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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构成 结构化理论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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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这些概念探讨的都是行动者,那么,能动作用的实质又是什么呢?我们可以进一步联系另一项话题来讨论。日常生活的绵延固然是作为意图行动流发生的,但行动还产生了意外后果。而且,如图1所示,这些意外后果可以系统地反馈回来,成为下一步行动未被认识到的条件。所以,如果我用恰当的方式说、写英语,一般就会有助于整个英语语言的再生产。诚然,我用恰当的方式说英语这一行为是有意的,但我却并非有意促进这种语言的再生产。那么,我们又如何来概括意外后果的内涵呢?

人们经常假定,只能通过意图来界定人的能动作用。也就是说,对于被作为行动考虑的某个行为部分来说,无论其实施者是谁,他肯定是有意为之的,如若不然,这里的行为就只是针对外界刺激的反应。事实上,除非行动者有意为之,有些行为的确不可能发生,或许从这一点看来,以上观点似乎有些道理。自杀就是一个适当的例子。尽管涂尔干的理论探索使我们看到了自杀的相反一面,但除非的确有某种实施自我毁灭的意图,我们仍然不能够说发生了“自杀”。某人走出人行道,被迎面而来的汽车撞倒,如果这是一个偶然的事件,就不能说是“自杀”。它只是个人遭遇到的事,而不是他所做的事。不过,就意图而言,自杀并不能代表绝大多数人类行为,因为只有当实施者有意采取该行为,才能说发生了“自杀”,但是绝大多数行为都不具备这一特性。

第一章 结构化理论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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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有些哲学家业已提出,如果一桩涉及某人的事件可以作为能动作用的例证,那么至少会有某种描述表现出其所为乃属有意,哪怕他误解了这种描述。比如说俾斯麦号潜水艇的船长。他拉起操纵杆,想要改变航向,但却弄错了杆,导致俾斯麦号的沉没。他的确是有意做了些事,在他的能动作用之下,俾斯麦号就此沉没,哪怕他所设想的并非如此。再举一例。如果有个人错把咖啡当成茶,有意洒掉了它,那么即使他并非有意洒掉咖啡,但这本身毕竟就是这个人的行为;但如果说换种描述方法,比如说“洒掉茶”,那可就是有意的了。[4](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洒掉”什么东西往往意味着该行为是行动者出于无意,是某种闪失。行动者原本想做的是一件完全不同的事,譬如给别人递杯咖啡,但在行动过程中,被这一闪失插了进来。弗洛伊德认为,几乎所有像这样的行为闪失,比如失言,实际上都是无意识动机在起作用。当然,如果换个角度来说,也能将它描述成是有意的。)

但是,我们也不能就此认为,在那些可以视作能动作用实例的事件里,它也只能是在某种描述下才是有意图的。因为这种判定混淆了确定能动作用与给出行为描述这两种过程[5];对于个体实施的行动,我们不能误以为,个体对它持续的监控过程,就是使之成其为行动的规定性特征。能动作用不仅仅指人们在做事情时所具有的意图,而是首先指他们做这些事情的能力(能动作用之所以意味着权力,原因即在于此,参见《牛津英语词典》[theOxfordEnglishDictionary]中对“agent”词条的释义:“行使权力或造成某种效果的人”)。能动作用涉及个人充当实施者的那些事件,即在行为既有顺序的任一阶段,个人都可以用不同的方式来行事。倘若这个人不曾介入,所发生的事或许就不会发生。行动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是一种流。在这个过程里,行动者维持着对自己的反思性监控,而这种监控对于行动者在他们整个日常生活中习以为常地维续着的对身体的控制而言,又是至关重要的。个体所维持的反思性监控至为重要。许多事情并不是我有意去做的,或者也并不是我想要这么做的,可却都是由我造成的,不管怎么说,我的确是做了。相反,还有些情况是我想要完成某事,也的确完成了它,但却并非直接借助于我的能动作用。以洒掉咖啡为例。假设某甲恶作剧,故意把托盘上的杯子放得不稳,让别人端起来时很容易泼洒出来。某乙端起咖啡,果然不出所料,把它洒了出来。也许应该说是甲造成了这一事故,或至少是促成了它的发生。可洒掉咖啡的是乙而不是甲。并不曾想洒掉咖啡的乙洒掉了它,而想要让咖啡洒掉的甲却并没有去泼洒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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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无意之间做了某事,指的又是什么呢?它是否不同于带来非如所愿的后果呢?试考虑所谓行动的“接续效应”(accordioneffect)。[6]某人“啪”的一声打开了开关,照亮了房间,虽说这是有意的,但打开开关惊走了窃贼,其实并非出于有意。设想窃贼夺路而逃,被某个警察抓住,因盗窃罪受到指控,经过合法审判,在监狱里关了一年。所有这些,都能算是打开开关的意外后果吗?什么事能算是这个人“所做的”?再以族群隔离学说为例。[7]即使没有一个相关人员心向往之,某种族群隔离的模式也会按照如下方式发展下去。我们可以类比说明。设想有一副棋盘,有两组棋子,一组每枚五分钱,另一组每枚则为一毛钱。这些棋子随意分布在棋盘上。个体在都市里的分布也与此相仿。我们可以假定,各个群体的成员都不想在自己所住的街区中成为少数族群,哪怕他们心中对其他群体并无敌意。我们在棋盘上尽可能移动每一枚棋子,直到它们周围的棋子至少一半以上是和自己属于同一类为止。其结果就是极端的隔离。在一大堆五分棋子中间的一毛的棋子,最终就成了像都市中的贫民窟一样的东西。所谓的“复合效应”(compositioneffect),指的是一系列行为组合起来的后果。不管这一系列行为是在棋盘上移动棋子,还是行动者在住房市场上选择居住地①,都属于有意而为,可最终的后果并不符合哪一个人的意图或欲求。情况似乎是这样:人人为之,可又无人为之。

要想理解什么叫作无意之间做了某事,我们首先得搞清楚应该如何理解“有意的”。如果行为的实施者知道或相信该行为将具有某种特定的性质或后果,并且还利用了这些知识以达成这样的性质与后果,那我们就说这一行为是“有意的”。[8]如果说对能动作用的上述概括并无不当之处,那我们还得把对行动者“所做”内容的考察与行动者“所欲”的或者说所行之事的意图特征区分开来。能动作用指的是“做”的本身。打开灯是行动者所做的事,惊走窃贼也是他所做的事。如果行动者不知道房间里有窃贼,如果他出于某种原因,尽管知道也不愿借此吓跑这个闯进来的人,那么惊走窃贼这件事就是无意所为。从概念上来讲,我们可以区分无意所为之事与所为之事的意外后果。当然,只要我们关注的重点在于有意和无意的关系,这种区分就不会有多大意义。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所谓行动者所做之事的后果,指的就是这样的事件:如果行动者换一种方式行事,这事件或许将不会发生,但这类事件的发生却并非行动者力所能及(不管他有着怎样的意图)。

第一章结构化理论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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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可以参见吉登斯的The Class Structureof the Advanced Societies,修订版(London:Hutchinson/New York:Basic Books,1976)。——中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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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可以这么说,考虑到这里所说的这个人并不知道房间里有个窃贼,因此无意之间引发了之后一系列事情,那么,在此人打开开关之后,窃贼碰上的一切就都属于该行为的意外后果。如果说这里的情形较为复杂,那么复杂就复杂在一件看起来微不足道的行为,如何能够引发出一系列在时间和地点上远远脱离它的原初情境的事件,而不是在最初行为的实施者的意图中是否包含有这些后果。一般来说,行为的后果在时间和地点上越是远离它的原初情境,这些后果就越不可能符合最初的意图,当然,这也得看行动者具有怎样的认知能力(参见边码第90\~92页),以及他们可以调动的力量。我们考察行动者之“所为”,一般是根据多少属于他控制范围之内的迹象,而不是在他的活动之后接续产生的各种后果。在绝大多数的生活领域和活动形式中,行动者的控制范围仅限于行动或互动的当下情境。所以我们说,打开灯这件事确属行动者所为,惊走窃贼或许也是如此,但不能说导致窃贼被警察抓获及最终蹲了一年监狱也属于这种情况。尽管说彼时彼刻要没有打开开关这一行为,这些事件也许都不会发生,但它们的发生取决于这么多的其他偶然性后果,以至于我们很难认为它们是最初那位行动者之“所为”。

为了分析意图活动的实质,哲学家们业已耗费了大量笔墨。然而,站在社会科学的立场上来看,无论我们怎样强调有意图行为的意外后果,都不会夸大其辞。默顿以往对这个问题的分析堪称经典。[9]他明确提出,对意外后果的考察是社会学探索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判断完全正确。特定的活动组成部分的后果要么不具有重要意义,要么具有重要意义;要么是简单重要后果,要么则是复合重要后果。而评判何谓“重要”的标准,则在于所进行的考察或所探求的理论的性质。[10]然而,默顿随即便将意外后果与功能分析掺合在一起。尽管这种概念运用的尝试在社会学文献里屡见不鲜,我却并不愿意接受这种做法。具体而言,我们必须认识到,对意外后果的考察并不(像默顿所主张的那样)是要理解表面上不符理性的社会行为形态或模式。在默顿那里,有意的活动(显功能[manifest functions])和它的意外后果(隐功能[latentfunctions])两相对立。他提出隐功能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表明表面上非理性的社会活动也许根本就不是那么非理性的,尤其是那些持续存在的活动或实践,而我们却通常视其为“迷信”“非理性”“纯属传统惰性”之类的东西而不屑一顾。但默顿认为,如果我们发现它们具有隐功能,即具有某种或某些意外后果,有助于维持所探讨的实践的持续再生产,那么我们就可以宣称,它们根本就不像人们所说的那么非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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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以仪式为例。某个仪式“或可通过提供周期性的场合,让某群体散居的各成员聚集在一起参加某项共同活动,以实现增进群体认同这一隐功能”[11]。但我们不能就此认定,通过揭示某种实践具备一项功能关系,就可以用后者来解释前者的存在理由。这里多少有些不明不白地掺和进一种思路,即基于被强行赋予的一些社会需要,塑造出所谓“社会的理由”(society'sreasons)。也就是说,倘若我们认识到群体“需要”这一仪式来维续自身,那就不应该再把仪式的维持看成非理性的。然而,如果我们说,甲社会状况需要在乙社会实践的协助下,才能以相当一致的形式维持下去,就又引出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而这又是功能分析本身不能答复的。甲和乙之间的关系不同于个体行动者的欲求、需要及意图之间的关系。就个体行动者而言,动机激发与意向性之间的动力关系产生于那些构成行动者动机推力的欲求。而社会系统的情况则不是这样,除非行动者在行事之时,认识到他们所做的正是社会的需要。[12]

默顿强调,如果我们在探讨行动的意外后果时,把它与那些深深嵌入时空之中的制度化实践联系起来,会很有意义。我们业已指出,这一看法无可辩驳。对意外后果影响的分析主要有三种情况,不过它们之间的区别只是分析意义上的。而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从制度化实践入手。第一种情况如打开灯,窃贼受到惊吓,夺路而逃。研究者在考察这种情况时,关注的是由某一触发情境(initiating circumstance)引发的一系列事件的累积,若没有这一情境,或许就不会有这些事件累积而成的结果。韦伯分析了马拉松平原之战如何影响了希腊文明此后的发展,并进而影响了整个欧洲文化的形塑过程;他还分析了在萨拉热窝发生的射杀斐迪南大公事件的一系列后果,这些例子都很到位。[13]此处问题的关键,在于从反事实的角度(counterfactually),追溯考察这一系列事件。研究者会追问:“如果事件甲未曾发生,那么事件乙、丙、丁、戊等等是否还会发生?”并力求由此把握事件甲在该因果链或者说因果序列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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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研究者或许会关注的第二种情况,不是由单个事件引发的意外后果,而是由一系列个体活动复合而成的模式,比如上文讨论的族群隔离。在这种情况下,有待说明的现象是某种确定的“最终结果”,它被看作由有意图的行为一步步的过程累积而成的意外后果。这里又一次凸显了有关理性的主题,不过这一次并不存在任何逻辑上的辩驳。博弈论学者令人信服地指出,即使不同的个体行动者分别实施一系列合乎理性的行动,其后果对于个体行动者总体而言也有可能是非理性的。[14]产生这种“偏离效应”(perverse effects)的情况无疑具有特殊的研究价值,但这种效应也只不过是意外后果的类型之一而已。[15]

默顿指明了可以考察意外后果的第三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研究者的兴趣在于制度化实践的再生产机制。在这里,行动的意外后果以某种非反思性的反馈圈(non-reflexive feedback cycle)(即因果循环[causalloops])的形式,构成了后续行动的被认识到的条件。我已经说过,要想说明发生这种反馈的原因,不能只是满足于搞清各种功能关系。那么,意外后果的反馈圈又是如何循环反复,促进跨越长时间的社会再生产的呢?这一点大体说来并不难分析。定位在某一时空情境里的重复性活动,会在多少有些“遥远”的时空情境中产生常规化的后果,而这并不在参与那些活动的人意图之中。这些在次生情境系列中发生的事件,又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原初情境下的行动后续所面临的条件。要想弄清楚事态的发展进程,只需了解这样一些说明变量:个体为什么会受到推动,去从事各种在时空向度上伸展开来的常规化社会实践,又会导致怎样的后果。意外后果是常规化行为的附带结果,以常规化的方式被“分播”(distributed)开来,而参与者在反思性地维持着这些行为的时候,也就是这样看待它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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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能动作用与权力

行动与权力之间的逻辑关联有着怎样的性质?这个问题虽说枝节蔓生,但我们还是不难指出其中包含的根本关系。我们说有能力“换一种方式行事”,就是说能够干预这个世界,或是能够摆脱这种于预同时产生影响事件的特定过程或事态的效果。这就假定,要成为行动者,就要能够(在日常生活流中周而复始地)实施一系列具有因果效力的权力,包括那些影响他人所实施之权力的权力。个体“改变”既存事态或事件进程的能力,就奠立了行动。如果一个人丧失了这种“改变”能力,即实施某种权力的能力,那么他就不再成其为一个行动者。社会分析里许多令人感兴趣的案例都关注介于足以称为行动与不足以称为行动边缘的现象。在此区域里,个体权力受到一系列可以确定的具体境况的限制。[16]但最重要的是要认识到,我们在考察个体在其间“别无选择”的那些社会制约的具体情况时,不能将它们径直理解为行动本身的终结。“别无选择”并不等于说行动已经被反应替代(就像当一个人眼前有某物快速移过时,他不禁会眨眼一样)。这一点看起来或许过于显见,无须赘言,可是一些颇为盛行的社会理论流派,主要是与客体主义和“结构社会学”有关的流派,却不承认这一差别。它们假定制约的作用方式类似于自然界中的力,“别无选择”就此仿佛成了被机械的压力所驱动,既不可抗拒,又无从领会(参见边码第211\~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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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换种说法来表达以上观点:行动中包含的权力逻辑上指的就是转换能力。从这个角度上说,最广义的“权力”在逻辑上先于主体性,先于行为的反思性监控的构成。我们有必要强调这一点,因为社会科学中有关权力的观念总是不折不扣地体现着上文所说的主客两分的二元论,这样一来,人们在界定“权力”时,就总是借助于意图或意愿这样的术语,把权力看作实现所欲求的、合乎意图的后果的能力。另一方面,包括帕森斯和福柯在内的其他一些学者,则首先把权力看成社会或社会共同体的某种特性。

这里我并不是想在这些类型的观念之间作一番取舍,而是想把它们之间的关系说成结构二重性的某种特性。我赞同巴克拉克(Bachrach)和巴拉兹(Baratz)在对权力的著名探讨中提出的观点,即权力具有两副“面孔”(faces)(而不是像卢克斯[Lukes]所说的三副)[17],一副是行动者实施合乎自己心意的决策的能力,另一副则是融塑在制度中的“偏向的动员”(mobilizationof bias)。这种表述并不完全令人满意,因为它仍然体现出一种零和(zero-sum)的权力观。其实,我们即使不采用他们的术语,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表述权力关系中的结构二重性。(通过表意过程和合法化过程集中起来的)资源是社会系统的结构化特性,具有认知能力的行动者在互动过程中利用并再生产出这些资源。权力与局部利益的实现并不具有本质上的联系。在这种权力观里,权力的运用并不是特定类型行为的特征,而是所有行动的普遍特征。权力本身并不是一种资源。资源是权力得以实施的媒介,是行为在社会再生产中具体体现的例行要素。我们在考察被塑造于社会制度中的支配结构时,不能把它理解为以某种方式塑造出像机器人一般活动的“驯服的身体”(docilebodies),就像客体主义社会科学所主张的那样。社会系统里的权力具有一定的时空连续性,它的前提是行动者或集合体在社会互动的具体情境中,彼此之间具备常规化的自主与依附关系。不过,所有的依附形式都提供了某些资源,臣属者可以借助它们来影响上位者的活动。这就是我所说的社会系统里的控制的辩证关系(dialecticof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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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结构与结构化

现在我们来探讨结构化理论的核心,即“结构”“系统”“结构二重性”等概念。当然,在绝大多数功能主义论家笔下,结构(或“社会结构”)的观念都十分显要,而“结构主义”思想传统的名目也是借用了这一术语。但它们对这一概念的阐明方式都没能最好地适应社会理论的需要。功能主义论家及其批评者耗费在“功能”观念上的精力远比花在“结构”观念上的要多,“结构”就此仿佛成了约定俗成的概念。然而可以肯定的是,在功能主义者眼里,其实也是绝大多数社会研究者眼里,通常是把“结构”理解为社会关系或社会现象的某种“模式化”(patterning)。他们经常幼稚地借助视觉图像来理解结构,认为结构类似于某种有机体的骨骼系统或曰形态,或是某个建筑物的构架。主体和社会客体对象的二元论与这种观念有着紧密的联系:这里的“结构”似乎“外在于”人的行动,成了不依赖其他力量而构成的主体的自由创造所遭受的制约的来源。另一方面,在结构主义和后结构主义的概念阐述中,结构观则要有意思得多。结构的特性在这里并不是在场的某种模式化,而是在场与不在场的相互交织;得从表面的呈现形式中推断出潜在的符码。

乍看起来,这两种结构观似乎互不相关,但它们实际上却都牵涉到社会关系结构化过程的一些重要特性。而在结构化理论中,我们是通过认识到“结构”与“系统”概念之间存在的差异来把握这些特性的。在考察社会关系的时候,我们不得不同时考虑到横向的组合向度(syntagmatic dimension)和纵向的聚合向度(paradigmaticdimension):前者即社会关系在时空里的模式化,它包含了处于具体情境中的实践的再生产;后者则是指不断重复体现在这种再生产中的某种“结构化方式”的虚拟秩序(virtual order)。结构究竟指的是在某一固定范围内一系列可以允许的转换的生成框架(matrix),还是指左右这一生成框架的转换规则,这个问题在结构主义思想传统中总是含糊不清。我把结构看作这种转换的规则(和资源),至少它最基本的意思是这样。不过,由于所有的规则本质上都是转换性的,所以“转换规则”这种用语容易产生误导。因此我们说,在社会研究里,结构指的是使社会系统中的时空“束集”(binding)在一起的那些结构化特性,正是这些特性,使得千差万别的时空跨度中存在着相当类似的社会实践,并赋予它们以“系统性”的形式。我们说结构是转换性关系的某种“虚拟秩序”,是说社会系统作为被再生产出来的社会实践,并不具有什么“结构”,只不过体现着“结构性特征”(structuralproperties),同时,作为时空在场的结构只是具体落实于这类实践,并作为记忆痕迹,导引着具有认知能力的人类行动者的行为。这么说并不妨碍我们从结构性特征循环往复组织起来的实践活动的时空伸延入手,将结构性特征理解为这方面的等级组织体系。我把在社会总体再生产中包含的最根深蒂固的结构性特征称为结构性原则(structuralprinciples)。至于在这些总体中时空伸延程度最大的那些实践活动,则可称为制度(instit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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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规则”一词在哲学文献里有着某些特定的习惯用法,所以,把结构(structure)称为“规则”和资源,或将结构丛(structures)称为可以孤立把握的系列规则与资源,特别容易导致错误的阐释。

(1)人们经常把规则与游戏联系起来考虑,将规则视为某些形式化的规定。但社会系统再生产中包含的规则一般并非如此。即使是那些已经编纂成法律的规则,争议点也比游戏规则多得多。维特根斯坦经常以国际象棋之类游戏里规则的使用作为原型,来比拟社会系统受规则主宰的那些特性,但我们更关注的是他如何用孩童的玩耍作为范例,来阐述社会生活里的例行常规。

(2)人们还经常把规则看作单称的(singular),好像各条规则可以分别对应于不同的特定情况或行为片断。然而,如果我们认为社会生活的运作过程也与此相似,那可就完全错了。在社会生活的运作过程中,实践是通过多少松散地组织在一起的集合形式得以维续的。

(3)不能脱离资源来概括规则。这里所谓的资源,指的是这样一些模式,转换关系可以借助它们真正地融入社会实践的生产和再生产。结构性特征也通过这些模式体现出各种形式的支配与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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