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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融会贯通:结构化理论与各种研究形式
在前面各节中,我已经讨论了多种形式的社会研究,但不可能将这些研究归入一个名目下面。也就是说,进行一项研究工作可以尝试澄清许多不同的问题,就看研究者打算阐明的问题是什么样的性质。当然,我是指出了结构化理论对于经验研究所具有的一些意涵,但并不想让读者认为,只存在一种研究程式,所有学者从今往后都应该采取这种方式。究竟采用什么方法,这个问题是研究中的关键问题之一,在考虑这些问题时,一般不受我所详尽阐述的概念的直接影响。我在前面已经说过,我并不打算分析结构化理论对于评判一些特定类型的研究方法来说是否关系重大,无论这些方法是参与观察,问卷调查,还是其他什么方法。不过,以更为一般的方式来看看结构化理论所引导的社会研究的任务是什么,同时,看看我们前面对研究工作的讨论会如何影响社会研究中“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之间的传统争论,既是有可能的,也是有必要的。
不论研究对象是什么性质的材料,研究者都可以在上述四个层次中选择任意一种,对该材料进行方法论上的“插入”。所有的社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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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吉登斯这里所谓的“激发感受的手段”(sensitizingdevices),借鉴了美国社会学家布鲁默(H.Blumer)的说法。布鲁默认为,要把握社会现象,必须使用各种激发感受的概念(sensitizingconcepts),这些概念尽管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却可以向研究者提供理解现象的线索和启示。——中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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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解释学的方式来阐明意义框架(1)
研究实践意识(或无意识)的情境和形式(2)
识别认知能力的诸般局限(3)
具体说明各项制度秩序(4)
都以一种解释学环节为前提,但如果由于研究者和研究都处于一个共同的文化处境中,所以研究中利用的共享知识无须阐明,那么上述的前提就可能保持隐而不彰。那些极力提倡定量研究的学者以两种方式贬低了(1)的根本意义。他们要么把(1)视为纯属描述性的,没有任何说明力;要么就根本看不到,他们在阐述自己的研究工作时已经融入了这种方式。然而,关注(1)的经验研究也可以既具有说明力,又具有概括力。这种研究的主要任务,是要答复由于彼此歧异的意义框架之间相互不可理解而造成的各种有关“为什么”的问题。自然,这些问题既可能出现在不同社会之间,也可能出现在一个社会的不同情境之间。经验研究即使主要是要解决这些解释学问题,也可能会具有可一般化的意义,因为这种研究有助于澄清在形形色色的行动情境中行动者所具有的认知能力的性质,并因此帮助我们理解行动者的行动理由。像威利斯所作的那种民族志的研究,或者像传统上研究小规模共同体的田野人类学,就其本身而言,它们的研究结果并不具有可一般化的意义。但是,只要这些研究积累到一定的数量,可以保证它们具有充分的典型性,那么它们就很容易具备这样的意义。
社会研究中的那些解释学面向对于这项研究的对象来说并不一定很有启发,因为它们的主要结果就是去阐明那些被研究者视为“陌生环境”(alienmilieux)的行动场景。而如果是考察实践意识,情况就不同了。研究实践意识实际上是在考察行动者已经知晓的东西,但是根据我们对实践意识的定义,如果我们用社会科学的元语言(metalanguage),在话语层面明确表述实践意识,那么对行动者通常也会有所启发。只有常人方法学把分析实践意识看作一个界限分明的研究“领域”。对于其他所有类型的经验研究来说,对实践意识进行解释是探讨社会行为各方面特征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无论这种解释是无须明言的理解,还是直截了当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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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贯强调,弄清楚在不断变化的时空情境中,行动者认知能力的局限是什么,对于社会科学至关重要。不过,要进行(3)的考察,前提是对(1)、(2)和(4)各层面都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否则我们就倒退到一种幼稚的结构社会学中了。正像我在讨论威利斯的研究时所强调的,在对行动的意外后果和未被认识的条件进行研究时,我们完全能够而且应该抛弃功能主义的术语。在任何一个或者一组行动情境中,究竟什么算是“意外”或者“未被认识”,通常都绝对不是一件容易发现的事情。如果我们不考虑相关行动者的认知能力,那就肯定不能成功地完成对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的研究,哪怕许多结构社会学的倡导者认为,正是这样的舍前取后界定了“社会学方法”的专属范围。
第(4)层研究具体说明了制度秩序。这部分研究通过辨识社会系统的主要制度构件,对社会整合和系统整合的诸项条件进行分析。如果研究者已经确定了一个社会的结构性原则,就可以明确地指出,究竟是哪些制度形式最为重要,可以被界定为整体性的“社会”。而且,这里我要再次努力强调,只有认识到存在许多例外情况,我们才可以说,社会科学的主要分析单位是一个“社会”。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不管我们拿什么作为各整体社会之间的划分界限,制度秩序总是会频频跨越它们的。
“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之间的划分,通常就是(1)、(2)和(3)、(4)的关系。当然,长期以来,那些喜欢客体主义和结构社会学的人的标志之一就是偏爱定量方法。根据这种立场,社会科学的首要目标就是分析那些大大超出任何直接互动情境的社会生活的诸项条件,而我们只有通过分类、测量和统计的方法,才能最好地把握社会生活的制度构件所具有的那些“根深蒂固的”性质。另有一种观念和这种倾向显然是紧密相连的,它认为,社会科学关注的首要问题,就是去揭示有关社会行为的类似法则的普遍概括。这在很大程度上呼应了“宏观/微观”的对立,而且有许多学者是有意将二者联系在一起。在那些赞同定量方法的学者眼里,这种方法是使社会科学成为“科学”的主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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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往往强调所谓宏观社会学分析的首要地位。而那些倡导定性方法的学者则与此相反,将这种方法视为社会科学中经验研究的基础。他们强调,要想突出社会互动必不可少的情境性特征和意义特征,就必须采用(1)和(2)的研究方式。这些学者往往对在社会科学中使用定量方法抱有明确的敌意态度,理由是量化和使用统计方法会强加给社会生活一种它实际上并不具备的固定性。透过这些立场彼此之间的冲突,我们不难看到结构和行动的二元对立的方法论残余。而如果我们指出了这种二元论其实虚有其表,就可以进一步挖掘结构二重性对于经验研究的一些意涵。
要弄明白结构二重性的概念如何摆脱了结构二元论的问题,不妨让我们再次考察这个概念。不过这次我们要把它放在一个和以往讨论不同的经验情景中。以下是一段法庭互动的录音记录。其中包括一位法官、一名公设辩护人(以下简称辩方)和一位地方检察官(以下简称控方)。他们之间的交谈主要针对一名嫌犯。面对二级盗窃的指控,该犯已经表示服罪。他们讨论的问题是应该如何给被告量刑。
辩方:法官大人,我方请求当庭判决,放弃保释。
法官:他有什么犯罪记录?
辩方:他曾经有一次酗酒,一次盗窃机动车的大盗窃罪。没有什么严重的罪行。这次只不过是商店扒窃。他进K-Mart连锁超市时确实有偷窃意图,但实际上我们发现的只是一次轻微盗窃罪。
法官:他拿了什么东西?
控方:什么也没拿。
法官:对当庭宣判有什么反对意见吗?
控方:没有。
法官:他已经关押多少天了。
辩方:83天。
法官:根据刑法第17款,这是一项轻微犯罪,判决入狱90天,在县监狱服刑,但要扣除已经羁押的天数。[37]
这样一段发生在具体情境中的互动,和其他类似的互动一样,都不难用来表明,看似琐屑的一段交流,是如何与社会制度的再生产之间有着深层的关联。在交替进行的谈话中,只有当谈话各方(和读者)都默契地求助于刑事司法体制的制度特征,他们才能够把每一个谈话轮次都看作蕴含意义的。每一个说话的人都会利用这些特征,他还(正确地)假定,这些特征是其他谈话者也拥有的共同知识。我们要注意的是,这种共同知识的内容具有非常广泛的前提,而不仅限于对上述那种例子中遵循“恰当程序”的各种手法要有所认识,尽管也确实包含这个方面。谈话的每个参与者都拥有大量的知识,他们了解一种“法律体制”的性质是什么,法律的规范程序有哪些,嫌犯、辩护人和法官都在做什么,等等。人们都对他们所在的制度秩序有一定的了解。要“成功地完成”互动,参与者就要利用这些知识,从而使这些交流成为“有意义的”。不过,这些人以这种方式诉诸制度秩序,也就此参与了制度秩序的再生产。但这些置身互动中的人又除此别无他法,能彼此让对方理解自己的所作所为是有意义的,有条理的。而且,关键是要看到,在再生产制度秩序的过程中,这些人也再生产了制度秩序的“真实性”(facticity),这种“真实性”正是这一制度秩序(对他们本人和其他人)所构成的结构性约束的一个来源。这些人将司法体制看作各种关系组成的“真实”秩序,而他们自身的互动就处在这个“真实”秩序中,并表现了这种秩序。而它之所以是一种“真实的”(这里就意味着结构上稳定的)关系秩序,恰恰是因为他们,以及在相互关联的类似场合中其他像他们一样的人,把这种制度秩序作为“真实的”秩序接受下来。这种接受态度不一定体现在他们的话语意识中,但却体现在他们的所作所为所包含的实践意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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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必须注意,重要的是不要将这一论述和托马斯(W.I.Thomas)的名言混为一谈,后者说如果行动者“将情境定义为真实,结果它们就会是真实的”。托马斯的命题是要告诉我们,存在一些实际上不“真实”(即虚构或想象的)的情形,但由于人们相信这些情形的真实性,它们就产生了实实在在的结果。默顿把这个命题当作他阐述自证预言(selffulfillingprophecy)的出发点。所谓自证预言,就是一种事态之所以存在,恰恰是由宣布它存在的这一事实造成的。这里,我当然不怀疑自证预言和许多与之相联系的现象都很重要。但包含在结构二重性中的各种结构性特征的所谓“真实性”,其原型并非自证预言。这里的问题要更加细致微妙,更加深刻复杂,它将在具体情境中发生的互动的条理性,以及参加这些互动的人之间的那种相互可理解性,与具有广泛基础的制度层面上的“真实性”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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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我们也要注意,制度秩序的“真实性”是怎样与权力发生了密切而根本的联系。权力既体现在互动的细枝末节中,又正是在这些地方得到了发展成长。这是因为,所谓“当作真实的来接受”(acceptance-as-real),这已经成为互动在相互可以理解的前提下得以连续进行的有机组成部分。而法律体制作为表现支配方式的一种形式,恰恰是以这种态度为基础的。在各种具体的程序中,明显包含了这种“当作真实的来接受”的态度,但这并不等于说,这一态度是在用话语的方式赋予法律体制以合法性,虽然它显然也没有否认法律体制的合法性。“当作真实的来接受”是一种权力关系系统,相比于那些参与互动的行动者带入互动中,以使其具体观点被人重视的大小不一的实际权力,具有更为深广的意涵。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正式谈话的次序并不遵循伙伴们在日常交谈时所展示的那种比较“民主”的规则,而是直接反映了参与各方大小不等的权力。因此,法官有权打断别人的话题,来提出一些特定类型的问题,并控制谈话的次序,而他人则无权这样做,至少不能像他那么自由。实际上,这种谈话并没有采取一般常用的那种轮次交替的形式。只要我们考虑到,参与谈话的各方都承认,法官具有一种制度化的社会身份,这种身份赋予他以确定的特权和制约手段,那么这个事实就容易理解了。
让我们在更为一般的层面上来阐述这一点,以点明其意涵。所有社会互动都是在共同在场的时空边界内的具体情境中发生的(不论它们是否还通过书信、电话或其他媒介手段加以延伸)。正像我在第一章和第二章中详细讨论的那样,社会互动的这种情境性特征,是与“成功完成”一次各方都可理解的沟通所具有的索引性直接相关的。然而,对于跨越时空的制度秩序所展现的那种制度“固定性”来说,互动的情境性并不是它的障碍,而恰恰是它的条件;同时,这些制度秩序的存在也构成了那些转瞬即逝的日常社会接触或交谈的条件。社会行为的反思性监控是社会系统的各种结构性特征所展示的“真实性”的内在组成部分,而不是和后者没多大关系的边缘问题或附加问题。威尔逊(Wilson)用下面的方式表达了这种观点。这段论述阐述了结构二重性观念的重要性,我也不可能比他说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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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世界是由在特定的具体情境中产生的情境性行动构成的。参与互动的人自己都可以识别这些行动,描述它们,并将它们作为正当的根据来使用,成为在这些场合以及此后的其他场合中进一步推理和行动的基础。情境性的行动是通过各种社会互动机制产生的,这些机制既超越了具体情境,又对每个具体情境反应很敏感。而社会成员就是利用社会结构来使他们在特定情境中进行的行动为人理解,显得有条有理。在这一过程中,社会结构既是情境性互动的根本源泉,也是后者的产物;社会结构也被作为一种客观实在被再生产出来,并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着行动。正是通过社会结构和情境性行动之间的这种反思性关系,并利用了意义对情境的依赖,才能实现展示的透明性(即行为的相互可理解性)。[38]
一旦我们充分理解了这一点,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之间泾渭分明的划分或者不可避免的对立就会烟消云散。如果一种现象的一些确定特征变化有限,而我们又希望考察这种现象的大量“个例”在这些特征方面的情况,通常就可能需要采用定量技术。但无论是收集还是解释定量材料,它们所采用的程序,在方法论上都和收集那种更为深入的“定性”材料时基本一样。正是因为这一点,甘贝塔的问卷调查研究可以和威利斯的民族志研究一起用来探讨同样一些问题。甘贝塔的材料涉及了大量的个体,而威利斯的只包括了一小群人。甘贝塔的著作运用了大量复杂的调查方法,而威利斯的研究则完全是由民族志报告组成的。但甘贝塔的调查和威利斯的一样,都假定要理解情境性行动和意义,否则,调查者所采用的理论元语言中的各种形式范畴就既显得毫无意义,又没法应用到具体的现象上。如果我们细加详察,就会发现,所有所谓的“定量”数据都是由“定性”材料构成的,即都和具体情境联系在一起,具有索引性,都是处在一定情境中的研究者、编码员、政府官员和其他人所进行的解释的产物。定量研究中也存在民族志研究所面对的解释学问题,虽然说一旦开始对相关的数据“进行处理”,这些解释学问题中的相当一部分可能就会“被掩盖”。调整比例进行测量,消除选择偏差,保证前后使用的各种抽样技术之间没有冲突,等等,这些努力都是在上述解释学问题的范围内进行的。在逻辑上,这些问题并没有影响定量方法的运用。不过,它们确实使我们对定量数据的性质有了新的估价,这和结构社会学的某些倡导者的观点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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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1)和(2)对于理解(3)和(4)至关重要,反之亦然;所以,我们应该把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看作是社会研究两个相互补充而不是彼此对抗的侧面。我们说,在范围更广泛的社会系统中,种种互动情境是借助于诸多形式的制度关联而相互协调的。如果从这种制度关联的角度来“勾画”结构二重性的实质,那么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相对于彼此就都是不可或缺的。需要特别强调的一点是,社会研究者应该注意定量数据的产生方式。这是因为,与温度计中水银柱的涨落不同,有关社会现象的数据从来就不仅仅是一个可以孤立确定的现象的“指标”,而总是同时典型地体现了打算用它来“反映”的东西,也就是社会生活的诸般过程。
- 共同知识与常识
不言而喻,如果经验研究不多少告诉我们一些以前不知道的新知识,它就没有存在的理由了。既然所有的社会行动者都是在一些具体的情境中活动的,而这些具体的情境又都是时空跨度更大的世界的一部分,那么,这些行动者中有些人看来是新颖的东西,对于别人就未必如此。这里的情况同样也适用于社会科学家。当然,正是在出现了这些“信息鸿沟”(informationgaps)的场合,民族志的研究方法才显得特别重要。如果我们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民族志,这种研究就可以说是说明性的。这是因为,当彼此的文化背景存在某些重要差异的人们相遇时,会出现一些令人困惑的问题,而民族志研究有助于澄清这些困惑。“为什么他们会这么做(想)?”这样的疑问就是邀请人们进入并领会文化上异己的陌生环境。正如温奇(Winch)和其他许多学者所指出的,对于那些已经生活在这等环境中的人来说,这种研究本身也许不会启迪心智。不过,许多社会研究,无论是它们所产生的经验材料,还是可能与它们相联系的理论解释,都对行动者本人持有的信念有所批判。要考察这些研究的批判性意涵究竟是什么,我们就必须考虑以下两个问题,即社会科学究竟在何种意义上揭示了新的知识,以及这种知识可以怎样和对虚假信念的批判联系在一起。这些问题都比较复杂,我在这里并不打算面面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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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的批判努力和自然科学的情况一样,与研究所提供的观察及与之相关的理论的逻辑适当性和经验适当性密切相连。舒茨和其他许多学者都正确地强调,在这方面,社会科学的批判性特征一般与日常社会生活的行为中所包含的各种信念和实用理论相去甚远。可以说,所有的社会行动者都是社会理论家,他们可以根据自身的经历改变自己的理论,而且在这么做时,都很乐于接受可能获得的各种新信息。社会理论并非学术思想家独占的自成一体的领域。不过,话说回来,常人行动者一般首先关注自己在日常活动中所采用的“知识”的实践效用;而且,社会的制度组织存在一些基本的特征(包括意识形态,当然不仅限于此),它们限制或者歪曲了行动者对知识的认识。
很显然,自然科学里的“揭示模式”(revelatorymodel)不能直接转用到社会科学上面。对自然世界的常识信念是可以借助自然科学的成果加以矫正的。理解这种情形下发生的过程,并没有什么逻辑上的困难,虽然可能会存在一些社会性障碍,影响了人们对科学观念的接受。[39]也就是说,面对新的科学理论和观察结果,常人信念会在必要的情况下接受它们,并参照它们矫正自己的错误。在原则上,自然科学能够证明社会的普通成员对客观世界的一些看法是错误的,其他一些看法则是正确的。而在社会科学中,不管怎样,情况反正要复杂一些。我已经强调,社会科学的所谓“发现”,对于所涉及的那些人来说,不一定是什么新鲜事。
由于社会科学的客体主义和解释取向的阐述在这个问题上争执不休,这里所涉及的问题实际上已经极为含糊不清。客体主义往往将揭示模式十分随意地用到社会科学中。也就是说,它们认为,通过社会科学所带来的启蒙,社会生活中包含的那些常识信念肯定是可以被矫正的。不过,那些受解释学和日常语言哲学影响的学者,已经针对这种幼稚的立场,提出了强有力的反对意见。我们在描述社会生活时,对于日常语言使用和行动中包含的各种常识信念,不能仅仅看作妨碍我们得出有效观点或者定论的障碍。这是因为,如果不了解组成社会的那些行动者默契于心或者在话语层面明确表述的认识,就根本不可能描述社会活动。经验主义和客体主义只不过是借助社会学观察者和社会的常人成员的共同知识,压制了有关如何产生社会描述的一整套问题。[40]麻烦在于,那些倡导解释形式的社会科学的学者,一旦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就发现自己难以甚或不可能维持批判的锋芒;而其对立类型的传统即客体主义倒是很好地坚持了将社会科学和常识并置。如此一来,社会科学的任务似乎就仅限于民族志,也就是只能进行“视界融合”的解释学研究。[41]这种批判意志的萎缩和幼稚地使用揭示模式一样,在逻辑上都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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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脱这种死胡同的方法之一,就是区分共同知识和“常识”。[42]前者指的是,社会分析者必须尊重信念的本真性,尊重用解释学的方式进入到对社会生活的描述。这里所说的“必须”自有其逻辑力量。如果我们谈论行动者在社会生活的情境中如何找到行事的办法,探讨“知识”一般比探讨“信念”更具启发意义,原因在于,一旦描述这一过程,就要悬搁怀疑态度。[43]当观察者在方法论层面上概括行动的特征,行动者所持有的信念,无论是默契于心的,还是在话语层面上明言的,都应该看作“知识”。共同知识则被看作进入社会科学“研究主题”必不可少的方式,不能基于社会科学的发现来矫正;相反,恰恰是这些知识构成了研究者能够得出“发现”的前提条件。
共同知识在很大程度上是默契于心的,主要是在实践意识的层面上进行的。正是因为这一点,社会科学中所有民族志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即对信念的本真性的尊重才不会显而易见。受现象学和常人方法学影响的那些学者,对更为正统的社会科学观念提出了许多批评。对于阐明共同知识的性质来说,这些批评无疑是相当重要的。但是,他们以一种含混的方式谈论“常识”或类似的术语,这样就没有在分析上将方法论问题和批判问题区分开来。我区分了共同知识和常识,并打算保留后一个概念,来专指日常活动的行为中所包含的各种命题性信念。这一区分很大程度上是分析性的;也就是说,常识不被当成知识,而是作为可能出错的信念的共同知识。不过,并不是所有的共同知识都可以用命题性信念的方式来表达的。也就是说,它们不一定是关于某种事态属于什么情况的信念。而且,那些持有信念的人并没有能力通过话语的方式,将所有这些信念都表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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