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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资本论》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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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直接是彼此孤立的、互不依赖的私人劳动的产品,这种私人劳动必须在私人交换过程中通过转让来证明是一般社会劳动;或者说,在商品生产基础上的劳动只有通过个人劳动的全面转让才成为社会劳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479页;黑体字由海因里希标注)

能够用钟表度量的劳动,始终只是在交换之前耗费的私人劳动。正如在关于抽象劳动的一节中所指出的,只有在交换中才能表明,在这种私人耗费的劳动中究竟有多少能形成价值,从而成为社会劳动时间的组成部分。形成价值的劳动时间(或抽象劳动的量)不能在交换前,而只能在交换中被度量当所有商品的价值都彼此发生关系时,这种度量就只能通过货币来实现。因此,马克思可以说,货币是劳动时间的内在价值尺度的“必然”表现形式:形成价值的劳动时间只能通过货币度量。①

商品在货币中的价值表现是商品的价格。为了说明商品的价格,必须说清什么充当了货币(金、银或者纸币等),但是这种货币不必(和商品一样)是现成的,货币在这里只是作为“想象的或观念的货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116页)。

商品的价值量在价格中表现出来这也是价值量得以表现的唯一可能形式。如果商品的价值量改变,个别耗费的劳动与社会总劳动的关系发生改变,那么,这种商品的价格也会改变。不过,反之则不然:并非所有价格都是价值量的表现,也并非所有价格变化都反映了价值量的变化。

一种“无价值的”东西,即不是“抽象劳动”的产品也可以有价格。它可以是与经济不相关的东西(比如贵族爵位的价格),也可以是与经济完全相关的东西(比如股票期权的价格这是一种可以选择在某种约定条件下购买股票的权利)。

第三章 价值、劳动与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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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因此,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马克思将货币称为抽象劳动的“直接存在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4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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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商品的价格变化可能表现它的价值量的变化,但也可能只是表现有利或不利的商品销售条件(供给和需求的暂时改变)。所有商品同时的价格变化,也就是价格水平的变化,表现的一般不是总的价值量的变化,而是货币的价值变化:货币贬值表现为价格普遍上涨(通货膨胀),而货币升值表现为价格普遍下跌(通货紧缩)。

下文中我们通常假设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交换”,即商品价格是价值的恰当反映,我们不考虑货币的波动。但是,在第七章第二节中我们将看到,在通常的资本主义关系中,商品不会按照其价值进行交换,也就是说,通常的价格反映的不单单是商品的价值量。

货币的第二个职能是流通手段,它中介了商品实际的交换。在交换过程中,对商品A的占有者(比如一个生产麻布的织工)来说,该商品并不是使用价值,它将转换为一个他需要其使用价值的商品B(比如一把椅子)。他将麻布卖了20欧元,并用这20欧元购得一把椅子。马克思将这一过程称为“商品的形态变化(转变)”(对织工而言,麻布变成了椅子)。

这种形态变化的物质内容是一种使用价值替换了另一种使用价值。马克思也将之称为“社会的物质变换”。其结果与麻布和椅子的简单产品交换并无区别。但是,商品交换过程的形式却与简单产品交换完全不同,这种形式差别正是此处的重点。

商品的形态变化由于以货币为中介而区别于产品交换,这一过程的形式是商品—货币—商品(W—GW),对那个织工来说,具体就是麻布一货币一椅子。

现在对干织工来说。这一过程的第一个行为是W一G,把麻布换成货币,而对货币占有者来说,他买了麻布,这是他的原初商品的形态变化的完成。对于织工来说,购买到椅子标志着他的商品形态变化的完成。而对卖出椅子的木匠来说,这一行为则是商品形态变化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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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形态变化是相互交织、永不停息的:它在总体上构成了商品流通。相反,简单产品交换使用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交换只是双方之间的事,它局限于个别的交换。因此,商品流通和产品交换是根本不同的。

在商品流通(不同于单纯的产品交换)中单个行为通过货币而关联在一起,反过来说,在货币中介之下,这种关联也存在中断的可能性。如果织工卖了他的麻布,却持有货币而不买什么东西,那么不仅是他自己的商品麻布的形态变化被中断了,其他商品(比如椅子)的形态变化也被中断了。在通过货币中介的社会物质变换中,始终存在着交换中断以及危机的可能性。这种危机的单纯可能性如要转变为现实的危机,还需要一系列其他情况的作用(参见第九章)。

商品的形态变化,W—GW,以一种商品起始,而以另一种与之价值相等、使用价值不同的商品结束。商品从商品占有者手中流出,但流回的时候已经是另一种形态;在此意义上,商品经历了一个循环。货币作为这一循环的中介,本身并不构成循环,而是经历一种流动:在W—G这第一个行为中,商品占有者获得了货币,但只是为了(在正常循环的商品流通中)将其再花出去,从而完成GW这一最终行为。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始终处于流通的范围内。因为商品占有者只关心他在货币辅助下所能买到的商品,对于流通而言,只需要象征的货币就够了,作为单纯的流通手段的货币可以用本身无价值的“价值符号”(比如纸钞)来代替。

货币在它的第三种职能中才最终成为实际的货币;作为价值尺度的货币并不需要现成出现,而只是观念的货币;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尽管必须现成可见,但可以用象征的货币。只有作为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统一的货币才是实际的货币,也就是价值的独立形态,它具有一系列新的规定性。

尽管单个商品在它们的物质存在中表现其特定的使用价值,它们的价值(“抽象财富”)在它们自身之中却只能被想象,实际的货币则成为“抽象财富的物质存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518页)。货币的职能在它直接的物质存在中表现为价值物。作为这样的价值物,货币可以在任何时候交换任何商品,从而转换为各种使用价值。因此,实际的货币是“物质财富的物质代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第5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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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的货币,即作为价值的独立形态的货币,现在自身具有了一些相当特殊的职能。它成为贮藏手段,成为支付手段,成为世界货币。

作为贮藏手段的货币是从流通中撤出的。它不再成为商品流通的中介,而是作为外在于流通的独立的价值形态而存在。为了实现贮藏,商品占有者卖出商品后,不再进行接下来的买人,卖出的目的变成了保存作为价值的独立形态的货币。每一个商品生产者为了不用等到目己的商品被卖出就可以买入(或者为了预防商品出售失败),一定会或多或少地贮藏货币。

同样是作为价值的独立形态,货币演化出作为支付手段的职能。如果在购买商品时没有立刻付款,而是晚些支付,那么买者就变成债务人。卖者就变为债权人。在这单货币不再作为流通手段中介商品的购买,而是作为支付手段,用以完成已经发生的购买行为。(马克思只在这种意义上使用支付手段的说法;在日常使用以及经济学语境中,在购买中用于支付的货币统统被称为支付手段,而无所谓立即支付还是晚些支付。)如果货币作为流通手段,那么商品占有者首先卖出商品,也就是完成W—G的行为,然后他再买人,完成GW。而货币作为支付手段被使用时,这个行为的顺序颠倒了过来:商品占有者首先买入,然后卖出。以挣得用干偿还债务的货币。获得作为价值的独立形态的货币,现在成了卖出的目的。

货币只在世界市场上作为世界货市。在世界市场上,货币可以被用作流通手段,以中介商品的购买,或者用作支付手段,以完成商品的购买,或者作为“财富的绝对社会化身”(《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167一168页),不用于购买和支付,而是用于财富从一国向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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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的转移(比如一场战争之后)。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出发点是,货币始终必须与一种特定的商品相联系。在马克思的时代,黄金扮演着这种“货币商品”的角色。但在实际交往中,金币很少用于流通,少量的金额是以银或铜币来支付的,更多使用的是“钞票”。钞票最初是由个别的银行发行,并承诺按照票面价值兑付黄金。最终,钞票的发行收归一家国家的货币发行银行,后者同样承诺兑付。这样,每个国家的货币发行银行都不能随意滥发钞票,而必须保证钞票按照一定比例对应货币发行银行的黄金储备。尽管黄金很少流通,但流通的纸币正是黄金的代表。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美国布雷顿森林,结成了一个国际货币体系,该体系仍旧以金这种货币商品为基础。但只有美元与黄金挂钩,即35美元对应1盎司黄金。所有其他货币都应保持同美元的固定汇率。然而美元与黄金的挂钩只对国家的中央银行有效,而对私人无效。到20世纪60年代末,商品流通中巨量的美元已表明,美元与黄金的挂钩成了一种虚构。因此,在70年代初,金本位以及货币间的固定汇率被正式废除了。

在此之后,世界上不再有任何一种商品在国家或国际层面扮演货币商品的角色。随着各国中央银行发行的纸币作为货币运转,不再有任何一种东西是人们可以用纸币固定兑换的了。当然,我们可以购买黄金,但如今金是同银或钢铁一样的商品,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实际上它都不再扮演货币商品的特殊角色。

马克思本人无法设想一个没有货币商品的资本主义货币体系,不过在他对商品和货币的分析中,这种货币商品也绝非必需。在价值形式分析的框架内,他阐发了一般等价物的形式规定性,而他对交换过程的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商品占有者必须将其商品与一般等价物实际地关联起来。但是马克思并未表明一般等价物必须是某种商品,而是假设如此。不过,充当一般等价物的东西(无论是一种商品,还是单纯的纸币)在简单流通的层面是无法被确定的(详见《价值的科学》第233页及下页)。只有当我们考察了资本主义信用制度后(参见第八章第二节),才能明白货币商品的存在只是一种历史过渡状态,而不适用于马克思所要分析的那种“理想的平均形式中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参见第二章第一节)。

第三章价值、劳动与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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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商品拜物教与货币拜物教的“秘密”

《资本论》第一章最后一节的标题是“商品的拜物教性质及其秘密”。“商品拜物教”的说法在当时已经有了一定的传播,但从未有过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赋予它的意义。马克思之所以提到商品拜物教,并不是认为资本主义中的消费对人来说过于重要了,也不是指人们通过占有特定的一些商品,将其作为地位象征,从而建构起一种拜物教。这一概念也无关于某种名牌拜物教。占有贵重的商品以作为地位的象征,这种现象背后并不隐藏着什么还需要破解的“秘密”。

商品拜物教常常被简单地描述为,人们的社会联系表现为物的联系(交换者的联系表现为被交换的产品的价值联系),以致社会联系显现为事物的属性。如果人们停留于这样的规定,那么,拜物教便似乎只是一种错认:人们把错误的属性赋予了他们的劳动产品,他们没有看到,在物的联系背后“在现实中”存在着人的联系。拜物教于是成了一种“错误的意识”的形式,它只是掩盖了“现实的关系”。①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只要澄清了现实的关系,这种错误的意识也就消失了。然而,在这种对商品拜物教的简化理解中,马克思的探索中的重要观点却被遗失了。因此,我们接下来将非常详细地阐释马克思的论述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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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意识形态”这个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很少使用的概念,经常被理解为一种“错误的意识”,拜物教也属于其中。关于意识形态与拜物教关系的一个批判性阐述参见Dimoulis/Milios(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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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概览其过程,以下我们分点加以阐释。①

第一,首先必须追问的是,马克思在标题中所提到的、他所致力于破解的“拜物教”,究竟是在哪里发生的。作为导引,马克思写道:

最初一看,商品好像是一种简单而平凡的东西。对商品的分析表明,它却是一种很古怪的东西,充满形而上学的微妙和神学的怪诞。(《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88页;黑体字由海因里希标注)

商品是“古怪的”,这不是对于日常理解而言的,商品的古怪和秘密只是(到目前为止的)分析的结果。比如说,一张桌子是“一个普通的可以感觉的物。但是桌子一旦作为商品出现,就转化为一个在感觉上超感觉的(sinnlich ibersinnliches)物”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88页;黑体字由海因里希标注)。

在日常的直观中,桌子是一种特定的使用价值。作为商品,它又具备了一种特定的价值。二者对于自发的日常意识而言都完全没什么秘密的东西。另外,无论愿意接受与否,价值量取决于耗费的劳动时间的量,这种事实也并不是神秘的。商品的“在感觉上超感觉的”特性才使分析变得明晰起来:它表明,商品的价值对象性完全不是在商品自身之中所能被把握的(就其“超感觉的”而言,也就是指“幽灵般的对象性”),而是只有在另一个商品中才被把握,后者成了价值的直接的躯体化。价值实体将其自身证明为抽象劳动,这一点也同价值对象性一样难以捉摸。这种分析由此揭示了一些出人意料的结果。

第二,马克思问道:“劳动产品一旦采取商品形式就具有的谜一般的性质究竟是从哪里来的呢?”他给出了这样的回答:

第三章价值、劳动与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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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本书第一章第三节曾提到,青年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理解为“人的本质”的“异化”。有些学者将马克思对商品拜物教的分析理解为异化理论的延续。然而,如果仔细阅读马克思的文本就会发现,他在讨论商品拜物教时完全不曾提到任何一种“人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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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译文根据德文有改动。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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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是从这种形式本身来的。人类劳动的等同性,取得了劳动产品的等同的价值对象性这种物的形式;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取得了劳动产品的价值量的形式;最后,生产者的劳动的那些社会规定借以实现的生产者关系,取得了劳动产品的社会关系的形式。可见,商品形式的奥秘不过在于: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对象性的性质(gegenständliche Charaktere),反映成这些产品的社会性的天然属性(gesellschaftliche Natureigenschaft)。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89页;黑体字由海因里希标注)

在每一种分工的社会生产中,人们都相互发生着特定的社会关系。在商品生产中,这种社会性的人的关系表现为一种物的关系:不是相互联系的人的关系,而是商品关系。商品的社会性联系因而对人表现为“产品的社会性的天然属性”。这里所指的意思,可以借助价值概念来解释:一方面,“价值”显然不是像重量、颜色一样的物的天然属性,但是,它却(对商品生产社会中的人们)表现成这个样子,似乎物是在社会性的关联中自动地具有了“价值”,继而自动地遵循着自身的规律,而人们只能服从于这种规律。在商品生产条件下发生的这种独立性,使马克思只能想到用“宗教世界的幻境”与之相类比在那里,人脑的产物具有了独立性,而在商品世界中,“人手的产物”也是如此:“我把这叫作拜物教。劳动产品一旦作为商品来生产,就带上拜物教性质,因此拜物教是同商品生产分不开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90页)

第三,既然商品实际地“带上”拜物教,那么,拜物教就不仅关乎错误的意识,而必然表现的是一种实际性的事实。在商品生产的条件下,生产者实际上不是直接地、社会性地相互联系,他们只是在交换中才相互联系起来—而且是以他们的劳动产品为中介。因此,他们的社会联系表现为物的属性,这绝不是一种错觉。马克思写道,对交换者来说,“他们的私人劳动的社会联系(Beziehungen)就表现为现在这个样子,就是说,不是表现为人们在自己劳动中的直接的社会关系,而是表现为人们之间的物的关系和物之间的社会关系”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90页;黑体字由海因里希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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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译文根据德文有改动。—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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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在商品生产条件下具有了社会性的属性,这绝非错误的观点。错误的是,认为物自动地、在每一种社会关联中都具有这种属性。在劳动产品被视为价值对象的地方,拜物教尚未存在。在资产阶级社会中,劳动产品只要被交换就实际地具有价值对象性。拜物教发生的地方在于,这种价值对象性被当作了一种“不言而喻的自然必然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99页)。

第四,商品生产者所首要关心而且必然关心的,是商品的价值。商品价值是一种社会性的可把捉的表现,但这种社会性是人们生产出来的,而不是看出来的。

人们使他们的劳动产品彼此当作价值发生关系,不是因为在他们看来这些物只是同种的人类劳动的物质外壳。恰恰相反,他们在交换中使他们的各种产品作为价值彼此相等,也就使他们的各种劳动作为人类劳动而彼此相等。他们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但是他们这样做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91页;黑体字由海因里希标注)

商品生产者生产出了他们的社会关联,这恰恰不是基于他们对价值与劳动关联的特定意识,而且不依赖于这样的意识。如果这样理解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即人们之所以将商品作为价值来交换,是因为知道单个产品中有多少价值,那么就完全错了。马克思恰恰要说明,人们的活动并不伴随他们对其活动条件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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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译文根据德文有改动。一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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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被无意识地生产出来的拜物教并非只是一种错误的意识,而是具有一种物质力量(materielle Gewalt)。我个人所耗费的劳动是否被承认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以及这在多大程度上发生,并不是由社会(在商品生产中)给我答复,而是只由我的商品的价值在交换中给我答复。这种答复关系到我的幸福与痛苦。但是,商品的价值量却“不以交换者的意志、设想和活动为转移而不断地变动着。在交换者看来,他们本身的社会运动具有物(Sachen)的运动形式。不是他们控制这一运动,而是他们受这一运动控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92页;黑体字由海因里希标注)。

商品价值是一种压倒性的、对个体来说无法控制的社会性。在商品生产的社会中,人们(而且是所有人!)实际上都受到物(Sachen)的控制,这种物的决定性的统治关系不是人格性的,而是“物性的”(sachliche)。这种物性的统治,对“物的强制”的屈从,不是因为物获得了一种能实现统治的特定属性,也不是因为社会交往强制地需要这种物的中介,而只是因为人们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将这些物一也就是作为商品一联系起来。

第六,这种物性统治以及社会联系对象化为物的属性,应当归因于一种特定的人的关系,这一点在日常意识中是不可见的。对这种自发的意识而言,“给劳动产品打上商品烙印的那些形式…取得了社会生活的自然形式的固定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93页;黑体字由海因里希标注)。不仅是日常意识,古典政治经济学(以及现代的新古典学派)也局限于这种形式。这种局限性不仅是单个的经济学家的主观错认。马克思强调,这种局限性本身是以一种特定的客观性为基础的:

这种种形式恰好形成资产阶级经济学的各种范畴。对于这个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即商品生产的生产关系来说,这些范畴是有社会效力的(gesellschaftlichgiltige),因而是客观的恩维形式(objektiveGedankenformen)。(《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第93页;黑体字由海因里希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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