是因为获得事业成功的那些妻子花在家事上的时间会少一些,导致的(意外)后果便是婚姻关系出现紧张;也许是因为她们把婚姻的重要性置于事业成功之下;也许是因为她们的丈夫嫉恨自己妻子的成功,等等;也可能是所有这些因素在不同的人心中的交织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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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方法论个体主义:一种替代选择?
方法论个体主义一向是社会学中“结构性说明”这类独特观念的天敌。从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说,这两种立场之间的争论是主体与社会客体之间的二元论——它是社会科学本体论的特征—在方法论上的对应体现。尽管人们常把韦伯改造为一位“结构社会学家”,但是他本人已经很清楚地表明了自己的倾向。他在临终前不久所写的一封信里谈道:“如果说我已成为一位社会学家……这主要是为了将一直在我们身边游荡的一些集体性概念的幽灵昭示于众。换句话说,社会学自身的基础只能是一个或更多分散的个人的行动,因此必须采用严格的个体主义方法。”[64]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写道,人的行动“只是作为一个或更多的个体的人的行为而存在”的。[65]韦伯与其他“方法论个体主义者”到底有哪些主张,这个问题普遍存在着争论。但可以肯定的是,他们与“结构社会学家”之间确实有着不同的见解。尽管差异的具体细节颇为复杂,可大体情况还是比较明朗的。方法论个体主义者赞同我前文业已陈述过的观点:对“结构性说明”的探求是徒劳无益的,甚而可能造成危害。
针对形形色色的方法论个体主义所提出的议题,有一些描述是颇具影响的。我下面就来介绍其中一种。卢克斯(Lukes)归纳出他所认为的方法论个体主义的主要观点,逐一探讨,并力求“消除其隐患”[66]。方法论个体主义的拥戴者接受以下这些观念,一点或几点不等。
(1)“不言自明的社会原子论”(truisticsocialatomism)。主张只有通过分析个体的行为,才能说明社会现象,这是不言而喻的自在之理。因此哈耶克(Hayek)才会说:“我们要想理解社会现象,就只能通过理解个体以他人为取向并受他人期待的行为指引的行动,除此别无他途。”[67](这种阐述其实与韦伯对“社会行动”的界定颇为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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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为所有关于社会现象的判断,比如布劳对结构参数的阐述,都可以被还原为对个体性质的描述,而不至于损失什么意义。这种见解不会认为布劳对“结构”的探讨有什么意思,认为他只不过是将个体的性质堆积起来而已。
(3)认为只有个体是真实存在的。因此,在有些论家看来,似乎所有指涉集合体或社会系统(还可加上“结构参数”)的概念都是一些抽象的模型,是理论家的建构之物,其途径与“个体”观念不同。
(4)宣称社会科学不可能有什么法则,要说有,也就是有关个体的心理倾向(psychologicaldispositions)的法则。[68]
沃特金斯(Watkins)有一段话,论述了他所说的“方法论个体主义原则”,常常被人引用,上述所有四项要素都能在这段话里找到:
根据这项原则,社会世界最终是由作为个体存在的人所组成的,他们的行为方式多少是以自己的性情倾向及对自身所处情境的理解为依据的。任何一种复杂的社会情境、制度或事件,都是个体及其性情倾向、所处情境、信念、物质资源及环境综合形成的特定构型的结果。对于大规模的社会现象(比如通货膨胀),我们或许可以借助另一些大规模的现象(比如充分就业)作出阶段性的或部分的说明,但是,除非我们根据有关个体的性情倾向、信念、资源及相互关系的判断,推导出对这种大规模社会现象的说法,否则我们永远也不会得出对此现象的彻底说明。(个体可能始终是匿名的,只能被赋予类型意义上的性情倾向之类属征。)[69]
卢克斯这些讨论旨在防患于未然,从两个方面消除方法论个体主义未来发展可能会产生的偏误。倘若我们仔细考察上述四种主张,就会发现它们无一具有丝毫可取之处。第一点是不言自明的道理(也就是说,话虽不错,但却无关痛痒),因此是否接受,无可无不可。“社会由人组成”是一种“关于世界的陈腐命题”,“只在分析上为真,即语词本身意义上为真”[70]。第二、三、四点则显然都是错误的。不探讨人类行动者的认知能力,就无法描述乃至分析亲属关系,比如被界定为“姑表亲婚姻”的亲属关系。可是这并不等于说,我们仅仅通过利用有关个体的谓词,就可以描述这些关系。如果我们说,从某种程度上来看,第(三)点指的是只有个体是可以被直接观察的,那我们可就弄错了。因为此命题与行为主义有关,认为只有观察得到的才是真实存在的,但没有任何实例、任何理由来支持这一点。当布劳谈论结构参数的时候,我们无法去观察他脑子里所想的那些“要素”,但我们肯定能观察到共同在场情境下的社会现象,比如日常接触的形成与实施。最后一点,即第(四)点,可以用我前文所说过的来说明:社会科学并不缺乏概括,尽管它的逻辑形式与自然科学中的普遍性法则并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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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克斯也承认,仅凭自己这些论述,并不能使方法论个体主义完全避免失误,甚至未能击中其要害,即有关说明的问题。方法论个体主义者断言,要想“彻底”说明社会现象,必须诉诸“个体的性情倾向、信念、资源及相互关系”,沃特金斯话里最重要的主张就是以它为基础的,哈耶克的话可能也是如此。正是在这一点上,卢克斯感受到了方法论个体主义潜在的巨大爆发力,需要谨慎地清除它的危害。何谓个体的“性情倾向”(及其他类似属征)?而且,说到底,什么是“说明”?就后一个问题而言,卢克斯可以径直宣称,许多倡导方法论个体主义的人对何为说明的解读过于狭隘(而布劳与绝大多数结构社会学家也同样如此)。所谓说明,就是回答“为什么”的问题,还常常意味着只能通过精确描述某种特定社会现象的特征,才可以使人们了解它。[71]社会科学必然具有解释学性质,我们这里讲的说明,可以说正是以这种性质为基础或中轴展开的。无论要求得出“说明”的探询是来自常人行动者还是社会学研究者,“说明”都和所有社会活动一样,具有情境性。强调这一点,无疑有其重要价值。但不管怎么说,我们不妨先来集中讨论一下更为狭义的所谓“说明”,即不仅仅是要构建概括,而且是要构建因果概括。也就是说,这些概括不只是断言在社会现象的两种范畴或种类之间存在某种抽象关系,而且还确定其中包含的因果关联。
那么,我们又是在什么意义上,说这些因果关联与个体有必然联系呢?卢克斯认为,在某些形式的方法论个体主义看来,说明中诉诸的个体特性就是有机体的生理特征或生理机能方面的既定需求。但事实上这些说明很站不住脚。没有人能够通过将社会现象还原为有机体特征而得出任何结论。因此,这些形式的方法论个体主义充其量不过是些假设性的主张,与社会科学家具体考察的材料之间并非直接相关。不过,话说回来,在方法论个体主义的其他解释里,要么归诸个体并纳入说明中的特征并不排除更具结构性的分析的可能性,要么我们对上述第(三)点的拒弃也就涵盖了这些特征,其实,它们不管怎么说也牵涉到社会(结构性)特征的概括。因此,方法论个体主义业已被中和了。有些学者倡导某种诉诸有机体生理特征的还原论,但他们的主张对于社会科学的实践活动并没有什么价值,与此同时,其他人也一样不能找到什么不会被社会范畴无法挽回地“玷染”的纯粹个体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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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克斯到这里就将问题搁置不谈了。我不认为这样就已经能够解决问题:我们还需要以某种非常不同的方式来阐述这些议题。但不管怎么说,在对卢克斯的探讨中悬而未决的一些问题线索进行分析之前,我们不妨先来看看学界另一领域提出的一些颇为类似的问题,想必会很有启发。这是汤普森和安德森(PerryAnderson)在争论马克思主义的性质时引发的。[72]汤普森对结构性概念向来不抱信任态度,虽说他并未将它们全盘抛弃,但始终强调,考察人的能动作用的实质及变异意义重大。因此,他在介绍自己对18、19世纪英国阶级状况发展演变的分析中所遵循的观点时说:“阶级是由那些以自己的生活谱写自己的历史的人所界定的,而且,说到底,这是它唯一的界定”[73]。在一场旷日持久的针对阿尔都塞及受其影响的学者的论战中—为此安德森还曾用整整一本书以作回复—汤普森较为详细地阐述了自己立场的含义。我并不想在此概括整场论战,只想谈一谈其中与这里探讨的问题有关的几个方面。
汤普森指责阿尔都塞未能充分描述人的能动作用,用一种决定论的观点理解结构,我认为这种批评非常中肯。[74]阿尔都塞笔下的人不是具有认知能力的行动者,而只是生产方式的“配角”。汤普森很坦率地揭露了这种我所谓的“对常人行动者的蔑视”(derogation of thelayactor)。阿尔都塞和其他许多与结构主义或功能主义有牵连的人一样,“都以同样一种隐匿不发的人类学’(latent anthropology)为出发点,都潜藏着这样一个关于人’的深层假设:男女众生(除了这些学者自己)都是些该死的蠢货。”[75]汤普森认为,应该把社会生活或人类的历史理解为“不受辖制的人的实践活动”。也就是说,人类的行动自有其目的和认知能力,但他们对自己所作所为的后果既无法预见,也不能控制。我们要理解个中原因,就需要一个汤普森认为在阿尔都塞那里付诸阙如的术语——汤普森简单称之为“人的经验”[76]。经验连接了“结构”与“过程”,是社会分析或历史分析的真正材料。汤普森着重指出,这种见解并不会使他有陷入方法论个体主义的危险。他发现,在方法论个体主义与阿尔都塞的马克思主义之间,其实存在着某种亲和性,因为后者相信,“结构”并不存在于现实本身,而只存在于理论领域,因此说,这种立场类似于方法论个体主义者的唯名论思想。尽管如此,我们最后还是很难发现汤普森的观点与方法论个体主义有哪些明显不同之处。他著作里概述自己总体观点的许多段落都近似于上文所引沃特金斯的那段话里的观点。因此,在又谈到阶级概念时,汤普森会主张:“当我们说一个阶级的时候,想的是一群界限非常宽泛的人,他们有着共同的利益、社会经验、传统以及价值体系,具有某种性情倾向,以作为一个阶级行事,参照在阶级角度上与己不同的其他人群,通过自己的行动和意识,来确定自身”[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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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普森的观点里有许多有意思的地方,但安德森不费多少气力就从中发现了一些缺陷。汤普森谈论“人们”(people),谈论“经验”的首要性,可这些看似一目了然的术语实际上应如何理解呢?汤普森在强调它们的时候,明显是想突出人的能动作用在创造历史的过程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然而,尽管汤普森在他最初的著作里,并借助批判阿尔都塞,给出了大量的历史实例,却还是没说清楚到底什么是“能动作用”。“经验”这个术语素以含义模糊著称,狄尔泰对“体验”(Erlebnis)的竭力把握即可告诉我们这一点。例如,该术语有种用法是与经验主义直接相关的,经验在这里成了对世上所发生的事件的被动记录,这和汤普森希望强调的术语的主动意涵相去甚远。更有甚者,汤普森没有一处地方能很有效地梳理出行动与结构之间的关系问题,甚至连他的主要著作《英国工人阶级的形成》也是这样。该书起首是一段广为人知的论述:“工人阶级的兴起并不像太阳那样,会在预定的时间升起,而只体现在自身的形成之中”,它的形成“是能动作用与约束作用的共同结果”[78]。然而,尽管该书不久即赢得交口称赞,安德森还是指出,它其实并未解决自己所提出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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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如果要想把能动作用与必要性共同决定这一主张落到实处,至少就需要将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因素综合起来考虑:从客观方面来说,就是工业革命所带来的某种劳动力的聚集与转型;从主观方面来说,则是作为对客观因素之反应的某种阶级文化的孕育…(但是)工业革命在英国的出现只是本书一幅巨大的背景,而不是具有自身地位的直接分析的对象…自1790年至1830年间的资本积累,在时间上忽快忽慢,时起时停,在空间上则表现出不均衡的分布与迁移,这势必深刻影响了新生的英国无产阶级的组成和特性,但在这本讨论这一阶级形成的书里,这些因素却没有一席之地。[79]
汤普森与安德森之间的争论当然算不上有了定论,不过,如果我们把它与关于方法论个体主义这一更为抽象的争论搁在一起考虑,会对我们有所帮助。大致看来,关于方法论个体主义的论战似乎已是曲终人散,然而汤普森与安德森之间的争论如此热烈,形象地告诉我们,问题依然存在。从某种非常重要的意义上来说,这些问题是不可能消失的。社会科学或历史学中任何一项经验研究,都会涉及如何在明确或隐含地探寻活动的合意后果与意外后果之间的结合或脱节,以及这些因素如何影响个体命运的时候,将行动与结构结合起来的问题。无论怎样玩弄抽象概念,都无法取代对实际互动情境中的这一类问题的直接考察。各种影响因素之间的排列组合是无穷无尽的,所以,单单说结构“决定”行动毫无意义,反之亦然。个体受到的约束具有哪些性质,他们怎样利用自己拥有的能力,以及能够表现出哪些形式的认知能力,这些问题本身都明显会随历史状况而变。
不管怎么说,概念上的澄清至少能有助于揭示出探讨这些问题的最佳途径。汤普森与沃特金斯等人论点之间的相关之处,在于他们在论证自己的观点时,都过分倚重某种未经理论化的、直觉性的“个体”或行动者观念。他们对“结构社会学”的野心持怀疑态度,这当然是有根有据的,不管这种野心是布劳式的还是阿尔都塞式的。但在卢克斯看来,就“结构社会学家”的目标而言,方法论个体主义也不是全无害处的,它们也有偏误,错就错在那些方法论个体主义者声称,可以将社会范畴还原为借助个体谓词进行的描述。但不管怎么说,这些人也认为“结构社会学”抹杀了—至少是大大低估了—人类能动者的认知能力,这一点还是恰如其分的。他们还正确地坚持主张,“社会力量”始终不过是在可以确定的具体情境之下展开的行动的合意后果与意外后果综合作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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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社会学”与方法论个体主义并不是一对非此即彼的替代选择。正如卢克斯所说,这两个阵营的争论从某些方面看来注定不会有什么结果。问题的关键在于抛弃争论所用的某些术语,同时超越原来那些使用者,更深入地探讨另一些概念。我们不能把“个体’到底是什么”看作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此处的问题不在于比较各种个体谓词,而是确定人类行动者的性质,这正是我通过结构化理论的基本概念所要努力探求的问题。当然,这样做有一个前提,即不再将结构等同为约束。只要以结构二重性观念为出发点,促动与约束之间的关系在逻辑层面上还是很容易说清楚的。历史并非“不受辖制的人的实践活动”,而是人类实践活动的时间性,与结构性特征之间是相互形塑的关系,并包含了多种形式的权力。我想这绝不仅仅只是某种措辞变化,但我认为这么说更精确些。
关于方法论个体主义的争论引发的另一个问题是:何谓集体行动者?比如说,当我们说“政府决定推行某项政策”,或“政府对叛乱的威胁迅速作出了反应”时,到底是什么意思?在此,我们需要区分多种不同的特性。我已在前文某章里谈到过,不应该把描述行动与确定能动作用本身混为一谈。无论是描述行动,还是解释互动,都不能完全依赖个体谓词。然而,只有个体,只有具有肉体存在的人,才是行动者。如果说集合体或群体不是行动者,那我们为什么有时说起来好像真有那么一种集体行动者,比如上面的例子?如果对社会再生产—尤其是与组织有关的那些社会再生产,虽说并不仅限于此的条件具有相当程度的反思性监控,我们更容易以这种方式思考了。“政府决定推行某项政策”只是某些个体作出决定的简略描述方式,但这通常是这些个体彼此之间协商后的某种结果,或者是当最终的政策具有规范约束力的时候才会如此。政府或其他组织所贯彻的决定也许并不体现所有的人希望达到的结果,或者也不反映任何一个参与制定的人最希望看到的结果。然而,即使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仍然可以说参与者“决定”(就个体而言)“去决定”(就集体而言)某种确定的行动进程。这就是说,在某次内阁会议之后,内阁的个体成员可能会同意遵守他们并不赞同的决议,或自己曾投票反对的提案,只要它获得了大多数人的支持。“政府决定……”或“政府对…作出反应”只是些简略起见的表达。理解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因为在某些具体情境下,它可能与个体是主要发起者还是执行人有很大关系,无论采取(或否决)的是什么决策,也不管推行的是什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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