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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资本论》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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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我们才能理解人们的行为。

如果一个具体的货币占有者不再只遵循资本增殖的目的，而是还要追求其他目的，那么他就不再只是个“资本家”。单个的资本家不断追求其收入扩张的事实并不基于某种心理学特征，比如贪婪，倒不如说，这是由资本家之间的竞争所催生的行为。单个的资本家只要还想做一个资本家，就需要收入的增长。这不是为了其个人消费的增长，对很多资本家而言，收入中的个人消费只占微小的一部分。这首先是为了在旧产品不再有需要的时候更新生产设备，生产新的产品。如果他放弃设备更新或改变，他将很快破产。在第五章第二节中，我们会重新讨论这一竞争的强制规律。

随着时代的变化，资本家的外部表现形式也发生了变化。19世纪的“自由企业主”领导着“自己的”企业，并且往往建立起一个家族的王国。到了20世纪，至少在大企业中，他们逐渐被“经理人”所替代，后者往往在他所领导的企业中只有很小一部分股权。不过，两者都是马克思意义上的资本家，即资本的人格化：他们都将价值作为资本来利用。

如果资本家仅仅遵循资本的逻辑来行动，那么也就不是他，而是资本，即自行增殖的价值成为“主体”。马克思在这种意义上将资本称为“自动的主体”(《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180页)，从而呈现出这样一个悖谬：一方面，资本是自动的、无生命的；另一方面，资本又作为“主体”，成为整个过程的决定因素。

作为价值增殖过程中的“扩张着的主体”(《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180页），价值需要采取一种独立的形式，并在货币上找到了这种形式。因此，货币也就成了价值增殖过程的起点和终点。

在简单流通中，货币就已经成为价值的独立的形式，尽管还不够完善。作为资本(再次强调：资本不是货币或商品自身，而是无限度、无止尽的G—W—G的赚取收益的运动)，价值不仅仅是一种独立的形式而且现在成为处在过程中的价值，“自行运动的实体”(《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181页)，成为一种具有特殊能力的最奇特的主体：

第四章资本、剩余价值与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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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实际上。价值在这里已经成为一个过程的主体，在这个过程中，它不断地变换货币形式和商品形式，改变着自己的量…它所以获得创造价值的奇能(okkulte Qualität)，是因为它是价值。（《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181页；黑体字由海因里希标注）

这样看起来，似乎价值本身能够自行增殖(正如有的银行在广告中宣称“让你的金钱工作起来”，形容的正是这种表象)。现在让我们来研究一下，这一“奇能”是建立在怎样的基础上的。

第三节 阶级关系：“双重自由”的工人

至此，我们只是在形式上确定了什么是资本：一笔在GW—G运动中自行增殖的价值。但仍然存在的问题是，这种一般运动是如何可能的，换言之：剩余价值究竟来自哪里？

在流通中，增殖只有在商品W被贱买或者贵卖的情况下才是可能的。但这种情况下，预付价值尽管得到增殖，但一个资本家的收益在另一方面也是另一个资本家的损失。对于整个社会而言，价值量并没有发生变化，而只是以另一种方式分配，这跟发生了一场直接的劫掠没什么两样。

这样，资本主义的收益就被解释为来自对商品生产规律的破坏。如果假设商品生产和流通是在正常条件下，那么就应该是“等价交换”：被交换的商品具有同等的价值量，被支付的价格准确表达了商品的价值量，而不会偶然地更多或更少；商品将“按照其价值交换”。如果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正常现象，而非仅仅是一种例外，那么它的存在就必须在“等价交换”的前提下得到解释，而这正是马克思所提出的问题。

马克思的思考可以总结如下：如果我们假设是等价交换，那么剩余价值就无法在流通中形成，无论是起初的流通行为GW还是后来的W一G。因此，在两个流通行为之间，商品W必然发生了某种变化。但是，在流通以外，被购买的商品的使用价值只是被消费掉了。因此货币所有者必须在市场中找到这样一种商品，它的便用价值具有这样的特征，即成为价值的源泉，这样，消费这种商品的过程中可以创造出价值。当然，创造出的价值要高于它自身耗费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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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存在这样一种特殊的商品。它就是劳动力商品。劳动力是指人类的一种付出劳动的能力，即在商品生产条件下，这种劳动的耗费可以成为价值的源泉。如果我出卖了我的劳动力，那么我就将这一能力在一段特定的时间内让渡给了其他人。劳动力的出卖并没有把整个人出卖出去(我不会成为奴录)，但是出卖的也并非劳动，尽管劳动是劳动力的运用。在暂时缺少原料而货币占有者不能使用他所购买的能力的时候，就会显出这样一个事实，他购买的只是劳动的能力而非劳动。

货币占有者能在市场中找到作为商品的劳动力，这并非自然而然的。有两个条件必须满足。首先，必须存在能像一个自由的所有者那样支配自己劳动力的人，从而有条件卖出他们的劳动力。奴录或者农奴显然不具有这样的条件，因为劳动力的出卖者必须是法律上的自由人。

如果这些人能够支配生产资料，并且能够自己生产商品，出卖或消费自己的产品，那么他们可能还是不会出卖其劳动力。只有当他们不占有生产资料，即不仅在法律上是自由的，而且没有任何实物财产的时候，他们才会被迫出卖其劳动力，这也就是第二个条件；这样，人们才会在实际上将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来对待。这种双重意义上的“自由”①的工人是资本主义生产赖以存在的社会前提。

因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建立在一种相当特殊的阶级关系的基础上：一方面必须存在一个有产者阶级(货币和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另一方面还必须存在一个无财产的，但在法律上自由的工人的阶级。马克思不说资本而说资本关系的时候，最主要所指的就是这种阶级关系。

第四章 资本、剩余价值与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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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双重意义上的“自由”指既在法律上自由，也在实际上没有任何私有财产。在德文中，后者的“没有”也由“自由”一词所构成的短语“freivon”表达。—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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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在谈论“阶级”的时候，探讨的是在社会生产过程中的社会地位，在当前情况下就是生产资料的私有者，以及被这种私有制排除在外的人。阶级根据其社会地位而决定，对此我们不能假设，一个阶级的成员会自发具有一种总的“阶级意识”，或者表现出一种总的“阶级行动”。在这一论述阶段，“阶级”只是一个纯粹的结构性的范畴；至于阶级是否具有更丰富的含义，必须在各种具体的语境中加以研究。反马克思的当代社会学宣称在资本主义中已经看到阶级社会的终结之时，他们最主要的证据是阶级意识的缺失，这建立在社会的上升机会或者社会的“个体化”的基础上。①但是阶级意识这一判断标准并不是马克思在讨论结构性的阶级概念时所采用的，而这种结构性的阶级概念才是《资本论》中主导性的。但是，传统的世界观马克思主义常常简单地从一种结构上共同的社会地位推导出一种共同意识，以及一种共同行动的趋势。据此，“阶级统治”也不再被理解为结构性的关系，而是被理解为社会阶级之间的意志关系，它表现为一个阶级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其他阶级之上。

这种阶级关系—一面是货币和生产资料所有者，另一面是无财产但法律上自由的工人—能存在，绝不是“自然的”，而是特定的历史发展的结果。这种历史发展属于资本主义的前史。为了进一步分析资本主义的基础结构，把这种前史的结果当作既定前提就足够了。因此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的结尾部分才以“所谓原始积累”为题，简要刻画了双重意义上的“自由的”工人的历史形成过程：马克思以英国为例表明，这是一个充满暴力和血腥的过程，它并非“通过市场”，而是国家积极干预的结果(第一章第一节和第二节已经涉及这一过程)。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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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例如，乌尔里希。贝克(UlrichBeck)的《风险社会》一书中即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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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剩余价值与剥削

为了在等价交换之外理解剩余价值的形成，我们必须更深入地研究劳动力商品。与所有商品一样，劳动力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在于它的运用，也就是劳动本身。劳动的耗费创造出新的价值，它在被交换之前只是被估计的。劳动在多大程度上创造价值，要以交换中发生的还原为基础(参见第三章第三节)。

马克思认为劳动力的价值和其他商品一样“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独特物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198页)。每个个人为了维持生计，都需要最广义上的一系列生活资料，也就是说不仅是饮食，还包括衣服、住处等，因此马克思总结道：“生产劳动力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可以归结为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或者说，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占有者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199页；黑体字由海因里希标注）

因为资本关系的持续存在要求市场能够持续提供劳动力，因此，劳动力的价值必须涵盖整个工人家庭再生产所产生的成本，包括正在成长的后代的培养成本。

如果在社会上占据主流的是传统的小家庭，其中男性充当雇佣工人，女性进行再生产劳动，那么(男性)劳动力的价值就必须涵盖再生产的成本。相反，如果通常情况变成了两人都受雇佣，这也会影响到劳动力价值：一方面，再生产的成本提高了，因为一部分再生产劳动不再表现为家务，相应的产品和服务需要被购买，或者由国家提供，这就必然要求更多税负。另一方面，由于家庭再生产的成本不再只由一个劳动力的价值来涵盖，而是由两个劳动力共同负担，那么单个劳动力的价值尽管再生产成本提高还是会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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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资本、剩余价值与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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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积累”不是一次性的过程：在资本主义席卷全球的过程中，类似的发展情形不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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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其他商品一样(参见第三章第七节)，劳动力商品的价格变化也可能并不只是表现价值变化，而是反映卖出这种商品的暂时性的有利或不利情形(即劳动力的暂时性不足或过剩)。劳动力现实的价值变化则可能有两个缘由：一是再生产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的变化，二是再生产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范围的变化。这种“必要的生活资料”的范围在各个国家和各个时代是不同的，它取决于一个国家通常的生活条件包括哪些内容，以及工人能够提出哪些要求。由于资本家未必愿意满足这些要求，就会有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阶级斗争，通过特定要求的实现—或者未能实现，这也参与决定了劳动力的价值。马克思在这种语境中提出“历史的和道德的要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199页)，与其他一切商品不同，这一点也包含在劳动力商品的价值规定之中。①

但是，在劳动力商品和其他商品之间还存在一个更大的差异，马克思却没有深入地指出。在一个通常的商品的价值中，一方面包含生产它所耗费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另一方面包含通过劳动所增加的新价值，这种劳动使这种生产资料变成最终的产品。但在劳动力商品中却不是这样的：它的价值单单取决于生活资料的价值，而后者必须在市场上被买人。家务的、主要由女性付出的再生产劳动(家务活、哺育儿童等)并不构成劳动力的价值。因此，女性主义的作者们指责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在此存在一个“盲点”(如 Claudia von Werlhot 写于1978年的一篇系统性文章)。但是，并不是马克思对劳动力商品的价值的规定错了—他展现了资本主义之中的这种规定是怎样的他错在没有强调这种价值规定的特殊性，而是试图证明它与其他一般商品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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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主要只是分析劳动力的价值，而不考虑不同劳动力的不同价值。因为他首先分析的是基本结构剩余价值在等价交换之外何以可能因而劳动力价值的差别在此并无意义。马克思认为这种差别首先是基于不同质量的劳动力成本的差别，高质量劳动力的劳动耗费也会产生更高价值(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230页)。不过从马克思所强调的劳动力价值的“历史的和道德的要素”也可以推论出。这种价值不仅在不同国家，而目在同一国家的工人阶级的不同部分(由干不同的组织、斗争强度、传统等原因)也有不同规定，而由于特定要求的未能实现，不对称的性别关系和种族歧视也会导致劳动力价值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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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本主义范围内，劳动力商品的特殊的价值规定是必要的：如果工人所得不止于他们必须在市场上买到的生活资料的价值，那么他们就会有一段时间不再是无财产的，也就可以一定程度上摆脱出卖劳动力的强制。将劳动力价值限制在再生产成本的水平，是资本主义的一种运转上的必然。但是想要始终实现这种限制，却不是自然而然的事情。我们完全可以想象，一个组织良好的工人阶级会通过劳动抗争来提高工资。但是，这种劳动力价值的限制是如何在资本主义积累过程中“自我”实现的，我们将在第五章第六节加以考祭。

劳动力的(日)价值(平均而言劳动力每日再生产所需的价值量)和单个工人在正常条件下一天能新生产的价值之间的差别，构成了前文用GW一G公式提到的剩余价值。劳动力的每日价值(其再生产所必要的价值)能低于每日通过使用劳动力(即通过劳动力的耗费)而创造的价值，正是价值具有创造价值的“奇能”的基础。

因此，劳动力的(每日)价值只占通过(每日)使用劳动力新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如果现在通过劳动力的耗费，在比如8小时工作日内，能够创造出特定的价值①，那么这种新创造的价值就可以在形式上分为劳动力的价值和剩余价值两部分。比如说，劳动力的日价值占其一个8小时工作日所创造的价值的3/8，那么我们可以在形式上这样说，有3小时生产的是劳动力价值，5小时生产的是剩余价值。马克思将这3小时称为“必要劳动时间”（劳动力价值的再生产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将剩余的5小时称为“剩余劳动时间”(单个工人付出的超出其自身再生产需要的劳动时间）。在我们的例子中，由于工人获得的报酬相当干3小时创造的价值，马克思也将必要劳动时间称为“有酬劳动”，而将剩余劳动时间称为“无酬劳动”，它的价值产品被资本家作为剩余价值收入囊中。

第四章资本、剩余价值与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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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如前文所述，只有在交换中才能确定一个工作日所创造的价值量究竟有多少。但只要商品是可卖出的，那么或多或少总有一定的价值量被创造出来。下文的论述也同样谈的是这样的价值量。因此当笔者提到工人劳动了若干小时，并因此创造了许多价值时，并不是退回到了一种实体主义的前货币的价值理论，而只是一种简化的论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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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工人从资本家那单获得的劳动力价值低于其通过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这一事实被马克思称为“剥削”这是一个在不同层面充满误解的概念。

剥削并不意味着特别低的工资或极为恶劣的工作环境。剥削单单形容这样一个事实，生产者只获得他所生产的价值的一部分一而与工资的高低、工作环境的好坏无关。

与广为流传的。甚至许多“马克思主义者”的表达不同，剥削也不是充当一个道德范畴。它并不是指工人被夺走了某些“本来”属于他的东西，以至于这种掠夺是某种道德上应受谴责的事情。而“有酬”与“无酬”劳动的说法。也不意味着原本“全部”劳动都该得到报酬。①恰恰相反.马克思强调。按照商品交换的规律，劳动力商品的卖出者获得的只是其商品的价值。买者通过这种商品的使用价值而获得的特殊收益，与卖者是无关的。马克思以油商类比：油商获得了油的价值，但不会因为油的使用价值而再获得任何东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226页)。“剥削”和“无酬劳动”的存在并没有违背商品交换的规律，而恰恰是遵循了这一规律。如果想要废除剥削，无法通过在资本主义内部改变交换关系来实现，而只有通过废除资本主义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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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与之相应的对“全部劳动收益”的要求恰恰是费迪南德。拉萨尔(FerdinandLassalle)及其信徒的主张，马克思对此进行了尖锐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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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劳动的价值：一个“虚幻的用语”

价值增殖的基础是对“无酬劳动时间”的占有：资本家对劳动创造的价值产品不支付报酬，而仅仅支付劳动力的价值。但在日常意识中，工资却被认为是付出的劳动的报酬；这样，作为资本主义生产常态的剥削便是不可见的。剥削似乎只有在工资“过低”时才会发生。工资看起来似乎表现的不是劳动力的价值，而是劳动的价值。

对于“劳动的价值”这一用语，马克思称之为“虚幻的”和“不合理的”表达(《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616、618页)。劳动—更准确地讲是抽象劳动是价值的实体和内在尺度。劳动创造价值，但劳动本身没有价值。如果我们谈“劳动的价值”，并问一个8小时工作日有多大的价值，那么我们只能回答：8小时工作日有8小时的劳动的价值，这种论断在马克思看来是“无意义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613页)。

但是，“劳动的价值”并不纯粹是一种荒谬的表达。马克思认为，“劳动的价值”或“土地的价值”这样的“虚幻的用语”(imaginärenAusdrücken)是“从生产关系本身中产生的。它们是本质关系的表现形式的范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616页)。

本质关系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但是它在工资中表现为劳动的价值。这种表现形式“直接地、自发地、作为流行的思维形式再现出来”，而本质关系“只有科学才能揭示出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621—622页）。

“劳动的价值”是一种颠倒的观念，它不是通过意识的操控产生的，而是在社会关系本身之中形成的。它是一种“客观的思维形式”(参见第三章第八节），它构建了身处这一关系中的人的思维。从工人的角度出发，为了获取一定量的工资，必须干完8小时的工作。工资也就表现为这些劳动的报酬，这种假象还会通过工资的其他形式即“计时工资”(根据劳动小时数支付)和“计件工资”(根据产出件数支付)而进一步强化。在前一种情况下，工资表现为支付在一个时段内付出的劳动，在后一种情况下，工资表现为支付生产一件产品所付出的劳动。

第四章 资本、剩余价值与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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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家也被这种假象所支配。这是一种“自发地”产生的颠倒，它支配着所有参与者(以及大部分经济学家)。只要工资被理解为对“劳动的价值”的支付，那么所有劳动都表现为有酬劳动。于是，剩余劳动、无酬劳动似乎并不存在。这种颠倒还导致了进一步的后果。

这种表现形式掩盖了现实关系，正好显示出它的反面。工人和资本家的一切法的观念，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切神秘性，这一生产方式所产生的一切自由幻觉，庸俗经济学的一切辩护遁词，都是以这个表现形式为依据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619页）

工资形式为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切进一步的“神秘化”(Mystifikationen)奠定了基础，最终形成了“三位一体的公式”(参见第十章)。但在这里我们必须强调：正像资产阶级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屈从于商品和货币拜物教的自发意识(参见第三章第八节)一样，工人和资本家都会屈从于工资形式的神秘化。①这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带来的颠倒并不只限于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对社会关系的认知也是受限的)被统治、被剥削阶级也没有什么优势地位，能够看穿这一颠倒传统马克思主义所经常提到的“工人阶级立场”在这里也并无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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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资本论》导论

① 马克思所谓“拜物教”只涉及商品、货币和资本(参见第五章第三节论资本拜物教)：特定的社会关系表现为物的特征。马克思所谓“神秘化”是指一种特定的事实必然颠倒地表现出来：工资将对劳动力的价值的支付表现为对劳动的价值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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