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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资本论》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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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国家与资本

当马克思在19世纪50年代末打算对政治经济学进行全面批判时，他还想要撰写一部关于国家的著作。马克思总共计划写六册：资本、地产、雇佣劳动、国家、国际贸易、世界市场(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9卷，第531页)。《资本论》三卷就内容范围来说包含了前三册的内容。计划中关于国家的著作则从未写出来，在《资本论》中，关于国家只有一些零星的评述。国家理论的一些一般要素可以在恩格斯后来的著作中发现，如《反杜林论》(1878)以及《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在20世纪，马克思主义者们围绕国家理论进行了广泛的辩论，但并未达成关于国家的共同理解。①本章并不是想提出一个简明的“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倒不如说，我们想阐明一些根本性的要点，即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背景下，它不单单是一种不同于资产阶级国家理论的替代理论，而首先是一种政治学批判。这不是指批判某种特定的政策，而是批判作为社会形式的国家和政治，也就是说，批判一种特定的社会联系的调节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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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这里只能简要提及一些相关文献：列宁(1917a)，帕舒卡尼斯(Paschukanis1924)，葛兰西(Gramsci 1929 - 35)，阿尔都塞(Althusser 1970)，阿格诺里（Agnoli1975)，普兰查斯(Poulantzas 1977)，戈斯腾博格(Gerstenberger 1990)，关于争论的概论参见 Stützle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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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国家：统治阶级的工具？

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的两个观点显著影响了后续关于国家理论的讨论：一是“基础”与“上层建筑”的提法，二是将国家作为统治阶级工具的观点。

在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序言中，马克思用一页半的篇幅总结了他对社会的一般观点。他把社会的经济结构称为“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的“现实基础”，并强调：

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412页）

马克思在其他地方很少使用“基础”和“上层建筑”，但这两个概念由此被马克思主义者们在后来频繁使用，并引发了人们的争论。在传统马克思主义以及马克思列宁主义中，序言中的这段论述被视为“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基础性文献。通常的结论是，经济“基础”在根本上决定了政治的“上层建筑”(国家、法律和意识形态)，而“上层建筑”的任何现象都必然有一个经济“基础”的原因。这种向经济原因与利益的简单归因被称为经济主义。

马克思主义者们的许多争论围绕的问题是，“基础”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决定了“上层建筑”。但是，这种想要从序言中解读出确定的科学结论的尝试，常常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即马克思本来只是想与当时占统治性地位的国家理论划清界限，后者脱离一切经济关系来考察国家。与之相对，马克思强调国家和法律不能从其自身得到理解，而必须放在经济关系的背景中加以考察。至于这样一种对国家的分析究竞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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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单从这种划界是看不清楚的。

关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经济阐释正好契合恩格斯对国家的回溯性分析。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一书结尾，恩格斯提出了对国家问题的几点一般性思考。他强调，并非所有人类社会中都存在国家。只是当一个社会中形成了具有对立利益的阶级之后，这种阶级对立存在撕裂社会的危险，才需要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虽然从社会中产生，但又日益独立于社会的力量，就是国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94页）。不过，国家只是表面上立于阶级之上，实际上，它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96页）。

恩格斯起初将国家理解为一种与社会对立的力量。这种观点与一般关于国家的说法相一致，后者将国家理解为一种机构，它在一个特定社会中垄断了合法行使暴力的权利(简言之就是暴力垄断)，除非紧急自卫，无人可以在国家指定的警察或军队这样的国家机关之外行使暴力。但是恩格斯强调，这种机构同时也是统治阶级的工具一根据恩格斯的观点，即便是在拥有普选制度的民主共和体制下，仍然存在各种间接的统治机制：一方面是“直接收买官吏”，另一方面是“政府和交易所结成联盟”(在公债的基础上，国家日益依赖于交易所)。只要“无产阶级还没有成熟到能够自己解放自己”，仍然认为现存的社会秩序是唯一可能的秩序，即使普选制也无法阻碍国家成为统治阶级的工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97页)。

恩格斯进而认为，当无产阶级最终解放了自己，并建立起一个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时，阶级也会消失一这不是突然实现的，而是逐步实现的。由于国家作为一种与社会相对立的力量，只是建立在阶级划分的基础上，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会消失：根据《反杜林论》中著名的说法，国家会“自行消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3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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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国家首先视为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工具，这种观点不仅主导着许多马克思主义者的争论，而且一些激进民主主义的资产阶级批评家也会把至少是现存的国家视为直接的阶级统治的工具。而现代国家自称是中立于所有阶级的：公民在法律上平等，国家的责任在于公共利益。因此，那些将国家主要看成是阶级统治工具的人会试图证明，政府的实际行为和国家机关的运作方式都与这种中立性的说法背道而驰。

这样一种观点在经验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我们总能发现一些法律案例，富裕者受到了照顾，或者资本主义的游说集团以合法的(或非法的)形式对立法和政府的政治行为施加了影响。的确存在一部分资本试图把国家作为工具来使用的情况，有时确实做到了，这是无疑的。问题在于，是否凭借这样一些事实，就可以把握住现代资产阶级国家的本质特征。

国家大多还会采取措施，让贫困人口阶层生活得更好。在工具主义国家观的代表眼中，这些措施会被解释为单纯的让步，只是为了安抚压迫与剥削的手段。

对工具主义国家观的代表而言，国家批判理论是一种揭露：国家的中立性应当被证明为只是一种假象。于是，国家批判理论主要关注的是国家的各种行为，而不是作为社会形式的国家和政治。①

在政治实践中，工具主义国家观大多推导出一种以不一样的方式运用国家的诉求：公共利益的诉求要得到真正认真的对待，下层阶级的利益要得到更好的照顾。至于何时能实现这一点，则有各式各样的判断。“革命的”思潮强调，只有在一场革命之后，国家的政策才会真正建基于大多数人的“现实”利益。但是在非革命的形势之下，革命的政策应当如何体现，仍然是不清楚的。“改革的”思潮则相信，即便在资本主义制度之下，一种别样的政策、阶级的妥协依然可能。与之相应的是左翼政党加入到了政府中，并期待“更好的”政策。随之而来的往往是失望，一部分改革者将其视为不得不付出的妥协的代价，而另一部分更为激进的改革者则对这种让人失望的政策加以批判，并将之归结为左翼政党领袖的迎合或者“背叛”。于是，常常又有新的政党诞生，它将真正”有所改变。而这种批判性的迎合可能存在结构性的原因，这一点却在这里被忽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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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在青年马克思19世纪40年代早期的文献中，也可以发现一种将理念与现实对立起来的国家批判理论。由于这种批判是不充分的，马克思后来转向了政治经济学研究(参见Heinrich1999，S. 88ff.)。因此，对于一种与政治经济学批判相关的国家批判理论而言，这些早期工作成效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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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资产阶级国家的形式规定：法治、福利国家与民主

工具主义的国家观存在一个根本问题：它掩盖了前资产阶级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关系的质的差别，只强调社会中不同阶级的划分。但是，国家分析的关键在于阶级之间发生关系的特殊形式，以及阶级关系再生产的特殊形式。①

在前资产阶级社会中，经济和政治统治还不能被区分开：奴隶主或封建地主的统治关系是一种对“他们的”奴隶或农奴的人格统治关系，这种关系(从今天的视角来看)同时表现为一种政治权力关系和一种经济剥削关系。

在资产阶级-资本主义社会中，经济剥削与政治统治分离开来了。十地或者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并不具有与这种所有权相联系的司法、警察或军队职能，这些职能才能实现他的政治统治。因此，经济统治不再具有人格化特征，单个的雇佣工人不再人身依附于某个特定的资本家。资产阶级社会的成员在市场中表现为“平等的”和“自由的”私有者，尽管其中有些人只占有其劳动力，而另一些人占有生产资料。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讽刺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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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强调了这一点：“从直接生产者身上榨取无酬剩余劳动的独特经济形式，决定了统治和从属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直接从生产本身中生长出来的，并目又对生产发生决定性的反作用。但是，这种从生产关系本身中生长出来的经济共同体的全部结构，从而这种共同体的独特的政治结构，都是建立在上述的经济形式上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8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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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伊甸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①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占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所有权！因为每一个人都只支配自己的东西。边沁！因为双方都只顾自己。使他们连在一起并发生关系的唯一力量，是他们的利已心，是他们的特殊利益，是他们的私人利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204—205页)

经济上的剥削和统治关系是经由自由平等的契约签订者之间的协商一致而确立的，而且可以随时解除这种关系。被剥削者之所以同意这种剥削，是因为他在一个私有制社会中没有其他维持生计的手段。雇佣工人虽然不是在人格层面从属于某个特定资本家，但他为了生存，必须将其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

因此，资产阶级社会从生产中生发出来的阶级统治关系与所有前资产阶级社会的阶级统治关系完全不同。这也表明，资产阶级社会的政治形态，即资产阶级国家，也具有自己独有的特点。

在前资产阶级社会中，人们从一开始便是在法律上不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均由他们各自的等级和社会地位所决定。经济与政治的统治关系也直接是相互制约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之下，不再需要直接的政治力量来维持经济剥削：国家只需要作为站在社会之外的担保力量，把社会成员都当作私有者来对待就足够了。不过，它必须是一种独立自主的力量，这样它才能迫使所有人把彼此承认为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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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是一位英国哲学家，他是功利主义伦理学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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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治国家，资产阶级国家把它的公民视为自由而平等的私人财产所有者：所有公民都需遵从相同的法律，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①国家维护每一个公民的私有财产，这并不取决于公民的人格。这种维护的前提是公民有义务把彼此承认为私有者：只有经过双方的商定，才能占有他人的财产；通常来说，人们只能通过捐赠、继承、交换和购买来获得他人的财产。

在单个公民看来，国家表现为一个中立的机关。这种中立性绝不只是一种假象。相反，国家恰恰通过这种中立性，保障了资本主义统治与剥削关系的基础。对财产的保护意味着那些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之外没有什么财产的人，必须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为了维系他们的生活，他们必须屈服于资本。这就使得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成为可能，并且不断再生产出作为其前提的阶级关系。单个工人从生产过程中出现，如同他们自行进人这一过程之中。他的工资实质上满足的正是(他自己及其家人的)再生产。为了不断再生产，他必须不断出卖其劳动力。资本家也是在这一过程中不断作为资本家出现的：他的预付资本连同利润回流到他手中，从而使他能更大规模地投资。因此，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不仅生产商品，也将资本关系本身再生产出来(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二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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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借用马克思的著名的说法，可以说，这种论述只适用于“在它的理想的平均形式中”得到阐述的资产阶级国家。正如“在它的理想的平均形式中”阐述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并不能够提供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完整分析一样，这种对国家的分析亦如此。实现公民(特别是女性公民)在法律上和政治上的完全平等是一个过程，许多国家在20世纪后半叶经历了这一过程，另一些国家正在经历这一过程。另外，由于全球人口的流动，今天在大多数国家不仅生活着法律上平等的本国公民，而且还有越来越多的外国公民，他们显然只享有较低的权利，甚至像非法移民几乎没有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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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至少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本关系的再生产普遍地脱离真接的国家强制(间接的、作为威胁的国家力量则始终存在)，只是晚近历史发展的结果。而在“资本原始积累”阶段，当“双重自由的工人”(参见第四章第三节)必须被“生产”出来的时候，情况是完全不同的。正如马克思通过英国的例子所表明的那样，国家当时必须持续而且直接地干预，从而实现和促进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起初，国家支持地主将农民从赖以谋生的土地上驱逐出去(对地主来说，养羊的收益更高)；随后，国家强迫无家可归者和流浪汉进入管理严格的资本主义工厂工作。这并不是说，各国政府有一个引人资本主义的总体计划，它们推行这些措施的原因各异。然而，现代资本主义正是通过这些强力措施而确立起来的。工人阶级的发展经过了相当长的时间，直到“他们由于教育、传统、习惯而承认这种生产方式的要求是理所当然的自然规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846页)。①此后，“资本家对工人的统治”才依靠“经济关系的无声的强制”来保证，只在例外情况下才需要国家的强制力(《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846页)。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关系之下，阶级关系的维持也是由此得到保证的。国家作为法治国家，无论其公民的阶级归属如何，都将其作为自由而平等的私有者来对待，保护其财产，以及其作为财产所有者的交往。②

资产阶级国家不仅是法治国家，即只是建立一套形式框架，并通过垄断暴力来维系这一框架。它还保障了资本积累的一般物质条件，因为单个资本由于无法获得足够的收益而无力以资本主义方式创造这种条件。这种积累的条件在历史上是变化的，而且在不同时期具有不同内涵，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交通网络与通信网络)、科研与教育设施的建设，以及由中央银行发行的价值稳定的货币。①在这里，如恩格斯所言，国家作为“理想的总资本家”来行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303页），它通过它的政策，以利益最大化的积累来谋求资本主义总利益。这个总利益并不总是和部分资本家或单个资本家的特殊利益相一致，因此国家行为完全可能与这种特殊利益相对立一正因如此，才需要一个独立于特殊资本的国家机构。虽然总是存在政府直接照顾单个资本的案例，但这并非资产阶级国家的本质中必然存在的方面。因此，在对国家和资本毫无批判的资产阶级圈子当中，这种照顾行为也会被视为“丑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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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简要提及的这一事实成为福柯关注的核心主题(Foucault1976)，在这种语境中，福柯批判传统的权力概念只是被归结为某些集团(阶级)所能掌握的能力。与之相对的，他提出“权力的微观物理学”，展示了权力深入每一个个体内在观念与行为方式的过程。

② 由于资本的增殖不断征服新的领域，私有财产制度也必须根据变化的条件而不断重建，目前在互联网领域便是如此(参见Nuss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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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积累的根本前提是雇佣工人的存在。他们的再生产通过资本所支付的工资而得以可能。对单个资本而言，工资(正如劳动保护和事故防护的措施一样)只是一种成本要素，它必须最小化，以便在竞争压力下获得最大化的收益。在此过程中，如果资本家没有遭到强大的工会或类似团体的反抗，那么就会推行超长的工作时间、危害健康的工作条件、让工人饿肚子的低工资，以致劳动力长期无法继续再生产：资本由干(在竞争的推动下)不断增殖的本能，内在地具有破坏劳动力的倾向。单个资本家虽然可能对此有所认知甚至抱有歉意，但只要他不想破产，他就不能做出太多改变。为了避免资本毁掉它所剥削的对象，就必须通过国家的强制法律来保护这一对象。法定的正常工作日(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八章)、关于岗位安全防护和健康保护的规定、法定的最低工资(或者发挥着工资底线作用的国家最低保障)—通常要靠工人的斗争才能得以推行虽然限制了资本增殖的可能性，但是保障了资本增殖的长期性。

国家不仅避免了对劳动力的破坏，而且还作为福利国家保障了劳动力的再生产，这一点单靠工人和资本家所商定的工资是不可能实现的。通过各种社会保险政策，国家保障了劳动力免遭资本主义经济中的根本性风险：由于意外或者高龄而长期无法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意外保险和养老保险)；由于生病或者失业而暂时无法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健康保险和失业保险、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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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货币的存在不是基干国家行为，毋宁说是商品使得货币成为必需(参见第三章)。不过，在正常的资本主义条件下，国家通过其机构(在发达资本主义时代即中央银行，参见第八章)保障了其货币的具体形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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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国家的举措来自资本积累过程，无论其资金来自社会保险还是税收。一部分社会价值产品被用于福利保障，这就使剩余价值量下降了。对于单个资本家而言，这种扣除和前述保护性规定一样，是一种限制。就此而言，作为福利国家的国家有损单个资本追求最大化增殖的直接利益，也会遭到相应的抵制。因此，福利国家的举措往往是工人运动斗争的结果。福利国家也因而被理解为工人运动的“成就”、资本家对工人阶级的妥协(以便安抚工人阶级)。事实上，相较过去，在福利国家保障之下的雇佣工人的生活明显更加轻松与安全了。但是，这绝不是单方面让劳动力获益，也不像人们时常所声称的那样，已经代表了超越资本主义的第一步。倒不如说，它确保了与资本主义相一致的作为雇佣工人的存在。一方面，让那些由于疾病、意外或者暂时的需求短缺而无法用劳动力实现增殖的人，能在一种“体面的”境况下对待资本，这也符合资本的利益。另一方面，福利国家的举措通常也与劳动力的卖出(或者为此而进行的准备)联系在一起：失业保险或养老金都取决于工人以前的工资，单是这种联系就会对工人起到约束作用；对于有劳动能力的人，失业保险或社会救助的支付额度还与他出卖自己劳动力的努力程度相关。如果不努力，国家机构将削减甚至完全拒绝支付这笔费用，以此作为约束的手段。因此，福利国家的举措从未脱离出卖劳动力的强制。

将资产阶级国家视为资本家阶级工具的观点有一个根本缺陷，它不仅预设了一个统一的、在政治上有行动力的“统治”阶级的存在，而且预设了一种被清晰定义的阶级利益，只待一种工具以付诸实现。以上两点预设都不是显而易见的。资本主义制度下“经济上统治的阶级”是由竞争着的资本家构成的，他们有着相当不同、部分冲突的利益。虽然他们存在一种维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共同利益，但只要没有革命运动的威胁，这种利益就过于一般化，而无法构成“正常的”国家行为的准则。规定着国家行为的那种利益，不是像工具主义观点设想的那样，现成摆在那里等着被实现，而是必须首先被构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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