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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治经济学中,诸如交换和商品生产的社会关系被自然化”(naturalisiert)和“物化”(verdinglicht)了,也就是说,社会关系被理解为似-自然关系(quasi-natürlicheVerhältnisse),进而被理解为物的属性(物不是由于社会关联才具有交换价值的,而是物自在地就有交换价值)。通过这种社会关系的自然化,物似乎获得了主体的属性和目动性。
马克思用“荒谬”(《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93页)来形容这种关系,并称之为“幽灵般的对象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51页)或“奇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180页)。这些概念各自的含义,在后续章节中将再展开论述。在世界观马克思王义中,以及在资产阶级对马克思的批判中,这些概念绝大部分被忽略了,或者人们仅仅从中看到一种修辞学特征。然而,马克思通过这些描述指出了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核心事实。社会关系的自然化和物化绝不是由干个别经济学家的疏漏,而不如说是资产阶级社会的成员基于日常实践而自发地发展出来的现实图景的总结。因此在《资本论》第三卷的结尾,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社会中的人生活在“一个着了魔的、颠倒的、倒立着的世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940页),而“日常生活中的这个宗教”(同上)不仅构成日常意识的基础,而且也构成政治经济学范畴的背景。
第二章 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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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讨论的问题是,政治经济学批判中的“批判”意味着什么。现在我们可以给出一个初步的答案:批判的目的在于,打破政治经济学的范畴由以获得表面说服力的那种理论域(即那些完全自明的观点和自发形成的观念),阐明政治经济学的“荒谬”。在这里,对认知的批判(即认知如何形成的问题)与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分析联系在一起:脱离了对方,二者都是不可能实现的。①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不仅想要实现对资产阶级科学和资产阶级意识的批判,而且想要实现对资产阶级社会关系的批判。在一封信中,马克思并不谦虚地将他的著作形容为“向资产者(包括土地所有者在内)脑袋发射的最厉害的炮弹”(《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31卷,下册,第542—543页)。
为此,马克思想要揭示资本主义发展导致人类和社会所必然付出的代价。他试图证明:“在资本主义制度内部,一切提高社会劳动生产力的方法都是靠牺牲工人个人来实现的;一切发展生产的手段都转变为统治和剥削生产者的手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743页)或者如他在另一处所写的:
资本主义生产发展了社会生产过程的技术和联系,只是由于它同时破坏了一切财富的源泉—土地和工人。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580页)
马克思用这些表述并不是要进行道德批判。马克思也不指责资本主义(或者甚至单个的资本家)破坏了某种永恒的正义观念。倒不如说,他是想要揭示一个事实:资本主义内在地具有一种深层的破坏性潜能,这种潜能不断被激活(参见第五章和第九章)。资本主义由于其运作方式,必然不断损害工人的基本生存利益。在资本主义制度中,这种基本生存利益只会得到有限的、暂时的保护,只有资本主义被消灭的时候,这种情况才会得到根本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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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世界观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中(正如在资产阶级对马克思的批判中一样),马克思的论证中的认知批判方面绝大部分被忽略了。直到20世纪60至70年代,对马克思的重新研讨才将其认知批判方面置于核心,以此对抗那种从经济学方面对马克思的简化理解(这种理解总是把马克思仅仅视为一位“更好的”经济学家)。
②译文根据德文有改动。——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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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资本主义的暴虐,马克思并未提出一种基于完美生活或类似之物的道德上的“正当性”。相反,马克思希望,随着人们日益认识到资本主义制度的破坏性本质(不需要任何道德诉求的确认),工人阶级会对这种制度发起斗争不是出于道德理由,而是出于其自身的利益,但不是那种在资本主义内部谋求更好地位的利益,而是追求一种好的、稳定的生活的利益,这只有在超越资本主义后才能实现。
第三节 辩证法:马克思主义的超级武器?
每当谈起马克思的理论,总是会提到“辩证法”(或者辩证发展、辩证方法、辩证叙述),而大多数情况下不会特别清楚地解释,这个概念所指的究竟是什么。特别是在“政党马克思主义”的辩论中,对立的双方常常指责彼此对争议的话题持有一种“非辩证的理解”。在当今的马克思主义圈子中也流行这样的说法,某个事物与另一个事物处于一种“辩证关系”之中,由此似乎一切都得到了解答。当有人提出批判性的追问时,偶尔也会得到无所不知似的告诫:人总是要“辩证地看待事物”。此时我们不该被吓住,而是要继续叨扰那位无所不知的人这样的问题,即到底该怎么理解“辩证法”,“辩证的”思考方式到底是怎样的。常见的情况是,对辩证法的夸夸其谈能被简化为一个简单的事实:所有事物无论如何总会彼此依赖和相互影响,而整体是相当复杂的这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是对的,但也没说出什么东西。
如果想在不那么表面的意义上谈论辩证法,那么我们可以相当粗略地区分出这一概念的两种不同用法。第一种用法,根据前文提到的恩格斯的《反杜林论》,辩证法被视为“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54页)。辩证发展不是均质的、线性的过程,而是经历着一种“矛盾运动”,这种运动尤其表现为“量到质的转化”和“否定之否定”①。不过恩格斯也清楚,这种一般性的陈述,无法实现对个别过程的任何认识,②而在“世界观马克思主义”的语境中却并不清楚这一点;在那里,“辩证法”被理解为发展的一般学说,它经常被当作一种可以用来解释一切的超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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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谈论辩证法的方式,与政治经济学批判中的一种论述形式相关。马克思用不同方式提到他的“辩证方法”,并赞赏了黑格尔的贡献,辩证法在黑格尔的哲学中扮演了核心角色。不过,辩证法在黑格尔那里被“神秘化”了,因此,马克思的辩证法与黑格尔的并不相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22页)这种方法通过对范畴的“辩证叙述”而具有意义。这就是说,在叙述过程中,各个范畴借由彼此而得到发展:范畴不是简单地一个接一个地得到表现,而是说范畴的内在联系(一个范畴在多大程度上使另一个范畴成为必要)变得清楚起来。这种叙述的结构对马克思而言不是一个学究式的问题,而是本身有决定性的内容的意义。
这种辩证的叙述,绝不是一种完成的、既有的“辩证方法”在政治经济学材料上的“应用”。费迪南德。拉萨尔想要进行这种“应用”,这使马克思在一封写给恩格斯的信中说:
但是使他遗憾的是,他会看到:通过批判使一门科学第一次达到能把它辩证地叙述出来的那种水平,这是一回事,而把一种抽象的、现成的逻辑体系应用于关于这一体系的模糊观念上,那完全是另外一回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9卷,第2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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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量到质的转化:一定规模的量变最终会引发质变。如果给水加热,水还会保持为液体,直到100摄氏度时水会蒸发。否定的否定:在原初状态的否定之后,还有再一次否定。一粒种子成长为植物,植物是对种子的“否定”;植物结出果实,留下更多的种子,这是对植物的否定,我们因此有了一个“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的否定并不是回到出发点,而是在更高层面再生产出来一种子自身得到了繁殖。
②因此恩格斯也在《反杜林论》中写道:“不言而喻,例如,关于大麦粒从发芽起到结了实的植株逐渐死亡的特殊发展过程,如果我说,这是否定的否定,那么我什么也没有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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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叙述的前提不是对一种方法的应用(这也是在世界观马克思主义中广为传播的一个观点),而是前文提到的对范畴的批判。而这种范畴批判的前提是,对与范畴相关的各种材料进行准确、细致的阐释。
只有在对那些被叙述的范畴有所了解之后,才能准确地探讨马克思的“辩证叙述”:在弄清马克思所作的那些叙述之前,就无从谈起马克思的叙述的“辩证”特征,也无从讨论马克思与黑格尔的辩证法的关系。还有经常用来形容马克思的叙述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说法,对那些刚刚开始阅读《资本论》的人而言,这句话也没有说出太多东西。最主要的是,《资本论》实际的叙述结构,相比早先在1857年《导言》中所估计的这个公式,要明显复杂得多。
在《资本论》中,除了序言和跋之外,马克思很少明确提及辩证法。他实践了一种辩证叙述,但并未要求他的读者在阅读该书前去研究辩证法。这种叙述中“辩证”的东西,其实只有在阅读之后才能说出来。因此,本导论也不会先设置一个关于辩证法的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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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价值、劳动与货币
第一节使用价值、交换价值与价值
马克思想要在《资本论》中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但是,他的分析不是直接从资本开始的。在最开始的三章,马克思先是只讲商品和货币,到第四章才开始涉及资本。于是,在前文提到的“历史化”的解读方式中,前三章被理解为对一种前资本主义的“简单商品生产”的抽象描述。但是,第一章开头的两句话已经表明,它不是关于前资本主义的关系的: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的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因此,我们的研究就从分析商品开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47页)
马克思在这里指明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一种特征:在其中而且只在其中—“商品”是财富的典型形态。商品(我们暂时将其理解为用于交换的特定物品)在其他社会中也存在,但只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绝大部分物品才成为商品。在中世纪早期的封建社会中,仅有少部分物品被交换;商品形式是例外,而非常态。大部分物品由农业产品组成。它们要么是为了自己消耗而生产,要么是上交给地主(贵族、教会)因此不是用于交换。到了资本主义社会,财富才采取了一种“商品堆积”的形式,至此,单个商品才变成财富的“元素形式”。这种商品,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商品,才是马克思想要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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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那些用来交换的东西才会被人们称为商品,也就是说,这些东西在它们的使用价值之外,还有一种交换价值。一种东西的使用价值无非是其有用性。例如,1把椅子的使用价值就在于,可以坐在上面。某种东西的使用价值与其是否用于交换无关。
如果现在我用这把椅子交换2块麻布,那么这把椅子的交换价值就是2块麻布。如果我用这把椅子交换100个鸡蛋,那么椅子的交换价值就是100个鸡蛋。如果我不交换,而只是使用这把椅子,那么它也就不具有交换价值,它也就不再是商品,而就只是使用价值,1把椅子可以多多少少舒适地坐在上面。
成为商品,也就是说,在使用价值之外还具有交换价值,这并不是物的“自然”属性,而是一种“社会”属性:只有在存在物品交换的社会中,这些物才具有交换价值,才是商品。马克思这样说:“不论财富的社会的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的内容。”(《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49页)
在此我们遇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分。某种东西的“物质的内容”(它的“自然形式”)同它的“社会的形式”(马克思有时也称之为“经济的形式规定性”)区分开来。椅子的“自然形式”就是其物质特性(例如,它是木质的还是金属的),而它的“社会形式”是指,这把椅子是“商品”,是一种用于交换,因而具有“交换价值”的东西。椅子之所以是商品,不在于它作为物的自身,而在于这个物所处的社会。
个别的交换行为在我们所知的一切社会形式中都存在。但资本主义社会的特征在于,几乎所有东西都在被交换。这导致了定量的交换关系。当交换只是个别现象时,可能存在不同数量的交换比例:我可以某次用1把椅子换2块麻布,下次换3块,等等。但是,如果交换成了物品转让的常规形式,那么单个的交换关系就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与其他交换相“匹配”:按照前面的例子,我用1把椅子能换2块麻布,或者100个鸡蛋。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100个鸡蛋必须能换2块麻布。为什么呢?不然,比如100个鸡蛋如果只能换1块麻布,那么我单单凭借一种聪明的交换行为的顺序,就能持续获得盈利:我用1块麻布换100个鸡蛋,然后用100个鸡蛋换1把椅子,然后用1把椅子换2块麻布。单是通过交换,我就可以将我拥有的麻布翻倍,再这样交换下去,我的财富将不断增长。不过,我只有找到交换的伙伴,对方愿意进行与我相反的交换,这一过程才是可能的。很快,其他的市场参与者就会想要模仿我的盈利链条,但也就不会再有人愿意进行相反方向的交换了。只有不再单单通过特定顺序的交换行为就会获利或亏损,交换关系才能稳定。
第三章价值、劳动与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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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交换在其中是常规情况的资本主义社会,我们可以这样总结:同一商品的不同交换价值,必须对彼此也构成交换价值。如果1把椅子一方面能换2块麻布,另一方面能换100个鸡蛋,那么2块麻布也必须能换100个鸡蛋。
如果这样一种交换的规律性是存在的(甚至必须存在,以使交换得以顺畅地运行),那么也就引出了这样的问题:1把椅子、2块麻布和100个鸡蛋到底有什么共有的东西?通过我们的常识给出的答案是:这三种东西具有“同样的价值”。在交换的经验中,我们曾对许多东西的价值进行非常精准的估计。如果我们在交换中必须支付的价值与这种估计相偏离,那么我们就会说,某种东西“便宜”或者“贵”了。现在的问题在于,什么构成了这种“价值”,继而,各种价值的大小是怎样决定的。
在马克思之前,经济学家们早已思考这一问题,并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答案。第一种答案是:一种东西的价值是由其有用性决定的。对于那些对我来说十分有用的东西,我愿意支付很多,而对没什么用处的东西,我便不愿支付或者支付很少。然而。亚当。斯密早就指出,这种“效用价值论”存在很大的问题:水就有非常大的用处,离开了水我们无法生存,但水的价值很低。相比之下,钻石的有用性微不足道,但它的价值巨大。斯密由此得出结论,决定物品价值的不可能是其有用性。斯密认为,物品的价值取决于生产它所必需的劳动量。这便是关于价值来源问题的第二种基本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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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克思的时代,这种“劳动价值论”是政治经济学的通行看法。①用前述的例子来说:1把椅子、2块麻布和100个鸡蛋之所以具有同样的价值,是因为生产它们所需要的是一样多的劳动。
对于这种劳动价值论,存在两种直接的反对意见:第一,有些非劳动产品也会用于交换(比如未加工的土地);第二,有些特定的劳动产品(比如艺术品),它的交换价值完全不取决于它的生产中所耗费的劳动时间。
对于第一点,必须说明的是,劳动价值论实际上只解释劳动产品的价值。非劳动产品不具有“价值”。如果它们被交换了,那么它们具有交换价值,对此必须另有专门的解释。
对于第二点:艺术品当然是劳动产品,但不同于普通的商品,艺术品是孤品,即只存在一个。买家愿意为其支付的是一个收藏者价格,与艺术家所耗费的劳动没有关系。但是,国民经济中的绝大部分产品并非这样的孤品,而是量产的产品,应该解释它们的价值。
马克思也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商品的劳动构成的。商品作为“相同的人类劳动”的对象化,就是价值。价值量是由“它所包含的形成价值的实体’即劳动的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51页)所决定的。
但是,马克思进而指出,形成价值的不是单个生产者个人所耗费的劳动时间(那样的话,慢的木工所生产的椅子就比快的木工所生产的同样的椅子具有更高的价值了),而只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那种“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52页)必要的劳动时间。
第三章 价值、劳动与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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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而今天在经济学理论中占主导地位的是效用价值论的一个变种,“边际效用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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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生产某种特定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如果劳动生产力提高,在相同时间内可以生产出更多的产品,那么生产单个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会减少,产品的价值量也会降低。相反,如果劳动生产力降低,那么生产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会增加,单个产品的价值量也会上升。由于诸如自然条件等原因,可能会导致这种结果:如果庄稼遇到了灾害,那么同样的劳动量将带来更少的收人,为了生产单个果实就需要更多的劳动,产品的价值也提高了。
只要存在交换,就会存在分工我只能换来那些我自己不生产的东西。分工是交换的前提,但交换不是分工的前提,只要看一看任何一座工厂就会明白这一点:在那里,我们会发现高度分工的生产,其产品却不用来彼此交换。
到目前为止,一提到“商品”,读者可能还是会有这样的印象,即商品总是指用于交换的物质的物品。实际上,重要的是交换的行为,而不在于物品。服务也可以用于交换,因而成为商品。物质产品和“非物质”服务的差别仅仅在于,二者的生产与消费的时间关系不同:物质产品先被生产出来,然后被消费(面包应该在生产的当天被消费掉,而汽车可以在生产商那里保存若干周或月,直到我使用它),而在服务(无论是打出租车、按摩或是剧场演出)中,生产行为与消费行为直接就是一起发生的(在出租车司机生产出了地点改变的同时,我消费了它)。物质产品与服务之间只存在物性的差别;但它是不是商品,要看它的社会的形式,而这取决于该物品或服务是否用于交换。这样,也就可以终结那种常见的论调,即单单因为“从工业到服务业社会的转变”,或者按照哈特和奈格里“左翼的”的变形后的说法—从“物质”到“非物质”生产的转变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已经被超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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